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澳大利亞ASIC是什麼MARA是什麼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
ASIC是Application Specific Integrated Circuit的英文縮寫,ASIC也是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的英文縮寫,即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它是澳大利亞金融服務和市場的法定監管機構。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於2001年根據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法案》(ASIC法案)成立。該機構是一個獨立政府部門,並依法獨立對公司、投資行為、金融產品和服務行使監管職能。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是澳大利亞銀行、證券、外匯零售行業的監管者。隨著2001年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法案》的出台,ASIC從此把零售外匯交易市場納入日常監管范圍,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一同監管,成為了澳大利亞國家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監管要求
1、須申請獲得AFS Licence,並獲准許可指定的經營許可權
2、須為客戶辦理專業責任強制保險(PI Insurance)
3、公司股東和管理層以及規定的持證代表均需按ASIC規定進行備案
4、須建立整套客戶投訴解決方案,加入FOS糾紛解決機構
5、須按監管要求在指定銀行開立客戶資金專屬賬戶,與公司自有資金分離管理
6、定期提交公司經營財務報告,定期進行會計審計,提交ASIC備案
7、定期提交客戶交易報告,提交ASIC備案
除此之外,ASIC建立了一整套的針對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機制,凡是有任何客戶投訴外匯市場參與者的,ASIC都要求被投訴者按流程參與糾紛解決,對損壞客戶利益的行為,要求交易商進行賠償。如果受監管企業有違規操作,將受到ASIC的嚴重處罰或起訴,甚至吊銷金融服務牌照和普通經營執照。
同時,ASIC對在澳洲金融機構進行投資的國際投資者進行了有效的權益保護,享受與澳洲本土投資者一樣的法律權益。
Ⅱ 外匯的監管機構有哪些
全球十大知名監管機構有:英國金融行為管理局FCA、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美國期貨協會NFA、日本金融廳FSA、香港證監會SFC、澳大利亞ASIC、新加坡MAS、紐西蘭FMA、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愛爾蘭央行CBI。具體的外匯投資平台,受哪些監管機構監管,可以去資質平台中心u19c。m1。xinclo。xyz查詢一下。
Ⅲ 外匯監管機構有哪些
主要外匯監管機構有以下幾個:
一、FSA: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簡稱FSA)
1、概況 金融服務監管局於1997年10月由證券投資委員會(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Board,SIB,該組織1985年成立)改制而成,為獨立的非政府組織,擬成為英國金融市場統一的監管機構,行使法定職責,直接向財政部負責。
●1998年6月完成第一階段改革,銀行監管職能由英格蘭銀行轉向FSA。
●2000年6月,皇室批准《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擬於2001年執行,屆時證券和期貨局(Securities and Futures Authority)、投資管理監管組織(Investment Management Regulatory Organisation)、個人投資局(Personal Investment Authority)以及Building Societies Commission、Friendly Societies Commission、Register of Friendly Societies等機構職責,將並入FSA。
2、宗旨 對金融服務行業進行監管。保持高效、有序、廉潔的金融市場。幫助中小消費者取得公平交易機會。
3、目標 依據《2000年金融和市場服務法》,有四方面:
(一)維護英國金融市場及業界信心。
(二)促進公眾對金融制度的理解,了解不同類型投資和金融交易的利益和風險。
(三)確保業者有適當經營能力及財務結構健全,以保護投資者。同時,教育投資者正確認識投資風險。
(四)監督、防範和打擊金融犯罪。
●實現目標的基本原則
(一)重視成本與效益的經營觀念。
(二)加速金融服務業的改革。
(三)重視金融管理及金融服務業國際化的本質,維護英國的競爭地位。
(四)在加之於公司的負擔和限制,以及對消費者和行業監管利益之間取得平衡;維持公司合理競爭的價值。
4、職責范圍 負責監管銀行、保險以及投資事業,包括證券和期貨。與英格蘭銀行(BOE)同隸屬財政部,FSA負責金融事業管理,而BOE主要任務維持金融穩定。
英國是目前世界上金融服務最完善、最健全的國家,並且通過金融服務監管局(FSA)對所有在其境內注冊的金融服務機構進行嚴格的監管。
二、CFTC: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簡稱CFTC)
1974年,美國國會組建了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作為一個獨立的機構,CFTC擁有監管美國商品期貨和期權的使命。隨著時間的推移,該機構的使命被不斷的更新和擴大,最近一次對CFTC使命的擴大是在2000年「商品期貨現代法案」中體現的。
1974年期貨交易主要發生在農產品部門,CFTC的歷史說明了在其他部門中,隨著時間的推移,期貨產業變得越來越豐富多彩的,今天,期貨行業包括了大量的高度復雜的金融期貨合約;今天,CFTC確保期貨市場的經濟有效性,它所採取的手段包括鼓勵市場競爭,保護市場參與者免受欺詐、市場操縱和濫用交易行為的侵害,保證清算過程的中的財務真實性。通過有效的監管,CFTC能夠使得期貨市場發揮價格發現和風險轉移的功能。
CFTC的任務是保護市場使用者免受欺詐、操縱和與商品、金融期權期貨相關銷售相關的濫用交易行為的侵害;培育開放、競爭和財務健康的期貨和期權市場。
CFTC組織結構包括委員會委員、主席辦公室和機構的運作部門。
委員會有5位委員組成,這5位委員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相互交叉服務五年,總統任命其中一人擔任主席。來自同一政黨的委員不得超過三人。
三、NFA:美國全國期貨協會(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簡稱NFA)
美國全國期貨協會(NFA)是根據美國《商品交易法》第17節的規定,於1976年組建的期貨行業自律組織,屬非盈利性會員制組織。《商品交易法》第17節源自1974年的《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法》第三章,該部分規定了期貨協會的登記注冊和CFTC對期貨專業人員自律管理協會的監管。1981年9月22日,CFTC接受NFA正式成為「注冊期貨協會」,1982年10月1日,NFA正式開始運作。
NFA履行的幾項監管職責為:
●審核和監督會員必須符合NFA的財務要求;
●制訂並強制執行保護客戶利益的規則和標准;
●對與期貨相關的糾紛進行仲裁;
●審批NFA會員資格,期貨代理商(FCMs)、介紹經紀人(IBs)、商品交易顧問(CTAs)和商品合資基金經理(CPOs)都可以成為NFA的會員。
此外,按照第17節授權,NFA履行《商品交易法》中先前由CFTC履行的一些登記注冊職能。任何在CFTC登記注冊的機構或個人都可以成為NFA的會員,包括所有的期貨交易所和任何其他從事期貨業務的,只要申請人符合NFA的會員資格條件。此外,自1985年8月31日起,按照《商品交易法》,NFA會員的員工作為「相關聯的人」被要求注冊為NFA的「聯合會員」。CFTC還授權NFA處理場內經紀人和場內交易商的申請注冊。按照NFA的規則,所有的FCM、IB、CTA和CPO都必須取得NFA的會員資格。
四、ASIC: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簡稱:ASIC)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於2001年根據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法》成立。該機構依法獨立對公司、投資行為、金融產品和服務行使監管職能。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是澳大利亞外匯零售行業的監管者。
