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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起訴澳大利亞怎麼處罰

發布時間:2023-01-13 06:26:02

㈠ 移民澳洲 法律

可以控告,但是除非這個人入境澳洲,或是中國願意引渡(一般不是國際重罪也不可能澳洲政府要求引渡),否則即使審判勝訴了,也沒辦法採取任何有效的法律執行。

就像很多圈圈功分子在美國和歐洲各地起訴中國領導,有些國家的法院嘩眾取寵的受理了,有些國家的法院直接不受理。無論怎樣都只是鬧劇而已,沒有執行意義的。

首先法院有個屬地管轄權的受理問題,沒有特別的理由,澳洲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你的境外傷害案子的。特別是感覺看你訴說是在你沒有成為澳洲居民以前在海外發生的案子,那就是屬於兩個海外人士在海外發生的案例,和澳大利亞沒有直接關系。就像澳洲重婚罪是非法的刑事案件,但是如果一個阿拉伯mm跑來澳洲告他老公在阿拉伯除她還娶了四個老婆,對於這個案子澳大利亞法律沒有任何的管轄權,也不會有法院受理。

㈡ 赴澳大利亞旅遊注意事項

一、 出國前建議准備好

1 輕便、牢固、有鎖的旅行箱,最好再備用一個旅行箱加固布帶。

2 洗漱用具、拖鞋(酒店通常不備)

3 個人常用葯品

4 足夠用的膠卷、電池(因境外價格很貴)

5 個人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

6 筆、本、計算器

7 雨傘、太陽鏡,防曬霜

二、 行李

1 免費托運行李一件(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長寬高合計不得超過269公分)建議您使用帶輪子的行李箱,以方便隨航機托運及隨身攜帶。

2 隨身行李(長寬高不得超過22寸X14寸X4寸),請將較貴重的及易碎物品放在隨身行李內。但護照、機票、現金等請一定隨身攜帶。

3 長焦距相機、攝影機過海關須申報,以免在返程時過關要上稅。

三、 健康與葯物:

出外旅遊,可能會因水土不服而令人身感不適,故應准備不時之需,若需長期服用某類葯品,如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胃病或糖尿病等,必須帶足葯及醫生之處方,以防萬一,所帶葯品應予以申報,如出現問題由個人負責.

四、 衣著

現在是澳洲的夏季,溫度大約為25℃—30℃,澳洲衣著十分隨便,天熱宜穿T恤、牛仔褲、運動裝或其它棉質衣物。但早晚的溫差較大,所以最好攜帶一件薄外套。遊客的旅行著裝應以輕便為主,另外,也請預備雨具、帽子、太陽鏡,以備不時之需。^_^

五、 出入境須知:

a) 由於澳洲為農牧業國家,澳州海關嚴禁攜帶一切肉類、種子、蔬菜、水果入境,如有攜帶任何食物,無論種類,必須報關。嚴禁攜帶未許可的食品及農牧產品進口,包括乳品類、蛋類、生鮮水果與蔬菜、蜂蜜產品、肉類製品、活的動植物,如攜帶以上禁品入關,根據澳洲法律最高罰款達10000澳元。

b) 攜帶超過10000澳元或等額其他外幣,必須向海關申報,若不申報可能遭海關沒收或起訴

c) 可免稅攜帶香煙250支、煙草250克或雪茄50支,以及酒一瓶,前往澳洲可攜帶不超過澳元400之禮物,而往新加坡則可帶不超過新元500之禮物.

六、外匯兌換

出門在外總有需要用錢時候,目前人民幣在澳洲仍不能使用,所以赴澳洲旅遊一定要帶上美金。按照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如無外匯攜帶許可證,公民出國旅遊每人允許攜帶外匯量折美金2000元整,人民幣6000元整。由於澳洲貨幣與美元的匯率變化比較大,請在兌換時注意匯率,並問清是否有手續費。兌換澳幣現鈔可以在商業銀行、市區商業區及飛機場的外匯兌換店辦理,也可以在酒店也可以兌換,只是匯率會比較高。清注意:進入澳大利亞時,如果您攜帶超過1萬元澳幣或等額其它外幣,必需向海關申報。帶進或帶出澳大利亞外匯金額並無限制,但是,若不申報則可能遭海關沒收或起訴。

七、 小費習俗

澳大利亞與美國不同,雖然服務業不會強索小費,也無硬性規定,但是,按照不成文習俗,下列情況應視狀況酌給予小費:

a) 導游、司機:通常習慣,至少每位遊客每日承擔USD5作為小費,由領隊代表全隊團員在旅程結束時,裝置在信封內面交給司機和導游。

b) 餐廳:團體用餐免給小費。私人點菜用餐,如果服務令人滿意,小費標准占消費額的百分之十(餐館服務生是屬於低工資勞工)

c) 旅館:給予搬運行李的服務生的小費,通常一件行李AUD1。房間清潔工的小費,可以將AUD2放置枕頭上。

八、酒店住宿

a)澳、新酒店衛生間皆提供毛巾、洗發精、香皂等用品。請注意,但大多數酒店不提供牙膏、牙刷及拖鞋,請您在出團時務必攜帶此用具。

b)酒店內插座位三腳扁頭,帶有攝像機、行動電話者,請自行備好萬用插頭,也可向酒店大堂櫃台詢問是否有變壓器借用

c)客房內備有小食品,小冰箱內備有飲料及酒水,但收費較貴,請先查看價格。

d)團體客人按慣例安排同性二人一房,夫妻可以在不影響總房數的前提下盡量安排同間,若團隊出現單男單女,導游有權進行調配或以加床處理。12歲以下兒童一律不佔床。

e)房間內打給市區或長途電話都會由電腦記入帳戶。部分旅館提供收費閉路電視,可觀賞錄像帶,收費標准及操作方法請查閱客房內說明書。

f)如無特殊航班要求,團隊早餐通常在酒店內用,澳洲人習慣吃比較簡單的早餐,且對浪費食物極為反感。所以酒店提供的團隊早餐會較簡單,早餐內容有麵包、咖啡、茶、果汁。在酒店用早餐時,請適量選取,切勿在餐盤內剩餘過多或者打包帶走,這在澳洲是極為不禮貌的行為。

g)請勿穿著睡衣走出房間。在酒店及附屬餐廳、酒吧,請勿穿拖鞋

h)澳大利亞某些公共場合是禁止吸煙,例如所有國內航空飛機上、機場室內空間、加油站、餐館飯店(如果劃出吸煙座則屬例外)、公共交通工具內[火車、公共汽車、電車、渡輪等]、一般辦公室及公共室內場所、旅遊客車、電影院等地方。請服從指示,尊重他人的權利。

九、 財物安全:

1 在外活動時,個人的錢款和其它貴重物品發隨身帶好,不要放在旅遊車內;

2 坐飛機時不要將錢款和其它貴重物品、護照放在托運行李中;

3 如行李在托運過程中遺失或破損請即刻和航空公司聯系具體賠償事宜;

