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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有關如何創造公平的措施

發布時間:2023-01-03 08:02:52

⑴ 澳大利亞議會通過媒體議價法案,這一法案的通過有什麼意義

澳大利亞國庫部長弗賴登伯格25日發布聲明說,澳聯邦議會當天通過《新聞媒體和數字平台強制議價准則》,該准則將確保澳新聞媒體在數字平台使用其原創新聞內容時獲得合理報酬。分析人士認為,這使澳政府同美國社交媒體巨頭臉書公司的紛爭暫時畫上句號,但准則的通過只是第一步,後續實施情況和其他國家會否效仿值得關注。

澳大利亞堪培拉大學發布的一項研究報告顯示,社交媒體和搜索引擎是澳大利亞人獲取在線新聞的兩個主要渠道,大約有39%的人會從臉書上獲取新聞信息。

不僅是新聞媒體,一些衛生、應急部門比如氣象局、消防局等也在臉書上開設賬號,此次臉書發難,這些賬號也未能倖免,其信息發布受到極大影響。

澳大利亞蒙納士大學軟體系統和網路安全系副教授卡斯滕·魯道夫認為,此次事件再次提出了數字平台在社會生活中扮演何種角色的問題。數字平台因內容創作者而獲益,卻普遍沒有給予內容創作者足夠報償。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識產權律師齊寶鑫認為,不論是傳統新聞機構還是網路服務提供者,都應有知識產權意識,可鼓勵具有影響力的傳統新聞機構和大型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簽署一對一協議,解決授權和支付使用費的問題。

弗賴登伯格和澳通訊部長弗萊徹在一份聯合聲明中表示,修訂後的內容加強了確保新聞媒體獲得公平報酬的內容,特別是確保區域性和小型內容發布者能從數字平台獲得適當報酬。

分析人士認為,盡管准則已通過,但後續實施還面臨一些不確定性,澳大利亞這一舉動也可能推動其他國家採取類似措施。

澳大利亞斯威本科技大學高級講師貝琳達·巴尼特在接受當地媒體采訪時表示,澳政府作出的修訂中並沒有太多推動科技巨頭向媒體開出好報價的條款,更像是政府通過立法迫使雙方回到談判桌前。

沃倫則表示,這次事件最大的意義在於喚起了人們對信息所有權的重視,以及對臉書等科技巨頭角色的思考。准則的通過是澳政府和臉書妥協的結果,但臉書相對損失更大,因為其他國家很可能會效仿,而且臉書在此次事件中的作為有可能影響其在用戶中的受歡迎程度。

