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巴西政府宣布破產,巴西政府破產跟企業破產有何不同
企業破產之後跟政府破產最大的區別在於,企業可以通過拍賣資產的方式來進行清算,這個公司就算退出了市場,而國家破產的方式,並不會導致這個國家被拍賣以及領土被侵佔,畢竟每個國家的領土和主權他們都是有一定的界限的,所以政府破產只是一個意義上的失信行為,只是名義上的一個破產,只要經濟和各方面恢復以後償還債務又可以繼續恢復這個不破產的名義了。我們簡單舉一個例子,一個企業如果他破產了,就像這個諾基亞。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就會申請破產,然後做出清算,對於企業可能會有一些資產,對於這些資產會通過法院的方式進行拍賣。拍賣得出來的資金會用來償還債權人的債務,畢竟欠債總是要還錢的,對於欠了供應商以及工人的錢這些都需要拍賣資產來進行清算。
巴西政府的破產那麼會導致一些境外投資機構,也就是國外的企業會因此而退出。因為政府破產了,想要兌換相應的外匯,那麼這種情況下就難以實現,它就會導致國內的經濟出現下滑,到時候會影響到整個巴西的人均GDP和收入水平。因此也會導致失業率的增加或者產生通貨膨脹。
㈡ 分析巴西在限制進口方面有哪些規定其實質是什麼
巴西在限制進口方面的規定有:
1、進口許可證。必須持有巴西中央銀行發放的進口許可證,才能進口某種商品。
2、高額進口稅。巴西對消費品的進口無一例外地徵收較高的進口稅。
3、其它稅,對進口貨物除了徵收較高關稅外,其中較重的是營業稅。
4、反傾銷。一般情況下,當某種商品的進口量非常大且增大速度較快時,巴西國內有關產業或產業協會就可以向政府提出反傾銷申請。
5、政府采購。只要國內有同類產品,巴西政府部門、官方機構和國營企業就根本不買外國貨,即使巴西國內沒有同類產品,進口也受到嚴格的限制
實質是本國保護主義,主要保護本國產業。
㈢ 我想知道外國的國有企業是如何管理的
國外的國有企業,以美國為例,經營得確是很不錯。他們的主要方式是國家控制絕對股,由政府有關部門向社會聘任經理人員負責經營管理。實際上,我國現在的做法就是借鑒他們的。但是,為什麼他們的能經營得好,而我們的卻做不到;為什麼他們的很規范,我們的就顯得很混亂呢?根本原因在於社會的法治化程度不同。以美國和德國為代表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採取嚴刑峻罰,在包括國有企業經營等各個方面實行法治化管理,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例如對於股票市場,通過相關的法案後,一律嚴格執行,嚴肅打擊托拉斯,保護中小股民利益,對應向股民公開的,一律嚴格公開,堅決打擊虛假上市等欺騙股民的行為,安然事件就是個很好的例子。而且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在上個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之後,充分借鑒了馬克思《資本論》關於資本主義滅亡的提示,及時控制住必要的國有企業,實際上是實行了社會主義化的資本主義,在嚴刑峻罰下,整個經濟環境趨於規范化、法治化。
至於張維迎所說的"國有企業私有化是不可抗拒的潮流",這是針對部分應採取民營企業方式不適合國有企業管理的企業來說的。我不認為什麼都私有化這個社會就會好起來,關鍵還在於法治化程度,在於政府的信譽度,在於中央的權威。如果社會法治化程度還是這么低,政府的信譽度還是這么差,中央的權威還是這么弱,那麼私有化程度越高,經濟發達程度將會越差,社會貧富差距也將更大!
㈣ 巴西國家石油公司的歷史發展
巴西的石油工業始於19世紀末期。1953年10月,巴西政府宣布石油工業國有化,規定石油資源為國家所有,並於1954年5月成立了政企合一的國營企業巴西石油公司,該公司不僅參與石油政策的制定、執行,還統管巴西石油的勘探、開發、生產、運輸及企業的經營管理。
1997年巴西政府宣布石油業實行政企分開,設立國家石油管理局(ANP)負責巴西石油政策的制定和行業監督管理。巴西石油公司則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實行企業自主經營,並獲得了其勘探開發生產的資源資產,該公司因此佔有巴西絕大部分陸地和海上石油及天然氣油田,主要業務活動包括石油勘探、生產精煉、運輸以及銷售等。公司總部設在里約熱內盧市,注冊資本133.72億雷亞爾。巴西聯邦政府有關部門與機構共持有巴西石油公司51%以上的股權。
巴西石油公司擁有117億桶的原油探明儲藏量,在全球石油業排名第四位。公司實現利潤215億雷亞爾(約128.58億美元),並以963億美元的運營收入成為拉美收入最豐厚的企業。巴西工貿部發布的統計報告稱,巴西石油公司、淡水河谷公司和巴西航空工業公司的2007年出口額位列巴西前三名。其中,巴西石油公司出口額達136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2.9%。
除了在國內生產石油外,巴西石油公司還在安哥拉、阿根廷、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厄瓜多、美國、秘魯和委內瑞拉8國進行油氣開采。該公司在國外的日均石油產量為12.22萬桶,日均天然氣產量為1726萬立方米。
2013年11月13日,中石油發布公告稱,中石油通過附屬公司中油勘探及中油勘探國際,向巴西國家石油收購了其旗下的巴西能源秘魯公司全部股份,價格約26億美元。
