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西方發達國家實行聯邦制為什麼不會發生內戰和分裂,而我國實行聯邦制就會軍閥混戰血流成河
在制度安排上,中國的憲政轉型要面對許多重要問題,其中之一就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問題,即國家的結構問題,這是關乎國家長治久安,影響中華民族前途命運的大事。是保持現行的「混合式」的國家結構形式不變,還是實行聯邦制,或是整合古今中外國家結構形式的優勢,創新一種國家結構形式?這要取決於全國各階層人民、各政治派別之間如何達成共識。
100多年前,當孫中山等革命先行者致力於推翻帝制、創立共和之時,曾率先提出了建立聯邦共和國的主張;今天,在探討中國的憲政轉型時,聯邦主義的呼聲再度浮出水面。聯邦制是一種與我們的傳統迥然不同的國家結構形式,是一種我們不熟悉的建構政治社會的方式,贊成者有之,但更多的是拒絕。拒絕的主要理由是,聯邦制會導致國家分裂。筆者認為,持這種觀點的人主要是基於以下的一些錯誤認識:一是誤認為中國古代的「分封制」就是「聯邦制」,二是誤認為近代中國有人倡導並實踐過的「聯省自治」就是「聯邦制」,三是將蘇聯解體歸咎於「聯邦制」。
明確有關概念,澄清模糊認識,消除思想障礙,是達成「政治共識」的前提。讓我們一起來回顧、梳理一下在中國和近代西方曾經實行或提倡過的國家結構形式,看看這些國家結構形式對於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穩定,以及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有何影響。
一
中國的夏、商朝的國家結構形式是「方國聯盟制」。夏商兩代,部族方國林立,每個王朝都由大大小小的方國組成,王只是諸多政治實體的共主,「天下共主」與方國之間只是一種臣服與納貢關系,方國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共主地位的奠定是依託力量的制衡。各方國的獨立性隨著諸國間以及王畿間發展的不平衡而演化為離心作用,夏商王朝的覆亡除了是因為他們的腐朽殘暴、失去民心外,重要原因是緣於內部方國勢力的膨脹與中央王朝的失控。
中國西周時期的國家結構形式是「分封制」。周天子將王畿之外的土地連同土地上的居民分封給同姓宗室子弟、功臣及舊貴族之後代,受封者稱諸侯。受封諸侯宣誓效忠於周天子,對天子有鎮守疆土、出兵勤王、繳納貢賦、朝聘述職等義務,以起到捍衛王室、以藩屏周的作用。諸侯有世襲的統治權,可治民、領兵、征賦、主祭等。封國與天子是冊封與共主的關系,封國具有「相對獨立、相對自治」的性質,天子一般不幹涉諸侯內政。諸侯在自己的封國內進行再次分封,他將大部分土地分給卿大夫作采邑,卿大夫在自己的采邑內對士再進行分封,士直接統治人民。這種層層分封,形成了一種「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的宗法貴族統治體系,從上到下確立了一種相互從屬的組織關系。
分封制的實行,使周初的王權得到加強,各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聯系得以密切,邊遠地區得到開發。
在分封制條件下,諸侯在自己的封地內有絕對的主權,周王室與各諸侯國的關系,主要靠宗法血緣、姻親紐帶和周王室的威望與實力來維系。隨著時間的推移,分封之初的宗法血緣關系逐漸淡化,當王室衰微之時,各諸侯國便成為一種離心力量,出現不服甚至與王室分庭抗禮。一旦周王室對各諸侯失去了控制,整個社會就會呈現出無序狀態。東周以後,王室逐漸衰微,相繼崛起的各個諸侯割據稱雄,競相爭霸,出現了數百年天下紛爭的大亂局面。
