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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的法律如何

發布時間:2023-05-29 11:41:17

① 澳洲留學法律專業怎麼樣

「律師」這個職業在很多人心目中都是高大上而遙不可及。但是根據近幾年申請來澳就讀法律的國內學生情況來看,數量是一直在增加的。那麼,該專業怎麼樣呢?和來看一下!

一、澳洲法律專業介紹

法律專業學生赴澳洲留學,主要以碩士居多,而絕大部分的法律專業都會要求相關的本科法律專業背景。很多學生覺得到澳洲學習法律專業會很不簡單,實際上,難並不是課程本身的原因,而是大陸法系與英者棚美法系的差異所在,中國援引的是大陸法系,而澳洲援引的英美法系,如何囊括中國法律的根基,採摘澳大利亞法律的精髓,成了赴澳洲留學學習法律的價值所在。

現在在澳大利亞比較受到國際學生青睞的是商法、國際法以及知識產權法。澳大利亞墨爾本大學、悉尼大學、西澳大學以及邦德大學的法學院都享有很高的聲譽。每個大學法律專業的偏向不同,悉尼大學則以開設課程多選擇面廣見長,新南威爾士大學和邦德大學開設備受青睞的 JD 課程,西澳大學結合自己的地理優勢開設獨一無二的水資源、礦產、森林法。學生可以結合自己的專業背景首升則和以後的職業方向,選擇適合自己就讀的課程。

總的來說,澳洲的法律專業都是較難入讀的,商法碩士類的課程都是沒有專業限制的,有無工作經驗的要求視各大學而定。法律碩士類的課程都要求具有法律學士學位,無工作經驗的要求。 要申請澳洲的注冊律師職業資格,必須取得澳州的法律學士學位 (LLB) ,僅在澳洲獲得法律碩士學位是無法申請到澳洲律師資格的。

二、如何獲得律師資格?

讀完碩士,要想獲得律師資格有兩種方式。澳大利亞,由於聯邦和每個州政府都有制憲立法權,所以每個州的律師制度都不同,但大同小異。一般成為一個州的執業律師,也被其他州所認可。以新南威爾士州為例,成為澳大利亞律師主要有兩個大前提,一個是學歷要求,一個是律師學院培訓。首先學歷要求,一定要澳大利亞本科或者 JD 畢業,這類大學一定要被 「 法律執業者錄用局 」(LPAB) 所認可。一般大學本科都設 LPAB 考試。通過大學的 LPAB 考試,但這類大學一定要是 The Legal Practitioners Admission Board 認可的。否則不能成為 solicitor, 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人法學碩士,博士畢業,卻不能成為律師,反而是本科生取得了律師資格。其次是律師學院培訓要求,律師學院培訓全程近 6 個月,畢業後授予法學研究生文憑證書,即成為 「 法律執業者 」 。當然,成為 「 法律執業者 」 離我們所說的律師還有一定的差距,成為 solicitor 。 Solicitor 就是初級律師不是律師界成員,而只能在低級法庭出庭的律師。只有向律師協會申請執業證書,才能成為 solicitor 。所謂的大律師,即 Barrister ,要求一定是律師協會的會員。從 solicitor 到 Barrister ,要通過考試才能在律師協會注冊。成為 Barrister 。 Barrister 就是在澳洲有資格出席高等法庭並辯護的律師 , 法律顧問。

三、澳大利亞法律專業大學排名

澳大利亞墨爾本大學、悉尼大學、西澳大學以及邦德大學的法學院都享有很高的聲譽。每個大學法律專業的偏向不同,悉尼大學則以開設課程多選擇面廣見長,新南威爾士大學和邦德大學開設備受青睞的JD課程,西澳大學結合自己的地理優勢開設獨笑橋一無二的水資源、礦產、森林法。學生可以結合自己的專業背景和以後的職業方向,選擇適合自己就讀的課程。

