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注冊澳大利亞公司的具體操作步驟
填寫好注冊澳洲公司的申請單,提供相對應會的文件資料。
2. 提供選擇好的澳洲公司名稱以及公司的大綱規章制度等。
3. 提交上述相應的文件到澳洲負責注冊的主管部門進項審核。
4. 和繳納必須的服務費用。
5. 注冊澳洲公司在銀行開戶的所有文件。
一、在澳大利亞公司注冊有何優勢?
1. 無需注冊資金。在澳洲注冊公司,無需提供資金,可直接進行注冊;
2. 注冊手續簡單,時間短,效率高;
3. 稅務機關、貿易局提供免費信息;
4. 在澳大利亞設立的辦事處很大部分費用包括工資、廣告費、辦公室租金等可在收入中得到稅收減免;
5. 申請澳大利亞商務簽證,方便經商旅遊。
二、注冊澳大利亞公司要求
1.公司名稱:公司名稱不是必須以」Pty Ltd」 或者「Pty Limited」意思是「有限公司」結尾。公司名稱不能以例如「信託公司」或「銀行」或其它被認為意思相似的詞結尾,除非獲得澳大利亞相關政府部門的批准。
2.注冊股本:通常以一澳幣一股的方式注冊100股,法定資本100澳元,而注冊資本無須驗資。
3.董事:每家澳洲公司都需要委任少一個董事。其中一董事須為常住在澳大利亞的人士,該董事無需是股東。
4.股東:少一個股東,沒有國籍限制,而且可以是法人團體。股東和董事可以是同一個人。
5.注冊代理人/注冊地址:注冊公司時必須提供一個澳洲境內的地址,作為收取相關部門各類通知和信件的地址。
三、注冊澳大利亞公司流程
1. 擬注冊澳大利亞公司的名稱三個(英文),其中兩個為備選;
2. 公司在澳大利亞的注冊地址,聯系電話,傳真以及郵箱,如果該地址屬於租用,則需要提供租賃者的姓名,確認租賃者同意將該地址作為公司注冊地址;
3. 公司注冊負責人Director的個人資料(出生年月、出生地、現住地址,聯系方式包括聯系電話及電子郵箱);
4. 公司擬在澳大利亞的業務性質, 經營方向;
5. 澳大利亞公司(如非一人公司的話)的董事或股東的個人資料:出生年月、出生地、現住地址,聯系方式包括聯系電話及電子郵箱;
6. 澳大利亞公司的秘書Secretary 的個人資料(出生年月、出生地、現住地址,聯系方式包括聯系電話及電子郵箱);
7. 澳大利亞公司的董事或股東的股份詳細分配情況,默認股份數量為100股,股價按照每股1澳幣設置。
四、ACN和ABN號碼是什麼?
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ACN)即澳大利亞公司號。根據澳大利亞2001年的公司法,每個澳大利亞公司都必須有一個9位數的公司號ACN。由安全投資委員會管。
ABN(Australia Business Number)號碼是由澳大利亞稅務局(ATO)和澳大利亞商業登記局(ABR)管理的。
ABN是用於識別企業的一個的11位號碼。無論是一個人的生意還是大公司都需要申請ABN。ABN管的是生意往來,只要從事商業活動都得有ABN,由於涉及到稅收,所以歸澳稅務機關管理。因此持有ABN的企業比較多。
要想在澳大利亞注冊公司,必須要向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 Security & Investment Commission,簡稱ASIC)進行申請。申請成功後,注冊公司會自動獲得一個澳大利亞公司號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簡稱ACN。獲得ACN後,還要繼續向澳洲稅務局(ATO)申請澳大利亞商業號碼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簡稱ABN,並申請消費稅(GST)申報後,才算完成公司注冊的全部程序。
五、注冊澳大利亞公司號ACN所需資料
1.擬注冊澳大利亞公司的名稱三個(英文),其中兩個為備選
2.公司在澳洲的注冊地址,聯系電話,傳真以及郵箱,如果該地址屬於租用,則需要提供租賃者的姓名,確認租賃者同意將該地址作為公司注冊地址
3.注冊公司負責人Director的個人資料(出生年月、出生地、現住地址,聯系方式包括聯系電話及電子郵箱)
4.公司擬在澳大利亞的業務性質,經營方向
5.澳大利亞公司(如非一人公司的話)的董事或股東的個人資料:出生年月、出生地、現住地址,聯系方式包括聯系電話及電子郵箱
6.澳大利亞公司的秘書Secretary的個人資料(出生年月、出生地、現住地址,聯系方式包括聯系電話及電子郵箱)
7.澳大利亞公司的董事或股東的股份詳細分配情況,默認股份數量為100股,股價按照每股1澳幣設置。
六、其他常見問題
