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反傾銷
反傾銷法(Antimping Law)的目的主要是通過認定並抵制傾銷行為,促使國際貿易在公平有序之中進行。由於它以國際貿易中的傾銷行為為主要調整和規制對象,因而,要研究反傾銷法,首先必須了解傾銷的概念及其由來。
傾銷,作為經濟法律范疇的概念,從所屬的法律部門來看,可區分為國內傾銷和國際傾銷。前者一般由國內法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後者則歸國際貿易法管制。
傾銷,英文表現為Dumping,根據詞典解釋,它的意思是拋棄自己不需要的東西。
據學者考證,1776年,著名經濟學家英國人亞當·斯密(Adamsmith)在其名著《國富論》中論述當時各國官方對出口貿易進行獎勵時,首次將傾銷概念引入經濟學領域,不過,此書提及的"傾銷"有別於現代意義上的傾銷,其含義更接近於國際貿易法中的"補貼"。
直至1884年,英國議會在一次會議上針對關稅問題進行辯論時,所涉及的傾銷一詞才具有"低價拋售商品"的意思,但是,當時傾銷還不能專門理解為一種國際貿易領域的競爭手段,而是一種普通意義上的價格戰略,從詞性角度而言,僅屬於中性詞,不帶有褒貶之義。
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發達國家生產企業的不斷擴大和先進機器設備的廣泛應用,工業生產能力迅速提高,這為一些生產商壟斷國內市場,低價搶占國外市場提供了有利的物質條件。由此,人們也進一步認識到傾銷對國際貿易有著重大影響,國際社會終於開始關注傾銷行為對國際貿易的利弊問題。在這種背景下,1922年,當時最有影響力的國際組織國際聯盟也對傾銷問題進行探討,並在一份備忘錄中首次對其下了如下定義:如果出口產品的銷售價格低於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或低於生產成本即構成傾銷。這一定義將進出口兩個市場價格和與生產成本相比較的方法來確定傾銷,對照目前法律界有關傾銷的定義其深度可謂有過之而無不及。
然而,這份意義深遠的備忘錄招來了不少的批評,沒有被普遍接受。批評者認為:第一,在不同市場不同價格的銷售並不等於就是不公平的貿易手段,是否不公平還取決於產品的原材料、勞動力以及資金量等因素;第二,用生產成本來界定是否傾銷在實際操作上是有困難的,需要准確計算運輸、保險、稅收等成本因素,再推算是否傾銷以及傾銷幅度也是不容易的。
美國國際貿易學家各布·瓦伊納(Jacob Viner),在總結和研究了國際貿易理論和實踐後,撰寫了由美國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23出版的名著《傾銷--一個國際貿易問題》。這本書把傾銷定義為:在不同國家市場上實施價格歧視。當時,將傾銷定義為"價格歧視"被經濟學界廣泛接受,該書在傾銷問題以及與補貼有關等方面的問題作了精闢的論述,由此,各布·瓦伊納在傾銷與反傾銷學術界確立了權威的地位。但是,不同國家市場的價格歧視具體究竟指什麼,從上述定義來分析,瓦伊納未能進一步地作詳盡闡述,只是從國際貿易角度,從總體價格方面進行考察。應該說,不同國家市場的價格歧視,存在著兩種性質截然相反的傾銷現象:第一,在進口國市場銷售的商品,價格高於在出口國市場的銷售價格;第二,在進口國市場銷售的產品價格低於在出口市場的銷售價格。經濟學家將前一種傾銷現象稱為"反向傾銷",後一種則稱為"正向傾銷"。由於"反向傾銷"對進口國產業的存在和發展並不構成損害或威脅,因而,在反傾銷法中,所要調整和討論的傾銷僅指"正向傾銷"。
按照瓦伊納的學說,不同國家市場之間的價格歧視意味著傾銷,那麼,是否所有的傾銷均屬於應該抵制之列呢?瓦伊納依據傾銷持續時間的長短和對國際貿易的不同作用將其劃分為零星性傾銷(Sporadic mping),連續性傾銷(Persitent mping)和間歇性傾銷(Intermittent mping),並分別予以對待,認為只有間歇性傾銷才應受到譴責,是反傾銷法規制的對象。
1933年,現代著名的女經濟學家羅賓遜夫人(Joan Violet Robinson)發展了瓦伊納的"價格歧視說",並指出在考慮"價格歧視說"時,不能光從兩地市場單純價格來衡量,還要綜合考慮其他影響價格的因素,從而盡量公平地認定傾銷。例如,美國密執安州某汽車生產商在加利福尼亞州以4000美元/輛銷售,在伊利諾斯州將同樣車子以3800美元/輛出售,其中兩地售價有200美元之差,但是,伊州離密州近,伊州離加州遠,經計算,汽車的運輸費恰好是200美元,此時,這兩個市場價格差就不能成為瓦伊納"價格歧視說"中的價格歧視。
通過從經濟學角度來理解和論述,以上關於傾銷的來源、概念及其學說,人們的認識在不同階段有著不同的觀點,在不同的認識階段均有復雜的經濟條件和深刻的社會背景。
傾銷,作為法律領域的概念,人們對它的理解和認識有著不同的內容和方法。
GATT這一當時在規制國際貿易方面唯一具有廣泛國際法效力的協定,在文本第6條對傾銷下了如下標準定義:"一國產品以低於正常價格的方式進入另一國商業"。結合GATT其他條款來看,GATT並不一般地禁止傾銷,如果將某一出口商的傾銷行為訴諸法律,並採取法律措施予以抵制,還需具備以下客觀條件:第一,傾銷產品對進口國國內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者造成實質性損害的威脅或實質性地阻礙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第二,這種造成實質性的損害或威脅或阻礙必須與傾銷有直接因果關系。按照"條約必須信守"的國際法基本原則,GATT關於傾銷的定義具有國際法上的指導意義,因而各國反傾銷法關於傾銷的規定與GATT大同小異。
從反傾銷法的立法目的和適用范圍來看,反傾銷法由反傾銷國際規范和反傾銷國內規范組成。反傾銷國際規范,如GATT有關反傾銷方面的規定及其補充性規定,目前有效的主要包括GATT第6條和烏拉圭回合《反傾銷協議》。其目的主要是給GATT各締約方提供一個反傾銷立法和執法的標准,抑制或避免國際社會為推行貿易保護主義濫用各自的反傾銷措施對正常的國際貿易產生消極影響,公平抵制國際貿易中的傾銷行為,它適用於所有GATT各締約方,即現在的WTO各成員。
反傾銷國內規范主要指各國或地區針對並適用進口產品傾銷行為而制定的有關反傾銷法律規范,如美國反傾銷條例,歐盟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中的有關反傾銷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維護正常的公平的國際貿易秩序,保護國內產業,對出口貿易中的傾銷行為進行抵制。從現行反傾銷法的內容來看,不管是反傾銷國際規范抑或反傾銷國內規范,都涵蓋了反傾銷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的內容。
因此,基於以上認識,可以將反傾銷法定義為:反傾銷法是指為了維護正常的公平的國際貿易秩序,合理保護各國國內相關產業,對國際貿易中的傾銷行為和各國所採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限制和調整的,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內容在內的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的總稱。
1.反傾銷國內法的產生和發展
根據國際貿易學家瓦伊納的研究,美國人在反對英國殖民主義統治勝利,取得政治上獨立之後,開始行動謀求經濟上的完全獨立,其中對源源不斷來自英國的傾銷產品採取不同方式的抵制措施便是其行動之一。但是,採用立法方式來制止外國產品在美國市場的傾銷行為,則是19世紀初的事。1816年美國制定了《1816年關稅法》,它的有關反傾銷方面的條文被認為是國際上反傾銷立法的開端。
20世紀初,英國、德國等老牌資本主義國家,諸如托拉斯、卡特爾、康采恩等壟斷組織相繼形成,並以驚人的速度發展。它為了佔領國外市場,大肆將自己廉價產品對外進行掠奪性傾銷。在這種背景下,1902年加拿大財政部長WS菲爾汀在向國會提交的報告中,提出加拿大應該制定反傾銷法律的建議。他在提案中明確提出,一些托拉斯、康采思等壟斷組織,為了操縱和控制國外市場沖垮加拿大工業,將其國內剩餘產品低價向加拿大大量傾銷,應該採用立法方式加以制止。他還主張,對付外國傾銷行為的最適宜辦法是對傾銷產品徵收特別稅,即反傾銷稅。
加拿大國會討論了W.S菲爾汀有關反傾銷立法報告後,終於在1904年通過《海關法》(Customs Act),其中第六節是反傾銷法的內容。至此,世界上有了第一部以國內法形式建立起一套系統的反傾銷制度的法律。接著,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相繼效仿,制定了各自的反傾銷法律。
根據加拿大1904年《海關法》,只須認定進口產品存在傾銷,不須證明傾銷對國內工業造成損害,就可採用反傾銷措施。這種做法一直沿用到1969年加拿大新的反傾銷法生效才將有關"損害"方面的規定納入其中,一改以往缺乏"損害"確定規定,偏於對國內保護的做法,開始與GATT的規定保持一致。此後,加拿大反傾銷法經過1984年、1989年以及1994年的修訂,尤其是1994年的修改,加拿大反傾銷法更加具體和健全。現行的反銷法在程序方面已實行"雙軌制",在實體規定方面亦非常詳盡,基本上與國際反傾銷法相協調。
加拿大1904年的反傾銷法在反傾銷法發展史上開辟了系統成文立法的先河,吸引了多國效仿,就當今在反傾銷法方面最具代表性的美國原先也專門派人考察加拿大1904年反傾銷立法和執法的情況與經驗,並以該法為藍本在《1916年稅收法》(Revenue Act of 1916)的基礎上制訂了1921年的反傾銷法即《1921年緊急關稅法》(Emergency Tariff Act)第二編。可見,加拿大反傾銷成文立法的深遠影響。
