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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警和法國警察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2022-07-30 13:24:24

1. 法國警察由哪兩個警察系統組成

法國警察由國家警察和憲兵兩個警察系統組成。

在法國,警察分為三種,分別是由法國內務部管理的國家警察、由法國國防部管理的憲兵(類似於我國武裝警察)及負責城市管理的市政警察。但真正意義上的警察就是國家警察和憲兵,分別隸屬於內政部和國防部,均實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領導。

法國國家警察和憲兵是接受國家垂直領導的兩個獨立的警察系統,警察機關與地方政府是合作關系,沒有隸屬關系。國家警察隸屬內政部,主要負責城市的警務工作;全國憲兵隸屬國防部憲兵局,主要負責鄉村和小城鎮的警務工作。

(1)中國民警和法國警察有什麼區別擴展閱讀

法國警察的管理特色

1、注重警察活動的統一性

法國警察實行中央集權化垂直領導,警令比較暢通,全國所有大的警務活動均由國家警察總局統一協調指揮,同時每個警察部門職責明確,不同部門間配合、協同作戰有力。這種體制充分體現了財力物力集中,決策效率高,行動規模化,執法標准統一的優勢。

2、注重指揮扁平化

法國警察層級較少,強調機構精簡,指揮扁平。通過充實一線執法人員隊伍,下放管理許可權,盡可能地調動地方積極性,提高行政效率。同時,對於行政和技術人員不入警察編制,不著警服,沒有執法權,主要協助警察開展警務工作,讓警察能夠將全部精力用於真正的警務工作。

3、注重警察素質的提升

法國警察機關非常注重警察培訓,並且有全國范圍內的警察異地、異崗交流培訓制度,以制度保障了在職警察隊伍素質的不斷提高。法國警監、警官、警員三個銜級的國家警察崗位均面向社會公開招考,通過考試競爭的方式進行選拔,這既有利於吸納社會上的優秀人才,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中高級警察的高素質和年輕化。

4、注重培養警員處理群體事件能力水平

法國警察部門對處置群體性事件極為重視,積累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處置戰術。其中,「保持距離,互不接觸」的戰術很有代表性。根據這一戰術,國家警察到達群體性事件現場後,使用專門裝備,隔離人員,也憑借專門裝備與對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嚴禁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這樣,既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無辜人員的傷亡,還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法國國家警察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較多使用的是警杖,而不是警棍。警杖的長短雖然與警棍相仿,但是它的「暴力」色彩淡化;用途廣泛,既可以控制對方,又不至於使對方頭破血流,極大地減少對人員的傷害。

5、注重培養公眾安全感

法國警察將街面的巡邏防控作為主要工作模式,將街面進行條塊分割,責任到人。法國警察在路面巡邏的目的就是要在人們心目中留下一個安全有保障的烙印,讓警車成為能夠隨時接受報警、求助的「流動派出所」,增強大家的安全感。

外國遊客對巴黎警察最直接的印象就是在法國街頭和地鐵里經常能看到帶著武器裝備執勤巡邏的警察和軍人,在名勝古跡及旅遊景點處最美麗的人文風景就是帥氣十足的警察漫步在遊人當中。

法國警察高度注重警民關系,以各種手段鼓勵群眾積極參與預防犯罪活動,提高公眾參與社會治安防控的積極性,並獲得民眾對警務工作的認可。

2. 民警和警察的區別

法律分析:我國現行的警察,一般指的就是人民警察,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民警。在《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幹警」即幹部與警察, 也就是由負責行政或事務性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員和專職警察組成, 比如檢察院的檢察官和警察,司法局的行政幹部和監獄警察,也包括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由此可見,政法幹警是指法院與檢察院的幹部、法警、公安民警、司法所幹部及獄警正式在編人員的統稱,這其中的臨時工和雇傭工除外。派出所主要是負責戶口和基本治安管理,而刑警負責的是社會治安和重大犯罪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3. 歐美警察與中國警察有什麼不同

