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是19年一名新入職獄警,省直監獄系統,現單位離家較遠,想從現在的單位調到離家裡近的一個監獄,怎樣
不知道你是哪個省的監獄系統,但是我想基本都差不多吧,監獄系統是省垂管單位,省監獄管理局垂直管理,這樣對於你這樣的想調動的人來說難度就減小了不少,因為監獄在每個市基本上都還是有監獄的,你可以直接申請去你家所在市的監獄,具體流程應該是向你家所在市的監獄打申請,希望掉入,監獄會開會研究,同意掉入,會向省監獄局報告,監獄局同意就算是沒有問題了,但是你今年才上班,基本上不可能,至少也需要個四五年左右吧,如果有關系另外。
Ⅱ 從一個監獄工作調動至另一個監獄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需要滿足幾個條件,具體要求如下:
1、有工作時間的要求,一般是工作至少滿5年。
2、還需要調入單位和調出單位同意即可。
3、有調入單位「編制辦"增加幹部(公務員)的增人指標、當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接受函件、有用人單位就是接受的單位出具「商調函「。
監獄警察一般可以調動到公務員或事業編制單位
監獄警察屬於國家公務員,其調動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執行。
1、第六十三條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2、第六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人選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並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調任機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3、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轉任。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轉任。
4、第六十六條
根據培養鍛煉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5、第九十五條
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職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實行聘任制。
6、第九十六條
機關聘任公務員可以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序進行公開招聘,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
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工資經費限額內進行。
7、第九十七條
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確定機關與所聘公務員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簽訂、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8、第九十八條 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
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六個月。
聘任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協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Ⅲ 監獄民警可以調動嗎
摘要 監獄警察任何單位都可以調動。公務員編制和事業編制都可以。 前提是,你想要調去的單位願意接收,且有編制空缺。
Ⅳ 獄警可以調到哪些部門
法律分析:監獄警察一般可以調動到公務員或事業編制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三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Ⅳ 獄警調動歸省辦公廳管嗎
歸,監獄警察屬於國家公務員,因此,其調動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執行。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第六十五條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轉。
第六十六條根據培養鍛煉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一般是工作至少滿5年、並且調入單位和調出單位同意即可;或者也可以先借調;這些都是由勞改局決定的;此外,獄警的調動是由省監獄管理局的政治部開具同意調動的文件,並在相關的省人力資源和保障廳、省公務員管理局備案。一般的工作調動的條件:有調入單位「編制辦"增加幹部(公務員)的增人指標、當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接受函件、有用人單位就是接受的單位出具「商調函」。
Ⅵ 監獄警察調動一般到哪些單位
監獄警察任何單位都可以調動。公務員編制和事業編制都可以。
前提是,你想要調去的單位願意接收,且有編制空缺。然後上報上級主管機關(省人事廳)同意後,給原單位發商調函。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監獄管理局)同意後,到省人事主管部門辦理調動手續即可。
監獄警察屬於國家公務員,因此,其調動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執行。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轉
第六十六條 根據培養鍛煉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一般是工作至少滿5年、並且調入單位和調出單位同意即可;或者也可以先借調;這些都是由勞改局決定的;此外,獄警的調動是由省監獄管理局的政治部開具同意調動的文件,並在相關的省人力資源和保障廳、省公務員管理局備案。
一般的工作調動的條件:有調入單位「編制辦"增加幹部(公務員)的增人指標、當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接受函件、有用人單位就是接受的單位出具「商調函」。
第六十六條 根據培養鍛煉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所有在編公務員的調動都比較難,監獄警察的調動也是一樣的。關鍵是一點,接收單位的意見。只要接收單位有編制且同意接收了,其他的就只是程序問題了。
1、轉任就是從一個系統調到另一個城市或者另一個省的同一個系統,例如從江西的監獄調到青島還是監獄系統;
2、調任就是調到另一個地方擔任別的職位,例如你在江西是個獄警,調到青島做分區長,也就是同一個系統,不過調過來之後職位上升了;
3、掛職鍛煉,這種不脫離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弄不好掛完了還得回去。
(6)巴西監獄獄警怎麼調擴展閱讀:
監獄警察(警種):監獄人民警察是指依法從事監獄管理、執行刑罰、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監獄人民警察是我國人民警察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監獄人民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部隊的重要組成部分,擔當著教育和看守犯人的辛苦工作,是為社會做出巨大貢獻的團體。
