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國封建時期的等級制度
應該是分為3級
1皇帝
2貴族,教士
3資產階級,地主階級
農民,奴隸
具體來說,
西歐封建國家實行有條件的土地分封 得到封地的人必須為封主服兵役
西歐封建國家建立起以土地為紐帶的封建主與附庸之間的關系
加強了中小封建地主階層 是西歐封建社會騎士制度的基礎
後來國王以下個封建主也紛紛效仿
形成了不同等級的封建主
西歐的封建社會雖有等級貴族之 但不同等級貴族間沒有嚴格的上下級制約關系
Ⅱ 請問封建是什麼意思
一種政治制度,君主把土地分給宗室和功臣,讓他們在這土地上建國。我國周代開始有這種制度,其後有些朝代也曾仿行。歐洲中世紀君主把土地分給親信的人,形式跟我國古代封建相似,我國也把它叫做封建。
你可以理解為分封諸侯。現在通俗說法是指一個人比較古板的意思。
Ⅲ 東西方封建制度有什麼不同。。
是一種社會制度。狹義的封建制指分封制,而廣義的封建制度.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一、概念: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應當分成專制主義與中央集權兩個概念來理解,同時又要注意二者之間的聯系。 1、專制主義:是與民主政體相對立的概念,指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獨裁的政權組織形式,體現在帝位終身制和皇位世襲制上,其主要特徵是皇帝個人的專斷獨裁,集國家最高權力於一身,從決策到行使軍政財政大權都具有獨斷性和隨意性。 2、中央集權:是相對於地方分權而言的,其特點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經濟、軍事方面沒有獨立性,必須嚴格服從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於中央。 3、二者之間的聯系:①地方和中央都必須服從皇帝一人。②專制主席皇權加強時,往往是中央集權比較有效時,專制主義皇權削弱時,往往也是中央集權不力時。
二、實行原因
1、維護封建經濟基礎的需要。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生產力提高導致舊的生產關系解體,秦國商鞅變法確立了封建經濟的統治地位,這種經濟的特點便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是封建的個體的小農經濟。這種經濟模式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國家政權,以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社會的安定,保證小農經濟的生產和再生產,新興的地主階級也需要建立中央集權制度來鞏固其統治地位,維護其政治、經濟利益,保護其土地所有制度。這種封建的生產方式決定了中央集權制的建立。 2、鞏固、維護國家統一的需要。秦吸取周無子在諸侯割據局面下無能力的教訓,在統一全國後建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以消除地方割據勢力,維護國家統一。 3、法家思想奠定理論基礎。秦自商鞅變法後,一直以法家思想為統治思想。韓非子總結諸子百家學說,創造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權的政治理論,為秦始皇創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奠定理論基礎。
三、基本內容
1、皇帝制;2、中央行使制度;3、地方行政制度,其核心是集一切權力於皇帝。
四、特點:
1、皇權至上原則;2、帝位終身制和皇位世襲制;3、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一律由皇帝直接任免;4、皇帝從決策到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獨斷權力;5、宣揚「君權神授」;6、思想文化的專制統治。
五、基本矛盾:
1、中央政府與地方割據勢力的矛盾。
2、皇權與相權矛盾(中央政府內部矛盾)。
六、發展演變:
1、萌芽(戰國):商鞅建立縣制,百官服,從君主法令的封建官僚制度建立。
2、確立(秦朝):一整套封建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的建立。(確立皇權的至高無上的皇帝制,中央三公九卿的官制,地方推行郡縣制)。
