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看待華為在澳大利亞的裁員計劃
華為澳大利亞裁員是一種戰略性決策, 在澳大利亞對華為政策的影響下華為戰略性裁員,只留下數名領導層,基層員工多被裁員,澳大利亞終止和華為的多項合作,所以公司沒有必要留大量澳大利亞公民在公司上班,畢竟澳大利亞政府在制裁華為,華為撤資並裁員很正常,華為在媒體前說澳洲一直不是很大的市場,說明華為已經開始逐漸從澳洲撤資裁員,減少自己的支出,其實造成這樣的原因都取決於澳大利亞政府對華為的政策,總的來說不能因為國家之間的意識形態的不同來影響企業,企業是無辜的,華為在通信方面的傑出成績澳大利亞在制裁華為後會影響本國通信網路,澳大利亞在平時生活中會深刻體會到的,華為對澳大利亞的政策直接影響到以後澳大利亞通信的發展,雖然他可以自己發展但是在現在信息高度發達的時代想要重新發展是很難的,會導致人們的生活質量下降,網路通訊功能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
2.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一、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結構和內容上的特點
1900年澳大利亞聯邦憲法在結構和內容上具有自己的特點。這些特點對澳高等法院運用憲法保護公民權利產生了深刻影響。
(一)形式上的特點:憲法中沒有包含專章《權利法案》,也沒有制定專門的人權法。
澳大利亞聯邦憲法是成文憲法,但是憲法中沒有專章《權利法案》,也沒有另行制定專門的《人權法》。這明顯區別於美國、英國、加拿大和紐西蘭。英國是世界上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國家,但迫於遵守《歐洲人權公約》的壓力,於1998年制定了專門的《人權法》,並於2000年2月10日實施。美國聯邦憲法原文也沒有專章《權利法案》,但在1789年制定了十條修正案即《權利法案》,以後逐步增加。加拿大1982年憲法包含了專門的《權利與自由憲章》。紐西蘭於1990年頒布了《權利法案法》(Bill of Rights Act 1990)。甚至在澳大利亞一些州也頒布了人權法或提出了專門的人權報告。如澳大利亞首都地區於2004年頒布了《首都地區人權法》(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 Human Rights Act 2004)。新南威爾士州於2001年頒布了《新南威爾士權利法案報告》(A NSW Bill of Rights Report)。
(二)內容上的特點:權力配置,權利有限。
由於特殊的背景,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的主要內容是配置聯邦和州權力,即調整權力之間的分配,包括橫向的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系;縱向的聯邦與州之間的權力劃分。憲法第128條和9個修正案絕大多數條款也是關於權力劃分的,可以說,澳大利亞聯邦憲法屬於權力配置型憲法。學者稱之為「憲法的中心功能是分配政府權力。」〔1〕現行憲法中只包含有限的明示性權利。〔2〕由於這個原因,澳高等法院在保護人權方面,遠不能象美國最高法院那樣更積極主動地發揮更大的作用。但是,高等法院還是在運用憲法保護人權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
二、高等法院運用憲法保護權利的四種途徑
澳大利亞高等法院運用憲法保護人權的方法主要有四種:運用憲法中的權力條款,解決權力爭端,間接保護人權;適用憲法中的明示性權利自由直接保護人權;設法發現憲法中包含的默示性權利自由,拓展保護人權的空間;還通過運用憲法中的規定,充分發揮本國批準的國際人權條約來保護人權。
(一)通過適用憲法權力條文間接保護權利
這是澳高等法院運用憲法保護公民權利的重要方式。憲法明確列舉聯邦議會立法權范圍,憲法的重點在於限制聯邦議會權力。下列這些原則是決定聯邦立法是否合憲的主要標准,也是聯邦議會的主要立法權力。法院運用這些規定來審查議會立法是否合憲,進而達到保護公民權利的結果。
1、聯邦立法必須在憲法賦予的立法權事項范圍之內。
聯邦憲法下列條款規定了聯邦的立法范圍,它為立法機關行使權力劃定了界限:
