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澳大利亞過海關有哪些東西是不可以帶的
澳大利亞海關禁止遊客攜帶任何乳製品、蛋製品、肉類製品入境(紐西蘭產的牛奶製品除外)。所以,含有蛋黃的蛋黃派,含有蛋類、肉類餡料的月 餅、粽子等等,都是不允許帶的。此外,水果也在被禁范圍之內。
B. 澳大利亞用美金么`
你好,很高興能夠回答你的問題啊。
美金也是通用的啊。
但是澳大利亞有自己的貨幣: 澳元
澳元是澳大利亞元(Australian Dollar)的簡稱,國際貨幣符號為AUD。
澳元是流通於澳大利亞,吉里巴斯,諾魯和吐瓦魯等國家和地區的貨幣,由澳大利亞聯邦儲備銀行發行,目前流通的有5、10、20、50、100元面額的紙幣,另有5、10、20、50分硬幣,其進位是1澳元等於100分(cent)。1993年之前,還有1、2分硬幣,但1993年之後不再流通。
1966年2月14日,澳大利亞發行了現行流通的貨幣澳大利亞元,以取代先前流通的舊市澳大利亞鎊,當時並規定1澳元等於1.12美元,可兌換0.5澳鎊。1971年8 月15日美元實行浮動匯率後,澳元於當月23日開始與英鎊掛鉤,12月22日美元貶值,澳大利亞宣布澳元的含金量不變(即0.99531克),對美元的官方匯率上升為 1.216美元,且波幅為2.25%。1972年6月23日,隨著英鎊區的解體,澳元享受的優惠也就宣告結束。
1974年9月25日,澳大利亞重新實施有效匯率制,且澳元不再釘住美元,改為澳大利亞主要貿易夥伴國20種貨幣一攬子加權貨幣聯系,並實行管理浮動匯率制度。1976年11月29日,澳元有效匯率貶值17.5%。
1983年12月12日,澳大利亞取消了澳元盯住一攬子貨幣的浮動匯率,實行完全自由浮動,澳大利亞也從此取消所有外匯管制。目前,澳大利亞元已成為國際金融市場重要的硬通貨和投資工具之一。
除了澳大利亞以外,還有諾魯、吉里巴斯使用其貨幣。
自從1988年發行了世界上第一張塑料紀念鈔以來,澳大利亞看到了塑鈔的防偽性能和其被大大提高的使用壽命,其貨幣開始從紙鈔全面轉變為塑鈔。從1992年開始,澳大利亞每年發行一枚塑鈔來代替現行紙鈔,到了1996年,所有塑料流通鈔全部發行完畢,澳大利亞也由此成為了世界上第一個擁有一整套塑料流通鈔的國家。
註:*有些中國內地居民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貨幣澳門幣(Pataca)稱作「澳元」,這是不準確的名稱。詳情請參考標准詞條澳門幣。
匯率:
(截止2008年10月17日)
1AUD=4.7138RMB
1AUD=0.5129EUR
1AUD=0.6892USD
1AUD=0.3992GBP
澳大利亞新版塑料鈔票,經過近30年的研製才投入使用,它是以聚酯材料代替紙張,耐磨,不易折斷,不怕揉洗,使用周期長而且手感強烈,具有良好的防偽特性。
澳大利亞現鈔的主要特徵可以簡單歸納為以下幾個:
貨幣名稱:澳大利亞元(AUSTRALIAN DOLLAR)
貨幣符號:AUD
輔幣進位:1澳元=100分(CENTS)
鈔票面額:5、10、20、50、100元。
發行機構:澳大利亞儲備銀行(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期待滿意啊~~
C. 世貿組織的貿易管制規則 謝謝了
世貿組織是一個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萊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世貿組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組織,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訂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只適用於商品貨物貿易。世界貿易組織機構世貿組織成員分四類: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轉軌經濟體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2006年11月7日,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在日內瓦召開特別會議,正式宣布接納越南成為該組織第150個成員。這樣,世貿組織正式成員增加到150個。 世界貿易組織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世貿組織的第一任總幹事是義大利前外貿部長雷納托·魯傑羅,第二任總幹事是紐西蘭前總理麥克·穆爾,第三任總幹事是泰國前副總理兼商業部長素帕猜,第四任總幹事是歐盟前貿易談判代表帕斯卡爾·拉米。 \建立世貿組織的設想是在1944年7月舉行的布雷頓森林會議上提出的,當時設想在成立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時,成立一個國際性貿易組織,從而使它們成為二次大戰後左右世界經濟的「貨幣-金融-貿易」三位一體的機構。1947年聯合國貿易及就業會議簽署的《哈瓦那憲章》同意成立世貿組織,後來由於美國的反對,世貿組織未能成立。同年,美國發起擬訂了關貿總協定,作為推行貿易自由化的臨時契約。1986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啟動後,歐共體和加拿大於1990年分別正式提出成立世貿組織的議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才正式決定成立世貿組織。 1947--1993年,關貿總協定主持了8輪多邊關稅與貿易談判,第8輪談判於1986年至1993年12月15日在日內瓦舉行,稱為「烏拉圭回合」。其中第五輪稱為「狄龍回合」,第六輪稱為「肯尼迪回合」,第七輪稱為「東京回合」。世貿組織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WB)一起被稱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三大支柱。 2003年8月30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一致通過了關於實施專利葯品強制許可制度的最後文件。