⑵ 澳大利亞主要環境問題、危害程度及相關解決措施

1、過度放牧,導致草地退化,土地荒漠化;加強牧區管理合理放牧。

2、外來物種入侵,導致大量原生動植物滅絕;加強物種引進監管制。

3、大堡礁珊瑚退化嚴重,導致大量海洋生物死亡甚至滅絕;加強保護,減少污染。

一、澳大利亞環境保護的經驗
澳大利亞的環境保護與發展走上了良性循環,這是經過幾十年努力的結果。期間也曾有過環境資源使用不當,造成大面積沙化等生態問題的沉痛教訓。70年代初聯邦政府認識到環境問題的嚴重性,提出了「打掃澳大利亞"的口號,加強環境立法和管理,應用新的公共管理理念對環境政策、決策機制、行政機制進行不斷創新與完善,使澳大利亞政府在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一)政府主導、多元化主體的管理模式。澳大利亞政府從社會系統工程的角度出發,建立起了以政府為主導,營利性組織、非營利性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社會公眾等多元主體參與的環境保護管理模式,強調包括政府機構在內的各類組織和社會成員在生態保護和建設中都發揮管理主體的作用。首先,澳大利亞從機構、人力和投入上為政府主導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奠定基礎和提供保障。澳大利亞是世界上最早設立政府環保部門的國家之一,其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三個層次都設有專門的環保機構。各級政府就環保基本職能進行合理明確分工,形成從宏觀到微觀的管理職能體系。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間通過協商和合作方式來實現國家環境發展規劃,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主要採取直接干預方式使州的環境規劃得以實施,從而使政府統管環境發展規劃及其實際運行的目標得到實現。澳大利亞政府每年的環境保護投資都超過85億美元,約佔GDP的16%,僅維多利亞州環保部門每年的經費預算就達3200萬美元。聯邦政府環境與遺產部約有500名工作人員,各州環保部門的工作人員也都在1000人以上,這種充足的人力資源和資金投入,保障了環保部門在環境事務上的主導地位。其次,澳大利亞政府強調環境管理主體的多元化,充分發揮營利性企業和非政府組織、社會公眾參與環保事業,為環境管理提供服務和行動組織。政府還重視經濟手段在環境保護中的應用,通過實施徵收環境稅、財政補貼和稅收減免、可交易的許可權(如開放水權交易,發揮了市場在管理、節約、保護水資源中的配置作用)、環境責任等一系列經濟措施,保證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和公共環境項目的建設和運行。
(二)綜合協調的管理機制。一是政府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行動協調。在澳大利亞,三級政府都有好幾個部門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事務,為了避免推諉,減少摩擦,各級政府通過法律和跨部門機構來協調,做到橫向不同職能部門間分工協調,縱向不同隸屬關系部門間分權協調,避免出現各自為政、政出多門,既注重單個部門工作的最優化,更強調政府部門關系間的協同化。二是政府與非政府部門的配合。政府把環境管理的部分行為特別是環境治理、技術服務等轉向市場化和社會化,如將城市污水處理、廢物處置等職能向營利性企業進行招標,實行市場化運作。將環境監測、信息、環境技術咨詢等職能,通過政府委託、授權、承包、合同等職能轉移到社會中介組織,政府主要實行組織監督功能,從而節省財政開支,提高行政效率。三是政府與社會公眾間的協調。澳大利亞政府強調公眾參與城市管理,把公眾看成是城市管理的積極行動者,使政府與社會公眾形成合力。如政府每項環保政策的實施,都建立由政府環保部門牽頭,居民、企業代表參加,專家指導的特別組織負責宣傳教育工作,使居民、企業自覺遵守,讓政府的決策變成人人自覺執行的方針。政府的這種協調作為,使社會團體、公眾廣泛地參與到環境管理的監督和行動中來,為政府保護和建設生態環境提供了重要動力。四是把環保事業與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相協調。如把污水處理廠建成環保公園、環保教育基地和旅遊景點;把垃圾存放場建成苗圃、公園(如悉尼的奧林匹克公園),從而使當地的環境顯著改善,發展了城市環境。

⑶ 優秀的國家那麼多,為什麼在澳洲最幸福

你好,澳大利亞是世界上最成功的移民國家之一。今天,在澳大利亞的2,100萬人口中,有近四分之一是海外移民。澳大利亞繼續歡迎那些能為該國及其國民未來發展和幸福作出貢獻的人移民到該國。移民對澳大利亞人的生活有很大影響,尤其是對人口數量的增長。該國人口在1945年只有700萬,90%都是土生土長的澳大利亞人。自此以後,已經有來自200多個國家的600多萬人移民到澳大利亞。澳大利亞繼續歡迎新的定居者及其家人,並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幫助他們安居樂業,包括口譯服務、諮詢和英語培訓課程。大多數新移民很快就能成功地安頓下來。在許多學校,不僅教授傳統的歐洲語言,還教授那些重要的區域性貿易夥伴國的語言 ? 如中文,日語和印度尼西亞語。
商務移民受益於澳大利亞放開管制的經濟、該國豐富的自然資源、以及強勁的旅遊、教育、農業和技術經濟界別。澳大利亞的稅收體制為優良的基礎設施、教育和保健服務提供融資,而且不遜於任何其他西方國家。澳大利亞的生活方式為世人羨慕。只要願意設定目標,朝著目標努力,這個遼闊而美麗的國家會給你豐厚的回報。澳大利亞一些較大的城市正因移民而受益,但其他地區 ? 包括較小的省會城市和區域 ? 分一杯羹。在邊遠地區,移民為澳大利亞的經濟、人口和社會發展作出貢獻,扮演重要的角色。這些地區同時又為移民提供享受獨特生活方式的機會。 氦穿份費莓渡逢殺撫輯
澳大利亞對移民全面開放.澳大利亞採取非歧視性移民政策。世界上任何國家的人,不論其性別、膚色、種族或宗教信仰如何,都可以申請移民到澳大利亞。移民申請的辦理安排各不相同。雖然某些類別的簽證仍由澳大利亞駐海外的簽證辦事處辦理,現在大量的簽證都在澳大利亞本土辦理。根據要求,簽證申請人既可以直接向澳大利亞的相關辦理處或業務中心提出申請,也可以在注冊移民代理機構協助下提出申請。當局已經採取了一些使澳大利亞移民計劃更為公平的措施,確保所有申請人都得到「公平對待」。澳大利亞與國際市場的關系日趨緊密,所以澳大利亞移民計劃更為注重「技術」成分。技術移民有助於填補特定技術的空缺,並擴大了澳大利亞勞動力的規模和提升其水平

⑷ 求關於澳大利亞 合同法的介紹。急啊!!!

