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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的監管怎麼樣

發布時間:2023-08-23 13:27:50

Ⅰ 澳大利亞葯品管理局的TGA的監管工作

TGA的監管主要在三個階段,產品生產之前,生產之中,以及進入市場後。一旦發現任何葯品、醫療器械和生產廠家出現問題,TGA將採取行動,包括加強監控或者清除出市場。
· 生產前的監管:
任何澳洲銷售的葯品必須在TGA注冊,獲得ARTG號碼。一個葯品是否能注冊成功取決於其成分、使用劑量及葯品功效的描述是否准確。
· 生產中的監管:
TGA會對葯廠進行監管來確保其生產符合標准。TGA的監察小組會在全世界評估葯廠的生產設施,以確保其在澳洲銷售的產品質量優秀。生產完成後,TGA會每年一次從中抽取樣品進行穩定性測試。
· 產品進入市場後的監管:
葯品一旦進入市場TGA會啟動另外的監管系統,包括葯品召回。葯品召回是指將質量和安全不合格的產品從澳洲市場清除。召回的原因有很多,小到產品標簽內容或包裝的錯誤,大到引起的嚴重副作用。

Ⅱ 澳大利亞的外匯平台監管機構嚴嗎

現在公認監管比較嚴格的有三個:
1、英國FSA,現已更名為FCA。(如果你在國內 最嚴格的是FCA 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
2、美國的NFA,CFTC。(如果你在美國 最嚴格的可能是NFA)
3、澳大利亞的ASIC。(如果沒有前兩個 最好的就是ASIC 澳大利亞證券)
比如萬致就屬於澳大利亞ASIC監管,ASIC目前為止還沒有負面新聞,安全性還是有保障的,比塞普勒斯、紐西蘭等其餘監管無論是保證金還是監管力度都有很大優勢,僅次於美國和英國。
剩下的監管介紹:
紐西蘭FMA(前身是紐西蘭證券委員會,FMA對金融公司擁有完全的授權、監管和撤牌等職能。)
瑞士FINMA(國內很少見,知名度不高)
塞普勒斯CySEC(之前鐵匯事件中,鐵匯就是塞普勒斯監管)

Ⅲ 現在有些外匯交易平台都受到澳大利亞ASIC監管,這個監管好不好

ASIC機構是一個獨立政府部門,並依法獨立對公司、投資行為、金融產品和服務行使監管職能。2001年以前,澳大利亞沒有對零售外匯交易實施監管。但隨著2001年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法案的出台,證券和投資委員會從此把外匯保證金領域納入監管范圍。另外,ASIC有明文規定,對CFD(差價和約)的資金安全和操作規范有監督和處罰權力,像AETOS、FXCM、FXDD等都是可以進行處罰的。與FSA、NFA稱為三大最嚴格的監管機構。

Ⅳ 移民生活:澳洲食品安全靠什麼澳洲食品安全如何監管的

澳洲食品衛生安全嗎

1、餐廳餐廳廚房隨意看

在澳洲日常生活,人們都不難看出這兒的餐廳有一個相同點:要去洗手間,必通過餐廳廚房。澳洲餐廳的餐廳廚房並不像國內那樣「神密」,客人大能夠在外一探究竟。


4、超市賣的蔬菜水果可開啟直接吃

在中國,大家從外面買回來菜可別隨意沖一沖就放鍋里煮。必須經過清洗、泡浸三十分鍾、拿手手洗、過了幾班水一連串流程。並且依據中國一些專家表示:就算將蔬菜水果泡浸10-60min,也只能去除15%-60%的農殘。

但在澳洲,好多人購買了菜回家很有可能把洗的姿勢都節約了,開啟包裝袋直接吃,要不就立即入鍋煮,國內家庭主婦們見到一定感覺很不可思議吧!實際上,澳洲超市裡出售的蔬菜水果全是達到服用標準的,完全不用擔心有化肥和有機肥殘余。那也是澳洲蔬菜水果銷量昂貴緣故。

澳洲食品衛生安全怎樣監管的

食品產業和飲食業發展趨勢水平高,產業鏈分工明確優化,澳大利亞成立時間1901年,就是一個多民族國家,有220個中華民族,通常是英國中華民族移民投資,應用語言是以英語為官方用語,經濟成分中農牧業佔有率4%,加工製造業佔有率19%,別的主要來自服務業,但在服務性行業中佔比比較大飲食業。