注冊澳大利亞公司所需時間:20個工作日左右。
澳大利亞注冊完成所得資料: 1.澳大利亞注冊證書;澳大利亞公司注冊大綱2本;澳大利亞股份證明書2份;澳大利亞董事、股東會議記錄;澳大利亞公司原子簽名章及金屬;澳大利亞公司股東、董事注冊資料文件一份。
⑵ 想要注冊澳洲的公司,有什麼規定
澳大利亞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股東和董事需要1位或者1位以上年滿18歲的(有護照的內地公民或者是海外人士,其中一位必須是澳大利亞籍居民,沒有的話我們公司可以為您提供)。最少一個董事或者股東,董事和股東可以是同一個人,在成立公司前好先確定股東、董事、董事主席,並安排好每個股東的股份比例,澳大利亞公司名稱通常要以Limited為結束語,另外需要三個注冊澳大利亞公司的名稱這個名詞需是英文的,因為澳大利亞暫時沒有採用以中文作為公司名稱的這一規定。
⑶ 澳大利亞法律發展歷程和對企業的影響
1.世界主要國家公司法的發展歷程。
答:澳大利亞的公司法幾個重要的歷史階段:
1、各州對1862年英國公司法的引進
澳大利亞公司法的最早的淵源是1862年英國公司法案,襪型租但19世紀末期,各州都頒布了部分基於該法案的公司立法。這些法案都各具告兆特點。這一狀況一直租悉持續到20世紀前半葉,到50年代,各州立法都不統一
⑷ 公司法屬於民法嗎,其特點是什麼
一、 公司法 屬於民法嗎,其特點是什麼? 公司不屬於民法,而是屬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體法。 其特點有:公司法是主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公司法是強製法和人依法的結合;公司法表現為成文法並且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國際性。 二、公司法的特點主要是什麼 1、公司法是主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即公司法雖然是一種主體法或組織法,但同時也具有商業活動法的特點和內容。所謂商業活動法,是指直接調整具體的商業經營活動的法律規范。也就是說公司法不僅規定了公司的設立、變更、組織機構等內部關系,也會規定公司的某些直接的經營活動或商業活動。 2、公司法是強製法和人依法的結合。即公司法首先是具有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同時,在公司法的許多條款中,又有任意性的規范。比如說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這一條在用語中使用了「應當」,表明該條規定不能以當時人個人意志予以變更,這就是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又比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 公司章程 理由規定的除外笑哪」,本條中的但書確定公司章程可以設置碰衫碼與該條款不同的表決權行使方法,而公司章程是公司投資人制定的,也即是可以根據公司投資者的意志予以變更,這就是任意性法律規范。 3、公司法表現為成塌鎮文法。在全世界范圍內,無論是有成文法 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還是有判例法傳統的英美法系國家,公司法的形式都表現為成文法。 4、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國際性。因為公司法屬於商法的一部分,而商法是最具有國際性的法律規范,所以公司法必然的會體現出一些國際性特點。比如我國公司法第十一章,用一章的內容專章規范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等法律問題。 公司法不屬於民法,更傾向於屬於商法,商法是全球范圍內最具有國際化的一項法律。公司法近些年來不斷地修訂,補充,就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公司本身的利益,股東的合法權益還有 債權人 的利益,並且能維護社會交易及經濟秩序的穩定。
⑸ 求教澳大利亞的公司制度
1、澳大利亞公司管理理念
公司管理是指公司權力、公司責任和公司管理的依據及公司管理者的標准。
