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國總統權力怎樣受到限制
法國總統的權利受到國會的限制,還有民眾的監督。
2. 權力制約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主要表現為什麼
權力制約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主要表現為分權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現為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監督原則。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個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民權利對國家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
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在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分權制衡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則表現為監督原則。
分權制衡原則是由法國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完成的。分權是指將國家權力分為幾部分,分別由幾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制衡原則是指這幾個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保持一種相互牽制和相互平衡的關系。1787年的美國憲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權制衡原則確立了國家的政權體制。
3. 權力制約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權力制約原則的要求可以概括為:
1、職權由法定 ;
2、有權必有責;
3、用權受監督 ;
4、違法受追究。
權力制約原則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分權與制衡原則和社會主義國家的權力監督原則的總稱,其存在的歷史基礎和現實前提是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導致出現了一個不依附於土地、國家、教會、以商品經濟為主的私人自治的領域。
社會成員本身獲得了私人意義上的「市民」和「公」意義上的國家公民兩種身份。為了保證公共權力的行使不脫離人民的掌控,所以必然要尋求制約公共權力的機制。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
(3)法國如何制約權力擴展閱讀:
1、我國也存在著立法(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職能的區分,機構的分離,權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對政府的監督,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通過行政訴訟糾正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等權力制約關系。
2、總體上看我國對國家權力比較重視分工(機構的分離和職權的劃分),而缺少對權力的制衡。
3、從我國現行的憲政體制看,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地位高於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因為人大從性質上講是一個全權性的機關,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實際上,人大不可能代表人民行使全部的國家權力,而只能行使立法權、監督權、任免權、決定權等一些重要的權力。
4. 西方政治體制的制約機制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分權思想由來已久,其源頭可遠溯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近代最早明確提出分權思想的人之一是17世紀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洛克生活於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年代,革命成功後,他在總結革命經驗並吸取前人混合政體思想的基礎上,系統提出了其分權思想,從而初步奠定了近現代西方國家組織形式的理論基礎。
分權的目的——保護私權。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具有天賦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但卻相互侵擾,為了克服這種缺陷,人們就以契約的形式,讓渡出自由懲罰他人的權力,交給一個中間人行使,這樣國家就產生了。與霍布斯不同,洛克特別指出,人們在相互訂立契約的時候,並沒有把所有的權利都交出去,而是保留了作為最基本權利的生命、自由權和財產權,這些權利都是不可讓與和不可剝奪的。根據這種觀點,國家的目的應是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但是,在君主專制政體下,對個人權利造成最大傷害的卻往往是國家權力,他認為人們若把財產交給專制君主來保護,便是無異於為了防止狐狸的騷擾而甘願為獅子吞食,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就是君主政體下政府的權力過分集中,缺乏對權力的制約,為了防範政府超出人們對它的授權,更好地保護人們的權利,分權便是必要的了。
分權的依據——社會契約。國家權力應如何劃分呢?洛克是依據社會契約這條主線從國家權力的起源上對這個問題展開論述的。他指出原始狀態的缺陷在於對人們的彼此侵害行為缺乏一個裁決的共同尺度,同時更缺少一個保證裁決的執行者。國家的作用就是彌補這兩個缺陷。據此,國家最基本的權力就是立法權和執行權。所謂立法權,就是指導如何運用國家的力量以保障社會及其成員的權利,所謂執行權就是負責執行制定的和繼承有效的法律的權力。以上兩者都是國家對訂立契約的社會成員的內部權力,是最基本的權力。除此以外,在國家生活中,還有一種處理與國家無契約關系的個人和群體的權力,洛克稱之為外交權,它是決定戰爭與和平、聯合與結盟以及同國外進行交往的權力。至此,洛克依據契約論這條主線,將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執行權與外交權三種。但出於權力實際運行的考慮,洛克又指出,如果執行權和外交權掌握在不同的各自行動的人手中,就會使公眾的力量處於不同的支配之下,遲早會導致紛亂和災禍。因此他把外交權作為執行權的一部分。這樣,國家權力實際上就是由立法權和執行權兩部分組成。
