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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的民法典屬於什麼性質

發布時間:2022-07-06 14:58:56

㈠ 為什麼說1804年法國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資本主義社會早期的民法典

(1)貫徹了近代資本主義民法原則:A.私人財產所有權無限制原則。B.契約自由原則。C.過失責任原則。D.民事權利平等原則。
(2)注意維護小私有者的利益。法典中著重維護手工業和小農的個人利益。資本主義經濟還不十分發達,小生產者佔多數。拿破崙雖然本質上代表大資產階級利益,但他也是農民的皇帝,所以這部法典規定了許多對保護農民和手工業者有重要意義的制度,如土地所有權、役權、用益權等。
(3)沒有關於法人制度的規定,僱傭關系的規定極為簡單。與詳細規定小生產者的眾多條文成鮮明對比,法典關於純粹僱傭有關規定僅有2條,沒有法人的規定。當時的商業、企業仍以個人為產權人的主要形式,法人這種形式尚未發展。同時,當時為了防止陳腐的封建組織如行會和教會借法人形式死灰復燃,立法者對法人也持否定態度。
(4)保留了親權和夫權。法典是革命與傳統之間妥協的產物,在家庭、婚姻、繼承法的規定較之封建時代大有進步,但和革命時期有關法律相比又顯得後退和保守了。革命時代宣告的男女平等原則並未真正落實,夫妻關系也依舊繼承了固有的傳統。規定丈夫特權與妻子從屬地位的條文很多。離婚條件也不平等。
(5)法典注重實際效用,結構嚴謹,語言明確流暢。拿破崙曾要求法典簡明、通俗,使農民能夠讀懂,以便了解自己的利益,這就形成了法典的文風。

㈡ 民法典是一部什麼性質的法律

法律分析:民法典是一部基礎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內容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㈢ 拿破崙法典 性質

《拿破崙法典》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於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隨著拿破崙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崙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於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從而具有了廣泛的世界意義,其內在的價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奪目。

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被中國人知曉,大概是在清末洋務運動之後。有一個似真似幻的故事說:清末一場科舉考試中,有點洋務知識的考官出了個作文命題為「項羽與拿破崙」。一位飽讀經書的考生提筆苦思,實在無法理解這個題目的含義,於是寫道:「項王力拔山兮氣蓋世,豈畏拿一破侖乎?」不要笑話這個被閉關鎖國的傳統教育制度所害的舊知識分子。

拿破崙於1821年病死聖赫勒拿島,他在臨死前說:「我一生四十次戰爭勝利的光榮,被滑鐵盧一戰就抹去了,但我有一件功績是永垂不朽的,這就是我的法典。」《拿破崙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是中國法學教育中民法學的必講課程,但只有民法碩士研究生、博士生才有可能會去通讀它長達2281條的條文。在我們興師動眾起草《中國物權法》的時候,我們不由得要想起這個法典。因為眼下我國的民法學者在爭論的好多民法物權原理,200多年前這個法國皇帝組織的法學家已經解決好了。

1789年6月,法國大革命時代的國民議會通過決議宣布,「所有各類賦稅與奉獻,凡未經議會正式明確批准者,在全國各省份概予停止」,國王也無權決定稅收。國王路易十六為此大怒,解除了主張稅收權歸議會的財政總監內克的職務。

國王與國民議會的矛盾激化了。7月,巴黎城被起義者控制。巴士底獄被攻克。以「誰有權決定賦稅」為起因的法國大革命就這樣全面爆發。1792年9月,統治法國上千年的君主制被廢除,路易十六被送上斷頭台。1799年拿破崙亂中奪權,發動「霧月政變」,成立執政府。