這區別大了,美國的警察從警員干起,這時候就和中國的民警差不多,就是維護治安,但是等到他們升職成為警探後,就有了一定的權利,比如說徵用權,同時警探還要選擇自己的分組,如兇案組,緝毒組。可以自主查案,這點和中國集體辦案不一樣。而且美國各州法律不一樣,有些時候一個人在一個州犯罪,但在另一個州算無罪。這種情況下,警察只能在本州抓捕嫌疑人。望採納。

4. 民警與警察的區別

法律分析:概念不同:刑警是一種警種;民警是所有警察的統稱工作范圍不同:刑警負責重大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民警除了刑事案件,還有其他治安、鐵路管理、森林消防等工作。分屬機關不同:刑警分屬於公安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地、市、州公安局,縣、市、區、旗公安局4級公安機關,民警受同級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雙重領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5. 在中國,警察和公安有什麼分別

「警察」與「公安」

(一)「警察」與「公安」概念考略。
中國自古就有警察行為。「警」、「察」二字以及與「警察」相關的詞語在我國先秦典籍和後來的史書中反復出現。不過,古代「警察」多為動詞,未發現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機關。在古代漢語中,「警」主要指告戒、警告,戒備,緊急的情況或消息,敏銳、敏感等涵義;[1]「察」主要指觀察、仔細看,考察,考察後予以推薦、選舉等涵義。[2]總之,作為動詞,預先戒之以言,謂之警;事後查明原委,謂之察,即「警之於先,察之於後」。中國古代與「警察」相關的動詞有三個:一是先秦典籍《周禮》中有「法察」一詞(「正歲則法察戒群吏」);二是唐代學者顏師古為《漢書》作注首用「警察」一詞(「密使警察不欲宣露也」);三是《宋史·蔡挺傳》中使用「察警」一詞(「河北多盜,精擇諸郡守,以挺知博州。中飭屬縣嚴保伍,得居停奸盜者數人,馳其宿負,補為吏,使之察警,盜每發輒得」)。

中國古代使用與「警察」相關的名詞命名治安機關,始見於遼代的「警巡院」。建國於公元907年的遼代,於始建年號的公元916年在京師創立「警巡院」,設警巡吏、副使、判官等職,他們身著特定製服,掌平理獄訟及警巡、檢稽之事。金、元兩代承而襲之。我國正式以「警察」命名治安機關始見於近代的清朝末年和辛亥革命之後。1840年鴉片戰爭爆發後,帝國主義列強瓜分中國,在沿海通商口岸城市設立租界,租界內的行政、工商、稅務、治安等由殖民主義國家所把持。中國人把帝國主義在租界內建立的維持社會治安的力量稱為「巡捕」。1900年中國對八國聯軍的戰爭失敗後,清朝政府於1905年建立「巡警部」。辛亥革命後,北洋軍閥政府和民國政府時期正式效法日本建立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機關。在現代漢語中,「警察」系指「國家維持社會秩序和治安的武裝力量。也指參加這種武裝力量的成員。」[2]

在西方,「警察」一詞英語為Police,法語為LaPoLice,德語為DiePoLizei,大多源於希臘文的∏oλlTεα和拉丁文的Politia。在上古時代,這個詞是指國家政務而言的,包含有政治、宗教等廣泛的內容,意為有組織的管理、民政管理等。到了中世紀,政治與宗教分離,故Politia一詞專指政治而排除了宗教,但當時的政治概念將軍事和司法包含在內。17世紀以後,警察與軍事和司法逐漸分離,西文「警察」一詞才專指「內務行政」,但與後來的「警察」仍有一定區別。近代西語中的「警察」一詞僅指內務行政中的特定部分而不是全部。現在按其最廣泛的概念,可釋為英文的the process of policing,即維持社會治安的過程,指政府對於公民行為的控制、約束及規范的過程。在牛津英語字典中,Police organization(警察機關)有兩個定義:⑴警察機關是負責維持社會治安與安全的政府執法部門,在不同的國度和不同的時期,其職權范圍極不相同;⑵警察機關是維持社會治安,執行防止和懲治違法行為及偵查犯罪行為的行政力量;也指警察部門的所有成員,或某一地區的全部警察或保安力量。