根據這份文件的規定,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因艾滋病、瘧疾、肺結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發生公共健康危機時,可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其內部通過實施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生產、使用和銷售有關治療導致公共健康危機疾病的專利葯品。這不僅將大大降低相關專利葯品的市場價格,而且將有利於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緩解公共健康危機,確保生命健康基本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 同年12月13日至18日,世貿組織第六次部長級會議在中國香港舉行,會議通過了《部長宣言》,規定發達成員和部分發展中成員2008年前向最不發達國家所有產品提供免關稅、免配額的市場准入;發達成員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補貼,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農產品出口補貼。 世界貿易組織官方網站:http://www.wto.org
[編輯本段]主要職能、宗旨、目標、基本原則、基本職能
世貿組織的主要職能是:組織實施各項貿易協定;為各成員提供多邊貿易談判場所,並為多邊談判結果提供框架;解決成員間發生的貿易爭端;對各成員的貿易政策與法規進行定期審議;協調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的關系,提供技術支持和培訓。 世貿組織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堅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各成員方應促進對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並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成員需要的方式,加強採取各種相應的措施;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份額和利益。 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包括貨物、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及知識產權等內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邊貿易體系,使之可以包括關貿總協定貿易自由化的成果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所有成果。 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是非歧視貿易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透明度和國民待遇條款;可預見的和不斷擴大的市場准入程度,主要是對關稅的規定;促進公平競爭,致力於建立開放、公平、無扭曲競爭的「自由貿易」環境和規則;鼓勵發展與經濟改革。 世貿組織的基本職能有:管理和執行共同構成世貿組織的多邊及諸邊貿易協定;作為多邊貿易談判的講壇;尋求解決貿易爭端;監督各成員貿易政策,並與其它同制訂全球經濟政策有關的國際機構進行合作。世貿組織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邊貿易體制。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管轄的范圍除傳統的和烏拉圭回合確定的貨物貿易外,還包括長期游離於關貿總協定外的知識產權、投資措施和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領域。世貿組織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編輯本段]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機構
部長級會議是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由所有成員國主管外經貿的部長、副部長級官員或其全權代表組成,一般兩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和決定涉及世貿組織職能的所有重要問題,並採取行動。 第一次會議於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開,第二次會議於1998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第三次會議於1999年11月在美國西雅圖召開,第四次會議於2001年11月在卡達首都多哈召開,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開,第六次會議於2005年12月在中國香港召開。 部長級會議的主要職能是:任命世貿組織總幹事並制定有關規則;確定總幹事的權力、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以及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職責及任職條件;對世貿組織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做出解釋;豁免某成員對世貿組織協定和其它多邊貿易協定所承擔的義務;審議其成員對世貿組織協定或多邊貿易協定提出修改的動議;決定是否接納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或地區為世貿組織成員;決定世貿組織協定及多邊貿易協定生效的日期等。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世貿組織成員資格有創始成員和新加入成員之分,創始成員必須是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新成員必須由其決策機構——部長會議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方可加入。 