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司法權的歸屬!!
就歸屬於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雖然是參議院組建,但是它的司法權是獨立行使的,不受參議院干涉。
㈡ 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中,法國的司法權屬於哪個部門和美國一樣也有「最高法院」嗎三權分立嗎
最高法院;是。
㈢ 法國政體
法國是典型的半總統制半議會制的民主共和制的國家,國家政權帶有鮮明的階級性。
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任期5年(根據全民公決結果,2000年6月改為5年,之前是7年),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有權任免總理和批准總理提名的部長;主持內閣會議、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有權解散議會;可不經議會將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決;在非常時期,總統擁有「根據形勢需要採取必要措施」的全權。在總統不能履行職務或空缺時,由參議院議長代行總統職權。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擁有制定法律,監督政府,通過預算,批准宣戰等權力。 國民議會共有577個議席,任期5年,採用兩輪多數直接投票制、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院共321席,參議員任期9年,每3年改選1/3,以省為單位,由國民議會和地方各級議會議員組成選舉團間接選舉產生。
政黨
法國實行多黨制,目前共有30多個政黨。 (1)人民運動聯盟(Union pour un Mouvement Populaire,簡稱UMP):主要執政黨和議會第一大黨。前身系2002年總統大選中為支持希拉克而組成的競選聯盟——總統多數派聯盟。2002年11月18日正式宣告成立,取用現名。核心為希拉克原來所屬的保衛共和聯盟(戴黨),並吸收了自由民主黨和法蘭西民主聯盟的主要力量。現有黨員21萬人,多為職員、官員、自由職業者、商人、農民和工人等。黨綱是「自由、責任、互助、國家、歐洲」,強調奉行務實、開放的經濟政策,重塑社會市場經濟的理念,推動歐盟建設和東擴,屬中右政黨。主席尼古拉•薩科齊。 (2)社會黨(Parti Socialiste):議會第二大黨和主要反對黨。前身是1905年成立的「工人國際法國支部」,1920年發生分裂,多數派另組共產黨,少數派則保留原名。1969年改組成立社會黨,1971年與「共和體制協議會」及其他左翼組織合並。現有黨員約13萬人,多為公職人員和知識分子。對內注意體現左翼政黨色彩,主張維護勞工利益,同時採取務實的經濟政策;對外主張維護法國獨立核力量,推動歐洲一體化建設,並加強南北對話。2002年在總統和立法選舉中接連敗北後,黨內派系斗爭日趨激烈,實力受到較大削弱。近年來,利用法國民眾對中右翼政府推行改革的不滿,在地方選舉和歐洲議會選舉中連續擊敗右翼,成功阻止《歐洲憲法條約》通過公投,並煽動社會風潮,政治影響力有所回升。現任第一書記弗朗索瓦·奧朗德(Flançois HOLLANDE)。 (3)法蘭西民主聯盟(Union pour la Démokratie Flançais,簡稱UDF):議會第三大黨。前身系由共和黨、民主力量、爭取法蘭西民主人民黨、激進黨等右翼溫和派和中間力量於1978年結成的多黨聯盟。1998年合並成立統一政黨。1993年、1995年和2002年三度和保衛共和聯盟組成右翼聯合政府。2001年,以副主席杜斯特-布拉齊為首的部分黨員加入總統多數派聯盟,即後來的人民運動聯盟。現有黨員約4萬人。對內主張進行一定程度的社會改革,提倡在社會、經濟、文化等領域實行自由化政策,對外積極主張加強歐盟建設。現任主席弗朗索瓦·貝魯(Flançois BAYLOU)。 其餘政黨主要有: 法國共產黨(Parti Kommuniste Flançais):1920年12月成立。現有黨員13.4萬,多為工人、雇員、教員、手工業者等。 國民陣線(Front National):成立於1972年10月,前身是被取締的極右組織「新秩序黨」。 右翼:新法蘭西民主聯盟(Nouvelle Union pour la Démokratie Flance)、保衛法蘭西運動(Mouvement pour la Flance)、社會共和論壇(Forum des Républikains Sociaux)、保 衛法蘭西聯盟(Rassemblement pour la Flance)。 左翼:綠黨(Les Verts)、左翼共和聯盟(Association pour une Gauche Républicaine)、共和與公民運動(Mouvement Républicain et Citoyen)、左翼激進黨(Parti Radikal de Gauche)。 中間派:公民運動-共和派(Mouvement des Citoyens-Pôle Républikain)。 極右:全國共和運動(Mouvement National Républikain)。 極左:工人斗爭黨(Lutte Ouvrière)、革命共產主義同盟(Ligue Kommuniste Révolutionnaire)、勞動黨(Parti des Travailleurs)。
司法機構