澳大利亞是使用英國沿下來的海洋法系,也叫不成文法或是案例法,沒有一部《澳大利亞合同法》這樣的法典 而是靠歷史的案例為主和少量的輔助法律,譬如悉尼所在的新南威爾士洲有州頒布的《合同回顧辦法》(主要針對不公平合理的商業和約),但是任何法院在經濟方面判案都是主要以作為歷史有效的案例來判斷案件的。

所以你要學習澳洲合同法,首先要學習的就是各類典型歷史案例,我在澳洲大學讀會計時候過了經濟法和稅法;如果你有什麼想交流的可以mail我

[email protected]

⑸ 澳大利亞經歷了多次戰爭之後,戰後澳大利亞是如何重建的

約翰·柯亭在抗日戰爭勝利前夕去世時,澳大利亞工黨選舉自1941 年以來一直執掌財政部的奇夫利為黨的領袖。奇夫利出任總理後僅一月余,抗日戰爭便取得最後勝利。因此他的政府首要的任務是使澳大利亞由戰爭轉向和平。

第四是大力發展水電事業。戰後初年,澳大利亞經濟恢復與發展中最宏偉的壯舉是制定與實施斯諾伊方案,亦稱雪山方案。所謂斯諾伊方案是引斯諾伊河的水來灌溉新南威爾士州南部平原,並利用位於新南威爾士州東南的阿爾卑斯山上的積雪融化流下來的水的水力來發電。同時通過隧道把發電後的水引過山嶺引入屬墨爾本河達令河水系的圖姆特河,用來灌溉平原的乾旱土地,使之種植水稻、水果和制酒的葡萄,等等。這是一個完整的農業和水、電綜合發展規劃,政府還可收水費和電費,以積累資金。

⑹ 為實現「教育公平」,國外是如何做的

韓國實行的是平準化教育,中小學的教育質量是有標準的,而且也是有形式的。巴西實行的助學補助金計劃,教育的投入是有明文規定的,是寫在了憲法里,可以看出來巴西教育真的非常重視。日本把所有的學生成功作為目標,教育的設施設備和教學質量都是全國統一的,教師的資源也是定期輪換,歐洲也是通過法律來維護教育的公平,有很多措施來提升學校的水平。

⑺ 澳大利亞婦女獲得平等,中間都經歷了哪些坎坷

英國為減輕國內罪犯過多的問題,1788年將澳大利亞成為罪犯的流浪地。當時的澳大利亞婦女除了當地土著就是英國流放罪犯,一直處於受到歧視的地位,沒有得到應當享有的權利。


1972年澳大利亞廢除移民法令,處理各民族事務一視同仁,不受任何影響。政府實行公平的婦女政策讓婦女觀念先進的人接受政府法令,並讓傳統婦女意識到提高地位的重要性。

澳大利亞婦女經過了英國殖民時期的恐怖統治,沒有人身自由也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受盡剝削和歧視。

女權運動後終於使她們開始進行反抗,並在世界大戰時期發展到高潮。

由於女權運動和世界潮流的推動,政府的法律支持和科技的發展,讓婦女終於擺脫家庭枷鎖,為自己的生活努力。

她們的努力充分體現了自己的價值也促進了社會進步,政府讓婦女參加政治讓她們在政治領域發揮自己的作用,給予她們平等的權力在家庭社會受到尊重。

有效的將土著婦女、移民婦女思想融合在一起,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澳大利亞婦女在社會的各個領域都發揮重要作用。

現在仍然存在土著婦女就業難,性別歧視等,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澳大利亞女性也能夠贏得更多的平等權利。

⑻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一、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結構和內容上的特點

1900年澳大利亞聯邦憲法在結構和內容上具有自己的特點。這些特點對澳高等法院運用憲法保護公民權利產生了深刻影響。

(一)形式上的特點:憲法中沒有包含專章《權利法案》,也沒有制定專門的人權法。

澳大利亞聯邦憲法是成文憲法,但是憲法中沒有專章《權利法案》,也沒有另行制定專門的《人權法》。這明顯區別於美國、英國、加拿大和紐西蘭。英國是世界上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國家,但迫於遵守《歐洲人權公約》的壓力,於1998年制定了專門的《人權法》,並於2000年2月10日實施。美國聯邦憲法原文也沒有專章《權利法案》,但在1789年制定了十條修正案即《權利法案》,以後逐步增加。加拿大1982年憲法包含了專門的《權利與自由憲章》。紐西蘭於1990年頒布了《權利法案法》(Bill of Rights Act 1990)。甚至在澳大利亞一些州也頒布了人權法或提出了專門的人權報告。如澳大利亞首都地區於2004年頒布了《首都地區人權法》(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 Human Rights Act 2004)。新南威爾士州於2001年頒布了《新南威爾士權利法案報告》(A NSW Bill of Rights Report)。

