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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保護貿易手段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9-02 20:02:31

㈠ 貿易保護的手段

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等都 是貿易保護主義的表現方式和手段。

㈡ 國際貿易中常見的貿易保護政策有

法律分析:貿易保護政策主要分為反傾銷和反補貼兩種形式。表現方式主要有:出口補貼,進口關稅和進口配額。 保護貿易政策是指國家對商品進出口積極加以干預,利用各種措施限制商品進口,保護國內市場和國內生產 ,使之免受國外商品競爭;對本國出口商品給予優待和補貼 ,鼓勵擴大出口。保護貿易政策,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由於其所保護的對象、目的和手段不同,可以分為:重商主義、幼稚工業保護政策、超保護貿易政策、新貿易保護主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三十七條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一)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二)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貿易壁壘;(三)為確定是否應當依法採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需要調查的事項;(四)規避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五)對外貿易中有關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六)為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需要調查的事項;(七)其他影響對外貿易秩序,需要調查的事項。

㈢ 中國商品出口到澳大利亞,有哪些法律法規的規定

說簡單,很簡單,開一個網店,有人買就賣。
做正規的出口澳大利亞生意,那要學的東西太多。下面提示一下:
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

(一)對外貿易經營權
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放開了對外貿經營者資格的要求。其一,可以從事外貿的主體擴大到了自然人,外貿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外貿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二,外貿經營權的獲得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登記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登記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務部發布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對依法需要登記的外貿經營者的登記程序作出了規定。該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
外貿法第三章是關於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規定,依規定國家准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實行目錄管理,分為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和自由進出口。對實行自由進出口許可管理的貨物,也實行目錄管理,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於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並公布其目錄。屬於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方面,外貿法參照GATT第20條一般例外及第21條安全例外的規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范圍,將有關的世貿規則轉化為了國內法,也有利於充分保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依外貿法第16條的規定,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4)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7)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8)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9)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此外,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葯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貨物與技術的管理上,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外貿法的規定,制定、調整並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並可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國家對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還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有關進出口貨物的配額、關稅配額,由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

(三)國際服務貿易
外貿法第四章是關於國際服務貿易的規定。該章依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的規定,就服務貿易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了一般性規定。
依第26條的規定,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服務產業,需要限制的;
(4)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國家對與軍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四)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其適用范圍僅限於國內,對於在境外發生的侵犯本國知識產權的情況缺乏有效的救濟。在借鑒他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中國外貿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章。

該法第29條所針對的是對進口貨物侵犯我國知識產權的處理。該條規定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

第30條針對的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對外貿易中濫用其專有權或優勢地位的情況,規定當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並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31條規定針對的是外國政府的行為,為我國政府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我國經營者在國外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手段,規定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於中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韻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依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依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採取必要的措施。

(五)規范對外貿易中的壟斷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修訂後的外貿法針對壟斷行為、不正當行為等進行了規定,有關規定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並不矛盾,因為外貿法只調整進出口環節,新規定填補了我國外貿法中缺乏競爭規則的空白。

關於壟斷行為,第32條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壟斷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行為違法,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關於進出口環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第32條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以不正當的低價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布虛假廣告、進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行為違法,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禁止該經營者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34條還規定了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
(2)騙取出口退稅;
(3)走私;
(4)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證、檢驗、檢疫;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六)對外貿易調查
對外貿易調查一章,是在原有條款的基礎上擴充而成的。該章為對外貿易主管機關嚴格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執法手段,對相關利害關系方的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護

