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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文化遺產怎麼防火

發布時間:2022-08-27 03:45:14

❶ 文化遺產保護的國外保護

在國際上,現代意義上的文物保護並通過國家立法大約始於19世紀中葉,從下面幾個國家保護文物的立法時間,可以看出幾個關鍵的變化。
希臘立法較早,1834年有了第一部保護古跡的法律。
法國1840年公布了首批保護建築567棟。 1887年通過了第一部歷史建築保護法,首次規定了保護文物建築是公共事業,政府應該干預。 1913年頒布了新的歷史建築保護法,規定列入保護名錄的建築不得拆毀,維修要在「國家建築師」的指導下進行,由政府資助一部分維修費用。此法一直影響至今。1943年立法規定在歷史性建築周圍500米半徑范圍劃定保護區,區內建築的拆除、維修、新建,都要經過「國家建築師」的審查,要經過城市政府批准。1962年制訂了保護歷史性街區的法令,稱《馬爾羅法》,由此確立了保護歷史街區的新概念。現有國家級歷史保護區92處。1983年又立法設立「風景、城市、建築遺產保護區」,將保護范圍擴大到文化遺產與自然景觀相關的地區。現有此類保護區300處,另有600處正在調查准備之中。
英國1882年頒布《古跡保護法》,起初只確定21項,主要為古跡遺址。1900年頒布第二部《古跡保護法》,保護范圍從古遺址擴大到宅邸、農舍、橋梁等有歷史意義的普通建(構)築物。1944年頒布《城鄉規劃法》,制定保護名單稱「登錄建築」,當時確定了20萬項。1953年頒布《古建築及古跡法》,確定資金補助。1967年頒布《城市文明法》確定保護歷史街區。當時確定了保護區3200處。1974年修正《城市文明法》,將保護區納入城市規劃的控制之下。
日本1897年制定《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制定《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將保護范圍擴大到古墳、古城址、古園林及風景地。1929年制定《國寶保存法》。1952年綜合以上三個法令為《文物保存法》。1966年制定《古都保存法》,保護目標擴大到京都、奈良、鐮倉等古都的歷史風貌。1975年修訂《文物保存法》,增加了保護「傳統建築群」的內容。1996年又修訂《文物保存法》,導入文物登錄制度,增強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
20世紀60-70年代間,世界范圍內形成了一個保護文物古跡及其環境的高潮,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國際組織在此期間通過了一系列憲章和建議,確定保護的原則,推廣先進方法,協調各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通過的主要文件有《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憲章》(1964年5月,簡稱《威尼斯憲章》)、《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年11月,巴黎)、《關於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1976年11月,簡稱《內羅畢建議》)、《保護歷史城鎮和地區的國際憲章》(1987年10月,簡稱《華盛頓憲章》)、《關於真實性的奈良文件》(1984年,奈良)。
