① 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公司股份
現實問題
黎某(男)在和白某(女)結婚後,與朋友一起設立一家有限公司,黎某佔有公司30%的股份。七年後,黎某和白某因為性格不合準備離婚。對於子女由誰撫養,以及房子車子如何分配,兩人均沒有意見。但在如何處理黎某在公司中的股權上,兩人均沒有了主意。股份看不見摸不著,也很難明確計算具體的價值。那麼對於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公司股份,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使該股東的配偶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也可以將出資額轉讓給其他股東,就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② 黎某某在某雜志社發表一篇學術論文,取得收入5000元。他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5000*(1-20%)*20%*70%+(2000-800)*20%*70%=728 A、728元
③ 個體戶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現實問題
黎某與喬某是夫妻,為了家計申請了個體戶執照,並在自己的家中開設了假花製作小作坊,後因打算擴充作坊規模而向郁某借款5萬元,約定三個月後償還。但後來因生意不好,黎某無力償債務而躲到鄉下親戚家「躲債」。郁某找到喬某要求其還債,但是喬某稱是丈夫黎某借的,與其無關,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因此,喬某作為黎某的妻子,也有義務償還郁某的債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42.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44.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如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時,應當保留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
④ 黎某解決甲公司拖欠工資問題的途徑有哪些
第一步,一定要搜集您在公司工作過的相關證據,勞動合同,工作文件,工作照,工作記錄等等,越多越好,對你越有利,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公司工作沒滿一年的,可以要求每個月的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工作滿一年的,就沒有了,法律上默認你已經簽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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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先到勞監大隊或者中隊去提交證據,因為勞動局不會第一時間受理,要先到勞監大隊去進行投訴,讓勞監大隊調解,它沒有強制性,只能到公司去進行調解,讓公司知道拖欠的嚴重性,如果調解成功,工資就可以追討回來,如果調解不成功,只能進行下一步。
第三步,到勞動局,進行勞動仲裁申請,首先要到工商局去列印公司的信息,要工商局進行蓋章的,然後再次把證據復印一式兩份,按照勞動局的要求上網下載申請書,進行填寫,然後填寫相關的資料,到勞動局進行立案。
勞動局立案後,一般要等待二十天左右,勞動局要進行調查,它有強制性,所以會進行一系列的審核,這時候就可以要求一系列的賠償,包括雙倍工資,社保之類的。
等到勞動局審核結束,如果還沒有發工資,就要開庭進行處理了。網頁鏈接
⑤ 如何處理的房子
類型1:雙方共同購買的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顧名思義即是無產權證書也無法辦理產權證書的房子,買受人只是與出賣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獲得房子的使用收益等權利,但無法律確認的產權證書。如黎某輝訴黎某嬌離婚糾紛一案就涉及小產權房,該房屋一直是被告黎某嬌和兩個兒子的居所。原、被告兩人已經分居多年,對離婚無異議,對該小產權房的歸屬有爭議。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後法院判決該房歸被告黎某嬌管理使用,並沒有對房屋進行確權。
類型2:在城鎮購買土地自建房屋,有土地使用證而未取得房產證
彭某泰婚前購置了土地,隨後與朱某芳結婚,婚後朱某芳用自己的婚前財產在彭某泰購置的土地上建造起兩層半的小洋房並裝修作兩人婚後居所,但未取得房產證。後朱某芳起訴離婚,雙方就房產爭執不下。彭某泰認為房子是在自己買的地上建起來的,是自己的房子。朱某芳則認為是花自己的婚前資金做的,理所當然是自己的房子。對於這種情況,法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因結婚時長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毋庸置疑,地是彭某泰的,房子是朱某芳的。但是房子無法搬走,又因房子沒有產權證書,無法折現,村集體成員因雙方有爭議而不敢購買,怎麼辦?根據房隨地走的原則,經法院調解房子由彭某泰管理使用,彭某泰對朱某芳作了相應的補償。同時,法院並未對該房屋進行確權。
類型3:在農村使用宅基地自建的房子,只有集體土地使用證而無房產證
對於這種類型,法院在當事人起訴時便要做好釋法工作。一方面由於目前我國還不允許宅基地及其上建築的房屋在市場流通,只能有限制地在村集體成員之間轉移;另一方面,農村宅基地及其上建築的房屋可能還涉及其他家庭成員,部分屬於家庭共同財產,當事人在起訴時應從家庭財產中析出夫妻共同財產才能要求予以分割。因此,法院一般不受理此類房產處理,當事人可通過合法自願的原則協商處理。
類型4:雙方共同購買但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
如張某樓訴池某葵離婚糾紛一案就涉及了這樣的房產。該房屋是雙方婚後共同購買,但只登記在池某葵名下,與購買時相比,現已經升值了不少,離婚時雙方各執一詞,為房子歸屬爭得熱火朝天。原告張某樓堅決要房子,如果對方肯把房子給自己,願意支付二十萬給對方,並自願承擔因房產過戶的一切費用。被告池某葵最後同意原告的方案
⑥ 銀行董事長黎某文,行長楊某照是誰
一家商業銀行的高管
⑦ 美國的黎某在回國途中給他人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這位姓黎的女性在回國途中,因為隱瞞病情造成許多人需要隔離。
⑧ 這裡面的黎某不構成犯罪嗎
黎某從事傢具加工生意。
2001年6月5日,黎某請了趙某在自己家中為其製作傢具零件,雙方達成口頭協議:趙某按黎某的關於零件製作規格、交付時間等要求加工製作傢具零件,黎某按趙某完成零件的數量支付報酬。趙某按協議的約定,按期交付加工製作的傢具零件,但黎某一直未按協議支付報酬。
此後,趙某多次向黎某索要欠款,黎某都以暫時沒有現錢為由拒絕支付。於是趙某將黎某訴至法庭。
試分析:
1.黎某和趙某之間是什麼樣的法律關系,這種關系是否受到勞動法的調整?
2.什麼是勞動爭議?黎、趙二人之間的爭執是勞動爭議嗎?
3.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答案:
1.黎某是和趙某之間是承攬關系,不應受到勞動法的調整。我國<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在本案中,趙某隻承攬了製作傢具零件任務,這種承攬關系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因而,黎、趙二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系。
2.我國<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因此,勞動法上的勞動爭議,指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執行法律、法規和執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本案中,黎、趙二人之間的爭執不是勞動爭議。
3.對於勞動法上的勞動爭議,必須要先經過仲裁程序才能進入訴訟程序。但由於本案糾紛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范圍,也就不需要經過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⑨ 收到法院通知,8月16日下周4去法院參加,請教我該怎麼面對麻煩指導,非常感謝!!!
很簡單啊,你確實欠了黎某的錢,那就是要還的,法院那裡沒啥說的,個人建議去和他在法院調解,懇求他放棄利息就還本金。對於張某你申請了法院執行,那你可以向法院提供他的財產線索,比如在哪裡工作扣劃他的工資,比如他的車進行拍賣,比如他有沒有房子進行查封,最近全國法院在推進執行工作,你趕快抓緊機會
⑩ 美籍華人染病回中國,黎女士更多信息被扒,你怎麼看
中國的狀況越變越好,可是海外大量的華人華僑歸國,絕大多數都遵循要求,積極上報狀況,不瞞報、不蒙騙,大夥兒對於此事都了解適用。可是有某些回國中國人故意隱瞞得病狀況,造成 導致不良影響,讓人十分的氣惱。故鄉基本建設你不再,千萬里下毒你更快!那一個長期性居住美國,沒事居美貢稅,有急事歸國看病的黎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