在中國古代沒有警察或治安意義上的「公安」概念,僅有縣名(即湖北省公安縣)和明末的文學流派名(即以當時湖北省公安縣人袁宗道三兄弟為首的文學流派——公安派)兩解。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公安」指:「社會整體(包括社會秩序、公共財產、公民權利等)的治安:~局~人員。」從字面上看,「公安」主要指「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公共」指「屬於社會的;公有公用的。」「安寧」指「秩序正常,沒有騷擾」;「(心情)安定,寧靜。」「安全」指「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事故。」總起來說,社會秩序正常運轉,國家安全、公共財產、公民權利(包括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等)不受威脅和侵害之穩定發展狀態,就是「公安」。但是,由於我們黨自革命戰爭年代起,特別是全國大陸解放以來,統一以「公安」命名警察機關和治安保衛工作。因此,在社會上和警察機關內部又賦予了以「公安」指代「警察」或「治安」的慣用涵義。

在西方語言中,沒有直接與中國現代人民警察意義上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相對應的詞語。據《法國警察》的英譯本,法國歷史上的所謂「公安委員會」,其原文為General Safety。General 為一般的、總的,Safety為安全、免於危險。兩個詞合並為「總體安全」、「總體平安」。這與中國習慣在警察意義使用的「公安」一詞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至於英國獨有的Constable,有學者認為可譯為「公共安全」,同時,由於Constable是英國基層警察的名字,應譯為「公安員」。但查閱我國出版的大多數英漢詞典,一般都將Constable(=Policeman)譯為警察,警官,巡警。我國的「公安」一詞在譯成英文時統一為Public Security,即公共安全。現代西方語言中的General safety officer(即「公安員」)主要指從事環保工作的人員。為避免在對外交流中發生誤解,我國警察意義上的「公安」一詞對外一般直接翻譯為英文的「Police(警察)」。例如,我國公安民警89式制服臂章中「公安」一詞的英文標志為「POLICE」。99式警察制服則乾脆將臂章中的漢文「公安」一詞改為「警察」,使其英漢標志更加規范統一。實際上,早在1950年,中國大陸開始建立統一的公安機關時,經周恩來總理核准,即將公安人員統一命名為中國人民警察,簡稱「民警」。此後,我國公安機關亦稱「人民警察機關」。1957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1992年成立了「中國警察學會」。1992年、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警察法律、法規。

(二)「警察」與「公安」概念的聯系與區別。
上述考察表明,「警察」與「公安」兩個概念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聯系點或共同點在於我國在警察意義上慣用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一詞與「警察」一樣,均指代國家管理和維護社會治安的專門機構、人員力量及其行動實踐等。其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詞義區別。縱觀古今中外的「警察」概念,既可以作名詞用,又可以作動詞用。作為名詞,「警察」是指國家或政府建立的專事負責社會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職能的專門機構及人員力量等。作為動詞,「警察」則指國家或政府中負責社會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職能的專門機構及人員力量的職務行為或實踐活動過程。而「公安」概念則僅僅是一個狀態名詞,指「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寧」,表示社會秩序安寧的狀態。在這種意義上與「治安」相通。「公安」不僅不能作動詞用,而且作名詞時如果不加「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等主語詞,就很難說是指「警察」。也就是說,「警察」在任何國家、任何場所都可以作為一個獨立而明確的概念使用。而「公安」一詞只有與「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等構成相應的片語時,才可以指代「警察」。實際上,在我國公安機關,我們把公安人員統稱為「公安民警」比「公安幹警」要科學得多。長期以來在我國公安機關的文件和領導人講話中習慣使用的「公安幹警」一詞,其用義為「公安機關的幹部和(普通)民警」。仔細追究起來,這個習慣用語存在兩個明顯的弊病:其一,公安機關編制內的幹部其職業身份首先是民警;公安機關編制內的(普通)民警在政治身份上習慣上也都稱為國家幹部。其二,人為地把整個公安民警隊伍劃分為幹部和(普通)民警兩個等級,容易導致廣大(普通)民警的心理不平衡感。因此,應當停止使用「公安幹警」一詞。