巴西能源秘魯公司在秘魯擁有3個油氣區塊,持有其中兩個區塊100%股權,持有另一區塊46.16%股權。預計,這3個油氣區塊合計年產量約80萬噸油當量。中石油稱,這3個油氣資產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有利於擴大集團在拉美地區的油氣合作規模,促進集團海外業務的可持續發展。中石油的此次收購還須獲得相關政府部門的批准。
㈤ 巴西國家石油公司頻發貪腐丑聞,巴西腐敗問題為何難根除
巴西國家石油公司頻發貪腐丑聞,巴西腐敗問題很難根除,是因為這些問題牽扯到很多人的利益,大家很難輕易解決。
㈥ 國有企業資金管理辦法
固定資產的范圍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規定,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業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能夠基本保持原有物質正式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准,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凡購置、自製、撥入(包括外單位無償提供)、接受捐贈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資金來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規定的都應統一計價,均屬固定資產。為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保障機關運轉,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即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經費在國務院系統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適用本辦法。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即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經費在國務院系統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有企業固定資產處置辦法如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凡購置、自製、撥入包括外單位無償提供、接受捐贈及其他方式取得。
法律依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為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保障機關運轉,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㈦ 世界各國油氣資源管理體制經驗借鑒
世界82個主要產油國家(不包括我國)油氣管理體制的研究表明,其油氣管理體制體現了政府對油氣資源的權威性領導和市場經濟規律運行指導的結合,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油氣管理體系:即議會(國會)制定法律法規,規范政府部門和石油企業的行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和行業規范,約束和引導石油企業的經營活動;石油監管機構對石油企業的業務活動和市場秩序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府各項政策的貫徹實施;石油中介組織作為政企之間的橋梁,在行業內部發揮規范和督促企業自律作用;石油企業則作為市場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主運營。各產油國的政府管理部門、石油法律法規、礦業權授予方式、石油公司概況等特點如下:
1.3.1 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責任明確
各國對石油勘探開發的管理體制不同,管理部門的設立也有所差異。如美國能源部、加拿大自然資源部、英國貿工部、挪威石油與能源部、巴西和委內瑞拉礦業能源部等。它們管理石油工業的職責大體相同,主要負責制定石油工業的發展戰略、國家石油安全戰略、油氣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政策,制定石油市場規則,促進石油科技進步,推動和實現石油工業與健康、安全、環境協調發展。
1.3.2 監管機構有明確的職責許可權
政府對石油行業的管理實行制定政策與執行監管相對分離的管理體制。如美國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加拿大國家能源委員會、英國天然氣和電力市場辦公室、挪威石油管理局等就是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石油監管機構依照法律建立,獨立行使法律授予的權利。石油監管機構有明確的組織法規、職責許可權和工作程序,從業人員任職資格有嚴格的規定,負責人由總統(總督、首相)或政府部長任命。監管機構的操作公開、透明,同時又受到法律的約束和公眾的監督。監管機構有獨立的財政渠道,其預算由議會或政府審批,經費主要來源於依法從相關企業收取的費用。為保證監管到位,石油監管機構都具有相當規模。