(二)內容上的特點:權力配置,權利有限。

由於特殊的背景,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的主要內容是配置聯邦和州權力,即調整權力之間的分配,包括橫向的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系;縱向的聯邦與州之間的權力劃分。憲法第128條和9個修正案絕大多數條款也是關於權力劃分的,可以說,澳大利亞聯邦憲法屬於權力配置型憲法。學者稱之為「憲法的中心功能是分配政府權力。」〔1〕現行憲法中只包含有限的明示性權利。〔2〕由於這個原因,澳高等法院在保護人權方面,遠不能象美國最高法院那樣更積極主動地發揮更大的作用。但是,高等法院還是在運用憲法保護人權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

二、高等法院運用憲法保護權利的四種途徑

澳大利亞高等法院運用憲法保護人權的方法主要有四種:運用憲法中的權力條款,解決權力爭端,間接保護人權;適用憲法中的明示性權利自由直接保護人權;設法發現憲法中包含的默示性權利自由,拓展保護人權的空間;還通過運用憲法中的規定,充分發揮本國批準的國際人權條約來保護人權。

(一)通過適用憲法權力條文間接保護權利

這是澳高等法院運用憲法保護公民權利的重要方式。憲法明確列舉聯邦議會立法權范圍,憲法的重點在於限制聯邦議會權力。下列這些原則是決定聯邦立法是否合憲的主要標准,也是聯邦議會的主要立法權力。法院運用這些規定來審查議會立法是否合憲,進而達到保護公民權利的結果。

1、聯邦立法必須在憲法賦予的立法權事項范圍之內。

聯邦憲法下列條款規定了聯邦的立法范圍,它為立法機關行使權力劃定了界限:

(1)憲法第51條中列舉的權力,共有39項事項。除了少數排他性的權力屬於聯邦行使外,如聯邦與太平洋島嶼之間的關系外,多數權力屬於聯邦與州共享的權力。憲法第51條明確列舉聯邦議會立法權主要包括:州際和海外貿易及商業權;不得在州之間或在州內的不同組成部分之間實行稅務歧視;商品生產和出口的獎勵金,這些獎勵金應當在全澳大利亞統一;聯邦公共信用借債;郵政、電話和其它此類服務;公司權力;種族方面的權力;外部事務權力;根據正當條件強制獲得財產權;附帶性權力(包括潛在的因主權國家地位而擁有的權力)等。

(2)憲法第52條賦予聯邦排他性的權力,即為了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聯邦有權對下列事項進行立法:聯邦政府所在地,以及為了公共利益而取得的各地方;關於管理權,根據本憲法已經移交給聯邦政府的公用事業任何部門的事項;其他經本憲法宣布屬於議會專屬性權力范圍的事項,如第90條的消費稅和關稅、第111條的州將部分地區讓與聯邦,並對聯邦處理該地區事務的絕對服從。

(3)憲法第122條規定,聯邦可以為任何由州放棄的並被聯邦接受的地區、由女王置於聯邦權力下並經聯邦接受的,或者以其它方式由聯邦取得的任何領土進行立法。

(4)憲法還被解釋為賦予聯邦議會對全國性事項有默示(implied)的立法權。

2、如果沒有遵守憲法規定的下列形式和程序規則,議會立法可能無效。

聯邦憲法第54條關於撥款支出的法律要求;第55條關於強制征稅的法律形式要求;第57條規定,在參眾兩院發生沖突時,解決爭議的程序性要求。

上述規定都是約束聯邦議會立法權力的憲法依據,如果議會制定的法律因為超越憲法賦予的權力種類和范圍,進而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可以提起違憲審查訴訟,提出立法越權的主張,從而達到間接保護權利的目的。

當然,這種方式對人權的保護是間接的。因為,如果當事人權利受到了侵害,此時只能主張立法機關行使的立法權超越范圍;再者,就大多數憲法權力條款來說,法院並不承認它們具有保護人權的主觀權力性質,即不能以權利自由作為起訴的理由,只能以議會立法越權為訴由。因此,這種保護方式在主觀上是為了解決權力爭端,客觀上具有保護人權的效果。此即憲法權力條款所影射出來的人權保護。