《威尼斯憲章》是關於古跡保護的第一個國際憲章,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它連同《奈良文件》闡述了對文物古跡的保護原則和方法,概括地說有以下幾點:(1)真實性,要保存歷史遺留的原物,修復要以歷史真實性和可靠文獻為依據,對遺址保護其完整性,用正確的方式清理開放,不應重建。(2)不可以假亂真,修補要整體和諧又要有所區別,也稱可識別的原則。(3)要保護文物古跡在各個時期的疊加物,它們都保存著歷史的痕跡,保存了歷史的信息。(4)連同環境一體保護,古跡的保護包含著它所處的環境,除非有特殊的情況,一般不得遷移。這些原則和方法已成為世界的共識,對我國也基本適用,它的主要思想已體現在國家文物局推薦的《中國文物保護准則》之中。
國外對文物建築的保護和使用是區別對待的。如義大利分為四級,對具有重大歷史價值的建築藝術精品,保護要求十分嚴格。級別低一些的外觀不可更改,但結構可更新,再低者可改動室內,為合理使用提供方便。英國把「登錄建築」分為三級,一級佔2%,二級佔4%,三級佔94%,對一、二級的保護要求嚴格,三級的可作內部改動。雖然嚴格保護的只佔6%,比例不大,但其絕對數量仍有3萬之多。國外文物建築的改動和利用,方法巧妙,值得稱道。但細究起來,不同國家、不同年代對不同級別文物建築的改動要求是不同的:法國、義大利較嚴,美國、加拿大較松;1970年代以前較松,以後稍嚴,不可一概而論。另外,他們對文物建築的保護利用方案有嚴格的審查制度,如法國要經為數不多的「國家建築師」審查同意,英國要經專門的學會、協會審查,這樣就可以顧全保護與利用兩個方面。
《內羅畢建議》和《華盛頓憲章》是針對歷史地段保護的,它們的制定有其歷史背景。在二次大戰後的經濟復甦時期,大量人口湧入城市,需要大規模地建設住宅,當時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區,拓寬馬路,蓋起新樓房。但是不久人們發現,這樣做的結果是建築改善了,歷史環境卻被破壞了,城鎮的歷史聯系被割斷,特色在消失。人們意識到,除了保護文物建築之外,還應保存一些成片的歷史街區,保留城鎮的歷史記憶,保持城鎮歷史的連續性。在歷史街區內,單看這里的每棟建築,其價值可能尚不足以作為文物加以保護,但它們加在一起形成的整體面貌卻能反映出城鎮歷史風貌的特點,從而使價值得到了升華,所以有保護的必要。
最早立法保護歷史街區的是法國,1962年頒布了《馬爾羅法》,規定將有價值的歷史街區劃定為「歷史保護區」,制定保護和繼續使用的規劃,納入城市規劃的范疇嚴格管理。保護區內的建築物不得任意拆除,維修、改建要經過「國家建築師」的指導,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國家的資助,並享受若干減免稅的優惠。全法國有國家級的保護區92處,地方各級保護區幾百處。由於這里保護的對象是一片有生命的、正在使用的街區,所以它的保護政策和保護文物有很大區別。以里昂的保護區為例,1964年被定為國家級的「歷史保護區」,區內有250棟文物建築,還有許多16世紀到19世紀各時期的古老街巷。政府當前的工作主要是整修住房和改善交通,對20世紀初建造的工人住宅,要求原樣整修保存其外表,但內部加建廚房、衛生間,改善條件使居民可以繼續居住。對老城區的交通,他們有個明確的觀點,即道路建設和交通需求永遠是矛盾的,而且前者永遠趕不上後者。所以他們的規劃思想不是拓寬城內道路引車入城,而是在外圍修建環路,截流外來交通,只有居住在老城的人才可以開車入城,當然還要輔以改善公共交通、改善交通管理等措施。
英國在1967年頒布《城市文明法》,規定要保護「有特殊建築藝術和歷史特徵」的地區。首先考慮的是地區的「群體價值」,包括了建築群體、戶外空間、街道形式以至古樹。保護區的規模大小不等,有古城中心區、廣場,還有傳統居住區、街道及村莊等。