秦朝以後的中國是以「郡縣制」為主要特徵的國家結構形式。在齊濤主編的《資政通鑒 中國歷代政治制度得失》一書中,將兩千餘年的中國行政區劃史分為郡縣時代、道路時代和行省時代。秦漢魏晉南北朝是郡縣時代,隋唐五代宋遼金為道路時代,元明清民國是行省時代。盡管它們的形態各異,但本質是相同的,都是「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秦統一六國後,在全國范圍內推行郡縣制,設立郡、縣兩級政權機構,以郡統縣。郡是地方一級行政單位,受中央政權直接領導,郡設郡守,由皇帝任命,掌管全郡事務,是一郡最高行政長官。其職權包括對一般屬吏的任免,對縣治的控制和監督,對刑獄的審判以及對地方財政的支配等。縣為地方二級政區,也是地方的基本行政單位,它也直接受中央政權領導,直接對中央政權負責,但要受郡的節制。縣令為一縣行政長官,由皇帝任命,負責全縣政務。縣令下設縣丞和縣尉,分別協助縣令徵召訓練軍隊、維護治安和掌管刑獄等。
郡縣制設置的目的在於保持中央政府對地方的直接控制權,維護中央集權的體制格局,確保帝國體系的存續和運轉。郡縣政區的設置和推行,在加強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維護國家的統一與安定,以及保障朝廷法令的貫徹執行,朝廷物資、度支和兵源的供給等方面起到了關鍵作用。
由於郡縣主官事權相對集中,一方面有利於因地制宜,增強地方的活力,但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利於中央集權的因素。當地方行政單元擴大,地方事權相對集中時,中央的權威失落,就會出現政治動盪,如魏晉南北朝時期和唐末藩鎮割據時期。如果過分縮小地方行政單元,過度分散其事權,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行政效率,不利於集中使用區域資源應付突發性危機,如兩宋時期。
聯邦制會導致國家分裂辨誤
劉益森
由郡縣制演化而來的行省制是元代的一大創舉。行省原是「行中書省」或「行尚書省」的簡稱,意為朝廷行政中樞(中書省)的臨時派出機構。元代之行省兼管軍、政大事,其組織機構同中書省,設丞相、平章、左、右丞和參知政事等吏員,儼然是中央機構的縮影。行省官吏「掌國庶務,統郡縣,鎮邊鄙,與都省為表裡。凡錢糧、兵甲、屯種、漕運、軍國重事,無不領」。中央政府以命令授權形式將部分權力交與行省行使,一切治權皆屬中央政府,行省只是中央的代理而已,無論行政、財政、軍事、司法諸事權,朝廷總是在直接掌握某些基本權力(如主要軍隊、官吏任用等)的同時,把相當一部分權力分寄於行省,然後借行省集權於中央。行省制適應了元朝加強中央集權和方便地方行政管理的雙重需要,它在加強中央對地方有效控制的同時,也為地方施政預留了較大的空間。
行省制的推行,將邊疆地區納入中原王朝的直接統治之下,加強了中原王朝對邊疆地區的管理以及邊疆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文化聯系,有利於鞏固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和促進邊疆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行省所握權力大而不專,防止了它們代表中央分馭各地使命的減弱和向地方割據勢力的轉化。元行省制中央集權是秦漢以來郡縣制中央集權模式的較高級演化形態,它所體現的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主輔結合,明顯優於單純的中央集權與單純的地方分權。
二
在近代,西方各國在構建國家結構形式時形成了兩種不同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間的關系模式,即復合制和單一制。復合制國家有兩種主要形式,即邦聯制和聯邦制。單一制國家也有兩種類型,即中央集權型單一制和地方分權型單一制。
邦聯制是指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實現共同的利益而建立的一種穩定的聯合體,如1989年蘇聯解體以後的獨聯體,現在的歐盟。邦聯制的特點有:邦聯本身不是主權國家,邦聯成員是主權國家;邦聯以各成員國共同簽訂的條約為活動基礎,邦聯設有各成員單位的協商機關,由各成員國的政府首腦組成,其職能是協商成員國之間的共同事務;邦聯只是各成員國組成的鬆散的國家聯盟,沒有統一的強大的中央政府,沒有統一的憲法、軍隊、賦稅、預算、國籍等。