(1)憲法第51條中列舉的權力,共有39項事項。除了少數排他性的權力屬於聯邦行使外,如聯邦與太平洋島嶼之間的關系外,多數權力屬於聯邦與州共享的權力。憲法第51條明確列舉聯邦議會立法權主要包括:州際和海外貿易及商業權;不得在州之間或在州內的不同組成部分之間實行稅務歧視;商品生產和出口的獎勵金,這些獎勵金應當在全澳大利亞統一;聯邦公共信用借債;郵政、電話和其它此類服務;公司權力;種族方面的權力;外部事務權力;根據正當條件強制獲得財產權;附帶性權力(包括潛在的因主權國家地位而擁有的權力)等。
(2)憲法第52條賦予聯邦排他性的權力,即為了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聯邦有權對下列事項進行立法:聯邦政府所在地,以及為了公共利益而取得的各地方;關於管理權,根據本憲法已經移交給聯邦政府的公用事業任何部門的事項;其他經本憲法宣布屬於議會專屬性權力范圍的事項,如第90條的消費稅和關稅、第111條的州將部分地區讓與聯邦,並對聯邦處理該地區事務的絕對服從。
(3)憲法第122條規定,聯邦可以為任何由州放棄的並被聯邦接受的地區、由女王置於聯邦權力下並經聯邦接受的,或者以其它方式由聯邦取得的任何領土進行立法。
(4)憲法還被解釋為賦予聯邦議會對全國性事項有默示(implied)的立法權。
2、如果沒有遵守憲法規定的下列形式和程序規則,議會立法可能無效。
聯邦憲法第54條關於撥款支出的法律要求;第55條關於強制征稅的法律形式要求;第57條規定,在參眾兩院發生沖突時,解決爭議的程序性要求。
上述規定都是約束聯邦議會立法權力的憲法依據,如果議會制定的法律因為超越憲法賦予的權力種類和范圍,進而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可以提起違憲審查訴訟,提出立法越權的主張,從而達到間接保護權利的目的。
當然,這種方式對人權的保護是間接的。因為,如果當事人權利受到了侵害,此時只能主張立法機關行使的立法權超越范圍;再者,就大多數憲法權力條款來說,法院並不承認它們具有保護人權的主觀權力性質,即不能以權利自由作為起訴的理由,只能以議會立法越權為訴由。因此,這種保護方式在主觀上是為了解決權力爭端,客觀上具有保護人權的效果。此即憲法權力條款所影射出來的人權保護。
如澳大利亞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法院有違憲審查權,但憲法規定了聯邦高等法院有憲法的解釋權。法院據此規定,對聯邦議會制定的法院進行審查,作出了該立法超越憲法規定的判決,從而解決了立法越權的問題,也間接保護了原告的權利自由。此即共產黨案件〔3〕。該案件涉及的爭議是1950年聯邦議會制定《共產黨解散法》是否違憲侵犯權利自由。該法規定:解散共產黨,並成立一個組織接收共產黨黨產;還規定,凡是沒有經過登記注冊為產業組織,並與共產黨有聯系的團體或者機構,只要聯邦總督認為該組織的存在有害於聯邦的防衛和安全,均為非法。該法律的前言聲稱,共產黨在澳大利亞從事運用暴力推翻政府制度的活動,並通過罷工和停止工作等方法給國家的防衛和重大的產業制度造成損害。對於上述法律規定,共產黨和一些工會組織向聯邦高等法院提起訴訟,控告議會法律違反了憲法第51條第6項〔4〕賦予的權力;還認為該法侵犯了原告的結社、集會、罷工和財產權。法院審查認為,該法律超越了憲法授給議會的權力范圍,因為在和平時期,憲法第51條第6項的防禦權不能被延伸來批准該法律。法院並沒有接受原告關於該法侵犯其結社、集會等權利的主張,因為聯邦憲法並沒有規定這些權利。盡管如此,法院通過審查確認聯邦議會超越立法權,在客觀上保護了原告的結社、集會、罷工和財產權等。
工程師案例,即工程師聯合協會和阿德來德輪船有限公司案件〔5〕是另一件影響深遠的案例。工程師聯合協會是一個全國性的貿易工會,其宗旨是,為全澳洲雇員針對僱主提出增加工資和改善條件等要求和申訴提供服務。其中一個僱主是西澳大利亞的政府企業。協會一開始向聯邦仲裁法院尋求解決爭議的途徑。1904年《聯邦調解和仲裁法》賦予法院對超出任何一州范圍的產業爭議,包括在州控制下的或由公共權力控制的產業爭議,具有阻止和處理的管轄權。西澳大利亞貿易事務部長主張,聯邦法律不能適用於州政府企業。高等法院認為,該法律屬於憲法第51條第35項〔6〕規定的有效權力范圍,沒有什麼理由能夠使州獲得不執行該法律的豁免權。在該案中,高等法院關於憲法第51條第35項的裁決和解釋,使聯邦制定的法律能夠拘束州政府。這一判決在主觀上解決了州與聯邦權利發生的爭端,而在客觀上保護了原告(雇員)的目的。該案是通過確認聯邦立法的合憲性,將州僱主納入受拘束的范圍內,間接達到保護雇員權利自由的結果。
上述案例表明,澳大利亞聯邦高等法院通過適用憲法中的權力條款,審查立法是否超越憲法范圍。對於違憲的,宣布無效;對於合憲的,維護其合憲效力,這些都在客觀上具有保護人權的結果。
(二)運用憲法明示性權利條款直接保護憲法權利