分權的關鍵——限制權力。在《政府論》中,洛克明確地指出分權與權力分散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他說分權不是簡單的在形式上將權力分散化,而是更有效地對權力加以限制。如果被分立的權力沒有得到應有的控制,權力的公共性同樣會受到扭曲並對私權造成更大的侵犯。為此洛克提出以下主張:第一,權力應是彼此分立的。他說,如果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掌握在同一個或一批人手裡,權力能夠帶來利益的屬性就會對人性的弱點造成極大的誘惑,使他們動輒就攫取權力以謀取私利。因此立法權和執行權應絕對分開,立法權歸屬於民選議會,執行權則屬於世襲的君主。第二,權力之間是不平等的。洛克強調立法權應該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但是這種地位僅僅是相對政府而言的。他解釋說: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是最高的權力,因為誰能對另一個人訂立法律就必須在他之上。第三,各種權力都是有限的。對立法權的限制是:議會只能以人民的福利為立法的宗旨,以人民的授權為存在的基礎,其權力不能濫用和轉讓並隨時可以被人民收回,立法機關僅在制定法律時才存在,其成員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對執行權的限制是,政府必須嚴格地按照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辦事,不得自行其是或者濫用權力。最後他指出,如果立法機關和君主任何一方違背人民的委託時,人民都有權利推翻他們。
洛克的分權制衡思想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新興的資產階級同封建專制制度斗爭的產物。它的分權思想雖然不系統,但卻第一次為資產階級用民主形式組織國家奠定了理論基礎。分權制衡的思想經過孟德斯鳩等人的發展成為了西方國家政治體制的一項主要原則。
孟德斯鳩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權學說,主張必須建立三權分立的政體,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組成國家。他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他還根據英國的政治制度說明各種權力之間的制衡關系,指明立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可通過相互的反對權相互鉗制,立法機關的兩部分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而行政權亦受立法權的約束,彼此協調前進。
孟氏的分權理論與洛克的分權理論相比有重大的發展,孟氏的三權劃分比洛克更明確,且比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僅說明分權,而且進一步說明了權力行使過程中發生矛盾沖突時如何解決,不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資產階級革命的作用,而且對未來國家如何防止權力濫用,如何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提供了參考模式。
首先,從三權分立的目的看,無論對於該理論的創始人還是運用該理論的國家來講,三權分立就是為了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防止某一國家機關或者個人的獨裁和專制,從而保證國家政治上的穩定。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如果同一個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制裁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約權力的終極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因此,無論對於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對權力的制約都是一種實在的需要,只是資本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維護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而是社會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權利。
其次,從三權分立的內容看,在英國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分享政權的事實已成為歷史以後,按分權理論建立的資本主義的國家機關,都根據國家權力的表現形式將其分為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這三種國家機關分別行使不同的國家權力,並使之存在相互制約關系。在資本主義國家裡,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行使國家權力,很難說這三種權力是分立的,就連代表民意的代議機關實際上也是有產者的論壇和表決器,但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三權分立仍然是資產階級為維護其整體利益,為保證國家權力有效、正常運行而採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從三權分立的功能來看,在國家生活中,它大體發揮了以下幾種功能:1、區分功能。現代美國憲法學家柯爾文曾把三權分立總結為四個要點:<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固有的獨特的職能;<2>這些獨特的職能應由三個分別配備人員的政府部門各自行使;<3>三個部門在憲法上應該是平等、互相獨立的;<4>立法部門不能把權力委託給他人。此種說明為許多學者所接受,特別在美國這個說明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現代大多數國家在實踐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國家機關的設置(包括社會主義國家),使得國家職能得到合理的區分和實現,這的確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國家權力在區分的前提下,根據其職能配置不同的權力機制,使得它們中的任何一個部門的權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門因權力過大而導致權力運行失衡。3、制約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差異,機構的分離,職權的劃分,相互間權力運行的牽制,使得三種權力能夠達到有效的制約。4、補救功能。當三種機關中的某一機關在行使權力不當招致社會不滿時,其他的機關可以行使權力,挽回影響和損失,從而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