歐美石油工業監管既有相似之處,又各具本國特色。
1.3.2.1 加拿大
一是監管由分散轉為集中。原來加拿大政府油氣監管是分散在各個政府部門的,後來為提高辦事效率,減少部門間協調,吸引國外投資者,加拿大聯邦和省政府採取了將石油天然氣監管職能相對集中在一個部門,由監管機構一個窗口對企業及有關各方的做法。二是監管領域寬、內容細、力度大。監管的領域包括油氣勘探開發活動全過程、管道建設、定價和運營全過程。監管程序比較細致,特別是對油氣資源保護和合理開採的監管力度很大。三是注意發揮聯邦和省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實行聯邦地方「空間分權」管理模式。對於資源屬聯邦政府、但與有關省關系密切的政府監管,採取組成聯邦和省共同監管機構的做法。加拿大聯邦和省政府石油工業管理體制是歐美石油界廣泛推崇的模式,近年來拉美、非洲和東歐的一些國家也在仿效。
1.3.2.2 美國
美國政府石油天然氣工業監管體制特點:一是美國政府油氣管理部門相對分散。美國能源部、內政部、交通部、商務部等許多部門都涉及石油管理。分2個層次進行監管,即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監管,由於美國法律比較完備,各政府部門分工管理職責比較明確,交叉重疊的矛盾不突出。二是各部門間政策制定和實施的職能相對分離。雖然美國政府油氣管理部門較為分散,但部門內部在職能、機構設置、經費來源、管理方法等方面將政策制定與貫徹執行相對分離,實行「職能-分權」管理模式。
1.3.2.3 英國
英國天然氣政府監管機構是英國天然氣和電力市場辦公室,隸屬於貿工部。其主要職責是限制壟斷,培育競爭性的天然氣市場,保護天然氣消費者的利益,促進天然氣工業的發展。其特點:一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建立獨立負責的監管機構,制定符合行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採取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二是注重通過政府監管打破壟斷,培育市場。在市場難以實現優化資源配置作用時,政府進行必要的干預,當市場能發揮積極作用時就逐步減少政府幹預,同時利用政府職能推動市場化進程。三是逐步形成國內天然氣下游市場化。英國天然氣工業,尤其是下游管輸和配送原來是國家通過英國天然氣公司實行壟斷經營,20世紀80年代私有化時期,議會先通過法律,再依法成立監管機構,通過監管政策的調整實施,打破英國天然氣公司的壟斷,將其推向資本市場,逐步形成國內天然氣下游市場化。
1.3.2.4 巴西
巴西礦業能源部是巴西石油歸口管理部門。巴西全國能源委員會對共和國總統負責,由礦業能源部部長主持工作,其主要職能是制定能源政策,並根據已經制定的能源政策原則,制定各種措施,促進合理使用國家能源資源。巴西國家石油管理局是巴西石油行業具體監督管理部門,隸屬巴西礦業能源部,主要負責對巴西礦業能源部制定的政策進行監督管理,同時,監管過程中,可以制定保證政府宏觀政策實施的具體政策,再通過招標,對國內和國外公司發放審批許可權和監管石油部門的行為來完成國家石油工業的運營。
1.3.3 行業協會組織發揮重要作用
行業協會是企業層面上(非政府)自律、協作性的組織。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制定技術操作標準的組織,另一類是促進成員商業利益的自律性組織。協會還承擔著「企業工會」的作用,維護成員的集體利益。通過協會向議會、政府和社會反映成員企業的意見,影響政府政策的制定。加拿大的石油工業有6個行業協會,如加拿大石油協會、加拿大石油生產者協會等。
1.3.4 礦業權授予方式以招標合作為主
1)以招標授權的國家有:埃及、安哥拉、貝南、赤道幾內亞等34個國家。
2)招標與合作的國家有:阿爾及利亞、加彭等29個國家。
3)租讓與合作的國家:剛果(布)、剛果(金)等國家。
4)對外合作的國家有:象牙海岸、莫三比克、阿曼、葉門、伊拉克、約旦、喬治亞、土耳其、法國、摩爾多瓦、緬甸等國家。
5)政府授予礦業權的國家有: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家。
6)部長授權的國家:馬里等國家。
7)代理制招標的國家:敘利亞等國家。
1.3.5 法律法規作為保證
1)以《石油法》作為石油主要法律法規的國家有:阿爾及利亞、蘇丹、印度等30個國家。
2)以《烴類礦物資源法》作為石油法律法規的國家有:剛果(布)、巴西、玻利維亞、委內瑞拉等4個國家。
3)以《地下資源法》作為石油法律法規的國家有:亞塞拜然、保加利亞、烏克蘭等國家。
4)以《礦產資源法》作為石油法律法規的國家有:俄羅斯、越南等2個國家。
5)其他國家的石油法律法規差異比較大。
1.3.6 國內石油公司規模不一
1)只設1家石油公司的國家有57個。
2)設2家石油公司的國家有5個。
3)設3~10家石油公司的國家有10個。
4)設10家以上石油公司的國家有3個,即美國、俄羅斯和加拿大。
經過對世界各國石油天然氣管理體制的分析可以得出,發展石油工業最大的原則就是必須把對國內自身潛力的挖掘發揮到最大水平,嘗試一切可能降低進口依存度的舉措。具體可概括為4個方面:一是政府的職能從直接管制逐步向監管和服務轉變,優化行業管理體制。二是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框架,健全監管法制並明確監管主體,包括制訂作業規范並確保施工安全。三是積極推進石油上下游市場化改革。四是構建國家石油安全和戰略體系。
㈧ 政府管理企業的手段有哪些
政府應該如何來管理企業?
