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法國進行民事訴訟有什麼優缺點
你好
可以參考一下
1、法國法院制度的最大特色是採用司法法院與行政法院分立的雙軌法院體制。司法法院的種類很多,例如有大審法院、小審法院、商事法院、勞動法院、社會保障法院等等。不同法院所管轄案件的范圍不同。
2、法國的民事訴訟的基本模式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只是與英美國家不同,在訴訟中法官不是完全消極的,而是賦予其一些職權,不是由當事人自己推動著訴訟進程,法官在這方面也起了積極作用。
3、法國在證據方面採用的是書證優先主義。只有當通過書證不能查清案情時,才可以對其他證據進行調查。所以法國的鑒定製度很發達。這一制度,對他們的辯論程序也有很大影響。辯論中律師和法官都傾向於書面辯論而不是注重口頭辯論,這與許多國家有很大差別。
4、大審法院採用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在上訴法院還採用律師二元代理制度。既在事前程序中與辯論程序中的律師不一樣。
5、審前程序與辯論程序分立.審前程序要達到適合判決的程度,這樣可以節省訴訟費用!
6、有特殊的緊急程序。相當於我國的先於執行。但不同之處在於,強調在此程序中,貫徹對審原則,要求雙方當事人的共同參與。
7、執行中有執行法官制度和收集債務人相關情報的制度。執行法官負責解決執行中的糾紛而具體的執行行為由執行官執行;對於債務人的情報,當執行官無法收集時,可以請求檢察官收集。
8、法國起訴費用是免除的,有國庫支付。勝訴者對於自己支付的律師費,可以通過訴訟要求敗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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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法庭是什麼
法庭
國家的審判機關、機構、場所等。有多種含義:①有些國家的法院就稱法庭,如法國的初審法庭、爭議法庭、警察法庭,英國的御座法庭、家事法庭等。②法院內部審理不同訴訟案件的組織機構。根據案件性質設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經濟法庭,此外,還設有專門法庭,以及根據需要設立的其他法庭等。③國家為審理特種案件而設立的臨時性審判機構。如中國 1956 年為審判日本戰犯而設立的軍事法庭,1980年為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而設立的特別法庭。④中國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設立的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⑤審判庭的別稱。審判庭的組成人員往往被稱為法庭組成人員,審判庭的活動被稱為法庭活動,審判庭的記錄被稱為法庭記錄。⑥法庭審判訴訟案件的場所。法院實行公開審判,允許群眾進入法庭旁聽。
❸ 法蘭西王國時期的巴黎高等法院是什麼
13世紀後半葉,法國國王路易九世為了強化和統一中央司法管轄權,削弱封建領主的審判權,對原中央御前會議進行改組,設立了兩院制,即政務院和司法院,後者名為「巴列門」,即王室法院,也叫巴黎高等法院。巴黎高等法院是正式的上訴法院,其主要職能除了管轄領主法庭的上訴案件外,還有權組織司法委員會,對地方法院法官行使任免權。——國際法律篇。
❹ 法庭的定義分類
法庭是法院(court)的事務類組織單元,是法院的子屬級單元,是審判者根據客觀事實及證據,公正地依法審理,並判決當事人是否違法,該處以何種處罰,或裁定當事人在所涉事件中該擔負的責任或該承擔的義務的基本裁判組織單元。其裁判的結果,具有法律上或行政上的約束力。對於違法者,不僅會喪失一定的聲譽或減少一定的尊嚴,而且還將接受法律的懲罰;對於民事糾紛,涉事人也得承擔法庭裁定的責任或義務。
①有些國家的特殊(相對獨立)子屬級法院(不是完全意義的法院)稱法庭,如法國的初審法庭、爭議法庭、警察法庭,英國的御座法庭、家事法庭等。
②法院內部審理不同訴訟案件的組織機構。根據案件性質設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經濟法庭、行政法庭等,此外,還設有專門法庭,以及根據需要設立的其他法庭等。
③國家為審理特種案件而設立的臨時性審判機構。如中國1956年為審判日本戰犯而設立的軍事法庭,1980年為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而設立的特別法庭。
④中國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設立的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
⑤審判庭的別稱。審判庭的組成人員往往被稱為法庭組成人員,審判庭的活動被稱為法庭活動,審判庭的記錄被稱為法庭記錄。
⑥法庭審判訴訟案件的場所。法院實行公開審判為原則,不公開審判為例外。一般允許群眾進入法庭旁聽。
❺ 法國的普通法院能看見什麼
法國是「行政法之父」,是現代行政法的發源地。法國行政法的發展是隨著行政法院的產生與完善而逐漸成熟的。所周知,在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之前,法國的行政權力掌握在資產階級手裡,而代表司法權的普通法院則掌握在封建貴族手中,兩者之間芥蒂頗深,相互抵牾。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後,資產階級掌握的政府頒布了許多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法律,但這些法律的執行往往受到代表封建勢力法院的故意阻撓和破壞,因此,為規避干涉起見,資產階級以「三權分立」為理論武器,在1790年制憲會議上制定了關於司法組織的法律規定:「司法職能和行政職能不同,現在和將來永遠分離,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行政機關活動,也不得因其職務上的原因,將行政官員傳喚到庭,違者以瀆職罪論」。自此,普通法院便喪失了行政審判的權力。雖然在大革命時期,制憲會議禁止了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權力。但是在禁止以後的十年內,並沒有考慮設立一個行政法院來專門管轄行政訴訟。法國公民對於行政行為的申訴,主要由被訴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受理,而最終的裁判權屬於國家元首。因此,這個時期雖然存在行政救濟,但是嚴格意義上的行政訴訟尚未產生。