如澳大利亞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法院有違憲審查權,但憲法規定了聯邦高等法院有憲法的解釋權。法院據此規定,對聯邦議會制定的法院進行審查,作出了該立法超越憲法規定的判決,從而解決了立法越權的問題,也間接保護了原告的權利自由。此即共產黨案件〔3〕。該案件涉及的爭議是1950年聯邦議會制定《共產黨解散法》是否違憲侵犯權利自由。該法規定:解散共產黨,並成立一個組織接收共產黨黨產;還規定,凡是沒有經過登記注冊為產業組織,並與共產黨有聯系的團體或者機構,只要聯邦總督認為該組織的存在有害於聯邦的防衛和安全,均為非法。該法律的前言聲稱,共產黨在澳大利亞從事運用暴力推翻政府制度的活動,並通過罷工和停止工作等方法給國家的防衛和重大的產業制度造成損害。對於上述法律規定,共產黨和一些工會組織向聯邦高等法院提起訴訟,控告議會法律違反了憲法第51條第6項〔4〕賦予的權力;還認為該法侵犯了原告的結社、集會、罷工和財產權。法院審查認為,該法律超越了憲法授給議會的權力范圍,因為在和平時期,憲法第51條第6項的防禦權不能被延伸來批准該法律。法院並沒有接受原告關於該法侵犯其結社、集會等權利的主張,因為聯邦憲法並沒有規定這些權利。盡管如此,法院通過審查確認聯邦議會超越立法權,在客觀上保護了原告的結社、集會、罷工和財產權等。

工程師案例,即工程師聯合協會和阿德來德輪船有限公司案件〔5〕是另一件影響深遠的案例。工程師聯合協會是一個全國性的貿易工會,其宗旨是,為全澳洲雇員針對僱主提出增加工資和改善條件等要求和申訴提供服務。其中一個僱主是西澳大利亞的政府企業。協會一開始向聯邦仲裁法院尋求解決爭議的途徑。1904年《聯邦調解和仲裁法》賦予法院對超出任何一州范圍的產業爭議,包括在州控制下的或由公共權力控制的產業爭議,具有阻止和處理的管轄權。西澳大利亞貿易事務部長主張,聯邦法律不能適用於州政府企業。高等法院認為,該法律屬於憲法第51條第35項〔6〕規定的有效權力范圍,沒有什麼理由能夠使州獲得不執行該法律的豁免權。在該案中,高等法院關於憲法第51條第35項的裁決和解釋,使聯邦制定的法律能夠拘束州政府。這一判決在主觀上解決了州與聯邦權利發生的爭端,而在客觀上保護了原告(雇員)的目的。該案是通過確認聯邦立法的合憲性,將州僱主納入受拘束的范圍內,間接達到保護雇員權利自由的結果。

上述案例表明,澳大利亞聯邦高等法院通過適用憲法中的權力條款,審查立法是否超越憲法范圍。對於違憲的,宣布無效;對於合憲的,維護其合憲效力,這些都在客觀上具有保護人權的結果。

(二)運用憲法明示性權利條款直接保護憲法權利

澳大利亞聯邦憲法包含了四條明示性權利:第80條陪審員審判的權利;第116條宗教自由;第117條不得因為居住在其它州,對其居民進行歧視;第51條第31項規定的聯邦在正當補償的基礎上取得州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7〕另外第51條第23A項也提供有限的保護。高等法院直接運用這些規定,作出了不少判決,保護了公民這些權利自由。

1、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憲法第80條規定了公民有權獲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但從高等法院所有的記錄來看,該條受到有限的解釋。第80條保護的權利受到限制,即只有在存在公訴審判的情況下,原告才能獲得陪審的權利。

2、宗教自由。憲法第116條規定,聯邦不得制定關於建立國教、規定任何宗教儀式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不得規定參加宗教考試作為擔任聯邦公職的資格。本條的宗教自由要求堅持非建立原則和自由行使原則。