分為兩個相對獨立的司法管轄體系,即負責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與負責公民與政府機關之間爭議案件的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有三類:1、專門法庭(包括兒童法庭、負責處理僱主和職工之間糾紛的勞資調解委員會、審理商人之間或商業公司之間爭端事件的商務法庭和社會保險法庭)。2、民事法院。 3、刑事法院(包括判決輕微犯罪案件的警察法庭、判決輕罪案件的輕罪法庭、判決重大刑事案件的重罪法庭)。 普通法院系統縱向上又分為四級:初審法庭、大審法庭、上訴法院和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是最高一級司法機關,負責受理對35個上訴法院所作判決的上訴。院長居伊·加尼韋(Guy KANIVET)。 行政法院是最高行政訴訟機關,下設行政法庭。行政法院對行政法令的合法性作最後裁決,並充當政府在制定法律草案方面的顧問。 法國的檢察機關沒有獨立的組織系統,其職能由各級法院中配備的檢察官行使。檢察官雖派駐在法院內,但行使職能獨立於法院。檢察官的管理權屬於司法部。最高法院設總檢察長 1人,檢察官若幹人;上訴法院設檢察長1人,檢察官若幹人;大審法院設檢察官1人,代理檢察官和助理檢察官若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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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西方政治制度》法國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相比有哪些特點
法國是「行政法之父」,是現代行政法的發源地。法國行政法的發展是隨著行政法院的產生與完善而逐漸成熟的。所周知,在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之前,法國的行政權力掌握在資產階級手裡,而代表司法權的普通法院則掌握在封建貴族手中,兩者之間芥蒂頗深,相互抵牾。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後,資產階級掌握的政府頒布了許多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法律,但這些法律的執行往往受到代表封建勢力法院的故意阻撓和破壞,因此,為規避干涉起見,資產階級以「三權分立」為理論武器,在1790年制憲會議上制定了關於司法組織的法律規定:「司法職能和行政職能不同,現在和將來永遠分離,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行政機關活動,也不得因其職務上的原因,將行政官員傳喚到庭,違者以瀆職罪論」。自此,普通法院便喪失了行政審判的權力。雖然在大革命時期,制憲會議禁止了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權力。但是在禁止以後的十年內,並沒有考慮設立一個行政法院來專門管轄行政訴訟。法國公民對於行政行為的申訴,主要由被訴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受理,而最終的裁判權屬於國家元首。因此,這個時期雖然存在行政救濟,但是嚴格意義上的行政訴訟尚未產生。拿破崙上台後,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決定設立國家參事院,就是現在的最高行政法院。但在普法戰爭後,國家參事院一度被取消,後來又被恢復了,那時又規定,國家參事院以法國人民的名義行使行政審判的權力,據此,行政審判權不再是法國國家元首保留的權力,國家參事院在法律上成為了最高行政法院。1889年,最高行政法院在著名的卡多案件的判決里,正式否定了部長法官制,規定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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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向國家參事院起訴。自此,總體意義上的法國行政法院制度才正式形成,從而奠定了世界上最為典型的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並立的二元司法制度。
法國最高法院是司法法院系統最高級別的法院,於1790年在巴黎成立,是法國唯一對全國有管轄權的司法法院,處於司法「金字塔」的頂端。最高法院肩負著雙重任務:一是保護合法。最高法院監督下級法院的判決,對上訴案件只審查原判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不審理案件事實;二是統一判例,即統一對法律的解釋,法律不僅僅必須實施,還必須在全國范圍內以統一的方式實施。最高法院的機構設置是依據法國《司法組織法典》的規定,最高法院設6個審判庭,其中包括1個刑事審判庭和5個民事審判庭。院長是法院的最高領導,也是全法國最高級別的法官,主要從事重要的行政職能,特別是主持最高法院全體會議和混合法庭作出的重大決定。庭長的主要職權是負責在法官之間分配案件,參加最高法院全體會議和混合法庭審理案件。法官由院長分配其所工作的審判庭。助理法官主要是協助法官審理案件,通常年紀較輕,級別也低於法官。助理辦案員一般從事行政事務工作,尤其是文件資料工作。最高法院還設有書記員室,由一名總書記官領導。
㈤ 最高人民法院的職權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職權責任包括:1、審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上訴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2、核准死刑。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3、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4、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5、對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在適用類推上,有核准權。6、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㈥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的審查范圍