以上為外匯交易商主要聚集地的金融監管機構,除此之外還有日本金融廳、香港證監會、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等,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進一步交流。
Ⅳ 全球知名金融監管機構有哪些
美國 :商品與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英國 :金融行為管理局(FCA,原金融服務管理局)
塞普勒斯 :塞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CySEC)
馬爾他 :馬爾他金融服務局(MFSA)
日本 :日本金融期貨協會(FFAJ) 、日本金融廳(FSA)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
瑞士:瑞士金融市場管理局(FINMA)
德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
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
香港: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
Ⅳ 世界外匯交易平台有哪些主要監管機構
1.美國(NFA)
美國的監管機構簡稱NFA,美國全國期貨協會(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NFA),美國全國期貨協會(NFA)是根據美國《商品交易法》第17節的規定,於1976年組建的期貨行業自律組織,屬非盈利性會員制組織,是美國期貨及外匯交易非商業獨立監管機構。《商品交易法》第17節源自1974年的《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法》第三章,該部分規定了期貨協會的登記注冊和CFTC對期貨專業人員自律管理協會的監管。1981年9月22日,CFTC接受NFA正式成為"注冊期貨協會",1982年10月1日,NFA正式開始運作。
美國全國期貨協會,是一個期貨行業的自律組織。總體上看,美國並不鼓勵發展零售外匯行業,反而一直以嚴厲的監管在打壓零售匯商。
2.英國(FCA)
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2013年起被兩個新的監管機構所替代,他們分別是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ct Authority, FCA)和審慎監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其中對經紀商的監管權將全部由FSA移交至FCA。
FCA是英國金融投資服務行業的中央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銀行、保險以及投資業務。FCA目前是全世界監管最完善、法律執行力最強的金融監管機構,成為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學習的典範,其權威性得到投資者高度認同。
FCA是一個不屬於英格蘭銀行的獨立機構。從2013年4月1日起,FCA的職責是促進有效競爭,確保相關市場正常運作,監管所有金融服務公司的行為。其中包括防止市場濫用行為,幫助消費者得到公平的交易機會。與此同時,FCA還負責不受PRA監管的金融服務公司的審慎監管,例如,資產管理公司和獨立的財務顧問。
當某FCA成員公司被認定無力償付其債務時,可以啟動補償程序,以賠償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因此選擇正規受監管的投資平台,將會極大的保護投資者的資金免受不必要的損失。
FCA初期就不要想了。英國的,太折騰,而且新的交易商都沒什麼優勢,比較困難。加上100萬英鎊的保證金plus一個辦公室加上招聘,周期也很長,整個團隊不死也脫層皮了。
3.澳大利亞(ASIC)
澳大利亞金融領域監管機構為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主要牌照是金融服務提供商牌照。持牌人可以開展經紀業務,以及通過自有賬戶交易。資本要求為110萬澳元,年費在3500澳元至5萬澳元,取決於交易量。
辦公地點要求:必須有實體辦公地點。至少有一名澳大利亞人作為公司管理人。只能在澳大利亞范圍內向澳大利亞人提供投資服務。
一些主要監管要求:在申請的最後階段,資本要求資金必須凍結。公司取得牌照後,所要求資本將必須為已發行實收資本,而且50%的資本要求資金必須為流動資產。客戶資金必須隔離存放。投資公司必須履行資本充足率以及大額風險方面的定期報告義務,另外還必須履行內部審計報告、合規報告、風險管理報告、反洗錢報告、經審計財報和審計報告、合規計劃、培訓登記以及產品審查政策的報告義務。牌照持有人必須成為投資者賠償基金成員。持牌人還必須參加職業責任保險以及董事和高管責任險。
所有公司都必須按照國際認可的會計標准合理保留會計記錄,履行審計義務。
除了保留會計記錄,還有月度稅務報告、月度對賬單、季度稅務報告也需保留,如果有聘用了員工,還要保留月工資單。所有公司都必須披露聲明、條款和條件以及金融服務指引。
4.加拿大(IIROC)
加拿大投資行業監管組織(IIROC)對外匯和所有證券實施同樣的交易法律規定。對外匯交易商和 相關經紀商,IIROC提出了最低資本金要求(前者是250,000加元,後者是75,000加元)。同時,IIROC頒布了其他一些法令,控制客戶的交易風險。通過限制交易杠桿(基於對某一幣種波動性和流動性要求,對即期風險保證金做出評估,以確定是否採用限制政策),保護客戶利益,防止賭場風格的過度投機。並且,為了防止交易者受到經紀商破產的傷害,它還為每個交易者提供了第三方承保的100萬加元數額的金融保險。
5.香港(FSC)
香港金融監管機構是香港證監會。牌照類型有三:一類(證券交易)、二類(期貨合約交易)、三類(外匯杠桿交易)。第三類牌照針對外匯提供商,最受歡迎。申請審批時間為4-6個月。各種牌照資本要求不同,從70萬港元至130萬港元不等。年費依據牌照類型不同從6000港元至1.9萬港元。【註:據ADS達匯李紀綱指正,香港的三號牌照資本要求最低為三千萬港幣】
辦公地點方面:必須設立實體辦公地點,員工必須為香港居民。
牌照申請必須由香港公司或已注冊的香港公司提交。
牌照申請公司至少要有兩名高管負責公司管理,並在其中任命一名為執行董事。申請公司及其高管、員工和股東都必須符合香港證監會規定的適當人選原則。香港證監會將對申請人的償債能力及財務狀況、教育及其他方面資質、擬開展業務方面的相關經驗、正直公平地開展受監管業務活動的能力、公司聲譽以及財務穩健性進行評估。
監管要求:持牌公司必須一直保持實繳股本和流動性資本不少於最低資本要求。持有客戶資金的持牌人必須在香港的銀行開立賬戶。客戶資金必須隔離存放。所有持牌人必須保留財務清償能力和財務狀況、財務教育概述、內部合規和內控制度的相關記錄。
所有持牌人必須按照國際認可的會計標准合理保留財務記錄,提交月報、季報和年報。所有公司都必須向公眾披露財報。
6.新加坡(MAS)
新加坡金融監管局,英文全稱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簡稱「MAS」。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銀行。
1970年以前,新加坡的中央銀行的各種貨幣職能由多個政府部門和機構執行。隨著新加坡的快速發展,銀行變得日益復雜和發展所需的貨幣環境要求政府不得不精簡政府機構的各項貨幣職能,從而保證貨幣政策更具活力和連貫性。因此,1970年新加坡議會通過了新加坡金融監管局法案。1971年1月,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成立。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法案賦予了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監管貨幣各方面的權力,比如銀行以及新加坡金融領域的各方面。
一般說來,目前的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掌管著貨幣、銀行、保險、證券和金融部門的這項法規。繼2002年10月1日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合並貨幣機構董事會後,他也具備了發行貨幣的職能。
7.模里西斯(FSC)
模里西斯金融服務管理局(簡稱FSC)成立於2001年,為模里西斯非銀行金融服務行業的監管機構。FSC的職權范圍包括對證券、保險等金融服務公司進行監督和審查,促進發展公平、效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資本市場的透明度,從而進一步為投資者提供保障。