聯邦制國家是指由若干獨立的政治實體(州、邦、共和國等)通過某種協議而組成的聯合體,它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互獨立又相互依存的一種政治組織形式。聯邦制的基本特徵有:第一,存在兩套政府,一套是聯邦中央政府,一套是聯邦各成員政府。第二,聯邦政府和各成員政府的許可權劃分由聯邦憲法規定。兩者在不同范圍內各自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分別行使統治權。聯邦主要負責國防、外交和維護本國公民的基本權力;各成員政府則管理所轄范圍的一般性事項,如治安﹑財政、稅收、文化、教育﹑工業發展﹑商業活動等。聯邦中央政府和各成員政府都不得違反憲法中關於它們各自應享有的權力和所處的地位的條款而侵入另一方的權力范圍,當聯邦政府與各成員政府發生權力沖突時,以聯邦憲法為准,由聯邦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裁決。第三,具有一部剛性的聯邦成文憲法,聯邦政府是一個有限的憲法性政府,各成員政府可以在聯邦憲法所規定的權利范圍內,制定適合本成員國的憲法和法律,並自主決定和管理本成員國事務;第四,公民擁有雙重國籍。國民既有聯邦國籍,又有聯邦成員的國籍。第五,各成員下屬的地方政府,實行地方自治,其自治權受法律保護,成員政府不能直接干涉所屬地方政府的事務。
聯邦制以憲法形式確定聯邦和聯邦成員之間的權力范圍,既有利於解決歷史遺留的宗教、民族問題,協調地區利益與整體利益之間的沖突,又使各部分的離散性不至於超出一定限度,乃至破壞整個共同體的統一和穩定。因此,多民族、多宗教或具有地方自治傳統的國家一般均實行聯邦制。目前,實行聯邦制的國家有美國、德國、加拿大、瑞士、俄羅斯、澳大利亞等。
單一制是以按地域劃分的普通行政區或自治區域為單位組成的國家結構形式。按照地方政府職權的大小,單一制國家又可以分為中央集權型單一制國家和地方分權型單一制國家。
在中央集權型單一制國家裡,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嚴格控制下行使職權,由中央委派官員或地方選出的官員代表中央管理地方行政事務,地方居民沒有自治權,或地方雖設有自治機關,但受到中央政府的嚴格控制。法國是典型的中央集權型的單一制國家。
在地方分權型單一制國家中,地方居民依法組織地方公共機關,並在中央監督下依法自主處理本地區事務,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體事務。英國、日本是典型的地方分權型單一制國家。
單一制國家的特點是:(1)國家只有一部統一的憲法,由統一的中央立法機關或授權地方政府立法機關根據憲法制定法律;(2)國家只有一個最高立法機關,一個中央政府,一個完整的司法系統;(3)地方政府的權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單位和自治單位受到中央政府的嚴格控制,一切大政方針由中央政府制定,整個政府體系實行層級管理,下級服從上級,各級服從中央;(4)全國公民具有統一的國籍;(5)國家作為一個獨立的國際法主體而存在。
採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有利於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用利於在全國范圍內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利於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三
中國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對國家結構形式進行了有益的探索。1894年在他創建興中會時,就把美國式的「合眾政府」(即聯邦政體)視為民主政體的理想形式,當時他力主聯邦制,意欲以聯邦形式作為調整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方法,用以鞏固新生的革命政權。
或許是辛亥革命對時局的影響,或許是由於受康有為中央集權思想的影響,從1911年12月起,孫中山意識到實行聯邦制與地方自治會導致地方分離主義,他改變了中國實行聯邦制的主張,繼而提出了均權主義的原則。