4 入住酒店亦應隨身拾或存入酒店的免費保險箱內,出去時不要放在房間內;

5 在餐廳、商場、酒店大堂、機場等公共場所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財物和證件安全,團友要相互照看本團隊友的行李物品,以防丟失、被竊、被搶。

十、 安全

a)集體活動是最安全的旅行方式。在外旅遊請避免離團單獨活動,每到一站一定要記下所住酒店地址、電話、領隊房號、旅遊車牌號、司機聯系電話等,以備萬一走失可以找到團隊。

b)參觀大型景區或安排自由活動、自由購物時一定要記清集體時間、地點,離開團隊即使幾分鍾時間也應向領隊和團隊打招呼。

c)注意保管好旅行飾件和個人財物,乘飛機時絕對不可以將貴重物品放在托運行李內,相機、攝像機、相機用電池也不應托運。

d)收到托運行李後,一定要將上面的舊條子除掉,以防下次托運行李時引起誤會,導致您的行李運錯地方。

e)請各位客人將護照、機票、現金及相機、首飾、手錶等貴重物品隨身攜帶,挎包最好是斜挎,以免歹徒乘摩托車從背後搶劫。

f)如果在酒店內或旅遊車內遺失物品,酒店或司機將不予負責。

g)在澳洲紅綠燈的情況極少,請小心過馬路。

h)澳大利亞道路系統為英聯邦制,靠左行駛而車輛方向盤在右。過街時一定要先看右邊有無車再看左邊,正面為綠燈時,且確定無右轉或左轉車,走劃有白線的行人穿越道過街。請注意安全。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d) 國際長途電話:

人在澳大利亞時,可使用儲值電話磁卡(面值AUD5、10、20、50元數種),或硬幣直接透過公用電話打國際長途。撥號方法如下:國際直撥+國家冠碼+地區冠碼(省或市)+電話號碼在旅館客房內打電話,通常需要在撥號前先加一個轉外線。

e) 電壓與插座:

澳大利亞一般電壓是240伏,使用三腳扁形插座。有的旅館有多制區插座,也可以向酒店大廳櫃台詢問是否有變壓器可借用。

f) 自來水生飲:

原則上,只有冷水龍頭的自來水可直接喝,水龍頭的熱水不能直接喝。旅館客房內一般皆提供免費紅茶包或咖啡包,遊客可以自己和電水壺煮開水沖飲料。

g) 澳洲時差在夏季比中國快2小時。

h) 客人如對某種食品禁忌,請務必於團隊出發前通知我方,以便事先妥善安排。

i) 離開酒店外出時,請通知領隊或陪同,並帶上酒店名片,以便迷路時使用。最好結伴同行,確保安全。

j) 部分酒店有收費電視服務,入住前請向陪同咨詢,以免產生不必要的費用。

k) 多數酒店內插座為三角扁插頭,帶有攝像機、行動電話者,請自行備好萬用插頭(澳洲一般電壓為240伏),國內全球通手機在澳洲可以使用。

l) 酒店內電話十分昂貴,建議自行購買電話磁卡,在公用電話亭使用。

m) 酒店客房內一般不備有暖水瓶及開水,部分酒店在收取服務費後,可為客人提供開水。建議有飲用開水習慣者,在出發前備好電熱杯。

n) 酒店內的小冰箱的酒水、飲料比較昂貴,如需要飲用,最好先查看價格,以免結賬時出現尷尬局面。

o) 在飛機內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呼機、游戲機。否則根據法律規定,將被處於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p) 在飛機上請對號入座。如需調整座位,請與空中服務人員聯系。

q) 出外期間,盡量少帶貴重物品。護照錢財應寄存在酒店的保險箱內或隨身攜帶。部分酒店前台有免費保險箱為您提供服務。切勿將貴重物品放在房間或寄存在行李車內。機艙內、旅遊巴士上、部分餐廳內靜止吸煙,請服從指示,尊重他人的權利