澳大利亞公司管理的基本理念是:公司經理有很大權力處置他人的金錢——公司股東、公司債權人、公司股票持有人提供的投資基金;該權力伴隨了欺詐和不當管理的機會。澳大利亞法律對董事的誘惑地位和股東的易受害性規定了董事的嚴格的受託人職責和法定職責。公司管理理念的核心考慮之一就是:一方面讓公司董事管理公司業務,另一方面讓公司股東作為財產所有人保持對公司適當控制,並使這兩方面獲得適當平衡。
2、澳大利亞公司管理實踐
澳大利亞公司管理依據的標準是公司內部管理規則。該管理規則可以是公司法中規定的可替換規則或公司憲法(即章程,下同),或可替換規則和公司憲法的結合。
澳大利亞公司的董事會代表了公司的思維和意願。除了公司法或公司憲法明確要求需由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事務外,公司董事會可獨立行使公司所有管理權力。董事會管理權力源於股東大會的授權。
董事會也可行使監督功能。但有時董事就是經理(執行董事),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的監督功能大為下降;所以,澳大利亞公司引入了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和獨立審計師機制。另外,澳大利亞已將其股票交易市場作為公司管理的一個重要紀律及懲戒場所。澳大利亞投資和財務服務協會發表了一個指導報告,推薦上市公司照此進行公司管理實踐。
PTY LTD 是私人有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基本上在澳洲全是這樣的名字結尾。
這種公司沒有注冊資金的要求。同你想像的不一樣,注冊資金可多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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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澳大利亞會計和中國會計有什麼不同
1.<公司法>
<公司法>是澳大利亞會計方面悄彎咐的最高法律. 公司法對會計管理僅作原則性的規定. 其有關會計管理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公司法的第3章第6節和<公司法實施細則>的第5條中. 對公司法確定的會計原則. 所有公司必須執行. 具有法律約束力. 1991年澳大利亞聯邦國會對公司法進行了修訂. 該法292條和293條規定. 公司的經理要向社會和有關部門提供<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客觀. 真實. 公正地評價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對這些報表的填制方法. 報送時間.由AASB會計准則規定,第297條規定. 公司實體必須保證財務報告符合有關要求. 包括<公司法實施細則>和AASB會計准則的要求. 這些要求是強制性的. 必須遵守. 1994年的公司法改革法案. 修改了公司實體在報送財務報表上的一些規定.特別要求公司實體要每半年報送一次財務報表.並須在半年期限後的75天內報出. 附上法定代表人的報告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復議.如果是啟純年度財務報表則須附上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與審議復議有很大區別.前者是對公司實體整個財務狀況客觀.真實. 全面的審計報告. 後者則是對公司財務的一些突出問題作出的審計意見.只需指出公司財務報表中應予注意的問題.而不需面面俱到. 澳大利亞會計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1995年提出了簡化公司法的方案. 並於2001年又重新頒布了<公司法>.
2.澳大利亞證券委員會法案. 1989年國會通過了證券委員會法案.此法案的目的是監督<公司法>有關會計管理規定的具體落實和建立澳大利亞會計准則委員會.法案規定.通過建立澳大利亞會計准則委員會(AASB).制定和發布適用於公司實體的會計准則(AASB`S). 這一會計准則是對<公司法>有關會計制度的具體補充. 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執行力.所有公司實體必須遵循.法案賦予會計准則委員會(AASB)以行政執法的權力.證券委員會法鬧旅案決定成立澳大利亞會計准則委員會(AASB). 對公司實體的會計工作進行指導.