② 澳大利亞的法律跟中國有什麼差異

這個世界上有兩大的主要法系,一是英美法系,二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基礎,司法審判實踐中以當事人為核心。大陸法系以制定法為基礎,司法審判實踐中以法官為核心。澳大利亞曾是英國殖民地。因此,澳大利亞的法律體系帶著濃厚的英國法的色彩。中國以借鑒歐洲大陸,如德國,法國,瑞典等國家以及日本、我國台灣地區的模式,制定我國大陸的法律,進行司法活動。澳大利亞的法律總體上類似於我國的香港地區,法院審判中重視當事人或當事人的律師之間的辯論,判例具有法律效力。我國的法院審判中重視法官的職權行事,而較為輕視當事人或其律師之間的辯論。

③ 澳大利亞婚姻法保護女性嗎

會。澳大利亞家庭法是我們律所擅長的法律領域之一,離婚手續、財產分割、同居問題、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子女撫養安排、婚前和同居協議、財產分割協議、法庭判令和子女撫養協議,磨滾埋尤其中澳跨國婚姻都是我們常常處理的法務。婚姻法所涉及的問題都是緊密相連的,離婚訴訟就往往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瞎螞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備啟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④ 你覺得澳大利亞法律與我國中國存在哪些差別

澳大利亞原來是英國殖民地,採用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為主;中國採用的大陸法系,是以條文法為主的。

⑤ 澳大利亞法律是什麼法系

法律主觀:

澳大利亞的 公司法 拓寬了英國 公司 法關於公司發起人概念的范圍。澳大利亞學者p.lipton和a.herzberg在他們的著作《公司法入門》(understandingcompanylaw)中,也引用了英國1887年cockburn法官在twycross訴grant案中對發起人概念的界定,並進一步指出,因實施公司成立過程中所必須的行為而承擔公司發起責任者,為公司的發起人;當然,公司的設立還包括其他事情,如公司的登記、償付公司登記費和其他法定費用、預備公司的組織大綱和組織章程、尋獲董事和 股東 、發行資本、初始協議的磋商、制定募股書等。並且,那些將自己以前經營的店鋪買進組成一個私營公司的小商人(如salomon一案中的salomon先生(註:salomon是一個做皮靴生意的獨資商人,後來他與妻子、女兒和四個兒子作為發起人組建了一家公司並以£39000買下了他擁有的靴店。作為對價,公司以每股£1的價格向salomon發行了20000股份,其妻子、女兒和四個兒子各持1股,並以公司的所有資產作擔保向salomon發行了£10000的債券,其餘的款項用現金支付。salomon是這家公司唯一的經營董事。公司成立一年後陷入破產,公司剩餘的資產足以償還salomon的£10000擔保債權,卻無力再償還其餘一般 債權人 的£7000的債權。無擔保債權人聲稱,salomon和他的公司是同一個人,salomon和公司之間不可能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公司的財產鋒銷鄭應該用來清償他們的債務。初審 法院 和上訴法院都認為,公司只不過是salomon的化名或代理人,因而判決salomon對公司所欠的無擔保債權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然而上議院則作出了相反的判決,上議院最終認定,公司一經正式注冊就是獨立於其成員的法人,因此,salomon所持的債券合法有效,可以向公司追討。參見l.s.sealy,casesandmaterialsincompanylaw,london.butterworths,1985,pp.26~33;張開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頁;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頁以及沈四寶:《公司法、投資法教學資料》第116~121頁。))和那些籌建一個公司意在將一特殊資產溢價賣給該公司並作為公司的股份賣給他人者,也屬於發起人。 另外,某一當事人盡管既沒有參與公司的設立活動,又沒有參與資本的發行,但將自己的資產交給其他人去從事公司的設立活動並意在從中獲利,也被認為是公司的發起人。例如,在1953年tracy訴mandalay私營 有限責任公司 案(tracyv.mandalayptyltd.)中,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就將這類當事人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具體案情如下:salon和他的夫人是r.s.c.貿易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董事,tracy是該公司的秘書,1948年salon代表公司在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購買了一塊土地。salon提出設立一個公司,並意欲將其購置的不動產賣給將設立的公司而獲利。新的公司即mandalay私營有限責任公司(mandalayptyltd.),由salon、willard和withy作為認購人,由salon和willard任董事正式設立,tracy被任命為該新公司的秘書。salon說服griffith和withy購買一半r.s.c.貿易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股票並加入該公司,同時允諾將其購置的、賣給新設立公司土地的利潤的一半分給他們。salon將出售r.s.c.貿易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股票的收益用來支付其購買土地的價款。為了進一步籌資,salon又將其r.s.c.貿易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其它股票賣給了willard,並同樣允諾當其購置的土地賣給新設立的公司時,willard也將分享利潤。然後salon設計了一個減稅計劃,即由r.s.c.貿易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將土地以£1650的低價斗基賣給mandalay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為完成這一計劃,r.s.c.貿易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將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賣給mandalay私營有限責任公司,但griffith和withy表示反對,因為這樣會使他們損失£700,最後銀頌他們表示,若salon及其夫人向他們簽發一張£700的本票以彌補他們的損失,他們可以同意。