澳大利亞聯邦憲法包含了四條明示性權利:第80條陪審員審判的權利;第116條宗教自由;第117條不得因為居住在其它州,對其居民進行歧視;第51條第31項規定的聯邦在正當補償的基礎上取得州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7〕另外第51條第23A項也提供有限的保護。高等法院直接運用這些規定,作出了不少判決,保護了公民這些權利自由。
1、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憲法第80條規定了公民有權獲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但從高等法院所有的記錄來看,該條受到有限的解釋。第80條保護的權利受到限制,即只有在存在公訴審判的情況下,原告才能獲得陪審的權利。
2、宗教自由。憲法第116條規定,聯邦不得制定關於建立國教、規定任何宗教儀式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不得規定參加宗教考試作為擔任聯邦公職的資格。本條的宗教自由要求堅持非建立原則和自由行使原則。
(1)非建立原則。其中一件詳細且至今仍有權威的是DOGS案件,即Attorney- General (Vict); Ex rel Black v The Commonwealth(1981)146CLR559案件。在該案中,維多利亞州檢察長(Attorney-General)試圖申請法院判決,聯邦對宗教學校的財政資助違反了憲法第116條不得建立國教的規定。原告認為,由於這些學校是建立在宗教基礎上的,因此認為政府的財政支持推動發展了這些學校的宗教事務,使它們達到了聯邦建立宗教的程度。還認為,憲法第116條禁止聯邦制定任何法律對任何特定的宗教提供綜合性的承認、援助或者支持。換言之,主張的理由是,聯邦賦予某種宗教對另一種宗教以特殊優待,這種做法違反了憲法第116條規定。高等法院認為,根據憲法第96條規定,〔8〕由聯邦給州提供的授權要服從第116條規定的限制。但是,高等法院最終以6比1的結果拒絕了這項挑戰。多數法官意見認為,禁止「建立任何形式的宗教」,這一目標的指向是,禁止使某種特定宗教成為國教、建立某種國教或特別加強保護某種宗教使之成為國教。而在本案中,僅僅給宗教活動、教派、宗教學校提供財產援助,這並不能達到建立宗教的程度。
(2)自由行使原則。它保護的基本價值是,個人應當擁有獨立追求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免受政府幹預的自由。主要涉及兩個問題:對這種自由是否存在合法的政府幹預;如何在保護自由表達原則和其它不受保護的原則之間劃分界線?
第一個問題在Kruger v. Commonwealth(1997)190CLR1案件中得到討論。請求人主張,1903年聯邦《防禦法》關於履行軍事服務義務的條款違背了憲法的宗教信仰規定。法院拒絕了這個請求,Griffith首席法官認為,在軍事訓練和自由行使宗教之間不存在沖突,因為軍事訓練沒有對宗教做什麼,Kruger並未被禁止行使宗教自由,因為在他履行軍事服務時,仍然可以信仰他的宗教。
第二個問題是,依據什麼標准可以劃分宗教活動與其它活動?法院有時不得不對「宗教是什麼」這個極為困難的問題進行深究。爭議中有三個方面事項得到澄清。其一,宗教不必是有神論的,但可以說,對宗教的信仰「是信仰超自然、信仰某個事物或某個原則」。換言之,信仰是一種超驗的秩序,它超越日常生活的世界,不能按照通常的方法加以認識。其二,信仰超自然世界的存在並不是自我滿足於建立一種宗教。就是說,必須有一些「行為教規」賦予這種信仰以效力。其三,宗教不必具有合理性。它畢竟只是宗教自由而不是要保證實現合理的宗教自由。第116條並不要求法院評價和判斷現實世界宗教的價值。
3、免遭因居住在不同的州而受歧視的自由。憲法第117條規定,居住於任何州的女王的臣民,不受其他任何州的任何限制或歧視,如該限制或歧視並不同樣適用於居住於該州的女王的臣民者。該條的核心概念是歧視。
代表性案件有二:Henry v. Boehm(1973)128CLR432案件和Street v. Queesland Bar Association(1989)168CLR461;88ALR321案件。兩案都涉及類似的問題。前一案件涉及到南澳大利亞給在該州從事法院執業活動施加了時間限制;後一案件涉及來自其它州的執業者是否准入昆士蘭州的問題。在前一案件中,《南澳大利亞調整執業者准入法院規章》(the Rules of Court Regulating the Admission of Practioners)第27條第1項規定,以前在另一州獲得承認的某人,在申請准入之前,必須在南澳大利亞「居住至少達三個月」。原告認為這一規定是對南澳居民的歧視,違反了第117條。法院多數認為,該要求不具有歧視性。根據法院多數觀點,如果南澳大利亞只對非本州居民加以限制,而不對南澳大利亞居民適用,那是違反憲法第117條的,即存在歧視其他州居民的情況。但是,在該案中,只限制非南澳大利亞居民資格的情況並不存在。因為上述規章對所有要求在南澳獲得法院執業資格的人都規定了必須居住達到一定的連續時間。所有申請執業於法院的人,無論是否南澳大利亞居民,都具有同樣的地位。