美國自1916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傾銷法(即美國《1916年關稅法》第301節規定的反傾銷條款)以來,先後經過多次立法和修改。
從法律淵源看,實際上美國反傾銷法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美國國會通過貿易法中所包括的有關反傾銷條款,如《1930年關稅法》、《1979年貿易協定法》、《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等;第二,美國行政機構如商務部等根據貿易法的授權條款制定的反傾銷法實施細則等條例;第三,司法判例,如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審理不服商務部等行政機構裁決的反傾銷上訴案,並作出判決的判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審理不服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批判決的判例。
雖然美國制定反傾銷成文法晚於加拿大,並且美國1921年反傾銷法參照了加拿大1904年反傾銷法,但是,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和完善,美國反傾銷法已成為現代國際反傾銷法中最完備、最具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國內法規范之一了。
歐共體(即從1995年1月1日起的歐州聯盟),在1968年以前,並不存在統一的反傾銷法。1965年,歐共體委員會向歐共體理事會提出制定統一反傾銷法的建議,1968年4月17日,歐共體第一次頒布了統一適用於所有成員國的歐共體反傾銷法,即《歐共體理事會關於防止來自非歐共體成員國的傾銷或補貼進口產品的條例》(EECNO.459/68),該反傾銷法條例先後經過975年、1979年、1987年、1994年的4次修改,現在有效的是1995年12月22日頒布的《關於防止來自非歐盟成員國的進口傾銷基本規則》(第384/96號法令)(下文稱歐盟反傾銷法)。
盡管歐盟反傾銷法是由各成員國組成的理事會制定,從立法主體上看,該法類似於國際條約,但它們適用的直接對象是在各成員國國內的進口傾銷,而不象GATT反傾銷法一樣所直接適用的是國家或成員,因而在這種意義上講,它仍然可歸屬於反傾銷國內法規范。在其他西方發達國家中,澳大利亞早在20世紀初就制定了反傾銷法,並且很頻繁地對進口產品實施反銷措施。日本在本世紀80年代也開始重視制定反傾銷成文法。80年代以來,以墨西哥和韓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也紛紛加入國際反傾銷法的行列,都制定並逐步完善了反傾銷法。
中國1994年的《對外貿易法》對反傾銷法作了原則性規定,1997年國務院依據該規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從而結束了中國無反傾銷法的歷史,是我國國際貿易界的一件大事。
廣大發展中國家制定並實施各自的反傾銷法,有利於改變反傾銷法的國際格局,有利於國際貿易新秩序的建立。
2.反傾銷國際法的產生和發展
反傾銷國際法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初,英國與荷蘭等10個歐洲國家簽訂了一個關於共同防止和抵制多種食糖傾銷的聯合協定。這種通過多個主權國家共同簽署條約的形式,協調一致聯合對傾銷產品進行抵制的創舉,意味著具有國際法意義的反傾銷法的開始。
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瀑發前期,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已經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反傾銷法,並在實踐中多次實施,這些舉措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國際貿易中的傾銷行為。但不可否認,同時也不斷暴露出反傾銷法的負面作用:各國實施反傾銷並非都為了抵制不正當的傾銷行為,而是將其作為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武器加以使用。因而,國際社會對反傾銷法的關注程度不亞於對傾銷本身的關注。在1933年當時國際聯盟和世界經濟會議也對反傾銷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可見,國際社會對反傾銷立法的態度表現為既認可又擔憂。 第二次世界大戰一結束,在各國就擬建國際貿易組織進行談判的過程中,反傾銷問題就自然而然地被提出來,當時《國際貿易組織憲章》第17條專門針對反傾銷問題進行規定,試圖以此來規范世界各國的反傾銷法並為成員國的反傾銷國內立法提供一個"國際標准"。由於憲章未獲批准而流產。憲章第17條的規定被移植到GATT第6條。
由於GATT是由代表國際貿易80%的成員各方組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而且GATT各條文對各締約方具有當然的法律約束力。各締約方的反傾銷法不能與GATT第6條相抵觸,所以GATT反傾銷國際立法就起著里程碑的作用。
然而,GATT反傾銷法有"天生不足"之缺陷,其主要表現為:第一,條款表述過於籠統,沒有明確界定"合理"採用反傾銷措施和"濫用"反傾銷措施的標准,為以後一些國家利用反傾銷法手段實行貿易保護主義提供了可乘之機;第二,根據GATT"祖父條款"的規定,各締約方對反傾銷所承擔的義務,僅在與各自現行的法律不低觸的范圍內執行。這就大大削弱了GATT反傾銷法的效力。
本世紀60年代以來,經GATT主持的幾輪談判,各締約國的關稅稅率已普遍得到下降,而反傾銷由於其本身具有的隱蔽性的特點,就很容易被一些國家當作一種有效的非關稅壁壘經常使用。在這種背景下,各國終於達成共識,有必要彌補GATT反傾銷法的缺險,於是,1967年在GATT肯尼迪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就產生了《關於實施GATT第6條的協定(又稱《反傾銷守則》)(Antimping Code)(下文簡稱1967年守則》)。它有以下特點:第一,確立了《反傾銷守則》優先於國內反傾銷法適用的原則;第二,提供一套統一的比較完整的反傾銷實體和程序法標准;第三,強化了對濫用反傾銷措施的限制。隨後。許多國家均依據《反傾銷守則》制定或修改國內反傾銷法。但是,在國際貿易中起著舉足輕重作用的美國,其國會不接受《反傾銷守則》,這不能不說是一大遺憾!1979年在GATT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各締約國對1968年《守則》進行了多處的修改,又形成了《反傾銷守則》(下文簡稱1979年《守則》),並於1980年1月1日生效。當時,包括美國、日本、歐共體、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在內的西方國家均接受了1979年《守則》。
80年代以來,一些發達國家更加頻繁將反傾銷措施作為貿易保護主義手段,加以適用。一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則由於成為事實上反傾銷行動的主要受害者,於是也樂於與一些西方國家一道積極主張對1979年《守則》的某些原則,定義和概念加以修改、澄清、延伸和補充。在這種情況下,開始於1986年的GATT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將反傾銷問題作為15個主要議題之一列入談判議程,最後終於形成了《關於實施〈GATT 1994〉第6條的協議》(下文簡稱1994年《協議》),並於1995年1月1日與烏拉圭回合其他文件一並生效。
Ⅱ 什麼是傾銷,反傾銷
傾銷自重商主義時代發生以來已有數百年歷史,反傾銷也已有百年歷史,且多次出現傾銷與反傾銷矛盾的激化。本文考察並分析重商主義時代至兩次世界大戰期間傾銷與反傾銷發生、發展的原因和特點,尤其是探尋其中的根本原因,以史喻今。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Viner(1923)論及傾銷起源時指出:除去官方大量出口補貼引起的傾銷外,傾銷只是到工業革命帶來大規模生產並需要積極尋求更為廣闊的市場時才流行起來。重商主義時代的傾銷基本上是在出口補貼下出現並存在的。不過,對這一時期傾銷的考察,還應注意到當時傾銷的發源地歐洲,尤其西歐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這對理解傾銷的歷史起因是重要的。
亞當·斯密(1974,中譯本)論及英國獎勵出口政策時指出:商人和製造業者,賴於這種獎勵金,才能在外國市場上以與競爭者同樣低廉或更為低廉的價格出售他們的貨物,出口量因此增大,貿易差額變得對英國有利。亞當·斯密又指出,由於英國商人和製造業者在外國市場上不能像在國內那樣擁有獨占權,因而提供獎勵金推動出口是最好的辦法。出口獎勵金能使過剩的貨物運往外國,同時國內那部分貨物的售價得以提高,這正是商人與製造業者的利益所在。出口獎勵金就這樣往往被濫用來搞許多欺詐行為(亞當·斯密,1974,中譯本)。
這一時期英國商人和製造業者為獲取利益,有時還自行為出口提供獎勵。亞當·斯密說:「我知道,某些行業的經營者,都私下同意從自己的荷包里掏出錢來獎勵他們一定部分貨物的輸出。這種方策施行得很順利,雖然大大增加了國產商品,卻仍然能在國內市場上使他們貨物的價格提高一倍以上。」很顯然,在產量增加下,只有採取價格行為才能做到這一點,而這正是本義上的傾銷。