8.歐盟(MIFID)
現在,在對外匯和二元期權公司監管方面,最受關注的監管地區是歐盟。在受監管市場、其他交易系統和投資公司有組織的執行投資者交易方面,歐盟創建了全面的監管制度。規定之一就是,投資公司只要從歐盟的一個成員國監管機構獲取牌照,就有按照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法規(MIFID )指令在整個歐盟提供投資服務和活動的自由(通常稱之為牌照權利),可以在歐盟的任何地區開展業務。目前,指令2004/39/EC (MIFID 1) 仍然有效,但將被指令2014/65/EU (MIFID 2)所取代,2016年7月3日,歐盟將發布相關公告。該MIFID指令規定,為了使投資公司行使牌照權利,歐盟成員國不得針對適應該指令的投資公司發布任何額外要求。 除了上述牌照權利,歐盟成為二元期權公司最歡迎的監管地區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2010年末,歐盟承認二元期權是屬於MIFID指令監管的金融工具地位。做出這個決定後,歐盟成員國的監管機構開始批准僅提供二元期權業務的投資公司的牌照申請。塞普勒斯證監會在這方面是先行者,馬爾他的金融服務局緊隨其後。據最新報道,英國也正在將對二元期權的監管從博彩委員會轉移到金融行為監管局。另外,上述監管地區也成為外匯服務提供商的目的地。 歐盟地區的資本要求分為8萬歐元(針對不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12.5萬歐元(針對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73萬歐元(針對做市商)。牌照年費各成員國有所不同。例如,塞普勒斯從3500歐元至7.5萬歐元。馬爾他為1300歐元至1萬歐元。
9.塞普勒斯(CYSEC)
塞普勒斯的外匯和二元期權提供商均受塞普勒斯證監會的監管。
塞普勒斯有三種類型的牌照:不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做市商。最受歡迎的牌照是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特別是對於二元期權提供商。一些外匯服務提供商需要考慮做市商牌照,因為做市商牌照是唯一允許持牌人通過自有賬戶交易的牌照。
申請牌照的時間平均為5-6個月,最近,塞普勒斯證監會宣布加快審批進程,審批將在2個月之內完成。各種牌照的資本要求不同,不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為8萬歐元,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為20萬歐元,做市商為100萬歐元。年費在3500歐元至7.5萬歐元之間。
辦公地點方面,公司必須在塞普勒斯有實體辦公地點。至少要有兩面高管人員管理公司,另外至少要有兩名非執行董事。大多數董事必須為塞普勒斯居民,另外,投資服務必須在塞普勒斯提供。
一些主要監管要求:在申請的最後階段,資本要求資金必須凍結。公司取得牌照後,所要求資本將必須為已發行實收資本。原始股權、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變更必須經塞普勒斯證監會批准。客戶資金必須隔離存放。投資公司必須履行資本充足率以及公司頭寸大額風險方面的定期報告職責。其他報告義務還包括內部審計報告、合規報告、風險管理報告、反洗錢報告、經審計財報和審計報告。牌照持有人必須成為投資者賠償基金成員。
財務和審計方面要求:所有投資公司都必須按照國際認可的會計標準保留適當的會計記錄,還要履行審計義務。
10.紐西蘭(FSP)
FSP,全稱為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金融服務企業),符合該類型的監管則稱為FSPR,即Registrar of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注冊金融服務企業)。紐西蘭在2008年9月29日通過了《2008金融服務企業注冊與爭端解決法案》(The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r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Act 2008 )。
自2010年8月16日開始,金融服務企業監管機構FSPR開始接受金融企業的申請,而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幾乎所有的紐西蘭金融服務企業均需在FSPR注冊才能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
Ⅵ 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有哪些
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即證監會
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即銀監會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即保監會
一、中國人民銀行 二、銀監會 三、證監會 四、保監會 五、外管局 六、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 七、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 中國銀行業協會 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國財務公司協會
記得採納啊
金融監管機構,法律規定的只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即銀監會。
中央銀行不負責監管。
同業自律組織不能算作監管機構,只能起一定的監督作用。
美國 :商品與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英國 :金融行為管理局(FCA,原金融服務管理局)
塞普勒斯 :塞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CySEC)
馬爾他 :馬爾他金融服務局(MFSA)
日本 :日本金融期貨協會(FFAJ) 、日本金融廳(FSA)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
瑞士:瑞士金融市場管理局(FINMA)
德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
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
香港: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
英國FCA監管,美國NFA監管,澳洲的ASIC監管,紐西蘭的FSP監管,還有其他的諸如塞普勒斯,開曼群島等等很多,但是選擇平台方面建議前三種,相對資金安全會更加有保障,另外還有獨特一點的平台,KVB昆侖國際和嘉盛有在中國的銀監會備案,資金安全相對也有保障一點
1.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簡稱FCA)。這個機構在外匯市場可謂是鼎鼎有名,是英國金融投資服務行業的中央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銀行、保險以及投資業務。FCA目前是全世界監管最完善、法律執行力最強的 外匯監管機構,成為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學習的典範,得到投資者高度認同。
2.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是美國 *** 的一個獨立機構,同時也是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之一,主要負責監管商品期貨、期權和金融期貨、期權市場。
3.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於2001年根據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法》成立,依法獨立對公司、投資行為、金融產品和服務行使監管職能。
4.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是瑞士負責金融監管的 *** 部門,監管瑞士的銀行、保險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商以及其他各類金融中介(其中包括外匯交易商)。