恩施機場既然歸屬湖北機場集團,擴建問題該不該地方政府來操心?這涉及到政府怎樣管理企業的問題。
由於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指令一控制型經濟的崩潰,在大多數老牌工業國中由高社會福利引起的財政困難,以及政府主導型的東亞國家經濟的迅速增長等情況的出現,使得國外一些學者重新重視探討政府的作用問題。十年前,世界銀行在一份關於世界發展的報告中提出了政府有效性問題,並指出政府改革的戰略應當是使政府的行動與其能力相適應,並應通過重振公共機構的活力來提高政府的能力。要建立一個有效的政府,一是要注意政府制定規則的方式;二是要注意政府通過這些規則發揮作用的行為方式。但是,在政府應當如何管理企業這一方面,還有許多問題,例如政府應當管什麼、管到什麼程度、如何管等,都尚待進一步研究。
眾所周知,機場改革是國有企業的改革的重點與難點,因此,成為最後啟動的改革內容。在我國過去多年所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了政府直接管理機場,機場發展和管理事事依靠政府的傳統。這一根深蒂固的傳統在近年來的改革過程中基本上沒有被觸動。一直以來,恩施航空站的領導人是由政府任命的有相應行政級別的「准官員"。機場內部則長期在對政府的依賴下形成了「幹部能上不能下,職工能進不能出,工資能高不能低,福利能多不能少」。沉重的人員包袱,使機場有了擴建的內在驅動力。
政府在市場經濟系統中的作用——基本的理論框架
要想深入研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應如何管理企業這一問題,首先應當明確政府在市場經濟系統中的作用,並就此建立一個基本的理論框架。
政府有廣義及狹義的兩種概念,前者泛指行使國家權力的所有機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後者則僅指國家政權機構中的行政機關。
一、歷史的回顧——兩種傾向
自市場經濟誕生至今的兩百多年中,對於政府的作用一直存在著許多不同的看法,大體上可以分為否定和肯定兩種傾向,其極端可以稱為「政府無用論"和「政府萬能論」。例如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一些學者中,亞當·斯密在其《國富論》中就強調自由競爭是 「一隻看不見的手」,可以自發地調節經濟的運行,而國家干預經濟生活則往往會起妨礙作用。而詹姆斯·斯圖亞特則強調有效需求和政府幹預,要求國家為保護近代的市民權利,必須重視有效需求而採取干預政策。
在本世紀30年代以前,「政府無用論」的趨向佔主導地位,許多學者都強調產生和交換的自然規律是永恆理性的表現,是作為人類社會基礎的個人人性的表達,因此,最明智的做法就是讓每一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抉擇自己的道路,不需要政府的干預。例如約翰·密爾就認為財富的產生規律,具有自然真理的性質,是永恆不變的,人們不能任意選擇;而財富的分配規律則取決於社會的法律和習慣,是歷史的、可變的。又如馬歇爾在其《經濟學原理》一書中,企圖把資本主義說成是一種理想社會,把自由放任、國家不幹預經濟生活的政策說成是最好的政策。甚至有人提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由於30年代初,英國和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蕭條和失業更趨嚴重,傳統的庸俗經濟學關於資本主義可以藉助市場自動調節機制達到經濟發展和就業均衡的理論受到很多非議,人們又重新重視政府的作用。其代表性著作就是凱恩斯於1936年發表的《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該書的出版被稱為「凱恩斯革命」。凱恩斯提出了對資本主義經濟實行明智管理的必要性,開始從自由放任主義的傳統觀點轉向國家干預經濟的主張。凱恩斯提出了有效需求的定義及影響有效需求的各種因素,主張要加強國家對經濟的干預,採取財政和金融的手段,增加公共支出,降低利率,刺激私人投資和消費,以提高有效需求,實現充分就業。從此「政府萬能論」的趨向開始佔主導地位,凱恩斯學說成了當代西方經濟學界影響最大,甚至可以說是占統治地位的一個學派。在其影響下,政府的作用被不適當地誇大了,政府的規模及其職責也在不斷地擴大。據世界銀行的統計,目前在老牌工業國家中政府支出幾乎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一半,發展中國家大約佔1/4。
如前所述,近年來的一些變化又重新引起了人們對政府作用的思考。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傾向的增強、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人民對物質和文化需求的增加,政府若再想扮演包打天下的「救世主」,必然會日益感到力不從心。為此政府應當認清其能力的局限,集中精力做好其應做的事情,例如建立法律基礎、保持政策穩定、投資基礎設施、維護社會公平、保護自然環境等。管理科學家的責任就在於運用系統科學、政策科學及新興的復雜科學等方法來研究政府應當做什麼和不做什麼,以及如何去做等問題,以便為政府機構的改革提供決策支持。
二、市場經濟的基礎是自由企業制度
市場經濟的實質是什麼,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如何,市場為什麼能作為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各派經濟學家有著不同的看法。本文不擬對這些形形色色的理論加以評述,而是試圖從一個不同的角度——管理科學的角度,運用我國著名科學家錢學森教授所提出的開放的復雜巨 系統理論來探討上述問題。從整體上說,市場作為買賣雙方可以自由交易的場合的總和,是一個開放的復雜巨系統。它主要由千千萬萬個生產者與購買者所組成,它們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密切聯系和錯綜復雜的相互影響,形成了各種不同的層次結構(例如農村小市場、城市市場、地區市場、國內市場、世界市場等)和功能結構(例如初級產品市場、工業品市場、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等),並與外界有著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而市場經濟系統則包括在市場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經濟制度和以市場為基礎的各種經濟活動。