(1)非建立原則。其中一件詳細且至今仍有權威的是DOGS案件,即Attorney- General (Vict); Ex rel Black v The Commonwealth(1981)146CLR559案件。在該案中,維多利亞州檢察長(Attorney-General)試圖申請法院判決,聯邦對宗教學校的財政資助違反了憲法第116條不得建立國教的規定。原告認為,由於這些學校是建立在宗教基礎上的,因此認為政府的財政支持推動發展了這些學校的宗教事務,使它們達到了聯邦建立宗教的程度。還認為,憲法第116條禁止聯邦制定任何法律對任何特定的宗教提供綜合性的承認、援助或者支持。換言之,主張的理由是,聯邦賦予某種宗教對另一種宗教以特殊優待,這種做法違反了憲法第116條規定。高等法院認為,根據憲法第96條規定,〔8〕由聯邦給州提供的授權要服從第116條規定的限制。但是,高等法院最終以6比1的結果拒絕了這項挑戰。多數法官意見認為,禁止「建立任何形式的宗教」,這一目標的指向是,禁止使某種特定宗教成為國教、建立某種國教或特別加強保護某種宗教使之成為國教。而在本案中,僅僅給宗教活動、教派、宗教學校提供財產援助,這並不能達到建立宗教的程度。

(2)自由行使原則。它保護的基本價值是,個人應當擁有獨立追求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免受政府幹預的自由。主要涉及兩個問題:對這種自由是否存在合法的政府幹預;如何在保護自由表達原則和其它不受保護的原則之間劃分界線?

第一個問題在Kruger v. Commonwealth(1997)190CLR1案件中得到討論。請求人主張,1903年聯邦《防禦法》關於履行軍事服務義務的條款違背了憲法的宗教信仰規定。法院拒絕了這個請求,Griffith首席法官認為,在軍事訓練和自由行使宗教之間不存在沖突,因為軍事訓練沒有對宗教做什麼,Kruger並未被禁止行使宗教自由,因為在他履行軍事服務時,仍然可以信仰他的宗教。

第二個問題是,依據什麼標准可以劃分宗教活動與其它活動?法院有時不得不對「宗教是什麼」這個極為困難的問題進行深究。爭議中有三個方面事項得到澄清。其一,宗教不必是有神論的,但可以說,對宗教的信仰「是信仰超自然、信仰某個事物或某個原則」。換言之,信仰是一種超驗的秩序,它超越日常生活的世界,不能按照通常的方法加以認識。其二,信仰超自然世界的存在並不是自我滿足於建立一種宗教。就是說,必須有一些「行為教規」賦予這種信仰以效力。其三,宗教不必具有合理性。它畢竟只是宗教自由而不是要保證實現合理的宗教自由。第116條並不要求法院評價和判斷現實世界宗教的價值。

3、免遭因居住在不同的州而受歧視的自由。憲法第117條規定,居住於任何州的女王的臣民,不受其他任何州的任何限制或歧視,如該限制或歧視並不同樣適用於居住於該州的女王的臣民者。該條的核心概念是歧視。

代表性案件有二:Henry v. Boehm(1973)128CLR432案件和Street v. Queesland Bar Association(1989)168CLR461;88ALR321案件。兩案都涉及類似的問題。前一案件涉及到南澳大利亞給在該州從事法院執業活動施加了時間限制;後一案件涉及來自其它州的執業者是否准入昆士蘭州的問題。在前一案件中,《南澳大利亞調整執業者准入法院規章》(the Rules of Court Regulating the Admission of Practioners)第27條第1項規定,以前在另一州獲得承認的某人,在申請准入之前,必須在南澳大利亞「居住至少達三個月」。原告認為這一規定是對南澳居民的歧視,違反了第117條。法院多數認為,該要求不具有歧視性。根據法院多數觀點,如果南澳大利亞只對非本州居民加以限制,而不對南澳大利亞居民適用,那是違反憲法第117條的,即存在歧視其他州居民的情況。但是,在該案中,只限制非南澳大利亞居民資格的情況並不存在。因為上述規章對所有要求在南澳獲得法院執業資格的人都規定了必須居住達到一定的連續時間。所有申請執業於法院的人,無論是否南澳大利亞居民,都具有同樣的地位。

4、在正當條件基礎上取得州或者個人的財產

憲法第51條第31項規定,為了維護聯邦的安寧、秩序和良好治理,議會有權根據本憲法,根據公平條件,制定法律,以取得任何州或者任何人的財產。

關於該條的案例,爭議主要是:什麼是取得?什麼是財產?什麼是正當條件?高等法院在判決中闡明了第51條第31項的含義,該條可以被理解為聯邦取得財產權的憲法性源泉。它要求:無論什麼時候,聯邦法律要取得財產,必須以「正當條件」基礎上的補償為前提。法院對第51條第31項中的財產概念給予廣義的解釋。在Minister of State for the Army v. Dalziel(1944)68CLR261案件中,法院作了詳細的闡述。法官多數裁決,財產包括了「金錢、接受金錢支付的權利」〔9〕、知識產權〔10〕和土著人及原海島居民的土地所有權(native title)。〔11〕 「取得」這個概念則受到更多的限制。