r) 在境外期間需集體活動,遵守集合時間,配合領隊和當地陪同的工作,不要擅自離隊,單獨活動要打招呼。

㈢ 有關日本,印度,俄羅斯,美國,巴西,澳大利亞有關的環境保護知識

一般人想不到的是在全世界范圍內都被高度認同的植樹節,竟然出自19世紀時一位美國出版商的倡議。1872年,斯特林·莫頓在美國內布拉斯加州園林協會的一次會議上,悲天憫人地提出了設立「植樹節」的建議,該建議得到了積極採納,不久州長親自宣布,從此該州每年4月份的第三個星期三,定為植樹節。
19世紀末期,在美國西部大開發的浪潮中,自然界天翻地覆,精華所剩無幾。這時,約翰·繆爾出現了。早在1876年,他就強烈要求聯邦政府採取森林保護政策。1897年美國國會從商業利益出發阻撓森林保護政策,繆爾就通過媒體獲得公眾支持,使議員們改變了主張。繆爾最大的功績在於開創了自然保護區建設事業,被譽為「美國國家公園」之父——在以約翰·繆爾為首的一些人的積極活動下,美國於1872年通過黃石法案(Yellowstone Act),成立了全球第一個自然保護區黃石國家公園,又於1916年成立了全球最早的國家公園管理局。目前,美國國家公園管理局管理著57座國家公園,327處自然和歷史勝地,1.2萬個歷史遺址和其它建築,還有8500座紀念碑和紀念館……美國的自然精華悉數被羅致入「園」。當然,單憑他的一己之力是不可能張羅這么大的事業的,這個事業是他與另一位代表—西奧多·羅斯福共同完成的。
1903年,繆爾開始與美國總統西奧多·羅斯福交往。羅斯福認為:「我們建設自己的國家,不是為了一時,而是為了長遠。作為一個國家,我們不但要想到目前享受極大的繁榮,同時要考慮到這種繁榮是建立在合理運用的基礎上的,以保證未來的更大成功。」基於這種理念,羅斯福在政務之餘與繆爾考察了大峽谷、約塞米蒂等國家公園,並據考察結果開始限制一些開發—例如在大峽谷中建設大壩。為了使這種環保思想在官員中蔚然成風,羅斯福曾在議會演講時特別以中國為例(根據一個考察報告)來說明森林破壞造成的惡果:「中國內地(主要指的是黃河下游地區)森林缺乏,鄉村只有墳墓和廟祠附近有林木,江河的堤岸沒有林木保護,以致洪水經常決堤。山坡都被開墾,導致嚴重的水土流失……」
二戰後,美國真正成為決定全球政治經濟命運的超級大國,其工業化的成果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地球面貌,改變了人類的生活方式。例如,農葯DDT和氟利昂空調都是在美國工業的推動下才在全世界大行其道的。這種規模的工業對全球環境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一位名叫蕾切爾·卡遜的女士開始關注工業污染帶來的環境蠕變。1962年,根據她的研究成果,一本名叫《寂靜的春天》的書動搖了整個美國化工業。卡遜女士發現由於濫施農葯,通過食物鏈積累整個生態系統都在朝著崩潰的方向發展,因此美國鳥語花香的美好環境存在著極大的危機。這種發現盡管起初遭到一些大工業集團的歪曲,但還是漸漸改變了美國化工業巨頭(例如杜邦公司)的發展理念,美國的工業開始有了兩個轉變:一是注重衡量化工產品全方位的效益,注重實施清潔生產;二是逐漸將生產環節轉移到國外。自此,美國的環境才算真正擺脫了工業化的負面影響。
在這個階段,還有一個人發揮了巨大作用——丹尼斯·海斯。1969年,民主黨參議員蓋洛德·尼爾森提議在全國各大學舉辦有關環境問題的講習會。哈佛大學法學院學生丹尼斯·海斯將尼爾森的提議變成了一個在全美各地展開大規模群眾活動的具體構想,並提議以次年的4月22日作為「地球日」在全美開展環保活動。1970年的首次「地球日」活動聲勢浩大,美國各地約2000萬人參加,是人類有史以來第一次規模宏大的群眾性環境保護運動,也是二戰以來美國規模最大的社會活動。這次活動標志著美國綠色文化主流地位的確立,並促使美國政府加強了環境污染治理:成立了國家環保局,頒布了《清潔空氣法》、《清潔水法》和《瀕危動物保護法》。
自70年代下半葉後,巴西歷屆政府都十分重視環境保護問題,並先後出台了一系列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加強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 首先,巴西政府加強環保立法。1982年,巴西頒布了全國環境法和亞馬孫地區生態保護法。1988年在修改後的新憲法中專門增加了《環境》一章,這在巴西歷史上是第一次。憲法規定了一系列保護生態平衡的法規,並確定了國家政權及公民保護環境的權利和義務等。憲法還規定全國共有3129萬公頃、佔全國總面積百分之三點七的地區為生態保護區。1990年巴西政府又頒布了環境保護的十項原則,使法規更加具體化。 其次,巴西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環保執行機構,以確保有關政策的具體實施。1981年,巴西建立了由聯邦政府、州和市政府組成的「全國環境體系」,負責協調環境保護工作。1989年又建立了巴西環境協會,重點負責亞馬孫地區的環保工作。此外,聖保羅和里約熱內盧等大城市還設有環保局。巴西政府中的環境部負責制定方針政策並領導全國的環保工作。 再次,制定環保計劃,增加環保投資。1986年,巴西政府制定了控制機動車尾氣污染計劃,規定新車必須安裝尾氣凈化裝置,並規定汽車所用汽油中必須添加百分之二十二的無水酒精,以減少尾氣污染並可節省汽油。1993年,聖保羅州政府實行清除貫穿該市的蒂也特河污染計劃。1994年,里約熱內盧州獲得7·93億美元貸款,用以清除瓜納巴拉海灣的污染。1995年,巴西政府撥款9·5億美元,用於消除破壞臭氧層的計劃。1991年,巴西政府還宣布了1991年到2000年投資1200億美元保護亞馬孫地區生態和自然資源的龐大計劃。另外,巴西政府在1990年到1995年間共提供環保優惠貸款17·58億美元。今年第一季度又向一些鋼鐵、造紙和紙漿等易造成污染的企業提供了1·41億美元優惠環保貸款。巴西政府還用減免部分稅收等措施鼓勵工廠企業增加環保投資,建設廢氣廢水和垃圾處理工廠等。 最後,巴西重視加強環保教育,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同時對違法者予以懲罰。自80年代開始,巴西中小學就普遍設有環境保護課。今年5月,首都巴西利亞頒布政令,宣布對在市內亂扔垃圾者處以20到80美元的罰款。 經過多年的努力,巴西在環保方面初步取得成績。首先,城市空氣污染狀況明顯好轉。巴西自70年代開始推行全國酒精計劃,用酒精代替汽油做汽車燃料。目前,全國有500萬輛酒精汽車,佔全國汽車總數的三分之一。酒精車尾氣污染很少。現在,除聖保羅市空氣污染較為嚴重外,其他城市空氣普遍比較清潔。此外,植樹造林成風,亞馬孫地區毀林情況初步得以控制。現在,巴西基本可做到合理採伐森林,邊採伐,邊栽植。據統計,到1988年為止,全國造林面積已達620萬公頃,近年來進一步擴大。現在,全國紙漿、紙張、纖維原料和冶煉鋼鐵所用木材全部來自人工林。巴西人工林的百分之五十二是生長迅速的桉樹,百分之三十為松柏林。 澳大利亞優美的環境,得益於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高度重視。澳大利亞政府每年在節能減排方面都會投入大量的資金用於開發研究新的技術。在維多利亞州采訪時,維多利亞州能源與資源部長皮特·巴徹勒告訴記者,維多利亞州政府堅決致力於增加利用可再生能源來獲得清潔能源,並實行了市場機制,以推動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發展。維多利亞州再生能源目標計劃到2016年,可再生能源至少佔總能源的10%。加快風能、太陽能的建設,加強能源的使用效率,降低能耗。在新批的建設項目中,新建的發電廠往後推,提高現有發電廠的效率。
記者在采訪中得知,為了廣泛吸收全社會的創新智慧,澳大利亞新一屆政府不僅設立了一個創新發展部,為了尋求可持續發展的途徑,解決發展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澳大利亞正在積極准備召開一個千人大會。計劃於今年4月份召開的這個千人大會,將在全澳洲挑選1000人參加,集中在一個主題,就是商討澳大利亞的未來和2020年前的發展路徑、規劃方向、規劃目標、規劃方法。
千人大會由陸克文總理聯手知名大學的校長,組成一個10人籌備小組,由這個小組挑選1000名全澳洲最有創見、最有思想、最聰明的人,集中社會各個階層的精英人士,反映社會各個階層的發展願望,形成一個健康的可持續發展的藍圖,為政府決策提供重要參考。
對環境違法者任何人都有權起訴
澳大利亞是世界上最早出台環境保護法律的國家之一。早在1970年,維多利亞州就制定和頒布了「環境保護法」。目前,澳大利亞已經建立起了十分完善的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法律法規體系。在聯邦層次,環境保護立法已有50多個,有綜合立法,如《國家環境保護委員會法》、《國家公園和野生物保育法》、《生態控製法》、《瀕危物種保護法》等;也有專項立法,如《海洋石油污染法》、《墨累河水法》、《大堡礁海洋公園法》等;還有20多個行政法規,如「清潔空氣法規」、「輻射控製法規」等。在州層次,各州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法律法規都多達百餘個。
澳大利亞環保法律法規的條款很細,可操作性很強。維多利亞州的「環保收費法規」,條款多達百餘條,從收費的種類、標准、單位、計算公式到最大排污答應量、交費流程、費用減免等,都規定得十分具體。僅垃圾填埋就按照廢物種類和數量列出了16個層次的收費標准,每個層次收取若干個「費單位」。「費單位」的個數,由垃圾填埋成本確定。每個「費單位」的具體金額,由當年物價水平確定。這樣的規定,可操作性很強,避免了執法的隨意性,減少了執法過程中的摩擦。
澳大利亞法律對於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者處罰很嚴厲,對法人可以判處100萬澳元的罰金,對自然人可判處25萬澳元罰金,對直接犯罪人可判處高達7年的有期徒刑。而且,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者,任何人都有權起訴,不管其利益是否受到損害。
澳大利亞環境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重視預防,不是先污染、後治理,而是盡量做到不造成污染。比如對於采礦者,政府不僅要求他們在開礦前要考慮到采礦對周圍動植物和人居環境的影響,還要求開采者要拿出礦山開采後的治理計劃,即廢礦場地的「恢復」方案。包括廢礦填埋後上面是種農作物還是樹木、花草,采礦主必須在開礦前交納「恢復」廢礦的成本。也正因如此,澳大利亞許多昔日滿目瘡痍的廢礦山又都變成了蔥翠青山或如茵的草場。