這個法令要求城市規劃部門制定保護規劃提出保護規定。保護區內的建築不能任意拆除,新建改建要事先報送詳細方案,其設計要符合該地區的風貌特點。法令還規定不鼓勵在這類地區搞各種形式的再開發。由於有這些特殊的保護要求,所以對於其他法規規定的日照、防火、建築密度等要求,在保護區內可以適當靈活掌握。
全英國有保護區約9000個,許多歷史古城有相當多的保護區。如倫敦的威斯敏斯特區就有51個保護區,佔了該區面積的76%。愛丁堡有18個保護區,佔了老城面積的90%。
在日本,1975年修訂《文物保存法》增加了保護「傳統建築群」的內容。這項制度的建立是由市民自下而上推動的。在1950-1960年代的建設高潮中,普遍的作法是「拆舊建新」,當時的《文物保存法》只能保護單個的文物,成片的歷史街區卻無法得到保護。後來,他們認識到保護生態環境是為了人的肌體,保護歷史環境卻涉及人的心靈,這也應是現代化建設的必要內容,所以促成了《文物保存法》的修改。這里的「傳統建築群」大致相當於歐洲的歷史街區,包括傳統商業街、傳統住宅區、手工業作坊區、近代外國風格的「洋館」區等。法律規定「傳統建築集中,與周圍環境一體形成了歷史風貌的地區」應定為「傳統建築群保護地區」加以保護,先由地方城市規劃部門通過城市規劃確定保護范圍,然後制定地方的保存條例;國家擇其價值較高者定為「重要的傳統建築群保存地區」。現日本全國共有國家級的「重要的傳統建築群」47處,有800處正在實施調查。
日本修改後的《文物保存法》規定,「傳統建築群保存地區」中一切新建、擴建、改建及改變地形地貌、砍樹等活動都要經過批准,要由城市規劃部門作保護規劃,其內容是:確定保護的對象,列出保護的詳細清單,包括構成整體歷史風貌的各種要素;制定保護整修的計劃,對「傳統建築」進行原樣修整,對非「傳統建築」要進行改建或整飾,對有些嚴重影響風貌的要改造或拆除重建;此外還要做出改善基礎設施、治理環境及有關消防安全、旅遊展示、交通停車等方面的規劃。為保持此類地區歷史的風貌,這里基礎設施的改善必須要採取特殊的辦法,法令規定允許對《建築基準法》作出某些變通。
法令還規定了資金補助的辦法,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出資50%補助住戶對傳統建築外部的修整費用,每戶得到的補助可佔到修整費用的50%-90%。每個保護區每年可以有6-8戶得到補助,這是一個逐步整治的計劃。筆者訪問過京都的產寧坂保護區,那裡有住戶200戶,按此進度可能要20年才能修整一遍,此時最早修的那一棟又該修了。那裡的人認為,就是應該如此周而復始地修下去,使歷史得到延續。
1987年通過的《華盛頓憲章》總結了各國的做法與經驗,歸納了保護歷史地段共同性的問題。文件列舉了歷史地段應該保護的內容:
(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間形式;
(2)建築物和綠化、曠地的空間關系;
(3)歷史性建築的內外面貌,包括體量、形式、建築風格、材料、色彩、建築裝飾等;
(4)地段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包括與自然和人工環境的關系;
(5)該地段歷史上的功能和作用。
從這些內容看,歷史地段保護更關心的是外部的環境,強調保護延續這里人的生活。所以,關於保護的原則和方法,文件強調要鼓勵居民積極參與;要精心建設和改善地段內的基礎設施,改善居民住房條件,適應現代化生活的需要;要控制汽車交通,在城市中拓寬汽車幹道時,不得穿越歷史地段;要有計劃地建設停車場,並注意不得破壞歷史建築和其周邊環境;在歷史地段安排新建築的功能要符合傳統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現代建築,但新的建築在布局、體量、尺度、色彩等方面要與傳統特色相協調。