5.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整合聯邦銀行監管(BaKred),聯邦保險監管(BAV),聯邦證券監管(BAWe),形成單一金融監管機構,監管銀行業,金融服務業及保險服務業。
6.日本金融廳(FSA)的設立是為了確保日本金融系統的穩定,同時保護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有價證券投資者利益,促進金融便利。
7.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銀行。其使命是推動非通貨膨脹下經濟的可持續增長,將新加坡建立成一個健全,蓬勃向上的金融中心。
8.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檢察委員會(SFC)是獨立於 *** 公務員架構外的法定組織,負責監管香港的證券期貨市場的運作。
最後為大家介紹的是外匯市場一個耳熟能詳的監管機構——NFA,即美國全國期貨協會。這個機構在投資界也是十分權威的,NFA與以上那些機構不同的是它屬於非國家 *** 監管機構。是一個自律的非盈利性會員制組織。NFA監管措施十分完善且提供風險服務,是外匯市場中十分可靠的金融監管機構。
隨著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跨金融行業的創新產品不斷涌現,傳統金融領域及金融產品間的界限日漸模糊。同時,跨國界的金融集團不斷涌現和發展壯大,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的趨勢也日漸明朗。
在此形勢下,各國金融監管體制需作相應改變,力圖通過資源整合、機構調整,以及監管模式的改革來順應市場發展的需要,以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執行和健康發展。
金融監管機構主要以下幾種:
(1)區域性的金融組織
(2)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
(3)國際金融組織IMF、世界銀行
目前,國際型的監管機構還在不斷的演化、變化,像G20就是國際金融危機發生以後的全球金融監管的一個機制。未來還將會不斷的進行金融改革,演化成更完善的體制。
金融行業在全球一半分為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模式,不同國家監管有不同的要求,我國目前只允許分業經營,即銀行就做銀行,證券就做證券,不能相互混合。但現在也在探討綜合金融模式,所以現在有類似光大等綜合金融集團旗下有銀行、證券等業務,但均是各自獨立經營的。我國,目前的金融管理架構及模式大致為:以各金融行業設定國家至地方級的監管機構為主,例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自下設地方分局(省或各級行政區);人民銀行為國家央行,發鈔行;財政部為國家公債主體部門;金交所、證交所等為國家場內交易集中平台;
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是中國境內監督和管理的三大金融監管機構
*** 監管部門 我國證券市場實行以 *** 監管為主,自律為補充的監管體制。隨著市場的發展變化,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經歷了一個從地方監管到中央監管,由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股票發行僅限於少數地區的試點企業。1990年,國務院決定分別設立上海、深圳證券市場所,兩地的一些股份公司開始進行股票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試點。1992年,又選擇少數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兩家交易所上市。這一時期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是由地方 *** 負責,上海、深圳分別頒布了一些有關股份公司和證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規,建立了地方的證券市場監管機構。中央 *** 只是進行巨集觀指導和協調。 第二階段,1992年至1998年8月。國務院在總結區域性證券市場試點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同時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股票發行和上市試點。從此,證券市場開始成為全國性市場,證券市場的監管也由地方管理為主,通過不斷調整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逐步走向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此期間,各地方 *** 基本都設立了相應的證券監管部門。 第三階段,1998年8月至今。1998年,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其職能並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地方證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從而形成了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其派出機構——證券監管辦公室和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組成。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執行。 證監會成立於1992年10月。目前設發行監管部、市場監管部、上市公司監管部、機構監管部、基金監管部、法律部、稽查局、會計部、國際合作部、政研室等職能部門,並在上海、深圳設兩個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證監會的主要職責包括:起草證券、期貨法律、法規,制訂管理規則和實施細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准權;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領導;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託管、結算等進行監管;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以及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業務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管;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准和行為准則,並監督實施;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資訊公開情況;依法對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依法(規)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資訊,對有關資訊咨詢進行監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二)各地證券監管機構 各地證券監官機構是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據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轄區內前述監管范圍的違法、違規案件,調解證券、期貨業務糾紛和爭議以及證監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四、自律性監管機構 (一)證券交易所 根據1997年12月10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包括對證券交易活動進行監管,對會員進行監管以及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1.