2.使用范圍上的區別。「警察」是古今中外多個歷史時代和多數國家普遍使用的概念。而「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委員會)」則僅限於以中國、日本等為代表的少數國家使用。也就是說,「警察」是對世界上多數國家(包括中國歷史上)治安專門機構、人員力量及其行動實踐的稱謂。而「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在我國則僅僅指社會主義制度在大陸范圍內建立以來所組建的現代人民警察機關、人民警察隊伍及其職能工作等。因此,「警察」與「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之間是一種整體與部分的關系,現代中國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是世界「警察」的一部分,是世界「警察」的一種特殊形態。
回答者:zhxr63 - 魔導師 十級 5-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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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和警察名稱的由來

在我國,每個部門尤其是官方部門都有著自己慣用和法定的名稱,如各級人民政府,相對應的是公務員;各級人民檢察院,相對應的是檢察官;以及負責審判的人民法院與法官等等。一個例外的情況是:公安系統一直保持著兩個名稱:公安和警察。兩個名稱的混用不僅使一般老百姓感到迷惑,連系統內部很多人都說不清楚原因。

在兩個名稱的具體使用上也是各有不同。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使用了「警察」的名稱;各級公安機構則一直在用著「公安廳」、「公安局」的名字;警車上有的漆塗了「公安」兩字,有的則是「警察」加「police」或者「公安」加「police」;公安民警警服臂章上則統一成最上邊是「警察」,中間是「police」,下邊是「公安」;在執行任務需要表明身份時有的說「我們是警察」,有的則說「我們是公安局的」;系統內部寫文件、報告等材料時一般使用「廣大民警」的說法,社會上對公安系統成員習慣性的稱呼一般是「警察」與「公安人員」混用,對其他系統如法院、監獄等從事警察工作人員則單稱「警察」。

曾有人為「公安」與「警察」兩名稱並行現象作過辯解。他們認為:公安是指公共安全(publicsecurity)或者社會安全(socialsafety),即人類社會的穩定、安全和秩序。警察是指對人類社會穩定、安全和秩序的守護,即對於侵害社會安全的事物的預防、察知、警報和即時抗擊,也就是說只有負責治安行政工作的人才是警察(這里的「治安」是從廣義上講的)。所以一般來講,「警察」是「公安」的一個子概念,所有的警察都是公安人員,但公安系統中從事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員不是警察。而監察部門、紀委甚至一些保安公司雖然未被列入警察序列,但一直從事著部分警察的職能。

上述煞費苦心的解釋有的過於牽強,有的如「保安公司也承擔警察職能」的說法更是匪夷所思。其實,至少從我國公安系統現實情況來看,「警察」與「公安」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區別,之所以造成兩名稱並行的情況有著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因素。

在我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布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建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稱。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有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稱呼開始在一些場合恢復使用,並得到迅速推廣,直至1995年頒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該法第二條第二款對人民警察的范圍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從中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所有成員都屬於人民警察。從法理上理解,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僅僅被用於機構的名稱,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准確的稱呼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范的。

即使是機構的名稱,單從字面的含義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觀、易理解一些,能夠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國際交流時的詞彙障礙;同時也更符合邏輯,能准確地界定由眾多不同職能和職責的人民警察個體組成的這個群體的內涵。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公安」成為「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現在的別名

6. 在中國,公安和警察的區別是什麼

公安(英文:Police或Public Security),維護公共治安就叫公安,警察也包括公安的意思。包括中國在內,世界上有少數國家這樣稱呼,國際上一般統稱「警察」。
「警察」與「公安」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區別,之所以造成兩名稱並行的情況有著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因素。 我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布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
中國的警察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警察、國安警察、檢察院法院系統的司法警察和監獄、戒毒、勞教部門的警察。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法律履行警察職責,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人民警察是國家公務員,實行公務員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完整的警銜制度,現行警服以藏藍為主色調。