10個月後,他下令成立由四名委員組成的「民法起草委員會」,規定委員必須在11月內完成民法起草。起草委員會按期完成了民法草案,經大理院和上訴院研究修改後,提交參政院討論修改。參政院圍繞民法草案,共召開了102次討論會,拿破崙親任主席並參加公議97次。法典最後經立法院一致通過。於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了這部人類歷史上的典範性法典。被拿破崙任命為民法起草委員的四人是大理院長特龍謝(Tronchet)、羅馬法專家馬爾維爾(Malleville)、政府司法行政長官普雷阿梅納(BigotdePréameneu)、及海軍法院推事波塔。

《拿破崙法典》又稱為《法國民法典》,它是資產階級國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產物,於1804年公布施行。經過多次修訂,現仍在法國施行。它最初定名為《法國民法典》 ,1807年改稱為《拿破崙法典》 ,1816年又改稱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稱為《拿破崙法典》,但從1870年以後,在習慣上一直沿用《法國民法典》的名稱。

法典內容 《法國民法典》於1804年3月21日通過。法典除總則外,分為3編,《法國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條。第一編是人法,包含關於個人和親屬法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第二編是物法,包含關於各種財產和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在靜態中的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定。第三編稱為「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編。內容頗為龐雜:首先規定了繼承、贈與、遺囑和夫妻財產制;其次規定了債法,附以質權和抵押權法;最後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實際上,該編是關於民事權利客體從一個權利主體轉移於另一個權利主體的各種可能性的規定。

立法原則 這部法典可以用3項原則予以概括: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治原則。

①就自由和平等原則來說,該法典包括兩條基本的規定。第11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指非政治性權利,包括關於個人的權利、親屬的權利和財產的權利。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1974年改為18歲),到達此年齡後,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這就是說,在原則上,每個人從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雖然關於這種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②就所有權原則來說,法典第544~546條給與動產和不動產所有人以充分廣泛的權利和保障。所有權的定義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國家徵收私人財產只能根據公益的理由,並以給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補償為條件。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人,都有權得到該財產所生產以及添附於該財產的一切物。這一規定使資產階級的生產資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時農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該法典還規定了對他人財產的用益物權和地役權,這對小農經濟是重要的。

③契約自治,或稱契約自由原則,規定在第1134條中:「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除非該契約違反了該法典第6條所說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於產生某種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將所有權從一人移轉於他人,或者產生某些債務,或者解除當事人先前締結的債務,或者只是改變已經存在的一些約定。該法典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於法律的效力,來使他們以自己的行為產生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從而改變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約自治,也稱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一經合法成立,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善意履行,非經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廢除。契約當事人的財產,甚至人身(該法典原來規定了對違約債務人的民事拘留),都作為履行契約的保證。基於這些觀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契約義務的強制履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履行遲延、債務人的破產程序等等。

在《法國民法典》中用1000多條條文來規定契約之債,可見契約對資本主義社會的重要性。契約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義下實行的,並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則的邏輯結果。對於這個原則,馬克思曾在《資本論》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隨著100多年來法國政治、 經濟、社會情況的變化,該法典也經過100多次修改,以不斷適應新的情況。其中較重要的有:1819年的法律廢止了第726、912兩條,從而使外國人在繼承法上和法國人處於完全平等的地位;1854年的法律廢止了第22~33條的民事死亡制和第2059~2070條的民事拘留制;1855年的《登記法》改進了關於抵押權的規定。1871年開始的第三共和國得到鞏固以後,進行了范圍廣泛的法典改革運動。該運動主要針對婚姻法和親屬法,結果,關於結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修改,特別是放鬆了對於父母同意的要求,對當事人較為方便。離婚制度一度於1816年廢除,1884年得到恢復,但基於夫妻共同同意的離婚到1945年才得到恢復。關於親權的行使,發展了加以控制的制度,並且在1889、1910、1921年的《受虐待或遺棄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親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予以剝奪或限制。由於戰爭的結果,1923年的法律曾對收養的規定作了重大修正,1966年的法律再次進行了修改。關於夫妻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由於1891、 1917、 1925年的法律補充規定了對配偶遺產的一部分享有用益權而有所擴大。1965年的法律根本變更了在丈夫單獨控制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廢除了奩產制,並且許可妻子在不經其夫同意下開立銀行帳戶,並管理其個人財產。1970年的法律廢除了丈夫是一家之長的原則。最後,1972年的法律廢除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

