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領海基線的確定(詳細)
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一般有3種確定沿海國領海基線的方法:一種是正常基線法,一種是直線基線法,還有一種是混合基線法。正常基線是指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直線基線是指在海岸線極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島嶼情況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島嶼上選擇一些適當點,採用連接各適當點的辦法,形成直線基線。混合基線則是交替採用正常基線和直線基線來確定本國的領海基線。
2. 每個國家的領海是怎樣劃分的
包括海上的面積和海下的大陸架的延伸
領海基線外200海里是公海。
領海基線:在各國海岸線的凸出點找一些點,用線段連接就是領海基線/還有一種基線的劃分方法,就是海水的低潮線,一般適合海岸線平直、附近無島嶼的國家
基線以內陸地的部分是內海。
領海是基線向外平行延伸12海里。(這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公約的規定,我國是12海里,有的國家劃得短一點,3海里,5海里的都有,反正不能超過12海里,各沿海國可在這個區域內根據自己的情況確定領海范圍)
基線外24海里毗鄰區
基線外200海里專屬經濟區。這些你沒問到就不具體解釋了。
3. 領海基線的使用規定
領海基線是測量沿海國領海的起點。通常是沿海國的大潮低潮線。但是,在一些海岸線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島嶼時,允許使用直線基線的劃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島嶼確定各適當點,以直線連接這些點(這些點稱為領海基點),劃定基線。群島國則可以按照連接群島最外緣各島和各環礁的最外緣各點的方式劃定直線群島基線,但這種基線劃定的區域內,水域面積和包括環礁在內的陸地面積的比例應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間,基線的長度也不應超過一百海里,圍繞任何群島的基線總數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過該長度,但是最長以一百二十五海里為限。此外,直線基線不得明顯偏離海岸的一般方向,也不得將另一國的領海與專屬經濟區或公海阻斷。
4. 浪花島的領海基線
其中規定,西沙群島領海基線為下列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
1.東島(1) 北緯16°40.5』 東經112°44.2』
2.東島(2) 北緯16°40.1』 東經112°44.5』
3.東島(3) 北緯16°39.8』 東經112°44.7』
4.浪花島(1) 北緯16°04.4』 東經112°35.8』
5.浪花島(2) 北緯16°01.9』 東經112°32.7』
6.浪花島(3) 北緯16°01.5』 東經112°31.8』
7.浪花島(4) 北緯16°01.0』 東經112°29.8』
8.中建島(1) 北緯15°46.5』 東經111°12.6』
9.中建島(2) 北緯15°46.4』 東經111°12.1』
10.中建島(3)北緯15°46.4』 東經111°11.8』
11.中建島(4)北緯15°46.5』 東經111°11.6』
12.中建島(5)北緯15°46.7』 東經111°11.4』
13.中建島(6)北緯15°46.9』 東經111°11.3』
14.中建島(7)北緯15°47.2』 東經111°11.4』
15.北礁(1) 北緯17°04.9』 東經111°26.9』
16.北礁(2) 北緯17°05.4』 東經111°26.9』
17.北礁(3) 北緯17°05.7』 東經111°27.2』
18.北礁(4) 北緯17°06.0』 東經111°27.8』
19.北礁(5) 北緯17°06.5』 東經111°29.2』
20.北礁(6) 北緯17°07.0』 東經111°31.0』
21.北礁(7) 北緯17°07.1』 東經111°31.6』
22.北礁(8) 北緯17°06.9』 東經111°32.0』
23.趙述島(1) 北緯16°59.9』 東經112°14.7』
24.趙述島(3) 北緯16°59.7』 東經112°15.6』
25.趙述島(3) 北緯16°59.4』 東經112°16.6』
26.北島 北緯16°58.4』 東經112°18.3』
27.中島 北緯16°57.6』 東經112°19.6』
28.南島 北緯16°56.9』 東經112°20.5』