AASB依據證券委員會法案進行准則的制定工作.並受FRC的監督.AASB頒布的會計標准體系.依據法律效力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 會計准則(Accounting Standards). AASB負責發展並頒布AASB會計准則和准則(包括AASBS和AASS)的修訂和維護. AASB`S的作用和權威由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代理法案(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Act)(2001)227號規定授予.公司法賦予了會計准則以強制性的法律地位.由於在上個世紀90年代澳大利亞一直由AASB和PSASB兩個機構制定兩套准則.因此他們制定的大部分准則.即公司制企業適用的AASB准則和非公司制報告主體適用的AAS大都沿用至今.2000年後新組建的AASB發布的准則則適用於澳大利亞境內所有類型的報告主體.以前PSASB頒布的AAS將逐漸被AASB的新准則所修訂或替代.AAsB`S會計准則如果與<公司法>有關會計規定相沖突時.執行<公司法>的規定.
第二層次:UIG會議摘要(UIG Abstract).UIG作為AASB處理緊急問題的一個委員會組織.經UIG一致同意的觀點會在UIG會議摘要(UIGAbstract)中公布.ASCPA和ICAA的成員在提供通用財務報表時.必須在他們的許可權之內採取合理的措施保證他們所服務的主體遵守UIG通過的一致意見.UIG的一致意見對於澳大利亞國家會計學會(National Institute of Accountants)的成員具有強制力.此外.其他機構或團體.例如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ISC).聯邦財政和管理部門等主要政府機構.也給予UIG會議摘要一定的權威性.AASB有權否決UIG的意見.當UIG達成一直意見之後.被提議的會議摘要會公布在網上.如果被AASB否決的話.就會成為無效意見.
第三層次:會計概念和政策公告(Accounting Concepts&Policy statements). AASB的職責之一是發展建立會計的概念框架.概念框架不具有會計准則那樣的強制力. 根據CPAA和ICAA發布的聯合聲明[關於會計准則和UIG會議摘要的遵從. 澳大利亞會計職業界的會員也不必在財務報告的提供或審計過程中遵從會計原則公告的內容.但它的職能是評價幫助會計准則的制定. AASB在制定會計准則時必須考慮由前AASB和PSASB制定的會計概念公告. 政策公告則是對多種關於准則制定程序和國際協調化進程的政策的說明.
澳大利亞的概念框架也是世界上較有影響力的會計理論結構之一. 迄今為止.發布了四份會計概念. 其分別為關於財務報告主體的定義. 通用目的的財務報告的目標.財務信息的質量特徵和財務報告要素的定義和確認.
第四層次:會計指南和公告(Accounting Guidance&Bulletins). 前AASB和PSASB頒布了一系列會計指南和會計解釋.其中有許多直至現在還在運用.其目的是對現行的會計准則的運用提供指導. AASB將來可能會繼續頒布會計解釋. AARF的成員為前AASB和PSASB提供技術支持.提出了很多會計公告.詳 細闡述了有關現行會計准則的要求.會計公告反映了AARF的成員在准則發布時對准則的觀點和意見.
3.澳大利亞股票交易所制定和發布股票上市的規則. 包括有關上市公司會計報表報送. 財務資料披露等會計管理原則.這些規則的執行. 是通過上市公司實體和股票交易所共同簽訂契約協定來實現的. 不執行上市規則的公司. 可能失去上市資格.這些規則是對公司法的補充. 適用於上市公司. 作為澳大利亞的公司實體. 既要執行公司法有關會計的規定.又要執行澳大利亞會計准則委員會頒發的會計准則(AASB`S). 如果是上市公司. 還要執行股票交易所發布的上市公司會計規則.
二.與我國會計規范體系的比較
我國的會計規范體系主要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第一層次.會計法律.會計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會計規范方面的法律.現階段主要有<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會計法中對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等的規定屬於基礎性的.
第二層次.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主要是由國務院頒布的會計法規.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會計法律.現階段主要有<總會計師條例>和<企業財務報告條例>.
第三層次.部門規章.此層次的會計規范主要是由財政部頒布的會計准則.會計制度.是企業進行會計核算.對外報告財務報告應該遵守的具體標准.這一層次的會計准則.制度還包括三個等級:基本會計准則.這是對財務會計原則性的規范.是准則的基礎,具體的企業會計准則,會計准則指南.
