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海外僑胞怎麼歸國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對海外華人華僑回國創業的優惠政策和措施也越來越多。招商引資,鼓勵海外華人華僑回國興業是近年來所做的重點努力之一。華僑回國定居需辦的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回國定居的華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安置。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華僑回國定居應當由華僑本人提出申請。華僑本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親屬提出申請。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於受理申請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徵求同級公安機關的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的征詢函後,於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以書面形式回復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受理申請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意見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於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審批。
⑵ 現在外籍回國需要什麼手續
華僑(外籍華人)回國(來華)定居的條件及程序辦理:
(一)華僑(外籍華人)回國(來華)定居的條件。
1、夫妻一方在國外生活確有困難,國內一方能自行解決對方回國後的生活,住房的:
2、年老體弱多病,不適應國外生活,國內有兒女贍養的:
3、在國外無依無靠的孤寡老人+在國內有親屬贍養的;
4、國內公民出國定居後在短期內又要求回國定居者,有單位聘請或者有固定工作(國內有退休金領取),並能自行解決住房的:
5、通過自費留學和勞務輸出方式出國,出國多年但尚來獲得居留權,現要求回國恢復戶籍,自謀職業的:
6、有特殊情況者。
(二)申請定居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定居的書面報告:
2、住房經濟來源,生活料理有誰負責的擔保書汐卜籍華人贍養擔保書要經國內公證處論證):
3、申請人完整的護照復印件:
4、原居住國的居留證件復印件(沒有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要作出書面說明);
5、近期免冠大一寸相片5張。
(三)申請定居的辦理程序。
1、由申請者向我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或委託其國內親屬向定居戶口所在地(縣級)的僑務部門提出申請:
2、填寫定居申請表一式5份:
3、由所在地方,縣僑務部門商同級公安局加具意見,蓋章後上報省僑務辦公室:
4、由省僑務辦公室加具意見再報省公安廳審查核實發證。
⑶ 請問巴西華僑回國辦理身份證怎樣辦
華僑仍是中國公民,但由於戶籍被取消,身份證件被收回,如果要短期回國,在購房、買車、教育等方面會遇到種種障礙。程西/東方IC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2011年11月公開的一項題為「華僑華人分布狀況和發展趨勢」的課題研究報告顯示,全球華僑華人的總數約為5000萬人。其中,華僑為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
2011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首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對華僑在國內的短期生活的身份憑證問題以及華僑歸國做了相應的規定,但對於保障華僑的歸國權還遠遠不足。
華僑的身份困境
中國現行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居住國內的公民出境定居的,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注銷戶口。
這樣一來,華僑雖然仍是中國公民,但由於戶籍被取消,身份證件被收回,如果要短期回國,在購房、買車、教育等方面會遇到種種障礙。如果要選擇回國定居,身份的恢復也要經歷重重關卡。
隨著申領護照條件的放寬,一些華僑出國定居也不必再去辦理戶籍注銷手續或者交回身份證。可是因為計劃生育工作,以及為了減少轄區內的人口數,一些地方政府會注銷長期不在國內居住的人員的戶口。
福建省福州市從事僑務工作20多年的退休幹部郭仲仁對財新《新世紀》記者說,一些華僑因投資貿易、旅遊、探望親屬等原因來往於居住國和中國,國內身份證可以對他們投資、銀行開戶、旅遊住宿、購房購物提供護照無法提供的方便和便利。
比如,旅美華僑林先生,2005年擬在福州注冊成立公司,因使用護照和綠卡就必須用外幣注冊。由於其資金大部分來自前些年在國內參與朋友投資的股份所得,必須用人民幣去兌換外幣。
一些在中國就讀的華僑高中生,因為既沒有身份證,也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最近四年在外住滿兩年」的華僑學生報考條件,所以無法以國內的學生身份參加高考,又不能以華僑的身份參加專門針對僑、港、澳學生的統一考試。
中國政府還規定,如果華僑要辦理中國的身份證,就要向公安部門交回在外國的居住證件和護照。
郭仲仁表示,外國的定居證是外國政府提供,中國政府要收繳,顯然是不合理的。
2011年12月31日開始公開徵求意見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國福認為,金融、教育等事務的表述不夠嚴謹和周延,內涵和外延均不能與華僑回國期間需要證明身份的情形相同。而由於護照上沒有公民的身份證號碼,有些部門的系統只認身份證號,所以未必能解決問題。
劉國福提議,在《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中刪除此條規定,同時修改《居民身份證法》為《公民身份證法》,將身份證法的適用范圍由國內居民擴展到中國公民,徹底解決華僑回國期間身份證件的問題。
歸國重重限制
在華僑歸國的問題上,當前實施的《華僑回國定居管理規定》以及《華僑回國定居審批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都設置了嚴格的條件。
比如程序上規定,華僑申請回國定居,需向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的駐外機構提出申請。由省級公安廳的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申請,並且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明。
除了要在國外連續居住滿三年,每年在國外居留不少於十個月,華僑申請辦理戶籍還要符合以下條件:結婚三年以上,申請與國內配偶團聚的;年齡不滿16周歲,父或母在國內常期居住的;年齡60歲以上,本人或國內親屬能夠解決生計的;經國內政府部門,縣級以上事業單位,年納稅額30萬元以上企業正式聘用的;在國內經商、投資,時間超過三年等等條件。
有些地方還增加了一些附加條件。比如,浙江省規定辦理戶籍必須要連續居住三個月以後。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第12條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提出申請。
在郭仲仁看來,華僑在國內定居,是作為中國公民的正當合法權益,在這一問題上設置種種關卡顯然與相關法律相違背。
「盡管經常說華僑回國的重要性,卻一直在公民權問題上不做任何改變。」他說。
劉國福教授建議刪去這個條文。他表示,公民回國權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人權,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即華僑也同樣享有回國權,不得任意加以剝奪。《草案》沒有規定華僑回國定居的申請條件,很容易被理解為是對華僑回國權的剝奪。
劉國福教授還認為,賦予華僑回國權不會對中國造成大的沖擊。盡管中國有近5000萬華僑華人,但在華僑社會已經轉變為華人社會的大背景下,華僑人數極少,僅約為100萬。賦予華僑回國權,他們也不一定會回國定居。而不賦予華僑回國權與中國已經加入的若干國際公約相悖,容易引起國際糾紛和人權攻擊。
⑷ 華僑回國定居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條件:
1.華僑入境後在擬定居地連續居住滿3個月或一年內居住累計滿3個月的。
2.有合法穩定的收入。
