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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總督為什麼免職

發布時間:2022-06-23 02:04:25

1. 澳大利亞總督是什麼級別

澳大利亞總督(Governor-General of Australia)是英國的君主在澳大利亞的代表。按照現行的澳大利亞和英國法律,澳大利亞和英國共有一個君主,而這個君主常駐在英國。因此,澳大利亞總督在一般情況下行使著國家元首的職務。

現任澳大利亞聯邦總督昆廷·布萊斯
作為君主的全權代表,總督在法理上擁有很大的權利。憲法賦予他國家的最高行政權。他也是三軍統帥,可以制定和取消法令,並且有權任命和罷免議會,各部部長和總理。但是,按照英國的西敏制傳統慣例,總督不幹涉行政,並按照總理的建議行使權力。
同樣,法理上總督由總理提名,而由君主任命。但自從英國在1930年代確認了各自治領地獨立地位以後,君主就沒有拒絕過澳大利亞總理的提名。同樣的,在總督任命的問題上,君主只遵循澳大利亞總理的意見,而不考慮英國首相和議會的建議。實際上,總督的任命和罷免都掌握在澳大利亞總理手中。

2. 關於澳大利亞憲法的歷史和背景

澳大利亞現行憲法是在1900年澳大利亞聯邦法案的基礎上制定出來,並於1901年1月1日生效的。它是一個包括九個部分的英國議會法規。開頭的八部分被普遍稱為「說明性條款」,它們包括導言、注釋和重要規定。第九部分相當於憲法。該憲法分為八章128條。它的主要特徵如下:

1、序言

澳大利亞憲法開宗明義就宣布:「鑒於新南威爾士、維多利亞、南澳大利亞、昆士蘭和塔斯瑪尼亞人民是依靠全能的上帝的賜福,同意聯合組織成一個在大布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國王領導下的不可分離的聯邦,因此憲法確了……。」這就是說,雖然澳大利亞憲法由英國議會制定,然而,它是澳大利亞人民共同努力的結果。「聯盟」一詞以較好的方式表明了它的民主性質。「聯邦是穩定的」意味著,任何一個州都不得脫離聯邦。談到1900年下院的澳大利亞聯邦法案,殖民大臣約瑟夫。張伯倫評論道:「這個法案的制定與我們無關,在它的大多數特徵里,該法案實際上代表了最好的法官在他們自己的案件里的普遍意見,而且代表們的觀點最後形成的這些內容,我們感到非常滿意。」奎克和加南說:「序言開頭部分宣告澳大利亞聯邦憲法是建立在人民意志基礎上的,它披上了不列顛及愛爾蘭政府的帝國議會法案的法律外衣。」爵士布賴斯談論道:「如果任何國家和它的政府選擇一個自治的民族擺脫外來影響,尋求自由的道路,而且幾乎沒有受到過去遺傳下來的智力的影響,那麼澳大利亞將是那樣的國家。它是所有民主國家中最嶄新的國家。」

2、 獨立各州組成的一個聯盟

在1901年聯邦建立前,現在的澳大利亞各州是英屬的自治殖民地。在全國性會議上,代表占壓倒多數的是州權利人。特別強調的是在維護各州的結構和權力上,當然它與聯邦特殊的和受限制的意圖是一致的。澳大利亞聯盟法案提出的聯邦方案在集中化傾向上不很成功,該法案延續了澳大利亞憲法。憲法第107條強調各州議會權力的延續這一點。各州有權修改自己的憲法。各州從英國法令中得到了自己的憲法和權力,正好同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從英國體現憲法內容的法令中取得的結構和權力一樣多。各州州長由英王任命,與聯邦政府沒有任何關系,聯邦政府無權干預各州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

3、 有一部聯邦憲法

該憲法宣布澳大利亞是一個聯邦制國家。聯邦所有必需的-成文的和剛性的憲法、權力的劃分和司法審查,在憲法里都能找到。憲法對聯邦政府的權力作了詳細的列舉性的規定,剩餘的歸各州行使。聯邦是不可分離的,任何州無權退出聯邦。1934年,西澳大利亞向英國議會提交了一份要求退出澳大利亞聯邦的請求書,「一個從上院和下院挑選的議員組成的委員會作出決定,根據憲法慣例,議會不應該來處理僅僅涉及澳大利亞一個州的請求的那種事情。」這個決定強調了這樣的事實,即在實踐上和法律上,任何一個州都沒有賦予它單獨採取行動退出聯邦的權力。澳大利亞聯邦更類似於美國的聯邦制,而不是加拿大的聯邦制。

4、 議會制政府

澳大利亞憲法規定了一個議會制中央政府。總督的權力由總督根據部長或行政委員會的建議行使。總督由英王根據澳大利亞聯邦部長們的建議任命,而且必須是澳大利亞公民,同時也可以根據同樣的建議免職。總督僅僅是一個憲法性的首腦。真正的權力賦予由總理領導的聯邦行政委員會行使,總理是下院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部長們共同對眾議院負責,只要得到眾議院的信任,可以繼續任職。眾議院和參議院由人民直接選舉,每個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成年公民都有選舉權。各州也實行議會制。各州的部長會議主席被稱為總理。