法典的影響該法典在不少資產階級國家裡有頗大的影響。首先,在1804年原屬法國因而自該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屬於它的效力范圍的一些國家中適用,比利時和盧森堡現在仍然把它作為自己的法典。該法典在法國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現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該法典為基礎,部分以《巴黎習慣法》為基礎。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採用了該法典,不過作了若干修改和補充。其次,有些國家以該法典為藍本制定本國的民法典。例如,1838年的《丹麥民法典》是依據該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臘民法典》也是以該法典為範本的 。最後,還有很多國家的民法典在編纂時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該法典的影響,如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拿破崙法典》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於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隨著拿破崙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崙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於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從而具有了廣泛的世界意義,其內在的價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奪目。

《拿破崙法典》目錄:
總則 法律的公布、效力
第一編 人
第一章 民事權利的享有及喪失
第二章 身份證書
第三章 住所
第四章 不在
第五章 結婚
第六章 離 婚
第七章 父母子女
第八章 收養與非正式監護
第九章 親 權
第十章 未成年、監護及親權的解除
第十一章 成年、禁治產及裁判上的輔助人
第二編 財產及對於所有權的各種限制
第一章 財產分類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三章 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
第四章 役權或地役權
第三編 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
總 則
第一章 繼 承
第二章 生前贈與及遺囑
第三章 契約或合意之債的一般規定
第四章 非因合意而發生的債
第五章 夫妻財產契約及夫妻間的相互權利
第六章 買 賣
第七章 互 易
第八章 租 賃
第九章 合 伙
第十章 借 貸
第十一章 寄託及訟爭物的寄託
第十二章 賭博性的契約
第十三章 委 任
第十四章 保 證
第十五章 和 解
第十六章 民事拘留
第十七章 質 押
第十八章 優先權及抵押權
第十九章 對於債務人不動產的強制執行及債權人間受分配的順位
第二十章 時 效

