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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豁免權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2-12-19 10:01:58

① 豁免權是什麼意思

豁免權,拼音是huò miǎn quán,英文是immunity,又稱律師豁免權,指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託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氏埋利。它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

必要性

是維護憲法權威保護公民權利的需要

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是憲法規定的一切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必須擔負的神聖職責。在刑事訴訟中建立與完善豁免權是保障憲法實施的有效手段。

是建設現代化法治國家的需要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寫入憲法的綱領性目標,而法治國家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就是嚴格依法辦事,任何個人彎姿和單位不得超越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而賦予律師充分的履行職責的權利與保障,殲鬧螞建立律師豁免權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條件之一。

② 豁免權是什麼意思

豁免權又稱律師豁免權,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託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它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

③ 豁免權是什麼意思

豁免權指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託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
辯護律師有權就其在其刑事訴訟執業活動中所知悉的當事人有關事項及有關交流,拒絕向司法機關作證且不受法律追究的。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准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第三十七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該律師的家屬。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④ 豁免權是什麼意思

豁免權,亦稱律師——當事人特免權,是證人拒絕作證權(Immunityofwitness)的一個分支,它是指律師對其在業務活動中得知的當事人的秘密可以拒絕作證的權利。對於律師在訴訟中享有刑事豁免權,西方國家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明確的規定。盧森堡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第一章規定:「在法庭上的發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訴訟文書,只要與訴訟或訴訟當事人有關,就不能對它提出任何刑事訴訟。如英國法規定,律師有權對於當事人之間的秘密交談和通信,包括有關訴訟問題以及非訴訟的法律事務拒絕作證。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律師對由於業務上的委託而得知的有關他人的秘密事實,可以拒絕提供證言。在德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因職業原因而享有拒絕作證權的人包括律師在內。由此看來,律師作證豁免實際上就是律師保守職務秘密的權利。這在1990年9月7日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會上通過的《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中得到了反映。該基本原則第八條規定:「遭逮捕、拘留或監禁的所有的人應有充分的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毫無遲延地、在不被竊聽、不經檢查和完全保密情況下接受律師來訪和與律師聯系協商。這種協商可在執法人員能看得見但聽不見的范圍內進行。」第二十條規定:「律師對於其書面或口頭辯護時所發表的有關言論,或作為職責任務出現於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當局之前所發表的有關言論,應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這是聯合國關於刑事豁免權的具體規定。第二十二條進一步規定:「各國政府應確認和尊重律師及其委託人之間在其專業關系內的所有聯絡和磋商均屬保密性的。」世界刑法學協會第十五屆代表大會《關於刑事訴訟法中人權問題的決議》第十四條亦規定:「一切證據調查必須尊重職業秘密特權。」《英格蘭和威爾士出庭律師行為准則》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律師對他在法庭辯論中的言論享有豁免權。」英國法律規定:律師在執業時,對第三者不負誹謗的責任;出庭律師在處理訴訟案件時,有不負疏忽責任的權利。按照英國學者解釋:作為當事人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律師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言論都不受法律追究,即使他的言論帶有明顯的惡意,並且與他承辦的案件沒有關系,也同樣享受這種特權的保護,這種特權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它不僅適應於各種性質和形式的法庭所進行的訴訟程序,而且對於任何訴訟程序都具有同樣的作用。法國有一不成文的法律:不能在律師住所逮捕罪犯或被告人;警察局和檢察院雖然可以在律師住所尋找有罪行的文件,但不能尋找委託人罪行和過失的線索;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通訊,既不能被查封,也不能被拆看,受到法律的絕對保護。《香港事務律師執業行為操守指引》、《香港大律師執業行為守則》、《香港事務律師執業指令》中均有明確規定:「執業大律師和事務律師在出庭代理訴訟時,對第三者不負誹謗罪的法律責任。」

律師作證豁免權最重要的價值在於維系委託人與律師之間的信賴關系,以保護委託人的利益,促進辯護律師順利履行職責。對當事人而言,如果律師行使作證豁免權,那麼當事人就因其秘密沒有被公之於眾而使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免遭損害。對律師而言,如果當事人知道律師不能不顧當事人的反對而泄露當事人所說的內容,那麼當事人就會更加坦率地、完整地、真實地對律師陳述案件情況,而律師對案件情況了解越清楚、真實,就越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辯護或代理職責;如果律師不能保守當事人的秘密,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就會遭到破壞,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委託關系的基礎就不存在,就沒有人再願意委託律師。

具體分類

編輯播報

赦免

豁免權就適用主體之不同,可分為司法豁免權、議會豁免權、外交豁免權、元首豁免權…等,依其豁免內容區分為刑事豁免權、民事豁免權及行政豁免權,通常較受人注意的豁免權為刑事豁免權,即因憲法上或國際條約(例如: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明定,受有此豁免權之人或團體,不受刑事追訴、無出庭作證之義務。

司法豁免權是給予法官或行政官豁免民事責任;議會豁免權又稱言論免責權,即議會豁免權,給予國會議員可以自由討論議題;外交豁免權內容包含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且享有行政與民事豁免,不受強制執行及處分;元首豁免權指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為刑事豁免權之一種。