從專業學習及其參觀考察能夠明顯感覺到澳大利亞食品工業和飲食業整體發展趨勢水平高,不會有沒證流動性擺地攤餐館;產業鏈分工明確,上下游原料商承擔原料產品質量,一般餐館錯誤采購的原料檢測,僅需留票追溯;加工後的垃圾廢物如廢機油等都有專業公司付錢回收。廢棄物廢物的合理解決也確保了餐館企業自然環境優良,食材環境污染的概率進一步降低,安全性情況得到保障。

Ⅳ 澳洲ASIC AR監管牌照有什麼優勢,怎麼申請

目前國內新興的外滙公司熱衷於英國FCA或澳洲ASIC的AR牌照,因在復雜多變的環球監管及行業發展背景下,需要英國FCA或澳洲ASIC做背書,以獲取投資者的信任,以此期望在行業競爭日趨激烈的環境下,贏得市場。

澳洲ASIC對外滙市場的監管, 外滙市場是澳大利亞重要的金瀜交易市場之一,澳大利亞正券交易所(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簡稱:ASX)、各銀行體系、外滙和其他金瀜衍生品交易商均是ASIC重要的監管范圍。澳大利亞監管AR牌照對一些資金較少的公司或個人來說,負擔一張全牌的成本實在太高,因此與持有全牌的經紀商合作,成為其授權代表似乎成了國內新外滙公司非常熱門的選擇。澳大利亞的一種牌照類型——授權代表(appointed representative/AR),也稱之為「傘形牌照」。

Ⅵ 澳洲ASIC監管的AR牌照的含金量如何

您好,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詳細介紹一下澳洲ASIC監管下的AR牌照,ASIC的AR指的是那些由受ASIC監管公司(這里我們稱之為委託主體)授權行事的公司或個人,該公司或個人並不直接受ASIC監管。對於想要進行規范活動的個人或公司來說,成為ASIC的AR是非常便捷以及高效益的途徑。
ASIC是一個獨立的政府機構,並依法對全澳金融體系、金融機構和專業從業人員行使金融監管的職能。ASIC於2001年根據議會審核通過的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法案》成立。澳洲ASIC牌照作為一個含金量很高的牌照,是許多大平台和交易所的必備牌照之一,能證明平台的實力並更好地獲得客戶的任何。ASIC的AR指的是那些由受ASIC監管公司(這里我們稱之為委託主體)授權行事的公司或個人,該公司或個人並不直接受ASIC監管。澳洲ASIC牌外滙照受澳大利亞證券和交易委員會監管,在行業內認可度很高。由於嚴格的監管力度和高申請門檻,決定了它的高含金量。澳洲ASIC牌照,需要繳納高昂的保證金,需要在當地實際運營。屬於全監管類牌照,不屬於離岸監管。
ASIC對外滙市場的監管,市場是澳大利亞重要的金融交易市場之一,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AustralianStockchange,簡稱:ASX)、各銀行體系、外滙和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商均是ASIC重要的監管范圍。
  根據ASIC法案的規定,任何在澳洲從事金融交易的金融機構均需接受ASIC的認證,並申請獲得金融服務牌照(AFSLicence),外滙市場也不例外。
在澳洲從事外滙市場的金融機構有:銀行、外滙交易商、經紀商、外滙信息提供商等。
注冊申請ASIC澳大利亞監管的要求:
1蕞低股本要求:1,000,000澳元,或平均收入的10%(以較高者為准)
2流動資金需求(包括蕞低股本):有形資產的流動性要求,提供的發行人必須持有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和流動資產的50%,所需的有形資產凈值的50%。
3每季度必須准備更新年度預測
4實際辦公地址及實際工作人員
5稅號
6申請時間大概為30個工作日(AR小牌)
ASIC監管范圍包含:
1、廣泛的養老金、保險、存款和貸款行業從業機構
2、本土各銀行金融機構和在澳洲開展業務的國際銀行分支機構
3、證券、期qi貨、外滙、金融衍生品等金融交易機構
4、所有涉及金融產品信息咨詢和服務的從業機構
5、所有金融行業從業者需持證上崗,並按規定從事金融業務
ASIC牌照的優勢
1、完善的政府職能,獨立管理金融市場
2、的監管體系,監督與管理兩手並重
3、在金融運作中,協助和保護零售商和客戶
4、注重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設立了FOS糾紛解決機構
5、對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有著嚴格的處罰措施
6、更加公開公正的信息發布,確保公眾利益
7、通過新技術和流程提高服務水平
 