5. 分權制衡在英國和法國的體現
英國:分權國王作為虛偽君主行使禮儀性的職責,首相統領全局,議會行使立法,監督等權利,制衡,就是其三者的制衡,但首相在實際操作中已經統領了另兩者。
法國:分權總統負責外交,並由議會同意,任命總理,總理負責內政,議會行使立法,和一定的財政監督權。
分權制衡是被西方國家普遍運用在政治體制和其他國家管理活動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學說源於分權思想,分權思想可以溯源於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
這位古希臘的先哲在闡釋他的「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的思想時,主張把政府的權力分為討論、執行、司法三個要素,而權力活動又應當普遍地、嚴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
(5)法國如何制約權力擴展閱讀:
不能把制衡學說等同於『三權分立』。前者是由一種政治、法律思想發展而成的理論學說,後者則是運用這一理論學說所確立的國家政治體制。分權制衡理論符合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約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
因此,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考察檢察制度產生及其演變的歷史,可以得出結論,檢察權的出現就是分權制衡論的具體體現。在這種分權制衡理論的指引下,各國檢察權都或多或少地帶有法律監督的色彩。
6. 英國和法國的權力制衡原則是什麼
1.典型的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形式
美國憲法明文規定了立法、執法和司法的三權分立的政府架構和3個權力機構之間的制衡機理。在分權方面:根據美國憲法第1、2、3條之規定,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國會,因而經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有權決定全國政策,掌握財政支出等大權;[9]行政權由民選的總統統一執掌;司法權屬於法官,他們受到終身任命,並只能因重罪或不端行為才被解職,從而使之能不受報復、沒有恐懼地決定案件。為了保證分權原則的實施,根據憲法和慣例,凡在合眾國政府下供職的官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不得提出議案,不能出席國會會議,司法獨立,法官終身任職,總統對法官有任命權,但無罷免權,議會對法官的任命有同意與否決的權力,但非因法官犯罪而依法彈劾之外,也無罷免權。
在制衡方面,為了保護公民和防止專制政府的出現,美國憲法設計了一個不允許任何權力分支部門掌握全部政府權力,同時又能整體而有效地推進政府工作的權力關系模式。它規定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有權建議、批准總統對其所屬行政官員的任命,有權批准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等,從而體現了國會對總統的制約。國會對司法機關的制約則體現在:參議院有權審判彈劾案件,有權建議或批准總統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宣告懲治叛國罪的權力,有彈劾審判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並撤銷其職務的權力。同時,美國憲法還規定了總統對國會的制約。表現在:總統有立法發掘權,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對立法機關的活動產生一定的影響。總統對司法權力的制衡表現在:總統有特赦權,有提名並任命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權力。最後,美國憲法規定了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應當擔任有關彈劾總統案的審判長,因而體現出司法權力對行政權力的制約。此外,根據美國憲法慣例,法院享有司法審查權,這樣法院也當然獲得了制衡立法的權力。
美國式的分權模式對其它國家產生過重要影響,當今許多國家比如委內瑞拉就沿襲了美國的這種模式。
2.英國式的以議會為重點的分權模式
英國資產階級曾經以下議院為陣地,同以國王為代表的封建王權進行過激烈的斗爭。斗爭的一個重要結果是確立了所謂「議會至上」的原則,即議會(實際上指下議院)擁有不受限制的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法律的權力。[10]以後隨著政黨制度的發展,議會至上原則與責任內閣制產生結合,從而導致在下議院佔多數席位的政黨不僅控制了下議院的主導權,而且也獲得了行政組閣權。行政權對立法權的負責制轉化為多數黨的一種內部控制與反控制。但由於內閣行使權力形式上是以對立法機關尤其是對下議院負責為前提的,而行政權力的總代表國王只淪為一個名義的國家元首,因此我們可以說英國憲制對分權原則的體現是以「立法為重點的」。 現在世界上實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和實行議會共和制的國家都採用英國式的分權原則,比如日本、義大利、德國等。
3.法國式的以行政為重點的分權模式
法國早在《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中就依據孟德斯鳩的見解規定了:「任何社會,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權利獲得保障或者不能確立權力分立,即無憲法可言。」這一精神為法國現行憲法(1958年)所忠實地繼承。法國1958年憲法在序言中明確宣布:忠於1789年人權宣言所肯定的、為1946年憲法序言所確認並加以補充的各項人權和關於國家主權的原則,可見法國是實行分權原則的國家。
法國在現行憲法頒布前,仍然堅持議會主權,實行議會共和制,總統只是象徵性領袖,他協助政治機構的聯合,但並不實際參與政治。由於現行憲法制定的特殊歷史背景和立憲動機,因而改變了原有的政治體制,而大大加強了總統權力。憲法第5條對總統賦予眾多首要責任:「共和國總統監督對憲法的遵守。總統進行仲裁以保證國家權力的正常行使和國家的連續性。共和國總統負責保證民族獨立、領土完整,以及條約和共同體協定的遵守。」第64條規定:「共和國總統負責保證司法獨立。」因此有學者認為「共和國總統乃是全國利益的超級法官。」[11]同時憲法還規定:總統有權任命政府總理並根據總理的建議任免其它政府官員;他有權主持內閣會議,簽署內閣會議所決定的法令和命令,因而掌握著超越於政府之上的行政大權。他有權要求議會重新審議其所通過的法案,議會不得拒絕;他有權就一切涉及公共權力組織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復決,因此總統擁有參與立法的重大權力。此外總統主管軍事和國防,共和國總統應上武裝力量的總司令,他應主持高級國防會議和委員會,而且總統還有緊急狀態處置權,在緊急狀態權力行使期間,總統的權力可擴展至議會的立法權。綜上所述,法國現行憲法已將分權制衡的權力中心由議會轉移到以總統為代表的行政系統,從而塑造了一個「共和君主」。