在本世紀30年代以前,許多經濟學家都是孤立地研究個別的企業的個體行為和內在規律,多半屬於微觀經學的范疇。而凱恩斯則開始研究大量的總體概念,如投資、消費、收入、失業率等,即注意研究市場經濟系統的總體行為和內在規律,進入了宏觀經濟學的范疇。此後的幾十年,盡管在微觀經濟學與宏觀經濟學兩方面都取得了相當顯著的發展,例如廠商理論、投入產出分析、經濟控制論、制度經濟學、交易成本理論、期權定價理論等,但始終缺乏一種理論能將微觀的企業活動與宏觀經濟的運行聯系起來,而宏觀經濟理論又往往滯後於甚至背離經濟發展的客觀現實。這就促使一些經濟學家開始探索新的道路。
系統科學的發展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了一種可用的理論,即自組織理論。由於系統內部各單元之間的相互作用,可以使系統向功能更強、更加適應外部環境的方向發展變化,例如生物的進化、技術的進步、社會的發展,等等,這一過程就稱為系統的自組織。正如錢學森教授所指出:「系統自己走向有序結構就可稱為系統自組織……"。企業是市場的細胞,它們既是生產者又是購買者,千千萬萬個自主經營、獨立決策的企業在市場中積極地活動,通過自組織作用推動著經濟的發展。因此,從管理科學的角度來看,可以說沒有自由企業制度就沒有市場經濟。但是這種自由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因為每個企業所作出的決策都必然會受到其他企業的制約和外部環境的影響。千千萬萬個企業在微觀層次上的無序運動卻能在宏觀層次上推動經濟向更合理的方向發展,這就是系統科學為解決上述問題所指出的方向。
1984年,在諾貝爾獎獲得者蓋爾曼(Murray Gell—Mann)、安德森(Philip Anderson)、阿諾(Kenneth Arrow)等人的支持下,聚集了一批從事物理、經濟、理論生物、計算機等學科的研究人員,組織了桑塔費研究所(Santa Fe Insti—tute,SFI),專門從事復雜科學的研究,試圖由此找到一條通過學科間的融合來解決生命起源、生物進化、經濟發展、技術進步等復雜性問題的道路,並已取得了一些有意義的成果,例如在經濟學方面的正反饋現象、混沌現象、競爭規律等。
三、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是必不可少的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是配置資源和調節經濟的主要手段,它要求每個企業都必須用最經濟合理的方法為購買者生產市場需要的商品。但出於要克服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的「市場失靈」,要滿足低收入階層對生活必須品的最低需求,防止某些人為追求個人利益而損害社會公益,保護國家經濟安全,以及緩和國際經濟環境變化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等方面的考慮,還需要政府在宏觀上對國民經濟進行必要的調節和控制。
薩繆爾森在其所著的《經濟學》一書中,將政府在經濟中的作用歸結為提高效率、維護公平和保持穩定三項職能。他同時也提出要提防「政府失靈」,即由於政府的干預反而會降低效率,使問題更加嚴重。
從系統工程的觀點來看,在某些情況下,人為的加速或延緩系統的發展變化,這一過程可稱為系統的他組織。政府對市場的作用也可以歸結為市場系統的他組織,即通過改變外部條件的辦法來影響市場系統的發展。
四、兩只手之間的力量平衡
通過以上的論述,可以認為一方面應當承認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在引導企業經營、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應當承認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在宏觀調控方面的必不可少的作用。因此問題就在於適當地保持這兩只手之間的力量平衡,把握好一個「度」。筆者認為,政府的宏觀調控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前提:
(一)承認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市場經濟的基本特點是商品交換(按照價值規律)、供求平衡(按照供求規律)、競爭發展(按照競爭規則)。宏觀調控必須以承認這三條基本規律為前提。要承認市場調節這一「看不見的手」所起的主導作用,而不能像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那樣憑著主觀願望去干預經濟發展。例如在價格問題上,盡管政府可以用限價、補貼等手段來保持個別重要商品的價格穩定,但從長遠來看還是應當讓市場通過價格的變化來影響消費者的需求及生產者的積極性以調節供求關系,最後達到相對的平衡。
(二)把微觀決策權交給企業經營者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通過市場競爭求得生存和發展。企業的經營者應當在微觀層次上對企業內部的經營活動(包括計劃、組織、財務、人事、銷售、生產、技術等方面)有充分的決策權。政府的宏觀調控必須以不侵犯企業經營者的微觀決策權為前提。政府可以通過行使制約權(例如否定或增加選擇某一行動方案的可能性、改變決策目標及條件等)來對企業經營者的決策施加影響,但不應當代替他們進行決策。
(三)要有利於促進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
恩施機場目前正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換的過程中,政府的宏觀調控應當有利於促進這一轉換,以爭取能盡快地向市場經濟過渡。因此宏觀調控的措施也要不斷地根據情況而變化。
政府管理企業的職能和手段
根據上述的理論框架,可以進一步探討政府應如何管理企業這一問題,即政府管什麼,管到什麼程度,如何管。
什麼是管理?至今似乎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有人從字面上解釋,說管理就是管轄和處理;有人說管理就是通過其他人來進行工作;也有人說管理就是決策;還有人說管理就是組織。經濟學家認為管理是一種經濟資源,政治學家認為管理是一種職權系統,社會學家認為管理是一個階級和地位系統,心理學家則認為管理是使人們適應於組織的過程。真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筆者認為,管理是管理者在多變的客觀環境下設法運用各種資源來達到既定目標的各種活動和全部過程。從這一認識出發,可以認為政府對企業的管理就是政府設法運用各種資源來影響企業的經營活動,以達到既定的宏觀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各種活動和全部過程。