3、鞏固(西漢):①漢景帝「削藩」平定七國三亂。②漢武帝頒布「推恩令」削奪王侯爵位,解決王國問題。③「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加強思想專制,鞏固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4、完善(隋唐):①三省六部制,三省長官相當於宰相,相互牽制和制約,避免宰相的專權,又一定程度上牽制君主專制,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進一步完善。②科舉制,使門第不高的有才能的人參加到政權中來,擴大了統治階級的基礎。 5、加強(北宋):採取「杯酒釋兵權」將地方的行政、軍事、財政權力收歸中央,防止了地方割據局面的出現,加強了中央集權。 6、發展(元朝):在中央設中書省,是全國最高行政機構,保證了中央統一政令的實行。在地方設「行省」實行行省制度,對後也影響深遠。 7、強化衰落(明清):明朝廢丞相,形成君主獨裁的局面,在地方廢行省,設三司,進一步削弱地方勢力,還遍設廠衛特務機構,實行八股取士,這是專制主義強化的突出表現。清朝沿用明制,後增設軍機處,大興文字獄,使君權空前加強,形成極端的君主專制統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達到頂峰。
七、作用:
1、積極作用: ① 利於多民族封建國家的建立、鞏固和發展,利於維護祖國統一與領土完整。 ② 能有效地組織人力、物力和財力從事大規模的生產活動和經濟建設,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③ 在統一的環境下,利於各民族的融合,利於各地區的經濟文化交流。
2、消極作用:① 皇權專制極易形成暴政、腐敗現象,是阻礙歷史發展的因素。② 在思想上表現為獨尊一家,箝制了思想。③ 在封建社會末期,阻礙了新興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萌芽的發展。
國王_公爵_侯爵_伯爵_子爵_男爵
西歐封建主義的形成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論題。許多學者將封建主義的萌芽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晚期的社會結構和日耳曼蠻族原有的軍事組織。其中,法蘭克人的扈從制度(或稱親兵制度)對封建主義形成的影響尤為巨大。一個領域內的統治者為確保其政權的穩固,往往「通過依靠他的可以信賴的軍人組成的扈從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為統治客體的下層民眾之間架起橋梁」,為此他「從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區中賜給他們土地作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時常把他們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塊授予他們的扈從成員」。這種土地的分封,乃是蠻族統治者試圖把個人關系的框架納入正在運行的統治結構的過程,其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作為個人聯盟的國家 封建社會最初是一種「軍事性的社會」。[5](p.249)而隨著公元6-8世紀法蘭克人統治的擴展,這種政治運作機制也逐漸擴及了整個西歐。
但在公元9世紀中葉以前,西歐所存在的還只能算作是一種「准封建」(quasi-feudalism)狀態,只有在查理曼帝國崩潰以後,西歐的封建主義才步入其成熟時期。[6](p.353)所謂「准封建」狀態與成熟的封建主義之間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封建領地是否世襲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蘭克王國中,統治者給予其封臣領地只是作為該封臣個人對其效忠的一種報酬,封臣對領地的擁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終身,當封臣去世後其領地將由統治者收回。[7](p.160)通過這種方式,法蘭克國王們避免了政治統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紀法蘭克王國興盛時期,商務貿易和貨幣仍然通行,統治者還能用貨幣來酬常其臣屬,[8](p.82)故封地並非是獲取效忠的惟一手段。事實上,查理曼很注意國家權威的完整性,他對分封領地非常謹慎,除了恰巧駐在邊境上或蠻族所居地區的伯爵以外,查理曼「從不授給任何伯爵一個以上的郡」,他的理由是:「憑那份進款或那份地產……我就可以使某個臣屬效忠,而他也會像隨便哪個主教或伯爵一樣好,或者還要好些。」[9](p.50)這種政策的實際效果是使貴族的領地保持在較小的規模並與基督教會的教區體系犬牙交錯,從而排除了貴族領地獨行其是的危險性。