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活動的監管 根據《辦法》,證券交易所應當就交易證券的種類和期限、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式,證券交易中的禁止行為,清算交割、交易糾紛的解決,上市證券的暫停,恢復與取消交易,開市、收市、休市及異常情況的處理,交易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准,對違反交易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資訊的提供和管理等事項,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在業務規則中,交易所應對證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廢止條件作出詳細的規定,維護在證券交易所達成的證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其業務規則得到切實執行,對違反業務規則的行為要及時處理。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中規定的有關證券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證券交易所負有發現、制止和上報的責任,並有權在職責范圍內予以查處。 《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公布證券行情,按日製作證券行情表,並就其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及時向社會公布。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投資者有平等機會獲取證券市場的交易情況和其他公開披露的資訊,並有平等的交易機會。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應當妥善儲存證券交易中產生的委託資料、交易記錄、清算檔案等,並制定相應的查詢和保密管理措施。 對於上市的證券,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有關規定,暫停或者恢復其交易。證監會也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暫停或者恢復上市證券的交易。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市場准入制度,並根據證券法規的規定或者證監會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證券投資者的證券交易行為,除此外,證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證券投資者的證券買賣行為。 《辦法》要求,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證券市場監管和實時監控要求的計算機系統,並設立負責證券市場監管工作的專門機構。證監會可以要求證券交易所之間建立以市場監管為目的的資訊交換制度和聯合監管制度,共同監管跨市場的不正當交易行為,控制市場風險。 2.證券交易所對會員的監管 根據《辦法》,證券交易所應當就取得會員資格的條件和程式,席位管理辦法,與證券交易和清算業務有關的會員內部監管、風險控制、電腦系統的標准及維護等方面要求,會員的業務報告制度,會員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場所內的行為規范,會員及其出市代表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等事項制定具體的會員管理規則。 《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接納的會員應當是有權部門批准設立並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內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所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會員及正式會員以外的其他會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報證監會備案。證券交易所必須限定交易席位數量,設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應當報證監會批准,調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數量,應當事先報證監會批准。證券交易所應當對會員取得的交易席位實施嚴格管理,會員轉讓席位必須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有關管理規定由交易所審批,嚴禁會員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辦法》要求,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國家關於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管理的規定和證券交易業務規則,對會員的證券自營業務實施監管。對會員代理客戶買賣證券業務應在業務規則中做出詳細規定並實施監管。證券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的財務狀況、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情況進行抽查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上報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提供有關業務的報表、帳冊、交易記錄及其他檔案、資料,同時可根據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的違規行為進行制裁。 3.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證券上市的條件、申請和批准程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上市推薦人的資格、責任、義務,上市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准,對違反上市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等事項制定具體的上市規則。 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以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應當建立上市推薦人制度,保證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交易所應當監管上市推薦人切實履行業務規則中規定的相關職責。上市推薦人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交易所有權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上市推薦人予以處分。 根據《辦法》,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證監會統一制定的格式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業務規則,復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與募集資金及證券上市直接相關的公開說明檔案,並監督上市公司按時公布。交易所應當監督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報告期限和證監會統一制定的格式,編制並公布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並在其公布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對上市公司編制的臨時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稽核;臨時報告的內容涉及《公司法》、國家證券法規以及公司章程中規定需要履行審批程式的事項,或者涉及應當報證券委、證監會批準的事項,證券交易所應當在確認其已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後,方可准予上市。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未按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行為,可以按照上市協議的規定予以處理,同時可以就其違反證券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罰意見,報證監會予以處罰。 