總理事會:在部長級會議休會期間,其職能由總理事會行使,總理事會也由全體成員組成。總理事會可視情況需要隨時開會,自行擬訂議事規則及議程。同時,總理事會還必須履行其解決貿易爭端和審議各成員貿易政策的職責。 總理事會下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知識產權理事會。這些理事會可視情況自行擬訂議事規則,經總理事會批准後執行。所有成員均可參加各理事會。 各專門委員會:部長會議下設立專門委員會,以處理特定的貿易及其他有關事宜。已設立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預算、財務與行政委員會;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等10多個專門委員會。 秘書處與總幹事:由部長級會議任命的總幹事領導的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下稱秘書處),設在瑞士日內瓦,大約有500人。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總幹事指派,並按部長會議通過的規則決定他們的職責和服務條件。 部長會議明確了總幹事的權力、職責、服務條件及任期規則。世貿組織總幹事主要有以下職責: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員施加影響,要求它們遵守世貿組織規則;總幹事要考慮和預見世貿組織的最佳發展方針;幫助各成員解決它們之間所發生的爭議;負責秘書處的工作,管理預算和所有成員有關的行政事務;主持協商和非正式談判,避免爭議。 截至1999年5月,世貿組織共有30多個理事會和常設委員會。 組織機構圖如下: 世界貿易組織組織機構圖
[編輯本段]世界貿易組織標識
1997年10月9日,世貿組織啟用新的標識。該標識由六道向上彎曲的弧線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別為紅、藍、綠三種顏色。標識意味著充滿活力的世貿組織在持久和有序地擴大世界貿易方面將發揮關鍵作用。六道弧線組成的球形表示世貿組織是不同成員組成的國際機構。標識久看有動感,象徵世貿組織充滿活力。標識的設計者是新加坡的楊淑女士,她的設計採用了中國傳統書法的筆勢,六道弧線帶有毛筆書法起筆和收筆的韻率。
[編輯本段]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權利與義務
入世後享受如下基本的權利: (1)能使產品和服務及知識產權在150個成員中享受無條件、多邊、永久和穩定的最惠國待遇以及國民待遇; (2)對大多數發達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製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大多數優惠或過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貿組織成員開放或擴大貨物、服務市場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公平、客觀、合理地解決與其他國家的經貿摩擦,營造良好的經貿發展環境; (6)參加多邊貿易體制的活動獲得國際經貿規則的決策權; (7)享受世貿組織成員利用各項規則、採取例外、保證措施等促進本國經貿發展的權利。 入世後承擔如下基本的義務: (1)在貨物、服務、知識產權等方面,依世貿組織規定,給予其他成員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2)依世貿組織相關協議規定,擴大貨物、服務的市場准入程度,即具體要求降低關稅和規范非關稅措施,逐步擴大服務貿易市場開放; (3)按《知識產權協定》規定進一步規范知識產權保護; (4)按爭端解決機制與其他成員公正地解決貿易摩擦,不能搞單邊報復; (5)增加貿易政策、法規的透明度; (6)規范貨物貿易中對外資的投資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佔比例繳納一定會費。
[編輯本段]世貿組織的互惠原則
盡管在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協定、協議中沒有十分明確地規定「互惠貿易原則」,但在實踐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減讓安排才可能在成員間達成協議。 世貿組織的互惠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形式體現: 第一,通過舉行多邊貿易談判進行關稅或非關稅措施的削減,對等地向其他成員開放本國市場,以獲得本國產品或服務進入其他成員市場的機會,即所謂「投之以桃」、「報之以李」。 第二,當一國或地區申請加入世貿組織時,由於新成員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員過去已達成的開放市場的優惠待遇,老成員就會一致地要求新成員必須按照世貿組織現行協定、協議的規定繳納「入門費」——開放申請方商品或服務市場。 第三,互惠貿易是多邊貿易談判及一成員貿易自由化過程中與其他成員實現經貿合作的主要工具。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歷史充分說明,多邊貿易自由化給某一成員帶來的利益要遠大於一個國家自身單方面實行貿易自由化的利益。因為一國單方面自主決定進行關稅、非關稅的貨物貿易自由化及服務市場開放時,所獲得的利益主要取決於其他貿易夥伴對這種自由化改革的反應,如果反應是良好的,即對等地也給予減讓,則獲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則較小。相反,在世貿組織體制下,由於一成員的貿易自由化是在獲得現有成員開放市場承諾范圍內進行的,自然這種貿易自由化改革帶來的實際利益有世貿組織機製作保障,而不像單邊或雙邊貿易自由化利益那麼不確定。因此,多邊貿易自由化要優於單邊貿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的大國。