一、人民警察 :
1.人民警察的概念:
警察的本質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人民警察是全國統一的整體性組織,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
2.人民警察的組成 :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我國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監獄人民警察
1.監獄人民警察的概念 :
2.監獄人民警察的組成 :
根據我國《監獄法》、《人民警察法》的規定,監獄人民警察主要由以下人員組成:
(1)各級監獄管理機關的公務員;
(2)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公務員;
(3)各類監獄科研和教育機構的研究人員和教學人員。
特徵:監獄人民警察是國家行政力量的重要部分,具有階級性,掌管社會治安,是具有武裝性質的紀律部隊,執行武裝性質的任務,配備武器裝備。因此,監獄人民警察具有人民警察所共有的國家性、武裝性、治安性特徵。
區別:區別於普通民警
1.功能特殊性 :
監獄人民警察是國家的一支重要刑事執法力量,在功能上具有特殊性。國家的刑事訴訟活動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五大程序。
從國家刑事司法活動的目的角度來看,我國刑事司法活動的根本目的是預防和打擊犯罪、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監獄人民警察擔負的刑罰執行工作任務又尤為重要。前面四道程序的中心任務,是抓捕犯罪人、認定犯罪、判定刑罰,而更重要的是刑罰執行。
只有通過刑罰執行,才能將國家的判決落到實處,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的公民,實現刑罰的根本目的。可見,刑罰執行工作才是刑事司法活動中最重要的內容。因此,這種特殊的行政管理及其功能,是監獄人民警察所特有的。
2.角色多重性:
監獄人民警察由於工作需要,雖然在警察身份上具有唯一性,是行使國家職權的特種公務員,但在社會角色上卻具有多重性。在執行刑罰的工作中,他們不僅是刑罰執行的具體落實者,也是教育者。
擔負著教育改造罪犯的行刑教育工作任務,同時還是組織者,擔負著組織罪犯勞動的行刑勞動組織工作。作為監獄人民警察,只有全面履行工作職責,充當好多種角色,才能把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分子,改造轉化成為守法公民,變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3.任務艱巨性:
監獄人民警察執行刑罰懲罰改造罪犯的工作中,改造罪犯成為守法公民的轉化過程是非常復雜與艱巨的社會工程,這是由工作對象所決定的。
監獄人民警察具有任務艱巨性,主要是因為:
(1)監獄人民警察面對的是危害社會的特殊群體——罪犯,他們不僅犯罪性質復雜、犯罪手段多樣,而且有過犯罪體驗,思想意識及行為習慣都具有一定的反社會性。
(2)監獄人民警察不僅長年累月同罪犯打交道,而且要改造他們,這是所有工作中最艱難的。
(3)監獄人民警察管理監獄活動具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還有社會協調手段、教育手段等,只有充分運用多樣化手段和綜合治理手段管好監獄,才能奠定改造罪犯的工作的基礎。
4.環境特定性 :
監獄人民警察執行刑罰懲罰改造罪犯的工作是在監獄環境內進行完成的,具有工作環境的特定性。其主要表現為:
(1)工作場所特定性。監獄人民警察代表人民政府在監獄里實施監督管理,維護社會治安。
(2)工作對象特定性。監獄人民警察的工作對象是依法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3)監獄的封閉性。由於工作對象的特殊和工作崗位的需要,高牆、電網、特殊設施和特殊的犯罪群體,構成了一個獨特的工作環境,監獄環境最大的特點在於其封閉性。
監獄人員管理:監獄人員管理是警察局針對監獄人員的一種管理。
系統原理:犯人每天帶著腕帶式電子標簽卡進入監控區,因為該電子標簽是有源的,所以工作方式是主動式,也就是不停地向外發射ID號信息,當犯人到監控區以後,裝在監控區的讀卡器就會讀到標簽ID號信息。
讀卡器再通過乙太網線以及相關集線器等中間設備把信號傳到電腦上,通過對照ID號資料庫就能看到犯人的詳細信息。每個監控區的固定式讀卡器可以通過軟體設置使其在固定的時間間隔進行監控,比如設置30分鍾自動刷新一次,即實現自動執行一次。
Ⅶ 獄警怎麼調到司法局
法律分析:只要你是在編的監獄民警,可以調動到司法局的。都是公務員身份,可以調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Ⅷ 獄警可以調到哪些部門
獄警可以調到哪些部門要根據法律規定。
監獄警察一般可以調動到公務員或事業編制單位。監獄警察屬於國家公務員。獄警調動需要滿足幾個條件,具體要求如下:1、有工作時間的要求,一般是工作至少滿5年。2、還需要調入單位和調出單位同意即可。3、有調入單位「編制辦"增加幹部(公務員)的增人指標、當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接受函件、有用人單位就是接受的單位出具「商調函「。公務員、事業單位調動的條件主要有:一是工作需要;二是解決夫妻分居。公務員可以跨地區調任,首先聯系接收單位同意接收並辦理商調手續,然後按管理許可權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三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四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Ⅸ 你好,我還想問一個問題,監獄警察調動到其他單位是否很難的
監獄是司法局的,在司法系統內調動不難,是領導人事安排。
如果要調出司法系統,就會涉及公務員編制問題,接收單位有無公務員編制。
如果不要公務員編制的調出,就有些類似再就業,原金飯碗的身份就全部失去了。
Ⅹ 監獄警察調動一般到哪些單位
監獄警察一般可以調動到公務員或事業編制單位。
監獄警察,簡稱獄警,需要經過公務員考試,屬於公務員范圍內,主要負責管理監獄、少管所、戒毒所等單位,獄警依法從事監獄管理、執行刑罰、改造罪犯工作、罪犯教育、戒毒矯正等監獄人民警察是我國人民警察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警察的本質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人民警察是全國統一的整體性組織,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九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和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
第七十條 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並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調任機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七十一條 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
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轉任。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其他工作性質特殊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轉任。
上級機關應當注重從基層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