㈣ 貿易爭端的含義,產生的原因,影響,怎麼解決

貿易爭端,也就是貿易摩擦,是指在國際貿易中,國與國之間在進行貿易往來的過程中,在貿易平衡上所產生的、一般是一國的持續順差、另一國的逆差、或一國的貿易活動觸及或傷害另一國的產業。
主要的特點
摩擦數量居高不下呈增長之勢
首先、摩擦數量居高不下且呈增長之勢,強度也在增大。從數量上看,根據WTO統計,在WTO成員發起的反傾銷調查中,約每7起就有1起涉及中國出口產品。近期歐盟對我國鞋類發起的系列反傾銷調查,僅僅廣東一個省的涉案金額就上億美元。
貿易摩擦逐漸從傳統市場擴散到新興市場
其次、貿易摩擦逐漸從傳統市場擴散到新興市場。美國、歐盟、日本、東盟和加拿大是我國的主要出口國,這些出口市場仍是今後貿易摩擦的「主戰場」,雙方的貿易關系將會出現「發展中摩擦,摩擦中求發展」的局面。而我國對俄羅斯、印度、南非、墨西哥等新興市場的出口,年遞增在25%以上,與這些新興市場的貿易關系將會呈現「大問題不多,小問題不斷」的局面。
貿易摩擦的將從單個產品逐漸擴散到產業
再次、貿易摩擦的將從單個產品逐漸擴散到產業,最後直抵政策和制度層面。外貿發展的早期和中期,貿易摩擦更多是集中於單個產品。隨出口產品品種的不斷增加,出口產品結構的不斷優化和改善,我國與國外的貿易摩擦開始針對某些產品群或產業。而且,在今後的貿易摩擦中考驗的已不單純是平息貿易爭端的能力,更主要的將是考驗制定政策和創建制度的水平。
貿易摩擦的直接誘因將呈現多形態性
最後、貿易摩擦的直接誘因將呈現多形態性。貿易摩擦多發期的到來有它的必然性。貿易摩擦增長與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狀況是密不可分的。它是我國貿易規模不斷擴大的一個副產品、是我國出口產品競爭力不斷增強的一種負反應,與我國市場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有一定的關聯性。對於一個貿易大國來說,貿易摩擦多是一個常態,關鍵是如何合理解決。 從發展趨勢看,今後外國與我國在農產品、紡織品、金融服務,高技術等領域,在出口量、世貿組織承諾、政策透明度等政策協調方面的摩擦還將加劇。
國際貿易摩擦的新特點
當前的國際貿易摩擦形勢呈現兩個新特點:(1)正在上台階;(2)日趨激烈化。上台階是指正在上第三個台階。第一個台階是關稅壁壘、行政保護措施。世貿組織使所有成員大大降低了關稅,努力取消行政保護措施。因此,這種初級貿易摩擦形式和手段已經大大弱化。第二個台階是世貿組織允許各成員採取的3種合法的貿易保護手段--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方興未艾,同時,一些針對中國的特別保障措施以及貿易轉移、市場擾亂、市場經濟地位等手段和概念也在頻頻發生與使用。目前,貿易保護措施又上到新的第三個台階: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摩擦過去也有,但現在比過去更加廣泛化 中國的產能與貿易磨擦的關系
、常規化。 在國際貿易競爭中,使用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的各種目的和各種貿易壁壘形式交織在一起,使貿易摩擦形勢更加復雜化、尖銳化。技術性的貿易壁壘措施是更具名義上的合法性、合理性、巧妙性,是更加冠冕堂皇的貿易壁壘手段。 在全球貿易競爭日趨激烈的形勢下,以技術法規、技術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成為世界各國調整貿易利益的重要手段。 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有其科學的定義。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是一國(地區)為維護公民、動植物、環境安全、防欺詐、保證產品質量和貿易秩序而採取的強制性的或自願性的技術措施。這些措施將對其他國家(地區)的商品、服務貿易和投資自由進入該國(地區)市場產生影響。狹義的技術壁壘主要是指世貿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規定的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廣義的技術壁壘不僅包括世貿組織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還包括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驗和檢疫措施,包裝標簽標志要求、綠色壁壘、信息技術壁壘等,它們也經常以技術法規、標准、合格評定程序形式出現。 運用技術性貿易壁壘手段有兩種作用。一種是正確使用技術性貿易保護措施,維護本國產業的合法權益。另一種是過度使用技術性貿易保護措施,行貿易保護主義之實。兩種目的使用技術性貿易保護措施,使技術性貿易摩擦形勢復雜化。 使用其他貿易壁壘手段也同樣存在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國家、地區,不同的利益集團,不同的目的,使用不同的貿易壁壘措施,就使得當前國際貿易摩擦更加頻繁化、復雜化、尖銳化。這將成為今後較長時期內的一個總趨勢、總特點。
與我國相關的貿易摩擦的總體情況
