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國土地面積是多少
法國土地面積:為55.16萬平方公里(包括科西嘉島)。位於歐洲西部,與比利時、盧森堡、瑞士、德國、義大利、西班牙、安道爾、摩納哥接壤,西北隔拉芒什海峽與英國相望,瀕臨北海、英吉利海峽、大西洋和地中海四大海域,地中海上的科西嘉島是法國最大島嶼。邊境線總長度為5695公里,其中海岸線為2700公里,陸地線為2800公里,內河線為195公里。人口: 6062.8萬 包括350萬外國僑民,其中140萬人來自歐盟各國,邊境有阿爾薩斯人、布勒通人、科西嘉人、巴斯克人、佛蘭芒人等。通用法語。居民中81.4%的人信奉天主教,6.89%的人信奉穆斯林教,其他人信新教、猶太教、佛教等其它宗教。
首都:巴黎(Paris) ,人口1060萬
❷ 古今中外土地制度
原始社會實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時期,實行土地國有制——井田制;春秋時期,井田制瓦解;戰國時期,井田制被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確立,一直延續了兩千多年。曹魏時期曾經實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實行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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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中國古代一項重要的土地制度,產生於北魏,繼之後的北齊、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襲了這一制度。隨著地主經濟的發展壯大,土地兼並也隨之日益嚴重。均田制形同虛設;到了唐代中葉,均田制終於退出歷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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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實行的先決條件:均田制是授田給百姓,戶籍正確為實行的先決條件,因此,實行之初先清查戶籍,以五家為一鄰,五鄰為一里,五里為一黨,以便於授田與征稅 2.意義: (1)均田制鼓勵耕者有田,部曲.佃客自國家領得土地,向國家納稅,轉為國家編戶,政府收入增加,以自耕農為主的農業社會逐漸建立起來 (2)均田是授田給人民,有為民置產的精神,授田的原則是依勞動力多寡,所以男女授田數量不同,而奴婢.牛也可授田(丁牛一頭授田30畝),每戶牛限4頭,北魏時期奴婢授田人數不限制北齊才加以限制 (3)由於奴婢也授田,豪強之家可藉畜養奴婢獲得更多的田地,他們的利益並未被完全鏟除,或許因此使均田制的實行並未遭遇強大的阻力 (4)政府授露田與桑田,可說是土地公有與私有的折衷措施 (5)勞動力與土地結合,獎勵人民到人口稀少的地方開墾,耕地面積增加,有助於中原農業的恢復 3.沿用:北齊.北周.隋.唐繼續實行均田制,隋代所受露田加倍(丁男80畝.婦女40畝),唐代改稱口分田與永業田,數量與隋相同,但婦女不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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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
1 精耕細作的古代農業
1.中國古代農業的耕作方式是如何發展變化的?
1.遠古社會由「刀耕火種」發展到「石器鋤耕」;春秋戰國時期開始,鐵犁牛耕成為中國傳統農業的耕作方式。
2.中國古代的土地制是怎樣演變的?
2.原始社會實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時期,實行土地國有制——井田制;春秋時期,井田制瓦解;戰國時期,井田制被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確立,一直延續了兩千多年。曹魏時期曾經實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實行均田制。
3.中國古代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是什麼?