㈣ 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中頒布的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什麼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國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資本主義國家的和以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公布時的名稱是《法蘭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賦予它《拿破崙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稱3。該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別以1816年的王政復古版留傳下來。所以我國商務印書館的譯本中保留著"國王"和"王國"字樣。別的版本則在"國王"下有"(共和國總統)"字樣。
法國民法典的研究,應該著重於它的思想內容。以下分為4點說明: (一)法國民法典規定了近代民族國家法律的幾個基本原則,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 法國民法典前面有一部分,標題為《前編•法律的公布、生效以及一般適用》,有6個條文。這6條規定的實際上不只是民法的問題,而是一切"法律"的幾個基本原則。而且這個《前編》(Titre Preliminaire)沒有與以下各編統一編號。據說,這6條在當時制定時不是只作為民法的前6條,而是作為當時計劃中的包括幾個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的一個總法典的《前編》的。[4]現在這6條只列於民法典之首(其他幾個法典大多經過了很大的變動),使人以為這只是民法典的前編了。 這6條的內容是近代民族國家的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則(除第3條是國際私法性質的規定外),也是對"封建法"的改變。 1.法律統一原則。第1條規定:"經國王(共和國總統)公布的法律,在法國全境內施行。"這個條文包含兩點:(1)法律須經"公布"。公布是法律對外生效和施行的要件。(2)法律公布後,在全國施行。全國的法律是統一的,這與封建法律的地域性和分散性是正相反對的。 公布的作用在於使人民知悉法律,至少是可得知悉。用今天的話說,這就是"公開性"。對於這一點,中國人是深有體會的。在我國,不久前還有所謂"內部規定",那就是不公布的規定,也就是不讓人民知悉的規定。 一個統一的國家必須有統一的法律,這一點在今天是不言而喻的。在封建社會,情況不是這樣。這就難怪凡是研究法國民法典的人,莫不首先把統一全國私法作為這部法典的偉大成就。例如澳大利亞法學家瑞安說:"伏爾泰曾說,在法國旅行需要經常更換法律,就像經常更換馬匹一樣。他的俏皮話與事實相差並不遠。法國直到1804年拿破崙法典頒布之後,才成為一個法律上的整體[5]。"又說"拿破崙法典的目標是要統一法國的私法,從這方面看,它取得了輝煌的成就[6]。"這就是這個第1條的意義。 2.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第2條規定,"法律只對將來生效,沒有溯及的效力。"封建社會的法律,由帝王制定,可以任意追究過去的事情,可以侵犯或剝奪人民的既得權利,可以肆意改變人民的已有的法律關系.近代法律以不溯既往為原則(當然有例外),不僅民法如此,刑法也如此。這一原則的首要作用在於維護人民的既得權利與原有的法律地位,使人民在行為時只須注意並遵守當時有效的法律,不須顧慮行為後法律的變動(因為行為後法律的變動,只能影響以後的行為,對法律施行前的行為或事沒有影響),從而有安全感。 3.立法與司法分離的原則。第5條規定,"裁判官對於其審理的案件,不得用確立一般規則的方式進行裁判。"確立行為的一般規則,是立法的范圍。司法官只能對其審理的個別案件,進行個別的裁判,不得將其裁判作為一般的規則而當然適用於其他案件。這也就是立法權與司法權分離,亦即三權分立的原則。 法國在大革命之前,由於沒有統一的法律,各地區存在著分散的、彼此不一致的"習慣法",於是法院就有對這些習慣進行解釋,從而使之取得法律效力的權力。各地區的法院常常公布一些具有立法性質的判決,使司法判決成為"一般規則"[7]。法國民法典的第5條正是針對這種情況而定的。 司法權的作用既然是裁判個別案件,法官就不能拒絕裁判。第4條規定:"法官借口沒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確不完備而拒絕裁判時,得依拒絕裁判罪而追訴之。"如果法官可以因法律之故而對人民間的糾紛不予裁判,必將使人民的糾紛無從得到解決,而陷社會於混亂與不安。 本條是原則規定。詳細的處理辦法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和刑法之中。 4.公私權(公私法)相互獨立的原則。第7條(不屬於"前編")原來的文字是,"(民事)權利的行使,與市民資格相互獨立,後者依憲法取得並保有之。"1889年改成現在的條文[8],即:"民事權利的行使與依憲法和選舉法取得並保有的政治上的權利的行使是相互獨立的。"這一條規定民事權利與政治權利相互獨立,二者不互相依賴,不互相影響,民事權利以民法(私法)為依據,政治權利(公民的資格、選舉權)以憲法與選舉法(公法)為依據。被剝奪公權(政治權利)的人仍可享有並行使其民事權利。 劃分公私法,這是近代法律的原則。資產階級啟蒙學者主張,私權是天賦的人權,與政治權利不同,行使私權並不以享有公權為條件(前提)。 (二)一切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 法國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壓迫、被奴役的一切人,把所有法國人置於同等(平等)的地位,這一點表現在民法上就是承認所有的法國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這就是第8條的內容。這一點的意義,今天已經不必多說了。從此以後,這一條已成為任何一個國家民法的最根本的原則。當然,在各國民法典里,盡管所用的文字和詞語有所不同,例如德國民法典第l條,蘇俄民法典第9條等等,但都毫無例外地接受了這種原則。 對法國民法典苛求的人可以說,法國民法典的這一條只說到"法國人",與德國民法典第1條只說"人"相比似乎差了一點。但應該注意到,在那個時代,民族國家是人類最高的生活共同體,用"法國人"這個字眼是完全正當的。何況就是1964年(一個半世紀以後)的蘇俄民法典也還是說"蘇俄公民"呢? 法典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到達此年齡後,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第13條規定:"外國人經政府許可設立住所於法國者,在其繼續居住期間,享有一切民事權利。"前者與第8條合起來奠定了近代民法自然人能力制度的基礎。第13條奠定了近代民法與國際公法中外國人地位的制度的基礎。 法典還就兩項特別能力作了明文規定,第1123條規定:"凡未被法律宣告為無能力之人均得訂立契約。"第1594條規定:"一切法律並未禁止其為買賣行為之人,均得買受或出賣。"訂立契約和買賣物品。在封建社會是有嚴格限制的。法國民法典特別規定這兩條,也是"解放"人的表現。這些規定在今天看來,似乎沒有必要。但是如果我們想一想,我國在解放後,在農村土地改革後,要特別申明農村借貸自由和買賣自由,就可以理解,法國民法典的這些規定,對剛從封建社會解放出來的人們是多麼重要了。 (三)法國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財產法的基礎。 近代民法中財產法的基礎,即所有權絕對和契約自由,在法國民法典得到完成。封建的財產制度和封建性的財產權利,在法國民法典中被清除得乾乾凈凈。在這一點,德國民法典也不如法國民法典做得好。 關於這一方面,只要舉出幾個原則性的條文就夠了,用不著詳加闡述。第537條第1款規定:"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處分屬於其所有的財產。"第545條規定:"任何入不得被強判出讓其所有權;但因公用,且受公正並事前的補償時,不在此限。"我國近年來制定某些法律時,對於類似於第545條的規定,還要反復討論。這時,不禁令人感到,200年前通過這樣的條文,要有多大的勇氣。 法典第967條規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繼承人的方式、或以遺贈的方式、或以其他適於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以遺囑處分其遺產。" 其次關於契約自由。法典第1101條規定,"契約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第1119條規定,"任何人,原則上僅得為自己接受約束並以自己名義訂立契約。"第113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 契約自由也擴及於夫妻之間。第1387條規定:"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僅在無特別約定時,始適用法律的規定;夫與妻只須不違背善良風俗,並依後述各條規定的限制,得隨意訂立契約。" 法國民法典是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民法,貫穿了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包含有幾層含意。第一,廢除古代的形式主義。第二,不許國家干預個人的意思自由。第三,講求個人的真實意思。法國民法典的意思主義(典型的規定是第1583條,買賣的合意成立後,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金尚未交付,合同即告成立,標的物所有權即移轉),是近代民法法律行為理論的核心。 總之,人們可以指出法國民法典在身份法方面和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之處甚至是缺點,但很少能在財產法方面指出什麼大的問題。法國民法典在這方面,一方面繼承了羅馬法的一些優良的制度和規定,一方面貫徹了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的一些思想主張。為了說明這一點,還可以舉出以下幾條規定。第一,法國民法典把關於國有財產的規定納入民法典(第538-542條),具有特殊意義。在這種規定下,國有財產與私有財產立於同等地位,受到同等對待。第二,法國民法典對契約的解釋作了詳細規定(共9條)。第三,在買賣中,法國民法典只保留了"買回"而廢除了"先買"制度。對於買回,法國民法典對買回的期限規定不得超過5年,法院也不能將之延長(第1660條、第1661條)。與此不同,德國民法典規定了買回與先買兩種,而且把土地的買回期定為30年(第503條)。兩相比較,法國民法典的規定在當時更具有進步的意義。第四,法國民法典第1674條關於買賣有失公平時不動產出賣人可取消買賣的規定及其整個辦法(第1675條以下),為以後的各國民法典開啟了先例。把法國民法典的規定與其他國家民法典的類似規定比較研究後,不能不承認法國民法典的規定仍有其獨到之處。因為第一,限於不動產,第二,規定了嚴格的評估鑒定辦法。 法國民法典財產法中的某些規定,因其為當然之理,以後各國民法典多不作規定。但正因如此,這種規定就成為對我國民法學生十分重要的知識。