7. 在中國,公安和警察的區別還有公安局和警察局的區別

「警察」與「公安」

(一)「警察」與「公安」概念考略。
中國自古就有警察行為。「警」、「察」二字以及與「警察」相關的詞語在我國先秦典籍和後來的史書中反復出現。不過,古代「警察」多為動詞,未發現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機關。在古代漢語中,「警」主要指告戒、警告,戒備,緊急的情況或消息,敏銳、敏感等涵義;[1]「察」主要指觀察、仔細看,考察,考察後予以推薦、選舉等涵義。[2]總之,作為動詞,預先戒之以言,謂之警;事後查明原委,謂之察,即「警之於先,察之於後」。中國古代與「警察」相關的動詞有三個:一是先秦典籍《周禮》中有「法察」一詞(「正歲則法察戒群吏」);二是唐代學者顏師古為《漢書》作注首用「警察」一詞(「密使警察不欲宣露也」);三是《宋史·蔡挺傳》中使用「察警」一詞(「河北多盜,精擇諸郡守,以挺知博州。中飭屬縣嚴保伍,得居停奸盜者數人,馳其宿負,補為吏,使之察警,盜每發輒得」)。

中國古代使用與「警察」相關的名詞命名治安機關,始見於遼代的「警巡院」。建國於公元907年的遼代,於始建年號的公元916年在京師創立「警巡院」,設警巡吏、副使、判官等職,他們身著特定製服,掌平理獄訟及警巡、檢稽之事。金、元兩代承而襲之。我國正式以「警察」命名治安機關始見於近代的清朝末年和辛亥革命之後。1840年鴉片戰爭爆發後,帝國主義列強瓜分中國,在沿海通商口岸城市設立租界,租界內的行政、工商、稅務、治安等由殖民主義國家所把持。中國人把帝國主義在租界內建立的維持社會治安的力量稱為「巡捕」。1900年中國對八國聯軍的戰爭失敗後,清朝政府於1905年建立「巡警部」。辛亥革命後,北洋軍閥政府和民國政府時期正式效法日本建立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機關。在現代漢語中,「警察」系指「國家維持社會秩序和治安的武裝力量。也指參加這種武裝力量的成員。」[2]

在西方,「警察」一詞英語為Police,法語為LaPoLice,德語為DiePoLizei,大多源於希臘文的∏oλlTεα和拉丁文的Politia。在上古時代,這個詞是指國家政務而言的,包含有政治、宗教等廣泛的內容,意為有組織的管理、民政管理等。到了中世紀,政治與宗教分離,故Politia一詞專指政治而排除了宗教,但當時的政治概念將軍事和司法包含在內。17世紀以後,警察與軍事和司法逐漸分離,西文「警察」一詞才專指「內務行政」,但與後來的「警察」仍有一定區別。近代西語中的「警察」一詞僅指內務行政中的特定部分而不是全部。現在按其最廣泛的概念,可釋為英文的the process of policing,即維持社會治安的過程,指政府對於公民行為的控制、約束及規范的過程。在牛津英語字典中,Police organization(警察機關)有兩個定義:⑴警察機關是負責維持社會治安與安全的政府執法部門,在不同的國度和不同的時期,其職權范圍極不相同;⑵警察機關是維持社會治安,執行防止和懲治違法行為及偵查犯罪行為的行政力量;也指警察部門的所有成員,或某一地區的全部警察或保安力量。

在中國古代沒有警察或治安意義上的「公安」概念,僅有縣名(即湖北省公安縣)和明末的文學流派名(即以當時湖北省公安縣人袁宗道三兄弟為首的文學流派——公安派)兩解。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公安」指:「社會整體(包括社會秩序、公共財產、公民權利等)的治安:~局~人員。」從字面上看,「公安」主要指「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公共」指「屬於社會的;公有公用的。」「安寧」指「秩序正常,沒有騷擾」;「(心情)安定,寧靜。」「安全」指「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事故。」總起來說,社會秩序正常運轉,國家安全、公共財產、公民權利(包括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等)不受威脅和侵害之穩定發展狀態,就是「公安」。但是,由於我們黨自革命戰爭年代起,特別是全國大陸解放以來,統一以「公安」命名警察機關和治安保衛工作。因此,在社會上和警察機關內部又賦予了以「公安」指代「警察」或「治安」的慣用涵義。