㈣ 出國現金攜帶過多未申報海關如何處罰

以美國為例,結局或許是:沒收現金+罰款+有期徒刑。

每年僅洛杉磯機場就會沒收數百萬美金,從洛杉磯入境的外籍人士中,中國公民是攜帶現金未申報被扣最多者。美國公民中攜帶現金未報而被扣者也以華裔最多。華人被沒收的金額約佔1/5。

美國海關部門官員說,如果遊客攜帶超過一萬美元現金、旅行支票或者其它貨幣形式例如人民幣等,都須向海關申報,並對現金的來源做出合理的解釋,例如現金如果來自所出售房產,務必出示出賣房產的憑據等。這樣做是為了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在境內洗錢。

如果攜帶一萬美元現金不申報,在一些情況下海關還會對乘客進行起訴,當事人最高可面臨50萬美元的罰款以及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小僑勸告攜帶超額現金的乘客還是不要撒謊、不要隱藏所帶現金,並將手中現金的真實數量如實申報。

各國入境可帶現金限額是多少?

美國:遊客可攜帶一萬美元現金、旅行支票或者其它貨幣形式。

加拿大:攜帶一萬等值加元以下的現金(包括人民幣在內),無需申報;超過上述金額,需如實申報。

澳大利亞:澳元根據澳有關規定,凡攜帶1萬(含1萬整)以上澳元及等值外幣現金入出澳國境,必須向澳海關申報,如攜帶本票、旅行支票、個人支票、匯票,還須按照海關工作人員或警察要求填寫可轉讓證券表(BNI)申報,否則可能會被罰款或起訴。

泰國:需攜帶20000泰銖(即摺合人民幣4000元或等價的外幣)以上,否則將會被泰國海關將拒絕其進入泰國國境。

德國:遊客需攜帶不得超過10000歐元入境。

法國:遊客需攜帶不得超過7622歐元入境。

韓國:遊客需攜帶不得超過10000美金入境。

在一些國家,身上攜帶的現金不足會被認為沒有消費能力,可能會被拒絕入境。

就拿頗受廣大民眾喜愛的度假勝地泰國來說,據泰國國家移民局介紹,凡持有落地簽證或旅遊簽證赴泰國旅遊的遊客,泰國機場移民局將隨機進行抽查,凡是隨身攜帶不足20000泰銖(即摺合人民幣4000元或等價的外幣)將視其為無正常消費能力的人員、存在非法移民的傾向,泰國海關將拒絕其進入泰國國境。

㈤ 澳大利亞首都堪培拉機場發生槍擊事件,涉事人員將會面臨哪些法律處罰

目前還是一個不好的局面。澳大利亞,方面還是在追查這樣的事情,希望可以水落石出。

再次聽到外國槍擊事件,我並不感到驚訝,因為他們可能被允許攜帶武器。只要人們達到成人身份,他們就可以要求武器。作為中國人,我們無法判斷這樣的法律是否健康。我們很幸運地生活在中國,這個最和平的國家。堪培拉機場槍擊事件現場的情況如何?讓我們一起討論這個問題。很多網民都在談論這件事。一些網民認為,澳大利亞作為一個發達國家,自然對武器有嚴格的控制。

至於他為什麼要開槍,目前還不知道警方在航站樓窗戶上也看到了三個洞。幸運的是,現場沒有受害者,但行程會稍微推遲。

㈥ 出國旅遊禁帶物品有哪些

出國旅遊禁帶物品有哪些

近幾年,出境游成為不少人春節假期的熱門選擇。但很多旅客、特別是首次出境的旅客,由於不了解海關的相關規定,出入境時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的出國旅遊禁帶物品有哪些,歡迎閱讀與收藏。

一、澳大利亞肉製品、水果、副產品均需檢疫申報

南半球的澳大利亞,現在正是暖暖的夏季,因此也成為很多想躲避寒冷的遊客的選擇。由於澳大利亞本身是獨立的大陸島,在地理上自然與許多動植物疾病隔絕。所有動物及其製成品、食品、植物、肉類、水果和副產品,均需接受檢疫手續,而且必須在入境時向海關申報。

水果不能攜帶,果汁卻可以,失去繁殖能力的鮮花可以帶,但是蔬菜卻不能。土壤和和沙子不能帶,但是沒有沙子的石頭卻可以帶進來,澳大利亞海關旅客入境可以攜帶和禁止攜帶物品的清單種類實在太多了,很難記。如果你准確來一次澳大利亞旅行,最好在起飛前一天好好查一下物品清單,如果您的英文不靈光,那麼沒關系,澳大利亞海關有專門的中文材料供在網上比對。

澳大利亞的海關一般會善意提醒,澳洲大多數城市都有亞洲食品超市,所以遊客大可不必冒著被沒收的危險帶違禁的亞洲食品入關。對於違禁物品如不申報或丟棄,可能面臨罰款或起訴的風險。

在入境檢查的時候,你是可以根據澳大利亞的海關規定來檢查你所攜帶的物品是否被禁止帶入或需要申報,你不小心發現有攜帶被禁止帶入的物品,你可以把這些物品丟棄在機場的簡易箱內,並不需要為此而罰款。但是如果你沒有棄擲,也沒有申報,那麼一旦被查出,你將可能會面臨當場220澳幣的罰款,以及事後被起訴,以及追罰6千元和被判監10年的風險。

二、美國禁帶盜版書籍和光碟

入境美國的禁止攜帶物品清單中,除了肉製品、蔬菜、水果等食品外,也包括盜版書籍和光碟。鳳凰衛視駐紐約記者龐哲介紹,如果不遵守申報規定,最高可面臨一萬美元的罰款。美國海關規定,入境美國的旅遊者或者外出旅遊的美國公民返回美國,入境時都必須填寫入境海關申請卡,上邊嚴格規定不能攜帶農產品、新鮮疏果、肉類產品等,理由是這些食品沒有經過美國醫葯食品的局的審核,對美國民眾的身體可能會造成傷害。另外,擔心這些蔬菜水果可能會帶進不符合美國工業標准要求的農葯或者是蟲害,會對美國的環境造成污染破壞,或者是對牲畜動物的建行造成影響。