5. 領海基線是依據什麼確定的
領海基線為沿海國家測算領海寬度的起算線。基線內向陸地一側的水域稱為內水,向海的一側依次是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管轄海域。中國海岸線曲折,確定領海基線有一定難度,目前大部分領海基線尚未劃定。
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一般有3種確定沿海國領海基線的方法:
一、正常基線法——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
二、直線基線法——在海岸線極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島嶼情況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島嶼上選擇一些適當點,採用連接各適當點的辦法,形成直線基線。
三、混合基線法——交替採用正常基線和直線基線來確定本國的領海基線。
6. 國家領海基線是如何確定的拜託了各位 謝謝
領海基線:是測算沿海國家領海寬度的起算線,也是沿海國家管轄海域寬度的起算線和基準線。此線的確定意義極其重大。領海是位於領海基線以外,鄰接於內水的一帶海域,其寬度為12海里。內海和領海,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屬嚴格意義上的海洋國土
7. 中國的領海是怎樣劃分的那渤海、黃海是怎樣劃分領海基線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渤海和黃海的分界線是:遼東半島的老鐵山岬經廟島至山東半島北端的蓬萊岬的聯線。
區別:
一、地理位置不同
渤海:地處中國大陸東部北端,位於北緯37°07′~40°56′和東經117°33′~122°08′之間。
黃海:西太平洋地邊緣海,它位於中國大陸與朝鮮半島之間,北面和西面瀕臨中國,東鄰朝鮮半島。
二、地質不同
渤海:海底平坦,多為泥沙和軟泥質,地勢呈由三灣向渤海海峽傾斜態勢。海岸分為粉沙淤泥質岸、沙質岸和基岩岸三種類型。渤海灣,黃河三角洲和遼東灣北岸等沿岸為粉沙淤泥質海岸,灤河口以北的渤海西岸屬沙礫質岸,山東半島北岸和遼東半島西岸主要為基岩海岸。
黃海:海底沉積物大部分為海相細泥沉積物,北部多為泥沙底,中部大多為軟沙沉積物為主,西部為黃河的輸入物,南部沉積物主要是深黑軟泥沉積物為主,東部來自朝鮮半島。
12海里標準的由來:
這個標准其實是由中國提出的。其實在幾個世紀以前,各國在瓜分完陸地後,就對領海權益提出了質疑,對於如何劃分領海范圍一直有爭議。
十八世紀的時候,西方才討論出個所以然,認為應該用大炮的射程來規定各國領海范圍。言下之意就是,大炮能射多遠,領海范圍就拓展多遠。
那時候的大炮射程不算太遠,也就三海里左右,於是各國也就暫定領海范圍為三海里。但是我們也知道,科技是發展的,大炮的射程也在不斷增加,到了近代各國又不滿足三海里了,又鬧著要拓寬領海范圍。
這個問題中國也曾討論過,最後在1958年的時候,毛主席提出把中國領海范圍拓寬到十二海里,並把這個商討結果告知了全世界,聲名任何國家不得擅自進入中國領海或領空,違反者會遭到攻擊。
毛主席將我國領海定到十二海里一方面是因為當時我們的軍艦大炮也就打到這么遠的距離,另一方面是因為想讓渤海成為我們的內海,方便防衛京城。
1982年聯合國結束了第三次海洋法會議,最後決定就按照中國的標准,將各國領海寬度劃定為十二海里。
8. 各國領海范圍如何確定
無領海:波斯尼亞、黑山。
3海里:約旦、新加坡、帛琉。
6海里:土耳其、多米尼加、希臘。
12海里:英國、法國、中國、美國、俄國、德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多數國家。
12海里與另行規定區(DLM):斯洛維尼亞(指該國除了奉行12海里外,再有爭端處另以法律規定其領海實際區域)。
30海里:多哥。
200海里:貝南、剛果、厄瓜多、薩爾瓦多、利比亞、秘魯、索馬里。
由於國際政治的復雜狀況,12海里的適用仍有甚多例外。例如仍屬丹麥的北極區格陵蘭島殖民地,根據丹麥規定不適用12海里。未來情況依據其國王頒布之法律為准。
中國近海包括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和台灣島以東的太平洋的一部分。渤海、黃海、東海、南海連成一片,呈弧形環繞在我國大陸的東面和東南面。
渤海是中國最北端的海域,被山東半島、遼東半島和華北平原環繞,僅東部以渤海海峽與黃海相通,是一個半封閉的大陸架淺海,海水平均深度約18米,面積約7.7萬平方千米。
黃海位於中國大陸與朝鮮半島之間,北在鴨綠江口,南以長江口北角到韓國濟州島的西南角連線與東海分隔,西北以遼東半島南端的老鐵山角到山東半島北岸的蓬萊角連線與渤海分隔,為一半封閉的淺海,海水平均深度約44米,面積約38萬平方千米。