4、在正當條件基礎上取得州或者個人的財產
憲法第51條第31項規定,為了維護聯邦的安寧、秩序和良好治理,議會有權根據本憲法,根據公平條件,制定法律,以取得任何州或者任何人的財產。
關於該條的案例,爭議主要是:什麼是取得?什麼是財產?什麼是正當條件?高等法院在判決中闡明了第51條第31項的含義,該條可以被理解為聯邦取得財產權的憲法性源泉。它要求:無論什麼時候,聯邦法律要取得財產,必須以「正當條件」基礎上的補償為前提。法院對第51條第31項中的財產概念給予廣義的解釋。在Minister of State for the Army v. Dalziel(1944)68CLR261案件中,法院作了詳細的闡述。法官多數裁決,財產包括了「金錢、接受金錢支付的權利」〔9〕、知識產權〔10〕和土著人及原海島居民的土地所有權(native title)。〔11〕 「取得」這個概念則受到更多的限制。
綜上可見,雖然從總體上看,法院在運用憲法明示性權利規定保護人權時具有限制性的特點,但是通過處理爭議,法院解決了問題,仍然對公民的權利給予了最低限度的保護。
(三)法院通過審判發現憲法中的默示性權利
默示性權利是指憲法沒有明文規定為權利,而是由高等法院承認的憲法文本和結構,包括憲法所創立的代議和責任政府制度,以及分權可能產生的來自政府權力的許多默示權利(自由)。〔12〕澳聯邦憲法缺少專門的《權利法案》篇章,但是許多條款由於具有限制政府權力的作用,從而使法院在其中發現出默示性權利自由,法院以之為據,保護個人權利。需要指出的是,「法官們必須發現憲法中這些沒有被列舉出來的權利,而不能創造新的權利」。〔13〕
默示權利可以分為兩類:與憲法中特定條款有關的默示性權利和奠基於憲法結構或基本憲法原則之中的憲法權利。〔14〕
1、與憲法中特定條款有關的默示性權利,包括:
(1)憲法第51條開頭規定:議會應當根據本憲法,有權為了聯邦的和平、秩序和良好治理而就下列事項進行立法……。「和平、秩序和良好治理」這些短語,在澳法律傳統中,通常與對立法權的授予相聯系,可以作為對立法權的限制發揮作用。在限制立法權這個意義上,它可以保護公民權利。
(2)第109條也是公民默示權利的重要來源。其規定:在州法律與聯邦法律於同樣主題事項規定不一致時,聯邦法律優先;州法律中與聯邦法律沖突的部分無效。在University of Wollongong v. Metwally(1984)158CLR447;ALR1案件中,法院多數法官將該條作為個人權利的來源,並指出,憲法第109條不僅確立了聯邦法律對州法律的至上性,它也保護個人免遭不公正的對待,即服從有效的但與聯邦同樣主題法律相沖突的州法律的要求。
(3)憲法第三章將司法權排他性地賦予法院,由此引申出一系列的自由權利:保護澳大利亞人獲得最終司法救濟的權利;不僅默示包含了司法權只能被授予第三章的法院,而且也意味著司法權只能被授予法院,被授予的機關必須符合「法院的基本要求」;還引申出正當法律程序和法律之下的平等權。
2、與特定條文無關的默示權利
法院在解釋憲法時,還經常從憲法結構或者基本的普通法原理中引申出一系列權利。主要包括:
(1)默示的討論政治和政府事務的言論自由。憲法確立了民主代議和責任制度,這體現在憲法第7條、第24條、第62條、第64條和第128條等。在Australian Capital Television v. Commonwealth(1992)177CLR106;108ALR577案件中,高等法院以5比2的多數裁決:1942年《聯邦廣告法》條款無效,該法禁止選舉期間在廣播和電視上作政治宣傳廣告。
(2)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等權利。這也產生於憲法確立的代議政府制度。