孫中山所倡導的均權主義是為了消除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的弊端而採取的一種新模式。在他看來,中央集權過多會導致專制主義,地方分權過多會導致政治割據。均權主義既是吸收了單一制集權長處,又吸取了聯邦制分權優勢的好方法。均權主義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提出了劃分中央許可權與地方許可權的標准。根據權力的性質劃分,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者,劃歸地方。根據事務程度劃分,例如軍事、外交,宜統一而不宜分散,此權宜屬中央;教育、衛生等則屬於地方。根據行政事務分量多少來劃分,中央行政對外的多,地方行政對內的多;中央行政政務的多,地方行政業務的多。根據行政推動手段來劃分,中央行政由中央直接推行,地方行政分官治行政和自治行政兩類,官治行政以中央法令委任行之,自治行政則由地方自行立法。二、明確了均權主義的權力范圍和界限。均權主義的「均權」並非是「平均」,而是按事務的性質等標准,對中央與地方許可權進行合理分配。均權主義所均之權是指國家的各項管理權而非主權,是治權而政權。三、在均權主義下實行地方自治。
「聯省自治」運動是20世紀20年代盛行一時的憲政思潮和政治運動,其思想淵源來自於清末開始的對聯邦制的探索。當時,資產階級革命派和改良派都曾提出過將中國建立成一個聯邦制國家的設想。「聯省自治」包含:(一)容許各省自治,由各省自己制定省憲,依照省憲自組省政府,統治本省;(二)由各省選派代表,組織聯省會議,制定聯省憲法,建立聯邦制國家。
1920年7月,湖南首先倡導發動了「聯省自治」運動,隨即波及全國大部分地區。1921年,省憲運動已在全國許多省區廣泛開展。1921年5月,孫中山在廣州就任「非常大總統」時發表宣言,表示支持省憲運動。孫中山對省憲運動的支持,反映了資產階級希望通過省憲自治,以消除軍閥割據,反對軍閥獨裁專制統治,建立一個開明、民主的政府的良好願望。資產階級學者們主張「聯省自治」的出發點是希望通過地方自治,達到實現國家統一,鞏固民主共和制度的目的。然而,「聯省自治」不僅未能消除軍閥割據,實現統一,反而為軍閥割據披上了一層「合法」的面紗,成為了地方軍閥實行武裝割據的法律依據。
1924年1月國民黨「一大」,選擇了蘇俄一黨專制模式。在大會宣言中明確指出聯省自治「不過分裂中國,使小軍閥各佔一省,自謀利益,以與挾持中央政府之大軍閥相安無事而已,何自治之足雲!」1926年國共聯手北伐,席捲中南部各省,各省憲法和省議會隨之掃盪殆盡。
四
在明確上述有關概念之後,我們就可以澄清文章開頭所列的模糊認識。
第一,分封制不是聯邦制。首先,它們的權力來源不同。分封制諸侯的王位來源於天子的冊封,其後繼承者的王位是通過「王位世襲制」和「嫡長子繼承製」而取得,世代相傳。聯邦製成員國首腦的權力是民眾的讓渡,即通過選舉獲得,並且有一定的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其次,它們權力的幅度或范圍不同。分封制的諸侯在各自的領地內享有世襲的統治權,可治民、領兵、征賦、主祭等,對天子有鎮守疆土、出兵勤王、繳納貢賦、朝聘述職等義務。聯邦制各成員國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機關,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國籍,管理本成員國內的財政、稅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務,聯邦制的地方權力范圍明顯小於分封制,不可能形成與中央政府相抗衡的力量。
其三,它們權力的強度不同。分封制中的諸侯有較大的統治區域,他們對卿大夫所擁有的權力要大於天子之於諸侯,在自己的封地內有絕對的主權,容易生成地方勢力。聯邦制中各成員國(州、邦)的統治區域較小,他們所轄的地方政府基本上實行地方自治,成員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控制力較小。聯邦中央政府具有絕對的軍權、外交權,大部分的財權,控制國內絕大部分的能源、資源,對各成員國具有壓倒性的權力優勢。