[編輯本段]世貿組織的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的主要協定、協議中。根據該原則,世貿組織成員需公布有效實施的、現行的貿易政策法規有: (1)海關法規。即海關對產品的分類、估價方法的規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徵收的關稅稅率和其他費用; (2)進出口管理的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 (3)有關進出口商品徵收的國內稅、法規和規章; (4)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有關法規和規章; (5)有關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匯管理和對外匯管理的一般法規和規章; (6)利用外資的立法及規章制度; (7)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和規章; (8)有關出口加工區、自由貿易區、邊境貿易區、經濟特區的法規和規章; (9)有關服務貿易的法規和規章; (10)有關仲裁的裁決規定; (11)成員國政府及其機構所簽訂的有關影響貿易政策的現行雙邊或多邊協定、協議; (12)其他有關影響貿易行為的國內立法或行政規章。 透明度原則規定各成員應公正、合理、統一地實施上述的有關法規、條例、判決和決定。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范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履行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還規定,鑒於對海關行政行為進行檢查和糾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員應保留或盡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機構和程序。這類法庭或程序獨立於負責行政實施的機構之外。除進口商在所規定允許的上訴期內可向上級法庭或機構申訴外,其裁決一律由這些機構加以執行。 透明度原則對公平貿易和競爭的實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編輯本段]世貿組織如何解決爭端
隨著國際社會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國際經貿領域的貿易戰也日見頻繁。在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方面,世界貿易組織自成立以來就發揮著重要作用。 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是總理事會,該機構負責處理圍繞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協定或協議而產生的爭端。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在發生貿易爭端時,當事各方不應採取單邊行動對抗,而是通過爭端解決機制尋求救濟並遵守其規則及其所做出的裁決。 爭端解決的程序是: (1)磋商:根據《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諒解》規定,爭端當事方應當首先採取磋商方式解決貿易糾紛。磋商要通知爭端解決機構。磋商是秘密進行的,是給予爭端各方能夠自行解決問題的一個機會。 (2)成立專家小組:如果有關成員在10天內對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後未獲解決,受損害的一方可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成立專家小組。專家小組一般由3人組成,依當事人的請求,對爭端案件進行審查,聽取雙方陳述,調查分析事實,提出調查結果,幫助爭端解決機構作出建議或裁決。專家組成立後一般應在6個月內向爭端各方提交終期報告,在緊急情況下,終期報告的時間將縮短為3個月。 (3)通過專家組報告:爭端解決機構在接到專家組報告後20-60天內研究通過,除非當事方決定上訴,或經協商一致反對通過這一報告。 (4)上訴機構審議:專家小組的終期報告公布後,爭端各方均有上訴的機會。上訴由爭端解決機構設立的常設上訴機構受理。上訴機構可以維持、修正、撤消專家小組的裁決結論,並向爭端解決機構提交審議報告。 (5)爭端解決機構裁決:爭端解決機構應在上訴機構的報告向世貿組織成員散發後的30天內通過該報告,一經採納,則爭端各方必須無條件接受。 (6)執行和監督:爭端解決機構監督裁決和建議的執行情況。如果違背義務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議並拒絕提供補償時,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採取報復措施,中止協議項下的減讓或其它義務
[編輯本段]官方語言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它的官方語言為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這三種語言的文本為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中文譯本僅供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收錄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文本的意義在於,當與世貿成員國發生爭端的時候,這些文本中的條文是可以直接援引適用的,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收錄了中國入世法律文件的中文譯本,以便不習慣閱讀外語的讀者學習、掌握世貿規則。
[編輯本段]世貿組織成員一覽
