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法的司法豁免原則
為產品的國際民事關系的發展是一個重要的當代國際法和復雜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的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問題已引起國家,不僅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際法學者和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
國家豁免的國家豁免原則??是國際法的原則
得到確認的國家立法,司法實踐和國際條約,並在19世紀成為一個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在這個原則下,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理論,如域外國際禮讓,相互說,國家主權,等等。 [1]然而,各國主權平等和獨立國家的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不可侵犯性的理論。
國家豁免,也被稱為主權豁免的國家和他們的財產從外國法律,在外國法院的管轄范圍。國家豁免,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和稅收豁免。司法豁掘純簡免權,其中包括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和執行豁免。國家豁免的基本含義是:1。同意非外國的國家,一個國家的法院,應不招待在國外的被告的任何訴訟;一國接受了原告的訴訟在國外法院等,可以被直接相關受理的情況下國外的反申索; 3。一國法院不得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外國對。
國家豁免的原則,國家主權的延伸,是一項重要權利,是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作為一個主權國家享有豁免權的國際交流,是一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只有堅持這個原則,以維護和鞏固國家主權的原則,以確保正常的,平等的主權國家之間和互惠互利的交流活動。
在另一國法院的同意,國家應訴訟的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
管轄豁免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而不該國或該該國作為訴訟標的的財產。它包括的內容的豁免,豁免的國家,因為個人原因和特殊法律地位的國有產權屬物理。 [2]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由於所有權的主體,這一權利的任何一個主權國家,其物業的其他主權管轄的特殊法律地位的具有法人資格享受特殊的待遇。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外國公民,國家機關及其屬性(和領事財產),不得採取任何財產,應受到國家主權尊判褲嚴不相容的措施,國有財產,無論在任何其他國家,特別的保護。應結合
管轄豁免的國家及其財產的理解,與從執行法律豁免權,豁免,否則,我們將不能夠完整,全面地掌握這個概念。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和執行不唯一的區別,但免疫相關的,一方面,他們有明顯的差異,有不同的含義,並分別與不同的國際民事訴訟階段,放棄豁免,並不意味著放棄其他兩免。另一方面,他們也緊密相連的三個來自國家主權的原則,共同構成了作為一個整體的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原則,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和執行的前提豁免,一個國家只有在其他國家享有管轄豁免,這是,當然,享受在國內法律程序的豁免和執行豁免,同樣,只有一個國家在另一個國家的法院放棄豁免司法管轄區提出的訴訟豁免和執行問題的豁免權。