Ⅶ 經濟商CMC Markets守澳大利亞ASIC監管有哪些優勢

ASIC之所以備受投資者信賴,源於ASIC致力於保障澳大利亞經濟的名譽及健康,以此來確保澳大利亞金融市場公平與透明,並得到了專業的投資者和消費者的大力支持。ASIC是一個完全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對公司及企業進行設立及管理,並依法監管其大部分的運營工作。
1、ASIC要求客戶資金隔離存放於澳洲受監管銀行的信託賬戶中;
2、ASIC未對交易杠桿比例設限;
3、ASIC沒有類似美國零售外匯市場的先進先出(FIFO)等原則、也沒有限制對沖交易;
4、所有經紀商必須遵守ASIC監管要求,提供高效的交易平台,經紀商不得對客戶倉位進行干預。而且ASIC禁止經紀商與客戶對賭,避免出現利益沖突;
5、ASIC以及監管經紀商對客戶問題或投訴反應很及時,因此投資者對該市場經紀商的滿意度通常較高。

Ⅷ 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究竟有何區別

金融監管的雙峰理論起源於英國,由澳大利亞於 1998 年率先開始實踐並良好運行至今,而英國在金融危機後的監管體系改革中也轉向了雙峰監管模式,可見雙峰監管模式有著獨特的魅力與實踐意義。通過對比兩國雙峰監管模式在機構設置、監管思路、雙峰機構獨立性等方面的不同,分析雙峰監管模式的內涵與特點,以期為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提供一種模式選擇。
2013 年 12 月 20 日,澳大利亞財政部公布了新一輪政府金融體系調查的最終調查范圍,同時任命了由David Murray AO 領導的四人調查團,標志著 2014 年澳大利亞金融體系調查( Financial System Inquiry )的正式啟動。此前的金融體系調查都成為澳大利亞經濟改革的主要催化劑,特別是前一次的 1997 年沃利斯調查( Wallis Inquiry ),直接引致了澳大利亞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澳大利亞審慎監管機構( APRA )的建立及當前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ASIC )的形成。這些改革都促進了澳大利亞經濟的穩定與增長,是金融監管機構的重塑,建立雙峰監管模式更被認為是澳大利亞經受住全球金融危機考驗的一大重要因素。在澳大利亞政府新一輪金融體系調查實施之際,本文再次聚焦澳大利亞的成功金融監管經驗,探究雙峰監管模式的特點。實際上,自 2008 年金融危機後,世界各國就開始聚焦澳大利亞雙峰監管模式,很多國家正在考慮乃至已經採納這種雙峰監管理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英國2012 年開始的金融監管雙峰模式改革。因此,本文將對比澳、 英兩國雙峰監管模式的異同,以便深入理解雙峰監管模式的特點和制度設計理念,為我國金融監管改革提供一種模式選擇。
一、 澳大利亞與英國金融監管制度概況
(一)澳大利亞的雙峰監管制度
在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框架中,監管和監督澳大利亞金融體系的職責被分別授予四個機構:澳大利亞審慎監 管 局 ( 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 )、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 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 )、 澳大利亞儲備銀行( the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RBA )和澳大利亞聯邦財政部( the Australian Treasury )。以上四者又共同組成金融監管理事會( Council of Financial Regulators,CFR)。 雖然有多個主要監管機構,但對金融體系監管承擔更多職責的是 APRA 與 ASIC,且這兩個機構的權利配置正體現了雙峰監管理念,故一般認為澳大利亞是 「雙峰」 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1997 年,澳大利亞政府對本國金融體系進行了全面調查,該調查由著名的墨爾本商界領袖斯坦·沃利斯( Stan Wallis)領導的委員會進行,故也稱沃利斯調查,該調查對澳大利亞的金融體系改革影響重大。根據沃利斯委員會調查報告的建議,澳大利亞政府在 1998 年 7 月1 日成立了獨立的審慎監管機構—— 「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 ( APRA ),開始了 「雙峰」 金融監管模式的實踐。「雙峰」中的另一峰——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ASIC ),其前身是澳大利亞證券委員會( Australia Securities Commission),根據《2011 年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法案》 設立並履職,由此形成了具有澳大利亞特色的經典「雙峰」 模式,該基本組織結構運行至今。
(二)英國的雙峰監管制度
