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申辦奧運會條件
法律分析:1、國家必須具備舉辦奧運會的經濟實力。
2、國家必須政治穩定,社會安定。
3、國家必須是一個體育大國,體育事業蓬勃發展。
4、國家必須具有舉辦大型運動會的經李擾宴驗,有能力辦好這次盛會。
5、國家必須具備舉辦奧運會的設施條件李答。
法律依據:《奧林匹克憲章》 第五十條 任何奧林匹克場所、場哪銀館和其他地區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示威遊行和政治、宗教、種族宣傳。
Ⅱ 奧運會是如何申請的
國際奧委會確定奧運會舉辦城市目前採用的程序是這樣的 :
1.由申辦城市向國際奧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於現代奧運會籌備工作需要足夠的時間才能完成, 國際奧委會在奧運會舉行的前8年即開始招標, 並規定明確的截止日期。意欲舉辦奧運會的城市須在此日期前以正式的書面形式向國際奧委會提出申請。申請報告必須經本國奧委會的批准, 並由該國政府簽署表示支持。如果同一國家有兩個以上的城市擬申辦, 由該國奧委會從中確定一個,也就是說,國際奧委會只允許每一個國家磨粗有一個城市申辦一屆奧運會。
2.國際奧委會執委會,對提出申辦的城市進行初步篩選。國際奧委會執委會對各提出申辦城市的進行「資格」審定,根據申辦城市自己的陳述以及對孤零零城市的基本情況的了解,篩選出數名城市「入圍」,進入正式的申辦程序。
3.國際奧委會評估委員會對申辦城市進行實晌褲地考察。國際奧委會和負責奧運會項目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發出對申辦城市各種條件進行調查的有關表格和問卷, 這些問題非常具體而詳盡, 涉及到舉辦奧運會的各個方面。申辦城市將自己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匯總,裝訂成長達數百頁的申辦報告, 實際上就是一個非常詳細的舉辦奧運會的計劃。在國際奧委會全會表決前6個月送交國際奧委會。然後, 國際奧委會組成評估委員會, 該委員會由以下各方代表組成:國際奧委會委員、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代表、國家奧委會代表、前奧運會組委會代表、運動員代表、環境保護及財政方面的專家等。評估委員會會會親自赴各宴遊簡申辦城市進行實地考察,並將考察的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呈交國際奧委會,發放給每一位委員,作為委員在最後的全會表決時的參考依據之一。
4.國際奧委會全會投票, 確定舉辦城市。奧運會舉辦城市的最後確定權完全由國際奧委會全會掌握。具體形式是在奧運會舉辦前7年召開的國際奧委會全會上, 由全體委員秘密投票表決。在投票中, 只要某個申辦城市獲得半數以上的選票, 即被確定為舉辦城市。在有幾個城市競爭的情況下,採用多輪投票的方法 , 每一輪淘汰票數最少的一個城市。如果兩個城市票數相同,則增加一次專為這兩個城市的投票 , 從中淘汰一個。國際奧委會主席不參加投票,如最後一輪兩個城市票數相等 , 則由主席投出一票,來決定主辦者。
5.國際奧委會與舉辦城市簽約。舉辦城市確定後,該城市即與國際奧委會簽訂正式的協議——"舉辦城市合同",承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責任,保證組委會將遵照《奧林匹克憲章》和國際奧委會的指示,不折不扣地履行協議中的各項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