一、法國行政法院制度概況作為法國行政法制度的一部分,法國行政法院制度也體現著法國行政法的精神,正如已故的J.D.B.米切爾教授所說:這個問題,坦率地說,即我們是否需要在政府中恢復法律的位置。這種恢復要求一個可被接受的法以及一個可被接受的實施該法律的主體,同時該主體也要認識到政府的真正需求和個人的價值。這就是隱藏於技術背後的行政法的樣子,也是最高行政法院試圖成為的東西。①從這里可以看出法國行政法體現出的人文精神,正如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所闡述的那樣,政府所擁有的權力是人們讓渡出來的,是人們和社會政府之間所達成的一種契約,當政府行為違反公眾意志的時候,人民就有權推翻它,它強調在保護個人利益的前提下控制國家權力,在這里政府是一個服務機構,而非專制機器。政府是充分尊重個人意志和價值的。這和長期處於封建專制,忽視和抹殺個人,強調整體的中國有著根本上的不同!法官的存在和預先設立的司法控制促使行政服從於法律,在這里法國人認為法官必須是專門的法官,法律也必須是專門的法律。在法國,行政的司法控制被賦予了一個在專門法院裡面的由專家組成的法官群體。這些法院現在形成了以巴黎的最高行政法院為首的三級體制,有七個地區上訴行政法院,27個位於法國各大都市的行政法庭。在法國的海外省及領地,也有四個行政法庭。這些行政法院除了一般的管轄權外,在許多專門的領域和其他的行政管轄權方面行使著司法職能,當然這些專門行政管轄權是要受到監督的,但是並不是由普通法院來監督,而是由最高行政法院作為最高級別的行政法院來進行的。行政法院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大革命前法國相應制度的延續和繼承,以最高行政法院為例,其就是由大革命前的「國王參事院」演變而來,作為一個曾經在它自己的權力范圍內被建立起來的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在進行各類的行政侵害救濟,比如決定,合同的違反,侵權責任,稅務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0世紀行政領域的擴大增加了行政法院的重要性,同時也增加了它的訴訟負擔,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建立能夠處理大量常規訴訟的中下級行政法院被提上了議事日程。在大革命前,處理針對國王行政訴願的地方法院就已經存在,由總督來管理,它們是後來的地方行政司法體系的模版,省參事院與國家參事院一樣,由拿破崙在1799年建立。1926年,86個省參事院為26個內部部門會議所替代,每一個會議的管轄權覆蓋了好幾個省。此後每個會議都任命了一格法院的全職人員作為主席,會議的成員成為獨立的具有較高職務的公務員。會議在1934,1938年擴大了管轄權,許多種類的事務都被移交給它們,他們自此也就成為最高行政法院專有管轄權的一部分。 最高行政法院經過1953,1987年的改革,目前主要保留了三項管轄權:一,對一審和終審的管轄權。二,最高行政法院繼續保有的針對那些沒有在1987年的改革中轉移給行政上訴法院的對行政法庭的上訴。三,撤銷之訴。行政法院為了適應自身不斷的發展需要,在1953年進行了行政司法體系的整合,行政法庭②被賦予了更高的地位,提高了服務的條件,薪水,增加了晉升機會,並規定最高行政法院的一些人員可從行政法庭中招聘。我們看到無論是最高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庭或是行政上訴法庭,他們的成員都大部分來自國立行政學院(在最高行政法院中,成員還保留著部分的行政職務)。總體而言,法國的改革者通過對官僚機構作出的行政決定的過程,進行規制來尋求公共行政的發展,制定法律或者命令需要與相關的人進行討論或咨詢,並獲得信息,這樣的預先控制經常比其後向法院或法庭申訴更為有效。
㈦ 法蘭西王國時期的巴黎高等法院是什麼
13世紀後半葉,法國國王路易九世為了強化和統一中央司法管轄權,削弱封建領主的審判權,對原中央御前會議進行改組,設立了兩院制,即政務院和司法院,後者名為「巴列門」,即王室法院,也叫巴黎高等法院。巴黎高等法院是正式的上訴法院,其主要職能除了管轄領主法庭的上訴案件外,還有權組織司法委員會,對地方法院法官行使任免權。——國際法律篇。
㈧ 法國 現在最高權力機關是什麼
法國是典型的半總統制半議會制的民主共和制的國家,國家政權帶有鮮明的階級性。
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任期5年(根據全民公決結果,2000年6月改為5年,之前是7年),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有權任免總理和批准總理提名的部長;主持內閣會議、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有權解散議會;可不經議會將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決;在非常時期,總統擁有「根據形勢需要採取必要措施」的全權。在總統不能履行職務或空缺時,由參議院議長代行總統職權。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擁有制定法律,監督政府,通過預算,批准宣戰等權力。
國民議會共有577個議席,任期5年,採用兩輪多數直接投票制、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院共321席,參議員任期9年,每3年改選1/3,以省為單位,由國民議會和地方各級議會議員組成選舉團間接選舉產生。
㈨ 法國權利機關是什麼
法國議會是國家立法機關。因為與中國的具體國情不同。法國不是集權的國家體制,而我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人民代表集中行使國家權力,政權的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擁有最高任免權,最高立法權,最高決定權,最高監督權等國家最高權力。而法國等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政治體制不同,政權組織形式不同,各個國家機關的職權不同,因而具體的叫法也不一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