❷ 各個國家是如何保護世界遺產的

什麼是世界遺產?

世界遺產是指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確認的人類罕見的、目前無法替代的財富,是全人類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古跡及自然景觀。狹義的世界遺產包括「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和「世界文化景觀遺產」四類。

■世界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方可獲得批准。1.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2.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的影響;3.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4.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的地方;6.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這項標准與其他標准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世界自然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給自然遺產的定義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並獲得批准:1.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2.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的突出例證;3.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4.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物種的棲息地。

■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

只有同時滿足《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定義的遺產項目才能成為此類遺產。

■世界文化景觀遺產

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系;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系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系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我國頒布了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文物及歷史遺產保護專業法規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10月28日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了修訂。在這部法律基礎之上,由國務院批准頒布實施的文物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等。

行政保護相關法律

保護森林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4條規定:「森林分為以下五類:……(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和革命紀念地的森林、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對此,第31條規定:「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保護自然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20條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開采礦產資源。」第22條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保護遺產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7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6條規定:「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附近地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規劃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14條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第25條規定:「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並應當避開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古跡。」

學習借鑒

國外如何保護世界遺產?

印度

印度在文物保護和維修上相當成功,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1.多方參與籌措經費。一是建立國家文化基金會。二是鼓勵本國私人企業參與保護和修復工作。三是尋求國際合作。2.先進的專業技術人才。早在1917年,印度考古研究所就設有一個化學處理處,負責博物館展品和其他文物的化學處理和保存工作,分析研究古跡的材料來源和古跡損壞的原因,從而發現改善和保存它們的方法。3.廣大民眾的支持。印度每年的11月19~25日為「世界遺產周」,每到此時,印度文物考古界就大力進行宣傳,提高民眾的保護意識。

墨西哥

墨西哥國家人類學和歷史局是負責文物保護工作的最高也是唯一領導和管理機關,它在文物保護工作中做到了「三個結合」。一是保護文物與扶貧結合。大多數文物古跡都位於偏僻貧困的農村。把文物保護工程同扶貧項目結合起來,吸收文物古跡所在地居民參加保護工作,在保護文物古跡的同時,帶動當地貧困人口脫貧致富。二是保護文物與合理利用結合。以保護文物為前提,開發以古文物遺址為主要內容的旅遊項目,充分發揮古文化遺產的社會功能,同時促進旅遊業發展。三是政府與公眾結合。保護文物的觀念在墨西哥公眾中有比較廣泛和深厚的基礎。墨西哥有很多公眾自發成立的保護文物古跡的組織和文物保護志願者。

義大利

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義大利保存著世界上70%的文物古跡。義大利在文物保護工作方面的成功主要來源於3個保證。

一是政策保證。在《義大利共和國憲法》第9條中明確規定,義大利共和國負責對國家的藝術、歷史遺產和景點進行保護。在義大利,各個城市對於城區建築管理相當嚴格,古老街道和建築物不許隨便改造,不僅外型不能變,就連外牆塗料及窗戶顏色都要保持原樣。

二是經費保證。首先,每年大約20億歐元的財政預算保證了文物保護的經費開支。另外,自1996年以來,國家通過法律形式規定,將彩票收入的0.8%作為文物保護的資金。

三是專門人才的保證。已有60多年歷史的義大利文物保護中心是培養各種文物保護人才的基地。此中心開設有繪畫、雕刻、紡織品等修復專業,學員不僅要學習有關的歷史和技術知識,還要學習與工作關系密切的化工、物理、生物等知識。

知識堂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這是一項為用現代科學方法和相應的制度共同保護有價值的人類文化和自然遺產而訂立的全球性國際公約,於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17屆大會通過,我國於1985年11月22日決定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公約》的宗旨是為國際社會集體保護具有重大價值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建立一個長久性的有效制度。《公約》規定:確定、保存和保護具有重大價值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主要是有關國家的責任,同時,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進行合作。締約國可提出申請,要求把本國若干文化古跡和自然名勝列入按《公約》規定製定的《世界遺產名錄》,並據此申請《公約》規定提供的經濟和技術援助,使之受到國際保護。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是政府間組織,成立於1976年11月,負責《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實施。世界遺產委員會承擔4項主要任務:1.在挑選錄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時,負責對世界遺產的定義進行解釋。在完成這項任務時,世界遺產委員會可以得到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和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的幫助,這兩個組織仔細審查各締約國對世界遺產的提名,並針對每一項提名寫出評估報告。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也對世界遺產委員會提出建議,如文化遺產方面的培訓和文物保護技術的建議。2.審查世界遺產保護狀況。當遺產得不到恰當的處理和保護時,世界遺產委員會將讓締約國採取特別性保護措施。3.經過與有關締約國協商,世界遺產委員會做出決定把瀕危遺產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4.管理世界遺產基金。對為保護遺產而申請援助的國家給予技術和財力援助。

1999年10月29日,中國當選為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❸ 巴西有哪些世界文化遺產

巴西的桑巴舞蹈和音樂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世界文化遺產。
巴西首都的巴西里亞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巴西的狂歡節列入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

❹ 去巴西旅遊安全嗎

就目前來看,巴西的現狀還算穩定,但是建議不要一個人去旅遊,晚上盡量也不要在街上閑逛,保護好自己的財產。那麼去巴西旅遊,可以去哪些好玩的地方呢?