其四,中央政府對它們的控制力度不同。分封制的諸侯在自己的封地內有絕對的主權,天子主要靠宗法血緣、姻親紐帶和周王室的威望與實力來維系與各諸侯國的關系,對諸侯沒有實質性的約束。周天子對諸侯控制力的大小,完全取決於周王室政治、軍事、經濟力量的強弱,當王室衰微之時,各諸侯國就可能不服天子管束,甚至與王室分庭抗禮。在聯邦制中,中央政府與各成員政府之間存在著明確的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和財政權)劃分,聯邦中央政府和成員政府都不得違反憲法中關於它們各自應享有的權力和所處的地位的條款而侵入另一方的權力范圍。它們都設有政府許可權的仲裁機關(如聯邦憲法法院),負責處理聯邦中央政府與各成員政府之間的矛盾糾紛,一般不會出現兵戎相見情景。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在聯邦制國家的制度安排中,各成員國不可能像分封制的諸侯那樣積聚成割據稱雄的實力和能力,真正的聯邦制國家是比較穩定的,不可能出現軍閥混戰而導致國家分裂的局面。
第二,近代中國的「聯省自治」政治運動,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聯邦制實踐,而是一場東施效顰的鬧劇。說它是場鬧劇是因為發動「聯省自治」的時機不對。盡管資產階級改良派希望通過聯省自治,建立聯邦制中央政府,以消除軍閥割據,實現國家的統一,但對於各省的大小軍閥實力派而言,實行聯省自治只是他們以求「自保」的權宜之計,即使是倡言自治的譚延闓、趙恆惕也並不是民主政治的無條件的擁護者。新制度的生長,需要適宜的土壤和氣候條件,在當時中國的背景下,聯省自治不可能獲得真正的成功,因為20世紀的「20年代,中國的社會經濟條件以及政治文化都遠沒有發展到足以實行這種『民主政治』的階段和程度。在一個既沒有民族獨立又缺乏民主機制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度里,把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實行的聯邦制、議會制等生搬硬套或改頭換面地移植過來,根本不會有太大的生命力,因此,也不可能在中國的土壤上生根發芽。」(參見:王永祥:《戊戌以來的中國政治制度》第111頁,南開大學出版社1991年)
沒有憲政法治為基礎的聯省自治,不可能是真正的聯邦制,它只會造成軍閥割據稱雄的局面。正如孫中山所講的,真正的地方自治,「必待中國全體獨立之後,是能有成。中國全體上未能獲得自由,而欲一部分先能獲得自由,其可能耶?」「自由之中國以內,始能有自由之省」。
「聯省自治」實踐的不幸結局,使後人對於聯邦制談虎色變,也使得我們對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的地方自治理論和實踐心存餘悸和誤解。
第三,蘇聯的解體不是聯邦製造成的。因為蘇聯在其聯邦制的具體設計上,嚴重地違背了聯邦制的基本原則和精神。
首先,從構建聯邦制的原因來看,聯邦制是由分立的各國或地區根據共同簽署的協議走向聯合, 或在原本分歧程度較深的單一制國家內, 通過向地方分權而實現聯邦意義上的新的聯合。而蘇聯聯邦制的確立是各獨立的民族國家為求生存的需要。為了對付帝國主義的軍事進攻、經濟封鎖和外交孤立,各獨立的民族國家必須起來組成聯邦制,才能有強大的實力抗擊共同的內外敵人的進攻。
其次,從聯邦制的組成要素來看,聯邦制應以經濟利益為基礎,按行政地域劃分主體。蘇聯的加盟共和國等地方區域的劃分卻是以民族為標准,聯邦成員單位數目少。據有關學者研究表明,聯邦成員單位越少,聯邦越不穩定。而這種以民族為標准劃分勢必會出現各成員的面積人口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的現象。從土地面積和人口規模來看,俄羅斯是蘇聯最大的加盟共和國,土地面積占蘇聯總面積的76%;人口占總人口的一半以上。無論從土地面積還是從人口規模來看,俄羅斯都構成了聯邦中一個特大規模的成員單位,這本身就對聯邦構成了很大威脅。俄羅斯「一國」獨大,並享有特權地位,加深了俄羅斯與其他加盟共和國的隔閡。