但並不是所有類似的食品都不能帶,美國海關規定,要看這些食品和蔬菜水果來源是哪些國家和地區,不同情況不同處理,但是無論從哪個國家地區進入美國的民眾都必須要嚴格填寫海關申報表格,否則會罰款一萬美元。一般允許被帶書美國的食品包括乳酪、罐頭食品、乾果、嬰兒奶粉、餅干、點心等加工好的'食品,如果是大米、麵粉等糧食產品則必須要查明是否是來自於有獨特蟲害的地區,如果符合地區要求情況下,重量也不能超大,也就是說不能做商業行為的批量而只能用來個人視用的批量。

三、歐洲國家香煙數量嚴格限制 攜帶假貨入境將罰款和起訴

在歐洲國家入境,香煙的數量也有嚴格的限制,而隨時攜帶的奢侈品牌物品如果存在假冒貨,也可能引來麻煩。在歐洲,攜帶該國家的假貨入境,也會被銷毀,個人也將面臨罰款或起訴的風險。英國旅遊入境口岸有三個不同的通道,分別是英國公民通道,歐共體國家公民通道和其他國家公民通道。對於非英國公民法律規定可以免稅攜帶以下物品入境包括200支香煙100支小型雪茄,50支雪茄或者是500克煙草,酒類包括烈性酒一瓶或者是兩瓶酒精含量不超過22%的葡萄酒,還有50毫升香水,200毫升花露水,以及其他總價值32英鎊的物品。

(6)美國起訴澳大利亞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一、世界通用,各國禁止入境物品清單

生肉動物器官,野生動物及標本,昆蟲有害蟲,植物種子蔬菜水果,打火機點煙器,刀具毒品,火葯煙花爆竹。

以上便是各個國家都會禁止攜帶入境的行李物品,下面一些國家本國規定禁止入境的物品。

二、美國禁止入境物品

雞蛋不論生熟都不可以帶入境,非罐裝的魚類海鮮,盜版書籍音像製品,含奶製品和雞蛋成分的烘焙食品或混合食品,須商業標明成分且裝於原包裝內。

三、英國禁止入境物品

英國入境食物方面限制比較多,肉製品必須煮熟了才能帶入英國境內,且最多隻可以帶1公斤。17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可以攜帶煙草和酒精製品進入英國境內。成年人最多可以攜帶250克煙絲,2公斤酒精含量不超過22%的酒品。

四、新加坡禁止入境物品

新加坡對於違禁品如盜版刊物和音像製品等物品禁止帶入境內,對於出口煙酒香煙,未繳納關稅,也不得帶入境內。

五、澳大利亞禁止入境物品

澳大利亞禁止攜帶各種新鮮物品,尤其是食物,若大家真的需要攜帶的話,最好是填寫申明在申報單上,主動進行檢查。

六、日本禁止入境物品

日本出入境對於假冒商品攜帶,檢查的比較嚴格,大家如果是不小心攜帶了的話,物品將會被沒收。如果是故意攜帶的話,那麼將構成犯罪行為。

七、泰國禁止入境物品

盜版印刷音像製品,不能攜帶入境,如果是正版圖書、音像製品只能每人攜帶一份。在泰國不能隨便買佛像、古董等製品帶出境內,必須有購買的輸出許可證明才可以。免稅商店購買酒不可超過一公斤,煙不能多於二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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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澳大利亞反華分子跑去英國搞事,被捕!涉事人會被如何處罰

據相關的外國媒體報道,澳大利亞反華分子在英國被捕,而對於這件事情的涉事人帕夫盧 ,將會依據相關法律對他進行制裁和處罰。根據英國倫敦當地的警察稱帕夫盧 還在一封郵件里提到,要用炸彈來襲擊中國駐英大使館 ,並且在帕弗魯被警方抓捕時,還對著大使館做一些可疑的舉動和行為,而對此中國駐英大使館也曾證實收到過恐怖威脅的郵件。對於涉事人當地政府會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

帕夫盧 是非常激進的反華分子,他在眾多的場所發表了眾多反華的演講,可以說他這個人劣跡斑斑。

㈧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一、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結構和內容上的特點

1900年澳大利亞聯邦憲法在結構和內容上具有自己的特點。這些特點對澳高等法院運用憲法保護公民權利產生了深刻影響。

(一)形式上的特點:憲法中沒有包含專章《權利法案》,也沒有制定專門的人權法。

澳大利亞聯邦憲法是成文憲法,但是憲法中沒有專章《權利法案》,也沒有另行制定專門的《人權法》。這明顯區別於美國、英國、加拿大和紐西蘭。英國是世界上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國家,但迫於遵守《歐洲人權公約》的壓力,於1998年制定了專門的《人權法》,並於2000年2月10日實施。美國聯邦憲法原文也沒有專章《權利法案》,但在1789年制定了十條修正案即《權利法案》,以後逐步增加。加拿大1982年憲法包含了專門的《權利與自由憲章》。紐西蘭於1990年頒布了《權利法案法》(Bill of Rights Act 1990)。甚至在澳大利亞一些州也頒布了人權法或提出了專門的人權報告。如澳大利亞首都地區於2004年頒布了《首都地區人權法》(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 Human Rights Act 2004)。新南威爾士州於2001年頒布了《新南威爾士權利法案報告》(A NSW Bill of Rights Report)。

(二)內容上的特點:權力配置,權利有限。

由於特殊的背景,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的主要內容是配置聯邦和州權力,即調整權力之間的分配,包括橫向的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系;縱向的聯邦與州之間的權力劃分。憲法第128條和9個修正案絕大多數條款也是關於權力劃分的,可以說,澳大利亞聯邦憲法屬於權力配置型憲法。學者稱之為「憲法的中心功能是分配政府權力。」〔1〕現行憲法中只包含有限的明示性權利。〔2〕由於這個原因,澳高等法院在保護人權方面,遠不能象美國最高法院那樣更積極主動地發揮更大的作用。但是,高等法院還是在運用憲法保護人權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

二、高等法院運用憲法保護權利的四種途徑

澳大利亞高等法院運用憲法保護人權的方法主要有四種:運用憲法中的權力條款,解決權力爭端,間接保護人權;適用憲法中的明示性權利自由直接保護人權;設法發現憲法中包含的默示性權利自由,拓展保護人權的空間;還通過運用憲法中的規定,充分發揮本國批準的國際人權條約來保護人權。

(一)通過適用憲法權力條文間接保護權利

這是澳高等法院運用憲法保護公民權利的重要方式。憲法明確列舉聯邦議會立法權范圍,憲法的重點在於限制聯邦議會權力。下列這些原則是決定聯邦立法是否合憲的主要標准,也是聯邦議會的主要立法權力。法院運用這些規定來審查議會立法是否合憲,進而達到保護公民權利的結果。