(1)我國運用貿易救濟措施情況 面對激烈的國際貿易摩擦形勢,貿易救濟手段也成為中國應對貿易摩擦的手段之一。截至目前,中國對進口產品共發起反傾銷調查43起,保障措施調查1起。案件涉及化工、鋼鐵、輕工、紡織、電子五大行業共35類產品,其中2/3以上的案件集中在化工行業。國內參與案件申請的企業已近200家,遍布全國25個省區市。在國際貿易摩擦中,我國政府和產業界以及中介組織等逐漸學會了運用國際通行規則,加強了對自身的合法保護,同時也有效地遏制了國外對我國發起的貿易摩擦。 (2)我國遭受國外貿易救濟措施情況 近10年來,中國已經連年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而且一些國家還越來越多地利用技術壁壘、知識產權壁壘等貿易壁壘對中國出口商品設限。根據世貿組織統計,1995~2004年,中國始終是全球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1979~2004年,已有30多個國家(地區)發起了700起涉及我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特保調查案件,其中,反傾銷調查近600起,反補貼調查5起,保障措施調查50餘起,特保調查10餘起,涉及商品4000多種。2004年,共有17個國家(地區)對我國出口產品發起了59起「兩反一保」(包括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調查。10年來,累計涉及我國出口近3000億美元,而且影響還在積累和擴大。
國際貿易摩擦的新對策
戰略上冷靜觀察,戰術上積極應對
應該看到,隨著我國綜合國力不斷提高和對外貿易量較快增長,出現貿易摩擦是必然現象。我們應當冷靜觀察世界貿易格局的變化,研究駕馭貿易爭端的規律,制定我們的貿易戰略,爭取國家對外戰略的制高點和產業的高端利益。各地、各級政府貿易主管部門制定貿易摩擦應對戰略極為重要。 積極組織起來,加強應對指導,培訓應對技能,提高應對策略,增強應對積極性,戰術上做到知己知彼,不斷打勝仗,開拓新局面。中介機構把產業界、法律界、研究界團結起來、組織起來,積極應對新的貿易摩擦義不容辭。
推進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
中國外貿快速發展,但是,粗放型的模式必然要受到中國自身的資源條件等限制,因此,必須向「效益導向型」轉變,要以質取勝、以高技術取勝。優化出口結構,轉變外貿增長方式是緩解貿易摩擦的治本之策。國家應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引導對外貿易總體格局和出口企業加快向效益導向型轉變。
加強商、協會職能……
加強商、協會職能,加快中介組織法制建設 在應對貿易摩擦中,加強商協會職能,對於搞好行業自律十分重要。目前來說,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加強商協會等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一是要制定商協會法,確立商協會的法律地位。到目前為止,國家沒有商協會法。商協會工作無法律依據,無明確的發展前途,無法定的許可權與能力,以積極組織企業更好地應對貿易摩擦和加強企業自律,促進企業的規范貿易。二是確立商協會組織的進入制度。中介組織應分兩類:(1)公法中介組織,企業必須加入,為義務制;(2)私法中介組織,為自願制。由此可以全部覆蓋企業面,使之全部進入中介組織,以利於加強組織和管理。還可使公法、私法中介組織明了自己的身份、地位和作用。公法中介組織強化管理,可徹底消滅多年來企業間出口「競相壓價、惡性競爭、自毀長城、損人害己、損害國家利益」的頑症。可以使私法中介組織認認真真地為企業服務,否則企業可以退出其組織,對私法中介組織以「致命」的壓力,工作會搞得好一些。
善用規則,主動出擊
應對貿易爭端不僅要在既定的規則下解決已發生的貿易爭端,而且應積極參與制定規則、改進國際貿易規則。從規則上消除對我國出口不利的根源,從源頭上降低貿易摩擦的風險。變被動為主動,變後期應對為前期預防。在世貿組織中,迄今我國被動應對較多,主動出擊較少。為了降低貿易摩擦案件數量,爭取控制貿易爭端的主動權,我們應當更加積極主動地參與世貿規則的制定與修改。在制定和修改規則時,應當更多地徵求國內產業和中介組織的意見,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
收集國際標准和技術法規……
收集國際標准和技術法規,制定我國應對策略 貿易摩擦
技術性貿易壁壘影響大、涉及面廣,各國都非常重視。美國和許多國家都主動向國際組織和重點國家派出代表,調查研究相關組織和國家的標准、技術法規和認證的情況;日本、韓國、德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特別重視各國標准化和認證工作的發展動向,以便研究對策。因此,我國應建立專門的機構,收集研究主要貿易國各種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特別是那些正在制訂中的規則。同時,要充分利用世貿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咨詢點的窗口作用,收集相關的信息,了解各成員政府、工商及經貿團體採取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具體規則,及早得到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的信息,制定我國的應對策略。
建立世貿組織規則……
建立世貿組織規則和技術性貿易壁壘有關的技術咨詢和信息服務機構,為國內企業提供服務 出口貿易涉及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越來越多,建立相應的信息服務機構,了解和掌握世貿組織各主要成員有關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為出口企業做好咨詢服務工作,已經成為各級政府和中介機構的一項重要任務。現在沿海地區許多省份和大城市已建立了十餘家有關的咨詢中心,為政府決策和企業出口,開拓國際市場起了很好的作用。中西部地區應當積極研究建立相關機構。