綜上可見,雖然從總體上看,法院在運用憲法明示性權利規定保護人權時具有限制性的特點,但是通過處理爭議,法院解決了問題,仍然對公民的權利給予了最低限度的保護。

(三)法院通過審判發現憲法中的默示性權利

默示性權利是指憲法沒有明文規定為權利,而是由高等法院承認的憲法文本和結構,包括憲法所創立的代議和責任政府制度,以及分權可能產生的來自政府權力的許多默示權利(自由)。〔12〕澳聯邦憲法缺少專門的《權利法案》篇章,但是許多條款由於具有限制政府權力的作用,從而使法院在其中發現出默示性權利自由,法院以之為據,保護個人權利。需要指出的是,「法官們必須發現憲法中這些沒有被列舉出來的權利,而不能創造新的權利」。〔13〕

默示權利可以分為兩類:與憲法中特定條款有關的默示性權利和奠基於憲法結構或基本憲法原則之中的憲法權利。〔14〕

1、與憲法中特定條款有關的默示性權利,包括:

(1)憲法第51條開頭規定:議會應當根據本憲法,有權為了聯邦的和平、秩序和良好治理而就下列事項進行立法……。「和平、秩序和良好治理」這些短語,在澳法律傳統中,通常與對立法權的授予相聯系,可以作為對立法權的限制發揮作用。在限制立法權這個意義上,它可以保護公民權利。

(2)第109條也是公民默示權利的重要來源。其規定:在州法律與聯邦法律於同樣主題事項規定不一致時,聯邦法律優先;州法律中與聯邦法律沖突的部分無效。在University of Wollongong v. Metwally(1984)158CLR447;ALR1案件中,法院多數法官將該條作為個人權利的來源,並指出,憲法第109條不僅確立了聯邦法律對州法律的至上性,它也保護個人免遭不公正的對待,即服從有效的但與聯邦同樣主題法律相沖突的州法律的要求。

(3)憲法第三章將司法權排他性地賦予法院,由此引申出一系列的自由權利:保護澳大利亞人獲得最終司法救濟的權利;不僅默示包含了司法權只能被授予第三章的法院,而且也意味著司法權只能被授予法院,被授予的機關必須符合「法院的基本要求」;還引申出正當法律程序和法律之下的平等權。

2、與特定條文無關的默示權利

法院在解釋憲法時,還經常從憲法結構或者基本的普通法原理中引申出一系列權利。主要包括:

(1)默示的討論政治和政府事務的言論自由。憲法確立了民主代議和責任制度,這體現在憲法第7條、第24條、第62條、第64條和第128條等。在Australian Capital Television v. Commonwealth(1992)177CLR106;108ALR577案件中,高等法院以5比2的多數裁決:1942年《聯邦廣告法》條款無效,該法禁止選舉期間在廣播和電視上作政治宣傳廣告。

(2)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等權利。這也產生於憲法確立的代議政府制度。

(3)平等投票權。這是從憲法第7和第24條所確立的「由人民直接選舉」引申出來的。盡管憲法第24條並不要求在嚴格的「票票等值」中獲得選舉的平等,但是在McGinty v.Western Australia(1996)186CLR140案件中,多數法官支持下列主張:第24條「直接由人民選舉」的關鍵用詞確立了在聯邦選舉中政府無權剝奪成年公民的普選權利。Toohey、Gaudron和Gummow三位法官更進一步把投票權平等(或者至少是投票權的相關平等)看成是一個重要原則,默示包含在憲法選舉條款中。在Leeth v. Commonwealth(1992)174CLR455案件中,Deane和Toohey兩位法官認為,法律平等的原則是憲法的「必要的含義」。還認為,這個原則有兩方面含義:第一,所有的人都要服從法律;第二,在法律之下和法院面前所有人都有潛在的和內在的理論上的平等。這兩位法官舉了大量的例子證明這個含義的存在:憲法是人民自由和平等的協議,平等的原則內在於聯邦司法權的平等保護觀念中,如果人民的權利在州得到非歧視的保護而得不到聯邦的保護,那是十分可笑的。

(四)運用國際人權條約中的有關規定保護人權

在澳大利亞,如果沒有國內的具體實施法律,被其批準的國際公約和條約並不自然生效。但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並非簡單地堅持這一點。對於本國已經批准、但尚未制定國內法律加以落實的國際條約,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國際條約的國內拘束力,以此保護公民的權利。