5、 公民的自由

雖然澳大利亞憲法沒有對人民的基本權利作專章規定,但是生活在澳大利亞的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有保障的。就憲法所涉及的內容而言,直接與權利有關的只有三條規定:第116條規定的保證宗教信仰自由,第117條規定的要求不得歧視,第51條規定的財產取得的法律要求。其它的基本保障—諸如人身自由和安全、集會自由、表達自由、遷徙自由、請願自由、公正審判、不受任意逮捕的自由,這些不包括在憲法的內容里。但這並不是說,澳大利亞人民不擁有這些權利。澳大利亞體制的總設想是:一個人決干撓了他人事務是違法的,除非有特別的法律規定授予干預權。政府或官員的權力,僅因實際存在而行使,不得假定權力。試圖干預公民自由,必須有法令或法規的規定作為合法根據,非依法律不得干預。跟英國一樣,澳大利亞人民的自由是由傳統的慣例來維護,而不是完全靠憲法來保障。

6、 剛性憲法

與英國不同,澳大利亞憲法是一部剛性憲法。任何法律的修正案,首先由參眾兩院以絕對多數通過後,還必須提交各州和自治領(未正式成立的州)的眾議院交公民投票的方式表決,才算正式通過。如果哪一個法律被一院通過,而另一院加以否決,在三個月以後或第二次開會時被同一院通過,總督可以把該提案看作第一次提及的議院提交的最後提案,不管兩院有沒有同意,都要提交各州公民投票表決。如果大多數州的大多數選民投票贊成該提案,或者如果所有選民中的大多數投票也贊成該提案,那就最後呈交總督提交英王批准。然而,如果修正案提出對任何州作限制性的變更或減少哪個州在任何一院的成員的比例,或改變憲法賦予的任何一種獨立權利,那麼它將不會成為法律,除非那個州的大多數選民投票批准該法律。因此,一個修正議案首先必須獲得聯邦議會的通過,然後一般要經過選民的「雙倍多數」投票表決通過,還要經過大多數州的選民通過才能生效。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修正案要求每一個州的多數贊成。到1977年,有31胩憲法性提案提交給人民投票表決。僅僅有八個提案得到了必要多數的支持。修正案被否決是因為沒有得到必要的多數州的支持。1958年提交的報告中,憲法共同復審委員會建議,如果將來在一次性投票表決中,全部公民的多數贊成提交的提案,只要二分之一的州同意,不需大多數州同意,就應當獲得通過。這個建議在1959年又被該委員會重新提出。然而對這些報告卻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即使三個州的多數代替了四個州被確定下來,但澳大利亞憲法仍然是剛性憲法。

7、 參議院的平等代表數

象美國憲法一樣,澳大利亞憲法在參議院也為各州規定平等的代表數。起初,每州有六名參議員。然而,到1948年頒布了代表法案,議員人數從36名增加到60名,每州有權選送十名代表,參議員由人民直接選舉。在參議院的組成結構上,澳大利亞仿效了美國憲法的做法。

8、 獨立的司法系統

在司法組織系統方面,澳大利亞仿效了美國的類型。澳大利亞高等法院行使終審權。它有權宣布法律違憲,它是所有聯邦案件的上訴終審法院,它也有權審判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訴案。法官不被免職,除非在同一會議的兩院提出,由總督罷免外,但必須以舉止不當或無能力為由提出免職。

3. 澳大利亞總督還需要英國女王任命嗎為什麼

現在不是特別需要英國女王任命了,因為澳大利亞是一個自主的國家。

4. 澳大利亞為什麼沒有總統

澳大利亞是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其國家元首是英國女王,不過由於女王住在英國,所以澳大利亞國家元首的職務一般由女王委派的總督擔任,因此不需要總統。

澳大利亞屬於英聯邦成員,也就是說,澳大利亞名義上的最高領袖應該還是英國女王。當然,現在的澳大利亞人肯定不會讓英國人來管理他們的內政,於是在澳大利亞獨立之時,澳大利亞人民與英國女王協商制定了一下方法。

按照現行的澳大利亞和英國法律,澳大利亞為英聯邦王國成員,英國君主兼任澳大利亞君主。因此,澳大利亞總督在一般情況下行使著國家元首的職務。也就是說,澳大利亞總督就代表著澳大利亞的總統。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澳大利亞法律,總督由總理提名,而由君主任命,實際上自1930後英國君主沒有一次拒絕過澳大利亞總理的提名,所以實際上澳大利亞的總督任命權掌握在總理手中,這既是為什麼澳大利亞總理是國家最高領導人的原因了。