阿爾巴尼亞,2000年9月8日 安哥拉,1996年11月23日 安地卡及巴布達島,1995年1月1日 阿根廷,1995年1月1日 澳大利亞,1995年1月1日 奧地利,1995年1月1日 巴林王國,1995年1月1日 孟加拉,1995年1月日 巴貝多,1995年1月1日 比利時,1995年1月1日 貝里斯,1995年1月1日 貝南,1996年2月26日 玻利維亞,1995年9月12日 波札那,1995年5月31日 巴西,1995年1月1日 汶萊,1995年1月1日 保加利亞,1996年12月1日 布吉納法索,1995年6月3日 蒲隆地,1995年7月23日 喀麥隆,1995年12月13日 加拿大,1995年1月1日 中非,1995年5月31日 查德,1996年10月19日 智利,1995年1月1日 中國,2001年12月11日 哥倫比亞,1995年4月30日 剛果(布),1997年3月27日 哥斯大黎加,1995年1月1日 象牙海岸,1995年1月1日 克羅埃西亞,2000年11月30日 古巴,1995年4月20日 塞普勒斯,1995年7月30日 捷克,1995年1月1日 剛果(金),1997年1月1日 丹麥,1995年1月1日 吉布地,1995年5月31日 多米尼克,1995年1月1日 多米尼加,1995年3月9日 厄瓜多,1996年1月21日 埃及,1995年6月30日 薩爾瓦多,1995年5月7日 愛沙尼亞,1999年11月13日 歐盟,1995年1月1日 斐濟,1996年1月14日 芬蘭,1995年1月1日 法國,1995年1月1日 加彭,1995年1月1日 甘比亞,1996年10月23日 喬治亞,2000年6月14日 德國,1995年1月1日 迦納,1995年1月1日 希臘,1995年1月1日 格瑞那達,1996年2月22日 瓜地馬拉,1995年7月21日 幾內亞比索,1995年5月31日 幾內亞,1995年10月25日 蓋亞那,1995年1月1日 海地,1996年1月30日 宏都拉斯,1995年1月1日 中國香港,1995年1月1日 匈牙利,1995年1月1日 冰島,1995年1月1日 印度,1995年1月1日 印度尼西亞,1995年1月1日 愛爾蘭,1995年1月1日 以色列,1995年4月21日 義大利,1995年1月1日 牙買加,1995年3月9日 日本,1995年1月1日 約旦,2000年4月11日 肯亞,1995年1月1日 韓國,1995年1月1日 科威特,1995年1月1日 吉爾吉斯斯坦,1998年12月20日 拉脫維亞,1999年2月10日 賴索托,1995年5月31日 列支敦斯登,1995年9月1日 立陶宛,2001年5月31日 盧森堡,1995年1月1日 中國澳門,1995年1月1日 馬達加斯加,1995年11月17日 馬拉維,1995年5月31日 馬來西亞,1995年1月1日 馬爾地夫,1995年5月31日 馬里,1995年5月31日 馬爾他,1995年1月1日 茅利塔尼亞,1995年5月31日 模里西斯,1995年1月1日 墨西哥,1995年1月1日 摩爾多瓦,2001年7月26日 蒙古,1997年1月29日 摩洛哥,1995年1月1日 莫三比克,1995年8月26日 緬甸,1995年1月1日 納米比亞,1995年1月1日 荷蘭,1995年1月1日 紐西蘭,1995年1月1日 尼加拉瓜,1995年9月3日 尼日,1996年12月13日 奈及利亞,1995年1月1日 挪威,1995年1月1日 阿曼,2000年11月9日 巴基斯坦,1995年1月1日 巴拿馬,1997年9月6日 巴布亞紐幾內亞,1996年6月9日 巴拉圭,1995年1月日 秘魯,1995年1月1日 菲律賓,1995年1月1日 波蘭,1995年7月1日 葡萄牙,1995年1月1日 卡達,1996年1月13日 羅馬尼亞,1995年1月1日 盧安達,1996年5月22日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1996年2月21日 聖露西亞,1995年1月1日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1995年1月1日 塞內加爾,1995年1月1日 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2002年1月1日 獅子山,1995年7月23日 新加坡,1995年1月1日 斯洛伐克,1995年1月1日 斯洛維尼亞,1995年7月30日 索羅門群島,1996年7月26日 南非,1995年1月1日 西班牙,1995年1月1日 斯里蘭卡,1995年1月1日 蘇利南,1995年1月1日 史瓦濟蘭,1995年1月1日 瑞典,1995年1月1日 瑞士,1995年7月1日 坦尚尼亞,1995年1月1日 泰國,1995年1月1日 多哥,1995年5月31日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1995年3月1日 突尼西亞,1995年3月29日 土耳其,1995年3月26日 烏干達,1995年1月1日 阿聯酋,1996年4月10日 英國,1995年1月1日 美國,1995年1月1日 烏拉圭,1995年1月1日 委內瑞拉,1995年1月1日 尚比亞,1995年1月1日 辛巴威,1995年3月5日
[編輯本段]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1995年7月11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會議決定接納中國為該組織的觀察員。中國自1986年申請重返關貿總協定以來,為復關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已進行了長達15年的努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其第143個成員。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作用和影響: 利:①它有利於中國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分工,促進經濟發展; ②有利於擴大出口和利用外資,並在平等條件下參與國際競爭; ③有利於促進技術進步、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④有利於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⑤有利於促進世界經濟的增長; ⑥也有利於直接參與21世紀國際貿易規則的決策過程,擺脫別人制定規則而中國被動接受的不利狀況,從而維護合法權益。 弊:加入世貿組織對我國的弱勢產業也是一個嚴峻的挑戰。隨著市場的進一步擴大,關稅的大幅度減讓,外國產品、服務和投資有可能更多地進入中國市場,國內一些產品、企業和產業免不了面臨更加激烈的競爭。 總結:可見,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有利有弊,但總體上是利大於弊。
D. 澳大利亞人民幣結算
1澳元=4.7352人民幣,那麼20澳元就是94.704人民幣。