憲法為本國制定涉外方面的法律提供了依據。憲法第51條第29項規定,聯邦有權就與「外部事務」有關事項進行立法。它有兩個基本的含義:

(1)聯邦可以對澳大利亞地理范圍之外的任何人、地方、事項和事物〔15〕進行立法。

(2)外交關系。這是最具有爭議性的方面,也是與國際條約和公約發生關系的主要依據。聯邦頒布與此相關的立法有三個方面的內容:與條約和公約有關的立法、涉及國際事項的立法、與澳大利亞外交事務有關的其它立法。法院就國內法與國際人權公約之間的關系作出過一些判例,其中一件是蒂歐案件(Teoh case)。〔16〕

1995年4月7日,在Teoh 案件中,高等法院針對澳大利亞已經批准但未制定國內實施法的條約效力問題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就實施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闡明了看法。該公約已被澳大利亞批准,但條約未被納入澳大利亞法律中。這表明條約並不自然在澳大利亞發生效力。該案爭議的是,公共當局在決定是否將一個外國人(他的孩子具有澳大利亞公民資格)驅逐出境使其回到馬來西亞時,是否需要考慮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考慮兒童權利公約。爭議中的外國人蒂歐被控告在澳大利亞犯有毒品犯罪行為,涉嫌進口和持有海洛因。蒂歐主張,國家應當考慮《兒童權利公約》,這對他來說很重要,因為如果公約得到考慮,其結果可能大相徑庭。

高等法院的觀點是:(1)條約不是澳大利亞法律的一部分,除非有立法才能使其生效;在澳大利亞法律制度下,沒有納入澳大利亞法律的條約不可能作為直接的個人權利和義務的來源得到實施。(2)澳大利亞政府已經批准但沒有納入澳大利亞法律體系的條約可能引起一個「合法的期待」,即決策者應當根據該條約作出行為:批准一個公約是行政政府對世界和澳大利亞人民作出的積極聲明,政府及其代理機構將根據公約行為。該積極聲明是「合法期待」的合適基礎,在沒有相反的法令和行為表示時,行政決策者將按照公約行為。在決定驅逐蒂歐時,移民種族部門考慮的主要因素是,被告是否符合良好品質的要求,而《兒童權利公約》的機制則要求將兒童的利益作為考慮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至少對良好品質要求來說處於平等地位)。移民種族部門在決定驅逐蒂歐時,只將良好品質作為主要因素,未將該案件中兒童的利益作為主要因素,這個做法是不適當的,也是錯誤的。該案件判決後,引起政府的巨大震動,政府發表聲明進行抵制。盡管如此,判決的結果在事實上對澳大利亞政府的行為產生了某些法律影響。至今,這些問題仍在爭論。

由此看出,盡管澳大利亞法院面臨著艱難的選擇,但它們還是努力促使本國政府實施條約、公約,保護人權,這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澳大利亞的司法判決對於其它國家推進條約、公約的司法化和實證化無疑具有重要的啟發。

三、小結

從上文分析可見,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努力克服成文憲法的缺陷,重視運用憲法保護公民權利。它們這種認真對待憲法的態度非常可貴。第一,澳大利亞憲法中缺乏許多憲法權利,但法院仍然重視運用憲法保護人權。這種現象的出現絕非偶然,因為各國認識到,憲法的司法保護是公民權利最為有力的保障措施,憲法審查也是制約權力的有效途徑。第二,在憲法存在缺陷而不利於保護公民權利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應當發揮積極能動作用,被動消極的做法不符合當今時代發展的要求。通過憲法解釋,可以彌補憲法的不足,促使憲法修改完善,也有利於監督立法權,以保護公民的權利。

當然,由於澳制憲者對人權保護的輕視,以及澳大利亞聯邦憲法中缺乏專門《權利法案》篇章,這些都嚴重地制約了法院運用憲法對人權的保護,也給澳大利亞帶來了極大的消極影響。一方面,憲法對公民憲法權利的規定有限,對於默示性權利的認識則處於模糊不確定的狀態,因此,人權容易受到國家機關的侵害。其次,由於法院在運用憲法保護人權上所存在的缺陷,也給澳大利亞在國際上帶來了消極的聲譽影響。與其它普通法國家如加拿大、英國、紐西蘭等相比,澳大利亞顯然落後。所以盡快制定專門的權利法案,或者在憲法中增加專門的《權利法案》是不可阻擋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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