還應當指出,由於各國的國家大小、民族構成、文化背景、歷史傳統、發展水平和政治制度各不相同,因此在政府對企業的管理上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但並不是沒有一定的規律可循。筆者認為,在政府應當管什麼這一問題上的結論有較大的普遍性,而在管到什麼程度這一問題上還可以大致歸納為幾種模式,但在如何管這一問題上則幾乎完全因國家而異。
政府對企業的管理可以分為間接管理與直接管理兩大類型。所謂間接管理是指政府通過管理市場來影響企業,政府不幹預企業的內部事務,有時甚至並不與企業發生直接的聯系;而所謂直接管理則是指政府按照法律或契約的規定直接干預某些企業內部的事務。此外,政府還可以通過非官方的中間組織對企業進行管理,並通過提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為企業的發展創造條件。
一、政府對企業的間接管理
(一)建立市場
在資本主義制度形成的初期,市場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自發地形成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必然會不斷地提出建立各種層次和各種功能的市場的要求。在許多國家中,建立一個新的市場往往需要政府的批准。例如現代期權市場的起源就是美國於1973年4月26日在芝加哥建立的期權交易所。我國在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更加需要政府在建立市場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已經批准建立了證券、期貨、房地產、人才等多種市場,對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今後政府還應審時度勢,在條件成熟時不失時機地批准建立新的市場。
(二)制定法律
由於市場中充滿了各種隨機的因素和無序的運動,需要有一定的規則來使其更好地發揮作用,也可以為政府的干預提供法律依據。從這一意義上說,可以認為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應當是一個系統配套的法律體系,從國外的經驗看來,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規范市場基本關系的法律:在市場經濟興起的初期,民法和商法被用來規范市場的基本關系,此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又陸續出現了預演算法、稅法、社會保障法、投資法、銀行法等一系列法律,使市場的基本關系得到更加規范。
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由於企業是市場的主體,故這類法律主要用來規范企業在市場上的行為。其中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成本法、不動產法、證券法、期貨交易法,等等。
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反傾銷法,等等。、
(三)監督管制
政府可以依照法律通過司法部門或行政機構對市場及其主體進行監督。例如美國在國會通過了謝爾曼法、克雷頓法等反壟斷法律之後,依法建立了司法部反壟斷局,負責調查固定價格協議、壟斷性兼並、價格歧視、搭配銷售等違法事實,並在聯邦法院提起公訴。而根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所建立的聯邦貿易委員會的任務則是防止不公平競爭,反對商業中和對商業有影響的不公平的、欺騙的行為。
管制是政府運用強制權通過行政機構和行政法規對市場進行干預,以求達到糾正市場失靈、提高經濟效率的目的。例如,美國政府通過國會立法建立了許多管制機構,大體上可分為經濟管制機構和社會管制機構兩大類,前者管制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價格和服務;後者則管制對社會有影響的某一方面,例如環境保護、職工的勞動保護等。
有些經濟學家對政府管制的作用提出了非難,認為傳統的政府管制在許多情況下會破壞市場經濟的效率。例如,1982年諾貝爾經濟獎獲獎者,信息經濟學和管制經濟學的創始人施蒂格勒(George J.Stigler)就一貫反對把政府宣布的管制目標等同於管制的實際效果,他認為政府管制需要付出較高的成本,而且往往會起到抑制競爭的作用。為此美國政府近年來不斷地進行管制改革,力圖引進激勵機制,把命令型的管制轉變為更為靈活的智能型的管制。據報導,美國因放鬆了對航空、鐵路、汽車運輸、電信、有線電視等5個行業的管制而僅在1990年就產生了400億美元的收益。
(四)宏觀引導
所謂宏觀引導是指政府運用政策、計劃、稅收、信息等宏觀手段來引導市場,從而影響企業的行為。其中常用的有以下一些手段:
產業政策:包括工業政策、農業政策、能源政策等,其基本目標是引導企業將資源分配給效率較高或更有發展前途的領域,以提高整體經濟效率。例如,日本在「二戰」後通過產業政策引導企業,經過重建資本密集型產業、發展資本密集型產業、發展技術密集型產業等三個階段後,於1980年由產業結構審議會提出了《八十年代的通商產業政策展望》報告,引導企業走上了發展知識密集型產業的階段,加速了電子信息技術、節能技術、新材料技術的應用,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也有人認為產業政策如果運用不當,則會產生災難性的後果。
經濟計劃:盡管對市場經濟體制下是否需要制定國家經濟計劃的看法不一,但還是有不少國家採用這一手段,例如法國、德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雖然這些國家的計劃形式各不相同,但其共同的特點是計劃是指導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側重於宏觀發展目標而不是微觀的具體項目;在計劃制定過程中較廣泛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並需經過議會的審查批准。
財稅調節:利用財政和稅收等手段來引導企業是國外比較普遍的做法。例如,法國對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或企業給以補助或免稅,對其出口提供擔保等;美國通過對研究與開發費用增加部分減稅20%的規定來鼓勵企業增加研究與開發的支出;日本政府利用有重點的信貸政策來鼓勵產業結構的調整,等等。