2007 年的金融危機使英國遭受重大損失,英國政府在完成了監管機構對金融危機所作反應的檢討後,開始了 「雙峰」 監管模式的改革。英國財政部認為,過去幾年的反思表明,三方金融監管模式(「tripartite」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的缺陷是英國未能預測,或者說充分應對 2008 年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英國政府致力於引入一套新的金融監管機制——該套機制有著明確目標和責任,並且以專業監管者的判斷為監管核心。根據英國 《2012 年金融服務法案》 ,英國於 2013 年 4 月 1日開始了一套新的金融監管制度。
以 《2012 年金融服務法》 為標志,英國再次實現了金融監管改革的重大創新,建立起以英格蘭銀行為主導,宏、 微觀審慎監管機制相協調、 微觀監管機制相平衡的監管體制,確立了新的中央銀行監管機制和雙峰監管機制。從市場主體的角度來說,新監管模式意味著存款機構、 保險機構和主要投資公司都將有兩類監管者,一類著眼於審慎性(即 PRA ),另一類著眼於行為(即 FCA )。而其他公司(如那些非 「al regulated」 的公司)都將單獨由 FCA監管。
二、 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的對比
(一)差異之一:機構設置不同
雙峰監管模式起源於英國,卻由澳大利亞率先踐行。根據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ylor 的闡述,金融監管的目標應當是 「雙峰」 的:一是實施審慎監管,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 防範系統性風險;二是實施行為監管,旨在糾正金融機構的機會主義行為、 防止欺詐和不公正交易、 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澳大利亞與英國的雙峰監管模式都是基於這一理念構建起來的,基本框架都是設立機構分別負責審慎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但在具體的監管架構設計上又有許多不同。
1.澳大利亞經典雙峰模式
根據 「雙峰」 理念,澳大利亞設立了兩個監管機構負責主要金融監管,即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通過實施審慎監管保證金融系統穩定,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通過實施行為監管保護消費者利益。這套機構設置與權力配置模式完全契合雙峰理論的要求,一般稱之為經典雙峰。這套模式對澳大利亞來說行之有效,2008 年金融危機中澳大利亞抵禦沖擊的優秀表現就是有力證據,自1998 年金融監管制度改革實施雙峰模式以來一直沒有做大的改變。在近日公布的澳大利亞金融體系調查最終報告中,以 Murray 為首的調查委員會同樣認為,澳大利亞的監管架構無需做大的變動。
2.英國內雙峰模式
英國在 2012 年的金融監管改革中,也採納了 「雙峰」監管理念,但其最終確定的監管機構設置與權力配置方式有別於澳大利亞。英國設立了 FPC、 PRA 兩個機構負責以維護金融系統穩定為目標的審慎監管,明確區分了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即在負責宏觀審慎監管的 FPC 下,再單獨成立負責微觀審慎監管的 PRA。
英國同樣設立了 FCA 負責以消費者保護為目的的行為監管,但從整個監管框架來看,該機構的層級、 地位低於澳大利亞的 ASIC。而基於 FPC 的宏觀審慎監管職權,FPC 可以向 PRA 與 FCA 發布指示( Directions)和建議( Recommendations),同時也可以先跟其他主體提出建議。由於 FPC 是英格蘭銀行的內設委員會,可以理解為英國金融監管雙峰——PRA 與 FCA,是在英格蘭銀行的指導下運作,即雙峰的機構層級低於英格蘭銀行。此外,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只負責銀行、 保險公司和大部分養老金的審慎監管,而擬設立的英國審慎監管局還可以對符合特定標準的證券公司進行審慎監管,從而保留了綜合監管的某些特徵。 因此,相較於澳大利亞來說,英格蘭的金融監管框架被稱為內雙峰或者准雙峰模式。
3.機構設置不同的原因
相對澳大利亞而言,英國在雙峰模式下的機構設置更為細致復雜,筆者認為這種差異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一是設立雙峰監管模式的背景不同。澳大利亞於1998 年設立澳大利亞金融監管局,其改革更多的是出於金融業發展所引出的監管變革需要,是以溫和的方式自發地重新安排金融監管框架。因此在雙峰機構設置上,基本就是依循了 「雙峰理論」 的設想,分別設立兩個獨立的機構負責主要金融監管活動。相比之下,英國的監管改革是迫於金融危機的壓力而為,其改革基礎也已形成定式的三方監管,改革的指導依據在於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因而最終的監管機構設置較為復雜且更強調宏觀審慎監管。
二是從金融監管傳統來看。英國的雙峰機構更需要一個統一協調機構——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英國的審慎監管局和金融行為局主要是通過繼承金融服務局( FSA )的原有職能而來,故兩機構從金融監管傳統上看需要一個統一協調機構(或者說是一套專門的協調安排機制),以實現信息的交換與共享,減少監管重疊的同時也避免監管真空,保證兩機構能從 「在同一機構下運行」的狀態,順利過渡到 「分拆並各自獨立運行」 的狀態,保持金融監管的穩定與連貫,而澳大利亞則不存在這種傳統慣勢。