國家作為國際法的原則和他們的財產,並享有管轄豁免的原則,國家主權,而不是例外的規則,[3來自任何的片面限制的做法是錯誤的。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這原則不容許合理的例外,這個例外發生,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場合。首先,各國一致同意放棄他的國家。通常被認為是一個國家的特殊需要和利益的基礎上,放棄管轄權排除溪泉,他們的方法:1。明確所拋棄的有關規定,條約,合同; 2。發生糾紛或之後開始的行動,明示或暗示的放棄。中國在1980年參加在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油污損害承擔的義務,放棄管轄和執行豁免國有商人的判斷。應該指出的是,限制豁免的放棄豁免第三部分,這兩種根本不同性質的問題,不應該混為一談,前者是由主權國家採取的舉措,是行使主權的表現,而後者則是褲桐其他國家對一個主權國家,是一種侵犯主權,第二個是由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採取報復措施。根據對等的原則,當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及其財產權利的司法管轄豁免,按照國際法的失敗,與應有的尊重,其他國家都有權採取報復措施,不給它管轄豁免。
國家豁免的理論和實踐的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在國際法中,是一個非常復雜和極具爭議的問題,有關國家的政治,經濟利益和外交政策,從而對特定的應用,尤其是在發行的適用限制,國家學說和立法,司法實踐中存在嚴重的分歧。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早在20世紀,19世紀的結束,形成的理論和實踐的兩個主要類型。
(一)理論的絕對豁免權
說,理論的絕對豁免權,也被稱為絕對豁免主義,絕對豁免原則或絕對的豁免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的外交豁免的外國除非所從事的行為的性質,無論豁免,須代表絕對豁免奧本海姆,海德,英國DAI插頭菲茨莫里斯,李斯特,德國,埃文魯普,比利時尼斯,以及前蘇聯波古斯拉夫喬姆斯基等理論。奧本海姆, 「國家平等的影響是任何國家都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另一國。因此,盡管該國可以在外國法院起訴,但一般不能被外國法院起訴,除非是自願提交給法院的管轄權。 「[4]海德絕對國家豁免了非常肯定,他指出,」一個國家,而不是任何其他國家的司法管轄權,並沒有他的同意,任何國家都可以起訴它,這是公認的學說。 「[5]
國際慣例,採取絕對豁免理論的一些國家早在16世紀,並於1668年第一個承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的判例。西方國家的19世紀初,通過其國內立法司法實踐中,逐步形成了系統的實踐相互給予管轄豁免。[6]當時,美國,英國是一個典型的實現絕對的豁免權。美國最高法院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1812年在著名的「交易」的情況下,有一個「主權國家完全平等和絕對獨立的」為捍衛主權豁免的基礎,拒絕政府其他主權國家法國船試驗[在未來7],美國已經採取絕對豁免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無一例外地給出了絕對的豁免權,直到1952年,這個問題的國家豁免政策的變化,其他國家,如英國,德國,法國,比利時和其他許多國家有相同的判斷,各國一致認可的,他們的財產享有管轄豁免。因此,年底前在19世紀,20世紀初,這個理論是幾乎所有的西方國家支持和廣泛在司法實踐中採用。目前,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國家和廣大第三世界國家的絕對豁免權。
(b)限制豁免理論的
限制豁免理論,也被稱為有限的豁免的學說,有限豁免的原則,限制豁免說或職能豁免說,外國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權,應考慮其行使職能可能會主張國家行為,根據其性質或目的分為主權行為,行為規則和非主權行為,交易權的侵犯或私人行為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的行為在他的國家的權利或公共法律行為享有豁免權,第二類行為是無權。採取限制豁免理論在19世紀後期,他們的代表伏羲樂,羅蘭,巴爾,愛富泰爾,魏斯,斯皮里,和菲奧雷。