就這一時期出現傾銷的直接原因而言,首先是商人和製造業者在國內擁有一定程度的壟斷;行會組織和商人公會的歷史沿襲,也會提供一定程度壟斷的可能性;尤其地理大發現後相繼建立起來的商業公司,憑借從政府獲得的種種特權,壟斷著對外貿易。其次,當時的傾銷得到政府重商主義政策的保護,在國際市場分割狀態下,傾銷商不必擔心傾銷品的迴流,因而傾銷得以實現。
Wares(1977)在談到重商主義時代傾銷的目的時,認為在於獲得有利的貿易順差地位,而不是為了壟斷。這一判斷的前半部分應該說是正確的,後半部分卻不盡然。事實上,當時英國商人和製造業者通過傾銷打入並佔領許多國家(地區)市場,從西班牙、弗蘭德爾、南德意志、義大利等地市場上把當地的和其他國家的競爭對手排擠出去,形成了英國商品在這些市場上的壟斷地位。
從有關研究文獻看,當時未見反傾銷記載。這一方面與各國普遍奉行重商主義,對外國商品的進口設置高關稅有關,另一方面與傾銷市場的分布有關。當時,英國等國廉價商品的銷售市場主要是這些國家的殖民地,或者如西班牙、葡萄牙等通過殖民掠奪獲得大量金銀沒有實施重商主義的國家,以及貿易比較自由的義大利、南德意志等地。
二、18世紀下葉至19世紀70年代
這個時期以工業革命興起而著稱於史。英國從18世紀60年代,法國、美國、德國以及其他歐洲一些國家自19世紀30年代起先後發生工業革命;俄國和日本在19世紀60年代後也開展了工業革命。作為先驅的英國工業在長達幾十年時間里一直處於其他國家無可比擬的競爭優勢地位,這一地位直到19世紀後期,隨著法、德、美等國工業革命的完成才逐漸削弱。與上述變化相應地,國際傾銷與反傾銷也經歷了類似的過程,即該時期大部分時間里,英國幾乎是惟一的傾銷國(Wares,1977);直到19世紀六七十年代,美、德等國也開始對外進行傾銷。
這一時期英國幾乎是惟一的傾銷國。這主要是由於當時提出的指控基本上都是針對英國。18世紀後期,獨立不久的美國就指責英國以出口補貼或由生產者聯盟提供的非官方補貼在美國進行傾銷,排擠當地的新興工業和競爭對手。A·漢密爾頓《關於製造業的報告》(1791年)就涉及英國帆蓬布和亞麻布的傾銷。英美《根特條約》簽訂不久,美國又指控英國製造商故意在美國傾銷商品,企圖摧毀美國在戰爭中發展起來的工業(Viner,1923)。在歐洲,拿破崙戰敗,大陸封鎖政策破產後,英國以傾銷價格將其工業產品拋售到大陸,使法、德等大陸國家的工業遇到極大的困難(豪斯赫爾,1987,中譯本)。此外,英國在印度、南美、東亞地區也繼續傾銷工業品。
這一時期以英國為代表的傾銷活動具有以下特點:
1.除傳統產品外,新興工業的產品――鐵和棉織品等進入傾銷行列。例如,拿破崙戰爭後,英國向法國等大陸國家大量傾銷鐵,幾乎徹底毀滅了法國的鐵工廠(奇波拉,1988-1991)。又如19世紀初,英國棉布服裝制衣業主指責蘭開夏(Lancashire)紡紗業主對外廉價傾銷紗線,使之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Viner,1923)。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個行業在英國是已經採用大規模生產技術,並且在國內市場上已擁有一定壟斷地位。
2.由於上述原因,傾銷已經作為壟斷定價的策略出現了。進入19世紀,歐美各國逐步減少公開的直接出口補貼,因此,比起重商主義時代,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越易反映各國工業的競爭實力,也為具有大規模生產優勢和一定壟斷地位的廠商或廠商聯盟提供壟斷定價的機會。壟斷定價下的傾銷,已不僅僅是為國家爭取有利的貿易地位,而是明顯帶有廠商排擠競爭對手,以便佔領或鞏固其銷售市場的動機。例如,19世紀初,法國毛織業主三次試圖用安哥拉羊毛生產毛織品都失敗了,因為產品在市場上一出現,英國紡織業主便降價20%~25%,使競爭成為不可能(Viner,1923)。這也是典型的「壟斷化」傾銷,使得後來的生產者無法進行規模生產,形成競爭。
3.這一時期總體上還是自由競爭時期,傾銷還不是廠商定價策略的一部分。從當時情況看,英國廠商由於工業革命的先行優勢,尚未遇到其他國家廠商的有力挑戰;規模生產優勢和價格優勢能夠支持英國廠商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無須求助更低的出口價格(Viner,1923),傾銷還沒有成為國際競爭所需依賴的重要手段。事實上,隨著英國19世紀中葉實行自由貿易,以及歐美其他國家製造業的大規模發展,國際上對英國傾銷的指責相對減少,轉而指向美、德等後起工業國的廠商。
來看這一時期反傾銷方面的情況。由前述可見,這一時期各主要工業國家的壟斷組織普遍進行持續傾銷,並且彼此為主要的傾銷市場。不過,卻未見有它們彼此間專門的反傾銷行動的記錄,至少這一時期還沒有一個主要工業國家進行反傾銷立法。這里的原因,可能首先在於:除英國外,工業革命在歐美幾乎同時興起,它們的工業化進程處在大致相當的水平上,彼此間吸收工業品的能力也基本上同步提高;同時,它們既擁有各自的優勢生產部門,也還存在較明顯的劣勢部門,而這些部門對於國民經濟和工業化的進一步發展來說又屬於基本部門,其產品往往是基本的投入品或消費品,它們在這些產品上彼此互有需求,單方面的行動可能導致對等報復,本國生產或消費會受到較大的影響。其次,當時各國的關稅水平都已很高,而且多次競相上浮,或者根據實際情況機動地運用從價稅、從量稅或附加稅,事實上也起到了徵收反傾銷稅的作用。
形成對照的是這些工業國家的附屬國的反應。主要工業國家在相互爭奪對方國內市場的同時,也在其他國際市場,包括各自殖民地或附屬國市場上展開激烈爭奪。例如美、英、德在拉美,美、英在加拿大、澳大利亞,德、英、法在非洲、中歐和東歐,美、英、日在中國、印度、東南亞等市場的爭奪。這些附屬國仍然是工業國的原料和初級產品供應來源,同時也已開始發展自己獨立的經濟。工業國的傾銷顯然有損它們獨立經濟的形成與發展,因而正是這些國家率先針對進口傾銷作出反應。這些附屬國的反傾銷行動也可能是由於受到宗主國某種程度的慫恿。1914年以前,世界上通過了反傾銷立法的只有4個國家,即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和南非聯邦,它們當時都是英國的附屬國,即所謂的「自治領」。其中,加、澳、新三國的立法主要針對美國的傾銷,南非主要針對德國和其他一些歐洲工業國的傾銷,涉及的產品主要有棉紡織品、機器和鋼鐵等。上述四國這些產品的本地生產當時並不能滿足需要。這一方面反映了美、德等國壟斷組織傾銷范圍之大;另一方面,如考慮英國對這4個國家的宗主國地位,也反映了英國與新興的美、德之間對國際市場的爭奪與反爭奪。
四、兩次大戰之間時期
從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的21年間,世界經濟尤其是主要資本主義工業國家經濟的發展歷盡波折。繼一戰結束初期的經濟混亂後,先後發生了1920~1921年、1929~1933年以及1937~1938年三次世界性經濟危機。除20世紀20年代兩次危機之間有一個相對穩定的發展期外,這一時期危機和蕭條年份居多,市場爭奪更為激烈,傾銷與反傾銷的矛盾也日久彌堅。
一戰剛結束時,各資本主義國家著手放寬戰時實行的對外貿易限制。但1920~1921年經濟危機的爆發和國際貿易的下降,使各國又恢復或保持了貿易限制。這一時期的貿易保護主義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各國爭相提高關稅。1921年,英國實行《保護工業法》,對一些重要工業製成品(光學器械、各種化學品等)規定高額進口關稅;其他歐洲國家以及印度、澳大利亞等國也紛紛提高進口稅率。1922年,美國實行「競爭性關稅」,農產品和原料平均稅率達38.10%,其他商品為31.02%。20世紀30年代的危機與蕭條再次導致關稅戰升級。1930年5月,美國國會通過法令,提高了890種商品的進口關稅,使上述兩大類產品的平均稅率分別升至48.92%和34.3%。這一行動立即受到其他國家抗議,共有45個國家先後提高了關稅,對美國進行報復;而美國在1931年底到1932年初,又先後頒布法令,對一些進口商品徵收10%~100%的關稅。在這種背景下,英國也終於放棄了自由貿易原則,從1931年起,在放棄金本位制的同時,轉而推行全面的高關稅保護政策。1930年,英國83%的進口商品仍然免稅,繳稅商品僅為17%;但到1934年,後一個比例達到75%(宋則行、樊亢,1994)。(2)除關稅外,對進口商品的數量限制也開始普遍流行,限制措施包括進口配額制、許可證制;禁止一些商品的進出口,以及外匯限制等等。自動出口限制(VERs)、有秩序銷售(OMAs)也就是在這個時期出現的。
在背景下,傾銷與反傾銷斗爭仍然激烈存在。但與前一時期相比,又有不同的特點,並且20世紀20年代和30年代也有所不同。就傾銷方面來看,這一時期的形式和性質比前一時期更為多樣化。戰後初期以及20年代,仍然以卡特爾傾銷為主。例如英國托拉斯委員會1919年的一份報告指出,英國許多「生產者同盟」亦即卡特爾代表達成一項總體協議,相互維護利益,使各業卡特爾足以強大,從而控制和維持國內價格,同時即使有虧損也要通過低價出口來擴大產量(Viner,1923)。當時卡特爾的傾銷也帶有更為明顯的掠奪色彩。再如英國,鹼業同盟還在戰時就同南美進口商簽約,共同獨占和控制苛性蘇打的貿易業務,以便一旦戰時禁令取消,就能把美國公司從南美市場趕出去;英國的漆布辛迪加、亞麻油氈辛迪加在戰後初期也在土耳其大量傾銷,目的是把比利時和法國的商人排擠出土耳其市場。又如日本,成為這一時期的主要傾銷國之一,其商品到處廉價傾銷,猛烈沖擊了世界市場。尤其是紡織品,由於工資成本很低,是日本當時具有很強競爭力的行業,日本紡織業對美國、印度(英國最重要的紡織品出口市場)、中國等國家和地區進行大規模傾銷,排擠美、英以及當地的競爭對手。戰後初期,由於戰爭期間成長起來的生產能力未及時調整,積壓剩餘貨物,也由於消費能力還比較低下,因而美國以及英國等一些歐洲國家傾銷的相當一部分是積壓下來的商品。
20世紀20年代末和30年代,由於危機頻繁發生,蕭條持續存在,傾銷也更為頻繁地發生,在表現形式也有新的變化。除上述20年代的傾銷情形繼續存在外,還表現在:
1.比起前一時期,私人廠商或卡特爾的對外出口得到了國家更為積極的支持,採取的措施有國家擔保信貸、直接提供出口信貸(包括買方信貸和賣方信貸),給予直接的出口補貼,以及向出口商提供國內稅收方面的優惠等等。國家的這些鼓勵措施助長了卡特爾對外傾銷。例如德國,在政府補助下,1930年,外銷的煤炭比其國內價格低30%;向荷蘭傾銷的水泥價格只及國內的1/3;1931年,政府又給外銷的稞麥每50公斤補助4馬克,支持了傾銷(宋則行、樊亢,1994)。國家對卡特爾傾銷的支持,還表現在對本國出口傾銷的管理。例如1934年3月,日本政府修訂《出口商會法》,加強對傾銷的管理,主要目的在於防止出口商之間的競爭性傾銷。
2.20世紀30年代,主要工業國家,尤其以英、法等老牌殖民國家為首,同各自的殖民地、附屬國組成貨幣和貿易集團,從後者那裡繼續獲取廉價的原料和初級產品,同時也使其成為自己商品銷售(包括傾銷)的市場。在這種集團化過程中,德國的做法又頗具「特色」。作為戰敗國,德國當時已失去了本來就不多的殖民地。為滿足對原料、初級產品的需求,同時又因缺少外匯,德國利用日益增強的實力地位(20世紀30年代初,德國工業和對外貿易在資本主義世界重又回升到第三位,30年代後期,又僅次於美國,重居第二位)以及傳統的市場聯系,從1937年起,先後與中東歐、中東和南美許多國家簽訂雙邊易貨貿易協定,實行「劃撥清算制度」,即非現金結算制度,獲取這些國家的戰略原料(石油、有色金屬、鋁土、木材等)以及農產品,同時也借機大規模傾銷工業品,以低於國內價格進行結算,換取所需商品。
3.貨幣信用危機發生後,各國貨幣紛紛貶值。私人廠商或卡特爾在國家支持下,利用本國貨幣貶值機會,進行傾銷(亦即外匯傾銷)。日本就是這方面的典型。以棉織品為例,20世紀20年代後期至30年代,日本棉織品出口額僅及英國的33%,1930年增為65%,1933年超過英國躍居世界首位,1935年竟超過英國40%(宋則行、樊亢,1994)。這里除了日本因工資低廉具有競爭力外,利用日元大幅度貶值擴張出口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由此可見,兩次大戰之間,傾銷作為私人廠商或卡特爾出口定價戰略組成部分的意義不那麼顯著了。主要原因是這一時期資本主義世界經濟的紊亂所致。即便如此,各國傾銷的仍然以其具有競爭優勢的產品為主。
再來看反傾銷方面的情況。如前所述,這一時期各工業國家極力擴張本國的出口(傾銷),同時又採取關稅和非關稅措施保護本國市場或對別國的傾銷進行報復。作為貿易保護手段之一的反傾銷措施也起了重要作用。反傾銷行為既有來自卡特爾層次,也有來自國家層次(亦即本義上的反傾銷措施)。前者往往表現為卡特爾針對外國傾銷採取報復性行動。例如戰後初期,英國金屬業同盟建立了「斗爭基金」(fightingfund)對比利時在英國的傾銷進行報復性傾銷。國家採取的反傾銷措施,這一時期比較集中地發生在戰後初期和20世紀20年代。主要原因可能在於:(1)關稅戰的劇烈升級發生在20世紀20年代後期和30年代;(2)前述各種非關稅限制措施也基本上都是1929年危機爆發後開始啟用的,這樣(1)和(2)已經相當有效地抑制了進口傾銷;(3)經濟的紊亂使得各國無法也無暇對外國傾銷進行必要的調查和裁決。
一戰前,僅有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和南非聯邦進行了反傾銷立法。戰後初期,特別是1920~1921年危機爆發後,為了抵制外國為出清積壓商品或壟斷市場進行的商品傾銷,僅1920~1922年,又有10多個國家先後出台了反傾銷法,其中包括美國和傳統實行自由貿易的英國。
這一時期,英、美等國之所以進行反傾銷立法,很大程度上也是為了保護本國戰時成長起來的工業部門。在英國,戰爭使得汽車、電氣、有色金屬和化學等新興工業部門暫時逃脫了德國的競爭,得到了發展;戰後,這些工業又從戰敗的德國剝奪獲得了大量特許專利。盡管如此,英國仍然懼怕德國的競爭。反傾銷立法便像顆定心丸,以此保護上述新興工業。類似情況也發生在美國。戰前,美國面臨的進口競爭主要來自歐洲國家。戰爭期間,由於歐洲競爭的中斷,美國原先缺乏競爭力的一些製造業得到了發展。戰後初期,美國十分擔心歐洲國家恢復對美傾銷,重新佔領美國市場,摧毀這些工業。美國尤其擔心德國的傾銷,因為戰時成長起來的葯品、光學玻璃、刃具、精密手術器械,特別是(有機)化學等正是德國的優勢行業(產品)。即使戰後,美國這些行業相對於德國仍然無競爭優勢可言。以在工業和軍事上有重要用途的化學染料為例,戰前德國幾乎控制或能夠影響全世界的生產,美國自己生產的僅能滿足需求的10%,其餘基本上依賴於德國。美國染料業在戰時終於成長起來,戰爭結束時生產能力已能基本滿足和平時的需要。盡管如此,美國染料業依然擔心德國卷土重來,無法與之競爭。因此,1921年,美國先是推出了《1921年化學品控製法》,又於當年首次通過反傾銷法。染料業對美國反傾銷法的制定起了很大的作用(Wares,1977)。上述英、美保護的行業到二次大戰爆發時,都已成長為具有相當規模和實力,並在這兩個國家工業體系中佔有比較重要地位的行業。例如,英國1926年合並成立的帝國化學工業公司,已是當時世界最大的幾家化工企業之一(夏炎德,1991)。這也說明,反傾銷措施雖然具有反競爭效應,但對於保護一國相對劣勢行業,使之免受外國優勢廠商的傾銷損害,無疑是一種有力的手段。
五、結束語
傾銷與反傾銷的歷史有著一條明顯的發生、發展軌跡:從傾銷國來看,傾銷隨工業化的先後由最初少數先行國家逐漸擴展到更多國家;從傾銷商品來看,某種產品起初只是少數國家的廠商傾銷,但逐漸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廠商參與進來,而且某些產品起初由工業先行國傾銷,但逐漸轉向以後行國家為主。這一軌跡與二戰以來傾銷、反傾銷的演變也十分吻合。壟斷、關稅壁壘、國家的出口鼓勵和進口限制政策對傾銷的發生、發展,乃至傾銷與反傾銷矛盾的激化起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但是,更一般地說來,根本原因還是在於產品銷售市場競爭隨工業化的普及而日趨激烈,並且與優勢生產有著「天然」的聯系。反傾銷也僅是一種抵制性保護措施。如此看來,傾銷與反傾銷繼續成為今後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問題,應是毫不令人奇怪的。
Ⅲ 什麼叫反傾銷
反傾銷是指某個貿易國家/地區根據反傾銷法規(可以是國內法,如果是世貿成員,其國內法必須與世貿反傾銷規則相一致)採取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和,包括但不限於對傾銷行為發起的調查和反傾銷措施的實施,以及反傾銷期間(最長五年)的各種審查和期滿時的「日落審查」等。
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議》規定,一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的差額被稱為傾銷幅度。所以,確定傾銷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價格;確定正常價格;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進行比較。
正常價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價格。如該產品的國內價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國同類產品出口價格來確認正常價格。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不同的是,傾銷行為的受害國在開始反傾銷調查前沒有與當事成員進行磋商的義務;在審查傾銷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時,需要考慮傾銷幅度的大小並確定傾銷幅度。世貿組織規定,傾銷幅度不超過進口價格2%,傾銷產品進口量占同類產品進口比例不超過3%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傾銷幅度的最低限額。
反傾銷的最終補救措施是對傾銷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徵收反傾銷稅的數額可以等於傾銷幅度,也可以低於傾銷幅度。
盡管反傾銷調查並未結束,但在已經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及其造成的損害,並防止傾銷在調查過程中繼續造成損害,各當事方已經得到充分的提供情況和發表意見的機會的前提下,受害成員可以採取臨時措施。
另外一種補救措施是價格承諾。若出口商自願作出了令人滿意的承諾,修改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則調查程序可能被暫停或終止,有關部門不採取臨時措施或徵收反傾銷稅。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程序一樣,一成員政府應該在接到國內受傾銷產品損害的企業或產業的申請後,展開反傾銷調查。各當事方必須得到關於啟動調查的通知。它們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員政府、出口商或國外生產商、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商、行業協會、進口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商及其行業協會等。若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存在傾銷及其損害,或者傾銷幅度或傾銷進口數量低於最低限額,則應終止調查。