三是兩國央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傳統地位不同。澳大利亞中央銀行一開始擁有強大職能,不僅行使中央銀行職權,同時還作為商業銀行從事商業運作。審慎監管局成立之初就是為了分拆央行權利,在機構設置上自然形成了雙峰機構與央行並立的局面。與此相反,英國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自 1694 年成立以來不斷擴大職權,逐步成為金融系統的穩定器,在整個英國金融監管中一直扮演主要角色。再加上英國改革前,英格蘭銀行就是金融監管的核心監管力量之一。在新的監管框架中,分別負責金融監管兩大目標的 PRA 與 FCA,在履行監管職責時自然離不開央行的督導與監控。
(二)差異之二:審慎監管的思路不同
1.澳大利亞——以風險為基礎( risk- based approach)
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一直強調,要通過有力的且有前瞻性的監管來完成其法定職責。APRA 認為,只有當監管以風險為基礎(risk- based),同時又關注結果(outcomes- focused)的時候,才能發揮出更大的效用,相應的也有助於促進整個審慎監管框架下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根據 APRA 的解釋,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思路,就是要 「以識別、 評定受 APRA 監管機構或金融體系領域中存在的最大風險為核心,然後引入監管資源和監管注意。」
其設計初衷就是為了提升監管領域內的效率和效果,即在最高風險領域實施最高強度的監管,而在低風險領域實施較低強度的監管。
2.英國——以判斷為基礎( judgment- based approach)
英國在 1997 年成立金融服務局( FSA )的時候採取的思路是基於原則的監管。而在 2012 年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中英國財政部強調,雙峰模式下,審慎監管局PRA 將 采 取 前 瞻 性 的、 基 於 判 斷 的 監 管 思 路( Forward- looking, judgment- based approach),並加速移除舊的應對式的監管觀念。這一監管思路具體來說衍生出如下特點:( 1)主要以判斷為基礎,即 PRA 要主動判斷,一家金融機構是否安全且穩定、 保險機構是否為投保人提供了合適保障以及公司是否能持續符合基本監管門檻;( 2)具有前瞻性,PRA 對公司的評估不僅基於當前的風險,還基於那些將來極有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而判斷是否要提早進行干預;( 3)專注性,PRA 的監管特別專注於那些會對英國金融體系造成巨大風險的問題或公司。PRA正是將以上判斷作為監管基礎,據以識別公司內部缺陷,從而並輔以合適的干預手段。 FCA 在對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時,同樣也採納了前瞻性的、 以判斷為基礎的監管思路。
3.監管思路不同的原因
澳大利亞提出 「以風險為基礎」 ,是從監管對象角度設置監管活動的原則,即在制定監管規則、 確定監管措施時,都以監管對象的風險、 監管對象對金融系統施加的風險為依據。英國提出 「以判斷為基礎」 ,是從監管者角度設置監管活動的原則,即強調監管者在實施監管活動時要進行主動判斷,判斷的依據為監管對象的風險,判斷的結果為是否應採取提前干預措施。
兩國在審慎監管思路上的表述不同,筆者認為原因之一是英國對以前 「原則監管」 理念的反思和變革。英國在之前的原則監管思路下,強調的是被監管對象主動判斷自身行為是否符合監管要求並自主採取其認為最經濟合理的措施以符合監管要求,相對地,監管者就是被動地開展監管活動,較少對金融機構及其行為進行干預。這種 「低干預」 模式使得監管者對許多金融機構的風險視而不見,鬧出北岩銀行破產風波,也導致未能及時察覺單個機構風險積聚給整個金融系統穩定帶來風險,使得英國在金融危機中損失慘重。故而在新的雙峰監管模式下,英國特別提出了 「以判斷為基礎」 的審慎監管思路,提高監管者的主動性和干預程度。
(三)差異之三:雙峰機構的獨立性不同
兩國機構設置上存在差異的原因,從根本上來說是因為雙峰機構的獨立性存在差異。雙峰機構獨立性的不同,使得各主要監管機構監管權力的配置存在多少、 大小之別,這必然使得兩國的監管協調機制存在差別。這種獨立性差異直接表現在雙峰機構與本國央行的關繫上。
1.澳大利亞:雙峰機構獨立於央行
澳大利亞的雙峰——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兩個機構擁有法定的獨立地位,直接對政府和議會負責,相互之間,與其他主要監管機構之間,都無隸屬關系。所以說,澳大利亞雙峰機構與澳大利亞儲備銀行是並行的、同級別的金融監管機構。此外,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的運作資金主要來自於它的監管對象,這也說明其在金融監管中具有很強的獨立地位,不會受制於其他監管機構。
2.英國:PRA 為央行子公司
