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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緩刑意味著什麼

發布時間:2022-05-10 16:17:34

⑴ 判緩刑前的10個徵兆

判緩刑前的10個徵兆有觸犯了刑法,經過審判已經認定其構成犯罪,應當接受刑事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具體如下:
1、首先,緩刑意味著對於刑罰的暫緩執行,是對於觸犯了刑法,經過審判已經認定其構成犯罪,應當接受刑事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的考驗期明文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其次,判處緩刑的條件較為苛刻,需行為人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有可能被判處緩刑。同時滿足未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才是應當宣告緩刑。
3、緩刑的執行: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最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管、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⑵ 什麼是緩刑麻煩講的簡單一些,不要用什麼專業術語,謝謝

緩刑是刑法術語,咱們隨便舉個例子來說明,譬如判三緩五
「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的意思是罪犯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就是有期徒刑的刑期是3年,考察期(緩刑期)是5年。
如果在在這期間沒有犯罪或者被發現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⑶ 緩刑是什麼概念(死緩又有什麼區別)

「緩刑、緩期執行、延期執行」的區別

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其刑罰的執行,在此期間,如果符合刑法的有關規定,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刑罰制度。適用緩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里所說的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實際判處的刑罰(即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2)對於累犯,不論判處何種刑罰,均不得適用緩刑。(3)犯罪情節較輕,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緩期執行也稱死刑緩期執行。一般亦稱死緩。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是我國獨創的死刑執行的制度。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罪當處死。如果所犯罪行不應當判處死刑,就不存在在宣告死刑緩期執行的問題。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當時不是非殺不可的。對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從審判實踐的情況看,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民憤不是極大的;有多名主犯,罪行相對較輕的主犯;屬於限制責任能力的;被害人有明顯過失,而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的等一般可視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根據我國刑法第50條規定,對被判處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必須滿2年才能減刑,在2年期滿以後減刑,並不局限於期滿的當天減刑。在2年期滿以後的一定期間內,人民法院對死緩執行的罪裁定減刑都是合法的。但是,這也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可以遲遲不依法裁定減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主要是指在生產勞動中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協助政府破獲重大案件,消滅災害事故或制止其他罪犯逃跑和行凶等破壞活動,對國家和人民有其他重要貢獻等。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根據刑法第51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減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延期執行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在執行程序中規定的,申請執行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處分n從實體權利上說,他有權同意被申請執行人暫緩履行義務,從訴訟權利上說,他有權同意暫停執行程序。因此,申請執行人自願表示延期執行的。執行程序應予中止。

緩刑、緩期執行、延期執行不是同屬一個法律范疇。緩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具體運用上的一種制度。而延期執行是我國民法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人對自己民事實體及民事訴訟的權利。緩刑與死緩又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刑罰制度。兩者在適用對象、范圍,適用條件和法律等方面全然個同。緩刑是有條件不執行判處刑罰,而死緩只是不立即執行死刑。死緩犯在死緩期執行的2年期間必須在監獄勞動改造;即使2年期滿以後,符合法定條件不執行死刑,也只能減為無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犯不僅不關押,而且在考驗期內投有犯新罪,考驗期滿後,原判刑罰即不再執行。三者的具體區別是:
(1)適用的前提不同。適用緩刑是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適用死緩是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前提;適用延期執行是以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為前提。不論是申請執行的案件,還是移交執行的案件都可以。
(2)執行的方法不同。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放在社會上進行考察;對於被宣告死緩(緩期執行)的罪犯,必須關押,強迫勞動改造。
(3)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限,由於所判刑罪的刑種,刑期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期限。死緩(緩期執行)的法定期限為2年。延期執行可分為定期和不定期的延期執行。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是根據犯罪分子在考驗期限內的表現,或不執行原判刑罰,或撤銷緩刑,撤銷緩刑後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並罪的原則處理;死緩(緩期執行)期限界滿時,根據犯罪分子在緩期2年執行期間的表現,或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期執行期間也可能執行死刑;延期執行中的一定期執行,待延期期限屆滿後,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恢復執行。權利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恢復執行。不定期的延期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隨時恢復執行。