第四層次.規范性文件.目前主要有單位內部會計控制規范以及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我國會計准則制定機構是財政部.屬於政府部門.民間會計團體對於會計准則制定的影響很小.這是由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所決定的.由於我國國有企業佔主導地位.而國家是財務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之一.會計准則的制定就必須考慮國家對信息的需求.而在我國這個注重集體主義的國度.由國家來制定會計准則.從而賦予准則以強制力也許是最佳的選擇.值得深思的是.信息的使用者自己來制定會計准則.就如同游戲者自己制定游戲規則.這是否欠缺獨立性呢?澳大利亞雖然也是政府主導的會計准則制定模式.但是直屬於財政部的FRC不能過多干預AASB的會計准則制定工作.財政部不能直接對會計准則制定實施影響.從而保證了AASB機構的獨立性.
⑺ 急求澳洲會計與中國會計的不同
一、澳大利亞會計的法律規范
澳大利亞是通過公司法對公司的活動包括會計與財務活動進行立法管理的,強調「真實與公允」。澳大利亞公司公司法對會計的規范主要體現在:(1)公司必須建立能夠對交易事項和財務狀況正確記載和解釋的會計記錄,根據這種記錄要能夠編制出符合「真實與公允」要求的會計報表,並且能夠接受傳統而正規的統計;(2)規定了公司向全體股東及公司員工提交會計報表的期限;(3)必須提示公司對外投資持股的具體情況及關聯子公司的狀況,必須編制合並會計報表,並對關聯方交易的處理作了具體規定;(4)在報表資料有可能被誤解的情況下,必須增列有關補充資料加以說明;(5)要求在董事報告書中說明公司的主要經營活動、稅後利潤形成准備金的情況、股票和債券發行情況、股利發放情況、壞帳的處理估價、或有負債、董事津貼及重要的期後事項等。此外,對審計師的聘任及會計報表的審計也作出了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為什麼同為聯邦制結構的美國沒有產生建立統一的公司法律規范的動機呢?可能的答案昌兩世逗國不同的企業組織和經濟結構。在美國,它的50個州對公司事務具有基本的管轄權,聯邦法規則適用於於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企業活動和公司控制相對分散。而在澳大利亞,特別是在新南威爾士和維多利亞這些大州,公司控制則較為集中。同時,澳大利亞遠遠大小於美國的經濟規模,造成澳大利亞人從規模效益的角度認為,與缺乏統一公司法有關的額外成本是一種負擔,這無疑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二、澳大利亞會計職業團體與會計准則
澳大利亞全國性的會計職業團體有澳大利亞特許會計師協會(ICAA)和澳大利亞會計師聯合會(ASA)。1966年,在兩個團體的聯合倡導下,建立了「澳大利亞會計研究基金會」 (AARF)負責擬訂和公布會計准則。在已發布的18項澳大利亞會計准則(AAS)中,引人注意的是《AAS-7:礦產採掘業會計》和《AAS-11:建築合同的會計處理》。因為澳大利亞幅員遼闊,礦產資源豐富,採掘業和建築業是澳大利亞的經濟支柱之渣辯一,因而有必要對其進行專門的會計規范,而這兩項專門准則在英美等西方國家是沒有的。
澳大利亞會計研究基金會(AARF)擬訂的會計准則經過討論,得到ICAA與ASA批准後,還必須得到會計准則審查委員會(ASRB)的認可和批准,才能最終決定其是否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可見,在澳大利亞,會計職業團體在會計准則制訂過程中的法律地位和權威性是有限的,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公司法的主導如返缺和制約作用。
⑻ 公司法是什麼有哪些特點
公司法 是指規定公司設立程序、組織機構、活動原則及其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下面是我整理的公司法的內容,分享給大家!