在世貿組織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貿易商和產業界,才能採取反傾銷措施。因此,一國的貿易商或產業界必須通過政府來啟動反傾銷程序。
若出口產品受到調查的成員不滿展開調查的成員所採取的行動,它可以將問題提交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必須通過本國政府採取這樣的行動。
Ⅳ 反傾銷的涵義以及興起的動因
WTO《反傾銷守則》第18.1條涵義初探 On the Meaning of WTO Antimping Agreement Article 18.1 張亮【學科分類】國際經濟法
【摘要】WTO《反傾銷守則》第18條第1款規定,「除依照本協定解釋的GATT1994的條款外,不得針對來自另一成員的傾銷出口採取特定行動」。本文通過對CDOSA案件的分析研究,指出一項措施只有與傾銷(損害以及因果關系)的確定之間有著清楚的、直接的、不可避免的關系,而且必須對傾銷實踐具有不利影響時,才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除了最終反傾銷稅、臨時措施以及價格承諾外,成員方採取的其他的「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都是被WTO所禁止的。(AD Article 18.1 provides that, 「No specific action against mping of exports from another Member can be taken excep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GATT 1994, as interpreted by this Agreement」. By analysing the CDSOA case, the author argues that a measure will only constitute
【關鍵詞】傾銷;針對;CDSOA(Dumping; Against; CDSOA)
【寫作年份】2003年
【正文】
WTO《反傾銷守則》(以下簡稱《守則》)第18條第1款規定,「除依照本協定解釋的GATT1994的條款外,不得針對來自另一成員的傾銷出口採取特定行動」 。這也就是說,除了《守則》以及GATT1994第六條所允許的以外,成員方採取的其他的「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specific action against mping)都是受禁止的。那麼究竟什麼是「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呢?是不是進口成員方採取的與傾銷有關的行動都是「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呢?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的標准又是什麼呢?這些標准又應如何理解呢?以上這些問題在WTO爭端解決機構(DSB)的許多案件中都一度成為爭論的焦點,特別是在最近的「美國2000年持續傾銷及補貼補償法」(United States-Continued Dumping and Subsidy Offset Act of 2000,以下簡稱為CDSOA)案件中,更是體現得淋漓盡致。本文不揣淺陋,擬以CDSOA案件為研究視角,對上述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求教於各位專家學者。
一、CDSOA內容簡介
CDSOA,即《美國2000年持續傾銷及補貼補償法》,又稱《伯德修正案》,是由美國參議員羅伯特.伯德(Robert Byrd) 在2001年農業撥款議案中提出的一個修正案 ,並於2000年10月28日生效。CDSOA對美國《1930關稅法》第五部分進行了修改,使其新增了名為「持續傾銷及補貼補償」的第754節。CDSOA的作用在於將美國海關所徵收的反補貼稅或反傾銷稅,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受影響的國內生產者(affected domestic procers),以補償他們的合格開支(qualifying expenditures).
根據CDSOA,美國國內生產者如若想獲得相應的補償金額,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該生產者是受影響的國內生產者。這也就是說,該生產者是導致徵收反補貼稅或反傾銷稅訴訟的申訴方或申訴的支持者,而且仍在從事涉訴產品的生產,沒有被與反對發起調查的公司相關聯的公司收購。(2)該生產者的開支是合格開支。所謂合格開支是指,在反補貼稅裁決或反傾銷稅裁決頒布後產生的,並在CDSOA規定范圍 之內的開支。該生產者所獲得補償金額,將根據其合格開支與所有受影響的國內生產者合格開支總額的比例確定。
二、「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的構成標准
在「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 (United States-Anti-Dumping Act of 1916)案件]中,上訴機構裁決,只有最終反傾銷稅、臨時措施以及價格承諾才是WTO所允許的針對傾銷的措施。這個裁決得到了CDSOA案件專家組的認可和引用。因此,如果CDSOA被認定為「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它就將違反《守則》第18條第1款的規定。顯然,在CDSOA案件中,一個關鍵的問題是依據什麼標准來確定一項措施是否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
申訴方認為上訴機構在「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案中對「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所做的解釋,應該成為判定CDSOA是否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的標准。在「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案中,上訴機構認為,「就我們看來,《守則》第18條第1款意義內的『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這個短語的通常含義是指:為了對存在傾銷構成要素的情況作出反應而採取的行動。『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至少應包括那些只當存在傾銷構成要素時才可能採取的行動」。
美國認為上訴機構在「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一案中無需對「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作出解釋,因而不應認為上訴機構已經裁決《守則》第18條第1款適用於所有「為了對存在傾銷構成要素的情況作出反應而採取的行動」。根據美國的看法,《守則》第18條第1款應局限於「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某些行動可能是對傾銷作出的反應,但卻不是「針對」傾銷的。要成為《守則》第18條第1款意義內的行動,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適用於進口產品或進口商;(2)是難於負擔的(burdensome)。
專家組認為,「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上訴機構之所以參考《守則》第18條第1款,是為了用其作為上下文來解釋GATT1994第六條。上訴機構本質上並不是在解釋《守則》第18條第1款。在當時的情形下,雙方對爭議的措施(對參與傾銷的進口商強加刑事和民事責任)是否構成「針對」傾銷的行動並無分歧,上訴機構也無需考慮《守則》第18條第1款中「針對」這個詞的含義。專家組指出,對傾銷作出反應並不必然意味著針對傾銷。對傾銷作出反應而採取的行動的范圍比針對傾銷的行動的范圍要廣。針對傾銷的行動必須對傾銷具有某些不利影響(some adverse bearing)。
因此,專家組得出結論,上訴機構在「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案中對「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所做的解釋,並不是確定一項措施是否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的標准。一項措施只有具備以下兩個條件,才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1)它是為了對傾銷作出反應而採取的特定行動。即只有當存在傾銷構成要素的情況下,才可能採取的行動;(2)它是針對傾銷的行動。即必須對傾銷有不利影響。
三、對構成標准具體含義的理解
在專家組確立了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的標准後,雙方對標准具體含義的理解上又發生了重大分歧。
1、CDSOA是否是為了對傾銷作出反應而採取的特定行動
申訴方認為,只有當存在傾銷構成要素的情況下, CDSOA補償金才可能作出,是對傾銷作出反應而採取的特定行動,主要理由如下:(1)CDSOA補償金只對發起或支持反傾銷調查的美國生產者作出。(2)CDSOA補償金只對遭受傾銷影響的美國生產者作出。(3)CDSOA補償的是受影響的國內生產者在反傾銷稅裁決頒布後所產生的合格開支。(4)合格開支必須和涉訴產品的生產相聯系。
