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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大革命宣言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6-25 19:03:23

A. 法國大革命在革命過程中頒布鞏固其成果的法律文件是什麼

你說的是《人權宣言》吧?這個是以文件的形式宣布了革命的目的和成果,類似美國《獨立宣言》的作用
《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成果的集中體現,拿破崙頒布的,完美的繼承了革命的精神,徹底鞏固了革命的成果

B. 法國大革命過程中通過的法律文件是什麼

法國大革命過程中通過的法律文件是<人權宣言>

C. 法國大革命中頒布的綱領性文件是什麼

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是《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簡稱《人權宣言》)。

1789年7月9日國民議會宣布改稱制憲議會,要求制定憲法,限制王權。路易十六意識到這危及了自己的統治,調集軍隊企圖解散議會。

7月12日,巴黎市民舉行聲勢浩大的示威遊行支持制憲議會。次日,巴黎教堂響起鍾聲,市民與來自德國和瑞士的國王僱傭軍展開戰斗,在當天夜裡就控制了巴黎的大部分地區。7月14日群眾攻克了象徵專制統治的巴士底獄,釋放七名犯人,法國大革命爆發。

攻佔巴士底獄成了全國革命的信號。各個城市紛紛仿效巴黎人民,武裝起來奪取市政管理權,建立了國民自衛軍。在農村,到處都有農民攻打領主庄園,燒毀地契。不久,由人民組織起來的制憲會議掌握了大權。這一年,制憲會議頒布了「廢除一切舊義務」的「八月法令」。

1789年8月26日法國制憲會議通過了著名的《人權宣言》,向全世界庄嚴宣布了「人身自由,權利平等」的原則。這不僅是法國歷史上的第一部人權宣言,也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人權宣言。

(3)法國大革命宣言是什麼擴展閱讀:

法國《人權宣言》揭示了天賦人權,自由平等的原則,否定了封建等級制度,體現了摧毀封建君主專制的要求,成為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和鞏固政權的思想武器,它實際上宣告了舊封建王權滅亡和資產階級政治制度的誕生。

《人權宣言》的公布表明,法國資產階級用以法律為基礎的資產階級權利取代了君主個人意志為標志的封建特權。這是在政治和法律領域帶有根本性的變化。

作為資產階級革命的綱領性文件,它將啟蒙思想發揚光大,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來,起到承前啟後,繼往開來的巨大作用,特別對歐美的資產階級革命或改革,都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它還推動了其他很多國家民主思想的發展,推動了世界資產階級民主化的進程。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思想和學說對亞洲和中國的革命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

D. 法國大革命中頒布的人權宣言有和歷史意義

《人權宣言》揭示了天賦人權,自由平等的原則,否定了封建等級制度,體現了摧毀封建君主專制的要求,成為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和鞏固政權的思想武器,它實際上宣告了舊封建王權滅亡和資產階級政治制度的誕生。

《人權宣言》的公布表明,法國資產階級用以法律為基礎的資產階級權利取代了君主個人意志為標志的封建特權。這是在政治和法律領域帶有根本性的變化。作為資產階級革命的綱領性文件,它將啟蒙思想發揚光大,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來,起到承前啟後,繼往開來的巨大作用,特別對歐美的資產階級革命或改革,都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它還推動了其他很多國家民主思想的發展,推動了世界資產階級民主化的進程。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思想和學說對亞洲和中國的革命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

E. 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和公民宣言》是什麼

它不僅是法國歷史上的第一部人權宣言,也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人權宣言,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意義。1789年人權宣言宣稱:「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這些權利,從而使基本人權原則成為宣言的核心內容。在此基礎上,人權宣言宣告了人民主權原則,指出:「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人權宣言
宣言確認了分權原則,宣稱:「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把權利保障和權力制約作為憲法的基本任務;人權宣言還宣告了立法權屬於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當法律程序、罪刑法定、無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的要求,為法治原則的確立作出了獨特貢獻。是在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人權宣言以美國的《獨立宣言》為藍本,採用18世紀的啟蒙學說和自然權論,宣布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天賦不可剝奪的人權,肯定了言論、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闡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權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等原則。

F. 法國大革命中發布的《人權宣言》及《拿破崙法典》有何意義

《人權宣言》宣傳了資產階級自由平等的進步思想,是在革命開始不久後發布的。 主要是關於人民權利的平等。
《拿破崙法典》是拿破崙當上皇帝前發布的,他非常重視這部法典的制定。這部法典主要是為了穩定當時的社會,同時也是為了貫徹法國大革命中的精神:平等,自由,博愛(我也不知道博愛是指什麼。。。。。。但老師是這么說的)

G. 法國大革命的綱領文件是什麼把這場革命推向高潮的領導人是誰

《人權宣言》暨《人權和公民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頒布)是在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德國學者耶利內克(Georg Jellinek)認為人權宣言以美國的各州憲法的權利法案為藍本,甚至「基本上是抄襲北美各州權利法案而來的」[1],法國學者布特米(Emile Boutmy)則認為人權宣言是法國的文本是法國原創的,與北美的權利法案都源於歐陸的「18世紀精神」[1],關於這一點,學術界目前仍沒有共識。可以確定的是,宣言確實採用了18世紀的啟蒙學說和自然權論。其中宣布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天賦不可剝奪的人權,肯定了言論、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闡明了權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產神聖而不可侵犯等原則。
領導人是羅伯斯庇爾
法國大革命高潮時是雅各賓專政,由羅伯斯庇爾領導的,四年後拿破崙政變,高潮結束。