公司法概念
公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癸酉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銀搏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廣義的公司法是指 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除包括《公司法》外,還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公司的規定。
公司法的特徵
(1)是獨立的企業法人(2)以營利為目的經濟組織(3)公司必須依法設立,並有一定的組織機構(4)是人資集合的企業法人組織
公司法的適用范圍
我國《公司法》中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范圍:
其一,依據屬地主義原則,為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其二,組織形式僅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
概念:指依據公司法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徵: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人數有一定的限制,必須是50人以下;
2)股東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財產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資本;
4)公司的規模可大可小,適應性強;
5)公司的設立程序簡單,組織機構靈活
設立條件:
1)股東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額3萬元;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實物出資;知識產權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通過發行股票籌集公司資本,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徵:
1)公司發起人有人數限制,2~200人
2)公司資本分成等額單位,稱之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發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規模較大,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在設立程序上也比較復雜。
設立的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鋒嫌祥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者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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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各國公司法發展情況
一.美國的公司立法
1.美國各州的公司法
按照美國憲法規定,有關公司的立法屬於各州的許可權范圍,所以各州各自分別立法,每個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而沒有聯邦統一的公司法。美國桐吵仿的公司法以成文法為主,成文法又以州法為主。當然,美國各州以及聯邦法院在解釋成文法的過程中,又分別積累了大量的案例,形成了各州及聯邦法院的"案例法"。
現在美國各州有關公司的立法雖然不完全統一,但差別不是很大。由於特拉華州公司法(Delaware Corporate Law)規定比較靈活,設立程序簡單方便,很多州外的公司以及外國的公司往往選用該州的公司法登記注冊。據統計,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有1/3以上是在特拉華州注冊的,所以該州享有美國的"公司天堂"的美譽,其立法機構和最高法院也就成為了美國現代公司法的主要來源和權威。現在,紐約州的最高法院和州公司法也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2.聯邦公司成文法
美國聯邦沒有統一的公司法,而只是由國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的成文法,主要是兩個方面:
一是反托拉斯法和反不公平競爭法。托拉斯(trust)原意是指信託,通俗地說,信託就是將財產交給別人代管。19世紀末,信託被一些大財團用來作為實行壟斷的工具。例如,1879年,洛克非勒成立的"標准石油"(standard oil)公司,為了擠垮競爭對手,用各種手段把美國90%的煉油實施集中於一個由9個受託人組成的信託,形成了美國石油工業的托拉斯。各種大企業聯合的托拉斯,由於其形成的市場勢力和採用的競爭手段,一方面侵害了農民和工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殘酷無情地擠垮了大量同業中的中小企業。對此,以美國西部的農民為中心,掀起了全國范圍的反托拉斯運動。迫於公眾壓力,美國國會接受了參議員謝爾曼的提案,l890年制定了《反對不法限制和壟斷,保護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即所謂的《謝爾曼法》碰梁,並於1903年在司法部內設立了獨立的反托拉斯司。但由於該法規定的模糊性,政府和法院的消極態度,使《謝爾曼法》在初期的適用成為一紙空文,美國許多大工業托拉斯實際上正是在該法頒布以後發展起來的。 在社會輿論的強大壓力下,為了彌補《謝爾曼法》的缺陷,1914年又頒布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明確並增加了反托拉斯的規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則規定了不正當競爭為非法,設立聯邦貿易委員會來執行反托拉斯法。這兩項法律通過後,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和二十年代經濟一度的繁榮,反托拉斯法在當時並未得到執行,一直到三十年代羅斯福新政時,在美國最高法院宣布促進壟斷和管理經濟的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之後,政府才轉變態度,發動了一場大規模的反托拉斯運動。
二是證券發行和交易法。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造成許多公司和金融機構倒閉,導致美國金融和證券市場陷入混亂。為了整頓股票市場,美國聯邦政府通過了"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
3.示範商業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為了使各州相同對象的立法能夠統一,美國的一些法律機構擬訂了相關方面的示範法供各州議會參考。如果有若干州採用,就改為統一法,如統一商法典、統一合夥法等。美國全國律師委員會1950年起草,並於1984年修訂了美國《示範商業公司法》(下稱《示範公司法》),它本身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它對各州《公司法》的制定影響很大。