國際慣例,在義大利的第一個放棄的絕對豁免的理論,限制豁免理論。那不勒斯最高法院的裁決,於1886年確立的原則,外國在純私法范圍內的問題,不可能要求豁免,[8]在1887年,義大利上訴法院還主張有管轄權行為外國政府作為民事法律的性能。[9]從那以後,荷蘭,比利時,埃及,瑞士,奧地利,羅馬尼亞,法國,希臘和其他國家法院的判決已經採取了限制豁免理論來處理國家豁免和他們的財產,1952年5月19日宣布:「大老信」的結論「追求主權豁免原則是有限制的,未來的政策國務院」,[10]這標志著從絕對豁免轉向限制豁免。 197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外國主權豁免法,限制主權豁免權,以法律的形式,1978年,英國頒布了」國家豁免法「。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新加坡,南非,巴基斯坦和其他國家還開發了國內也可以在這方面的法律。目前,奉行限制豁免西方工業國家,他們被分成的國內立法的形式,其理論編纂所訂定的國際條約有限主權豁免在這方面的國際條約:1926年「國有船舶豁免某些規則的公約「的統一,」布斯塔曼特法典,1928年,1933年的「羅馬公約」,1944年「民航芝加哥公約」1958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防止劫持航空器,國際油價污染損害1969民事責任公約「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這兩種理論是不完善的,即使是在存在嚴重的缺陷或問題。絕對豁免權,限制豁免是不可靠的。特別是,理論在國際法上國家主權及其財產豁免,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並促進和維持正常的國際交往的原則,建立絕對的豁免權。然而,傳統的絕對豁免理論的需要要克服很多的缺點和不足之處:首先,該理論的科學性的字眼絕對豁免權。國家及其財產在外國享有「絕對的」豁免,太絕對國家豁免為原則的國際法律,允許合理的例外;其次,絕對豁免權的國有公司,企業享有國家豁免權的主體也偏向。這些頑固地堅持絕對豁免理論是不科學的,過時的。限制豁免理論不僅從理論上講,沒有根據的,並在實踐中是非常有害的:第一,國家主權的原則背道而馳的限制性豁免理論,忽略了國外的主權和尊嚴,更容易受到外國的抗議和報復,從而影響了正常的國際關系和破壞國際和平,二,限制豁免的主權和非主權行為劃分的的理論不科學的行為,和標準的分類的問題,在實踐中造成了極大的混亂,帶來勒索和濫用上訴風的,因此, ,國家豁免的理論必須是完美的。
我們的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理論和實踐
中國,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大國,在國際事務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執行政策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理論和實踐,更吸引了全世界的重視和關注。
從理論上說,在「文革」中的國際司法判例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權是不足夠的重視,缺乏廣泛的研究,我們的國際判例法的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權,大量的研究工作,發表了許多文章和著作。自1979年以來,湖廣鐵路債券案有其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1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的內部狀態,這直接來自於國家的特殊法律地位的原則是主權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兩個國家由於特殊的法律地位的個人免稅額,也包括國有資產的豁免屬物。分為司法管轄豁免權,法律程序的豁免和執行豁免的豁免,本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企業做不享有豁免權; 3。取消排除或限制的豁免,獲得了一致的批評,但在同一時間,學者幾乎所有的,絕對的豁免權理論在實踐中已經越來越多的國家放棄了,尤其是在當代國參與在國際民事和商事活動的日益頻繁的情況下,從一個國家自己的利益的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不能使用。[11]
