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婚冷靜期有多久
法律分析:離婚冷靜期是三十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Ⅱ 離婚冷靜期一般有多久
離婚冷靜期有三十天,夫妻雙方自願協議離婚的,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後,雙方再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才能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Ⅲ 離婚冷靜期 多久
法律分析:離婚冷靜期為三十天。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作出以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自婚姻登記受到離婚申請之日起算30天內,夫妻任何一方對於離婚反悔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Ⅳ 離婚冷靜期到底多少天
法律分析:離婚冷靜期是三十天。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作出以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自婚姻登記受到離婚申請之日起算30天內,夫妻任何一方對於離婚反悔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Ⅳ 離婚的冷靜期是多久
男女之間離婚的冷靜期三十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可以撤回,三十日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申請發給離婚證,逾期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Ⅵ 法院離婚冷靜期為多久
離婚冷靜期設置為30天。設立一定期限的冷靜期有助於減少沖動型離婚,而對於理性離婚的夫妻雙方來說,冷靜期會使雙方更有充裕的時間再次反思離婚決定的正確與否。具體設置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現行法律對離婚冷靜期並未作出規定。關於離婚冷靜期,它只是民法典草案上提出的,現在還未施行。
司法實踐中,存在部分法院以通知的形式,給予當事人雙方一定的期限,冷靜考慮雙方的婚姻關系。具體期限多久因目前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故由辦案法官根據具體的案情具體確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為促使當事人約束情緒、理性訴訟,或者幫助當事人修復情感、維護婚姻,可設置一定期限的冷靜期。當事人在冷靜期內達成和解協議的,可申請撤訴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在冷靜期內有家庭暴力、轉移財產、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情況的,法院應及時終止冷靜期。
其中,當事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情緒過於激動,不能理性表達意見,法院認為繼續開庭將顯著激化矛盾的,可以決定設置情緒約束冷靜期。設置情緒約束冷靜期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期限結束後,應當繼續開庭審理。法院在情緒約束冷靜期內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勸導,或者邀請專業人員進行心理干預和疏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Ⅶ 離婚冷靜期有多少天
法律分析: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為3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Ⅷ 離婚冷靜期是多少天
法律分析:離婚冷靜期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當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滿後的三十日內,雙方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