以下資料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澳元(英文:Australian Dollar,縮寫為A$或AUD)是澳大利亞、諾魯、吐瓦魯和吉里巴斯的貨幣單位。在外匯市場上,澳元目前是全球第五大貨幣:僅次於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占總交易量的6%。2010年,澳元正式取代瑞士法郎成為世界第五大貨幣。
1966年2月14日,澳大利亞發行了現行貨幣澳元,以取代舊的澳元,並規定1澳元等於1.12美元,可兌換0.5澳元。1971年8月15日實行美元浮動匯率後,當月23日澳元與英鎊掛鉤。12月22日,美元貶值。澳大利亞公布澳元含金量不變(即0.99531g),兌美元官方匯率升至1.216美元,波幅2.25%。1972年6月23日,隨著英鎊區的解體,澳元享受的優惠待遇結束。後來1966年澳大利亞引入十進制時,貨幣也同時改為十進制。當時一美元的價值約為半英鎊,所以新的十進制貨幣與美元掛鉤。新貨幣的單位是澳元,相當於舊澳幣的半磅。一美元等於100美分,一美分大約是1.2便士。1966年1元、2元、10元、20元的紙幣開始流通,1967年5元紙幣開始流入市場,1973年50元紙幣開始流通。1984年,1元紙幣被1元硬幣取代,同時100元紙幣被引入市場。1988年,2元紙幣被2元硬幣取代。
1974年9月25日,澳大利亞重新實行有效匯率制度,不再將澳元與美元掛鉤,改為與澳大利亞主要貿易夥伴的20種貨幣加權掛鉤,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1976年11月29日,澳元有效匯率貶值17.5%。1983年12月12日,澳大利亞取消了澳元盯住一籃子貿易加權貨幣的有效管理浮動匯率,實行自由浮動,因此澳大利亞取消了所有外匯管制。現在澳元已經成為國際金融市場上重要的硬通貨和投資工具之一。澳元是世界第六大外匯市場貨幣。僅次於美元、歐元、日元、英鎊和瑞士法郎,占總交易量的6%。自2002年以來,經過改進,所有在澳大利亞使用的紙幣都有背膠,比以前更不易碎,更耐用,更美觀。此外,還為各種面額設計了各具特色的透明「窗戶」,是世界上第一個採用這種全新設計的國家。
E. 澳大利亞和歐盟間葡萄酒地理標志之爭的歷史問題
今年7月,澳大利亞聯邦議會正式通過澳葡萄酒業最重要的法律修正案一——《澳大利亞葡萄酒及白蘭地局法1980》的修改案。這個修改案主要是回應 2008年12月1日澳大利亞與歐盟之間簽訂的《澳大利亞和歐共體間葡萄酒貿易協議》(這里暫且稱為08協議),這也是澳與歐盟間第二個類似的協議,本協議取代了1994年1月簽訂的老協議(這里暫且稱為94協議)。
事實上一直到1993年,澳大利亞在保護包括葡萄酒等農產品地理標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方面的立法是一片空白。直到與歐盟簽訂94協議,才促使澳大利亞開始加快國內的立法保護本國和歐共體葡萄酒的地理標志。
本文試圖從梳理國際及其澳大利亞的葡萄酒地理標志立法的背景中,探究澳大利亞酒業如何在澳歐間地理標志之爭中,突破劣勢,反敗為勝。
地理標志定義和國際立法
首先我們有必要對國際立法在地理標志上定義做一個簡單梳理。地理標志產品一般適用於農產品,我們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理解它。
第一個層面,我們可以從字面上理解,地理標志就是產品的來源標示,就是一個名字,表明其產自某個具體地點。比如在澳大利亞,莫爾頓灣(Moreton Bay)是全澳知名的海產品生產地。同樣道理,中國泰和生產的烏骨雞為當地特產。受不受保護,我們姑且不論,只要你願意,澳大利亞莫爾頓灣的海產品和中國泰和烏骨雞都可以稱作地理標志產品。
第二個層次可以追溯地理標志早期的國際立法來理解。比如與地理標志相近但早於它的另一個概念是原產地名稱(Appellations of Origin),在「里斯本協議」(即《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議》)里,原產地名稱被定義為「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指示一項產品來源於該地,其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取決於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為因素」。這個定義可以認作是對第一層次理解的法律化。
第三個層次也是對地理標志最苛刻的理解。這里的地理標志產品是指那些產地環境、生產程式都在嚴格的法律規定下從某地生產的產品,此時的地理名稱標示是受到更多的法律保護,在生產質量控制上,比第二個層次的地理標志沿用更嚴格的規定。最經典的例子就是法國葡萄酒、烈酒名稱如波爾多、干邑、勃艮第等。
早期澳大利亞的地理標志保護
澳大利亞最早的有關葡萄酒的地理標志保護可以追溯到1981年法國香檳行業委員會(CIVC)試圖阻止酒標上有香檳字樣的西班牙菲斯奈特(Freixenet)起泡酒進入澳大利亞市場。爾後1987年,法國國家原產地名稱管理局(INAO)協同薄若萊(Beaujolais)新酒酒業協會及22個薄若萊新酒生產商起訴澳大利亞某些酒商在酒標上利用薄若萊地理標志的「搭便車」做法。當時有澳本地多家酒庄在酒標上直接標注「薄若萊」,或標注為 「薄若萊風格」、「澳大利亞薄若萊」、「澳大利亞薄若萊風格」等字樣。自薄若萊新酒案例後,法國國家原產地名稱管理局於1989年開始在澳大利亞開始了一系列的保護法國著名葡萄酒地理標志的行動,涉及原產地名稱包括久負盛名的波爾多、干邑等。
然而以上保護行為的效果是有限的。由於當時的澳大利亞缺乏從地理標志角度上的立法,上述案件澳大利亞法院大都從《貿易實務法》等一般性法律中涉及欺詐行為可能誤導消費者等方面進行審理。歐盟層面特別是以法國為代表開始醞釀政治層面的雙邊談判進而推動澳大利亞本國在葡萄酒工業貿易上的地理標志保護立法。於是就催生了澳大利亞與歐盟間的94協議。
94協議的簽訂及其影響
就在薄若萊案件審理期間,澳大利亞和當時的歐共體已經著手開始就葡萄酒的雙邊貿易談判。草案於1993年1月擬定,次年1月雙邊政府簽署94協議。 94協議中,歐洲方面移除或減少了大量的非關稅壁壘,從而為澳大利亞葡萄酒進入歐洲鋪平了道路;澳大利亞需要為此付出的代價就是它需要從此保護歐共體葡萄酒所有的法定地理標志,為此,協議的附件中,羅列了兩地政府認定的幾千個地理標志,其中包括少數澳大利亞的,絕大部分是歐洲的。明顯的例子包括,澳大利亞的巴羅薩谷(Barossa Valley)、庫諾瓦那(Coonawarra)、獵人谷(Hunter Valley)等;法國的勃艮第(Burgundy)、香檳(Champagne)、夏布利(Shablis)等;義大利的巴羅洛(Barolo)、基安蒂(Chianti)等;西班牙的雪利(Sherry/Jerez)、馬拉加(Malaga)等。當然這里還包括很多澳大利亞本地少有人知道的一些地理標志。
