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出海捕魚需辦什麼證交多少錢
需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
參考一下廣東的吧:
廣東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及捕撈許可證審核審批程序暫行規定
2005-4-29 11:45:47 來源:廣東省海洋與魚業局網站
一、廣東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核審批程序
(一)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的申請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附件1)一份,申請書須註明新造漁船(包括遠洋漁船,下同)、報廢或海損事故更新漁船等申請原因;
2. 自然人申請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的,須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 屬報廢漁船後申請船網工具指標的,須同時提供《漁業船舶報廢證明》和《漁業船舶報廢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附件2)、漁業船舶注銷證明及原捕撈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4. 屬海損事故等造成捕撈漁船滅失的須同時提供海損事故報告、漁業船舶注銷證明及原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等材料;
5. 申請遠洋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須同時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
6. 跨省、市買賣漁船的,須同時提供填寫完整的賣出漁船申請表(附件3)、漁船檢驗證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
(二)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受理及調查
1. 受理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受理機關為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材料可直接送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由當地漁政大隊、中隊轉交。
2. 情況調查
根據申請書所列的各項情況,由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委託調查核實,並簽署調查意見。
(三)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審核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審核實行逐級審核簽發上報制度。
1. 申請人所在地市(指地級市,下同)或縣(含區,下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對申請書進行初審,初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⑴ 申請材料齊全;
⑵ 申請書填寫正確;
⑶ 船網工具指標來源清楚,符合相關規定;
⑷ 符合國家及省漁業捕撈的發展方向、政策和法規;
凡符合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條件的,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出初步審核意見並由簽發人簽發後逐級上報。
漁政部門接到的申請材料要盡快轉送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12個工作日內(含調查時間)提出初審意見,經縣級初審後送市級的材料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報省審核審批的材料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送達或郵寄至省海洋與漁業局漁業處。
2. 省海洋與漁業局漁業處收到經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送的申請材料後,於10個工作日內,提出建議批准或不予批準的審核意見。
(四)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審批
我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批准權為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
省局漁業處對申請材料提出審核意見後,送省局簽發人審批簽發。經批准後簽發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附件4),由申請人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或通過當地漁政部門交給申請人;對不予批準的申請書,通過電話或書面通知上報的下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轉告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人。
屬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申請,符合規定的,省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審核簽發上報。
二、廣東省漁業捕撈許可證審核審批程序
(一)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 填寫完整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附件5)一式兩份;
2. 自然人申請的,提供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原件(海洋捕撈漁船);
4.《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漁撈日誌》(附件6)(大、中型漁船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
6. 買入海洋捕撈漁船申請的還須提交賣主當地市海洋與漁業局出具的原捕撈證注銷證明以及加蓋注銷印章的原捕撈證原件。申請換發和重新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交原捕撈證復印件,在申請被批准時須交回原捕撈證注銷。以上經加蓋注銷印章的原捕撈證原件由市局統一交(要盡快)省局漁業處以領取新捕撈證功率貼花。申請補發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原捕撈證復印件及其損毀或滅失的證明,並註明時間、地點及原因(由發證機關在有關媒體公告捕撈許可證作廢後,方可補發新證)。
若申請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農業部遠洋漁業項目批准文件,國際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特別規定的,須同時遵守有關規定。
若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①申請人或申請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的書面報告和有關記錄證明(按具體內容要求),並加具當地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②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一份。另外,申請到南沙生產漁船要按南沙漁業管理規定辦理。
若申請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漁船船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若屬外省漁船跨界進入我省海域生產的還須提供當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跨界生產的證明和原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港澳流動漁船申請捕撈許可證按國家對流動漁船的相關規定執行,在國家新的規定未出台之前須提供:(1)填寫完整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兩份;(2)船主在港澳的戶籍復印件一份;(3)粵港澳流動漁船戶口簿復印件一份;(4)港澳流動漁船協會會員證明或入會申請的批准文件復印件一份;(5)港澳流動漁船牌簿復印件一份,包括漁船登記、船檢方面的漁船建造日期與安全生產期限以及功率大小等內容。原有捕撈許可證的港澳流動漁船,因轉會或買賣等需要申請捕撈證的,還須提供原捕撈證復印件及原件注銷證明。
(二)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及調查
1. 受理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受理機關為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材料可直接送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經當地漁政部門轉交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2. 情況調查
根據申請書所列情況,由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核實。調查核實事項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審核和審批
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逐級審核和分級審批制度,各級的審核審批均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准權按批准許可權分別為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省、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1.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審核
在對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和申請書所列的情況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審核內容:
⑴《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是否填寫完整、正確;
⑵漁業船網工具指標來源是否清楚、有效;
⑶有關漁船證書是否齊全,其內容是否與《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相符;
⑷其它必需的證明、批准文件、合同(協議)、項目書等材料是否齊全完整;
⑸申請捕撈許可證的內容是否與漁船實際相符,是否符合國家及省規定標准,是否符合漁業捕撈的政策、法規和發展方向;
另外,港澳流動漁船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是否符合國家對港澳流動漁船的規定;跨界生產的外省漁船辦理臨時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是否在其所在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我省的約定的范圍內。
2.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審批辦理
⑴ 按規定屬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意見。對建議批準的申請書送本部門簽發人審批簽發;不予批準的,應在《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相應欄目寫明不同意批准發證原因,並電話或書面通知申請人。屬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范圍:
(1)刺網漁船;
(2)釣具漁船;
(3)雜漁具作業(含地拉網、敷網、抄網、掩罩及其他雜漁具)漁船;
(4)主機功率小於183.9千瓦(250馬力)的張網、陷井、籠壺漁船;
(5)接受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捕撈許可證發放。
⑵ 按規定屬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若申請人所在地為市級直接轄管的,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批,若申請人所在地是下屬縣轄管的,在當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基礎上,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審批程序按本審批辦理的第⑴點第一段要求進行。屬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范圍:
(1) 非機動底拖網作業漁船;
(2)主機功率小於183.9千瓦(250馬力)的耙刺作業漁船;
(3)主機功率小於441千瓦(600馬力)的圍網作業漁船;
(4)主機功率大於等於183.9千瓦(250馬力)的張網、陷井、籠壺作業漁船;
(5)需領取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船;
(6)接受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捕撈許可證發放。
⑶ 按規定屬省海洋與漁業局審批的,申請材料必須經申請人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後,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郵寄或送達省局漁業處,漁業處建議批準的,報省局簽發人審批簽發;不予批準的,在《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相應欄目寫明不同意批准發證原因,並電話或書面通知上報的下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轉告申請人。屬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范圍:
(1)主機功率小於441千瓦(600馬力)的機動底拖網作業(含摻繒、拖貝、拖蝦和拖蟹作業)漁船;
(2)主機功率大於等於183.9千瓦(250馬力)的耙刺作業漁船;
(3)粵港澳雙重戶籍的流動漁船;
(4)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船
(5)受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捕撈許可證發放。
⑷ 按規定屬農業部審批的,省局接到經逐級審核的申請書,對符合規定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簽發上報。
(四)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度審核、換證
根據《關於我省漁業捕撈許可管理等職能移交事項的通知》(粵海漁[2003]34號)和《關於我省漁業捕撈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粵海漁[2003]86號)要求,目前我省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換證由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可委託當地漁政部門辦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蓋章。
三、附則
1. 所附表格格式內容國家有明文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其它按本暫行規定執行。
2. 本暫行規定有關專門用語的定義見農業部令第19號《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的附則說明。
3. 本暫行規定自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4. 本暫行規定由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