H. 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是什麼其主要內容是

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是《人權宣言》。
第一條人生來就是而且始終是自由的,在權利方面一律平等。社會差別只能建立在公益基礎之上 。
第二條一切政治結合均旨在維護人類自然的和不受時效約束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
第三條整個主權的本原根本上乃存在於國民(La Nation)。任何團體或任何個人皆不得行使國民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自由是指能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每一個人行使其自然權利,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相同的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決定之。
第五條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強制去從事法律所未要求的行為。
第六條法律是公意(la volonté générale)的表達。每一個公民皆有權親自或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訂。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是懲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的眼裡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們的能力平等地擔任一切公共官職、職位與職務,除他們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受任何其他差別。
第七條除非在法律所確定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與拘留。凡請求發布、傳送、執行或使人執行任何專斷的命令者,皆應受到懲罰;但任何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逮捕的公民則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即屬犯罪。
第八條法律只應設立確實必要和明顯必要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通過並且公布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科處,任何人均不應遭受刑罰。
第九條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均應被推定為無罪,而即使判定逮捕系屬必要者,一切為羈押人犯身體而不必要的嚴酷手段,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第十條任何人不應為其意見甚至其宗教觀點而遭到干涉,只要它們的表達沒有擾亂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條自由交流思想與意見乃是人類最為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一個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言論、著作與出版,但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此項自由的濫用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人權和公民權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裝力量。這一力量因此是為了全體的福祉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為了公共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的開支,公共賦稅是不可或缺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攤。
第十四條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決定公共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批准,知悉其用途,並決定稅率、稅基、徵收方式和期限。
第十五條社會有權要求一切公務人員報告其行政工作。
第十六條一切社會,凡權利無保障或分權未確立,均無絲毫憲法之可言。
第十七條財產是不可侵犯與神聖的權利,除非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對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時基於公正和預先補償的條件,任何人的財產皆不可受到剝奪。

I. 法國大革命是頒布了什麼法案

法國大革命中頒布的綱領性文件是《人權宣言》,宣稱人們生來自由,權利平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法國大革命,法國特定歷史時期,是1789年在法國爆發的革命,統治法國多個世紀的君主制在三年內土崩瓦解。法國在這段時期經歷著一個史詩式的轉變:過往的貴族和宗教特權不斷受到自由主義政治組織及上街抗議的民眾的沖擊,舊的觀念逐漸被全新的天賦人權、三權分立等的民主思想所取代。對法國大革命結束的時間,世界史學界看法眾多,難成共識。在中國,以熱月政變作為大革命結束標志比較普遍,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和教參也採用了此觀點。
1794年7月27日,熱月政變推翻了雅各賓派的統治,宣告了法國大革命中市民革命的結束。1830年7月巴黎人民發動七月革命,建立了以路易·菲利浦為首的七月王朝,至此法國大革命才徹底結束。在政變中建立了以熱月黨人為代表的政權。法國歷史進入維護大革命成果時期。

J. 法國大革命人權宣言

人權宣言
《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法語: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Citoyen,簡稱《人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頒布)是在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 人權宣言以美國的《獨立宣言》為藍本,採用18世紀的啟蒙學說和自然權論,宣布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天賦不可剝奪的人權,肯定了言論、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闡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權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等原則。1793年6月24日,雅各賓派通過的新憲法前面所附的《人權宣言》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宣布「社會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權在民」,並且表示如果政府壓迫或侵犯人民的權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義的權利。

《人權宣言》(節錄)

(1789年8月20—26日)
法國國民議會,1789年8月26日
起草:穆尼埃

組成國民議會之法國人代表認為,無視、遺忘或蔑視人權是公眾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所以決定把自然的、不可剝奪的和神聖的人權闡明於庄嚴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經常呈現在社會各個成員之前,使他們不斷地想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立法權的決議和行政權的決定能隨時和整個政治機構的目標兩相比較,從而能更加受到他們的尊重;以便公民們今後以簡單而無可爭辯的原則為根據的那些要求能確保憲法與全體幸福之維護。
因此,國民議會在上帝面前並在他的庇護之下確認並宣布下述的人與公民的權利:

第一條 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顯出社會上的差別。

第二條 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第三條 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 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規定之。

第五條 法津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現。全國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預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別外不得有其他差別。

第七條 除非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動議、發布、執行或令人執行專斷命令者應受處罰;但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被扣押的公民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則構成犯罪。

第八條 法律只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

第九條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使認為必須予以逮捕,但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種殘酷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第十條 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條 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

第十二條 人權的保障需要有武裝的力量;因此,這種力量是為了全體的利益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 為了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賦稅就成為必不可少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攤。

第十四條 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注意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客體、徵收方式和時期。

第十五條 社會有權要求機關公務人員報告其工作。

第十六條 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第十七條 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

(錄自《十八世紀末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第48—50頁。)

人權宣言是資產階級反封建斗爭的綱領性文件。它具有進步性和局限性。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並頒布《世界人權宣言》。這一具有歷史意義的《宣言》頒布後,大會要求所有會員國廣為宣傳,並且「不分國家或領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加以傳播、展示、閱讀和闡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

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

鑒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系的發展,

鑒於各聯合國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鑒於各會員國業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鑒於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於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現在, 大會, 發布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准,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一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二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一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二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一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二 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一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一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 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三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一 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二 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一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二 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二 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一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二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三 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四 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一 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二 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一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二 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三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一 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二 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一 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二 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三 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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