94協議中所列舉歐洲葡萄酒的地理標志保護名單中95%左右在澳大利亞是鮮為人知的,但就這些地理標志而言,對於澳大利亞酒業構不成實質的威脅。真正令人頭痛的是有大約20個歐洲地理標志當時在澳大利亞被當成酒類名稱廣泛被使用,典型的包括香檳(Champagne)、波特(Port)、夏布利(Chablis)、雪利(Sherry) 等。當然94協議里規定了一些過渡條款,澳酒業在一定的時限內逐步退出上述地理標志的表述。
由於在地理標志上的讓步使得澳大利亞獲得了更廣闊的歐洲市場,市場准入對澳酒業是個利好,因為相對來說貿易壁壘管制減少了。主要體現在:
地理標志保護是相互的,澳大利亞那時也在94協議中附錄了一些自己的產區,規定歐洲進行同等程度的保護,通過這種方式慢慢地建立起葡萄酒版圖的世界形象;
澳大利亞葡萄酒進入歐盟市場的技術分析檢測項目從8項減少到3項,這無疑減少了市場投入成本和進入市場的時間;
澳大利亞久為歐洲嗤之以鼻的不同葡萄品種混合、不同產區葡萄混合的釀造方式得到歐洲認可,這種方式生產的酒可以在酒標上進行標示,允許進入歐洲市場;
澳先前的餐後甜酒因為酒精度而被禁止進入歐盟,現在可以允許進入。
這對於澳大利亞擴張非常重要。在上世紀90年代,澳國內市場的葡萄酒已經飽和,人均葡萄酒消費增長率經年成靜止狀態。所以外銷市場成為主要的市場著眼點。從1985年到1993年,葡萄酒出口從2100澳幣增長到3.44億;而94協議簽訂後,澳葡萄酒的出口從2003年的21億澳幣上升到2008年的30億。其中2008年有13億的市場是歐洲驅動的,那麼也就是說澳出口葡萄酒中歐洲市場占據半壁江山,其影響力可想而知。
在94協議中,地理標志被定義為:「……被(本協議)簽署國法律法規認可的用來指代酒來源於簽署國某一特定的地理區域的表述……」其中的「法律法規認可的」是一大關鍵並且對澳大利亞後來的葡萄酒地理標志國內保護起了深遠的作用。因為直到94協議的簽訂,澳還沒有實質的法律對葡萄酒的地理標志進行保護。 94協議因此成為一個催化劑。
但是,94協議並沒有就葡萄酒相關的傳統表達達成一致意見,只是約定具體保護方案以雙方談判代表達成最後意見為准。
08協議
事實上,94協議簽訂後,留下了一些「尾巴」。比如,還有一些歐洲地理標志的退出過渡方案的談判還在進行著,只是到97年基本都結束了。但關於傳統表達的談判雙方分歧仍很嚴重。經年的談判改改停停,所以雙方最後決定乾脆將原94協議推倒重來,重新擬定一個新的一攬子協議,當然還加進去一些新的東西,比如關於釀酒技術層面的認可問題。這主要包括歐洲方面對澳大利亞一些創新技術的認可。很有意思的是,新的協議(即08協議)的受保護地理標志清單比94協議大為縮減。當然由於歐盟成員國此時已經東擴納入很多新的國家,地理標志的清單中隨之也增加了來自如捷克共和國、塞普勒斯、匈牙利、斯洛伐克、馬爾他等。
總結
歐盟顯然在澳歐有關葡萄酒的貿易協議中占盡天時地利人和。特別是在地理標志上,歐洲傳統的影響,很多相關理念就是歐洲人首創並由其向世界推銷。現今知名的葡萄酒地理標志幾乎都在歐洲,所以從這個意義上稈,歐洲更加熱切希望與澳方在保護葡萄酒地理標志上達成一致。歐盟是幾十個國家捆綁在一起與澳大利亞談判,從聲勢和實力上講,也是占據優勢的。
雖然澳大利亞在談判桌上的弱勢明顯,其明白這場戰役是遲早的事情。利用這個平台,澳酒業也得到許多。最首要的就是取得歐洲市場的入場券。此前,歐洲對澳葡萄酒抬高門檻,製造各種技術壁壘,後來通過這些個協議,歐洲對澳葡萄酒門戶放開,這對澳酒業以出口驅動的產業模式來講不啻天降甘霖。
此前,澳大利亞在葡萄酒地理標志保護上只能依靠反不正當競爭以及保護消費者層面上的一般性法律,費力不討好。後來澳歐這些個協議對澳大利亞在保護葡萄酒地理標志的立法而言,起了關鍵的催化作用。澳因此建立起專門的法律制度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
■作者簡介
史蒂夫·斯特恩,澳大利亞康斯律師事務所(Corrs Chambers Westgarth)知識產權及技術法首席律今年7月,澳大利亞聯邦議會正式通過澳葡萄酒業最重要的法律修正案一——《澳大利亞葡萄酒及白蘭地局法1980》的修改案。這個修改案主要是回應 2008年12月1日澳大利亞與歐盟之間簽訂的《澳大利亞和歐共體間葡萄酒貿易協議》(這里暫且稱為08協議),這也是澳與歐盟間第二個類似的協議,本協議取代了1994年1月簽訂的老協議(這里暫且稱為94協議)。
事實上一直到1993年,澳大利亞在保護包括葡萄酒等農產品地理標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方面的立法是一片空白。直到與歐盟簽訂94協議,才促使澳大利亞開始加快國內的立法保護本國和歐共體葡萄酒的地理標志。
本文試圖從梳理國際及其澳大利亞的葡萄酒地理標志立法的背景中,探究澳大利亞酒業如何在澳歐間地理標志之爭中,突破劣勢,反敗為勝。
地理標志定義和國際立法
首先我們有必要對國際立法在地理標志上定義做一個簡單梳理。地理標志產品一般適用於農產品,我們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理解它。
第一個層面,我們可以從字面上理解,地理標志就是產品的來源標示,就是一個名字,表明其產自某個具體地點。比如在澳大利亞,莫爾頓灣(Moreton Bay)是全澳知名的海產品生產地。同樣道理,中國泰和生產的烏骨雞為當地特產。受不受保護,我們姑且不論,只要你願意,澳大利亞莫爾頓灣的海產品和中國泰和烏骨雞都可以稱作地理標志產品。
第二個層次可以追溯地理標志早期的國際立法來理解。比如與地理標志相近但早於它的另一個概念是原產地名稱(Appellations of Origin),在「里斯本協議」(即《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議》)里,原產地名稱被定義為「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指示一項產品來源於該地,其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取決於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為因素」。這個定義可以認作是對第一層次理解的法律化。
第三個層次也是對地理標志最苛刻的理解。這里的地理標志產品是指那些產地環境、生產程式都在嚴格的法律規定下從某地生產的產品,此時的地理名稱標示是受到更多的法律保護,在生產質量控制上,比第二個層次的地理標志沿用更嚴格的規定。最經典的例子就是法國葡萄酒、烈酒名稱如波爾多、干邑、勃艮第等。