在實踐中,中國政府一貫主張的管轄豁免國家及其財產,並堅持國家主權豁免的原則,反對他國肆意破壞國家主權豁免原則的做法,並倡導當事人之間達成一個國際協議,以消除問題上的不同立場國家在有關國家的豁免權。一方面,主張,並堅持中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它的行為,當然,享有的豁免權和財產,經同意,沒有任何外來的庭審中,在1949年的航飛機的情況下, ,1950年劉永好號「油輪的情況下,1953年的威爾??斯法哥銀行存款的情況下,195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貝克曼訴案件,在煙火的情況下,1979年,1979年,湖廣鐵路債券案於1989年光華寮視屬何情況而定,我們的政府表明的嚴正立場。另一方面,中國法院將不被接受起訴外國國家和政府的情況下。但是,中國從來沒有說明絕對主權豁免。堅持國家主權原則和國家主權豁免的前提下,根據正常的經濟交流的需要,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協議或其他形式的具體案件或某些事項放棄豁免權原則。我們的代表在聲明中由第六委員會第39屆聯大的報告,黃嘉華國際法律委員會,「在過去的,正如我們已經說過很多次,從來沒有所謂的絕對國家豁免,因為國家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同意自願接受外國法院的管轄,或因為雙方同意採取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司法解決,而不需要「[12]。與此同時,中國主張國家豁免的范圍的國有及國有財產的行為。我們嚴格區分國有及國有財產的行為與國有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私人行為和財產是不利於後者的國家,在國外享有司法豁免權,不需要。
另外的立法實踐和條約實踐中,同樣的性能,我們要求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外交實踐。目前,在具體的立法的國家和他們的財產沒有特殊的豁免,但提供的法律原則,如第239的民事程序法,人民共和國的中國,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外交特權和豁免的比爾「4,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的基本立場和主張,。條約」的做法,而堅持國家豁免原則??,承認,國家可以自願地放棄其豁免權,並想這樣一個豁免,以將奠定在該條約為基礎的國家的同意是可取的,如1958年的中蘇的商業和航海條約及配件有類似規定。此外,我們簽署或加入的國際公約,如1975年參與參加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79年至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1980年,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等規定國家豁免公約」,中國也是適用的。
新國際秩序豁免國家及其財產管轄下的理論的完美
交替之際的舊格局,未來的世界裡,去,應該建立什麼樣的國際新秩序,關繫到未來的世界和人類的命運,但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世界各國人民都渴望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新秩序。基於歷史經驗和現實,我們主張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和平,穩定,公正,合理的國際新秩序。這個新秩序,包括一個新的政治秩序和經濟秩序,兩者密切相關,相輔相成的整體,在新的國際秩序的核心應該是所有國家的平等一員,不分大小,強弱,貧富,都是獨立的,是國際社會的。的基本內容的國際新秩序,包括:在全國擁有的權利以獨立選擇自己的社會,政治,經濟系統和路徑根據本國國情,任何國??家,特別是發展中是一個大國,不得干涉其他國家的內部事務,不應自己的價值觀,意識形態和發展模式對其他國家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任何國家不得不被任何借口侵略或吞並他國的領土,國際糾紛通過和平談判應該是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反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反對的結算國際爭端的戰爭,國際關系可能不被壓力大,是小,強欺弱,富人欺負的可憐,國際事務應該是世界平等參與協商解決可以不成為的壟斷的一個或少數幾個大國,任何一個國家應不尋求推強權政治4,改變舊的國際經濟關系,將其替換為一個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等價交換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建立一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不能脫離適當的法律原則,規則和普遍適用的形成。