⑥ 澳大利亞常見法律須知有哪些

澳大利亞人在日常生活中式非常自由的。他們能住在任何他們想住的地方,說任何他們想說的話,穿他們想穿的衣服,交任何他們相交的朋友。就是這種自由的生活方式使得澳大利亞如此吸引遊客。
然而,你應該重視並遵守法律,正因為有了嚴格的法律制度澳大利亞才能成為如此美好的國家。作為一個國際學生,你同樣必須遵守法律,即便它們和你自己國家有所不同。
你必須要知道的一些常見的法律包括:
▪ 你必須年滿18周歲才能購買煙酒。
▪ 在包括購物中心,飯店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許多公共場所內禁止吸煙。
▪ 禁止收購、販賣、持有或使用包括大麻、安非他命和鴉片在內的違禁葯品。
▪ 禁止攜帶包括刀和槍支在內的武器。
▪ 騎自行車、摩托車或踏板車時應當戴頭盔。
▪ 在澳大利亞開車必須持有駕照,並且確保知悉並遵守所有道路規則。
▪ 針對他人、他人財產或動物的暴力行為時一種犯罪行為。包括針對家庭成員的暴力行為。
▪ 利用行賄受賄獲得服務時違法的,包括來自政府官員。
▪ 因為他人的性別、種族、原始國籍、政治信仰、宗教信仰、婚姻狀況、殘障或性取向而歧視他人的行為是違法的。

⑦ 澳洲留學法律專業怎麼樣

首先來分析一下在澳洲選擇就讀法律專業的一些理由:

1.社會地位:法律在西方都是高收入、受人尊敬的「金領」職業。

2.人才缺失:在澳洲,法律屬於緊缺職業,市場對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日益增大。

3.就業前景:法律專業的畢業生是澳洲境內和英聯邦國家律師事務所、政府、各大咨詢公司,及各個行業最受歡迎的專業人才。

4.專業優勢:作為中國的法律專業留學生,在澳洲求職有語言優勢。澳洲每年華人移民人口在快速增長,當這些華人移民需要法律援助的時候,他們優先去找既會講中文又會講英文的華人律師進行咨詢。

5.高薪收入和持續的收入增長:律師在澳洲的行業薪酬(年薪)大約為8萬-15 萬澳元,具體薪酬取決於學術背景和從業經歷等因素。

6. 移民優勢:solicitor是SOL清單移民專業,而且移民配額非常多,3426個,只用了143個,根本用不掉,太浪費了。

二、這么好的職業,很多人開始做夢了吧?那麼問題來了,留學生如何獲得澳大利亞律師資格呢?