三、聖米格爾杜斯米索納斯遺跡

聖米格爾杜斯米索納斯遺跡是古老神聖的耶穌教堂,此教堂是由土著居民花費了十多年的時間來建成。每天黃昏時分,教堂都會舉行音樂燈光秀。

看了這么多好玩的地方,你有哪些想去的嗎?

❺ 世界遺產常識

世界遺產共有四種: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世界地質公園

歐洲http://www.people.com.cn/GB/wenhua/1087/2583143.html
歐洲共有47個締約國。其中的39個國家分布有世界遺產項目287項,包括文化遺產259項,自然遺產20項,雙重遺產8項。世界遺產項目最多的前三個國家分別是西班牙、義大利和法國,其中西班牙和義大利各擁有31項,法國擁有 26項。
美洲
http://www.people.com.cn/GB/wenhua/1087/2583121.html
美洲共有31個締約國。其中的24個國家分布有世界遺產117項,其中文化遺產74項,自然遺產40項,雙重遺產3項。世界遺產項目最多的最4個國家分別是墨西哥、美國、加拿大和巴西。墨西哥擁有21項世界遺產,美國擁有18項,加拿大擁有11項,巴西擁有11項。
非洲及阿拉伯地區
http://www.people.com.cn/GB/wenhua/1087/2583110.html
非洲共有50個締約國,其中的34個國家分布有世界遺產項目99項,其中文化遺產65項,自然遺產31項,雙重遺產3項。突尼西亞擁有8項,阿爾及利亞和衣索比亞擁有7項,摩洛哥擁有6項。
亞洲及泛太平洋地區
http://www.people.com.cn/GB/wenhua/1087/2583055.html
到2000年1月,亞洲及泛太平洋地區共有32個締約國。其中的20個國家分布有世界遺產項目124項,包括文化遺產82項,自然遺產33項,雙重遺產9項。世界遺產項目最多的前3個國家分別是中國、印度和澳大利亞,其中中國擁有23項,印度擁有23項,澳大利亞擁有13項。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72年11月16日在第十七屆大會上正式通過的。1976年,世界遺產委員會 成立,並建立《世界遺產名錄》。中國於1985年12月12日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成為締約方。1999年10月29日,中國當選為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中國於1986年開始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世界遺產項目。自1987年至2005年7月,中國先後被批准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遺產已達31處。被「世界遺產委員會」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地方,將成為世界級的名勝,可受到「世界遺產基金」提供的援助,還可由有關單位招徠和組織國際遊客進行游覽活動。

❻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必須要設置室內消火栓嗎

並不是所有的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都要設置室內消火栓,主要是一些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的建築物,建議在室內設置消火栓,其它的可以設置消防軟管盤管,或者周圍要設置輕便的消防水龍頭的場所,便於消防車取水。

三、截至到2019年年底,國務院已經公布總共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總共有5058處,這些文物入選國家級,充分的見證新中國成立以來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我國經濟社會得到了充分的發展,也展示了中國共產黨帶領中國人民建設祖國的偉大成就,非常積極的保護歷史文物,還體現出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力,彰顯著中華民族的創造力,保護好這些文物,不但有利於民族文化的發揚,還更有利於國家的統一和民族團結,增強民族的自信心。