二.英國的公司法
英國是資本主義經濟發展最早的國家,也是股份公司出現最早的國家之一。1600年成立的英國東印度公司就是股份公司的局纖典型代表。英國的公司法主要採取了成文法的形式,同時輔之以判例原則。英國最早的公司立法可以追溯到1835年頒布的《貿易公司法)(The Trading companies Act of 1835);1844年英國頒布了《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1855年為了刺激私人投資,制定了《有限責任法》(The Limited Liability Act 1855)。1862年英國又制定了新《公司法》(The company Act),1908年制定了統一的《公司法)。英國的公司法經常修改,新公司法通過後,原有的公司法就失效了。英國最有影響的是1948年頒布的《公司法》,1961年、1967年、1970年、1976年和1980年分別通過了對1948年公司法的修正案,1989年又對公司法作了最新的修改。
此外,1963年頒布的《股份轉讓法》、1958年通過的《防止欺詐(投資)法)、1949年頒布的《公司清理規則》以及其他法律中有關公司的規定。1890年通過的《合夥法》和 1907年通過的《有限合夥法》主要是調整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即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調整的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
英國公司法的特點之一是英國公司法主要調整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調整的范圍較廣泛包括證券及破產等內容;特點之二是比較靈活、自由。英國的公司法沒有規定公司資本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法定公積金制度等;特點之三是具有多邊性,公司法隨著經濟的發展需要而不斷修改,特別是現在進一步修改而與歐盟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制度相統一。
三.法國的公司法
法國1807年的商法典第一編第三章設有關於公司的規定,其中分為人的公司和物的公司。後者因經濟發展的影響而作了較多的修改,並頒布了單行法作為補充。最重要的是1866年公司立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法規大幅修改。1966年戴高樂執政時,法國從新制定了一部全面規定各種公司形式的完整的、統一的公司法,即《商事公司法》。
四.德國的公司法
德國是民商分立制的國家,關於商事組織的規范分別集中《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中。民法中調整的是社團和合夥的標准模式;商法中調整的是民事合夥的變體,即普通商事合夥(無限公司)、有限合夥(兩合公司)、隱名合夥(隱名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繼1892年德國頒布了有限責任公司單行法後,商法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的內容也從商法中分離出來,頒布了《股份及股份兩合公司法》(下稱《股份公司法》)。
五.日本的公司法
在企業組織形式上,日本主要是公司制。公司主要有四種類型: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日本稱股份有限公司為株式會社,把有限責任公司稱為有限會社。關於公司的組織和活動的法律規范最重要的《商法》第2編。戰後,日本受美國的影響,對商法公司篇及有限公司法作了多次修改。但是日本既沒有像法國那樣將公司法從商法分離出來,也沒有像德國那樣將股份法從商法中分離出來,而拘泥於商法的體系與條文,所以商法公司篇的條數和內容都比較凌亂。此外,日本還公布實施了《有限公司法》、《商法特例法》、《商業登記法》、《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法》、《公司更生法》等。
六.我國的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於1993年12月29日八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並於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這標志我國企業立法體系打破舊體制下按所有制和行業立法的傳統模式,注重市場經濟發展中所有制主體多元化的現實,借鑒國際規范,建立起按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法律形態立法的新體系。
《公司法》共有十一章230條條文,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第五章公司債券,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第七章公司合並、分立,第八章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第十章法律責任,第十一章附則。在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分別規范,實際上其中較多條款是重復的。本教材中沒有分開討論兩種公司的形式。
《公司法》從法律上確立了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確產權界定,強調公司經營自主,企業擺脫政府行政部門的干預,國家只對企業進行宏觀調控和監督。該法還明確規定公司內部建立責任、權力分明的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機制,即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這種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另外還有關於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公司解散和結算等規定。其中也有根據我國長期以來國有企業佔主導地位而制定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形成,《公司法》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新的情況。1999年12月25日召開的九屆人大十三次會議對《公司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但由於當時條件所限,僅是局部微調。這次修改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增加了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監事會的規定;增加了支持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發展。近來,《公司法》的進一步修改正在醞釀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