澳大利亞是一個聯邦制國家,聯邦政府和各個州政府都有制憲權,每個州的律師制度都不同,但總的來說大同小異。一般情況下,成為一個州的職業律師,也會被其他州所認可。以新南威爾士州為例,獲得律師資格主要有2個前提:

一.學歷要求。學生一定要在澳大利亞法律本科(Bachelor of Law)畢業或Juris Doctor(JD)畢業,且所就讀大學必須被The Legal Practitioners Admission Board (法律職業者錄用局,簡稱:LPAB)所認可。

二.律師職業培訓(Practical Legal Training)。律師職業培訓可以通過例如律師學院(The College of Law)來完成。律師學院畢業後授予法律實踐研究生文憑(Graate Diploma in Legal Practice)。該課程主要由以下三個部分組成:

1)第一部分是15周的全時課程或30周的非全時課程。可以是遠程教育,也可以是在律師學院脫產上課。

2)第二部分是工作經驗,指在律師事務所全時工作75個工作日,或者每周至少工作兩天的非全職工作,累計75個工作日。

3)第三部分是繼續職業教育,要求在工作經驗部分結束後的20周內完成的含有工作有關的法律經驗總結和參加為時十個小時的網上講座。

完成律師學院的培訓即成為「法律職業者」。從「律師職業者」到我們所說的真正意義上的律師還有一段的路要走,只有向律師協會申請執業證書,才能成為Solicitor, 我們可以理解為初級律師,即只能在低級法庭出庭的律師,主要從事文案工作。所謂的「大律師」,即Barrister,必須要求是律師協會的會員。從Solicitor 到Barrister,要參加統一的考試,只有通過了考試才能在律師協會注冊,這樣才能夠在高等法庭出庭。

三、為什麼說對於本科已經畢業的同學來說,JD是一個好選擇。

JD(Juris Doctor)的字面意思是法學博士,實際學習的內容相當於法律本科。JD被許多國家(包括中國)所認可的最高學位程度是碩士學位。其歷史淵源還要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當時的JD被稱作LL.B,其拉丁原文是Legum Baccalaureus,譯為Bachelor of Law(法學學士學位)。之後,由於美國在法學方面的不斷專業化和精細化,LL.B的稱謂逐漸被JD所取代並作為法學院所授予的法學的第一個專業學位。美國前任總統柯林頓和現任總統奧巴馬分別為耶魯大學和哈佛大學的JD學位持有者。

申請攻讀JD的學生必須在獲得四年制本科學士學位以後才可以申請,對於本科四年所學的專業規定為「非法律專業」。JD的學制一般為三年(邦德大學例外,2年),相比於另一個法律碩士學位LL.M(法學碩士學位),JD的學制更長,學習內容也更加寬泛,並且在獲得JD學位以後,可以直接申請澳洲的律師資格考試(LL.M不可以直接申請)。對於申請JD的學生來說,除了提供語言成績以外,還需要提供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成績。JD相比於其他碩士或者博士學位來說,另一大特點是沒有科研和寫作論文(Dissertation/Thesis)的要求或者說組成部分。盡管JD這一稱謂中含有「Doctor」這一詞彙,但這並不意味著JD持有者可以在自己名字前冠以「Dr(博士)」的稱呼。

澳洲作為西方教育大國,其JD學位近10年的發展可謂朝氣蓬勃,下面我就為大家介紹幾所澳洲頂尖名校中的JD學位以及申請信息:

1.墨爾本大學(UM)

課程名稱:The Melbourne JD

學時長度:3年

2014-2015學費:36,416澳幣/年

2.澳洲國立大學(ANU)

課程名稱:Juris Doctor

學時長度:3年

2014-2015學費:30,111澳幣/年

3.悉尼大學(USYD)

課程名稱:Juris Doctor

學時長度:3年

2014-2015學費:40,400澳幣/年

4.新南威爾士大學(UNSW)

課程名稱:UNSW JD

學時長度:3年

2014-2015學費:35,760澳幣/年

5.莫納士大學(Monash)

課程名稱:Master of Laws (Juris Doctor)

學時長度:3年

2014-2015學費:37,900澳幣/年

6.麥考瑞大學(Macquaire)

課程名稱:Juris Doctor

學時長度:3年

2014-2015學費:32,224澳幣/年

7.邦德大學(Bond)

課程名稱:Juris Doctor

學時長度:2-3年

2014-2015學費:31,856澳幣/年

四、特色大學推薦。

我首先推薦一下邦德大學,到Bond University就讀法律專業的理由:

1.培養法律人才的搖籃:邦德法學院是澳洲最佳法學院之一。邦德法學院已經連續九年在澳洲聯邦政府教育部(Commonwealth Department of Ecation)進行的評比中蟬聯全澳法律課程綜合滿意度第一名和教學質量最優秀獎,法學院的畢業生還獲得了世界聞名的「RHODE」(羅德)獎學 金。

2.特色教學:邦德大學注重課程的實用性,法律學生在學校的模擬法庭「Moot Court」內上 課,進行「面試技巧、法庭辯論、談判技巧」等專業訓練,提高綜合職業素質。往屆邦德大學的法律畢業生幾乎都是還沒有畢業,在實習的時候便被用人單位提前預訂了。

3.高效課時:邦德大學的JD專業,學制短(其它大學JD課程一般需要3年),意味著學生 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花最小的代價完成學業,得到職業資格,找到工作,實現移民和就業的理想。

4.以實踐經驗為主的學術技能:邦德大學法學院的法律課程目的在於培養法律、商業、企業及政府領域內法律人才。邦德特有的小班制教學與法學院獨特的教學方法相結合,學生們在法學院內的模擬法庭得到第一手的實踐經驗,幫助學生掌握以下技能:

法律研究與分析

法律寫作與起草

協商與談判方法

法庭辯論與口頭表達

5.具有競爭力的大學排名:在由澳洲畢業生就業指導委員會(Graate Careers Council of Australia)對全澳畢業生的綜合滿意度調查中,邦德大學法學院連續幾年榮獲第一名。

6. 入學相對寬松:入學要求:本科畢業(專業不限),雅思7.0,單項不低於6.5,可以配語言課程。

⑧ 澳洲法律和中國法律的區別

一、審判制度

1、中國審判制度

根據現行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置,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置。

2、澳大利亞的審判制度

在澳大利亞法院體系的組成和運行過程中,法官居於中心地位。法官的任命權一般說來是一種行政權,高等法院的法官由聯邦政府任命,州法院的法官由州政府任命。

澳大利亞法院的組織結構分為聯邦法院系統和州法院系統兩大系統。聯邦法院系統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法院: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澳大利亞高等法院、聯邦專門法院。澳大利亞各州的法院都是獨立的,不同的州,其法院設置和名稱不盡相同。如維多利亞州的法院系統主要包括:治安法院、區(縣)法院、最高法院。

二、法系:

中國是實行法典式的大陸法系,澳大利亞是典型的英美法系沒有專門的法典。

三、終審制度

在中國建國初期,曾在部分地區實行三審終審制,這對及時減少和糾正許多二審錯案,產生了積極的效果和作用,後來為了提高辦案效率,改變因濫用三審制所給當事人帶來的訴累,又改為二審終審制。

澳大利亞是三審終審制,是指一審案件當事人認為二審法院對其上訴案件作出的改判系錯誤判決,可在一定期限內通過二審法院請求再上一級法院對該案進行第三審的一種特別的審級制度。

(8)澳大利亞的法律如何擴展閱讀

澳大利亞的司法鑒定製度:

澳大利亞的司法鑒定主要受其《刑法》、《證據法》、《驗屍官法》和《司法鑒定程序法》等法律的規范。自1995年聯邦制定《澳大利亞聯邦證據法》以來,各州和特區均紛紛制定適用於本州特區的《證據法》和《司法鑒定程序法》。

在鑒定實施方面,除火災、屍體鑒定依《驗屍官法》由驗屍官(更准確的應翻譯為驗屍決定官,並不具體從事鑒定技術工作,澳大利亞法律規定驗屍官必須是律師出身,熟悉法律實務操作)決定外,其餘均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鑒定的啟動權由當事人掌握。

澳大利亞實行鑒偵分離制度,偵查部門不做鑒定,除犯罪現場痕跡、文字筆跡、槍彈驗證等由隸屬於政府的警察科學服務局進行鑒定外,一般都由警察收集檢材後委託專門的研究所或大學實驗室進行鑒定。