3.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4.自願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手續:
1、回國定居申請表;
2、自願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3、出入境記錄;
4、有效護照或者旅行證及復印件;
5、符合規定的照片;
6、經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材料;
7、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一、辦理程序
(1)擬回國定居的華僑向擬定居地縣級僑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遞交相關證明材料。
(2)縣級僑務部門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後,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書面徵求同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和出入境管理部門的意見,意見包括:回原戶籍地定居的,申請人的原戶籍注銷情況;到非原戶籍地定居的,其子女或父母或配偶是否為本地戶籍,或是否符合人才引進、投資落戶等特別條件。如不符合落戶條件,有哪些不符合落戶的情形;華僑出入境記錄信息和出入境證件簽發信息等。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僑務部門的征詢函後,提出意見並以書面形式回復。
(3)縣級僑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意見後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審意見,如不同意應書面答復申請人,如同意則簽具意見加蓋公章後報送市級僑務部門。
(4)市級僑務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如不同意應說明理由並書面回復縣(市、區)僑辦,如同意則簽具意見加蓋公章後,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不予批準的,除特殊情況外,應書面說明理由。
(5)不予批准回國定居的華僑提出復議申請的,應在收到申請後給予批復。
二.華僑身份認定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視為華僑。
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和因公出國人員(包括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不被視為華僑。/華僑身份認定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視為華僑。
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和因公出國人員(包括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不被視為華僑。
法律依據:《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 第五條 華僑本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應當提交回國定居申請表、自願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出入境記錄、有效護照或者旅行證及復印件、符合規定的照片、經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材料和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華僑回國定居應當由華僑本人提出申請。華僑本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親屬提出申請。親屬代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的,除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受託人身份證明、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委託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三條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
⑸ 華僑回國及外籍華人來華需辦理什麼手續
華僑回國及外籍華人來華需辦理什麼手續?
華僑短期回國如何辦理暫住登記手續?
華僑短期回國,要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及其他機構內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親友在24小時內(農村可在72小時內)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
外籍華人到中國大陸探親、旅遊,入境前需辦理什麼手續?
外籍華人到中國大陸探親、旅遊,入境前需辦好護照,簽證。來華簽證,可向中國駐該國使領館申請辦理;如居住在尚未和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可向中國駐在鄰近國家的使領館申請,也可委託香港中國旅行社代辦,或委託在中國大陸的親屬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申請手續,一般需要提前2至3個月。獲得中國簽證,在簽證有效期內入出境。如到香港後臨時決定到中國大陸探親、旅遊,可委託香港中國旅行社代辦申請手續。
外籍華人在中國大陸旅行到什麼地方需辦旅行證及怎樣辦理旅行證?
外籍華人到中國大陸開放城市旅行、探親不用辦理旅行證,但如前往未開放城市,應提前到公安局辦理旅行證,才能前往。申請旅行證需履行下列手續:(一)交驗護照或者居留證件;(二)提供與旅行事由有關的證明:(三)填寫旅行申請表。
外籍華人在中國大陸住宿如何辦理暫住登記手續?
外籍華人在中國親屬家中住宿,在城鎮的,須於抵達後24小時內,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人的護照、證件和留宿人的戶口簿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在農村的,須於72小時內向當地派出所或戶籍辦公室申報。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及其他中國機構內住宿,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居留證件,並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在非開放地區住宿還要出示旅行證。
外籍華人在中國遺失護照等證件,怎麼辦?
外籍華人在中國內地遺失護照的,應立即向遺失地公安派出所報失,同時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報失證明。在火車和輪船上遺失的,應立即向乘警報告,並請求就地查找。若查不到,可到目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失,經調查核實後,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給報失證明,失主憑報失證明前往所屬國家駐華使館或領事館申領新護照。需繼續在華停留較長時間的,持報失證明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居留手續;需出境的,應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境手續,辦妥後才能出境。
如遺失中國主管部門發給的簽證或證件的,也應當向遺失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失,並向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補發新的簽證和證件。
華僑、外籍華人離開中國大陸時,如何辦理出境手續?
在入、出境簽證有效期內出境,不必辦理出境手續。在出境辦理海關手續時,需向海關人員交驗入境時經海關登記的應予復帶出境的物品。攜帶文物出境,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並交驗文物管理部門簽發的許可證出口憑證。來料加工的料件和成品應由貨運渠道輸出,如因特殊原因需由旅客攜帶出境的,須事先徵得海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