東海位於中國大陸與台灣島以及日本九州島和琉球群島之間,北與黃海相連,南以廣東省南澳島到台灣島南端連線與南海分隔,是一個比較開闊的邊緣海,海水平均深度約370米,面積約77萬平方千米。
南海位於中國南部,南接大巽他群島的加里曼丹島,東鄰菲律賓群島,西面是中南半島和馬來半島。南海海域遼闊,海水平均深度約1212米,最深達到5559米,面積約350萬平方千米。
9. 基線的領海基線
所謂領海基線,就是劃分一個國家內水和領海的分界線,也是海洋法中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的起算線。確定內水區域和確定領海基線是一致的。
基線是根據聯合國1958的領海及毗鄰地區協定和1982年的海洋法公約(the law of sea convention)決定下來的,通常是沿海地區的低水線,也稱為「直接基線」。如同沿海國家公開承認海圖上標志的那樣。 在美國,基於聯邦法院的決議,這一概念得到了進一步的解釋:美國基線是沿海較低低水線的平均線,和美國官方在海圖上顯示的一樣。在河口、海灣灣口和復雜海岸線的外部端點,基線繪制將繞過這些地方。基線以內的內陸水體如海灣、河口、江河和湖泊因國家主權而被稱為國內水體。國際法規定,每個沿海國都有領空、水體、海底和領海底土的主權,並給予外國船舶通過的某些權利,以及有限條件下外國飛機飛越的權利。
1793年國務卿托馬斯·傑斐遜當政以來的200年時間里,美國對外宣布的領海是基線外的3海里。1988年美國總統里根宣布美國的領海是基線外的12海里,與海洋法公約的規定相一致。這一宣布只是出於國際法的目的而擴展了領海,很明顯沒有改變國內法的意圖。 領海基線主要分兩類:正常基線和直線基線。
正常基線:海洋法公約第五條,「領海寬度的正常基線是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海洋法公約第六條,「在位於環礁上的島嶼或有岸礁環列的島嶼的情形下,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是沿海國官方承認的海圖上以適當標記顯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線」,說明了礁石在確定領海基線中的地位。
直線基線:根據海洋法公約第七條,考慮到海岸的實際狀況,在海岸線不穩定或者非常復雜的情況下,可以採用某些固定點的連線來確定基線。一般說來,直線基線法確定的領海基線要比正常基線離陸地更遠,沿海國可以藉此獲得更大的利益,因此對直線基線的確定方法進行了限制。諸如對海岸的偏離作了原則上的規定;一般地,否定了低潮高地[注]普遍作為基點的可能性。直線基線法的適用場合也有一定的限制,「一國不得採用直線基線制度,致使另一國的領海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隔斷」。
這兩種方法可以交替使用。海洋法公約第十四條,「沿海國為適應不同情況,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條規定的任何方法以確定基線」。
群島國家有特殊的劃定群島基線的方法,詳細參見海洋法公約第四十七條。 基線的確定,具體操作上還包括很多其他問題,如河口、港口、海灣、海峽等處的劃定方法。
河口:海洋法公約第九條,「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線應是一條在兩岸低潮線上兩點之間橫越河口的直線」。
港口:海洋法公約第十一條,「構成海港體系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視為海岸的一部分」,也即永久性港口設施作為陸地的一種延伸,和陸地具有相同的地位。那麼,一般說來,港口內的水域,就屬於內水。
海灣:海洋法公約第十條,「海灣是明顯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寬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陸地環抱的水域,而不僅為海岸的彎曲。但水曲除其面積等於或大於橫越曲口所劃的直線作為直徑的半圓形的面積外,不應視為海灣」。以上規定了法律意義上的海灣,注意和地理學中的海灣的區別。其中水曲面積的計算還有詳細的規定。「如果海灣天然入口兩端的低潮標之間的距離不超過二十四海里,則可在這兩個低潮標之間劃出一條封口線,該線所包圍的水域應視為內水」。另外,還有「歷史性海灣」一說,屬於特殊個例。
海峽:性質上與海灣類似。但情況略比海灣復雜。海峽寬度如果小於兩倍領海寬度,且兩岸都屬於同一國家,則該海峽屬於內水。
內水和領海雖然都屬於一個國家的領土,但是其地位不同。主要的差別在於國家對該區域享有的管轄權力嚴格程度不同。內水和陸地領土基本是同一個地位,國家享有完全的排他性權利(但仍有若干細微差別,下面將會談到)。而領海則允許外國船舶無害通過,相對說來,是半開放性的區域。