(3)平等投票權。這是從憲法第7和第24條所確立的「由人民直接選舉」引申出來的。盡管憲法第24條並不要求在嚴格的「票票等值」中獲得選舉的平等,但是在McGinty v.Western Australia(1996)186CLR140案件中,多數法官支持下列主張:第24條「直接由人民選舉」的關鍵用詞確立了在聯邦選舉中政府無權剝奪成年公民的普選權利。Toohey、Gaudron和Gummow三位法官更進一步把投票權平等(或者至少是投票權的相關平等)看成是一個重要原則,默示包含在憲法選舉條款中。在Leeth v. Commonwealth(1992)174CLR455案件中,Deane和Toohey兩位法官認為,法律平等的原則是憲法的「必要的含義」。還認為,這個原則有兩方面含義:第一,所有的人都要服從法律;第二,在法律之下和法院面前所有人都有潛在的和內在的理論上的平等。這兩位法官舉了大量的例子證明這個含義的存在:憲法是人民自由和平等的協議,平等的原則內在於聯邦司法權的平等保護觀念中,如果人民的權利在州得到非歧視的保護而得不到聯邦的保護,那是十分可笑的。
(四)運用國際人權條約中的有關規定保護人權
在澳大利亞,如果沒有國內的具體實施法律,被其批準的國際公約和條約並不自然生效。但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並非簡單地堅持這一點。對於本國已經批准、但尚未制定國內法律加以落實的國際條約,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國際條約的國內拘束力,以此保護公民的權利。
憲法為本國制定涉外方面的法律提供了依據。憲法第51條第29項規定,聯邦有權就與「外部事務」有關事項進行立法。它有兩個基本的含義:
(1)聯邦可以對澳大利亞地理范圍之外的任何人、地方、事項和事物〔15〕進行立法。
(2)外交關系。這是最具有爭議性的方面,也是與國際條約和公約發生關系的主要依據。聯邦頒布與此相關的立法有三個方面的內容:與條約和公約有關的立法、涉及國際事項的立法、與澳大利亞外交事務有關的其它立法。法院就國內法與國際人權公約之間的關系作出過一些判例,其中一件是蒂歐案件(Teoh case)。〔16〕
1995年4月7日,在Teoh 案件中,高等法院針對澳大利亞已經批准但未制定國內實施法的條約效力問題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就實施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闡明了看法。該公約已被澳大利亞批准,但條約未被納入澳大利亞法律中。這表明條約並不自然在澳大利亞發生效力。該案爭議的是,公共當局在決定是否將一個外國人(他的孩子具有澳大利亞公民資格)驅逐出境使其回到馬來西亞時,是否需要考慮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考慮兒童權利公約。爭議中的外國人蒂歐被控告在澳大利亞犯有毒品犯罪行為,涉嫌進口和持有海洛因。蒂歐主張,國家應當考慮《兒童權利公約》,這對他來說很重要,因為如果公約得到考慮,其結果可能大相徑庭。
高等法院的觀點是:(1)條約不是澳大利亞法律的一部分,除非有立法才能使其生效;在澳大利亞法律制度下,沒有納入澳大利亞法律的條約不可能作為直接的個人權利和義務的來源得到實施。(2)澳大利亞政府已經批准但沒有納入澳大利亞法律體系的條約可能引起一個「合法的期待」,即決策者應當根據該條約作出行為:批准一個公約是行政政府對世界和澳大利亞人民作出的積極聲明,政府及其代理機構將根據公約行為。該積極聲明是「合法期待」的合適基礎,在沒有相反的法令和行為表示時,行政決策者將按照公約行為。在決定驅逐蒂歐時,移民種族部門考慮的主要因素是,被告是否符合良好品質的要求,而《兒童權利公約》的機制則要求將兒童的利益作為考慮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至少對良好品質要求來說處於平等地位)。移民種族部門在決定驅逐蒂歐時,只將良好品質作為主要因素,未將該案件中兒童的利益作為主要因素,這個做法是不適當的,也是錯誤的。該案件判決後,引起政府的巨大震動,政府發表聲明進行抵制。盡管如此,判決的結果在事實上對澳大利亞政府的行為產生了某些法律影響。至今,這些問題仍在爭論。
由此看出,盡管澳大利亞法院面臨著艱難的選擇,但它們還是努力促使本國政府實施條約、公約,保護人權,這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澳大利亞的司法判決對於其它國家推進條約、公約的司法化和實證化無疑具有重要的啟發。
三、小結
從上文分析可見,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努力克服成文憲法的缺陷,重視運用憲法保護公民權利。它們這種認真對待憲法的態度非常可貴。第一,澳大利亞憲法中缺乏許多憲法權利,但法院仍然重視運用憲法保護人權。這種現象的出現絕非偶然,因為各國認識到,憲法的司法保護是公民權利最為有力的保障措施,憲法審查也是制約權力的有效途徑。第二,在憲法存在缺陷而不利於保護公民權利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應當發揮積極能動作用,被動消極的做法不符合當今時代發展的要求。通過憲法解釋,可以彌補憲法的不足,促使憲法修改完善,也有利於監督立法權,以保護公民的權利。