1、聯邦立法必須在憲法賦予的立法權事項范圍之內。

聯邦憲法下列條款規定了聯邦的立法范圍,它為立法機關行使權力劃定了界限:

(1)憲法第51條中列舉的權力,共有39項事項。除了少數排他性的權力屬於聯邦行使外,如聯邦與太平洋島嶼之間的關系外,多數權力屬於聯邦與州共享的權力。憲法第51條明確列舉聯邦議會立法權主要包括:州際和海外貿易及商業權;不得在州之間或在州內的不同組成部分之間實行稅務歧視;商品生產和出口的獎勵金,這些獎勵金應當在全澳大利亞統一;聯邦公共信用借債;郵政、電話和其它此類服務;公司權力;種族方面的權力;外部事務權力;根據正當條件強制獲得財產權;附帶性權力(包括潛在的因主權國家地位而擁有的權力)等。

(2)憲法第52條賦予聯邦排他性的權力,即為了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聯邦有權對下列事項進行立法:聯邦政府所在地,以及為了公共利益而取得的各地方;關於管理權,根據本憲法已經移交給聯邦政府的公用事業任何部門的事項;其他經本憲法宣布屬於議會專屬性權力范圍的事項,如第90條的消費稅和關稅、第111條的州將部分地區讓與聯邦,並對聯邦處理該地區事務的絕對服從。

(3)憲法第122條規定,聯邦可以為任何由州放棄的並被聯邦接受的地區、由女王置於聯邦權力下並經聯邦接受的,或者以其它方式由聯邦取得的任何領土進行立法。

(4)憲法還被解釋為賦予聯邦議會對全國性事項有默示(implied)的立法權。

2、如果沒有遵守憲法規定的下列形式和程序規則,議會立法可能無效。

聯邦憲法第54條關於撥款支出的法律要求;第55條關於強制征稅的法律形式要求;第57條規定,在參眾兩院發生沖突時,解決爭議的程序性要求。

上述規定都是約束聯邦議會立法權力的憲法依據,如果議會制定的法律因為超越憲法賦予的權力種類和范圍,進而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可以提起違憲審查訴訟,提出立法越權的主張,從而達到間接保護權利的目的。

當然,這種方式對人權的保護是間接的。因為,如果當事人權利受到了侵害,此時只能主張立法機關行使的立法權超越范圍;再者,就大多數憲法權力條款來說,法院並不承認它們具有保護人權的主觀權力性質,即不能以權利自由作為起訴的理由,只能以議會立法越權為訴由。因此,這種保護方式在主觀上是為了解決權力爭端,客觀上具有保護人權的效果。此即憲法權力條款所影射出來的人權保護。

如澳大利亞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法院有違憲審查權,但憲法規定了聯邦高等法院有憲法的解釋權。法院據此規定,對聯邦議會制定的法院進行審查,作出了該立法超越憲法規定的判決,從而解決了立法越權的問題,也間接保護了原告的權利自由。此即共產黨案件〔3〕。該案件涉及的爭議是1950年聯邦議會制定《共產黨解散法》是否違憲侵犯權利自由。該法規定:解散共產黨,並成立一個組織接收共產黨黨產;還規定,凡是沒有經過登記注冊為產業組織,並與共產黨有聯系的團體或者機構,只要聯邦總督認為該組織的存在有害於聯邦的防衛和安全,均為非法。該法律的前言聲稱,共產黨在澳大利亞從事運用暴力推翻政府制度的活動,並通過罷工和停止工作等方法給國家的防衛和重大的產業制度造成損害。對於上述法律規定,共產黨和一些工會組織向聯邦高等法院提起訴訟,控告議會法律違反了憲法第51條第6項〔4〕賦予的權力;還認為該法侵犯了原告的結社、集會、罷工和財產權。法院審查認為,該法律超越了憲法授給議會的權力范圍,因為在和平時期,憲法第51條第6項的防禦權不能被延伸來批准該法律。法院並沒有接受原告關於該法侵犯其結社、集會等權利的主張,因為聯邦憲法並沒有規定這些權利。盡管如此,法院通過審查確認聯邦議會超越立法權,在客觀上保護了原告的結社、集會、罷工和財產權等。

工程師案例,即工程師聯合協會和阿德來德輪船有限公司案件〔5〕是另一件影響深遠的案例。工程師聯合協會是一個全國性的貿易工會,其宗旨是,為全澳洲雇員針對僱主提出增加工資和改善條件等要求和申訴提供服務。其中一個僱主是西澳大利亞的政府企業。協會一開始向聯邦仲裁法院尋求解決爭議的途徑。1904年《聯邦調解和仲裁法》賦予法院對超出任何一州范圍的產業爭議,包括在州控制下的或由公共權力控制的產業爭議,具有阻止和處理的管轄權。西澳大利亞貿易事務部長主張,聯邦法律不能適用於州政府企業。高等法院認為,該法律屬於憲法第51條第35項〔6〕規定的有效權力范圍,沒有什麼理由能夠使州獲得不執行該法律的豁免權。在該案中,高等法院關於憲法第51條第35項的裁決和解釋,使聯邦制定的法律能夠拘束州政府。這一判決在主觀上解決了州與聯邦權利發生的爭端,而在客觀上保護了原告(雇員)的目的。該案是通過確認聯邦立法的合憲性,將州僱主納入受拘束的范圍內,間接達到保護雇員權利自由的結果。

上述案例表明,澳大利亞聯邦高等法院通過適用憲法中的權力條款,審查立法是否超越憲法范圍。對於違憲的,宣布無效;對於合憲的,維護其合憲效力,這些都在客觀上具有保護人權的結果。

(二)運用憲法明示性權利條款直接保護憲法權利

澳大利亞聯邦憲法包含了四條明示性權利:第80條陪審員審判的權利;第116條宗教自由;第117條不得因為居住在其它州,對其居民進行歧視;第51條第31項規定的聯邦在正當補償的基礎上取得州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7〕另外第51條第23A項也提供有限的保護。高等法院直接運用這些規定,作出了不少判決,保護了公民這些權利自由。

1、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憲法第80條規定了公民有權獲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但從高等法院所有的記錄來看,該條受到有限的解釋。第80條保護的權利受到限制,即只有在存在公訴審判的情況下,原告才能獲得陪審的權利。

2、宗教自由。憲法第116條規定,聯邦不得制定關於建立國教、規定任何宗教儀式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不得規定參加宗教考試作為擔任聯邦公職的資格。本條的宗教自由要求堅持非建立原則和自由行使原則。