(二)權力制約原則在社會主義憲法中的體現
社會主義憲法是在一種新型的國家理念下,來規劃國家權力的所屬和運行以及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因此,它力圖克服資本主義國家因實行三權分立而產生的諸多弊端,更強調國家權力行使中的互相配合,更強調國家權力的統一與行使效率。但社會主義憲法並未因此而放棄權力制約原則,我國現行憲法就比較全面地體現了權力的分工與制約原則,表現在:
第一,在人民代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關繫上,規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人民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控告、檢舉等,重在以人民權利的勢能控制國家權力的動能。 第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立法權;國家主席是國家最高代表;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行政機關;中央軍委是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機關;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這樣我國憲法實際上也遵循了現代國家關於權力分工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範式。
第三,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因此我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約由它選舉產生的國家機關,但我國憲法並不象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那樣在賦予立法機關制約權的同時,又賦予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反制立法機關的權力。第四,我國憲法為充分保證執法機關正確執法,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本系統內實行監督和制約。編輯本段適用和有關問題(一)民主和法治的矛盾
各國在適用權力制約原則的過程中,通常把經由選舉產生的民意機關(國會、人民代表大會)視為民主的重要表徵,而把非由選舉產生且穩定性極強的司法機關看作法治的代表。當我們一方面遵循人民主權的原則,努力追求和實現民主的時候,又經常讓司法機關祭起法治之盾,去審視和檢查民意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憲。這樣少數人有權改變和撤銷多數人的意志表達的合法性源泉到底在哪裡?憲法的意志能高於民意機關意志的正當性如何得到證明?我們判斷是少數人或者是多數人代表了正義的根據憑借如何確定等等,這些都是法學和政治學中難解的命題
(二)在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作為執政黨通常不僅佔有社會重要的物質資源和文化資源,而且享有重要的權力資源。其決定和行為不僅公民利益產生重要影響,而且對公權力機關和社會組織也起著極大的支配和控製作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這種權力是在法律之外存在和活動的,它對國家機關的正常運行和公民權力的有效保障都是一種潛在的隱憂。現在我國從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出發,決心把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人民當家作主結合起來,但如何通過制度創新和制度安排,使黨的權力與國家權力以及人民權利之間達成一種最大的均衡,從而實現正和的博弈,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建設中的一個最困難和最關鍵的課題。
(三)分權思想是資產階級法律和政治學者根據牛頓靜力學說所作的一種深思熟慮的設計,其核心內容是國家如同機械一樣,國家的權力亦可機械均勻地分為三個部分,並且可以保持一種穩定的關系。國家只是執行保護公民權利的被動工具。隨著政治、經濟、科技的迅猛發展,人類事務的日益復雜和人類利益的日趨多元化,客觀上要求國家更積極、主動地介入社會生活,因此國家權力尤其是行政權力的擴張乃是不可避免的趨勢。如何應對客觀情勢的變化,使國家能為所當為,建立高度權威,又能規制權力的恣意與任性,避免因權力的異化所產生的腐敗,無疑也是人類政治領域所要解決的一個急務。
7. 法國議會如何通過 限制政府行為 制約總統
議會兩院擁有立法、監督政府、審批國家預算等項權力,但其權力受到總統和政府的制約。法國屬於半議會制半總統制,總統權力受到一些結構性因素的限制。盡管總統任命總理並主持內閣會議,但憲法規定政府應對此負責,議會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限制政府的行為或追究政府的政治責任,從而使總統權力大打折扣。議會對總統有直接和間接的監督權,而總統的重要文件、命令要由總理監督,總理和內閣則向議會負責。
8. 求問權力制約權力的基本途徑和方式是什麼
在現代憲政國家中,實現以權力制約權力一般採取以下兩種方式:第一是實行橫向分權。最典型的是美國憲法所確認的三權分立與制衡機制.第二,是實行縱向分權。最典型的是聯邦制。
人民主權學說是由盧梭同志提出來的,是個好同志阿~簡單說來就是「一切權利屬於人民」(聽著耳熟吧)
一個叫貢斯當的傢伙隨後又提出來了一個人民主權學說,現在,他倆的就是主要兩種人民主權學說。。。。
盧爺爺認為人民主權學說的基礎是「公意」,他認為「主權……不外是公意的運用」。在深入探討公意的基礎上,盧梭歸納了主權的基本屬性:(1)主權是不可轉讓的;(2)主權是不可分割的;(3)主權是不受限制的;(4)主權不可被代表
而貢爺爺認為人民主權學說的理論是「普遍意志」而非「公意」,深信人民主權原則,亦即「普遍意志高於任何特殊意志的原則是無可爭議的」
盧梭認為對主權作任何的限制都是不可能的。既然主權是公意的體現和運用,是國家的靈魂,是受公意指導而建立起來的支配全體公民的絕對權力,那麼在主權之上不會有更高的權力存在。
貢斯當心中充滿了對英國的代議制度的景仰之情。貢斯當對直接民主的批判,是與他的自由觀念密切相關的。他區分了古代自由和現代自由,並認為兩者的重要區別之一就是現代自由意味著公民權的淡化。在現代社會,古代那種人民直接參與政治生活的歷史背景、社會條件已不復存在了,人民只能以代議制的方式行使主權
盧梭和貢斯當都極其珍視人類的自由。他們人民主權理論的歸宿也都在於公民自由。但是盧爺爺喜愛積極自由,貢爺爺崇尚消極自由----好多阿,不贅述了!!!