拿破崙上台後,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決定設立國家參事院,就是現在的最高行政法院。但在普法戰爭後,國家參事院一度被取消,後來又被恢復了,那時又規定,國家參事院以法國人民的名義行使行政審判的權力,據此,行政審判權不再是法國國家元首保留的權力,國家參事院在法律上成為了最高行政法院。1889年,最高行政法院在著名的卡多案件的判決里,正式否定了部長法官制,規定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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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向國家參事院起訴。自此,總體意義上的法國行政法院制度才正式形成,從而奠定了世界上最為典型的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並立的二元司法制度。
法國最高法院是司法法院系統最高級別的法院,於1790年在巴黎成立,是法國唯一對全國有管轄權的司法法院,處於司法「金字塔」的頂端。最高法院肩負著雙重任務:一是保護合法。最高法院監督下級法院的判決,對上訴案件只審查原判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不審理案件事實;二是統一判例,即統一對法律的解釋,法律不僅僅必須實施,還必須在全國范圍內以統一的方式實施。最高法院的機構設置是依據法國《司法組織法典》的規定,最高法院設6個審判庭,其中包括1個刑事審判庭和5個民事審判庭。院長是法院的最高領導,也是全法國最高級別的法官,主要從事重要的行政職能,特別是主持最高法院全體會議和混合法庭作出的重大決定。庭長的主要職權是負責在法官之間分配案件,參加最高法院全體會議和混合法庭審理案件。法官由院長分配其所工作的審判庭。助理法官主要是協助法官審理案件,通常年紀較輕,級別也低於法官。助理辦案員一般從事行政事務工作,尤其是文件資料工作。最高法院還設有書記員室,由一名總書記官領導。
❻ 法院和法庭的區別
法院和法庭的區別:
1、含義不同: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法庭(courtroom)是法院(court)的事務類組織單元,是法院的子屬級單元:分為部門法庭(如民事庭刑事庭)、某事的臨時法庭、基層法庭(縣級法院的鄉鎮級基層單位)。
2、性質不同: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特別法庭(tribunal)是特別設立的裁判所,可能是某法院的子屬級單元,也可能是獨立機構如國際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所謂有些國家的法院稱法庭,如法國的初審法庭、英國的家事法庭等,其實,這種說法並不準確,這些特殊法庭並非完全意義的法院,而是特殊制度里具有高度相對獨立權的法庭。
目前有的專業律師、法官說成 「法廳」(玩笑說法,並非方言、俚語、約定俗成),法廳的說法是錯誤的。
3、根本區別:
法庭異於法院:法庭(courtroom)是法院(court)的事務類組織單元,是法院的子屬級單元:分為部門法庭(如民事庭刑事庭)、某事的臨時法庭、基層法庭(縣級法院的鄉鎮級基層單位)。
(6)法國的法庭是什麼樣的擴展閱讀:
法院的主要任務: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判機關,其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
❼ 法院與法庭一樣嗎有什麼區別
不一樣
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法庭是法院的事務類組織單元,是法院的子屬級單元,是審判者根據客觀事實及證據,公正地依法審理,並判決當事人是否違法,該處以何種處罰,或裁定當事人在所涉事件中該擔負的責任或該承擔的義務的基本裁判組織單元。
(7)法國的法庭是什麼樣的擴展閱讀:
法院的組織體系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
2、高級人民法院
3、中級人民法院
4、基層人民法院
5、專門人民法院
法庭異於法院:法庭(courtroom)是法院(court)的事務類組織單元,是法院的子屬級單元:分為部門法庭(如民事庭刑事庭)、某事的臨時法庭、基層法庭(縣級法院的鄉鎮級基層單位)。
特別法庭(tribunal)是特別設立的裁判所,可能是某法院的子屬級單元,也可能是獨立機構如國際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它設立不同的分庭(相當於法院設立法庭)。
❽ 法國司法制度的法院系統
法國的兩大法院組織系統互不隸屬。①普通法院系統。由初審法院、大審法院、違警法院、輕罪法院等基層法院和重罪法院(又稱巡迴法院)、上訴法院、國家安全法院等中級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組成,負責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其中,初審法院和大審法院屬於民事法院,違警法院、輕罪法院和重罪法院屬於刑事法院。法官的產生,除民事法院中的商事法庭、鄉鎮對等法庭、勞資調解委員會、社會保險訴訟委員會的法官由選舉產生外,刑事法院和其他民事法院法官則由最高司法委員會或司法部長推薦或任命。法官實行終身制,非經彈劾不得免職。②行政法院系統。由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設的27個行政法庭組成,主要任務是解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令,並提供建議和擬訂草案;審理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和公民對行政機關的控告。行政法院的成員不是職業法官,而是行政官員,任命和調動按公務員制度規定辦理。③在兩大法院組織系統之外,還設有爭議法庭和特別高等法院。爭議法庭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選出的法官以及司法部長等組成,負責處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兩系統間關於管轄權的爭議。特別高等法院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選出的議員組成,專門審理總統所犯的叛國罪和政府部長在執行職務期間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