其三,從聯邦制的權力分配來看,聯邦制國家應該制定一部有嚴格修改程序的憲法,在聯邦政府與各構成單位(州、省、邦)之間分割國家權力。聯邦政府管理國防、外交、統一大市場等與全國人民密切相關、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項,其他與各構成單位人民密切相關、能夠分別管理的一般性事項,都由各構成單位政府管理。蘇聯憲法中雖明確規定了「聯盟是各平等民族的自願聯合,每個共和國均得獨立行使自己的國家權力」,但憲法中又規定在外交、軍事、經濟計劃、交通郵電、財政預算、貨幣稅收、土地法規、立法、基本勞動法、國民教育等等方面,由蘇聯最高領導機構蘇維埃代表大會、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及政府——蘇聯人民委員會統一掌握,統一領導。從聯盟建立之初,各加盟共和國就沒有條件「獨立行使自己的權力」。 各加盟共和國雖有自己的法律、代議機關,形式上具有很大獨立性,但實際上自治權利受到很大限制。在蘇聯體制下一黨專制,高度集中的政治經濟體制使得各共和國自主決定處理內部事務的權力大大縮水。聯盟中央的決策機構設置在俄羅斯,在其他民族眼中,俄羅斯民族成為政權的化身,這就為日後蘇聯的解體埋下隱患。
其四,從聯邦政府與各成員國之間的關系來看,聯邦制國家的聯邦政府與構成單位政府並不是核心與邊緣、上級與下級的關系,而是具有不同權力和職能范圍的政府之間的關系。它們彼此獨立,權力都有限制。在蘇聯的黨政不分、高度中央集權的體制下,聯盟中央過分強調蘇聯的國家利益至上,輕視各共和國和民族地區的利益。地方無權決定自己的經濟發展方向,經濟結構也不合理,這嚴重損害了地方的利益,加深了各共和國與聯盟中央之間的矛盾。俄羅斯聯邦不但面積占絕對優勢,在蘇聯的領導體制中也處於中央領導地位。俄羅斯人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享有特權地位,極易引起少數民族對聯盟中央政府的不滿,增強了他們的離心傾向。高度集中的黨政經濟體制,強調地方對中央的絕對服從,根本談不上兩者利益的協調,從而就沒有建立起一種能實時化解矛盾的機制。一旦共產黨因錯誤的執行而失去民心,中央的黨政系統權威不在,蘇聯崩潰也就不可避免了。
其五,聯邦制的有效運轉需要民主制度的支撐,而蘇聯的聯邦制是以鞏固國家統一為首要價值的。他們為了適應革命和戰爭的需要, 為了對付隨時都可能出現的國際顛覆, 強調在思想上保持高度的統一, 加強中央集權式的領導與一黨專政的專制體系, 包括實行排斥市場經濟的指令性計劃經濟, 以致最終出現了達到極權頂峰的斯大林模式。在這種形勢下, 很難建立起適合聯邦制發展的良好的公民社會環境與民主體系。橫跨11個時區的多民族、多語種的聯盟國家僅靠強權和集權得以維系,一旦放棄高度集權的管理方式,各民族的分離情緒必然高漲,各種矛盾必然層出不窮並日益激化。從1990年起,隨著蘇共對社會和改革進程的領導權的不斷削弱直至喪失,蘇聯社會逐漸失控,以聯盟形式建立的社會主義蘇聯,走向解體已是不可避免的了。
五
盡管中國古代的國家結構形式與近代西方的國家結構形式有某些相似之處,但它們有著本質的區別,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中國古代實施的是專制獨裁統治,近代西方倡導的是民主、法治,實施的是以分權制衡為主要內容的憲政體制。因此,筆者認為不僅中國古代的「方國聯盟制」與近代西方的邦聯制不同,分封制與聯邦制各異,就是郡縣制和行省制與西方的單一制也存在本質上的差別。如果將中國的郡縣制、行省制等同於西方的單一制,就會混淆視聽,給頑固派以口實,他們將以此為借口來阻擋中國社會的變革,妨礙社會的進步;就會麻痹人民大眾的鬥志,使他們裹足不前,安於現狀,不思進取,中國的社會變革就會在低水平上徘徊。
「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較理想的國家結構形式應該是秉承民主、法治、分權制衡的憲政理念,在保證國家完整統一,獨立富強的前提下,保障地方政府能夠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自主地處理好本地方的具體事務,能夠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繁榮地方經濟,大力經濟文化事業,構建和諧社會。筆者認為,在中國的憲政轉型中,應借鑒西方的聯邦制、地方分權型單一制和孫中山倡導的均權主義理論,取其所長,避其所短,並加以有機整合,創新一種適合中國國情的國家結構形式。