當然,由於澳制憲者對人權保護的輕視,以及澳大利亞聯邦憲法中缺乏專門《權利法案》篇章,這些都嚴重地制約了法院運用憲法對人權的保護,也給澳大利亞帶來了極大的消極影響。一方面,憲法對公民憲法權利的規定有限,對於默示性權利的認識則處於模糊不確定的狀態,因此,人權容易受到國家機關的侵害。其次,由於法院在運用憲法保護人權上所存在的缺陷,也給澳大利亞在國際上帶來了消極的聲譽影響。與其它普通法國家如加拿大、英國、紐西蘭等相比,澳大利亞顯然落後。所以盡快制定專門的權利法案,或者在憲法中增加專門的《權利法案》是不可阻擋的潮流。
3. 如何評價中國與澳大利亞目前的關系
根據海外網的報道,雖然這已經是澳大利亞在兩年之內第六次求和,但是很明顯這只是局限在社交平台之上,並沒有落實到實際當中。
所以對於這樣的求和,我們並不會放在心上,也不會對我們產生任何的影響。從這一次的求和我們可以看出他們充分的利用社交平台這樣的新興媒體在發表自己的見解表示澳大利亞希望能夠單方面的跟中國重歸於好。
但實際上從他們的行動,我們完全看不到任何的誠意。那麼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我對澳大利亞六次求和的一些看法。
求和的目的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澳大利亞是一個重要的原材料出口國,因為在他們的國內並沒有形成完整的產業鏈,所以需要將很多的原材料進行出口,同時他們國內的人口也沒有辦法消耗掉他們的產能,而我們中國的人口將會為他們提供廣闊的市場。
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我們跟澳大利亞斷絕一些貿易關系的話,那麼對澳大利亞造成的沖擊是非常大的,畢竟在此前我們是他們最大的消費國。特別是我們在鐵礦石以及一些牛羊肉和小麥的使用量上,都為澳大利亞提供了很多的銷售量。
4. 如何看待澳大利亞某高官在辦公室擺放美少女手辦,被指責心理變態
我覺得作為一名政府機關的高級官員,在辦公場所擺放過分裸露的美少女手辦確實不合時宜。雖然不能因為別人的小眾愛好就給他扣上心理變態的帽子,但是他的行為確實不妥,對其他員工以及整個公司形象都產生了不良的影響。
其次,這位澳大利亞官員是一名政府高官,不僅象徵著國家,也代表了權利。每天需要接見的下屬同行數不勝數。在這種情況下,他不僅在辦公室放滿了手辦,還有一些穿著暴露的女性手辦。這不僅會使政府的形象大打折扣,還會使尤其是女性在內的員工感到不適,覺得受到了騷擾和冒犯。
5. 澳大利亞山火燒了七周,你怎樣看待澳大利亞政府面對火災時的做法
根據國外媒體報道,澳大利亞東北部出現了山火火情,而這場山火已經燃燒了7周之久,大量的植物在大火中燃燒殆盡,還有很多動物被迫失去自己的家園,過火的面積更是超過8萬公頃,而根據氣象台預計,在未來的幾天會出現高溫和強風天氣,給山火的撲滅帶來了很大的難題,大量的山火也容易造成溫室效應,同時對當地的居民生活造成嚴重的影響,當我們遇到上火的時候,一定要做出正確的處置。
桉樹易燃的屬性無疑就是可燃物,造成這個山火的原因有的說是人為縱火,有的說是意外,有的說是雷擊,但是無論是什麼,桉樹易燃的屬性、澳大利亞炎熱的天氣、乾燥的夏風,真的是給山火的進一步蔓延提供了助燃物。我們知道,燃燒的三要素就是火源、可燃物、助燃物。這樣下來,三個要素都齊全了。
6. 加拿大好還是澳大利亞好技術移民~!
轉一篇文章你看:
我想目前中國人上廣泛認為適合移民國家主要有四個:北美的美國和加拿大;大洋洲的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其中美國和紐西蘭因為各自都有很嚴重的劣勢(前者要求太高,後者經濟不夠發達)目前中國移民大多集中在澳大利亞和加拿大。
本人拿了國內大學學士去了加拿大ubc讀碩士,畢業後申請美國的學校未果,經過多方考慮移民去了悉尼,我想我還是有資格比較一下這兩個國家的。
首先介紹一下兩個國家的概況吧,還是能說明一些問題的。澳洲人口2000萬,國土面積770萬平方公里,2004年人均收入21,650 ,世界排名19;加拿大人口2700萬,國土面積997.61萬平方公里,2004年人均收入23,930 ,排名世界18。數字上看加拿大都要略勝一籌,不過差距都很小,基本是一個檔次。
從經濟上看,兩個國家製造業都不是很發達,重工業基本都沒有,強項都是農業和類似礦石這樣的出口加工業,兩國都是世界上排名前列的農業出口國,澳洲更是世界最大的羊肉出口國(但澳洲人很少吃羊肉)。