信息引導:企業在進行決策時需要大量的外部信息,政府可以通過提供信息來引導企業的行為。例如,美國政府通過大量的政府出版物來向公眾提供信息;法國政府還專門建立了法國外貿中心來向出口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二、政府對企業的直接管理
各國政府對企業的直接管理通常只涉及國家有投資 或與政府有合同關系的企業,在國家有投資的企業中,政府進行直接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國家的所有者權益。這類管理大體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組織控制
政府對企業的組織控制通常有以下幾種做法:
設置董事會:董事會作為聯接政府與企業的橋梁,政府可委派董事參加。例如,美國聯邦存款與保險公司的3名董事中,1名為財政部官員,另兩名則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任期6年;英國國有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均由該企業主管部門的大臣任命,任期一般為5年;德國國有企業的董事會則是由監事會負責組建,監事會成員中的一半為股東代表,另一半則為員工和工會代表,股東代表由財政部長選定,員工代表由企業內部協商推選,但須經財政部核准,監事會主席由財政部長推薦,副主席則由員工代表擔任;法國國有企業的董事會則按三分制原則設置,即董事會成員由國家代表、職工代表和企業外部代表(包括消費者、客戶、技術和經濟管理專家及通曉企業所在部門或地區經濟問題的人等)組成,各方代表所佔比重均為1/3。政府代表由政府任命;企業外部代表則是根據有關人員的技術水平或業務能力,以及根據他們對區域各種經濟問題的了解和他們對受到影響的各種公私經濟活動的知識水平而選擇的職工代表由職工經無記名投票選出。候選人應在該企業工作5年以上還需要一兩個工會提供擔保,或者至少是職工委託人和聯合生產委員會提供擔保。法國國有企業董事會的規模是不同的,最多是18名成員。每一成員任期5年,最多可連任3期。
任命總經理:雖然大多數國家中國有企業的總經理是由董事會任命的,但也有些國家是由政府直接任命。例如,法國規定在國家控股90%以上的企業中,其總經理由主管部長提名,經內閣會議討論通過,以法律形式予以任命;韓國政府則規定政府獨資或控股的企業的總經理由董事會推薦,政府任命。
(二)財務監督
多數國家對國有企業的財務監督是比較嚴格的。主要包括對預算、投資、價格、工資等方面的監督。國有企業的預算一般須經議會或政府批准,法國政府還規定國有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法郎以上的項目.須經財政部審批。對價格和工資的管理主要是針對壟斷型的國有企業,例如法國政府對這類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價格實行控制的基本原則是抵償邊際成本,還設.有一個委員會負責每年根據經濟增長的情況和通貨膨脹等因素,確定一個工資增長幅度,提出工資增長的框架計劃。有些國家還派出代表常駐企業進行財務監督。例如,美國由國家派遣監督員或監督團來確保國家對企業利潤分配和虧損補助方面的決定權;法國則由財政部派出「國家稽查員",其主要任務是督促企業遵守各項財務規章制度,檢查企業帳目是否合符規定,給政府提供企業的各種信息,為企業經營提出建議。他們可以列席董事會,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他們也有權查閱企業的任何資料,在特殊情況下有權直接給財政部長寫報告反映情況和意見。稽查員對企業帳目的檢查多是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進行的,而國家審計院每年都要對各國有企業的帳目進行事後稽核。在此基礎上,國家審計院每年都提交一份有關國有企業帳目情況的報告,分析其財務管理及經營狀況。
(三)經營指導
雖然政府原則上不幹涉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卻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的經營。政府所用的一些手段如下:
計劃合同:一般說來,政府不應干預企業內部的經營計劃,但卻可以通過計劃合同的方式施加影響。例如法國政府採用與重點國有企業簽訂計劃合同的辦法來協調企業追求利潤與國家政策目標之間的矛盾,把國有企業納入國家的計劃體系。它既保證了企業發展戰略與國家計劃目標的一體化,又使企業在計劃的框架內保持最大限度的經營自由。在計劃合同中,一方面規定了政府承擔的財政投資、利潤分配義務;另一方面也規定了企業承擔的盈利、自籌投資、就業、技術開發等義務。合同對企業的收益目標、服務質量、生產率、提價等作出規定,政府據此對企業進行控制,企業在這套指標體系的約束下可以進行最優經營方式選擇。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至5年。
采購合同:作為企業的用戶,政府可以通過采購合同對企業施加影響。例如美國政府作為市場上最大的買主(1990年美國聯邦政府對商品及勞務的購買占其支出的33.2%,達到4000億美元左右),通常使用招標的方式來選擇賣方,並與之簽訂采購合同。美國有不少企業(特別是生產軍用品的企業)對政府采購的依賴性較大,因此政府對它們也有較大的影響。
承包合同:對於一些不能在市場上進行競爭的服務性行業,政府可以通過競爭性招標的辦法,以服務合同、管理合同、租賃和長期承包經營等方式將服務項目承包給有關企業。例如巴西將道路養護承包給私人公司,比政府僱人養路節約了20%的開支。政府可以通過對合同實施的監督對企業施加影響。
行政指導:這是一些東亞國家政府管理企業的獨特手段。這種行政指導是建立在政府與企業相互協商基礎上的間接干預措施,其方式主要包括人事任免、程序控制、考核評價、勸說與交涉、命令、信息交流、宣傳號召等。但是由於某些行政指導措施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企業作出不符合政府意圖的判斷,是可以不服從政府指導的。「二戰"後,在日本產業政策的調整過程中,曾不止一次發生過企業不服從政府指導的事例。
在國有企業比重較大的國家中,政府還可以通過對國有企業的直接管理來引導國民經濟向政府預定的方向發展。
三、通過非官方的中間組織對企業進行管理