3.小農經濟是長期以來中國封建社會農業生產的基本模式。小農經濟以家庭為生產、生活單位,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結合,生產的主要目的是滿足自家基本生活的需要和交納賦稅,是一種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在中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始終在封建經濟中佔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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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專制制度:指以古代君王為核心的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它脫胎於原始社會後期的父權制。宗教祭祀與軍事征伐是君主專制的頭等大事,即所謂「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古代中國的「王」字,有兩種解釋。一是董仲舒的看法,參通天地為王;二是甲骨文中的「王」,為斧的象徵,故而歷史傳說中的周公「負斧依南向而立」。
中國古代君主專制制度的特點是:
1、經濟基礎穩固:經濟基礎主要在於兩點:土地國有;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
2、皇帝總攬天下大權,包括行政、財經、司法、軍事的權力,同時以武力為先導,控制宗教勢力。
3、皇帝擁有龐大的官僚辦事機構。官僚制度的趨向是皇帝任用親信隨從以取代和駕空龐大的官僚機構。皇帝相信的是身邊的仆從,而不是正常的決策行政系統。針對相位即外朝亦即正常的行政辦事機構,常採取兩種方法以制約其行政職能:一是架空,二是分權。因此,秦漢時代建立的丞相,魏晉時代就被尚書取代;魏晉後期更是出現了中書省,取代了尚書;東晉時代出項了門下省,取代了中書省;明代的內閣、清代的軍機處,同樣是內朝挑戰外朝的例子。古代正常的行政決策制度,有朝議制度、諫議制度,而這些在內朝決策中盪然無存。
4、中央對人身控制嚴密:(1)最早實行人口統計和戶籍管理,如「什伍組織」,把百姓編入什伍之中(管仲制定,以10家為一什,以5家為一伍,什有會長,伍有伍長,對基層進行控制,有上報制度、懲罰制度);再如商鞅「連坐法」,把伍、什通過戶籍辦法編制起來,相互告發和同罪連坐。一般來說,郡縣長官為皇帝直接任命,郡縣之下有鄉(10亭為一鄉)、亭(10里為一亭)、里(25家為一里)、什、伍等組織,它們管理人民、土地和賦稅,使農民固定在土地上。結果是使得平民失去流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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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分幾種國家制度
【國家制度】又稱國家體制,有時作為政治制度的同義語加以使用,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國家制度指國體與政體的制度,即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或政治集團為實現其統治而採取的治理方式、方法的總和,包括國家的管理形式、結構形式、選舉制度、政黨制度、決策制度、司法制度、官吏制度等;狹義的國家制度指有關國家本質的制度,即通常所說的國體。國家制度屬於政治上層建築,其核心問題是國家政權問題。歷史上已經產生的國家制度主要有奴隸制國家制度、封建制國家制度、資本主義國家制度和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四種類型。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國家的組織形式和管理形式上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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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一國階級統治關系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國體,即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反映國家的本質,國家的階級屬性。國體決定政體,並通過政體來表現,所以國家制度既包括國體,也包括政體,是規定國家權力歸屬什麼階級和這個階級採取什麼組織形式以實現其權力的制度。國家制度一般都規定在各該國的憲法、法律和其他特別法中。國家的政治體制以及一切機構組織與活動的原則都是根據國家制度來規定的。
蘇聯有「國家制度」(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ус-тройство)一詞,意為國家的組織,其中包括社會結構、國家結構、國家機關的體系、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選舉制度等。
日本有「國體」一詞,指的是國家的特徵,即以掌握國家權力的人亦即主權屬誰來區別的國家形態,例如君主個人掌握國家權力的稱君主國體。
西方國家通常不用「國家制度」這個術語,而使用「政治制度」一詞來代替。他們只談國家形式,諱言國家的階級屬性,把他們實際政治生活中反映其國家階級屬性的制度也稱為政治制度,以組織形式掩蓋其階級實質。