在西方語言中,沒有直接與中國現代人民警察意義上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相對應的詞語。據《法國警察》的英譯本,法國歷史上的所謂「公安委員會」,其原文為General Safety。General 為一般的、總的,Safety為安全、免於危險。兩個詞合並為「總體安全」、「總體平安」。這與中國習慣在警察意義使用的「公安」一詞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至於英國獨有的Constable,有學者認為可譯為「公共安全」,同時,由於Constable是英國基層警察的名字,應譯為「公安員」。但查閱我國出版的大多數英漢詞典,一般都將Constable(=Policeman)譯為警察,警官,巡警。我國的「公安」一詞在譯成英文時統一為Public Security,即公共安全。現代西方語言中的General safety officer(即「公安員」)主要指從事環保工作的人員。為避免在對外交流中發生誤解,我國警察意義上的「公安」一詞對外一般直接翻譯為英文的「Police(警察)」。例如,我國公安民警89式制服臂章中「公安」一詞的英文標志為「POLICE」。99式警察制服則乾脆將臂章中的漢文「公安」一詞改為「警察」,使其英漢標志更加規范統一。實際上,早在1950年,中國大陸開始建立統一的公安機關時,經周恩來總理核准,即將公安人員統一命名為中國人民警察,簡稱「民警」。此後,我國公安機關亦稱「人民警察機關」。1957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1992年成立了「中國警察學會」。1992年、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警察法律、法規。

(二)「警察」與「公安」概念的聯系與區別。
上述考察表明,「警察」與「公安」兩個概念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聯系點或共同點在於我國在警察意義上慣用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一詞與「警察」一樣,均指代國家管理和維護社會治安的專門機構、人員力量及其行動實踐等。其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詞義區別。縱觀古今中外的「警察」概念,既可以作名詞用,又可以作動詞用。作為名詞,「警察」是指國家或政府建立的專事負責社會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職能的專門機構及人員力量等。作為動詞,「警察」則指國家或政府中負責社會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職能的專門機構及人員力量的職務行為或實踐活動過程。而「公安」概念則僅僅是一個狀態名詞,指「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寧」,表示社會秩序安寧的狀態。在這種意義上與「治安」相通。「公安」不僅不能作動詞用,而且作名詞時如果不加「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等主語詞,就很難說是指「警察」。也就是說,「警察」在任何國家、任何場所都可以作為一個獨立而明確的概念使用。而「公安」一詞只有與「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等構成相應的片語時,才可以指代「警察」。實際上,在我國公安機關,我們把公安人員統稱為「公安民警」比「公安幹警」要科學得多。長期以來在我國公安機關的文件和領導人講話中習慣使用的「公安幹警」一詞,其用義為「公安機關的幹部和(普通)民警」。仔細追究起來,這個習慣用語存在兩個明顯的弊病:其一,公安機關編制內的幹部其職業身份首先是民警;公安機關編制內的(普通)民警在政治身份上習慣上也都稱為國家幹部。其二,人為地把整個公安民警隊伍劃分為幹部和(普通)民警兩個等級,容易導致廣大(普通)民警的心理不平衡感。因此,應當停止使用「公安幹警」一詞。

2.使用范圍上的區別。「警察」是古今中外多個歷史時代和多數國家普遍使用的概念。而「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委員會)」則僅限於以中國、日本等為代表的少數國家使用。也就是說,「警察」是對世界上多數國家(包括中國歷史上)治安專門機構、人員力量及其行動實踐的稱謂。而「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在我國則僅僅指社會主義制度在大陸范圍內建立以來所組建的現代人民警察機關、人民警察隊伍及其職能工作等。因此,「警察」與「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之間是一種整體與部分的關系,現代中國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是世界「警察」的一部分,是世界「警察」的一種特殊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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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民警和法國警察有什麼區別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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