(1)非建立原則。其中一件詳細且至今仍有權威的是DOGS案件,即Attorney- General (Vict); Ex rel Black v The Commonwealth(1981)146CLR559案件。在該案中,維多利亞州檢察長(Attorney-General)試圖申請法院判決,聯邦對宗教學校的財政資助違反了憲法第116條不得建立國教的規定。原告認為,由於這些學校是建立在宗教基礎上的,因此認為政府的財政支持推動發展了這些學校的宗教事務,使它們達到了聯邦建立宗教的程度。還認為,憲法第116條禁止聯邦制定任何法律對任何特定的宗教提供綜合性的承認、援助或者支持。換言之,主張的理由是,聯邦賦予某種宗教對另一種宗教以特殊優待,這種做法違反了憲法第116條規定。高等法院認為,根據憲法第96條規定,〔8〕由聯邦給州提供的授權要服從第116條規定的限制。但是,高等法院最終以6比1的結果拒絕了這項挑戰。多數法官意見認為,禁止「建立任何形式的宗教」,這一目標的指向是,禁止使某種特定宗教成為國教、建立某種國教或特別加強保護某種宗教使之成為國教。而在本案中,僅僅給宗教活動、教派、宗教學校提供財產援助,這並不能達到建立宗教的程度。

(2)自由行使原則。它保護的基本價值是,個人應當擁有獨立追求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免受政府幹預的自由。主要涉及兩個問題:對這種自由是否存在合法的政府幹預;如何在保護自由表達原則和其它不受保護的原則之間劃分界線?

第一個問題在Kruger v. Commonwealth(1997)190CLR1案件中得到討論。請求人主張,1903年聯邦《防禦法》關於履行軍事服務義務的條款違背了憲法的宗教信仰規定。法院拒絕了這個請求,Griffith首席法官認為,在軍事訓練和自由行使宗教之間不存在沖突,因為軍事訓練沒有對宗教做什麼,Kruger並未被禁止行使宗教自由,因為在他履行軍事服務時,仍然可以信仰他的宗教。

第二個問題是,依據什麼標准可以劃分宗教活動與其它活動?法院有時不得不對「宗教是什麼」這個極為困難的問題進行深究。爭議中有三個方面事項得到澄清。其一,宗教不必是有神論的,但可以說,對宗教的信仰「是信仰超自然、信仰某個事物或某個原則」。換言之,信仰是一種超驗的秩序,它超越日常生活的世界,不能按照通常的方法加以認識。其二,信仰超自然世界的存在並不是自我滿足於建立一種宗教。就是說,必須有一些「行為教規」賦予這種信仰以效力。其三,宗教不必具有合理性。它畢竟只是宗教自由而不是要保證實現合理的宗教自由。第116條並不要求法院評價和判斷現實世界宗教的價值。

3、免遭因居住在不同的州而受歧視的自由。憲法第117條規定,居住於任何州的女王的臣民,不受其他任何州的任何限制或歧視,如該限制或歧視並不同樣適用於居住於該州的女王的臣民者。該條的核心概念是歧視。

代表性案件有二:Henry v. Boehm(1973)128CLR432案件和Street v. Queesland Bar Association(1989)168CLR461;88ALR321案件。兩案都涉及類似的問題。前一案件涉及到南澳大利亞給在該州從事法院執業活動施加了時間限制;後一案件涉及來自其它州的執業者是否准入昆士蘭州的問題。在前一案件中,《南澳大利亞調整執業者准入法院規章》(the Rules of Court Regulating the Admission of Practioners)第27條第1項規定,以前在另一州獲得承認的某人,在申請准入之前,必須在南澳大利亞「居住至少達三個月」。原告認為這一規定是對南澳居民的歧視,違反了第117條。法院多數認為,該要求不具有歧視性。根據法院多數觀點,如果南澳大利亞只對非本州居民加以限制,而不對南澳大利亞居民適用,那是違反憲法第117條的,即存在歧視其他州居民的情況。但是,在該案中,只限制非南澳大利亞居民資格的情況並不存在。因為上述規章對所有要求在南澳獲得法院執業資格的人都規定了必須居住達到一定的連續時間。所有申請執業於法院的人,無論是否南澳大利亞居民,都具有同樣的地位。

4、在正當條件基礎上取得州或者個人的財產

憲法第51條第31項規定,為了維護聯邦的安寧、秩序和良好治理,議會有權根據本憲法,根據公平條件,制定法律,以取得任何州或者任何人的財產。

關於該條的案例,爭議主要是:什麼是取得?什麼是財產?什麼是正當條件?高等法院在判決中闡明了第51條第31項的含義,該條可以被理解為聯邦取得財產權的憲法性源泉。它要求:無論什麼時候,聯邦法律要取得財產,必須以「正當條件」基礎上的補償為前提。法院對第51條第31項中的財產概念給予廣義的解釋。在Minister of State for the Army v. Dalziel(1944)68CLR261案件中,法院作了詳細的闡述。法官多數裁決,財產包括了「金錢、接受金錢支付的權利」〔9〕、知識產權〔10〕和土著人及原海島居民的土地所有權(native title)。〔11〕 「取得」這個概念則受到更多的限制。

綜上可見,雖然從總體上看,法院在運用憲法明示性權利規定保護人權時具有限制性的特點,但是通過處理爭議,法院解決了問題,仍然對公民的權利給予了最低限度的保護。

(三)法院通過審判發現憲法中的默示性權利

默示性權利是指憲法沒有明文規定為權利,而是由高等法院承認的憲法文本和結構,包括憲法所創立的代議和責任政府制度,以及分權可能產生的來自政府權力的許多默示權利(自由)。〔12〕澳聯邦憲法缺少專門的《權利法案》篇章,但是許多條款由於具有限制政府權力的作用,從而使法院在其中發現出默示性權利自由,法院以之為據,保護個人權利。需要指出的是,「法官們必須發現憲法中這些沒有被列舉出來的權利,而不能創造新的權利」。〔13〕

默示權利可以分為兩類:與憲法中特定條款有關的默示性權利和奠基於憲法結構或基本憲法原則之中的憲法權利。〔14〕

1、與憲法中特定條款有關的默示性權利,包括:

(1)憲法第51條開頭規定:議會應當根據本憲法,有權為了聯邦的和平、秩序和良好治理而就下列事項進行立法……。「和平、秩序和良好治理」這些短語,在澳法律傳統中,通常與對立法權的授予相聯系,可以作為對立法權的限制發揮作用。在限制立法權這個意義上,它可以保護公民權利。

(2)第109條也是公民默示權利的重要來源。其規定:在州法律與聯邦法律於同樣主題事項規定不一致時,聯邦法律優先;州法律中與聯邦法律沖突的部分無效。在University of Wollongong v. Metwally(1984)158CLR447;ALR1案件中,法院多數法官將該條作為個人權利的來源,並指出,憲法第109條不僅確立了聯邦法律對州法律的至上性,它也保護個人免遭不公正的對待,即服從有效的但與聯邦同樣主題法律相沖突的州法律的要求。

(3)憲法第三章將司法權排他性地賦予法院,由此引申出一系列的自由權利:保護澳大利亞人獲得最終司法救濟的權利;不僅默示包含了司法權只能被授予第三章的法院,而且也意味著司法權只能被授予法院,被授予的機關必須符合「法院的基本要求」;還引申出正當法律程序和法律之下的平等權。