❷ 越南戰爭期間,英法為何堅決不肯參戰
因為二戰給兩國帶來的影響深遠,他們不想再重蹈覆轍。
❸ 法國16世紀內戰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法軍不是軍事革命的成功範例。因為16世紀內戰的記憶根深蒂固,而且貴族習慣於起兵反抗王室,所以法國基本上沒有把軍事分包給野心家,但這就意味著巴黎負責策劃戰爭,法軍的糧餉由對國務委員會負責的總督提供。1635—1636年的法軍戰事乏善可陳。由於法軍高層內部不睦,法國與尼德蘭對佛蘭德斯的聯合入侵止步不前。兩軍主攻東部戰線,目標是擊敗洛林公爵的同時圍困帝國軍,結果因為補給問題未能成功。北義大利戰役嚴重缺乏資源。法國只有在瓦爾泰利納才實現了完全的成功。
1636年的戰場上,法軍姍姍來遲。他們的主要目標是佔領弗朗什–孔泰,切斷西班牙之路。巴黎的大臣們一心想佔領多勒(Dôle),把資源都投入了圍攻多勒的戰斗中(開始於6月初)。這讓佛蘭德斯的西班牙軍隊趁機奪取了科爾比(8月15日),跨過索姆河。黎塞留和國王害怕首都遇襲,所以撤回了弗朗什–孔泰的軍隊,讓帝國軍佔領了該地區,並且威脅到了勃艮第。貴族陰謀和財政虧空困擾著1637年的戰事。
在佛蘭德斯圍攻朗德勒西(Landrecies)和拉卡佩勒(La Capelle)的兩場戰斗壯大了法國的聲勢,不過並沒有多少戰略價值,只有朗格多克戰役因為佔領了勒卡特才算一場勝仗。1638年,聖奧梅爾(St-Omer)圍城戰成了法國戰事新的焦點,然而,讓法國真正得到機會切斷西班牙在萊茵河上游的補給線的,是薩克森—魏瑪的伯納德這位法國准備簽約的外國野心家3月3日在萊茵費爾登的勝利。
聖路易法庭大會有一種另立政府的感覺,但是官員們知道他們所處的局勢非常微妙。他們是法律的執行者,天生不是法律的破壞者。他們想要廢止戰爭部的非法行為,鼓動馬薩林和奧地利的安娜與他們和解,不過他們沒有外交地位,無法讓這場斗爭想停就停。他們最關心的一向都是自己的特權和投資,而他們希望爭取到更廣泛的支持,他們知道自己很容易就被說成自私自利之徒。
戰爭部誘導民眾憎惡這些官員——在政治危機最緊張的時候,一名重要官員收到了寫著“投石黨(叛亂)一來,博福特公爵也來了”的傳單——這一點官員們不能忽視,而他們也沒有把自己的角色想像成保民官。王族作為公爵和在冊貴族,天然有權位列高等法院成員。
1643年,就是法官們的決議讓他們不得參加攝政政府的。1648年,官員們很難再挽回當初這個決議,可是王族利用他們在官員中的人脈和影響力以及發表的宣言,推動他們自己的利益,同時攻擊馬薩林黨(Mazarinistes)。
1648年1月15日的御臨法院(lit de justice)上,佐審官奧梅爾·塔隆發表了一篇強有力的講話,堪稱法官為自己的法律抗爭所做的最精彩的辯護,他表示,他們是在保護路易十四,阻止馬薩林和攝政以國王之名行非法之實。對塔隆來說,雄辯是高等法院的靈魂,但是雄辯的力量取決於在法庭之外能產生多大影響。
塔隆在一篇反對財政敕令的講話中稱,高等法院“具有主權的特徵,是人民的首腦,它要管理人民的利益,代表人民的需求,鑒於這樣的職責,它有權反對國王的意志——不是通過暴力抗爭觸怒國王,而是通過正言直諫懇請國王秉公執政”。然而,塔隆特意要求法庭的官方記錄不要記下他這段話。
委員法官(councillor-judge)皮埃爾·布魯塞爾(Pierre Broussel)是1648年和1652年的風雲人物,他用自己的話准確地表達了平民百姓的想法:“不存在任何國家必要性(Statenecessity)”使金融家非吸干窮人的血不可;高等法院是王的正義(king’s justice)的化身;法官是不會被收買的正直之人,不像某些假裝“大政治家”(grands politiques)實則“一心愛財”的傢伙。
❹ 世界有沒有國家沒打過內戰
樊蒂岡
聖馬利諾
馬爾他
安道爾
盧森堡
列支敦斯登
瑞士
葡萄牙
冰島
丹麥
澳大利亞
紐西蘭
卡達
巴林
不丹
馬爾地夫
加拿大
......