綜上,享有刑事豁免權的種類有外交豁免權及元首豁免權兩種,其他豁免權的內容並不包含刑事豁免。

⑤ 外交豁免權是什麼意思

外交豁免權意思是指一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享有一定的特殊權利和優遇。
豁免是指對駐在國管轄權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權之內。外交特權和豁免本質上屬於代表的國家,而不屬於外交代表個人,因此個人無權自行放棄。
外交豁免權適用於任何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屬在內,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兒女,具體如下:
1、外國駐中國使館的外交代表以及他們的家屬;
2、來中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
3、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外交護照(僅限互免簽證的國家)來中國的外國官員;
5、經中國政府同意給予本條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的其他來中國訪問的外國人士。
外交特權指駐在國為保證別國的外交代表履行職務而給予其本人和有關人員的特權,如人身、住所不受侵犯,免受行政管轄、司法裁判,免除關稅、海關檢查,以及使用密碼通信和派遣外交信使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權條例》第十四條 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轄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
(二)外交代表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公務范圍以外的職業或者商業活動的訴訟。
外交代表免受強制執行,但對前款所列情況,強制執行對其人身和寓所不構成侵犯的,不在此限。
外交代表沒有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

⑥ 豁免入境是什麼意思

豁免入境是指一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關和外交人員一種特殊權利和優遇。
以澳洲為例,豁免入境的條件是:
1、應澳政府或州/領土政府邀請來澳的外國公民,目的是協助抗擊疫情;
2、為澳提供關鍵或專業醫療服務,包括空中救護、醫療後送和運送關鍵醫物。
3、擁有澳政府或州/領地政府認可的關鍵技能/在關鍵部門工作的外國公民。
4、軍事人員,符合《駐軍地位協定》人員,英聯邦武裝部隊及亞太部隊人員;
5、在澳政府或州/領地政府支持下,入境符合澳洲國家利益的外國公民;
6、獲得相關州或領地政府許可,在澳大利亞上學的11和12年級學生;
豁免是指對駐在國管轄權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權之內。按照國際法或有關協議,在國家間互惠的基礎上,為了保證和便利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相互給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第十一條
領事信使必須是具有派遣國國籍的人,並且不得是在中國永久居留的。領事信使必須持有派遣國主管機關出具的信使證明書。領事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臨時領事信使必須持有派遣國主管機關出具的臨時信使證明書,在其負責攜帶領事郵袋期間享有與領事信使同等的豁免。商業飛機機長或者商業船舶船長受委託可以轉遞領事郵袋,但機長或者船長必須持有委託國官方證明文件,註明所攜帶的領事郵袋件數。機長或者船長不得視為領事信使。經與中國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機關商定,領館可以派領館成員與機長或者船長接交領事郵袋。

⑦ 豁免權是什麼意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律師豁免權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託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它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國家豁免權指的是在國際社會中民族國家基於自身的主權而享有的不受外國主權干涉和控制的權利。民族國家政治獨立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國家豁免權,任何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都不服從其他國家的法律秩序,在平等者之間,沒有統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七條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七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該律師的家屬。

⑧ 澳洲移民旅行豁免和簽證申請優先順序有哪些調整

常住海外的澳大利亞公民(Citizen)和永久居民(PR)最需要注意的是:新的生物安全修正案(8月11日起施行)取消了海外旅行限制自動豁免,出入境澳洲都需要提交申請。
符合符合下列情況的享有一段時間的過渡期,過渡期截至9月7日:
沒有旅行豁免的旅人在抵達機場後如經海關證實是海外常駐人員的可獲准旅行。
免除了海外常駐人員的旅行豁免如在三個月內未使用即過期的要求。移民局官網就該過期問題再次調整如下:在8月11號之前獲批了旅行豁免但尚未旅行的,可以使用該豁免進行單次離境。
在澳大利亞境外且准備前往澳大利亞之後返回居住國的,可以在抵達澳大利亞之前申請出境豁免。
近期部分簽證審理進程明顯加快、其中香港護照持有者、列於緊缺職業列表PMSOL,以及農業相關行業和澳洲偏遠地區的申請案獲得優先審理。特別是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或英國海外護照的將被優先考慮。其中現在境內的上述護照持有者為第一優先順序,在境外的為第二優先順序。
此外根據第92號和93號部長文書,部分技術移民簽證優先順序也發生了變化。目前來看,澳洲對於位於PMSOL緊缺職業列表中的工人需求仍舊相當大,有意願技術移民的也可以聯系我們申請。此外,高端投資者例如全球人才僱主擔保協議、188重大投資者也都是優先審理的對象。

⑨ 豁免權是什麼意思

豁免權又稱律師豁免權,指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託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它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

豁免權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豁免權是職業特權。豁免權是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專有權利。刑事訴訟中的其它主體,諸如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則不享有此項權利。豁免權是控辯式訴訟模式的必然訴求,也是實現控辯雙方權利平衡的重要保證。

(2)豁免權是程序性權利。豁免權只發生在刑事訴訟以及與之相關程序中,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的個人行為以及有關言論不受此特權保護。如果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所知悉的其它案件的有關事實情況,根據刑訴法第47條「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這一規定,其不得援引該特權而免於作證。同樣,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犯諸如誹謗、偽證、包庇等罪,也不得因該特權而予以責任豁免,應按一般主體犯罪的相關規定予以追訴。

(3)豁免權是不可放棄權。豁免權是基於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而產生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實體公正及程序公正,從而實現刑訴法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之根本任務。因而,除非當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辯護律師不得主動放棄該權利。同時,該權利放棄如果導致其它當事人的權益受損,那麼即使該當事人同意,辯護律師也不得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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