早期澳大利亞的地理標志保護
澳大利亞最早的有關葡萄酒的地理標志保護可以追溯到1981年法國香檳行業委員會(CIVC)試圖阻止酒標上有香檳字樣的西班牙菲斯奈特(Freixenet)起泡酒進入澳大利亞市場。爾後1987年,法國國家原產地名稱管理局(INAO)協同薄若萊(Beaujolais)新酒酒業協會及22個薄若萊新酒生產商起訴澳大利亞某些酒商在酒標上利用薄若萊地理標志的「搭便車」做法。當時有澳本地多家酒庄在酒標上直接標注「薄若萊」,或標注為 「薄若萊風格」、「澳大利亞薄若萊」、「澳大利亞薄若萊風格」等字樣。自薄若萊新酒案例後,法國國家原產地名稱管理局於1989年開始在澳大利亞開始了一系列的保護法國著名葡萄酒地理標志的行動,涉及原產地名稱包括久負盛名的波爾多、干邑等。
然而以上保護行為的效果是有限的。由於當時的澳大利亞缺乏從地理標志角度上的立法,上述案件澳大利亞法院大都從《貿易實務法》等一般性法律中涉及欺詐行為可能誤導消費者等方面進行審理。歐盟層面特別是以法國為代表開始醞釀政治層面的雙邊談判進而推動澳大利亞本國在葡萄酒工業貿易上的地理標志保護立法。於是就催生了澳大利亞與歐盟間的94協議。
94協議的簽訂及其影響
就在薄若萊案件審理期間,澳大利亞和當時的歐共體已經著手開始就葡萄酒的雙邊貿易談判。草案於1993年1月擬定,次年1月雙邊政府簽署94協議。 94協議中,歐洲方面移除或減少了大量的非關稅壁壘,從而為澳大利亞葡萄酒進入歐洲鋪平了道路;澳大利亞需要為此付出的代價就是它需要從此保護歐共體葡萄酒所有的法定地理標志,為此,協議的附件中,羅列了兩地政府認定的幾千個地理標志,其中包括少數澳大利亞的,絕大部分是歐洲的。明顯的例子包括,澳大利亞的巴羅薩谷(Barossa Valley)、庫諾瓦那(Coonawarra)、獵人谷(Hunter Valley)等;法國的勃艮第(Burgundy)、香檳(Champagne)、夏布利(Shablis)等;義大利的巴羅洛(Barolo)、基安蒂(Chianti)等;西班牙的雪利(Sherry/Jerez)、馬拉加(Malaga)等。當然這里還包括很多澳大利亞本地少有人知道的一些地理標志。
94協議中所列舉歐洲葡萄酒的地理標志保護名單中95%左右在澳大利亞是鮮為人知的,但就這些地理標志而言,對於澳大利亞酒業構不成實質的威脅。真正令人頭痛的是有大約20個歐洲地理標志當時在澳大利亞被當成酒類名稱廣泛被使用,典型的包括香檳(Champagne)、波特(Port)、夏布利(Chablis)、雪利(Sherry) 等。當然94協議里規定了一些過渡條款,澳酒業在一定的時限內逐步退出上述地理標志的表述。
由於在地理標志上的讓步使得澳大利亞獲得了更廣闊的歐洲市場,市場准入對澳酒業是個利好,因為相對來說貿易壁壘管制減少了。主要體現在:
地理標志保護是相互的,澳大利亞那時也在94協議中附錄了一些自己的產區,規定歐洲進行同等程度的保護,通過這種方式慢慢地建立起葡萄酒版圖的世界形象;
澳大利亞葡萄酒進入歐盟市場的技術分析檢測項目從8項減少到3項,這無疑減少了市場投入成本和進入市場的時間;
澳大利亞久為歐洲嗤之以鼻的不同葡萄品種混合、不同產區葡萄混合的釀造方式得到歐洲認可,這種方式生產的酒可以在酒標上進行標示,允許進入歐洲市場;
澳先前的餐後甜酒因為酒精度而被禁止進入歐盟,現在可以允許進入。
這對於澳大利亞擴張非常重要。在上世紀90年代,澳國內市場的葡萄酒已經飽和,人均葡萄酒消費增長率經年成靜止狀態。所以外銷市場成為主要的市場著眼點。從1985年到1993年,葡萄酒出口從2100澳幣增長到3.44億;而94協議簽訂後,澳葡萄酒的出口從2003年的21億澳幣上升到2008年的30億。其中2008年有13億的市場是歐洲驅動的,那麼也就是說澳出口葡萄酒中歐洲市場占據半壁江山,其影響力可想而知。
在94協議中,地理標志被定義為:「……被(本協議)簽署國法律法規認可的用來指代酒來源於簽署國某一特定的地理區域的表述……」其中的「法律法規認可的」是一大關鍵並且對澳大利亞後來的葡萄酒地理標志國內保護起了深遠的作用。因為直到94協議的簽訂,澳還沒有實質的法律對葡萄酒的地理標志進行保護。 94協議因此成為一個催化劑。
但是,94協議並沒有就葡萄酒相關的傳統表達達成一致意見,只是約定具體保護方案以雙方談判代表達成最後意見為准。
08協議
事實上,94協議簽訂後,留下了一些「尾巴」。比如,還有一些歐洲地理標志的退出過渡方案的談判還在進行著,只是到97年基本都結束了。但關於傳統表達的談判雙方分歧仍很嚴重。經年的談判改改停停,所以雙方最後決定乾脆將原94協議推倒重來,重新擬定一個新的一攬子協議,當然還加進去一些新的東西,比如關於釀酒技術層面的認可問題。這主要包括歐洲方面對澳大利亞一些創新技術的認可。很有意思的是,新的協議(即08協議)的受保護地理標志清單比94協議大為縮減。當然由於歐盟成員國此時已經東擴納入很多新的國家,地理標志的清單中隨之也增加了來自如捷克共和國、塞普勒斯、匈牙利、斯洛伐克、馬爾他等。
總結
歐盟顯然在澳歐有關葡萄酒的貿易協議中占盡天時地利人和。特別是在地理標志上,歐洲傳統的影響,很多相關理念就是歐洲人首創並由其向世界推銷。現今知名的葡萄酒地理標志幾乎都在歐洲,所以從這個意義上稈,歐洲更加熱切希望與澳方在保護葡萄酒地理標志上達成一致。歐盟是幾十個國家捆綁在一起與澳大利亞談判,從聲勢和實力上講,也是占據優勢的。
雖然澳大利亞在談判桌上的弱勢明顯,其明白這場戰役是遲早的事情。利用這個平台,澳酒業也得到許多。最首要的就是取得歐洲市場的入場券。此前,歐洲對澳葡萄酒抬高門檻,製造各種技術壁壘,後來通過這些個協議,歐洲對澳葡萄酒門戶放開,這對澳酒業以出口驅動的產業模式來講不啻天降甘霖。
此前,澳大利亞在葡萄酒地理標志保護上只能依靠反不正當競爭以及保護消費者層面上的一般性法律,費力不討好。後來澳歐這些個協議對澳大利亞在保護葡萄酒地理標志的立法而言,起了關鍵的催化作用。澳因此建立起專門的法律制度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
■作者簡介
史蒂夫·斯特恩,澳大利亞康斯律師事務所(Corrs Chambers Westgarth)知識產權及技術法首席律師,前任全球葡萄酒法協會(International Wine Law Association)主席,現任副主席。史蒂夫專長於與葡萄酒有關的法律,有著25年的從業經驗,為法國、義大利、美國、印度等國的政府機構、行業協會代理過多個葡萄酒地理標志爭議案件。
肖平輝,澳大利亞南澳大利亞大學食品(葡萄酒)法博士, 獲管理學、歐盟法國際法雙碩士學位,曾受訓於歐洲公共管理學院(EI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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