改善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理論,必然要推動建立一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理論在實踐中的絕對豁免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放棄了,特別是在現代國家參加國際民事和商事活動已變得更加頻繁的情況下,從一個國家的國際經濟交流自己的利益之間的發展,和它是不採用。此外,在實踐中,一個的黨國家限制豁免原則,他們認為不應該的行為或物業管轄的豁免,而其他國家,自己還忽略了實際的原則,堅持絕對豁免權,放棄彼此的國家相應的行為或該財產的管轄范圍,顯然是幾乎出了繭[13]。的限制性豁免權理論,刪除的豁免理論和批評是一致的。因此,國際法學者主張放棄的點查看的絕對豁免權,取而代之的是以下的措辭:國家及其財產在國際民事訴訟中享有司法豁免權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只有堅持這一原則,可以幫助保證正常,平等,互利,主權國家之間的交流。然而,這並不是說,堅持這個原則在民事活動中,可以通過條約,協議或合同,自願放棄,獲得不同的觀點和實踐兩個派系之間的妥協和調和[14],或者主張被遺棄的國家的原則,互惠的基礎上,決定是否給予豁免的管轄[15]的一個特定海外國家在條約或其他協議的情況下。
國際法律學者已經注意到了應對的司法管轄豁免的國家及其財產的理論是完美的,為了適應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需要。至於如何改善,但由於缺乏深入的研究,也沒有提供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筆者試談一些粗略的看法的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理論的完美。
必須完全克服的缺陷的絕對豁免的理論,並完全否定的限制免疫理論,雕刻出需要滿足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和世界的根本利益的,並可以被普遍接受的國際社會為解決國家管轄豁免的新途徑。
2。堅持的原則查看來自世界各地的做法,無論是實施的社會主義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的絕對豁免權,或西方發達國家實施限制的豁免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國家主權豁免。 ,主權國家享有豁免權作為國際法的一個原則問題,而不是例外。提高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理論,你一定要堅持國家主權豁免的原則,這是根本的位置和出發點,我們解決這個問題。
3。制定的國家豁免權的國際公約「。實踐證明,共同的談判是一種有效的方式,在現代國際社會達成共識,消除分歧,解決爭端和的問題。世界應該堅持的原則,國家主權豁免的基礎上,在平等的基礎上相互尊重,協商的精神,實事求是,求同存異共謀「,以務實的態度,充分協商,尋求各方共識,協議,可以接受,以便制定國家豁免的國際公約,以協調世界代表的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權,並使其收斂。國際公約國同意,自願進入或參與,反映各方的意志,明確了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已穩定的規范性和約束力,不僅有利於操作和有關國家之間的國家管轄豁免制度及其財產的問題,而且還有助於防止和避免此類糾紛的產生。因此,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國際條約作為世界上的調整,國家免疫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規范的,必須是「公約」的目標,國家的基本原則,權利和義務方面,國家主權豁免和程序,解決爭端的辦法和程序,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內容作出明確的規定。