⑨ 關於澳大利亞憲法的歷史和背景

澳大利亞憲法的歷史背景

權力的轉移

1901年前,澳大利亞是一個英國殖民地的自治領。1850年《澳大利亞殖民地政府法案》是權力轉移給殖民地的主要法規。法案確立了立法委員會,並賦予立法委員會規定地方立法機構的權力,規定立法機構成員的特權和資格。該法案也賦予這些立法機構為「和平、福利和各個殖民地的良好政府」制定法律的普遍權力,包括修改各自憲法的權力。新南威爾士、維多利亞、南澳大利亞和塔斯瑪尼亞相應地起草了憲法、建立了兩院制立法機構。根據1855年新南威爾士憲法法案規定的委員會命令,1859年分立的昆蘭士建立了兩院制立法機構。西澳大利亞於1890年獲得了自治。

自1855年起,英國議會通過了很多法案,允許澳大利亞立法機關對以前的「英帝國方針」附帶性的突發事件採取行動。這些法案中最重要的是1855年的殖民地法律效力法案,該法案規定,殖民地法律並不被認為是無效的,因為這些殖民地法律與英國法律不協調,包括沒有制定法律或英國基本法令在內。無效會致使殖民地立法制定的法律與適用於殖民地的英國法令或制定法不一致的問題。由於僅僅有幾部英國法律在殖民地適用,而且因為殖民地立法機關擁有制定和平、福利和良好政府的普遍權力,在英國立法機關或殖民地憲法中行使權力不會受到任何制止,因而殖民地立法機關是在英國主權意識中的最高立法機關。

由於十九世紀五十年代黃金熱引起的新人口的大量湧入和隨之而來的經濟發展,選舉權的擴大和民主改革開始形成的壓力,這種壓力遭到希望為財產保留特殊政治地位的保守派的抵制。到1900年,雖然所有殖民地採納了秘密投票的方法,年滿21歲的公民享有選舉權,但這項任務的完成在政治和憲法發展中是不平坦的。

趨於聯邦制的思想

在六個殖民地從英國分立出來並彼此獨立的期間,一些呼聲要求,根據地理條件、共同的血統和文化、外交和國防事務、經濟利益和實際方便,在殖民地間形成一種一致行動的需要,甚至組成一個正式聯盟。然而,沒有什麼實質性的進展。殖民主義者第一次在幾個殖民地里專門建立了代議制的和責任制政府,而且幾乎對澳大利亞當局產生了懷疑,原因是權力受倫敦的控制。最聞名和對澳大利亞聯邦形式最經常的倡導者是享利。帕克斯(18015-1896),他把這種形式描繪成一個巨大的自我教育的智囊團泰坦(傳說曾統治世界巨人族的一成員)。他從1854年至1896年死時一直在新南威爾士議會工作,幾次成為部長,五次出任總理。聯邦的另一個倡導者是蘇莫爾。沃克格里菲斯(1843-1920),他1872年進入昆士蘭議會,而且多次擔任部長職務。帕克斯和格里菲斯率先領導掀起聯邦運動:帕克斯提供言論,格里菲斯提供憲法知識。

六個澳大利亞政府會議於1883年在悉尼舉行,討論針對法國和德國在南海域開拓殖民地,獲取財富而採取的共同行動。該會議同意建立一個澳大利亞聯邦委員會,該委員會由每個自治殖民地的兩名代表和每個英王殖民地的一名代表組成。它有權處理海上防衛、與太平洋各島的關系、罪犯的流入和諸如加入殖民地的其它各種事務。然而,該委員會沒有賦予獨立的財政資源,也沒有任何行政權力。英國議制定了1855年澳大利亞聯邦委員會法案,為聯邦制的產生提供了立法框架。然而聯邦委員會並沒有完成其目標。新南威爾士和紐西蘭不加入聯邦委員會。1889年南澳大利亞加入,兩年僅僅加入一個。帕克斯最初贊成聯邦委員會,後又因需要一個更加強大的聯邦而改變其主意。然而該委員會能使殖民地領導人匯集在一起共同討論,證明了建立一個強大的聯邦的必要性。如果澳大利亞想成為一個國家,聯邦制是一個不可改變的類型。