評價:加拿大略勝
國際政治上看兩國都是英聯邦成員國,加拿大是七國集團的成員,雖然排最後,不過也很值得驕傲。但是在各自區域上來看,加拿大隻能唯美國馬首是瞻,澳洲在自己的區域則是無可爭議的老大,評價:打成平手。
氣候上澳洲在南半球,加拿大在北半球,差異很大,至於哪裡更好,自然是各有所好,就我個人感覺,澳洲比加拿大最好的一點就是氣候了。我在溫哥華呆了一年半,那裡的氣候基本上和中國東北差不多(我本科是在哈爾濱念的),夏天要比哈爾濱涼快,冬天戶外要冷一點,但是只要待在室內,你是不會感到冷的,但還是不適合大多數中國人生存。澳洲就不用多說了,冬天有幾天會冷,夏天有幾天會熱,剩下的330的多天簡直就像是度假。
評價:澳洲勝
教育上不太好比較,我本來以為加拿大畢竟是在北美,應該要好一些(當初就是沖著北美去的),不過有兩個資料可以參考,一個是泰晤士報的世界大學排名,澳洲有7個大學排名前五十,加拿大隻有3個。另外一個是香港人心中留學的選擇地,第一就是澳洲,超過10%的香港人都選擇去澳洲留學,英國排名第二,加拿大落後美國排第四。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很難說,不過個人感覺可能是因為澳洲學校的海外學生數量要強於加拿大,所以造成在國際聲望好一些,另外加拿大不少優秀的學者都被美國吸引走了,畢竟加拿大和美國稅收上差距太大了,當然,加拿大本土的好學生也基本都被美國吸引走了,很多美國不怎麼樣的都來加拿大讀書。不過加拿大的學費要比美國英國和澳洲便宜不少,我在ubc時候學費只有3600(當然,ubc也確實比別的學校便宜,多倫多就要貴好多),表妹在澳洲讀master一年要20000(補充一下,兩國的貨幣匯率基本上等值)生活費差不多,租房一般都在450-600塊。
評價:澳洲略勝(主要是因為那個排名)
自然資源可能是澳洲和加拿大在世界上范圍最強的了,2000年聯合國千年領袖會議上公布了一份各國人均自然資源排名,澳洲第一,加拿大第二。具體哪些資源不太清楚,澳洲似乎礦石很豐富,加拿大好像也是油礦什麼的很多。
評價:平手
自然環境還是澳洲因為氣候的緣故要好,悉尼人都說自己好像成天在花園度假一樣,另外,澳洲的城市人口好像要比加拿大多一些,溫哥華只有55萬人,悉尼差不多350萬,但是澳洲城市外居民很少,不知道為什麼。自然風光是澳洲最吸引我的了,沒去過大堡礁簡直這輩子就白活了。澳洲是世界上著名的旅遊度假勝地,加拿大就要差很多了。
評價:澳洲勝
移民政策上,我不太好說,因為都是找別人幫忙辦的,不過應該相差不多,加拿大更容易,因為很多人可以不考雅思,澳洲雅思5分或者6分是必需的(其實技術移民英文都不差)很多移民到加拿大的是不具備移民澳洲的資格的。移民來源應該都差不多,大多是亞洲和英聯邦的南非這些地方,不過感覺加拿大每年要流失到美國一些高素質人才,另外加拿大的黑人明顯要比澳洲多,澳洲的移民中還有很大一部分是英國和歐洲國家的,加拿大的歐洲移民就很少。
評價:打平,加拿大移民政策寬松,澳洲移民素質略高
福利方面不用多說了,這是中國人移民最大的原因之一,兩國基本都很優越,當然,是建立在你交好多稅的基礎上,似乎唯一比較重大的差別是退休金的發放上,澳州是18歲以後在澳洲住滿10年就可以領全額退休金,加拿大要苛刻一些,必須住滿40年,少住一年就減去四十分之一。
評價:平手
同中國關繫上,澳洲因為和亞洲地理位置的接近受益很大,今年以來澳洲政府正在和中國商談自由貿易協定(西方國家中第一個)一旦成功,則很可能最終形成中國+日本+韓國+澳洲的共同大市場,加拿大和中國經濟上往來很少,基本都是進口中國商品和出口農產品,貿易額相比澳洲可以忽略,兩國關系也很平穩,沒有太好也不很疏遠。
評價:澳洲全方位勝
綜上各種原因,我還是選擇了澳洲而不是加拿大,希望國內有移民意向的首先明白,加拿大雖然離美國近,不過想取道加拿大去美國還是很難的(廢話,能去美國誰去加拿大)現在因為加拿大經濟不景氣,加拿大人都想各種辦法移居美國,很多加拿大人在大學甚至高中時代就去美國讀書換取身份,當然也有很多人保留加拿大國籍在美國工作,知名度很高的就有剛剛去世的那個著名的電視新聞主持人(名字忘了),像墨西哥一樣,加拿大正在被美國邊緣化的越來越差。
另外,澳洲的華人感覺要比加拿大少一點,在加拿大不會說英語照樣獲得自由自在。
附錄,加拿大政府自己的一份調查結果顯示,澳大利亞是世界范圍移民第一選擇,加拿大排名第二
全球移民調查澳洲列第一加拿大第二
最近,有關部門就一個國家的旅遊、投資、政府管理、國民印象等看法,對10個國家,10,000多人次展開了一項民意調查。結果表明,加拿大在全球民意測驗中,名列第二,僅次於澳大利亞。