英國的雙峰機構之一——審慎監管局是英格蘭銀行的子公司。一方面,基於股權控制關系,審慎監管局根據 《公司法》 受到母公司英格蘭銀行的直接控制與監督;另一方面,根據 《2012 年金融服務法》 還要受到英格蘭銀行內新設的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的指導和建議。英國的雙峰機構之一——行為監管局,其作為 FSA 的繼承機構,在法律地位上雖然獨立於英格蘭銀行,但根據 《2012年金融服務法》 的規定同樣需要接受英格蘭銀行內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的指導和建議。由此可見,英國的雙峰機構與本國央行聯系緊密,在英格蘭銀行的監督與指導下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二者的獨立性小於澳大利亞的雙峰機構。
三、 結語:雙峰監管模式對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有借鑒意義
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仍固守機構監管模式,實施 「分業經營、 分業監管」 ,由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保監會、 證監會共同承擔金融市場的主要監管職能。但隨著監管者監管態度的放鬆以及實踐中混業經營現象的出現,分業監管制度已經不能適應金融創新態勢和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革勢在必行。世界上並不存在最優的監管模式,也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世模式,各國對於監管模式的選擇更多的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的平衡結果,這就決定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絕對不是一蹴而就的,金融監管改革的成功也不會是簡單變換一種模式就能夠實現的。 但是,不管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如何選擇,雙峰監管理念都可以為之所用,因為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和保護消費者是金融監管不可繞過的兩大目標。因此,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的制度設計對我國都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第一,在監管機構的設置上更多地考慮監管目標。雙峰監管的基本理念就是:基於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和保護消費者的兩大目標,將金融監管機構整合成兩個,一個通過審慎監管實現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目標,另一個則通過行為監管實現保護消費者的目標。對此,澳大利亞的實踐是:這兩個機構( APRA 與 ASIC )承擔主要金融監管職能,獨立運作,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形成並行的金融監管格局。而英國的實踐是:這兩個機構( PRA 與 FCA )承擔主要金融監管職能,都接受宏觀審慎監管機構——英格蘭銀行內設的金融政策委員會的建議與指導,且PRA 為央行子公司,形成兩機構在央行的監督指導下運作的監管格局。可見,同樣是雙峰監管模式,具體機構設置上完全可以根據本國情況做出不同安排。有鑒於此,我國在未來的監管機構整合中,也可以考慮採用雙峰模式,設立獨立的審慎監管機構和行為監管機構,通過兩機構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層級設計和職能配置,特別是考慮兩機構與我國央行的關系,進行符合我國實際的監管機構設置改革。
第二,在監管思路上注重風險指標和監管者的主動判斷。在監管思路上,澳大利亞表述為 「以風險為基礎」 ,英國表述為 「以判斷為基礎」 ,雖然表述不同,但都反映了雙峰監管模式下監管者實施監管的指導原則——注重風險,主動判斷。我國在進行監管改革時,不管模式選擇和機構設置為何,其實都可以借鑒這種監管思路,依據風險評估和判斷實施監管活動,既保證監管的有效性,又不致抑制金融市場的創新和發展。
第三,在監管機構的協調上強調信息交流與共享。從澳大利亞的監管協調機制,特別是各主要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與協調中可以看出,監管者協調的關鍵就是信息交流與共享。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才能避免雙峰機構之間、 雙峰機構與其他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重復和真空,保證監管者行動的協調與統一。當然,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也包含了金融信息交流與共享的要求,相比來說不夠明確和細致,沒有解決交流什麼信息、如何實現及時有效交流等關鍵問題。所以,在以後的監管制度改革中,可以參考澳大利亞雙峰模式下的成熟經驗,設計合適的監管協調機制,特別強調信息的交流與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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