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澳大利亞在京都議定書上的立場,以及立場相同的國家和不同的國家,答得好有加分哦!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一開始拒絕了簽署京都議定書。前澳大利亞總理約翰·霍華德聲稱該條約會減少澳大利亞人的工作機會,澳大利亞為減排做的已經夠多的了。聯邦中的反對黨——澳大利亞工黨,卻完全支持京都議定書,這成為澳大利亞政治中最嚴重爭論的議題。
2005年7月28日澳大利亞政府和美國在一起簽署了《亞太清潔發展和氣候夥伴關系》。
之後,澳大利亞為了達到參加2005年馬來西亞東亞峰會的要求已經補簽了京都議定書。2007年12月3日,新上任的總理陸克文代表澳大利亞正式簽署了京都議定書。
日本
由於該議定書以京都為名,是世界上少數以日本地名命名的國際重要條約,日本官方與民間普遍以此為榮。日本不論是政府還是民間,基本上都是全力支持京都議定書。
印度
2002年8月印度簽署了京都議定書。由於印度是條約控制框架以外的國家,所以也不受溫室氣體排放限制。
加拿大
2002年12月17日,加拿大簽署了《京都議定書》。與此同時,眾多的民意測驗顯示,對該條約的支持度大約在70%[14][15]。當然也有反對者,主要是一些商業團體、少數氣候研究的科學家和能源業人士,他們大多和美國政府持相同觀點;另外也有一些人,是擔心「美國不受京都議定書影響」會使加拿大在國際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到2005年為止,爭論還僅限於艾伯塔(加拿大最大的石油產地)政府和聯邦政府之間的口水戰。但是,還是有國家分裂的疑慮,尤其是艾伯塔地區。為了減輕這種擔心,聯邦政府將會爭取更多把燃料賣給美國的指標,尤其是天然氣。
2011年12月12日,加拿大環境部長肯特宣布,加拿大將正式退出《京都議定書》。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8年5月29日簽署《京都議定書》,於2002年9月3日核准,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由於中國是條約控制框架以外的國家,所以不受溫室氣體排放限制。
俄羅斯
弗拉基米爾·普京於2004年12月4日簽署該協議,俄羅斯於12月18日正式通知聯合國已簽署《京都議定書》。俄羅斯的態度受到了國際社會的密切關注,一旦俄羅斯簽署了該條約,條約就會在90天後強制生效(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制定的限制排放量是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作為基準的,而自1990年以來,由於蘇聯解體後的大多數共和國經濟都大幅下滑,溫室氣體排放也大幅下降,所以俄羅斯可輕易到達該標准,目前的排放水平也大幅低於條約要求。事實上,俄羅斯甚至可以銷售排放指標給達標困難的國家,來獲得不菲的經濟回報。
歐盟
2002年5月31日,歐盟當時的15個正式成員國在聯合國簽署了相關文件,原有排放量大約佔全球排放量的21%,條約規定要把排放量比1990年減少8%。歐盟一直是京都議定書的主要支持者,並一直致力於說服那些立場搖擺的國家加入條約。
2002年12月,歐盟建立了一個排放交易系統,交易配額包括六種關鍵行業:能源、鋼鐵、水泥、玻璃、制磚和造紙,這一交易系統可以幫助那些難以達標的國家最終達標。交易價格從2005年的40歐元每噸漲到2008年的100歐元每噸。根據目前的交易項目已可以實現到2008年減少4.7%的排放,超過總目標的一半多。
在對京都議定書的簽署問題上歐盟內部幾乎沒有任何爭議,隨著原東歐共產主義國家新加入歐盟,原有的1990年基準指標也大為抬高,相對其他的發達國家,歐盟獲得了一些潛在的好處。
美國
美國作為《京都議定書》的參與國之一,既不簽署該條約也不從條約退出。條約只有得到美國國會的批准才會對美國有效。
全球已有141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京都議定書》,其中包括30個工業化國家。美國人口僅佔全球人口的3%至4%,排放的二氧化碳卻佔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是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
㈡ 1959年澳大利亞等12個國家簽訂了關於南極什麼協議
1955年7月,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智利、法國、日本、紐西蘭、挪威、南非、美國、英國和蘇聯12個國家的代表於法國巴黎舉行了一次南極問題國際會議。會議各方同意,今後在南極科考領域協調計劃,並暫時擱置各國對南極的領土要求。1958年2月,美國總統德懷特·艾森豪威爾向在「國際地球物理年」(1957年至1958年)活躍在南極科考領域的另外十一國政府致函,邀請他們派代表到美國首都華盛頓商討南極相關問題。自當年6月起,12國代表共舉行六十多輪談判,最終於1959年12月1日達成協議,簽署了《南極條約》。該條約於1961年6月23日起生效。[編輯] 《南極條約》條款概要 第一條 - 南極應只用於和平目的,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措施均予禁止; 第二條 - 自由的南極科學調查和為此目的而進行的合作應繼續; 第三條 - 在科考信息及科考人員上實現自由交換; 第四條 - 凍結一切對南極的領土要求,並禁止新的領土要求; 第五條 - 禁止在南極地區進行核試驗或處理放射性物質; 第六條 - 規定適用該條約的范圍為南緯60°以南的所有陸地和冰架; 第七條 - 締約國觀察員可自由視察南極一切地區,包括一切駐所、裝置和設備及船舶、飛機等運輸工具;各締約國須對即將在南極開展的活動向其他各締約方提前通知; 第八條 - 締約國對各自派出的觀察員和科學家行使管轄權; 第九條 - 在涉及南極的重要問題上,締約各方應協商一致; 第十條 - 努力阻止國家和個人做出違反《南極條約》的行為; 第十一條 - 各締約國對本條約產生的爭議應和平解決; 第十二、十三、十四條 - 有關修改條約、接納新成員、翻譯版本等雜項。 《南極條約》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為了全人類的利益,南極應永遠專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應成為國際紛爭的場所和對象」。條約禁止「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措施」,而並非禁止軍事人員的存在。它避免涉及關於某些國家已經提出而其他國家並不承認的對南極地區的領土要求問題。
㈢ 日本和澳大利亞的關系怎麼樣
澳大利亞是日本的和好關系。
只是,戰敗時期定簽「地位條約」,澳大利亞和美國同樣,人的尊嚴,是比日本在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