註:
[1] [2]黃進:國家免疫反應的研究,中國大學的政治學和法律出版社,1987年4?5,2。
[3] [14]倪征燠熱:「關於國家豁免的理論與實踐」,載於1983年國際法年鑒「6,29。
[4] [11]李雙元主編的「國際私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459463?464。
[5]海德:「國際法」(1947年),第1卷,813?814。
〔6 - 府學理念:「國際法教程,警察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196頁。
[7]亨金沙克特:1980年版的國際法案例與材料」, 491至493。
[8]黃進:「在理論的極限狀態豁免權」,載「中國國際法年鑒」,1986年,279。
[9]韓正:國際私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年, 134。
[10]美國國務院公報,1952年,26,984。
[12]「中國國際法年鑒,1985年,643。
[13]黎則銳:國家豁免的前瞻性審查「上載」中國年鑒「國際法」,1986年,250?251。
[15]李雙元主編的「國際私法(沖突的文件) ,武漢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313頁至315頁。
原江海 - 1996年
❷ 法律專業留學需要了解什麼
法律學位一直是大學里最受歡迎、最受尊重的課程之一。每年都有許多出國留學的小夥伴選擇法律專業,那麼,留學法律專業需要了解什麼呢?接下來,為大家詳細講解。
對許多人來說,法律學位是在法律領域走上職業道路的第一步,通常之後需要進一步學習和培訓,成為執業律師或大律師。然而,這當然不是在大學學習法律的唯一原因。眾所周知,法學學位極具挑戰性,對許多學生來說,它的吸引力在於它能將人類興趣和智力刺激結合在一起。
課程結構和入學要求
雖然大多數LLM和JD項目主要旨在為學生從事法律職業做准備,但也有可能獲得以學術研究為重點的碩士級法律學位。這些人可以被稱為法學博士、法學博士或法學博士(JSD)。也可以參加為期兩年的強化法律課程,或不同長度的職業課程。
法律學位能帶給你什麼
和大多數學位一樣,法律專業從必修的核心課程開始,有更多的機會選擇適合未來特定職業道路的法律主題。教學是通過講座、研討會、小組工作、演示、課堂辯論和「討論會議」的結合,在法庭環境下進行法律實踐訓練,幫助學生掌握重要的法律技能,如研究分析、公開演講者胡和形成論點。
一些學校允許法學學生在國外學習一年,特別是那些將法律與外語結合的學生。有些學校還會為學生提供與真實客戶無償工作的機會,作為一種獲得寶貴經驗和法律技能的途徑,這些經驗和技能對以後申請工作有幫助。
雖然大多數虛鉛LLM和JD項目主要旨在為學生從事法律職業做准備,但也有可能獲得以學術研究為重點的碩士級法律學位。這些人可以被稱為法學博士,也可以參加為期兩年的強化法律課程,或不同長度的職業課程。
專項課程
法律專業
在法學學位課程中,你可能會遇到的核心必修模塊包括:法律技術導論、法律體系導論、法律研究導論、推理和讀寫技能。其他可能提供的法律主題包括:憲法學、刑法、犯罪學、商法衡平法與信託(business law equity and trusts)、人權、國際法(公私法)、法理學、勞動法、土地法、法律與政府、法律與社會、法律與個人、合同法、侵權行為法、法律方法、海商法和稅法。
正如你所期望的那樣,法律學位涵蓋了各種各樣的學科,目的是提供對人類社會及其法律的差嫌好普遍理解。在法律的主要原則和相關方面取得了堅實的基礎之後,你就可以根據自己的特殊興趣調整你的學位。這可能意味著選擇專攻某一特定的法律領域或某一特定的文化或社會,或向相關的興趣領域分支,如商業或政治。一些受歡迎的法律專題包括:
刑法
刑法有時單獨作為一個學位,它研究與犯罪有關的法律的不同方面。你將學習刑法理論,並研究諸如犯罪和性別、恢復性司法、刑事司法、全球犯罪問題、人權以及社會法律方法和理論等問題。你還將學習刑法的更具體的方面,如殺人、精神錯亂的罪犯、歐洲刑法、法律中的死刑、對恐怖主義的法律反應、量刑、受害者和受害者政策。
財產法
財產法也被稱為土地法,是涉及不動產(土地,區別於動產或動產)和動產(動產)的法律領域。你們將學習「土地權益」的概念——這個術語用來描述一個人擁有的對另一個人擁有的土地的各種權利。根據模塊的不同,你可以了解如何以及何時創建這些利益(通過合同、協議或法院命令),以及這些利益在法律上何時有效。你還將了解諸如抵押貸款、租賃權利和義務、商業財產法、所有權、股票、場地購置、物業管理和建築法等問題。
知識產權法