盡快建立我國的技術標准和法規體系
用技術法規、技術標准、合格評定程序等手段合法地保護國內市場和產業經濟安全,已經成為國際通行做法。在國際貿易中,利用標准爭奪市場是屢見不鮮的。世界各國在高新技術領域的競爭已經提前到了研發期。俗話說:「一流企業搞標准,二流企業抓專利,三流企業創品牌,四流企業賣產品」。我國是一個大國,建立我國的技術標准和法規,健全和完善認證制度,具有人口數量基礎和國際意義,要在標准制定權上「占天時、奪地利、掌握制空權」。
推行認證制度,整頓認證秩序
推行認證制度,有利於提高企業管理和產品質量水平,獲得國際市場信譽。要積極推行國際質量保證體系認證、產品認證,重視ISO9000系列標准認證工作。這些都是廣義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當中的重要內容。目前,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或政府采購對供應商提出有關環境認證的要求,許多著名的跨國公司要求所屬的公司和供應商必須在限定時間內通過認證。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和環境產品認證,被稱為「雙綠色戰略」的認證,是打破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綠色通行證」,國家應當加大力度予以推行。 目前,我國的認證制度和機構需要整頓。認證制度與收費制度不規范,認證流於形式,受證企業質量依舊低下。此類現象越來越多,不符合國際規則,也不符合標准本身,需要認真整頓,保證認證制度的良好前景。
加強我國產業安全工作
加強調查研究和借鑒國外經驗的工作,制定產業安全的政策措施和健全相關制度。應對國際貿易摩擦、消除不公平競爭的最終目的之一是維護我國產業安全,而政策措施和制度是保護國內產業安全和長遠發展的必要條件和手段。從維護國家和產業的長遠利益來看,必須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和健全相關制度。 維護產業安全工作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應當積極學習和借鑒國際經驗。要加強對世貿組織規則和國際慣例的研究,掌握新的貿易和技術標准。加強與境外同行的學習交流,總結經驗、擴大思路、創新方法,制定一套能夠適應我國產業安全工作並可以充分應對貿易保護主義的政策和措施。
積極開展產業損害預警工作
加強產業損害、進出口秩序預警應對工作,設立預警協調機制。貿易救濟措施主管部門要指導產業、中介組織和地方主管部門對未立案的產業受損情況定期進行調查研究,通過預警工作,把產業安全工作前置化。
做好受損產業的跟蹤工作
加強對受損產業的指導和協調,要把促進受損產業恢復發展工作作為保護國內產業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還要注意抓住國內重點產業(如化工等產業)和重點產品的安全工作;建立跟蹤機制和統計制度,把指導行業開展產業安全的工作逐步提高和深化。
積極引導產業建立貿易救濟聯盟
貿易救濟聯盟是一種企業間適應激烈的貿易競爭的自救組織形式,它以社會 中歐貿易摩擦
中介機構的身份行使組織權,影響企業,達到自我保護的目的。聯盟對企業的支持主要通過信息咨詢、培訓、科研支持以及貿易爭端中形成合力等形式維護會員和產業利益來實現。聯盟多以中小企業共同組建實體聯盟為主,覆蓋企業多,對產業保護力度強,及時對進口產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採取措施,保護聯盟企業的利益。
創新市場准入制度
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產業綜合競爭力。要在保護國內產業安全工作中建立市場准入制度和落後技術產業、企業退出、轉優機制,防止過度重復建設。要建立一套評估指標和技術指標,促進優勢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有前途、有需求產品的發展。限制和不支持落後產業的進入和發展。有鑒別、有目的、有區分地保護和支持受損產業的恢復和發展。
建立受損產業扶持發展基金制度
加快我國受損產業的恢復和發展、調整和提高,建立受損產業扶持發展基金制度十分必要。 實踐證明,僅靠貿易救濟措施並不能完全、快速地消除損害,使受損產業得到應有的恢復和發展,甚至會出現蜂擁而上投資、低水平重復建設的不利局面。而且一些受到損害的幼稚產業也需要大力扶持才能繼續發展。此外,為了優化產業結構和出口產品結構,必須擁有扶持發展基金的財力支持和引導,才能實現產業的恢復發展和提高。因此,建立受損產業扶持發展基金制度是維護我國產業安全和促進我國外貿發展的必要條件。建立扶持發展基金制度,首先,要制定法規,建立相關制度。其次,要有國家以及恢復和發展較好的產業提供資金支持。第三,應使基金安全運行、良性循環、政企分開、規范運作。而且應制定資金使用規劃和規則,以產業政策為指導,促進對外貿易和受損產業的優化和發展。
建立我國的貿易保護體系
要制定適當的配套措施,與進口限制相協調,適當保護國內特定產業。對高技術產業、汽車產業、重點農產品等要協調運用配額和許可證管理,加強合法保護。要制定適當的配套措施,與保留的補貼項目相協調,適當保護國內產業。世貿組織規則允許的多項補貼項目,包括地方預算可以提供給嚴重虧損的國有企業補貼,一定范圍的稅收減免,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用於扶貧的直接撥款和貸款,科研開發基金,部分基礎設施基金,減免稅和退稅,重要能源產品補貼,為失業者提供就業機會的企業所得稅減免,高科技企業以及貧困地區企業等所得稅減免。要運用好這些規則,適當保護國內產業。