例如第2092條規定:"負擔債務的人,以其現在所有及將來取得的一切動產及不動產,負履行其債務的責任。"第2093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為其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因此其財產的價金應依債權人債權額分配之,但債權人中如基於合法原因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存在時,不在此限。」這種規定,特別是前一條的規定;由於在別的國家民法典中已經沒有,因此,今天在對中國民法學生說明什麼是債務人的無限責任時,仍要引用它。因為必須明白了無限責任後,才能明了有限責任。 (四)法國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繼承法方面的成就 在家庭法和繼承法方面,法國民法典的成就遠較財產法方面遜色。大革命後在這方面的一些激進的、先進的法律——例如廢除家父制度,准許協議的甚至單方面的離婚,長子繼承製的廢止,遺產的平均繼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緩和,有的甚至回復到"舊制度"的原樣,以致有人說這是"對革命的反動的法典"[9]。所以會如此,當然有復雜的原因,對此,本文不去詳論。 但是與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法比起來,法國民法典並不是沒有成就,它仍舊對"舊制度"(封建制度)作了極大的變革。首先是婚姻法的世俗化。中世紀末期,國王和教會爭奪對婚姻家庭的司法管轄權的斗爭,到法國民法典終於確定。民族國家對婚姻家庭取得了絕對的管轄權,教會完全失去了它在這方面的權力。法典第165條規定:"婚姻儀式,於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在身份吏前公開舉行之"。以國家的身份吏代替宗教的教士和神父,從此,婚姻世俗化的過程完成了[10]。法國民法典早於德國民法典100年,卻不像德國民法典那樣,仍然在法典中承認教會的地位[11]。這一點表明,法國民法典在婚姻世俗化這一點,比德國民法典還要先進。 法典也否定了在結婚方面的家父的絕對權力。法典規定了復雜的結婚同意制度,以緩和對家父權的沖擊,但在經過了多次以「尊敬證書」請求同意後,法典於第152條、第153條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不再需要家父的同意而結婚,這樣最終地擊敗了家父的同意權這個封建力量的強大堡壘。 法典第326條規定,"民事法院對於有關身份的訴訟,有專屬管轄權。"這一條規定的意義,有的學者只解釋說,它排除了刑事法院對身份問題的裁判[12]。但是不能否認,這一規定也同樣排除了教會對身份問題的干預,因而也具有世俗化的意義。 法典保留了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規定,保留了不自由的離婚制度。這些都一直要到許多年後,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隨西方國家的普遍的家庭法的改革而得到糾正。 在繼承法方面,法國民法典也具有反封建的性質。首先,法典只承認財產繼承,只承認繼承是一種取得財產的方法,因而將之規定在第三編之首。法典完全不承認身份繼承,也不承認特殊的貴族財產繼承製度,實行不分男女的均分繼承製度,否定了封建制度下的男性繼承與長子繼承。第732條規定:「法律之規定財產的繼承,不考慮財產的性質與來源。」原來在封建時代,遺產區分為貴族財產、傳來財產與取得財產。對貴族財產實行獨占繼承製度(長子繼承,以後長子不獨占繼承,但享有較大份額),對傳來財產實行兩系分別繼承製度(父系和母系分別繼承),對取得財產實行兩系均分繼承。民法典廢除了這種劃分,只在第733條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分系繼承。第745條規定:"子女與其他直系卑親屬,不問性別與長幼,亦不問其是否出生於同一的婚姻,得繼承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直系等血親的遺產。如繼承人均為被繼承人的一親等直系卑血親,且以自己的名義繼承時,應依人數平均繼承;如繼承人全部或一部代位繼承時,應依房數繼承。"這些規定,建立了近代法上的法定繼承製度,開以後各國民法里的法定繼承製度之先河。 (五)法國民法典樹立了近代法中的個人責任原則 在封建法中,由於封建領主制與家長制的關系,民事責任與民事行為是分開的。有時,行為人不是責任人,而非行為人卻要對他人的行為負責。刑事方面的株連制度在民事方面也有所表現。法國民法典既然承認每個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的意思,當然也就承認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法典第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以下各條又規定了侵權行為的各種情形。法典關於侵權行為的5條構成以後大陸法國家民法整個侵權法的基礎。 上面列舉的5個方面,當然不能說完全是法國民法典的創造,不是由法國民法典從無到有地創造出來的。它是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的產物,是文化積累的成果。但是法國民法典把這一些成果完全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確立下來,為資本主義的發展開辟了道路,也為個人的發展開辟了道路。一個新的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在這個法典的保護之下發展成長起來。人類文明也被推向一個新的階段。這是法國民法典的偉大的思想意義和光輝業績。