如發生以下情況,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並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關資訊:該公司股票交易發生異常波動、有投資者發出收購該公司股票的公開要約、上市公司依據上市協議提出停牌申請、證監會依法作出暫停股票交易的決定時以及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時。 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上市公司股東持股情況的檔案資料,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對股東持股數量及其買賣行為的限制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東在交易過程中的持股變動情況進行即時統計和監督。上市公司股東因持股數量的變動而產生資訊披露義務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履行資訊披露之前,限制其繼續交易該股票,督促其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立即向證監會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將上市公司未上市流通股份與其上市流通股份區分開來,未經批准,不得准許尚未上市流通股份進入交易系統,同時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任期間不得賣出個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二)證券業協會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在我國,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成立於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由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自律組織。它的設立是為了加強證券業之間的聯絡、協調、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中國證券業協會採取會員制的組織形式,凡依法設立並經批准可以從事證券業務經營和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承認協會章程,遵守協會的各項規則,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2.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3.收集整理證券資訊,為會員提供服務; 4.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5.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6.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7.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的其它職責。
Ⅶ 澳大利亞的監管可靠嗎
盡量還是選擇美國NFA或者英國FCA監管的平台吧,澳洲的監管和英國美國相比還是要差很多
Ⅷ 受澳洲ASIC監管的外匯平台有哪些
澳大利亞監管AR牌照對一些資金較少的公司或個人來說,負擔一張全牌的成本實在太高,因此與持有全牌的經紀商合作,成為其授權代表似乎成了國內新外匯公司非常熱門的選擇。今天FXword匯眾向大家介紹英國和澳大利亞的一種牌照類型——授權代表(appointed representative/AR),也稱之為「傘形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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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的監管框架很大程度上模仿了英國,AR的定義幾乎一致,即代表澳大利亞金融服務牌照(AFSL)持有方提供特定金融服務的授權代表。
誰可以成為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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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究竟有何區別
金融監管的雙峰理論起源於英國,由澳大利亞於 1998 年率先開始實踐並良好運行至今,而英國在金融危機後的監管體系改革中也轉向了雙峰監管模式,可見雙峰監管模式有著獨特的魅力與實踐意義。通過對比兩國雙峰監管模式在機構設置、監管思路、雙峰機構獨立性等方面的不同,分析雙峰監管模式的內涵與特點,以期為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提供一種模式選擇。
2013 年 12 月 20 日,澳大利亞財政部公布了新一輪政府金融體系調查的最終調查范圍,同時任命了由David Murray AO 領導的四人調查團,標志著 2014 年澳大利亞金融體系調查( Financial System Inquiry )的正式啟動。此前的金融體系調查都成為澳大利亞經濟改革的主要催化劑,特別是前一次的 1997 年沃利斯調查( Wallis Inquiry ),直接引致了澳大利亞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澳大利亞審慎監管機構( APRA )的建立及當前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ASIC )的形成。這些改革都促進了澳大利亞經濟的穩定與增長,是金融監管機構的重塑,建立雙峰監管模式更被認為是澳大利亞經受住全球金融危機考驗的一大重要因素。在澳大利亞政府新一輪金融體系調查實施之際,本文再次聚焦澳大利亞的成功金融監管經驗,探究雙峰監管模式的特點。實際上,自 2008 年金融危機後,世界各國就開始聚焦澳大利亞雙峰監管模式,很多國家正在考慮乃至已經採納這種雙峰監管理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英國2012 年開始的金融監管雙峰模式改革。因此,本文將對比澳、 英兩國雙峰監管模式的異同,以便深入理解雙峰監管模式的特點和制度設計理念,為我國金融監管改革提供一種模式選擇。
一、 澳大利亞與英國金融監管制度概況
(一)澳大利亞的雙峰監管制度
在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框架中,監管和監督澳大利亞金融體系的職責被分別授予四個機構:澳大利亞審慎監 管 局 ( 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 )、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 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 )、 澳大利亞儲備銀行( the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RBA )和澳大利亞聯邦財政部( the Australian Treasury )。以上四者又共同組成金融監管理事會( Council of Financial Regulators,CFR)。 雖然有多個主要監管機構,但對金融體系監管承擔更多職責的是 APRA 與 ASIC,且這兩個機構的權利配置正體現了雙峰監管理念,故一般認為澳大利亞是 「雙峰」 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1997 年,澳大利亞政府對本國金融體系進行了全面調查,該調查由著名的墨爾本商界領袖斯坦·沃利斯( Stan Wallis)領導的委員會進行,故也稱沃利斯調查,該調查對澳大利亞的金融體系改革影響重大。根據沃利斯委員會調查報告的建議,澳大利亞政府在 1998 年 7 月1 日成立了獨立的審慎監管機構—— 「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 ( APRA ),開始了 「雙峰」 金融監管模式的實踐。「雙峰」中的另一峰——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ASIC ),其前身是澳大利亞證券委員會( Australia Securities Commission),根據《2011 年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法案》 設立並履職,由此形成了具有澳大利亞特色的經典「雙峰」 模式,該基本組織結構運行至今。