國家制度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國家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統治階級用以保護自己、鎮壓敵人的有力武器。在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中,新興的革命階級起來推翻舊的統治階級,奪取政權,成為新的統治階級以後,必然要以法律形式把他們建立的新的階級統治關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作為國家制度規定下來,以鞏固其統治地位。
不同類型的國家有不同類型的國家制度。奴隸制國家不論其採取何種政權組織形式,都是奴隸主階級對奴隸階級的專政。中國古代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溥,即普;臣,古義指奴隸),說明作為奴隸主階級最高代表的國王不僅佔有全國的土地,也佔有並奴役全國的奴隸。在古羅馬,不論是王政時期、共和國時期或帝國時期,盡管統治形式有變化,實質上都是奴隸主階級對奴隸階級的專政。封建制國家也不論其採取何種政權組織形式,都是封建主階級對農民階級的專政。封建制時期的中國是以皇帝為最高統治者的大一統國家。皇帝是最大的地主,他的內外僚屬、王公列侯、卿相守令,都是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廣大農民和其他貧民佃戶,都是沒有政治權利的被統治者。歐洲中世紀的國王、諸侯、主教、騎士和各地大小封建領主,都屬於有采地的地主階級。附著於土地上的農奴階級處於被統治的地位。法國國王路易十四(1643~1715在位,1661親政)宣稱:「朕即國家。」日本《明治憲法》規定:「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的天皇總攬統治之權。」這些都是明確宣布以封建主階級最高代表皇帝為最高統治者的國家制度。
資本主義國家不論其採取何種政權組織形式,都是資產階級對勞動人民的專政。資產階級宣布「主權在民」、「民有、民治、民享」等形式平等的原則;在施行普選制的國家還宣布,公民都有同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通過選舉組織政府,治理國家。所有這些,在反對封建主義國家制度方面固然有其歷史進步意義,但在本質上都是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制度。在金錢滲透了每一個毛孔的資本主義社會,他們的選舉不決定於人民的意志而決定於競選人的金錢多寡。幾年一次的競選,只是決定由哪一派資本家集團來擔任統治的主角而已,廣大勞動者總是被排除在政權之外。
奴隸主階級專政的國家、封建主階級專政的國家和現代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不論其政權組織形式多麼紛繁,實行的都是剝削階級對廣大勞動者專政的國家制度。無產階級領導廣大勞動人民推翻了地主、資產階級的統治以後,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制度。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制度。中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行使廣泛的政治權利和其他權利,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真正當家作主。中國人民對少數FanGeMing分子及其他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實行專政。這些就是中國國家制度所包含的主要內容。
❸ 中國土地制度經過了哪幾次變革美國、英國,法國的土地演變與中國有哪些不同
從夏朝開始是井田制,北魏孝文帝開始實行均田制, 之後就是建國之後的了。
第一次是抗日戰爭時期(1941年),實行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意義:減輕了地主的封建剝削,改善了農民的物質生活,提高了農民抗日和生產的積極性,有利於聯合地主一致抗日。
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戰爭時期,1947年,中國共產黨召開全國土地會議,決定在解放區進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大綱規定: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貫徹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發展農業生產的土地改革總路線。
意義:這種土地政策極大地激發了農民革命和生產的積極性。為了保衛勝利果實,翻身農民踴躍參軍,積極支援前線。農民的支持,成為解放戰爭迅速取得勝利的一個可靠保證。
第三次是新中國成立後鞏固政權的斗爭時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為減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階級,以利於穩定民族資產階級,早日恢復發展農村經濟,實行了經濟上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政策.
