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刑法依靠什麼手段懲罰罪犯
第一,《刑法》規定了具體的刑罰來處罰罪犯。依照《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二,區別於刑罰中的沒收財產,我國《刑法》還規定了特別沒收的手段懲罪犯。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❷ 國家的刑法是什麼
這是我在網上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全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犯罪分子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將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將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
五、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修改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六、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後增加四條,作為第一百二十條之二、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以製作資料、散發資料、發布信息、當面講授等方式或者通過音頻視頻、信息網路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七、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走私武器、彈葯、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將刑法第一百七十條修改為:「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十一、刪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十二、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十三、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十四、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六、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未經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十七、將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修改為:「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虐待的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十、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證件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二、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四、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嚴重妨害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後增加二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製作、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七、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中增加二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警情、災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將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修改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十一、將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修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二、在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四條之一:「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十三、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侵佔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兩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三十四、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之一:「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五、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的;
「(四)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
三十六、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修改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七、將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三十八、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修改為:「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十九、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四十、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十一、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四十二、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四十三、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修改為:「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十五、將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
四十六、將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修改為:「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四十七、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❸ 1979年第一部刑法頒布以前,我國是用什麼法律懲治犯罪的
我國!
在79年前已經有了死刑緩期執行的方法
在中國大陸學界,一般認為死緩制度產生於1951年新中國成立之初的鎮壓反革命運動高潮中,是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在實踐的基礎上創造出來的獨樹一幟的死刑執行制度。
其稱謂最早見於1930年11月中共中央通知第185號《關於蘇區懲辦帝國主義的辦法的決議》。《決議》規定,對外國人可適用「死刑緩刑」,即判處死刑後,緩刑若干時期暫時監禁,而緩刑的期限則沒有限制。這項政策本是特定歷史條件下適用,具有明顯的對敵斗爭策略的性質,其與中國刑法中的死緩制度無論在性質、功能上,還是適用范圍上都具有明顯的不同。可認為其思想發端的是中國政府的毛主席於1951年5月針對《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提出的修改意見,他提出,「對於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雖然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但尚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而有罪該處死者,應當採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但這時的死緩仍具有濃厚的政治斗爭策略色彩,而並沒有明確地強調這一制度的法律意義。之後其適用范圍逐漸擴大到貪污罪、戰爭罪犯、反革命罪和普通刑事犯罪。上升到今天法律意義上的死緩制度的規定,則是1954年9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初稿),該草案第10條規定的死緩制度,並為以後若乾草案所延續。直至1979年刑法典第43條第1款明確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必須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其作為一項替代性刑罰措施得以最終確立。修訂後的1997年刑法典對這一制度從死緩的適用條件、核准程序、死緩考驗期滿後的處理以及死緩考驗期間的計算與死緩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問題等方面作了進一步的完善。
新中國刑法的發展是同新中國的發展同步的。雖然說解放區也有刑法,但那時侯的刑法還比較零散,是局部性和地區性的,而且是處在戰爭環境,所以刑法是不成體系的。可以說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有刑法。建國至今,新中國刑法立法的發展大約分為三個階段:第一,1949年10月到1979年6月;第二,1979年7月到1997年3月;第三,1997年3月至今。這三個階段刑法立法有不同的特點。
一、1949年10月到1979年6月
這一時期,新中國刑法立法有三個特點。
第一,這一時期中國沒有刑法典,只有寥寥可數的單行刑法。這幾部單行刑法是為了配合社會改革運動而頒布的。如195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她是為了配合鎮壓當時反革命運動而頒布的;195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它是為了配合「三反」、「五反」運動的;1952年的《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它是為了配合當時國民經濟的恢復而頒布的。
第二,判刑事案件時,定罪、量刑主要不依據法律而是依靠政策,因為法律在當時不健全。
第三,對刑法典開始孕育、起草。主要過程是:1950、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法治委員會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試圖為刑法典的起草奠基。但這兩個文件在嚴格意義上不是立法,因為它們未進入立法議程,也沒有比較公開和廣泛地徵集意見。真正把刑法典提上議事日程的是從1954年《憲法》頒布後開始的。1954年10月到1963年10月,中間由於開展政治運動只有斷斷續續的立法工作。到粉碎「四人幫」第三部憲法頒布後,從1978年開始搭班子搞刑法典,到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
二、1979年7月到1997年3月
這一時期,新中國刑法立法也有三個特點。
第一,1979年7月1日制定了第一部刑法典,標志著新中國刑法典從無到有。這部刑法典的法律條文共192條,其中,總則89條、分則103條,共規定了129個罪名。
第二,這個時期不斷對刑法典進行修改補充。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一切工作都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由於經濟工作的重大變化,反映在法律領域也出現了各種各樣新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所以法律條文也隨之不斷修改、補充。當時對刑法修改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單行刑法和復述刑法。共搞了24個單行刑法和106個復述刑法,補充了133個罪。
第三,為全面修訂刑罰典作準備。由於對刑法典的補充和修訂過於零散並且相互見容易沖突,輕重容易失衡,所以1982年提出對刑法典進行全面修訂。到1996年才把這部比較成熟的刑法修正案交給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過兩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997年3月正式提交八屆全國人大審議並通過。
❹ 眾多國家廢除死刑,十惡不赦的犯人怎麼懲罰
現在約105個國家廢除了死刑,這些年,常常有人拿應不應該廢除死刑出來討論,有部分人認為,應該尊重生命,就算是十惡不赦的犯人,關起來就可以了。
我們常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我想那些廢除了死刑國家的人,也許還認為這些人能改過自新吧,就算沒了自由,還有一條命在,如我們國家,一旦執行了死刑,就一切都不能改變。對於這些犯人,不能死刑 ,你覺得除了關起來,還有更好的辦法嗎?
❺ 部分國家針對性犯罪的懲罰是什麼
性犯罪是指人在性本能的驅使下或在反社會意識的支配下,為滿足性 欲而對異性或同性故意採取的性 侵 犯他人性的權利,妨害、破壞社會秩序和社會人際關系的性 交或非 性 交 性行為。
所有對他人肉體和精神造成傷害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應受到懲罰,在這里特指如性 騷擾、強 奸或其他違背他人意願的性 行為;如果有人對你實施了上述行為,那麼你有權保護自己,讓這些行為的施加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性犯罪的概念因其行為性質與范圍的不同,有著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性犯罪是指侵犯公民的性自由權,非法實施性侵害、性淫 亂等,已經觸犯刑法並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廣義的性犯罪是指一切違反性道德規范,破壞人倫傳統和社會秩序,受到相關法律、道德、風俗等懲罰、禁止和譴責的性行為。廣義的性犯罪不僅包括刑法中規定的直接而嚴重的性侵害、性淫 亂行為;也包括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的違背性道德的性越軌、性騷擾、性罪錯和性變態等行為,以及極易引發性侵害、性淫 亂犯罪的傳播淫 穢色 情信息、參與淫 穢色 情表演等行為。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主要有以下幾項針對性犯罪的規定:
1、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2、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第三百零一條【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4、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6、第三百六十條【傳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7、第三百六十一條【特定單位的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理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8、第三百六十三條【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9、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10、第三百六十五條【組織淫穢表演罪】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六條【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另外,以下《刑法》條款是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1、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2、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罪、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第三百零一條【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4、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6、第三百六十一條【特定單位的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理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7、第三百六十三條【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8、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9、第三百六十五條【組織淫穢表演罪】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六條【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