在評選最適於生活、工作、投資的國家、對當地居民印象方面,加拿大打敗了英國,名列第二;就業方面,加國排名第三;同時,多數人都認為加拿大是最適於發展經濟的國家。
最適合移民的國家,加拿大被列為第三;最適合旅遊的國家,加拿大排第二。
提到政府管理,加國僅次於瑞士,屈居第二,相信馬田總理看到這一結果定會非常滿意。
負責此項國際民意調查的公司總裁Simon Anholt說:「加拿大是一個安定、自由、民主的國家,其醫療保健體系是很多國家無可比擬的。這幾點已使加拿大在北半球形成一種強有力的品牌效應,多數人都認為加拿大是一個安全可靠、適於經濟投資的國家。這充分肯定了加拿大的經濟發展前景。」
當然,加拿大也不是盡善盡美,在產品出口方面,排名11,文化遺產竟然排在第20位。
所有項目綜合排名中,澳大利亞名列前矛,人們普遍認為澳大利亞更為民主自由,國家更為穩定,能夠提供最好最全面的生活方式。
此次民意調查,排名前11名的有:
1.澳大利亞 2.加拿大 3.瑞士 4.英國 5.瑞典 6.義大利 7.德國 8.荷蘭 9.法國 10.紐西蘭 11.美國
加拿大各方面排名:
投資、移民 2
經濟開發 3
旅遊 3
國民印象 2
就業 3
文化遺產 20
通俗文化 14
政府管理 2
出口/產品/知名品牌:11
7. 加拿大與澳大利亞,這兩個國家,哪個福利好
世界上有兩套比較有名的宜居城市排名,分別是Monocle雜志的最宜居城市排名,這個排名中澳大利亞的城市往往會排在加拿大城市之前,另一個是經濟學人雜志旗下的宜居城市排名,加拿大的城市整體會獲得更高的排名。總體來說,兩國城市都是這兩個排行榜前十位的常客,區別可能僅僅是由於打分標准和權重的細微差別造成的。
澳大利亞和加拿大也是世界上唯二個國家GDP和人均GDP同時能排入全球排名前10-15左右的國家,可謂既大又強(這是相對大部分國家而言)
個人主觀感覺:
作為兩個國家都待過,特別是加拿大待過較長時間的人來說,太細的細節不談,我覺得兩國較大的區別如下,括弧里會加入我覺得最能體會該優勢的群體,分析主要基於大多數人會選擇的多倫多、溫哥華和悉尼、墨爾本:
加拿大優點:
1)北美圈:文化、教育、體育、政治、科技,只要你願意,可以無障礙接觸第一手資源。尤其是多倫多,在教育資源、醫療水平、文化活動、體育賽事這幾個方面,單就本地資源綜合來看,無論是從平均的角度還是最高水平峰值評價,在北美恐怕只輸紐約和洛杉磯,在世界都市也是位於前列的。這方面,悉尼還是有差距的(適應人群:英文好,專業強)
2)華人生活:除了大中華地區,符合華人習慣的吃/買/玩(社區生活)綜合起來溫哥華和多倫多全球最好,沒有懸念。(適應人群:英文一般或中國胃)
3)都市生活:大多數亞洲人,應該還是比較習慣北京、上海、香港這樣的城市生活的,畢竟便利。多倫多和溫哥華的downtown功能齊備,居民眾多,很多商店也提供夜間開業,當地人也有夜生活的習慣。不過話說回來,很多人去這兩個國家,也是奔著自己有個別墅這樣的生活方式的。(適應人群:年輕人、單身者)
4)對移民友好度:多倫多是世界城市多元文化的典範,少數族裔權利和歧視最少這兩點,恐怕加拿大的城市還是做的更好的。(適應人群:所有人)
5)遠期競爭力:澳洲和加拿大一般資源儲量應該是相當的,不過澳大利亞開采成本優勢強很多(加拿大的資源常常在山地和林區,具有地勢差、運出難、環保要求高的特點)。但是,加拿大擁有一個正在慢慢稀缺的最重要資源--淡水,而且保有量及其可觀,可以以一國與其他大洲相比的那種體量。(適應人群:打算世代長期定居的人)
澳大利亞優點:
1)環境氣候:悉尼墨爾本氣候宜人,碧海藍天白沙灘,反觀多倫多十月飄雪五月化冰,溫哥華一年下五個月雨。天氣會影響人一天的心情。(適應人群:所有人,特別是老人和熱愛戶外活動的人)
2)時差:澳大利亞就比中國早兩個小時,對於工作與國內聯系緊密的人,你一天可以有正常的工作休息時間;對於異地戀的人,你不用早安對晚安時間長了神經錯亂連打電話都不容易湊時間(多倫多和北京差12小時);即使你經常飛,都不用調時差,生活在北美的人每次往返這時差調起來都痛苦吧。(適應人群:與國內需要保持緊密的人)
3)政府關系:澳大利亞政府對中國更友好,兩國經貿關系更自由,與亞洲的紐帶也更緊密,可以更容易的發揮個人雙邊優勢。(適應人群:跨國事業人士)
4)家庭收入:澳洲普遍人均收入要高於加拿大,稅負又相對較低(所得稅、消費稅)。但是額外也要說一句,在吃(餐廳外食)住(買房)行(買車)這三方面,同級別的消費,澳洲較加拿大又高出不少,因此,高收入是否帶來更高水平的生活,就見仁見智了。(適應人群:工薪階層)
綜合來說,在兩國的普通人生活品質並沒有太大的本質區別,其實分不出明顯的優劣,只能說看個人家庭情況更適合哪裡,就選擇哪裡。也有不少人,在當地生活一段時間後反而會選擇迴流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