意義:1.1952年底,全國土改基本完成,3億多無地或少地的的農民分到了土地;2.徹底廢除了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徹底改變了農村的生產關系,促進生產力;3.廣大農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經濟上翻了身;4.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5.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6.摧毀了美蔣反動集團的社會基礎;7.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業生產活動迅速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准備了條件。
❹ 500年-1460年中世紀歐洲土地的制度(在1000字左右)
西歐中世紀的土地制度
中世紀時,歐洲的土地制度是封建的土地佔有制。從法律上講,全國的土地都屬於國王,國王是最大的封建主。國王把土地分封給臣屬,大封建主又把自己的封地再次分封給小封建主,這樣在全國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封建領主。各級領主按照不同的條件把土地出租給農民耕種。但是,即使如此,那時候,土地佔有制度還帶有一些農村公社時期的公有制痕跡。比如,農村廣泛實行敞地制,耕地呈現出條塊分割狀,稱為「條田」。大大小小的土地佔有者在其中佔有一條或若干條土地,這樣的土地布局稱為「條田制」。「條田制」下,農民在什麼時候耕種,種什麼穀物,什麼時候收割,都是由村民先開會決定。收割完畢後,村民有權在地里撿拾麥穗和放牧牲畜。這樣的共耕制度不利於那些有進取心的、能乾的農民發揮自己的生產積極性,他們改良耕作制度的願望受到那些懶散的、能力弱的人的牽制。由於土地比較分散,佔有土地多的人,可能分布在不同的條田裡,而劃分條田的田埂更造成土地的浪費。同時,分散的土地也不利於經營管理,耕種時,從一塊條田轉到另一塊條田,很浪費時間,生產效率不高。而條田都很窄,只能順犁順耙。不利於土壤的改良。而且,村民耕種時,鄰近的土地可能被牲畜踐踏,引起糾紛。從水利建設來說,單個的土地佔有者也不便於獨立採取排灌措施。從牲畜方面來講,全村的牲畜集中在一起放牧,也容易引起牲畜傳染病的傳播,並且容易使土地載畜過多,草料不足,使得牲畜營養不良;而不同牲畜雜養,也不利於改良畜種。總之,這種土地制度有很多弊端。特別是對那些土地多的人不利。當時,除耕地之外,還有草地、荒地和林地等組成的公共用地,雖然法律上領主對公共用地有所有權,但習慣上農民在公共用地上享有傳統的權利,如可以在公共用地上拾柴、放養家畜、家禽等等。
8世紀初,法蘭克人受到阿拉伯人進攻的威脅。由於法蘭克軍隊是自由農民組成的,需自備馬匹、武器和半年糧食,而社會封建化日益發展,農民更難以負擔包括垂至膝蓋的鐵制網狀鎖子甲、頭盔、鐵制手掌套、長矛和劍在內的騎兵裝備,國庫也沒有充足的經費來裝備大量的軍隊,兵源枯竭。查理·馬特改變了無條件分贈土地的制度,把一部分叛亂貴族和教會的土地作為采邑,連同耕種土地的農民,分封給前線的將領、統治邊遠省份和鎮壓部落反叛的官員們,以服騎兵役為條件,供其終身享用,不得世襲。這種采邑制建立起封者和受封者之間的從屬關系。後來,國王以下的封建主也把土地當作采邑分封出去,逐層分封的結果,形成以國王或皇帝為首,貴族依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騎士之次序互為主從的封建等級制度,等級越低,人數越多。小封建主從大封建主接受封地,要履行隆重的「敕封式」,他要跪在領主膝下,把握著的雙手放在領主手掌中,宣誓:「我的主人啊!臣下乃是我主的僕人,領有采邑的家臣。臣下願竭忠盡智,不顧生死,一生侍奉我的主人。」然後,領主將一面旗幟,一根木杖,一張契據,或只是一小撮泥土、一小根樹枝授給這個附庸。附庸每年必須服兵役約40天,必須為領主作戰,在領主被俘需要贖金或有其他需要時,提供錢財。領主要保護附庸不受侵害,解決附庸之間的爭訟。在西歐大陸,這種主從關系只存在於直接建立分封、受封關系的領主和附庸之間。國王是最大的封建主,權力也只限於自己領地內,甚至無權管轄一個不直接隸屬於他的小封建主。各級封建主擁有大小不同的封地和數量不等的庄園、農奴、武裝,形成「封建金字塔」,壓在廣大農奴身上。當時,土地所有權屬於封建主,農奴對份地有較穩定的使用權,可以世代相傳,農奴還有歸個人所有的宅院地和菜地。農奴有自己的生產工具(農具、家庭手工工具、運輸工具和漁獵工具等)、耕畜、家畜和家禽。農奴在人身和法律上都依附於領主,但經領主同意可以結婚,可以向法庭起訴,農奴雖可以被領主買賣、轉贈,但不能任意殺死。因此,比奴隸有較高的勞動願望和興趣。插圖《西歐封建等級制度示意圖》形象地說明了西歐封建社會的具體情況。
❺ 俄國、英國、法國、日本、中國分別是什麼時候,封建(地主)土地制被徹底廢除。
俄國是沙皇1768年改革,但是徹底廢除是在十月革命以後;
英國是在圈地運動
日本是明治維新
中國是三大改造完成(土地改革完成)
❻ 法國大革命中在土地制度方面各統治時期所取得的進步
1.雅各賓派統治時期採取了哪些主要的革命措施?請對雅各賓派的統治做簡要的評價。
答:主要革命措施有:①國民公會頒布法令,把逃亡貴族的土地分成小塊出售,地價10年付清;農村公有土地可按當地人口分配;無條件地廢除一切封建義務。這些措施解決了農民的土地問題,贏得了農民對雅各賓派政權的支持。②國民公會「把恐怖提上日程」:經濟上,嚴禁囤積居奇,對日用生活品實行最高限價政策;政治上,頒布懲治嫌疑犯法令,規定一切嫌疑犯都要收押和監管。這些措施在挽救共和國和拯救革命方面,起了不容抹煞的作用,但由於打擊面過寬、處決人太多,也產生了負面影響。③國民公會發布總動員令,宣布全國處於緊急狀態,以反擊外國的干涉。大批青年應征入伍。到1793年底,法軍基本上趕走了外國干涉軍。
2.君主立憲派統治時期曾通過「廢除封建制度的法令」。那麼,在廢除封建土地制度方面,吉倫特派、雅各賓派統治時期又先後取得哪些進步呢?