知識產權法也涉及財產,但不同的是,知識產權法被普遍作為專門學位提供。這一領域涉及的是無形資產,如精神創造(音樂、文學和藝術作品)、發現和發明、文字和短語、符號和設計。你將學習圍繞知識產權(IP)和技術法律的經濟、社會和理論問題。你們將處理影響知識產權法律、商標保護、專利、專利法和版權的政策等問題。你還將研究全球和區域背景下的知識產權,例如集中研究歐洲知識產權法律的整合,以及深入探索知識產權的構成。
商法學
商法也被稱為商法,是涉及從事商業和工業的人和企業的權利、合同和行為的法律體系。商法通常被認為是民法(非刑法)的一個分支,也是一個足夠大的法律部分,值得完全專門的學位課程。商法包含了經濟、商業、管理和金融的要素,它包括學習經營企業所涉及的所有法律問題。這包括法律主題,如小型企業法、企業合同法規、稅務分類、人員僱用和解僱、分區和許可問題,以及更廣泛的商業問題,如證券法、知識產權、擔保交易、養老金和福利、信託和不動產、移民和勞工法,以及破產。一個相關的領域是公司法,它處理一家已成立公司所遇到的財務和結構狀況,以及圍繞這樣一家公司的日常交易提供法律建議。
環境法
環境法是對環境的保護、維護、調節和改善的法律體系,它規范著人與自然環境的相互作用。:隨著各機構、企業和公司設法減少其做法對環境的影響,環境法已成為一種日益流行的專門領域。環境法是一個融合法律、政治和人權的跨學科領域,涵蓋了與環境有關的各種各樣的問題。你將了解全球環境法律,如氣候控制、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氣候變化政策,並了解地方或國家的環境法律,如噪音控制、補救、能源法規和政策。
家庭法
你可能會推斷,家庭法是有關家庭事務的法律領域。你將了解一系列有關父母、孩子和兒童保護、婚姻、民事夥伴關系、同居、離婚、人權、收養和代孕等家庭法律問題。你將學習如何使用法律來解決家庭內部的糾紛,包括終止關系和隨後的事情,虐待兒童和誘拐兒童,親子鑒定和少年審判。你還可以學習國際家庭法,包括跨國和州際問題,以及特定的主題,如國際兒童法,它研究如何通過國際公法和私法保護兒童。你也可以探討當代的問題,如商業代孕、親子法、體罰、家庭法庭的新聞報道和兒童兵。
你可以選擇專攻的其他法律領域包括:衡法官法(不動產和信託)、民法、公司法、娛樂法、移民法、海商法、媒體法、精神健康法、社會法、體育法、稅法等。
如果以上這些都不吸引人,那麼:
勞動法——處理合同、僱傭索賠,如不公平解僱、裁員和歧視;
保健法——有關公共衛生的法律和法規;
保險法——關於保險、保險單和索賠的管理;
專利法——注重發明和新技術的專利授予;
國際法——關於在國家與國家之間而不是在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中被接受為具有約束力的一套規則。
你也可以專攻特定文化或地區的法律研究;這類可能的法律主題包括:
伊斯蘭法
伊斯蘭法涉及被稱為伊斯蘭教法的伊斯蘭道德准則和宗教法律,包括世俗法律和當代社會中存在的許多主題,包括犯罪、政治、經濟、財產、家庭事務、婚姻和子女。你將了解伊斯蘭法的歷史和發展,它在當代司法中的應用,以及伊斯蘭法在不同地區的不同應用,如中東和南亞。你也會看到在發展伊斯蘭法的過程中,神聖的經文和人類理性之間的關系,並探究對伊斯蘭法的批評和異議。
歐洲聯盟法律
對歐洲聯盟法律的研究涉及對歐洲聯盟(歐盟)成員國的法律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條約和立法。歐盟是完全基於法治,假設所採取的每一個行動組作為一個整體是建立在已經批準的條約自願和民主由所有成員國和歐盟法律與國家法律平等的力量在每一個成員國。在這個專業中,你將學習關於歐盟的建立和發展,它的結構和制度功能,以及歐盟法律創建的基礎過程。你將研究歐盟法律如何影響歐盟公民、公司和服務提供商的生活,並調查和分析相關的當代危機和沖突。
美國法律
重點是美國憲法,它規定了美國聯邦法律、條約、法規和判例法(判例)的邊界,《美國法》探討了美國的法律制度及其基礎、美國憲法(被認為是美國的最高法律)的重要性以及憲法在現代美國社會中的作用。你將深入了解美國法律的各個方面,包括知識產權、國際商業交易、並購、替代性糾紛解決等。你還將了解美國憲法如何影響美國執業律師的角色,並分析和解決美國的當代法律問題。
職業選擇
法律培訓
為了在法律領域更進一步,許多畢業生選擇在本科水平的基礎上繼續他們的法律培訓。所需的具體法律培訓類型因學習/法律實踐的國家和所希望從事的法律職業類型而異。它往往包括進一步學習和考試,以及完成正式工作安排所提供的一段時間的實際法律培訓。
例如,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對有抱負的律師的法律培訓包括一年的法律實踐課程(LPC),然後作為見習律師實習兩年。雖然一些司法管轄區向某些院校授予「文憑特權」,允許從這些院校獲得學位或證書的學生直接從事法律執業工作,但德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都要求法律畢業生完成職業法律教育後才能被接受為執業律師;這可以採取與有經驗的從業者進行正式學徒的形式。與此同時,一些國家,如墨西哥,允許任何擁有法律學位的人立即從事法律工作。