然而,查理曼死後,卡洛林帝國便陷於內戰不已,並遭受來自馬扎爾人、維金人和阿拉伯人外來入侵的混亂局面,查理大帝約束大貴族割據傾向的努力付諸東流了。查理曼子孫之間的骨肉相殘致使帝國權威急劇衰落。查理曼的幾個孫子為擊敗競爭對手,爭相拉攏一些有權有勢的大貴族,而在戰亂頻繁、貿易中斷的情形下,貨幣失去了它原有的價值,土地成為君主收買臣屬的主要手段。於是,他們拋棄查理曼那套限制貴族領地規模的策略,開始允許同一個人擁有不止一個郡的領地。當一些貴族因領地膨脹而實力大增時,國王們自然而然地又向他們作新的讓步,給予他們對其領地的世襲權利。西法蘭克王國的禿頭查理開此風氣之先,877年他頒布詔令,承認由兒子繼承父親領地的做法。在北義大利,由於查理曼長孫羅退爾的軟弱,貴族領主的獨立更加徹底。當奧托一世及其後人征服該地時,羅退爾被迫承認北義大利諸侯世襲制的既成事實。在東法蘭克王國境內,領地世襲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時期,以1037年著名的《米蘭敕令》為標志,神聖羅馬帝國內的貴族領地也世襲化了。《米蘭敕令》確立的原則是:任何領主(無論主教、修道院院長、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領主)都不得被剝奪其領地,除非是按我們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級領主集體裁決他犯了罪;附庸在認為受領主或同級領主不公正對待而可能失去領地時,可以向帝國最高法庭上訴;領主的領地應由兒子或孫子繼承,如無子嗣則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異母的兄弟繼承。[10](pp.383-384)
領地世襲化的意義是領主把所屬領地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王權或政府權力連帶地產—起分散給了權貴,再無王權能予回收。大世襲領主在自己的世襲領地上可以獨行其是,全權管理領地內的各類事務,排斥王權對領地內部事務的干預。他們可以進一步分封聽命於己的附庸,並設置法庭來解決附庸之間的糾紛。[11](pp.45-50)亨利·哈蘭姆總結了封建主義鼎盛時期法蘭西的封建主擁有的特權:(1)鑄造貨幣;(2)發動私人戰爭;(3)除向領主提供財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稅;(4)擺脫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領地內行使司法權威。「這些特權是如此地廣泛,與一切主權原則如此地相對,會令我們從嚴格的意義上把法蘭西看作是一個諸多國家的聯合體。」[7](p.205)
這種中央政府權威被排擠出地方政治領域的事態,與歐洲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聯系在一起。與9-11世紀西歐普遍的領地世襲化進程同時進行的一個事態是,伴隨著內戰和私戰的綿延及外族的不斷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權的有效保護,他們被迫依附於當地的強大領主以求在混亂時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領主的方式是將自己的土地奉獻給某個領主,再在封建條件下取回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認自己是某個領主的臣屬,從而承認從來就不存在的所謂地產的「授予」;作為領主的附庸,自由民獲得了領主的庇護,但同時必須向領主履行提供勞役等義務,他們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剝奪,淪為了農奴。這個進程在遭維金人入侵最嚴重的西法蘭克王國地區發展最早,逐漸也擴散到義大利和德意志。由於有了大批農奴的依附,封建領主就掌握了更堅實的經濟基礎,因此封建主義從最初的軍事性機制擴展為組織經濟生產的紐帶。[12](p.38)由封建主義組織的經濟是一種封閉型的自然經濟,西歐各地普遍修築起來的城堡(註:城堡的興起在西法蘭克地區發生較早,在德意志則較晚,大約到11世紀後期才出現,見J.W.湯普遜:《封建時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頁。)則是這種經濟形態的象徵。隨著封建主義的成熟,西歐的城堡結構也逐步改進,在西法蘭克地區,10世紀時的木結構堡壘建築讓位於11世紀以後的石塊建築。城堡強調了這樣的事態,「即領主的權威是基於擁有土地基礎上的地方性現實」;它是力量的象徵,雖然有時是用作鎮壓的武器,但也被當作保護周圍村莊的手段。「領主和附庸、僕役和農民在城堡內高大的廳堂中一同按序進餐,這反映出這些人組成了一個由雙向性義務約束的、存在於國家之內的社團