❼ 巴黎聖母院火災給古建築防火留下哪些啟示

我覺得這火蔓延速度太快了。

❽ 我們應該如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首先,從政府層面來說,應將「政績訴求」上升為政治訴求,從建立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的高度來看待非物質遺產保護工作,認識到非物質遺產保護與我國的國家文化安全和民族認同息息相關。各級地方政府都應該在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這兩個文件的基本框架內,架構自己的具體的非物質遺產保護思路。而不是從本地區、本單位乃至個人的短期行為和政績需求出發,來考慮非物質遺產保護保護問題。為此,各級立法機關必須加強和加快非物質遺產保護的立法工作,明確職責和分工,確定具體的保護體制和法規,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政績考核中。
更為很重要的是,各級政府應該認識到文化問題的特殊性。目前有不少省份提出打造「文化大省」的口號。動機也許不錯,但方法卻大可商榷。因為文化從來就不是打造出來的,而是一個自然生長的活態過程。文化是一棵樹,不是一架機器,需要的是細心的照料和精心的呵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獨一無二的、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一旦消亡或流失,就永遠無法恢復或再生。應當認識到,民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很豐富,但也很脆弱,在經濟全球化的沖擊下,大多處在瀕危狀態中,政府目前要做的工作是藉助這次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東風,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到對非物質遺產保護的修復上來,精心呵護民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鼓勵民間自發地培育和發展出多層次、多樣化的文化生態環境。對於同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多重申報主體,政府應耐心聽取專家論證,理清不同申報主體之間的利益訴求,協調好相互之間的關系。
其次,從學者這個層面來說,應將理性的學術化的訴求轉化為具體的感性的調查研究,切實做好對民間非物質遺產保護項目的普查工作。非物質遺產保護工作者一方面要拋棄一切學理上的先入之見,放下架子,深入民間,尊重民間的習俗和做法,尊重民間的首創精神,不能採取拔苗助長或移花接木的方法,用科學主義和理性主義的方法強行將民間的思路和做法納入自己的學術框架。另一方面,又要因勢利導,將民間的素樸的文化訴求逐漸上升到文化自覺的高度,讓民眾充分認識到本土的民間智慧和地方性知識,在全球化時代所具有的價值和文化意義。
總之,無論是政府還是學界都應清楚認識到,非物質遺產保護的真正主體和主人是民間,是大眾,政府和學者都是為大眾服務的。政府應做和能做的工作是給民間提供一個寬松的環境和一定政策和財政上的扶持,而不是以是否有利可圖為標准,強行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占為己有,作為自己政績工程的一部分。學者應做和能做的工作是深入民間進行客觀的調查,而不是帶著科學主義和理性主義的成見或偏見,改造甚至扭曲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己所用。從根本上來說,政府和學者的目標是一致的,即從加強民族凝聚力和重構民族精神的大局出發,調動民間參與文化自我建設、自我修復的積極性,建立起一個豐富多樣的、和諧發展的、良性互動的文化生態環境,從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的文化復興,為保護全人類的文化多樣性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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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流程是什麼?怎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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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幾種方法

1、落實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成立國家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

要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以及公眾和輿論監督機制,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要充分發揮有關學術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2、加強執法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爭取早日出台。抓緊制定和起草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抓緊研究制定保護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要嚴格依照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辦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抵制和制止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和行為。

嚴厲打擊破壞文化遺產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充實文化遺產保護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執法不力造成文化遺產受到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3、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科技的研究、運用和推廣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

4、加大宣傳

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各級各類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經常舉辦展示、論壇、講座等活動,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

各類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大力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及事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與此同時,國務院有關部門也要切實研究解決自然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自然遺產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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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方針

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堅持保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堅持依法和科學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總體目標

通過採取有效措施,文化遺產保護得到全面加強。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文化遺產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

到2015年,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保護文化遺產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❿ 世界遺產名錄的有哪些被破壞的,我們應該怎麼用行動去保護它們

國務院確定我國文化遺產日

新華社北京2月8日電 國務院最近下發《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決定從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