美國否認CDSOA補償金只有當存在傾銷構成要素的情況下才可能作出。美國認為CDSOA沒有要求美國海關,為了對存在傾銷構成要素的情況作出反應而採取行動,因此補償金並不直接建立在傾銷構成因素的基礎之上。相反,CDSOA要求美國海關應根據受影響的國內生產者的合格開支的證明書採取行動。因此,反傾銷裁決是CDSOA補償金必要前提條件的事實,並不足以說明CDSOA是對傾銷作出反應而採取的特定行動。
專家組認為,雖然CDSOA並未提及傾銷構成要素,也沒有將傾銷構成要素清晰地包含在獲得CDSOA補償金的必要資格條件之內,但是CDSOA補償金只有在傾銷構成因素存在的情況下才可能作出。具體而言,CDSOA補償金在反傾銷稅徵收後自動進行,而反傾銷稅的徵收緊跟反傾銷裁決,反傾銷裁決只有在確定傾銷(損害以及因果關系)後才可能作出。因此CDSOA補償金與傾銷的確定之間有著清楚的、直接的、不可避免的關系。對於受影響的國內生產者而言,CDSOA補償金同反傾銷稅的徵收一樣,將從存在傾銷構成要素時起,自動地順利進行。
2、CDSOA是否為針對傾銷的行動
(1)申訴方與美國的主張及依據
美國認為,要成為針對傾銷的行動,一項措施必須適用於進口產品或進口商,而且是難於負擔的。另外,就美國看來,該措施還必須直接針對進口產品。由於在實際情況中,進口產品分別由外國生產者、出口商、和進口商生產、出口和進口,因此特定行動的對象可以擴展到對傾銷產品負有責任的有關的實體,即外國生產者、出口商、和進口商。
申訴方指出美國對「針對傾銷」這個短語的處理過於限制。申訴方援引GATT1994第六條第2款和第3款作為其主張的根據。按照GATT1994第六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就是為了阻止或抵消傾銷和補貼。由此可斷定,針對傾銷的行動至少應包括,像徵收反傾銷稅一樣,任何為了抵消傾銷的行動。申訴方注意到傾銷即可以被直接抵消,也可以通過給予國內生產者好處,以消除進口產品因傾銷帶來的價格優勢,從而被間接抵消。
申訴方認為CDSOA所表明的目的確認了CDSOA補償金構成了針對傾銷或補貼的行動。CDSOA第1002節第1段闡述傾銷和補貼「必須被有效抵消」,第3段指出持續傾銷和補貼阻止市場價格回復正常水平,致使美國反傾銷法和反補貼法的救濟目的未能實現,第5段作出了美國貿易法應加強以使這些立法的救濟目的得以實現的結論。就申訴方看來,CDSOA補償金的目的就是有效抵消傾銷和補貼,以確保市場價格回復正常水平。
美國認為申訴方未能證明CDSOA是針對傾銷的行動,相反,申訴方只是假定CDSOA將對進口產品具有消極影響。如果這樣的話,申訴方實際上將使專家組把《守則》第18條第1款改寫成「…對進口產品或外國生產者具有假定消極影響的特定行動…」。美國還認為申訴方對針對傾銷的行動的解釋過於寬泛,這樣任何改善國內產業地位的立法都將被假定對進口產品具有消極影響。美國也不同意,因為假定CDSOA對進口產品和國內產品的競爭關系有影響,而認定CDSOA是針對傾銷的行動。照美國看來,一項措施,只有直接對進口產品或相關的實體,即外國生產者、出口商、和進口商,強加限制或負擔時,才是針對傾銷的行動。
就美國看來,CDSOA的目的或意圖與其是否為針對傾銷的行動在法律上是毫不相關的。美國指出爭端的解決並不取決於CDSOA意圖做什麼,而應是CDSOA實際上在做什麼。美國援引專家組在「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案中所做的下列陳述來否決一項措施的意圖或目的與決定它是否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有關,「…我們不同意第六條的適用取決於相關成員方所追求的目的。第六條是建立在一個客觀的前提之上的。如果一個成員方的立法符合第六條第1款(傾銷)的定義,第六條就適用。立法上所表明的目的並不能影響這種結論」。就美國看來,盡管美國辯解其1916年反傾銷法的目的是救濟掠奪性定價的反壟斷問題,但是專家組仍然裁決立法的目的或意圖不能將其排除出第六條的范圍。該裁決後來得到了上訴機構的確認。因此,美國認為,由此可推斷出,一項措施所表明的目的也不能將該措施納入第六條或《守則》等的范圍之內,如果該措施的實際要素(actual elements)並不屬於這些條款的范圍。
申訴方認為,「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案專家組並沒有說一項措施的目的在法律上是不相關的,而是說一項客觀上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的措施,不能僅僅因為其所表明的不同目的而規避譴責。在「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中,專家組關心的是,如果一項措施的法律性質依靠其所表明的目的來決定,成員方就很容易通過在爭議立法中表明一些虛假的目的以規避《守則》第18條第1款的禁止。就申訴方看來,這種關心在當前案件中並未出現。申訴方指出,就算CDSOA純粹是一個「支付方案」,進行支付不是它本身的目的,而只是實現某些目的的手段。但就申訴方看來,美國並沒有主張CDSOA第1002節所表明的目的是錯誤的,也沒有主張CDSOA不適宜實現反映在決定中的目的。申訴方認為,由於CDSOA的目的就是如同CDSOA中所表明的那樣,因此無道理讓專家組忽略CDSOA的目的。
(2)專家組的分析及結論
在衡量CDSOA是否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時,專家組注意到《守則》第18條第1款僅指針對傾銷實踐(practice of mping)的措施,並沒有明確要求一項措施必須針對進口傾銷產品或有關的實體(如進口商、出口商、國外生產者)。專家組也不認為一項措施只有直接針對傾銷,才能被認定是針對傾銷。一項措施只有對傾銷實踐具有不利影響時,才是針對傾銷的行動。就專家組看來,「針對」這個詞在第18條第1款中並無任何限制,它的通常含義包括任何形式的不利影響,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因此,第18條第1款即適用於直接,也適用於間接針對傾銷實踐的行動。專家組指出,如果不是這樣,就無法理解上訴機構在「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作出的「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可以表現為多種形式」的結論。
專家組認為,CDSOA對傾銷產品與國內產品的競爭關系具有不利影響。特別是,CDSOA的結構(將補償金與反傾銷稅的徵收相結合)將使國內生產者處於更有利的競爭地位。雖然美國認為在第18條第1款中納入競爭條件測試(conditions of competition test)是無任何依據的,但是專家組注意到,美國主張根據爭議措施是否對進口產品或有關實體難以負擔,來確定該措施是否屬於第18條第1款的范圍。就專家組看來,一項措施是否難以負擔,就是看該措施是否對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有不利影響。因此,專家組認為美國要求的「難以負擔」實際上是要求,而不是不允許競爭條件測試。
專家組指出,合格開支是與涉訴同類產品生產有關的資本或運營開支,而且必須在裁決作出後終止前產生。這就是說,合格開支是國內生產者與涉訴傾銷產品競爭產生的費用。補償金的數額由徵收的稅額決定,從而與傾銷幅度相關。美國聲稱持續傾銷是競爭優勢的證據,反傾銷稅的徵收「平整了競爭場地」(levels the playing field),並未使傾銷產品處於不利地位。雖然專家組同意持續傾銷可能是競爭優勢的證據,但是專家組認為將反傾銷稅與補償金相結合,不僅僅是「平整了競爭場地」,而且還將競爭優勢轉移給了國內生產者。由於傾銷產品的競爭優勢轉移給了國內生產者,傾銷產品及有關實體因此遭受了競爭劣勢。這里的競爭劣勢就是針對(雖然是間接的)傾銷的。
專家組認為CDSOA給予了國內生產者對所有相關產品的競爭優勢,而不僅僅局限於對涉訴傾銷產品。但是,專家組不認為一項措施只有排他性地針對傾銷時,才能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守則》第18條第1款指的並不是「排他性地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特定」這個詞,只是用來規定行動類型的,而不是用來限制「針對」這個詞的。這也就是說,如果一項措施在性質上,而不是在作用上是特定的,它也可以屬於18條第1款的適用范圍。
專家組指出以上結論似乎與美國立法機關通過CDSOA的意圖相一致,即CDSOA主要是針對傾銷或補貼的,同時在更大范圍內反對進口競爭。專家組特別提及CDSOA第1002節。就專家組所見,國會意圖藉助CDSOA阻止由持續傾銷或補貼引起的美國貿易法救濟目的的落空。專家組由此推斷國會意圖藉助CDSOA來針對持續傾銷或補貼,以捍衛美國貿易法的救濟目的。
專家組注意到美國辯解「一項措施所表明的目的不能將其納入第六條或《守則》等的范圍之內,如果該措施的實際要素並不屬於這些條款的范圍」。但是專家組認為,其在本案中的結論並不是基於CDSOA所表明的目的作出的,而是基於其他可靠的根據。CDSOA所表明的目的確認了專家組基於其他根據作出的結論,因此專家組認為CDOSA所表明的目的不應該被忽略。
四、結論
雖然從理論上講,專家組的裁決只對爭端案件本身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具有英美法上的先例約束效力。但事實上,其在解釋WTO規則方面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在此就無需贅述了。通過以CDSOA案件為研究視角,我們不難得出以下結論:
1、除了最終反傾銷稅、臨時措施以及價格承諾外,其他任何形式的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都是被《守則》第18條第1款禁止的。因此,WTO成員方只能通過反傾銷稅、臨時措施以及價格承諾這三種方式來救濟傾銷導致的國內產業損害。
2、一項措施只有具備以下兩個條件,才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
(1)它是為了對存在傾銷構成要素的情況作出反應而採取的特定行動。只要一項措施與傾銷(損害以及因果關系)的確定之間有著清楚的、直接的、不可避免的關系,該措施就構成了為對傾銷作出反應而採取的特定行動,無論其本身是否提及傾銷的構成要素。
(2)它是針對傾銷的行動。
並不是所有為了對傾銷作出反應而採取的措施都必然針對傾銷,對傾銷作出反應的行動的范圍比針對傾銷的行動的范圍要廣。一項對傾銷作出反應的措施如果對傾銷有利,或在效果上是中性的,此時就不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一項措施只有即是對傾銷作出反應而採取的,又針對傾銷時,才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
「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針對的是傾銷實踐,《守則》第18條第1款並未限制它必須針對傾銷產品或對傾銷產品負有責任的有關實體(如進口商、出口商、國外生產者)。這就是說,以國內同類產品或其生產者為對象的行動也可以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此外,「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無須排他性地針對傾銷實踐時,它也可以同時針對與傾銷實踐無關的其他產品或實體,如未受反傾銷稅制裁的進口產品等。
專家組並沒有明確界定「針對」的含義,只是抽象地指出,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的措施必須對傾銷實踐具有不利影響。「針對」這個詞在《守則》第18條第1款中並無任何限制,它的通常含義包括任何形式的不利影響,即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這就是說,針對傾銷的行動不僅包括對傾銷產品或有關實體強加責任(如徵收反傾銷稅)的行動,而且也包括對國內同類產品或其生產者提供好處,以使他們處於比傾銷產品更有利競爭地位的行動。
一項措施所表明的目的不是判斷其是否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的決定性因素。這包括兩方面的意思:一方面,客觀上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的措施,不能因為其所表明的不同目的而規避《守則》的禁止。另一方面,也不能僅僅根據措施所表明的目的,而認定其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但是,在任何情況下,一項措施所表明的目的,都將成為專家組判斷該措施是否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的重要參考依據。
3、另外,還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專家組的看法,構成「針對傾銷的特定行動」的這兩個標准及其相關解釋也同樣適用於《補貼和反補貼協議》第32條第1款意義內的「針對補貼的特定行動」。這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成員方採取的措施與補貼(損害以及因果關系)的確定之間有著清楚的、直接的、不可避免的關系,而且對補貼實踐具有直接或間接的不利影響,該措施將構成「針對補貼的特定行動」。除了最終反傾銷稅、臨時措施以及承諾外,其他任何形式的針對補貼的特定行動都是被《補貼和反補貼協議》第32條第1款禁止的。
【注釋】
1參見石廣生主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知識讀本(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導讀》,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頁。
2United States-Continued Dumping and Subsidy Offset Act of 2000, WT/DS217/R, WT/DS234/R, WT/DS217/AB/R, WT/DS234/AB/R.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文中所引專家組的觀點後來均得到了上訴機構的支持。
3Public Law 106-387, 114 Stat. 1549, 28 October 2000, sections 1001-1003.
4Tariff Act of 1930, 19 U.S.C § 1675c.
5Tariff Act of 1930, 19 U.S.C § 1675c(a).
6Tariff Act of 1930, 19 U.S.C § 1675c(b)(1) and (4).
7在製造工具、設備、研發、人員培訓、獲得技術、保健和養老金等方面的開支。詳見Tariff Act of 1930, 19 U.S.C § 1675c(b)(4)(A)-(J).
8United States-Anti-Dumping Act of 1916, WT/DS136/ 註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網
Ⅳ 中方對澳葡萄酒實施反傾銷措施,這是一種什麼措施
中方對澳葡萄酒實施反傾銷措施,這是一種根據《反傾銷條例》規定的一種措施。商務部已經發布公告,相關機關已經進一步認定,原來生產在澳大利亞進口方面的葡萄酒存在傾銷這個問題,國內涉及到的葡萄酒產業嚴重受到損害,並且傾銷和損害二者之間是存在因果關系的,根據相關條例當中的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此次事件的機關用保證金的這種方式,來實施臨時的反傾銷。
Ⅵ 每個國家的反傾銷稅法相同嗎
反傾銷稅(Anti-mping Duties),就是對傾銷商品所徵收的進口附加稅。當進口國因外國傾銷某種產品,國內產業受到損害時,徵收相當於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與傾銷價格之間差額的進口稅。
反傾銷稅目的在於抵制傾銷,保護國內產業。
雖然我國有關反傾銷法律體系出台較晚,但其基本原則與WTO的相關規則相一致。特別是在徵收反傾銷稅方面,作為反傾銷措施之一,在臨時反傾銷措施以後,反傾銷調查將繼續在規定的時限內調查主管機關完成全部的調查,並對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的認定有了充分的證據,支持和結論,將對有關進口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美國的「反傾銷法」主要是針對外國出口商的不公正貿易行為,即:如果同樣的商品在美國市場的銷售價遠低於其在國內市湯或他國市場的銷售價,則美國政府將依據「反傾梢法」對被確認為傾銷的商品徵收懲罰性的高額關稅。
雖然我國與美國、WTO反傾銷法在設置的目的,基本原則上面是一致的,但反傾銷做為一種保護本國產業,實行貿易壁壘的一種手段,在具體內容上面上不一致的。
Ⅶ 什麼是傾銷與反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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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是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採取的抵制措施。一般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徵收普通進口關稅外,再額外徵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而沖擊國內市場),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
國外對華反傾銷的現狀,特點及原因分析!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貿易出口不斷增長,在國際舞台上的地位日益上升。於此同時我國出口的商品也成為反傾銷的主要目標。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1990年至1999年,全球共發生反傾銷案件2483起,其中我國受到反傾銷立案調查308起,占總數的12.4%。所以了解、研究和分析國外對華反傾銷的現狀及原因,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對於消除外貿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國外對華反傾銷基本情況!
我國貿易出口,特別是與西方國家的雙邊貿易發展迅速。不少國家認為(特別是西方),中國在國際貿易中基本上處於順差地位。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國外相關競爭對手利用反傾銷法,對我國商品做出傾銷指控。
二、國外對華出口商品反傾銷的特點!