城堡是西歐封建社會的基層核心,但在最高王權與最底層的農奴之間,不止是有一層領主,而是有好幾個層次,每個領主都可將自己的領地劃成數塊封給自己的屬下,從而形成了一種金字塔形的階梯網路。一個大領主相對於國王或皇帝來說是附庸(vassal),國王和皇帝是他的領主(lord),但相對於這個大領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貴族來說他就是領主,由他分封的人則是他的附庸;依次類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騎士。各級領主與附庸相互按契約承擔責任和義務。在歐洲大陸,通常情況下附庸只對他的直接領主負責,形成了所謂「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則。但英格蘭的情形有所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全體大小封建主宣誓盡忠王室,各級領主便與英王發生了直接的主臣關系。[14]這是英國封建主義的特點。事實上,歐洲各地區領主與附庸間具體的責任和義務及運作方式各有所差,並無統一的規則;神聖羅馬帝國的封建制度與英格蘭的封建制度大相徑庭,法國與西班牙的情形相去甚遠,德意志與義大利的做法也不盡然。這正是西歐封建主義之「非系統性」的一個方面,恰如著名史家威爾斯強調的那樣:「處在其鼎盛時期的封建主義什麼都是,就是沒有系統性。它是粗略組織起來的混亂狀態。」[15](p.638)
不過西歐的封建制度畢竟還有一些普遍性的規范。總的來說,封建領主與附庸之間的關系是一種雙向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他們必須相互承擔一系列的責任和義務。領主除給予附庸封地作為其武器、衣食等費用的資源外,還有保護附庸不受任何傷害的責任,而附庸則必須宣誓效忠於領主並向領主履行諸種義務,大致包括應領主之召隨領主征戰、協助領主處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務、遇領主有特殊事情(如領主被俘需贖金贖身、領主之兒女婚嫁等)時捐獻款項等。[10](pp.367-368)附庸必須遵守封建契約中規定的各種應盡義務,否則就是犯「大罪」(Felony),有可能失去采邑;而如果他能履行義務,其采邑即可父子相傳,領主不得無故籍沒。同樣,如果領主不能盡到保護附庸的責任,或對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對領主效忠的誓言。12世紀後期開始有一些法學家闡述封建主從關系,這些受羅馬法影響的采邑法法學家們非常注重「領主對領地的權利」(dominium directum)和「附庸的權利」(dominium utile)之間的區別,[2](p.220)他們對兩者的權利給予了同等的重視,認為「封建依附關系是一種對雙方都有約束而不只是約束附庸的契約」。[16](pp.98-99)阿拉貢王國貴族向國王效忠的傳統誓言是最好的佐證:「與您一樣優秀的我們,向並不比我們更優秀的您起誓,承認您為我們的國王和最高領主,只要您遵從我們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無效。」[17](p.54)
世襲化的封建領主們珍視他們的權利,堅持這些權利對他們來說就是一項維護榮譽的神聖事業;與這項事業相比,對上級領主的忠誠——在最高層次上即是對王權(也即國家權力)的服從——似乎只能處於次要的地位。1022年布盧瓦公爵厄德致其領主法國國王羅伯特的一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主的心態。布盧瓦公爵在得知國王將通過一次法庭審判來剝奪他的采邑時,拒絕出席受審而代以致信國王以示抗議。他在信中稱:「……任何人都會認為我配得上繼承〔財產〕。至於我從你那裡領得的采邑,很明顯它不是你以國王身份而擁有的,而是我感謝你的恩寵通過從我的祖先那裡繼承而得到的……真的,我為什麼不能去捍衛我的自尊?我要求上帝證明我自己的靈魂,我寧可死得光榮而不願生活沒有自尊。」[4](pp.36-37)
基於這種信念,中世紀領主與領主之間、領主與附庸之間發生爭執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一些爭執能通過同級領主的集體裁決或上級領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決,但還有一些爭執靠裁決無法解決,便只能訴諸武力,由此引發的貴族之間的私戰十分普遍。13世紀中葉法國國王再三頒布禁止王室直屬領地內附庸間相互私鬥的詔令可證明這類私鬥的普遍性。另一個證明貴族私戰普遍性的佐證是基督教會約束私戰的努力:9世紀末法蘭西地區幾次宗教會議(989、990、994年)規定了一種稱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慣例,號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劫掠教會財產和老弱病殘人等。