到目前,帕克斯這個澳大利亞的政治元老,曾在一次會議上向澳大利亞政府呼籲,考慮建立真正的聯邦制的必要性。他的積極建議導致了1890年2月在墨爾本召開會議。會議有來自六個澳大利亞地區的代表和紐西蘭政府的代表參加。這是一次極其重要的集會。在強調了建立殖民地聯盟的重要性後,根據各殖民地政府的原則,在立法機構和政府的領導之下,會議要求立法機構和政府成員要獲得其代表機關的提名任命,並出席會議,審議和報告聯邦憲法方案。

1891年3月2日,在悉尼,帕克斯以總統的身份領導召開了一次會議。會議要求建立一個新的兩院制議會的權力機構和一個由下院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的責任制政府。會議建議使總督成為一個象徵性的首腦,聯邦法院審理所有的澳大利亞上訴訟案件。聯邦當局被賦予了規定各州未明確規定行使的特殊權力。起草的憲法議案於4月9日正式通過。

然而,由於經濟蕭條和1890-1895年銀行破產,引起政治家們的注意,聯邦思想失去了活力。勞工領導人也懷疑聯邦方案,因為他們把聯邦主義看作是中間階級追求資本主義目標的熱情。當然,聯邦主義的事業並沒有完全消失。它通過普遍盛行的運動保持其生機活力,這在某種意義上是教育和宣傳運動。巴頓領導的聯邦黨聯盟和有影響力的領導人約翰。奎克領導的澳大利亞民間聯盟,使聯邦事業保持生機活力。1893年7月31日在科洛瓦召開了聯邦聯盟大會。這次會議決定,會議召開應由通過普選產生的代表組成。相應地,第二次澳大利亞全國會議於1897年3月22日在阿得雷德開始舉行。這次大會推舉金斯頓為總督,巴頓為領導人。巴頓提出了一系列的總決議案。這些決議案與1891年帕克斯的極為相似。3月31日的決議任命了委員會去處理憲法、財政法案和司法法案。這次會議的全體成員在委員會中都有分工。憲法委員會最為重要,任命巴頓主持起草委員會的工作。該委員會於4月8日和12日呈交了報告,巴頓向大會介紹了草案。4月22日大會休會。大會使五個參加的州能夠審議憲法草案。1897年9月2日,大會重新開會審議各州的建議,9月24日再次休會。1898年1月20日又重新開會,最後一次會議於3月17日結束。這樣,一個聯邦議案正式獲得通過,並送交全民投票表決。

該議案首先在維多利亞、南澳大利亞和塔斯瑪尼亞的公民投票中表決通過。該法案在南威爾士經過公民投票時未獲通過。一個各州總理會議從1891年1月29至2月2日在墨爾本舉行,討論陷入僵局。新南威爾士的反對黨提出了一些要求,只好對議案起草進行了相應的修改,接著於1899年4-7月在新南威爾士、維多利亞、南澳大利亞和塔斯瑪尼亞舉行了新的公民投票,這些州獲得了以壓倒多數的贊成票通過。昆士蘭於1899年9月舉行了一次公民投票,也獲得了勉強多數贊成。西澳大利亞還要求作些讓步。對於這一點,英國政府暗示,即使西澳大利亞沒有同意,也應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通過聯邦議案。

聯邦的創制

1900年3月代表們到達倫敦,提出了憲法草案。殖民大巨約瑟夫。張伯倫,於1900年3月14日在英國議會提交了澳大利亞聯邦憲法法案。該法案終於於1900年7月5日獲得通過,於7月9日得到女王同意。同時,西澳大利亞議會也使議案獲得通過。7月31日,它的投票人通過了公民投票表決。9月17日女王宣布,1901年1月1日,澳大利亞聯邦成立,把原來的六個澳大利亞殖民地作為聯邦的最早的州。目前的澳大利亞憲法是1900年的澳大利亞聯邦法案,以後進行了不時的修改作為憲法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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