⑷ 緩刑意味著什麼

緩刑意味著原判刑罰暫時不予執行(包括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把犯罪分子放在社會上改造,緩刑的犯罪分子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應當受到批准;定期到緩刑考察機關報告等。
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現以前有漏罪沒有判決的,撤銷緩刑,與新罪或者漏罪判罰後一起執行刑罰。
沒有遵守相應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從新執行沒有執行的刑罰。
沒有上述撤銷緩刑的情形的,緩刑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在執行。也就意味著你犯罪這件事就告一段落了。

⑸ 判過緩刑的人能移民澳大利亞嗎

判過緩刑的人不可以移民澳大利亞。

1,澳洲移民要求有無犯罪記錄的要求,不管犯過什麼罪,只要是被法院判過刑的人都屬於有犯罪記錄的。

2,在公安局或派出所只要開不出無犯罪證明的人,都是不可以移民的。

3,除非澳洲政府特別豁免權,比如為澳洲政府作出特別重大的貢獻,或者挽救了重大的經濟損失和生命尊嚴。

(5)澳大利亞緩刑意味著什麼擴展閱讀:

澳大利亞商業移民申請條件:

一、對申請人的學歷和英語都沒有限制;

二、申請時間短。以維州為例,一般遞交申請1個月,便可獲得州政府擔保(不會英語的申請人需要先取得州擔保,然後再遞交移民申請),遞交簽證申請12-14個月,即可被安排去香港面試,面試後即可知道簽證結果;

三、投資移民獲得綠卡有保障,獲得4年臨時居民簽證後,主申請人可以不去澳洲居住,只要配偶在澳洲投資移民累計住滿一年即可轉綠卡,這樣無須放棄國內的生意;

四、文件准備更符合中國實情,對公司財務的審計,只要澳洲或香港的會計師做特殊項目的審計即可;

五、對申請者的材料要求也相對寬松,譬如資金來源,只要說清楚,通常不必提供證據;

六、出國申請人類別范圍廣:個體經營者、企業股東、高級管理人、股票期貨外匯投資者都可以;

七、持澳洲護照可以自由出入很多西方國家;

八、一人申請全家獲益。移民申請以家庭為單位,包括配偶及23歲以下未婚在讀子女都包含在內。小孩可以免費就讀澳洲公立中小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澳大利亞商業移民

⑹ 緩刑的意思

1.緩刑

緩刑,就是對於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適用緩刑的對象和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說明,判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緩刑。(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緩刑的考驗期: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對緩刑犯的考察和緩刑的撤銷: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2.死緩
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

法律規定: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中國從建國到現在鮮有判處死緩在2年以後執行死刑的案例。

其實現在也是一個BBS流行用語,意思同"喜歡",比如說"偶死緩"就是"我喜歡"的意思.當然也可以講"偶稀飯".是一個意思.

死緩的由來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招待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進行了鎮壓反革命運動,為了實現 嚴肅與謹慎相結合、分化瓦解反革命勢力、保存勞動力以利於國家建設事業的原則,中共中央決定,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至死應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的以外,凡應殺的,只殺引起群憤恨的有其他嚴重罪行的有血債者;其餘的一律判外死刑,綬期2年執行。後來,死緩也也適用其他應判別外死刑而又不必立即執行的反革命犯和刑事犯。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論法》公布了。死緩被明規定為法律制度。對於判處死緩的罪犯,分別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處理:1對於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被援權兩年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3.
緩期執行
緩期執行也稱死刑緩期執行。一般亦稱死緩。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是我國獨創的死刑執行的制度。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罪當處死。如果所犯罪行不應當判處死刑,就不存在在宣告死刑緩期執行的問題。(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當時不是非殺不可的。對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從審判實踐的情況看,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民憤不是極大的;有多名主犯,罪行相對較輕的主犯;屬於限制責任能力的;被害人有明顯過失,而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的等一般可視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根據我國刑法第50條規定,對被判處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必須滿2年才能減刑,在2年期滿以後減刑,並不局限於期滿的當天減刑。在2年期滿以後的一定期間內,人民法院對死緩執行的罪裁定減刑都是合法的。但是,這也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可以遲遲不依法裁定減刑。(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主要是指在生產勞動中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協助政府破獲重大案件,消滅災害事故或制止其他罪犯逃跑和行凶等破壞活動,對國家和人民有其他重要貢獻等。(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根據刑法第51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減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⑺ 是叫 緩刑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⑻ 緩刑是什麼意思為什麼有的犯罪挺重還緩刑有的緩一兩年就不坐牢了對嗎拿錢打點了…請給解析一下,也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詳見刑法第1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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