㈤ WTO條件下合法貿易保護措施有哪些(詳細些)

因此,這種限制進口的要求與出口擴大的矛盾會十分尖銳,且很難緩和,不可避免地,保障措施成為頻繁使用的貿易保護工具。 保障措施是WTO允許各成員採用的對外貿易保護措施。當某項產品進口急劇增加並造成進口方國內相關產業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進口方政府可對該進口產品實施保障措施,以保護本國的經濟和產業發展。因此,保障措施被看作多邊貿易體制的安全閥,是各國保護國內產業的必要手段。自WTO成立以來,成員國實施保障措施的數量一直呈上升趨勢。目前訴諸DSB的保障措施爭端逐漸增多,且出現了濫用保障措施的趨勢。濫用保障措施不僅不利於對貿易保護的適當限制,而且勢必會嚴重地妨礙貿易自由化的發展,WTO的宗旨也難以實現。因此,保障措施必須在合理的限度內實施,不能濫用。本文從適當貿易保護的角度討論保障措施的合理實施問題,並對WTO《保障措施協議》的完善提出相應的看法,從而對我國入世後保護國內產業、合理實施保障措施、應對國外保障措施的濫用有所裨益。 概括而言,本文共分兩大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 貿易保護政策研究——保障措施實施的經濟基礎。 該部分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研究了WTO允許採取保障措施的基礎——適當的貿易保護。從對外貿易保護政策的實踐和理論研究中可以得出對外貿易保護政策是以國家利益為中心,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保障充分就業為最終目的,與WTO的宗旨相吻合。貿易保護有其存在的客觀性、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只有適當的貿易保護才符合一國發展的長期利益和WTO的宗旨。保障措施作為例外情形下的貿易保護措施也應在適當的限度內實施,才符合WTO的宗旨。 通過該部分的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結論: 一、從國際貿易政策的演變可以看出,貿易保護政策在國際貿易政策的發展進程中一直居於主流地位。各國依據自身不同情況,為維護本國利益從 WP=3 而最終提高國民生活水平,均實行不同程度的貿易保護政策。對外貿易保護政策有其存在的客觀性。 二、從貿易保護政策的理論基礎來看,無論持哪種貿易保護理論,其理論的出發點和中心均是促進國內的經濟增長、謀求本國貿易利益的最大化,從而提高國民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業。因此,對外貿易保護政策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三、從貿易保護與WTO宗旨的關系來看,以國家利益為基礎、以提高國民生活水平為目的的貿易保護政策與WTO的宗旨具有一致性,WTO承認並允許貿易保護的存在。但是,應當注意的是,過度的貿易保護將阻礙世界經濟的整體發展,所以WTO只允許適度的貿易保護存在,只有適度的貿易保護才是合理的,才符合WTO的宗旨。 四、從保障措施的實施目的來看,保障措施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為出發點,以保障就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為最終目的,同樣體現了WTO的宗旨。因此,保障措施成為WTO所允許的貿易保護手段。但是,只有合理實施而不是濫用保障措施才真正符合WTO的宗旨。 第二部分 WTO保障措施的合理實施。 如前所述,保障措施作為WTO所允許的貿易保護手段必須在適當的限度內實施,否則即導致保障措施的濫用。由於規制保障措施的多邊貿易協議——《保障措施協議》在適用中某些規則條款的不確定性,造成了成員理解適用的分歧,為成員不合理實施保障措施,濫用貿易保護手段提供了可乘之機。WTO爭端解決機構在適用《保障措施協議》過程中一定程度消除了協議的不確定性,為成員合理實施保障措施提供了指導性的解釋。本文對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的解釋性意見予以評介,並對如何完善《保障措施協議》提出相應的看法。 該部分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未能預見的發展」的採用 在韓國奶製品案和阿根廷鞋類案中,歐共體均提出被訴方適用保障措施時應當證明其實施保障措施是GATT第19條1款(a)項中「未能預見的發展」的結果。專家小組認定在WTO協議生效後進行的保障措施調查和所實施的保障,只要符合了新的《保障措施協議》的要求,也就符合了GATT 1994第19條要求。「未能預見的發展」並不是在為保障措施的實施增加條件,而是要解 WP=4 釋為何需要第19條這種規定。上訴機構反對專家小組的意見,分析了GATT1994第19條和《保障措施協議》的關系,提出兩者應一並適用於保障措施,指出GATT第19條第1款第一句描述了特定的情形,為保證保障措施的適用符合GATT1994第19條的規定,這些情形必須被證明是一種事實。 本文同意上訴機構的意見。