(二)英國的雙峰監管制度
2007 年的金融危機使英國遭受重大損失,英國政府在完成了監管機構對金融危機所作反應的檢討後,開始了 「雙峰」 監管模式的改革。英國財政部認為,過去幾年的反思表明,三方金融監管模式(「tripartite」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的缺陷是英國未能預測,或者說充分應對 2008 年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英國政府致力於引入一套新的金融監管機制——該套機制有著明確目標和責任,並且以專業監管者的判斷為監管核心。根據英國 《2012 年金融服務法案》 ,英國於 2013 年 4 月 1日開始了一套新的金融監管制度。
以 《2012 年金融服務法》 為標志,英國再次實現了金融監管改革的重大創新,建立起以英格蘭銀行為主導,宏、 微觀審慎監管機制相協調、 微觀監管機制相平衡的監管體制,確立了新的中央銀行監管機制和雙峰監管機制。從市場主體的角度來說,新監管模式意味著存款機構、 保險機構和主要投資公司都將有兩類監管者,一類著眼於審慎性(即 PRA ),另一類著眼於行為(即 FCA )。而其他公司(如那些非 「al regulated」 的公司)都將單獨由 FCA監管。
二、 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的對比
(一)差異之一:機構設置不同
雙峰監管模式起源於英國,卻由澳大利亞率先踐行。根據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ylor 的闡述,金融監管的目標應當是 「雙峰」 的:一是實施審慎監管,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 防範系統性風險;二是實施行為監管,旨在糾正金融機構的機會主義行為、 防止欺詐和不公正交易、 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澳大利亞與英國的雙峰監管模式都是基於這一理念構建起來的,基本框架都是設立機構分別負責審慎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但在具體的監管架構設計上又有許多不同。
1.澳大利亞經典雙峰模式
根據 「雙峰」 理念,澳大利亞設立了兩個監管機構負責主要金融監管,即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通過實施審慎監管保證金融系統穩定,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通過實施行為監管保護消費者利益。這套機構設置與權力配置模式完全契合雙峰理論的要求,一般稱之為經典雙峰。這套模式對澳大利亞來說行之有效,2008 年金融危機中澳大利亞抵禦沖擊的優秀表現就是有力證據,自1998 年金融監管制度改革實施雙峰模式以來一直沒有做大的改變。在近日公布的澳大利亞金融體系調查最終報告中,以 Murray 為首的調查委員會同樣認為,澳大利亞的監管架構無需做大的變動。
2.英國內雙峰模式
英國在 2012 年的金融監管改革中,也採納了 「雙峰」監管理念,但其最終確定的監管機構設置與權力配置方式有別於澳大利亞。英國設立了 FPC、 PRA 兩個機構負責以維護金融系統穩定為目標的審慎監管,明確區分了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即在負責宏觀審慎監管的 FPC 下,再單獨成立負責微觀審慎監管的 PRA。
英國同樣設立了 FCA 負責以消費者保護為目的的行為監管,但從整個監管框架來看,該機構的層級、 地位低於澳大利亞的 ASIC。而基於 FPC 的宏觀審慎監管職權,FPC 可以向 PRA 與 FCA 發布指示( Directions)和建議( Recommendations),同時也可以先跟其他主體提出建議。由於 FPC 是英格蘭銀行的內設委員會,可以理解為英國金融監管雙峰——PRA 與 FCA,是在英格蘭銀行的指導下運作,即雙峰的機構層級低於英格蘭銀行。此外,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只負責銀行、 保險公司和大部分養老金的審慎監管,而擬設立的英國審慎監管局還可以對符合特定標準的證券公司進行審慎監管,從而保留了綜合監管的某些特徵。 因此,相較於澳大利亞來說,英格蘭的金融監管框架被稱為內雙峰或者准雙峰模式。
3.機構設置不同的原因
相對澳大利亞而言,英國在雙峰模式下的機構設置更為細致復雜,筆者認為這種差異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一是設立雙峰監管模式的背景不同。澳大利亞於1998 年設立澳大利亞金融監管局,其改革更多的是出於金融業發展所引出的監管變革需要,是以溫和的方式自發地重新安排金融監管框架。因此在雙峰機構設置上,基本就是依循了 「雙峰理論」 的設想,分別設立兩個獨立的機構負責主要金融監管活動。相比之下,英國的監管改革是迫於金融危機的壓力而為,其改革基礎也已形成定式的三方監管,改革的指導依據在於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因而最終的監管機構設置較為復雜且更強調宏觀審慎監管。
二是從金融監管傳統來看。英國的雙峰機構更需要一個統一協調機構——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英國的審慎監管局和金融行為局主要是通過繼承金融服務局( FSA )的原有職能而來,故兩機構從金融監管傳統上看需要一個統一協調機構(或者說是一套專門的協調安排機制),以實現信息的交換與共享,減少監管重疊的同時也避免監管真空,保證兩機構能從 「在同一機構下運行」的狀態,順利過渡到 「分拆並各自獨立運行」 的狀態,保持金融監管的穩定與連貫,而澳大利亞則不存在這種傳統慣勢。
三是兩國央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傳統地位不同。澳大利亞中央銀行一開始擁有強大職能,不僅行使中央銀行職權,同時還作為商業銀行從事商業運作。審慎監管局成立之初就是為了分拆央行權利,在機構設置上自然形成了雙峰機構與央行並立的局面。與此相反,英國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自 1694 年成立以來不斷擴大職權,逐步成為金融系統的穩定器,在整個英國金融監管中一直扮演主要角色。再加上英國改革前,英格蘭銀行就是金融監管的核心監管力量之一。在新的監管框架中,分別負責金融監管兩大目標的 PRA 與 FCA,在履行監管職責時自然離不開央行的督導與監控。
(二)差異之二:審慎監管的思路不同
1.澳大利亞——以風險為基礎( risk- based approach)
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一直強調,要通過有力的且有前瞻性的監管來完成其法定職責。APRA 認為,只有當監管以風險為基礎(risk- based),同時又關注結果(outcomes- focused)的時候,才能發揮出更大的效用,相應的也有助於促進整個審慎監管框架下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根據 APRA 的解釋,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思路,就是要 「以識別、 評定受 APRA 監管機構或金融體系領域中存在的最大風險為核心,然後引入監管資源和監管注意。」
其設計初衷就是為了提升監管領域內的效率和效果,即在最高風險領域實施最高強度的監管,而在低風險領域實施較低強度的監管。
2.英國——以判斷為基礎( judgment- based approach)
英國在 1997 年成立金融服務局( FSA )的時候採取的思路是基於原則的監管。而在 2012 年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中英國財政部強調,雙峰模式下,審慎監管局PRA 將 采 取 前 瞻 性 的、 基 於 判 斷 的 監 管 思 路( Forward- looking, judgment- based approach),並加速移除舊的應對式的監管觀念。這一監管思路具體來說衍生出如下特點:( 1)主要以判斷為基礎,即 PRA 要主動判斷,一家金融機構是否安全且穩定、 保險機構是否為投保人提供了合適保障以及公司是否能持續符合基本監管門檻;( 2)具有前瞻性,PRA 對公司的評估不僅基於當前的風險,還基於那些將來極有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而判斷是否要提早進行干預;( 3)專注性,PRA 的監管特別專注於那些會對英國金融體系造成巨大風險的問題或公司。PRA正是將以上判斷作為監管基礎,據以識別公司內部缺陷,從而並輔以合適的干預手段。 FCA 在對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時,同樣也採納了前瞻性的、 以判斷為基礎的監管思路。