法律職業
不出所料,許多法學畢業生繼續在法律領域尋求職業發展。如上所述,傑出的法律職業通常需要進一步的學習和培訓。你可能會發現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使用不同的詞彙來描述特定的法律職業。
事實上,就「大律師(barrister)」和「初級律師(solicitor)」的頭銜而言,律師可以同時擁有其中任何一個頭銜,但仍能同時擔任這兩個職務。一些法學畢業生甚至可能一開始就是其中之一,然後決定成為另一個。律師通常只擁有這兩個頭銜中的一個。一些國家還將這兩個頭銜融合在一起,簡單地稱從業人員為「律師」。法學院畢業生選擇的熱門職業包括:
律師
律師(蘇格蘭、比利時、南非、以色列、馬恩島和巴西等地的律師)專門在法庭上代表客戶(個人或組織)。作為一名大律師,你通常會被律師僱用在法庭上代表案件,只有在需要出庭辯護時才會參與。你將代表你的客戶和客戶的律師為你的客戶提供法律意見並進行辯護。市民亦可直接向大律師尋求意見和代表,而不必通過律師。
作為一名律師,你可能對某一特定的法律領域很精通,比如刑事法、普通法或娛樂法。大多數大律師都是自雇的,但作為「商會」的一部分,他們可以分擔管理費用,而其他人則長期受雇於政府部門、機構、慈善機構、公司或律師事務所。盡管在歷史上,美國的大律師被稱為顧問,但現在大律師(為案件辯護的律師)和律師(為當事人代理的律師)之間已經沒有區別了。兩人現在都被稱為律師。
律師的職員
為一名或一組大律師工作的是一名大律師的書記員(或在蘇格蘭等地的辯護律師的書記員),負責所涉及的行政和商業活動。從日記和費用管理到業務發展和市場營銷,律師事務助理確保律師事務的正常進行,無論是作為法律實踐還是作為商業活動。你不僅要熟悉法庭程序和禮儀,還需要了解律師事務所必須遵守的標准,包括保持適當的資格認證。你還將在你所協助的大律師所從事的法律領域獲得專業知識。
初級律師
初級律師(或南非的律師)就廣泛的主題(個人和商業事務)提供法律建議,通常負責向客戶解釋法律,客戶包括個人、團體、公共部門組織和私人公司。你可以在法庭上代表你的客戶(或指示律師這樣做),並在所有涉及財產交易、遺囑、離婚和子女監護權、索賠和商業合同等問題的法律談判中代表你的客戶。
你需要准備和研究文件,信件和其他文件,以便最好地代表你的客戶。你可能在一家私人律師事務所工作,或受雇於中央或地方政府機構、銀行或其他商業組織。許多律師還無償地利用他們的一些時間來幫助那些無法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人。
公司秘書
受雇於企業或組織,公司秘書確保公司遵守當地、國家或全球的相關法律。在印度等國家,法律要求擁有一定股本的私人公司任命一名公司秘書,通常是一名高級董事會成員。公司秘書充分了解與公司利益相關領域相關的法律,並監督相關法律的變化,負責確保公司在法律和法定要求方面的有效管理。也稱為特許秘書,或者僅僅是「秘書」,公司秘書是董事會和公司股東之間溝通的橋梁,公司秘書在董事會會議上組織會議並做會議記錄,維護法定簿冊,處理信件,並在有需要時就擬議政策的法律、治理、會計和稅務方面的影響向成員提供建議。
律師助理
雖然律師助理不能給客戶提供法律建議,但他們可以為律師和他們的客戶提供經驗豐富、技術嫻熟的服務。然而,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他們被認為是法律體系的正式組成部分。無論你是處理小額申索還是支持財產轉讓,你都需要在你所從事的法律領域有經驗和知識。你將處理大量的案件,歸檔案件文件,為你的僱主研究案件和法律信息,以及起草文件和信函。
更有經驗的律師助理的職責包括為當事人和證人做陳述、面試、提供法律信息、出庭或向法官提交申請。大多數律師助理受雇於律師事務所、私營公司的法律部門、公共或非盈利部門、民事和刑事法庭、警察、執法或國防部隊。在日本和韓國,他們被稱為司法代理。
法律畢業生的其他職業
雖然法學畢業生非常適合從事特定的法律職業,但學習法律學位並不會將你局限於該領域的特定職位。像其他社會科學學科一樣,法律學位所帶來的學術挑戰可以為更廣泛的不同職業道路做很好的准備。作為一名法學畢業生,你可能會考慮的其他領域包括:會計、銀行、商業和管理、商業、金融、政府、人力資源和招聘、新聞、市場營銷和公關、媒體、政治、出版、教學、公務員、非營利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或智庫和政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