1. 反傾銷訴訟次數頻繁;
自1979年中國產品首次被西方指控傾銷以來,便屢屢遭受反傾銷訴訟。特別是在20世紀90年代後,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劇增。在1996-1997年僅上半年歐盟對華作出了10起反傾銷調查。1999年新春伊始,歐盟又宣布對華和一些國家進口的鋼絲繩和鋼纜強徵收懲罰性反傾銷稅。近來我國產品在國際上接連遭遇反傾銷困擾;繼9家彩電企業積極應訴歐盟傾銷指控後,歐盟隨後對中國節能燈作出反傾銷調查;同年8月中旬,中國被美國指控傾銷鋼鐵產品。據2000年統計,各國對華反傾銷訴訟近40起。
2. 反傾銷產品范圍不斷擴大;
近年來,只要西方國家認為有沖擊國內市場,無論產品是優質還是劣質都視為傾銷,產品范圍涉及:
鋁型材、光伏、自行車、鋼卷、汽車散熱器、焊接不銹鋼管、光伏組件、陶瓷輥、無紡布、鋁散熱器、鋁箔、瓷磚、無縫鋼管、空心型材、石墨電極、盤條、不銹鋼水槽、鍍鋅板、膠合板、焊縫管、鋼制車輪、鋁材、獨輪手推車、擠壓鋁型材、研磨鋼球、門鎖、門把手、日用陶瓷、電動自行車、地磚、玻璃纖維長絲、網格布、緊固件、無縫鋼鐵管、聚酯短纖、蠟燭、汽車擋風玻璃、石油管材、鋁制電線、鋁制電纜、石油管、石英檯面、鋼制輪轂、面料、汽車玻璃、鋼絲繩、陶瓷餐具、鞋類產品、球墨鑄鐵管、軋輥、陶瓷潔具、釉面瓷磚、不銹鋼餐具、PVC型材、太陽鏡、眼鏡架、牆磚、鋁制炊具、兒童單車、同軸電纜、鋼制研磨球、拉鏈、鐵鉸鏈、服裝紡織品、無縫碳鋼管、PVC帆布、玻璃鏡、PET薄膜、鋁制預塗感光平板、螺紋銅管、耐火陶瓷過濾器、不銹鋼冷軋板、合成纖維布、自行車曲軸連桿、SDS鑽頭、台扇、AA干電池、太陽能電池EVA塑料片、力克纖、漁網、玻璃器皿、風力發電機組鑄件、散熱器芯、鋁散熱器組件、塑料加工機械、注塑成型機、SDH光傳輸設備、DVD可刻錄光碟、緊湊型熒光燈、鋁合金輪轂、彈簧減震器、棉布、牛仔布、應急照明設備、手動料理機、手動攪拌器、洗碗機、車載空調蒸發器、車載空調冷凝器、電動熨燙機、冷卻劑泵、水泵、非自吸式離心電泵、單相交流發電機、離心泵、螺桿壓縮機、發動機、管配件、液體冷凍泵、滾子鏈、接線端子、手用螺絲刀、汽車空調蒸發器、汽車空調冷凝器、向心球軸承、螺旋鑽頭、厚型銅鎖、掛鎖、台鑽、合金鋼鋸片、冷軋鋼卷、冷軋鋼板、抽油桿、鋼構件、焊接大口徑碳合金鋼管、碳和合金鋼管、鍍鋅鋼絲、鋼管樁、鋼格板、床墊用彈簧組件、半導體冷熱箱、碳鋼焊接鋼管、無縫鋼制油氣套管、高碳鋼絲繩、熱軋鋼板、鋼絞線、合金鋼條、尼龍線、合成纖維毯、圓珠筆、聚丙烯高分子薄膜、熱軋鋼管、鐵道輪轂、不銹鋼拉制深水槽、應用級風電塔、鍍鋁鋅板、鋁制車輪、銅版紙、六角頭螺絲釘、鋁制高壓鍋、細焊絲、鋁膜氣球、不銹鋼洗滌槽、鋅合金把手、鋼把手、鋼纜、鋼板薄片、碳鋼鍍鋅絲網、鉛筆、RG型同軸電纜、鑄鐵製品、耐腐蝕鋼、熱軋板材、厚鋼板、泡沫陶瓷過濾器、冷軋不銹鋼板、太陽能玻璃、有機塗層鋼產品、可鍛鑄鐵螺紋管、皮面鞋靴、不銹鋼緊固件、不銹鋼緊固件配件、手動叉車、手動叉車配件、電子秤、手提包、拉伸變形絲、不銹鋼啤酒桶、床墊、鋼輪、鋼貨架、鋼制丙烷氣瓶、鑄鐵污水管、大口徑焊管、塑料裝飾絲帶、鋁合金薄板、鍛鋼件、不銹鋼法蘭、硬木膠合板、碳合金鋼定尺板、不銹鋼板材、不銹鋼帶材、非晶硅織物、大型家用洗衣機、鐵制機械傳動件、無塗層紙、無螺栓鋼制貨架、碳鋼合金盤條、無取向電工鋼、取向電工鋼、預應力鋼軌用鋼絲、硬木裝飾膠合板、高壓鋼瓶、復合木地板、鑽管、無縫精煉銅管材、帶織邊窄幅織帶、編織電熱毯、廚房用金屬架、廚房用金屬筐、環形碳素管線管、空調用截止閥、鋼制螺桿、不銹鋼焊接壓力管、非封閉內置彈簧部件、熱敏紙、鋼絲衣架、薄壁矩形鋼管、鋼釘、復合編織袋、橫格紙、金剛石鋸片、藝術畫布、金屬鎂、皺紋紙、木製卧室傢具、手動搬運車、手動搬運車零件、熨衣架、熨衣架零部件、可鍛鑄鐵管附件、滾珠軸承、鐵礬合金、冷軋碳鋼板、環形焊縫鋼管、結構性鋼梁、折疊禮品盒、熱軋碳鋼、定尺碳素鋼板、剎車鼓、剎車盤、圓錐滾子軸承、陶瓷廚具、陶瓷潔具、陶瓷產品、陶瓷絕緣子、玻璃絕緣子、訂書釘、中密度纖維板、玻璃容器、浮法玻璃、玻璃纖維棉卷、聚丙烯薄膜、手套、立式金屬文件櫃、碳合金鋼螺桿、櫥櫃、浴室櫃、預制鋼結構、工具箱(櫃)、封箱釘、薄棉紙、咔唑紫顏料、雲母珠光顏料、熱軋碳鋼板、等等眾多種類商品,特別是美國301調查條款相繼將保護范圍從一般商品擴大到技術轉讓、知識產權和創新等,其可訴范圍將進一步擴大。
3. 對中國製造的價格具有明顯的歧視性;
一些西方國家在認定哪些產品存在傾銷行為時,主觀性很強。產品被作為傾銷的對象,大多是在我國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產業,尤其是低附加值、勞動密集型產品。例如中國生產出口到歐洲的棉坯布價格在1992年至1996年間一直在上漲,但1995年至1997年在歐洲的市場份額基本持平。在這種情況下仍然認定為傾銷,其意圖十分明顯。即發達國家的紡織業在中低檔產品上失去了競爭力,為了保護這些的國內企業,以及減少失業人數。一旦提起反傾銷訴訟,則大部分情況被認定了傾銷;
關於更多詳情,請參考資料:反傾銷 - 網路
Ⅷ 澳大利亞與中國關系
美國走狗至於關系肯定不好的
Ⅸ 澳大利亞的態度來了180度大轉彎,你怎麼看
澳大利亞的外交部長還公開表示澳大利亞已經做好了全面對抗中國的准備,但是這個講話也在國際上面引起了嘩然。
很多國家就算是再受到美國的壓力,也都在盡可能地保持中立的態度,避免站錯了隊,給自己的國家造成一定的打擊,畢竟生意還得做,日子還得過下去。很多人都以為澳大利亞可能是真的做好了全面的准備吧,但沒想到澳大利亞的總統莫里森在接受電視台采訪的時候,談到當前陷入到僵局當中的中國跟澳大利亞的關系。
Ⅹ 澳產品出口附加值大降,是什麼原因所導致有什麼解決方法
我們大家關心的這樣一種情況就是澳大利亞出口附加值已經開始出現一個下降的趨勢,並且相比之前來說已經出現了非常多的這樣的狀態。那麼對於許多人來說,這樣的狀態其實也是一個緩解澳大利亞與其他地方關系的關鍵一步。在之前我們都已經看到過澳大利亞與很多地方的關系並不是那麼的友好,並且澳大利亞一直對於很多地方存在著非常多的誤會,就造成了在他出口產品的這一方面對海關要求非常的嚴格。很有可能就是在中國海關攔截到他的時候,就出現了這樣的一系列的情況。並且對奧產品出口到別的地方的這樣一種形態來說,它總是會在出口的時候進行一些附加值的增額,這對於別的地方的發展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對於他們的發展來說也是十分的不理想的,不僅僅是大麥這一個商品,包括葡萄酒和龍蝦其他的一些商品也是遭到了這樣的一個價格降低的狀態。所以他在面臨著這樣一個問題的時候,他的GDP已經損失了非常多,已經到達了6%這樣一個高昂的局勢,那麼就是造成了他現在的出口附加值已經產生了下降的這樣一個趨勢,如果他需要能夠解決這樣一個局面的話,那他必定要表示出一定的誠意來與中國有一個有好的狀態,才能夠恢復他在出口貿易上這樣一個地位,不然的話很有可能會導致他們這樣一個局面一直持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