3.監管思路不同的原因
澳大利亞提出 「以風險為基礎」 ,是從監管對象角度設置監管活動的原則,即在制定監管規則、 確定監管措施時,都以監管對象的風險、 監管對象對金融系統施加的風險為依據。英國提出 「以判斷為基礎」 ,是從監管者角度設置監管活動的原則,即強調監管者在實施監管活動時要進行主動判斷,判斷的依據為監管對象的風險,判斷的結果為是否應採取提前干預措施。
兩國在審慎監管思路上的表述不同,筆者認為原因之一是英國對以前 「原則監管」 理念的反思和變革。英國在之前的原則監管思路下,強調的是被監管對象主動判斷自身行為是否符合監管要求並自主採取其認為最經濟合理的措施以符合監管要求,相對地,監管者就是被動地開展監管活動,較少對金融機構及其行為進行干預。這種 「低干預」 模式使得監管者對許多金融機構的風險視而不見,鬧出北岩銀行破產風波,也導致未能及時察覺單個機構風險積聚給整個金融系統穩定帶來風險,使得英國在金融危機中損失慘重。故而在新的雙峰監管模式下,英國特別提出了 「以判斷為基礎」 的審慎監管思路,提高監管者的主動性和干預程度。
(三)差異之三:雙峰機構的獨立性不同
兩國機構設置上存在差異的原因,從根本上來說是因為雙峰機構的獨立性存在差異。雙峰機構獨立性的不同,使得各主要監管機構監管權力的配置存在多少、 大小之別,這必然使得兩國的監管協調機制存在差別。這種獨立性差異直接表現在雙峰機構與本國央行的關繫上。
1.澳大利亞:雙峰機構獨立於央行
澳大利亞的雙峰——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兩個機構擁有法定的獨立地位,直接對政府和議會負責,相互之間,與其他主要監管機構之間,都無隸屬關系。所以說,澳大利亞雙峰機構與澳大利亞儲備銀行是並行的、同級別的金融監管機構。此外,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的運作資金主要來自於它的監管對象,這也說明其在金融監管中具有很強的獨立地位,不會受制於其他監管機構。
2.英國:PRA 為央行子公司
英國的雙峰機構之一——審慎監管局是英格蘭銀行的子公司。一方面,基於股權控制關系,審慎監管局根據 《公司法》 受到母公司英格蘭銀行的直接控制與監督;另一方面,根據 《2012 年金融服務法》 還要受到英格蘭銀行內新設的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的指導和建議。英國的雙峰機構之一——行為監管局,其作為 FSA 的繼承機構,在法律地位上雖然獨立於英格蘭銀行,但根據 《2012年金融服務法》 的規定同樣需要接受英格蘭銀行內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的指導和建議。由此可見,英國的雙峰機構與本國央行聯系緊密,在英格蘭銀行的監督與指導下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二者的獨立性小於澳大利亞的雙峰機構。
三、 結語:雙峰監管模式對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有借鑒意義
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仍固守機構監管模式,實施 「分業經營、 分業監管」 ,由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保監會、 證監會共同承擔金融市場的主要監管職能。但隨著監管者監管態度的放鬆以及實踐中混業經營現象的出現,分業監管制度已經不能適應金融創新態勢和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革勢在必行。世界上並不存在最優的監管模式,也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世模式,各國對於監管模式的選擇更多的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的平衡結果,這就決定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絕對不是一蹴而就的,金融監管改革的成功也不會是簡單變換一種模式就能夠實現的。 但是,不管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如何選擇,雙峰監管理念都可以為之所用,因為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和保護消費者是金融監管不可繞過的兩大目標。因此,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的制度設計對我國都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第一,在監管機構的設置上更多地考慮監管目標。雙峰監管的基本理念就是:基於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和保護消費者的兩大目標,將金融監管機構整合成兩個,一個通過審慎監管實現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目標,另一個則通過行為監管實現保護消費者的目標。對此,澳大利亞的實踐是:這兩個機構( APRA 與 ASIC )承擔主要金融監管職能,獨立運作,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形成並行的金融監管格局。而英國的實踐是:這兩個機構( PRA 與 FCA )承擔主要金融監管職能,都接受宏觀審慎監管機構——英格蘭銀行內設的金融政策委員會的建議與指導,且PRA 為央行子公司,形成兩機構在央行的監督指導下運作的監管格局。可見,同樣是雙峰監管模式,具體機構設置上完全可以根據本國情況做出不同安排。有鑒於此,我國在未來的監管機構整合中,也可以考慮採用雙峰模式,設立獨立的審慎監管機構和行為監管機構,通過兩機構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層級設計和職能配置,特別是考慮兩機構與我國央行的關系,進行符合我國實際的監管機構設置改革。
第二,在監管思路上注重風險指標和監管者的主動判斷。在監管思路上,澳大利亞表述為 「以風險為基礎」 ,英國表述為 「以判斷為基礎」 ,雖然表述不同,但都反映了雙峰監管模式下監管者實施監管的指導原則——注重風險,主動判斷。我國在進行監管改革時,不管模式選擇和機構設置為何,其實都可以借鑒這種監管思路,依據風險評估和判斷實施監管活動,既保證監管的有效性,又不致抑制金融市場的創新和發展。
第三,在監管機構的協調上強調信息交流與共享。從澳大利亞的監管協調機制,特別是各主要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與協調中可以看出,監管者協調的關鍵就是信息交流與共享。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才能避免雙峰機構之間、 雙峰機構與其他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重復和真空,保證監管者行動的協調與統一。當然,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也包含了金融信息交流與共享的要求,相比來說不夠明確和細致,沒有解決交流什麼信息、如何實現及時有效交流等關鍵問題。所以,在以後的監管制度改革中,可以參考澳大利亞雙峰模式下的成熟經驗,設計合適的監管協調機制,特別強調信息的交流與共享
Ⅹ 除了FCA以外,常見的監管機構還有哪些
除了FCA以外,常見的監管機構有以下這些:
NFA,美國全國期貨協會,美國期貨及外匯交易非商業獨立監管機構;
ASIC,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世界上最嚴格、最健全、最能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金融監管體系之一;
CySEC,塞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寬松的金融監管,世界各地經紀商在尋求監管時的首選之一。
瑞士FINMA,針對外匯交易者的資金安全,FINMA規定,當投資者在瑞士外匯交易平台開立一個新的交易賬戶時,他的資金會被單獨存放隸屬於其個人資產的賬戶中,並登記在交易者個人的合法名字及權益下,外匯交易商不能將客戶資金用於公司運營成本支出。
日本FSA,日本金融廳(簡稱FSA)是日本主要的監管機構,其監管措施主要包括定期檢查、隨時檢查以及交易商每月末提供交易報告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