答:①君主立憲派統治時期通過的「廢除封建制度的法令」的確有它的局限性,贖買封建領主權利和贖買土地就是這種局限性的具體表現,說明這一法令在反對封建問題上並不徹底;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頒布這一法令又是一個歷史的進步,它是對封建制度的初步否定,也是君主立憲派在這個方面所能做到的最大限度,因而它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②吉倫特派統治時期,進一步改造封建土地制度,宣布在農村中按戶分配公有土地,無償廢除「沒有領主的土地」上的一切封建權利。
③比起君主立憲派和吉倫特派來,雅各賓派的反封建措施更加徹底,具體表現在:宣布把逃亡貴族的土地分成小塊出售,地價在10年內付清,這符合小農的利益;農村公有土地按當地人口分配,農民不必再出錢贖買;無條件地廢除一切封建權利。
❼ 法國大革命中各派土地政策比較
法國大革命中,君主立憲派頒布法令,對法國進行初步改造,動搖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但他們代表大資產階級和自由派貴族利益,沒有廢除封建地租,沒有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得不到農民的支持。他們還不願意達到國王,革命中有很大的妥協性。
吉倫特派攻佔王宮,推翻君主制,普選產生國民公會,取代立法議會。取得瓦爾密大捷,成立法蘭西第一共和國,並處死國王路易十六。從而推動了革命繼續向前前進。但他們代表工商業資產階級利益,不願意採取限價措施,人民生活困苦不堪,最終被人民所拋棄。
雅各賓派專政時期實行革命恐怖政策基本上趕走了外國干涉軍,戰場轉到國境外。特別是把土地分成小塊,出售給農民,標著著革命達到頂峰。但也形成了小土地所有制,對法國未來經濟不利。而且,雅各派內部出現嚴重分裂,後來在「熱月政變」中被顛覆。
❽ 法國現行的土地制度是怎麼樣的
法國是全球經濟最發達國家之一,是歐盟大國,實行的是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經濟對外開放程度高,產權的基本形式是私有制,市場是配置資源的主要機制。法國國土面積55萬平方公里,國土資源相對不足。該國的國土資源管理與其產業的管理方式,在市場經濟國家中有較高的代表性
資料是本書的形式(有在線觀看 你可以參考下)
❾ 法國總人口多少,土地面積多大
法國人口數量: 6535萬(2012年)(含海外屬地) ,國土面積: 674,843平方公里(含海外屬地)。
法國(France)的介紹:
全稱為法蘭西共和國,現在是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是一個位於歐洲西部的半議會制半總統制國家,國土面積: 674,843平方公里(含海外屬地)。
法國三面鄰海,是歐洲西部面積最大的國家。分為大區、省和市鎮。省下設專區和縣,但不是行政區域。縣是司法和選舉單位。法本土共劃為22個大區、96個省、4個海外省、4個海外領地、2個具有特殊地位的地方行政區。
全國共有36565個市鎮,其中人口不足3500人的有3.4萬個,人口超過3萬人市有231個,人口超過10萬的市有37個。
人口數量: 6535萬(2012年)(含海外屬地),包括350萬外國僑民,其中140萬人來自歐盟各國,邊境有阿爾薩斯人、布勒通人、科西嘉人、巴斯克人、佛蘭芒人等。通用法語。
❿ 西歐部分國家的土地徵用制度
(一)征地目的
在德國,土地徵用被稱為「徵收」。德國法律認為,土地徵收是特定少數人為社會公益被迫犧牲自己的權益,因此,除非公共福利需要,且經與擬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多次協商購買未果以外,一概不得動用征地權,即使動用征地權,也必須公平合理。也就是說,德國土地徵用需要符合三個基本條件:其一,土地徵用目的必須是「公共利益」;其二,必須與被征地主體進行多次協商,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才能動用征地權;其三,征地必須保證被征地人的合法權益,做到公平合理。雖然德國法律未對社會公共利益范圍進行明確限定,但是,由於其他法律對私人土地或者財產給予了充分的保護,因而使「公共利益」的使用范圍受到了限制。
在英國,土地徵用被稱為「強制購買」,需由議會確認土地的使用目的是有利於公眾利益後,用地部門方可依法獲得強制徵用土地的權力。英國《強制征購土地法》規定,土地徵用必須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而確認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門檻很高,征地部門必須證明該項目是「一個令人信服的符合公眾利益的案例」,比如證明該項目所帶來的好處超過某些被剝奪土地的人的損失。
