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國、法國等國家駐殖民地的最高統治官員
總督
歷史上西班牙在本土各行省、那不勒斯地區和美洲的殖民地,以及英國在印度殖民地的統治者稱viceroy,中文也多譯為「總督」。Viceroy是拉丁文「vice」(代行,副位)和法文「roi」(國王)的組合,直譯為「副王」的意思。從職權范圍上來說,這一類的總督更近似中國清朝的總督。
總督也是英文中Governor及Governor-General的翻譯。Governor一詞可用作一些殖民地、部分國家的州或省的州長或省長,如香港總督和美國屬地的民選「總督」,但一般只有殖民地首長才會翻譯成總督。部分殖民地,及奉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的英聯邦國家,英國君主在當地的代表(Governor-General)也稱為「總督」,如加拿大總督、澳大利亞總督、新南威爾士總督。
2. 澳大利亞和紐西蘭這些國家的總督是怎樣的職務是國家元首的象徵
澳大利亞和紐西蘭早年都是英國的殖民地,殖民政府的總督是當地的最高行政長官。現在兩者都是獨立國家,同時也是英聯邦成員,總督只是象徵性的職位而已,沒有行政實權,主要職責是召集和解散議會,任命民選產生的總理及其政府。因為英聯邦的元首是英國女王,總督只是女王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