然而,內水還是有一些例外的情況。內水分湖泊、河流、運河、內海等。對於遇難或者躲避惡劣自然現象的外國船舶,一般允許其駛入內海區域。按照海洋法公約第八條,「如果按照第七條所規定的方法確定直線基線的效果使原來並未認為是內水的區域被包圍在內成為內水,則在此種水域內應有本公約所規定的無害通過權」,也就是說,內海還有兩類。一類是正常基線下高潮線和低潮線之間的海域,另一類是直線基線和海岸高潮線之間的除第一類以外的其他海域。第二類的內海,外國船舶擁有無害通過權,在這一點上和領海類似。這一規定,是考慮到實際的需要。
另外,對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即使該海峽為內水,仍然要受到相關的規定約束。詳細可參見海洋法公約第三部分。
10. 領海基線是如何確定的
領海基線
量算領海的寬度要有一條起點線。這條起點線在海洋法中被稱為「領海基線」。
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一般有3種確定沿海國領海基線的方法:一種是正常基線法,一種是直線基線法,還有一種是混合基線法。正常基線是指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直線基線是指在海岸線極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島嶼情況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島嶼上選擇一些適當點,採用連接各適當點的辦法,形成直線基線。混合基線則是交替採用正常基線和直線基線來確定本國的領海基線。
我國漫長的海岸線曲折復雜,近岸又有一系列島嶼。這種自然地理條件適於採用直線基線法。這在我國1958年的領海聲明中和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都有明確表述,即:「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的領海以連接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上各基點之間的各直線為基線。」從這條基線垂直向海外延伸12海里,這一段海域就是我國的領海。中國的領海面積約為37萬平方公里。
領海是沿海國家領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陸和內水以外的一定寬度的帶狀水域。我國的領海寬度是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這早在1958年我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就有明確的規定。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又一次明確了我國的領海寬度是12海里。
毗連區,顧名思義是連接領海的一部分海域。它的出現可追溯到200多年之前,但作為一項公認的國際法制度載入國際公約只是近幾十年的事。1958年的《聯合國領海及毗連區公約》中規定:「沿海國的毗連區不得延伸到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12海里以外。」在1982年產生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關於毗連區的范圍有所擴大,即「毗連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我國在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才真正建立起我國的毗連區制度,規定了我國的毗連區是在領海之外、鄰接領海寬度為12海里的一帶海域。在該海域內,為防止和懲處在我國陸地領土、內水或者領海內違反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出境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我國有權行使管制權。
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把專屬經濟區作為一項海洋法律制度正式確定下來,規定沿海國家可以建立寬度不超過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家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資源(包括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於在該區域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