法國征地制度初創於大革命時期和第一帝國時期。對於征地目的同樣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圍之內,法國《人權宣言》第17條規定:「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由於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的明顯要求,並且在事先公平補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能被剝奪。」對於公共利益的范圍的界定,法國是以公私財產進行劃分的,僅將能產生公產增值法律效果的需要視為公共利益的需要。目前,法國征地公共利益的界定已由最初的主要是指公共工程建設的需要擴大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它不僅指公共的、大眾的直接需要,而且包括間接的能夠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行政主體執行公務和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需要。
(二)征地程序
德國土地徵用一般要經歷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自由協商購買階段,德國法律規定,任何開發商或建築商都不能直接進入征地拆遷的程序,在這之前必須要採用市場經濟最通用的辦法,向土地所有者、地上權所有者協商購買建設所需要的土地。在這一階段,開發商或建築商必須向土地所有者、地上權所有者說明徵地的目的並且提供購買土地的價格。只有在自由協商購買失敗之後,開發商或建築商才可以向上一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進入征地程序。第二階段是征地程序真正實施階段,一般來說,這一階段的征地程序可以粗分為審查規劃、土地徵用、土地賠償、征地生效四個步驟。
英國的征地主體是法定機構,如政府機關以及自來水等公用設施單位,征地程序主要包含四個階段:申請,核准,補償的議定或裁決,讓與合同的訂立與補償的給付。
法國土地徵用程序主要包括事前調查、批准公用目的、具體位置調查和可以轉讓決定四個階段。其中,事前調查由法國行政法院審查土地徵收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時,法國法律還規定,如果土地徵收的申請單位、被徵收土地的所有者和利害關系人以及與土地徵收有直接利益的人對土地徵用目的發生爭議,不服從批准決定的,可以在批准決定公布後兩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具體位置調查則是核實被徵用財產的實際方位、面積等。
(三)征地補償標准及補償內容
德國征地補償價格以官方公布徵用決定時的交易價格為准,補償標准按市價評定,以被徵收人重新獲得同質等量的標的物為標准。各類補償費由徵收受益人直接付給受補償人,且各類補償應在徵收決議發出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付,否則徵收決議將被取消。征地補償費的內容有:①土地或其他標的物損失補償,以土地或其他標的物在徵用機關裁定徵用申請當日的移轉價值或市場價值為標准;②營業損失補償,即原財產權人在職業、營業或履行其應負的任務所受的暫時或持續的損失,以在其他土地投資可獲得的同等收益為標准;③徵用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補償。同時,為充分保障被征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德國法律規定,當被征地權利人對補償金額有爭議時,可依法律途徑向轄區所在的土地法庭提起訴訟。
關於土地徵用補償,英國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包括土地徵用補償原則、補償估價日期、補償范圍和標准以及補償爭議的處理等。英國法律規定,土地徵用補償標准以被徵用土地所有者在公開土地市場能得到的出售價格為計算依據。由於從通知被徵用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相關權利人到最後取得土地往往需要花費幾個月或者更長的時間,因此,土地徵用補償的估價日期成為十分關鍵的議題。英國土地徵用評估准則規定,若補償金額為雙方同意時,則以土地徵用通知日期為估價日期;若土地徵用補償引起爭議,可以申請土地法庭裁決補償費,並以土地法庭聽證的最後一日為估價日期。土地徵用補償費的內容有:①土地及建築物的補償,以公開市場土地價格為標准;②殘餘地分割或損害補償,以市場貶值價格為標准;③租賃權損失補償,指契約未到期的價值及因徵用而引起的損害;④遷移費、經營損失等干擾的補償;⑤其他必要費用支出的補償,如律師或專家的代理費用、權利維護費用等。
在法國,以最終裁決日一年前的土地用途為准,或以所有者納稅時的申報價格作為參考,由徵收裁判所裁定的土地市場價格為補償標准。土地決定徵用後,如果雙方對補償標准不能達成一致,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訴,由公用徵收法庭和公用徵收法官專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