有些國家的政府還通過各種非官方的中間組織來對企業進行約束和管理。例如日本的行業組織、新加坡的法定機構等。日本產業界每個行業都相應地有一個行業團體,如日本鋼鐵聯盟、日本汽車工業協會、日本纖維產業聯盟等,這種行業組織具有階層性結構,大的組織中還有一些更小的組織,多得不計其數。這些行業團體的重要作用是:為本行業企業提供信息、咨詢、人才培訓等服務;協調本行業企業間的利害關系;代表本行業企業加強同政府專業局的聯系,說服專業局實行有利於本行業的政策,向政府機關提供本行業的有關信息,協助政府機關進行行政指導。在一定上意義上說,行業團體是日本政府幹預各行業乃至企業活動的有利工具,也是政府與企業組織是產業或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基本聯系渠道。通過這種方式,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日本政府直接面對的企業數量,從而減少了管理幅度,使政府各部門有更多的時間從事戰略性的指導工作;另一方面,由企業聯合起來形成行業組織,使企業更有力量同政府進行談判,以保證最後實施的方案是政府與企業相互協商後產生的結果。
四、政府提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
政府通過提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來為企業的發展創造條件,也可以間接地對企業施加影響。在這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中有不少是由國有企業來經營的。例如,美國政府介入市場的活動主要是提供不適合由私人經營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例如道路、機場、城市給排水、電力、郵政、教育、治安、消防、環保、社會保險和福利,等等;法國則規定公用事業全部歸國家所有,且交通運輸、郵電通訊等基礎產業也都歸國家所有;德國政府在為企業職工提供社會保障及教育培訓方面的服務是卓有成效的。
政府對企業的管理是否確有模式可循,學術界的看法並不一致。有人認為政府對企業的管理是權變型的,取決於執政黨或執政者的價值觀和對客觀形勢的判斷,因此沒有固定的模式。也有人認為,由於各國的情況不同,因此一個國家就是一個模式。筆者認為,雖然在政府對企業的:管理中含有權變的成分,但更主要的是取決決於歷史傳統、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發達程度等因素,因此盡管各國政府管理企業的手段和機構不盡相同,而且還會隨著社會和科技的進步而變化,但還是有一定的內在規律可循。對管理模式的研究有助於我們把握各國政府管理企業的實質經驗,而不是一些表面上、形式上的做法。
㈨ 國有企業的管理方式是什麼
1、國有企業的經營領域應有所限定,即控制國有經濟的規模,壓縮國有企業陣線。改變過去一談公有制為主體,國有企業就應該在所有領域里經營,否則就是對公有制地位的動搖。應該通過立法,限定國有企業的經營范圍,使國有企業退出一定的經營領域,國有企業主要經營公益性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領域,即使在這些領域也應允許其他經濟成分的經營,以防壟斷。在國有企業要退出的領域,對現在國有企業採取國有民營和拍賣的做法。x0dx0ax0dx0a2、對絕大部分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法律適用於商事化,使其真正成為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即對國有企業進行嚴格的分類,國有國營和公司法人企業嚴格限定。改變過去凡是國有企業必須單一所有制的模式,對絕大部分的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制。國有企業的概念應該嚴格限定,除非企業資金國家完全所有或國家控股比例50%以上可稱國有企業。x0dx0ax0dx0a3、對國有企業的考核要強調營利性,改變過去天然擔負實現國家政策和計劃使命,重在其完成國家和社會目標的習慣做法,激發國有企業的競爭和營利意識。x0dx0ax0dx0a4、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職業化,改變過去官員化和政治化的做法,強調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必須從經營實體的優秀人員中產生,不得從國家機構人員中產生。同時進行有關經理人員的立法,對其待遇和責任進行法律規定,從而使其樹立責任感和義務感。x0dx0ax0dx0a5、職工民主管理實際化,改變過去走形式、擺樣子的做法。一是採取職工持股,實際參與管理;二是加強立法,通過勞動法、工會法、企業職工代表會法和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法等,為職工參加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提供法律依據。x0dx0ax0dx0a6、對國有企業的管理由政府部門直接管理轉變為以間接管理為主。減少中央政府控制的國有企業,擴大國家控制企業集團公司的數量,擴大國家國有資產投資經營公司的規模,擴大地方政府的國有企業。x0dx0ax0dx0a7、國家對國有經濟的管理由實物形態的管理向價值形態的管理轉變。國有經濟的實物化管理的觀念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經濟的管理應貨幣化,這樣有利於國有資產的有效管理和增殖。x0dx0ax0dx0a8、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從重視籌資功能向重視經營機制轉變,從重視股權分散化向重視法人持股的方向轉變。在一些地方熱衷於搞股份制,主要目的是為了籌集資金,使得股份制改造很不規范。還有的地方一談股份制就想到發行公眾股票、上市,認為只有股權分散化才是方向。在我國,對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重在機制的轉換。而股權結構應以法人持股為主。x0dx0ax0dx0a9、國有企業的經營方式的政策性調整向企業制度的創新轉變。過去國有企業的改革一直是沿著放權讓利、搞經營方式改革的路子走的,事實證明國有企業難以大面積搞活。為此,國有企業的深層次的改革必須進行制度創新。x0dx0ax0dx0a10、國有企業由數量上佔主導向在素質、質量、重要戰線上佔主導轉變。過去一提國有經濟佔主導地位,人們的觀念就是國有企業應該在數量上占絕對優勢。現在搞市場經濟,使我們看到國有企業應該在素質、質量和重要戰線佔主導地位。
㈩ 國有企業通過什麼形式實行管理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