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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考生遲到了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6-29 10:29:18

① 高考時遲到了怎麼辦

遲到15分鍾後不得進入考場。

遲到15分鍾後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原則上不得早於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鍾。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另外,考生要在答卷規定的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答卷規定區域外的答案一律無效。

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應立即停筆,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卷、試卷、草稿紙後,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高考考前注意:

1、考試前一天切勿「開夜車」。知名高考語文輔導員劉純認為,考前一天,考生應做到張弛有度,不要迷信「臨陣磨槍,不快也光」的說法,在開考頭天晚上「開夜車」,以免因體力、腦力的過度消耗而影響考試狀態。

2、考前一定要前往考場「踩點」,考試當天出門必須預留足夠的時間,防止因天氣、交通等原因耽誤考試。劉純特別提醒,由於不少考生不是在本人就讀的中學考試,因此必須事先到考點「踩點」,特別是提前弄清洗手間的位置。

② 一考生由於堵車遲到進不了考場了。你遇到這種情況接下來會怎麼辦

我認為這個考生堵車了,也沒有資格叫警車救護車。既然是高考,就應該全方位的做好准備,有的是人在考前一小時就到了學校了,他卻剛出門。而且,警車救護車是為了其他老百姓生命和安全准備的,不是給這種考慮不健全的學生准備的。我就特別看不起那些走錯考場,考試遲到的考生,還能幹點什麼啊,學習可能個頂個得好,但是做點小事卻問題百出。就算考上名牌大學,將來也除了上學什麼都不會。遲到了,明年再考吧,用時間買個教訓。另外,我也不同意樓上一位朋友的話,考試就應該嚴格,別人都沒有遲到,就你遲到,就是你個人的錯誤,不然的話,考試就沒有紀律,考場根大街一樣,一會兒來一個一會兒再來一個,這還叫考試?古代的考場,四年才一次,同樣也是不允許遲到的,所以,這種考生不能縱容。

③ 高考考生遲到應不應該取消考試資格

高考考生遲到,不是取消考試資格,而是本場考試不得進入考場。這是由考生守則條款所規范的。以江蘇省高考考生守則為例,考生考前25分鍾(語文和外語為考前30分鍾)進入考場,考點發出開考信號後才能開始答題,開考15分鍾後(外語考試開考前15分鍾起)不得入場。在考試之前,每位考生需要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其中所包含的條款,是考生考前認可的。另外,查閱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也沒有取消考試資格一說。在我國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也不存在取消考試資格這種處理辦法。更何況考生考試遲到,並不在考試違規的范圍之中。

參見: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根據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第三條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並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迴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夥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1至3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鬆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後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第三章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並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並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後,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並通知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並做出處理決定。

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

發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並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並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

第二十六條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並在受理後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並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第三十一條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並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區是指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置,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

第三十三條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頒布的各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④ 高考時遲到了不讓進考場怎麼辦

高考在我國是第一大考試,很多人都知道高考對於我國家長和學子來說那是無比重要的時刻。而高考時間由於是安排在每年的6月初,恰好是高溫多雨的季節。也正是因此,每一年國內高考,說是國內的全民高考也不為過。

總而言之,高考遲到現象每年都有,遲到的理由也有千千萬萬種,但結局卻只有一個,那就是遲到15分鍾就不能進入考場。有些家長或者考生,遲到且無法進入考場時當眾下跪的現象也大有人在,在現場聲淚俱下地苦苦哀求,可考場監考人員「鐵面無私」地執行著相關規定,這並非監考人員不近人情或者有意刁難,如果可以相信監考人員也不想「當壞人」,只是在鐵律面前不得不遵守,畢竟對於整個高考體系來說,需要為所有的考生著想。

⑤ 參加考試時如果遲到了怎麼辦

如果遲到了,就趕緊的去考場看一下監考老師讓不讓入場,可以跟人家說點好話,爭取讓入場再考試。以後注意不要遲到了

⑥ 考生遲到三十分鍾侯進去考場,按缺考處理對嗎

你好,這個當然是是缺考。
開考15分鍾後就禁止入場,當然缺考了
希望你下一趟不要遲到了,祝你學業有成

⑦ 高考時,如果孩子因遲到一分鍾被拒絕入場考試,該怎麼辦

引言:高考是非常公平的,所有人在面臨這次考試的時候,都應該拿出高度的警惕。不要去忽視一些小的細節,也不要因為一些小事而耽誤自己的前程,要不然的話你真的會非常的後悔,高考的時候有的孩子因為遲到了一分鍾被拒絕入場考試,遇到這樣的情況只能怪自己。

三、重視時間觀念

態度非常的重要,高考不管是從制度還是流程設計方面都是從考生出發的,如果說所有的考生都認真的遵守時間規則,那麼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可偏偏有一些考生不把考試時間當回事兒,認為別人會給他開綠燈。但是沒有這樣的事情,尤其是在高考面前他們的時間觀念差,在生活方面肯定也是存在弱勢的地位。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考試時間觀念,不要認為別人會為了你改變規則,這是根本不存在的事情。如果覺得被耽誤了,那也只能怪你自己沒有重視這個時間觀念。

⑧ 遲到考生受到老師的批評怎麼處理

知道考生受到老師的批評,怎麼處理還能怎麼處理,那就是繼續考唄。扣兩分或者說兩句吧。

⑨ 參加考試時如果遲到了怎麼辦

首先遵循考場規則,其次要看考試的嚴格程度了,如果是自己學校的模擬考試或者不太嚴肅的考試,老師應該會讓你參加考試的,不過最好要吸取教訓,早點到考場准備為好啊!
1、考生應在開考前20分鍾到達考場;
2、考生遲到15分鍾後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
3、考生考試結束前30分鍾方可離開考場;考生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

⑩ 高考遲到了怎麼辦

超過十五分鍾視為自己放棄高考

根據規定,高考開考十五分鍾之內是可以進考場的,超過十五分鍾視為自己放棄高考,原則上不允許進入考
場,也就是說你失去了考試的資格。語文科及外語科考前30分鍾,其他科考前25分鍾,考生持身份證和准考證可進入考場。外語科考試開始前15分鍾後,其他科開考15分鍾後,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點。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鍾。

(10)巴西考生遲到了怎麼辦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高考期間需要早點出發,防止堵車,即便堵車,可以坐警車,高考是有綠色通道的。或
者在考場旁邊的酒店住。因為遲到不僅僅是涉及到規則的問題,還影響自己的心情,進
而干擾自己高考的發揮。
高考遲到不讓進,不能怪規定,而是考生對時間的把控不夠嚴謹,考試時一定
根據自己的路況和實際情況,最好是提前半個小時到達,這樣讓考生也可以以平靜的心情去應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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