另外再告訴你幾個經常發生內戰的國家:
中國、朝鮮、越南、斯里蘭卡、印尼、印度、尼迫爾、美國、蘇丹、德國、法國、英國、西班牙、義大利、希臘、土耳其、俄羅斯、海地、古巴等等
❺ 為什麼法國在一戰和二戰期間的表現截然不同呢
這也與他們這個國家本身有關,眾所周知在第一第1次世界大戰里,法國是非常勇猛的,並且他強勢的,要求主要國家賠償了許多東西,可以說是大獲全勝,但是第2次世界大戰的時候,這個國家卻顯得不堪一擊,因此說法國在一戰榜二戰時期表現截然不同。
事實上不管是一戰還是二戰,最苦的還是平民百姓。而且只要發生戰爭,我們的經濟就會倒退,畢竟戰爭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決的,而且戰爭這么長時間不但消耗人力財力也會消耗時間,而有這些的人力財力以及時間,我們的科技也會進步一大步,而且消耗的財力以及經濟也不知何時才會恢復,這對世界人民都是非常重大的打擊。
以上是我的看法,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❻ 蘇聯三年國內戰爭時期是內戰嗎如果內戰,為什麼會和日本英國法國打起來
答:是內戰(不過當時應該還不叫蘇聯,而稱為蘇俄),原因:蘇俄內戰是當時蘇維埃俄國面對國內反革命勢力和外國武裝干涉(英、法、日、美等協約國為扼殺新生的蘇維埃政權,乘機進行武裝干涉,扶植俄國反革命勢力發動武裝叛亂)而進行的戰爭。戰爭的結果是紅軍勝利擊潰了領土上的所有反對勢力的軍隊,1922年蘇聯正式成立。
❼ 法國什麼時候內戰
法國歷史上內戰不少,從十八世紀末波旁王朝覆滅開始,以後的七十年間,內部動盪不斷,多次爆發內戰
❽ 法國不是反對伊拉克戰爭么 為什麼還要發動利比亞戰爭
那個時候薩科齊還沒上台,是希拉克在任。而且當時法國的國防政策是獨立自主,現在剛剛加入北約不久。最關鍵的是伊拉克戰爭是一場美元戰爭,當時的薩達姆提出用歐元結算石油貿易,這嚴重的動搖了美元世界貨幣地位。而法國和德國當時奉行的就是歐洲獨立政策,試圖擺脫美國的干擾——歐洲人自己說了算!
利比亞戰爭就大不一樣了。首先,法國是非洲的憲兵警察。以前的利比亞是義大利的殖民地,是傳統的實力范圍。利比亞的石油資源占據世界第12位,但是都是輕質原油,大部分都是出口到歐洲的。其中法國和義大利的石油公司在利比亞占據的份額最多。為了清除卡扎菲這個不安定分子以及垂涎於石油資源,由法英意牽頭進行了利比亞戰爭。
美國為什麼在此次戰爭中沒有占據主動呢?奧巴馬現在是不想輕言戰事,而且它在利比亞的利益沒有法國它們那麼強烈。美國石油公司在利比亞的份額好像不到1%。美國共計才花費了20億美元。
說得有點碎,希望對你有幫助
❾ 打贏百年戰爭,法國人靠的是什麼呢
聽了很多關於這個話題的爭論,首先,我們必須要明確一點:戰爭的勝利,永遠不是某個特定兵種的作用,而是眾多因素的疊加。百年戰爭的勝利,不是法國的騎士和炮兵擊敗了英國的騎士和長弓手,而是法蘭西王國作為一個整體,在保衛法蘭西王位的過程中戰勝了同樣渴望法國王位的英格蘭王國。
一名晚期的騎士。
而英國人的主動後退,給了強化王權的法國人一次嶄新的機會。在1449年到1453年間,法國人重新征服了諾曼底公國和加斯科涅公國,而早已厭戰的英國已經不能奪回這些重要的橋頭堡。1453年,集結了力量、穩定了局勢、獲得了大量支持的法軍,擊敗了最後一支勢單力孤的英國入侵軍,結束了百年戰爭的最後一場戰役。英國人失去了加斯科涅和諾曼底,只有加萊還在英國人手中。而1455年開始的玫瑰戰爭,則讓英國人把所有的精力都投入了內戰當中,再也沒有重新奪取歐陸土地的慾望。
戰爭的勝利,不是兵器、兵種的勝利,甚至也不一定是軍隊的勝利,但一定是國家的勝利,不光百年戰爭如此,所有的戰爭都是如此。
❿ 法國黃馬甲遊行會引發內戰嗎
法國黃馬甲遊行會引發內戰,想多了,不會的,不會引發內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