2、與特定條文無關的默示權利

法院在解釋憲法時,還經常從憲法結構或者基本的普通法原理中引申出一系列權利。主要包括:

(1)默示的討論政治和政府事務的言論自由。憲法確立了民主代議和責任制度,這體現在憲法第7條、第24條、第62條、第64條和第128條等。在Australian Capital Television v. Commonwealth(1992)177CLR106;108ALR577案件中,高等法院以5比2的多數裁決:1942年《聯邦廣告法》條款無效,該法禁止選舉期間在廣播和電視上作政治宣傳廣告。

(2)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等權利。這也產生於憲法確立的代議政府制度。

(3)平等投票權。這是從憲法第7和第24條所確立的「由人民直接選舉」引申出來的。盡管憲法第24條並不要求在嚴格的「票票等值」中獲得選舉的平等,但是在McGinty v.Western Australia(1996)186CLR140案件中,多數法官支持下列主張:第24條「直接由人民選舉」的關鍵用詞確立了在聯邦選舉中政府無權剝奪成年公民的普選權利。Toohey、Gaudron和Gummow三位法官更進一步把投票權平等(或者至少是投票權的相關平等)看成是一個重要原則,默示包含在憲法選舉條款中。在Leeth v. Commonwealth(1992)174CLR455案件中,Deane和Toohey兩位法官認為,法律平等的原則是憲法的「必要的含義」。還認為,這個原則有兩方面含義:第一,所有的人都要服從法律;第二,在法律之下和法院面前所有人都有潛在的和內在的理論上的平等。這兩位法官舉了大量的例子證明這個含義的存在:憲法是人民自由和平等的協議,平等的原則內在於聯邦司法權的平等保護觀念中,如果人民的權利在州得到非歧視的保護而得不到聯邦的保護,那是十分可笑的。

(四)運用國際人權條約中的有關規定保護人權

在澳大利亞,如果沒有國內的具體實施法律,被其批準的國際公約和條約並不自然生效。但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並非簡單地堅持這一點。對於本國已經批准、但尚未制定國內法律加以落實的國際條約,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國際條約的國內拘束力,以此保護公民的權利。

憲法為本國制定涉外方面的法律提供了依據。憲法第51條第29項規定,聯邦有權就與「外部事務」有關事項進行立法。它有兩個基本的含義:

(1)聯邦可以對澳大利亞地理范圍之外的任何人、地方、事項和事物〔15〕進行立法。

(2)外交關系。這是最具有爭議性的方面,也是與國際條約和公約發生關系的主要依據。聯邦頒布與此相關的立法有三個方面的內容:與條約和公約有關的立法、涉及國際事項的立法、與澳大利亞外交事務有關的其它立法。法院就國內法與國際人權公約之間的關系作出過一些判例,其中一件是蒂歐案件(Teoh case)。〔16〕

1995年4月7日,在Teoh 案件中,高等法院針對澳大利亞已經批准但未制定國內實施法的條約效力問題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就實施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闡明了看法。該公約已被澳大利亞批准,但條約未被納入澳大利亞法律中。這表明條約並不自然在澳大利亞發生效力。該案爭議的是,公共當局在決定是否將一個外國人(他的孩子具有澳大利亞公民資格)驅逐出境使其回到馬來西亞時,是否需要考慮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考慮兒童權利公約。爭議中的外國人蒂歐被控告在澳大利亞犯有毒品犯罪行為,涉嫌進口和持有海洛因。蒂歐主張,國家應當考慮《兒童權利公約》,這對他來說很重要,因為如果公約得到考慮,其結果可能大相徑庭。

高等法院的觀點是:(1)條約不是澳大利亞法律的一部分,除非有立法才能使其生效;在澳大利亞法律制度下,沒有納入澳大利亞法律的條約不可能作為直接的個人權利和義務的來源得到實施。(2)澳大利亞政府已經批准但沒有納入澳大利亞法律體系的條約可能引起一個「合法的期待」,即決策者應當根據該條約作出行為:批准一個公約是行政政府對世界和澳大利亞人民作出的積極聲明,政府及其代理機構將根據公約行為。該積極聲明是「合法期待」的合適基礎,在沒有相反的法令和行為表示時,行政決策者將按照公約行為。在決定驅逐蒂歐時,移民種族部門考慮的主要因素是,被告是否符合良好品質的要求,而《兒童權利公約》的機制則要求將兒童的利益作為考慮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至少對良好品質要求來說處於平等地位)。移民種族部門在決定驅逐蒂歐時,只將良好品質作為主要因素,未將該案件中兒童的利益作為主要因素,這個做法是不適當的,也是錯誤的。該案件判決後,引起政府的巨大震動,政府發表聲明進行抵制。盡管如此,判決的結果在事實上對澳大利亞政府的行為產生了某些法律影響。至今,這些問題仍在爭論。

由此看出,盡管澳大利亞法院面臨著艱難的選擇,但它們還是努力促使本國政府實施條約、公約,保護人權,這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澳大利亞的司法判決對於其它國家推進條約、公約的司法化和實證化無疑具有重要的啟發。

三、小結

從上文分析可見,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努力克服成文憲法的缺陷,重視運用憲法保護公民權利。它們這種認真對待憲法的態度非常可貴。第一,澳大利亞憲法中缺乏許多憲法權利,但法院仍然重視運用憲法保護人權。這種現象的出現絕非偶然,因為各國認識到,憲法的司法保護是公民權利最為有力的保障措施,憲法審查也是制約權力的有效途徑。第二,在憲法存在缺陷而不利於保護公民權利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應當發揮積極能動作用,被動消極的做法不符合當今時代發展的要求。通過憲法解釋,可以彌補憲法的不足,促使憲法修改完善,也有利於監督立法權,以保護公民的權利。

當然,由於澳制憲者對人權保護的輕視,以及澳大利亞聯邦憲法中缺乏專門《權利法案》篇章,這些都嚴重地制約了法院運用憲法對人權的保護,也給澳大利亞帶來了極大的消極影響。一方面,憲法對公民憲法權利的規定有限,對於默示性權利的認識則處於模糊不確定的狀態,因此,人權容易受到國家機關的侵害。其次,由於法院在運用憲法保護人權上所存在的缺陷,也給澳大利亞在國際上帶來了消極的聲譽影響。與其它普通法國家如加拿大、英國、紐西蘭等相比,澳大利亞顯然落後。所以盡快制定專門的權利法案,或者在憲法中增加專門的《權利法案》是不可阻擋的潮流。

㈨ 在美國偷偷寄煙去澳大利亞怎麼處理

在美國偷偷寄煙去澳大利亞要去報備。攜帶煙草製品入境澳大利亞按規定申報。澳大利亞,對進口控制比較嚴格。是從外國供應商訂貨、網購還是私人發貨進入澳大利亞的任何煙草產品(包括香煙、糖蜜香煙、散葉煙草),都需要獲得澳內政部頒發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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