影響
《法國民法典》在不少資產階級國家裡有較大的影響。首先,在1804年原屬法國因而自該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屬於它的效力范圍的一些國家中適用,比利時和盧森堡現在仍然把它作為自己的法典。該法典在法國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現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該法典為基礎,部分以《巴黎習慣法》為基礎。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採用了該法典,不過作了若干修改和補充。其次,有些國家以該法典為藍本制定本國的民法典。例如,1838年的《丹麥民法典》是依據該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臘民法典》也是以該法典為範本的 。最後,還有很多國家的民法典在編纂時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該法典的影響,如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拿破崙法典》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於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隨著拿破崙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崙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於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從而具有了廣泛的世界意義,其內在的價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奪目。

㈤ 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一、立法背景:

法國民法典是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勝利成果和啟蒙運動相結合的產物。它之所以出現是因為法國新興資產階級希望通過成文法來鞏固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並為資本主義的發展在法律上奠定基礎。它的制定處於個人主義民法階段,資本主義上升時期,適應了當時資本主義自由競爭的需要。

德國民法典成文於20世紀初期,是德意志帝國統一後的產物,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融合的產物,它處於自由主義向壟斷主義的過渡時期,是在容克貴族與資產階級妥協的基礎上精心設計的。德國民法典中社會利益地位得到提高,絕對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被削弱。

二.體例安排:

法國民法典以《法學階梯》為藍本編撰,分為卷、編、章、節、條、款,項,體例方面則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分為人、財產以及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等三卷共2283條。

德國民法典以《學說匯纂》為基礎,分為編、章、節、條、款、項,體例方面則為總則、債的關系法、物權、親屬法和繼承法等五編共2385條。

三.內容:

  1. 總則:

    法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總則,而以序編為總論部分。其內容主要為法律的頒布、效力與適用問題,共分6條。

    德國民法典則首創民法總則編,並分七章227條,第一編總則,第二編物權,第三編債法總論,第四編合同,第五編侵權行為,第六編親屬,第七編繼承。第二,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物權體系。法國物權法不僅確認了所有權,也確認了他物權。 德國民法典以體系的科學和概念的准確為特徵,將體例分為總則和分則,在分則中將物權單獨作為一編,明顯與債權區分開來。

2.其對物權的規定呈現以下的特點:

第一,物權的社會化趨向增強。即物權法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移,對所有權與他物權予以一定的限制,以及賦予所有權以負擔。

第二,以物的所有為中心向以物的利用為中心轉移。

第三,物權制度與債權制度相互交融。

3.債權: 法國民法典將債法與繼承法等一起規定在第三卷「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中,規定債的發生原因有契約、法律之強制力、負擔義務、債務人本人的行為(由准契約、侵權行為或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務)。 德國民法典則將債法規定在第二編,嚴格區別了債權和物權。德國民法典規定債的發生原因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


四、對象:

法國民法典的對象是全體法國人民,僅存在自然人概念。由於當時資本主義不夠發達,以個人經營為主,公司公司還不發達。

德國民法典中出現法人制度,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團體的作用越來越大,勢力也越來越強,大公司、大企業日益成為壟斷資本主義發展的重要工具。為順應這一時代潮流,德國民法典開始尊重團體的地位,承認它們的人格。法典正式確立了營利社團法人的法律地位,承認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五、具體制度:

  1. 法國民法典中絕對保護私人所有權,所有權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僅有的限制是不許可法律所禁止的使用;德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則對所有權作了多方面的限制,增強社會化趨勢和社會利益的重要性。

  2. 法國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把私人之間的契約上升為法律;德國民法典則規定,契約必須服從法律。

  3. 法國民法典規定,只要當事人主觀上沒有侵害他人的意思,即使在客觀上使別人遭受了損害也無須承擔責任;德國民法典中有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並存。

  4. 法國民法典中除了少數條文有」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規定外,很少有彈性條款,司法機關執行法典時裁量權餘地;德國民法典中彈性條款和參照條款大量運用,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對案件作出靈活的裁判,以維護壟斷資產的利益和需要。


六、語言方面:

法國民法典言語通俗易懂,形成言簡意賅的法律文風。

德國民法典編排上具有結構嚴謹、邏輯清晰、首尾一致、避免重復的優點。由於過分追求結構形式上的科學性,往往忽視規范在實際生活中的相互聯系,結構是某些相關問題的規則被規定在法典不同部分,在用語上力求抽象化、概念化和專門術語進行表述。

㈥ 法國民法典的主要特點

(1)是一部典型的資本主義早期民法典。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民法原則,即私有財產無限制、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得到了明確的表達。
(2)反映了革命原則和傳統之間的妥協和折衷。
(3)法典注重實際效用,這與拿破崙本人要求法典具有實用性以及起草委員會長期從事司法工作實踐有關。
(4)法典語言通俗易懂,形成了言簡意賅的法律文風。

㈦ 《法國民法典》的內容是什麼

《法國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資產階級法典,它包括35章,總計2281條,其核心思想是資本主義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法典》首先確定了資產階級所有權的原則,進一步固定了小農土地所有制,保障它不受封建復辟勢力的侵犯;其次,《法典》確認了資本主義契約自由的原則,維護並保證資產階級的自由買賣、等價交換和僱傭關系;第三,《法典》確認了資產階級自由、平等的原則。

㈧ 法國民法典的內容和意義是什麼

法律分析: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是法國大革命成果的繼續,是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勝利成果和啟蒙運動相結合的產物.它之所以出現是因為法國新興資產階級希望通過成文法來鞏固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並為資本主義的發展在法律上奠定基礎.可以說是以歐洲自由資產階級社會的設想為根據的,並因此與十九世紀的自由主義思潮息息相通.它的制定處於個人主義民法階段, 資本主義上升時期,適應了當時資本主義自由競爭的需要, 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從而具有了廣泛的世界意義,其內在 的價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奪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㈨ 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真正意義的民法典是什麼

您好:

人類歷史上的第一部真正意義的民法典是1804年法國頒布的《法國民法典》也稱《拿破崙法典》!是第一部資本主義國家的和以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時的名稱是《法蘭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賦予它《拿破崙法典》,該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別以1816年的王政復古版流傳下來。所以我國商務印書館的譯本中保留著"國王"和"王國"字樣。別的版本則在"國王"下有"(共和國總統)"字樣。

拓展:

  1. 之所以稱《法國民法典》是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在約公元前1776年,中東地區的古巴比倫國,國王漢謨拉比頒布了迄今已知最早的成文法典《漢謨拉比法典》,但是該法典的頒布是為了穩固其統治!沒有實際的民法典意義!所以《法國民法典》是真正意義上的第一部民法典!

  2. 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民法典是1922年頒布的《蘇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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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國的民法典屬於什麼性質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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