《通知》說,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通知》指出,要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我國文化遺產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像力,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結晶,也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保護文化遺產,保持民族文化的傳承,是連結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創造性,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前提。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文化生態正在發生巨大變化,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不少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古建築、古遺址及風景名勝區整體風貌遭到破壞。文物非法交易、盜竊和盜掘古遺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一些地區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貴文物流失境外。由於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文化遺產消亡或失傳。在文化遺存相對豐富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由於人們生活環境和條件的變遷,民族或區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刻不容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高度,從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通知》提出了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總體目標。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文化遺產保護力度,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提高全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充分發揮文化遺產在傳承中華文化,提高人民群眾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增強民族凝聚力,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基本方針是: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保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堅持依法和科學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總體目標是: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文化遺產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保護文化遺產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通知》要求,要著力解決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突出問題。一要切實做好文物調查研究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工作。加強文物資源調查研究,並依法登記、建檔。在認真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分類制定文物保護規劃,認真組織實施。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要統籌安排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公布實施。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要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檢查落實。要及時依法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必要的保護管理機構,明確保護責任主體,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其他不可移動文物也要依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製定保護規劃,落實保護措施。堅決避免和糾正過度開發利用文化遺產,特別是將文物作為或變相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違法行為。二要改進和完善重大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嚴格執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在項目批准前徵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並落實文物保護措施以後方可實施。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考古發掘要充分考慮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統一管理,落實審批和監督責任。三要切實抓好重點文物維修工程。統籌規劃、集中資金,實施一批文物保護重點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險情,加強對重要瀕危文物的保護。實施保護工程必須確保文物的真實性,堅決禁止借保護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實。要對文物「復建」進行嚴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實用到對重要文物、特別是重大瀕危文物的保護項目上。嚴格工程管理,落實文物保護工程隊伍資質制度,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類文物保護技術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四要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進一步完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申報、評審工作。已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認真制定保護規劃,並嚴格執行。在城鎮化過程中,要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環境,把保護優秀的鄉土建築等文化遺產作為城鎮化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把歷史名城(街區、村鎮)保護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相關重大建設項目,必須建立公示制度,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對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狀況和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解決有關問題;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應當依法取消其稱號,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五要提高館藏文物保護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視博物館建設,加強對藏品的登記、建檔和安全管理,落實藏品丟失、損毀追究責任制。實施館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環境達標建設,加大館藏文物科技保護力度。提高陳列展覽質量和水平,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強博物館專業人員培養,提高博物館隊伍素質。堅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會群體減、免費開放,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六要清理整頓文物流通市場。加強對文物市場的調控和監督管理,依法嚴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場准入條件,規範文物經營和民間文物收藏行為,確保文物市場健康發展。依法加強文物商店銷售文物、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的審核備案工作。堅決取締非法文物市場,嚴厲打擊盜竊、盜掘、走私、倒賣文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嚴格執行文物出入境審核、監管制度,加強鑒定機構隊伍建設,嚴防珍貴文物流失。加強國際合作,對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堅決依法追索。

《通知》要求,要積極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一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各地區要進一步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認定和登記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社會公布普查結果。3年內全國基本完成普查工作。二要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抓緊制定國家和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明確保護范圍,提出長遠目標和近期工作任務。三要搶救珍貴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有效措施,抓緊徵集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完善徵集和保管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博物館或展示中心。四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進一步完善評審標准,嚴格評審工作,逐步建立國家和省、市、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要制定科學的保護計劃,明確有關保護的責任主體,進行有效保護。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性傳人,要有計劃地提供資助,鼓勵和支持其開展傳習活動,確保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五要加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的保護。重點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文化遺產豐富且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的區域,要有計劃地進行動態的整體性保護。對確屬瀕危的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要盡快列入保護名錄,落實保護措施,抓緊進行搶救和保護。

《通知》強調,要切實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一要認真落實領導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以及公眾和輿論監督機制,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充分發揮有關學術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二要加快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抓緊制定和起草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抓緊研究制定保護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要嚴格依照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辦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抵制和制止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和行為。嚴厲打擊破壞文化遺產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因執法不力造成文化遺產受到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三要安排專項資金,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科技的研究、運用和推廣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四要加大宣傳力度,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各級各類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經常舉辦展示、論壇、講座等活動,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各類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大力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及事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通知》還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切實研究解決自然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自然遺產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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