總之哩,盧梭強調主權在民的意圖就是要建立一個「強勢」國家,希望通過擴大國家權力來整合社會,借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盧梭和貢斯當的分歧是具有象徵意義的,它實際上體現了歐洲自由主義發展歷史上兩個分支——英美傳統和歐陸傳統——的分流。
毛澤東的權力制約思想是毛澤東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思想的主要內容包括自我約束、制度約束及群眾監督等方面.深入研究該思想,對於當前反腐敗斗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權力制約原則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分權與制衡原則和社會主義國家的權力監督原則的總稱
在權力制約理論方面,西方先哲先行一步。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政治家亞里士多德,他指出一切政體都有三個要素作為構成的基礎,即議事機能,行政機能和審判機能。
對於西方牛人們的觀點,咱大體可以總結為:1.一切法治國家都需要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否則就會造成權力的濫用。這是一條被人類歷史反復證明了的客觀規律。2.國家權力制約的目的是實現社會公正。社會公正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沒有社會公正的國家,人民是沒有自由可言的。3.只有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才能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
社會主義國家雖然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但她在現階段也只能用代表製作為實現民主的主要形式,這就客觀上出現了權力所有的主體與權力行使的主體不相一致的情況,而且權力固有的惡性即便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也不可完全消除,因此為了保證權力的運行不出現違背人民的意志的異化,必須加強對權力的制約。鄧爺爺指出:「斯大林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治,毛澤東就說過,這樣的事在美、法、英這樣的西方國家不可能發生。」
資本主義憲法體現權力制約原則除了通過憲法規范公開或隱蔽地確認「權力分立與制衡」的精神以外,更因各國歷史傳統、民族狀況、政治力量對比等因素的差異,造成了反映分權學說的不同政體模式,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
1.典型的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形式 2.英國式的以議會為重點的分權模式3.法國式的以行政為重點的分權模式
當然了,咱社會主義國家有著無比的優越性,我國現行憲法就號稱比較全面地體現了權力的分工與制約原則,表現在:
第一,在人民代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關繫上,規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人民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控告、檢舉等,重在以人民權利的勢能控制國家權力的動能。
第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立法權;國家主席是國家最高代表;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行政機關;中央軍委是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機關;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這樣我國憲法實際上也遵循了現代國家關於權力分工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範式。
第三,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因此我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約由它選舉產生的國家機關,但我國憲法並不象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那樣在賦予立法機關制約權的同時,又賦予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反制立法機關的權力。
第四,我國憲法為充分保證執法機關正確執法,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本系統內實行監督和制約。
終於寫完了。。。。
9. 法國國民議會有哪些功能他能對總統形成制約嗎為什麼
法國是典型的半總統制半議會制的民主共和制的國家,國家政權帶有鮮明的階級性。
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任期5年(之前是7年,於2000年6月根據全民公決結果改為5年),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有權任免總理和批准總理提名的部長;主持內閣會議、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有權解散議會;可不經議會將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決;在非常時期,總統擁有「根據形勢需要採取必要措施」的全權:在總統不能履行職務或空缺時,由參議院議長代行總統職權。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擁有制定法律,監督政府,通過預算,批准宣戰等權力。 總統還是議會多數黨領袖,也一定程度上控制議會,所以法國總統權利很大。
國民議會共有577個議席,任期5年,採用兩輪多數直接投票制、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院共321席,參議員任期9年,每3年改選1/3,以省為單位,由國民議會和地方各級議會議員組成選舉團間接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