5. 澳大利亞總理的任命

澳大利亞總督任命總理的法理依據是《憲法》64條。此條賦予總督任命大臣(Ministers of the Crown,即部長)的權利,並規定被任命者必須是聯邦議員,或在接受任命後三個月以內當選聯邦議員。所有大臣在宣誓就職之前,必須加入聯邦行政會議。按照慣例,由行政會議的一級成員組成聯邦內閣「The Cabinet」。《憲法》64條同時規定,總理和其他部長的任期由總督裁奪。但實際上,總督一般會遵循總理的建議。而總督的任命,一般也是由總理向君主直接提名。君主自1930年代確認英帝國自治領地的獨立地位以來,也一直尊重澳大利亞總理的提名任命總督。
除了每三年舉行的選舉,總理按照慣例,在無法使預算案在下議院審議通過,或下議院決議不支持總理的情況下,應該提出辭職。
雖然法律上總督有罷免總理的權利,但實際上總督一般不會干預。聯邦歷史上唯一的一次總督將總理罷免的先例是發生在1975年的憲政危機。當時的總理惠特蘭無法使預算案在上議院通過。總督科爾在未尋求總理意見的情況下,召見了總理並免除了他的職務,同時任命反對黨領袖福瑞澤為總理。此決定在當時以至現在都頗受爭議。
同樣,雖然法律上總督是由君主任命,而且按照慣例,總督的任命和免職都由總理通過對君主的建議來決定,但在英國的君主自1930年代以來也從不幹預澳大利亞的憲政。即便於1975年的憲政危機中,女王伊麗莎白二世仍然決定不予干涉,理由是澳大利亞自從1942年接受威斯敏斯特修道院法令以後已經是獨立國家。

6. 澳洲歷史上有過總督解散議會的情況發生為什麼有權解散

澳洲憲法第57條(Section 57, the Australian Constitution)規定當眾議院提出的決議被參議院否決2次之後,澳洲總督有權利解散2會,重新選舉.可以單獨(完全或部分)解散眾議院,但是解散(完全或部分)參議院的同時必須完全解散眾議院.

受英國傳統,除了寫下的憲法之外同時習慣上只有總理建議下總督才會解散議會重新選舉.

歷史上共有6次,分別在1914,1951,1974,1975,1983年.

由於澳洲政府是控制眾議院的,所以他們開始的法令肯定可以通過眾議院.如果新的參議院還是拒絕通過,那麼總督可以選擇兩院一起投票.(Joint Sitting).

1975年是唯一一次總督直接解散政府.總督Sir John Kerr直接開除了工人黨的總理Gough Whitlam.

7. 澳大利亞的總督和總理是做什麼的

  1. 澳大利亞總督為英國女皇的代表,澳大利亞總督實際上不幹預政府的運作。澳大利亞政府為聯邦制,有六個州及兩個領地(北領地和首都領地),各州設有州長,負責州內事務。澳大利亞政府由眾議院多數黨或黨派聯盟組成,每屆政府任期三年。內閣是政府的最高決策機關,現共有30名部長。

  2. 澳大利亞總理是國家最高的行政領導人。聯邦政府由眾議院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組成,該黨領袖任總理,各部部長由總理任命。政府一般任期三年。2013年9月,澳大利亞自由黨-國家黨聯盟在議會選舉中獲勝。

8. 澳大利亞為什麼現在還有總督

澳大利亞是英聯邦國家,英國女皇是澳洲國家名義上的元首,女皇要派總督代表她。所以,澳洲到現在還有總督。
澳洲曾對是不是退出英聯邦做了一次全名公投,結果反對退出的是多數。這樣澳洲政府順從民意,還在英聯邦,還有總督。

9. 澳大利亞等國的總督制是怎麼回事

英國國王在尊其為國家元首的英聯邦(除聯合王國以外的)各成員國的代表。在加拿大,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總督是英王在中央或國家一級的代表;在加拿大各省還有省督,在澳大利亞各州,還有州總督。總督職位隨英聯邦國家的憲法地位的演變而變化。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總督最初,是國王和英國政府的雙重代表;19 26年的帝國會議決定,總督在供職國家的作用和英王對聯合王國政府所起的作用完全一樣,這就意味著總督不再是聯合王國政府及其利益的象徵。總督任命的程式也發生了變化。最初,是根據聯合王國政府的建議(事先和當地政府進行過蹉商)而得到任命的;但1930年帝國會議通過協定,確認總督應經過同國王的非正式協商、根據英聯邦有關國家政府的建議而委任。 在某些英聯邦國家的現代憲法中,有專門條款對總督選舉作出規定。在早期,總督通常來自英國。現代習慣作法是任命一個「當地」人為總督。現代總督是實權總督,他們行使職能而無需將他代表的國王置於優先地位;不過,總督通常像英王在聯合王國一樣,行使其憲法及禮儀職能。

10. 澳大利亞 1975 憲法 危機

英國任命的總督約翰·科爾罷免了工黨總理戈夫·惠特拉姆,從而引發了1975年的憲法危機,那是澳大利亞歷史上唯一的一次總督將總理罷免。當時的總理惠特蘭無法使預算案在上議院通過。總督科爾在未尋求總理意見的情況下,召見了總理並免除了他的職務,同時任命反對黨領袖福瑞澤為總理。此決定在當時以至現在都頗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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