㈥ 貿易保護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貿易保護主義,在對外貿易中實行限制進口以保護本國商品在國內市場免受外國商品競爭,並向本國商品提供各種優惠以增強其國際競爭力的主張和政策。在限制進口方面,主要是採取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兩種措施。前者主要是通過徵收高額進口關稅阻止外國商品的大量進口;後者則包括採取進口許可證制、進口配額制等一系列非關稅措施來限制外國商品自由進口。這些措施也是經濟不發達國家保護民族工業、發展國民經濟的一項重要手段。對發達國家來說則是調整國際收支、糾正貿易逆差的一個重要工具。

在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時期,較晚發展的資本主義國家,常常推行貿易保護主義政策 。發達國家則多提倡自由貿易,貿易保護主義只是用來作對付危機的臨時措施。到了壟斷階段,壟斷資本主義國家推行的貿易保護主義,已不僅僅是抵制外國商品進口的手段,更成為對外擴張、爭奪世界市場的手段。貿易保護主義,無論新舊,其中心思想是一樣的:任何一項經濟政策都可能會影響到一國的收入分配格局,因而會引起不同社會階層或利益集團不同的反應。但新舊相比,新貿易保護主義更勝一籌,具有強制性強,對貿易各方影響大而直接,受約束范圍廣和表現形式多樣等特點。

㈦ 澳大利亞宣布一系列措施保護考拉,主要都有哪些措施

1、對考拉實行監測,可以知道考拉的狀況和追蹤它們身在何處。
2、制定防火計劃。澳大利亞的森林大火,幾乎讓考拉災難性滅絕,預先設定防火計劃,能幫考拉逃過一劫。
3、出資資助機構進行對考拉身體狀況研究。
4、保護考拉的棲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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