此慣例在11世紀中葉時在歐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廣,名目變成了「上帝的休戰(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會,每周從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間停止一切爭戰。[10](pp.412-417)但從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話,「上帝的休戰」意味著封建武士還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來解決相互間的爭端。
封建主們與國王及皇帝之間的爭執,也應包括在私鬥范疇內,因為在封建主們看來,君主並非最高權力擁有者,在某種意義上他們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權利的維護者、《保衛權利反對暴君》一書的作者宣稱:「上帝授予國王到其王國,與附庸被其領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幾乎完全相同。我們必須得出結論:國王是上帝的附庸,他們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剝奪他們從領主那裡得到的權益……既然上帝占據著最高領主的位置而國王是附庸,誰敢否認我們必須服從上帝這個領主而非身為附庸的國王呢?」[16](p.99)那麼由誰來行使這種對君主的剝奪?自然是那些自認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們往往以上帝之名義集體反抗君主。如在13世紀初反抗國王約翰的英國貴族武裝的首領便自稱是「上帝和神聖教會之軍的統帥」,[18](p.67)這場爭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告終,英國貴族成功地限制了國王的權力,也保護了自己的許多權利。
在德意志地區,封建諸侯對抗其領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意向更加堅決。德意志的封建割據勢力源於日耳曼部落軍事首領制,查理曼曾對古老的諸日耳曼公爵權勢進行大力抑制,但始終未能將其徹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後,東法蘭克王國境內諸侯割據局面逐漸又恢復起來。從奧托一世起,神聖羅馬帝國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內部,他們始終只能是幾個大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王冠相繼在薩克森家族(919-1024)、法蘭克尼亞家族(1024-1125)、薩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間輪換傳遞。日耳曼人幾大公國的首領可以承認國王和皇帝的職位,也時時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們決不願承認他們從國王處獲得他們的公國,或者說從國王處得到他們的領地,他們聲稱他們的領地是「太陽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陽的領地,以此來強調他們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時機來臨,德意志諸侯總是毫不猶豫地反抗皇帝權威,堅持自己獨立的權利。
封建主義政治機制便是這樣建立在各級領主與附庸個人之間很不穩固的行為規范基礎之上。這套規范,本質上是屬於私法范疇內的東西,它們不能與現代國家的那種公共法律混為一談,現代意義上的公法在中世紀的歐洲幾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學者稱「在封建國家裡,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對此威爾斯作了這樣的補充:「更確切地說是公法淪喪並消失了,而私法則來填補了這個真空;公共責任變成了私下的義務。」[15](p.640)
