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澳大利亞法律如何處置走私香煙
不算走私香煙罪
但是要補交稅款和交罰款
我們同學上次攜帶了2條煙
超了一條煙(規定只准許帶250根 就是1條零2包香煙)
被罰了120刀
我計算了一下
這邊的香煙便宜的是14刀50根 所以基本上你多帶的香煙罰款加上稅比在這邊購買還要貴點
所以不建議攜帶
還有這邊的中華(出口型的)才90刀
你算算 是不是不太劃算
❷ 販賣煙草多少夠判刑
一、倒賣煙草五十條構成構成犯罪。
非法經營香煙,有如下情節,即構成犯罪。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森缺)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客體要件
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此差辯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非法經營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通常是指年滿16周歲的正常人,才能構成非法經營罪,而未滿16周歲或精神病人,是不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所謂「單位」,是指各種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法人、組織。
4、主觀要件
非法經營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的,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倒賣香煙的行為是違反了國家限制買賣物品慶碰的管理規定,只要倒賣香煙的條數達到五十條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執法人員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除了被判有期徒刑之外還會承擔起相應的罰金,不同的犯罪情形所存在的處罰就會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
第五十七條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兩高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案的解釋》
第三條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❸ 販賣煙草多少夠判刑
根據不同的情節,觸犯不同的罪名,處以不同的刑罰。 非法經營香煙,有如下情節,即構成犯罪。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0〕7號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懲治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標準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五萬元,但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查獲的未銷售的偽劣卷煙、雪茄煙,能夠查清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卷煙、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第三條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悉漏如額在二十五睜啟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 第四條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能夠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其銷售或者購買的價格計算非法經營數額。無法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 (一)查獲的卷煙、雪茄煙的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卷煙、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二)查獲的復烤煙葉、煙葉的價格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烤煙調撥平均基準價格計算; (三)煙絲的價格按照第(二)項規定價格計算標準的一點五倍計算; (四)卷煙輔料的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輔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草行業生產卷煙所需該類卷煙輔料的平均價格計算; (五)非法生產、銷售、購買煙草專用機械的價格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搜圓部門下發的全國煙草專用機械產品指導價格目錄進行計算;目錄中沒有該煙草專用機械的,按照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目錄中同類煙草專用機械的平均價格計算。 第五條 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對偽劣煙草專賣品鑒定的,應當委託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機構進行。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構成犯罪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解釋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本解釋所稱「卷煙輔料」,是指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 本解釋所稱「煙草專用機械」,是指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煙草專用機械名錄所公布的,在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一項或者多項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獨立操作的機械設備。 本解釋所稱「同類煙草專用機械」,是指在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機械設備。 第十條 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❹ 販煙多少構成犯罪
非法經營煙草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構成非法經營罪。銷售假煙根據具體數額確定承擔的法律責任。當行為人故意製造、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法律規定的5萬元以上時,即成立犯罪;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的制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一般屬違法行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非法經營罪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證件。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等。
二、非法經營罪的認定標准:
1、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一經營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於取締的,要因勢利導,知爛源使其向有利於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2、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搭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歷姿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❺ 在澳大利亞販賣小批量的香煙,比如每周5條以內算違法嗎
不是很明白你的意思 你是說從國內每周進口5條 還是只是自己零售5條?
如果進口的話涉及到關稅問題 還有澳洲要求的香煙包裝和戒煙宣傳圖案 相對就比較復雜一點,但是只要允許進口就沒有銷售的問題
如果只是零售,一點關系沒有,澳大利亞酒類是必須有牌照才能賣的,而香煙是可以隨意零售的,這一點和中國不一樣。 只要你不賣給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納稅上沒問題,那麼一周賣多少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