由於領主—附庸間階梯型網路的破毀,封建國家的界限也是雜亂無章,一個君主所統治的東西,不是對某個確定的地域的統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權利」之延伸。在所謂的封建「權利」中,由聯姻所致的王朝繼承具有特殊的意義。在中世紀乃至近代早期的歐洲,王朝繼承在國際政治中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通過王朝世襲體系安排的個人繼承是國家生存的自然夥伴,王室成員之間的聯姻可以導致國家像財產一樣合並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們將大量的時間花在嫁妝事宜上,嫁妝事宜乃是有關遺產繼承或潛在遺產繼承的一種國際交易」。[21](p.94)這種情形,在法國加佩王朝(987-1328)時期得到了很好的體現。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與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繼承人愛麗娜結婚,有望使普圖瓦(Poitou)、桑頓日(Saintonge)和蓋亞那(Guienne)等大片領地並入王室直屬領,使法國王室領的規模擴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愛麗娜與路易七世的離婚卻一下子使這個成果消失殆盡,而隨後愛麗娜與安茹伯爵亨利(英國國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這個附庸的領地擴大到可怕的規模。[22](p.107)
基於時時變化的聯姻繼承體系和不確定的私人契約關系,封建國家(如果姑且把這些君主的領地稱作「國家」的話)的疆域顯得極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統治著英格蘭,同時又是諾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圖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許可權「從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脈」,英格蘭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為諾曼底等領地的領主,又應是法國國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見法王以示忠誠。[23](pp.184,187)而此時的法國國王名義上是亨利二世的領主,對亨利二世的英格蘭王國並無統治權,就連對諾曼底等地,他實際上也無法行使有效管轄。法國國王腓力普二世在決意控制諾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領主身份剝奪英王約翰在法國的采邑,隨後再派兵攻佔諾曼底公國。[24](p.7)而當1213年羅馬教皇英諾森三世廢黜約翰並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國國王時,法國國王甚至可能把英格蘭歸入他的個人統治。[25](p.32)確定法國國王的統治區域是一件為難之事,雖然法蘭西王國理應含括大致相當於原西法蘭克王國的疆域,但當時人卻往往只把巴黎周圍的那一小塊王室直屬領地視為法國。遲至13世紀末,當法國國王的權力已大大擴展之時,法國南部一些地方如土倫等地的官員還習慣於說「派信使到法蘭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樣,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名義上是德意志、北義大利眾多諸侯的領主,但他對這些地區的統治卻極為軟弱。可他作為西西里國王,卻能在這個基督教國度的外圍地區行使著極其嚴酷的統治,剝奪了貴族、教士和城市的諸多權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為耶路撒冷國王,使自己的權力伸展到地中海東岸地區。[27](p.466)
這些缺乏穩定疆域范圍的西歐封建國家的君主不僅對內無法實行統一的管理,對外也不能以主權者的身份進行平等的交往。一個典型的事例是,1329年英國國王愛德華三世訪問法國,在亞眠受到法國國王腓力普五世的熱情接待,但愛德華三世對是否應向法國國王表示臣服(按慣例是採用交握雙手置於領主兩手之間的儀式)遲疑不決,他的謀士建議他等回英國查閱有關古代契約後再決定對待法國國王的禮儀。在查閱了舊有契約後,愛德華三世致書腓力普五世稱:「吾等已查悉〔英王對待法王的〕禮儀若何,故謹致此函告知,吾等在亞眠尊奉法國國王之禮儀應是臣屬朝見領主之禮。[10](p.366)此事件表明,英法兩國的關系主要取決於兩國君主的祖先之間訂立的契約規范,而不是由國家間的平等法規來決定。九年之後,愛德華三世為對抗腓力普五世,積極地追求同神聖羅馬帝國結盟,他與德意志皇帝結盟的方式是向皇帝巴伐利亞的路易斯效忠,自願作皇帝的附庸,皇帝則封愛德華三世為皇帝在德意志西部的代理,隨後愛德華便召集西德意志諸侯,要求他們出兵為他進攻法國國王。[28](p.22)可見,中世紀西歐國家之間的聯盟也是建立在個人契約的基礎上的,國與國之間關系的性質完全等同於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只不過在層次上有所差別而已。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卡爾頓·海斯聲稱在中世紀歐洲沒有「國際關系」
Ⅳ 為什麼法國當時是個封建國,卻資本主義發展迅速呢難道不矛盾嗎
封建國,是說明這個國家的政治體制是封建的。
但是資本主義發展迅速,是說這個國家的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迅速。
在當時,並不是說封建國家就不允許發展資本主義,而是後來封建主義阻礙了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所以要推翻封建國家。
其實封建地主和資本家都是不同形式的剝削者罷了。
所以,這個命題說法並不矛盾。
Ⅳ 法國封建時期的等級制度
封建等級制度(feudal hierarchy)是指各地封建主之間依附土地佔有和人身依附關系而形成的一種等級關系。大多建立在君權神授思想的基礎上,利用宗教建立等級關系,擴大控制范圍,古代被許多國家的多數君主採用以管理和鞏固自己的統治范圍。封建等級制度中等級最高的是帝王。而帝王以下的,通過行臣服禮和封受采邑(土地)等手段,兩個封建主之間結成君臣關系,在上的稱封君,在下的稱封臣。封臣對封君行臣服禮並宣誓效忠,從封君那裡接受采邑。封臣的義務主要是奉召為封君服軍役(自備馬匹、武器,每年服役期限一般為40天),出席封君法庭,提供意見並共同裁決某些案件,以及在特定情況下(如封君被俘須贖身時)向封君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援。封君對封臣的義務主要是授予采邑以維持其生活,並在封建無政府狀態下對其提供保護。9世紀以後,封建等級制度在西歐各地逐漸形成。
Ⅵ 法國的政體是什麼
半總統共和制。
半總統共和制總體特徵
第一、總統由全民普選產生,擁有一定的行政權。在內政外交中起著較大的作用,總統不對議會負責(但政府要對議會負責),政府成員不能兼任議會議員。
第二、內閣仍設總理,領導政府活動。總統命令要由總理及有關部長副署,政府向議會負責。議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案迫使總理辭職,同時總統在徵得議會領袖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解散議會,總統對議會通過的法案無否決權。
(6)法國封建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是典型的半總統共和制國家。
法國第三、第四共和國實行多黨議會制,但政府極不穩定。
1958年戴高樂政府主持制定了新憲法,加強了總統權力和行政權力。
1958年9月全民公決通過,法國進入第五共和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半總統共和制
Ⅶ 法國封建王朝是指哪些
1墨洛溫王朝[481-751]
2加洛林王朝[751-987]
3卡佩王朝[987-1328]
4瓦盧瓦王朝[1328-1589]
5波旁王朝[1589-1792]
1789-1804 法蘭西第一共和國 其中1799年由拿破倫出任終身執政
6 1804-1815 法蘭西第一帝國 拿破倫一世 拿破崙.波拿巴
7 拿破崙二世(1811.3.20-1832.7.22)(掛名羅馬人國王)
8 波旁王朝(復辟)(1814-1830)
9 1830-1848 七月王朝 「街壘國王」路易-菲利普一世
10 1852-1871 法蘭西第二帝國 拿破倫三世 路易.拿破崙
系拿破倫一世繼女之子,拿破倫一世原配約瑟芬親外孫
Ⅷ 為什麼說法國封建法是西歐中世紀法的典範
因為法國在西羅馬帝國滅亡後首先建立新的秩序(卡洛琳王朝),其封建制度最為悠久,也最為完善,所以法國風劍法是西歐中世紀的典範。也最早成為現代定義上的國家。
Ⅸ 法國的舊制度是歐洲最經典的封建制度,包括哪兩大特徵
1、封建庄園制度
2.封建農奴制度
3.封建等級制度
4.封建宗法制度
西羅馬帝國滅亡以後,日耳曼民族建立了很多國家,如法蘭克王國,這個國家後來發展成為查理曼帝國,後分裂為三個國家,成為法蘭西,德意志和義大利的雛形,它們與同時出現的英吉利王國一起,成為歐洲早期的主要封建國家.這些國家在發展過程中同時實現了奴隸制度向封建制度的轉變.
封建庄園制度,封建農奴制度和封建等級制度,以及基督教的作用和影響成為當時歐洲中世紀封建制度的最大特點.
Ⅹ 法國封建統治對其發展有什麼影響
法國社會是依據出身而不是財產來決定其地位,這一點已經不適應社會的發展。總之,封建統治已經嚴重製約了法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影響了歷史進步的潮流,這就需要一場革命,來除舊布新,完成從封建社會到資本主義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