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古代或中世紀歐洲,如英國,法國等國的官職體制,和個官職的詳細職責,覆蓋范圍,不勝感激!
學者大都認為早期中世紀或封建主義的第一階段西歐基本上沒有較為完備的行政制度,由於權力的分割,國家對於地方的行政基本處於無力控制的狀態。但自12世紀始,西歐開始國家重建,國家行政制度也有了較大的發展。
12、13世紀國家行政制度在西歐的發展雖然因國情不同而有不少差異,但也有一些共同特徵,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中央行政管理制度日漸走向專門化和正規化。早期的王室官員只是國王的侍從而非國家行政管理人員,但從12世紀始,這些官員的職責相對明朗,出現了一些常設性的機構和官員。英國表現得最為突出和明顯。在英國一些機構逐漸脫離國王宮廷管理者的性質,而取得國家行政機關的名分與職能。中書省有中書令、副中書令等主要官員,他們負責王廷文書的頒發。文書分證書及令狀兩種。繕寫文書是文書室主管及若干名文書之事。一般文書都蓋有國王的玉璽,掌玉璽者為副中書令。後來因文書繁多,乃有錦衣庫興起,且有小玉璽出現,以便隨王出巡時及時發出各種文書。財政署的出現則標志著獨立的財政機關的逐漸建立。早期國王的國庫被12世紀初年的財政署所取代。後者成為國家財政收支管理中心,形成了一整套復雜而准確的收支計算方法,並裁決有關王室負擔的各種案件,建立起自己的檔案制度。從著名的《財政署對話集》中我們可以較為詳盡地了解財政署的情況,它的成員分為上下兩部,上部組成實際上是小會議的成員,主持者一般為宰相,參加者有中書令、司宮、司廄、國庫長及其他貴族。下部稱收支部,主要成員為國庫長及司宮的代表。負責整個收支部的活動。上部是財政署的神經中樞,下部是其執行機構,做技術性的工作。其他機構還有錦衣庫,它本是國王存放行李的地方,後來地位日重,發展到能夠取代財政署而主管國家的財政稅收。另有所謂的宰相一職也曾短暫地設置過,它在幫助國王主管司法財政等重大事務方面,代王行使職權,權力極大,後來廢止。雖然這些機構及其官員往往相互重疊,但國家行政制度發展是明顯而有效的。
法國的情形與英國類似,雖然它沒有英國那樣完備,但更具有代表性。法國中央行政管理機構的興起是在12世紀初。1105年或1106年法國曾設置王家中書令一職,但1127年被廢止。該機構負責國王的文書之類的事務,這類令狀由文書們草擬,由國王的掌璽官加蓋印璽,然後頒行。直到菲力普·奧古斯都和路易九世時的大量文書語言和格式統一的令狀的頒布證明該機構是常設的,由一班專門官員組成。與西歐其他國家一樣,法國直到13世紀仍然是國王的內府與國家政府沒有明確地區分,國王的周圍有一大幫親戚朋友。但隨著國事日增,尤其是像菲力普四世這樣愛旅行、朝聖和戰爭的國王,使跟隨國王行動的那些機構從其龐大的家庭成員中分離出來而成為常設的行政機構。檔案材料的保管有專門的官員,財政官員也出現了,他們中的一些人甚至是外國人在國王的宮廷出現了。既能持刀舞劍又懂法律的騎士、大量的民法專家也出現在國王的宮廷,由他們豐富的羅馬法知識為國王服務。法國中央政府制度發展最為明顯的一個特徵是王室代理人"貝利斯(Baillis)"的出現。代理人為國王的代表。當時因為國王常常要到東方參加十字軍或者到各地打仗,故將王室事務委託給一些重要人物,他們或是國王的親屬或是親信。他們有解釋王國事務之權力,他們的職位不能任意罷免,除非證明他們犯下滔天大罪。他們代王在國內各地行使各種權力,尤其是司法審判權。他們將審判情形做下記錄,並呈之於國王。這一機構雖是臨時的,卻也反映國家行政制度的發展。
地方行政機構的發展以英國為先。早在盎格魯薩克森時期,英國就有郡、百戶區、村之類的行政區劃。諾曼征服之後,三級行政管理系統仍然得以保留。郡的長官為郡長;早期雖曾有郡長封建化的傾向,但在英國諸王的努力下,對其有很大的遏制。1170年亨利二世曾把幾乎全部的郡長及其下屬撤職,然後組織人員調查郡長是否有侵吞國王應得收入及榨取錢財等其他惡行。這就奠定了郡長一職成為國家公職的基礎,避免了封建化的命運。郡長的職責包括行政、司法、軍事等,相當廣泛。郡下面是百戶區,郡的百戶區的大小及數目不一,有大至60多個百戶區的郡,也有小至6個百戶區的郡。雖然有不少百戶區賜給個人,由私人掌握,但國王對它們的控制仍然很緊。一般百戶區由郡長派管家管理,負責執行郡長所發布的各項行政財政指令,主持百戶區法庭。最基本的行政單位是村,它是一種組織共同體。它實際上是古代農村公社的變形,它履行著國家的一些行政管理職能,如維持治安、抓捕盜賊及其他罪犯、出席郡長及百戶區法庭和郡法庭,還要分擔各種罰金及財政負擔等。因此,英國地方行政管理相當發達,盡管人們對是否有村一級行政單位尚有疑問,但近來的研究證明它是存在的。
比較於英國,法國沒有明確而清晰的地方行政管理系統。早期法國地方管理的代表是相當於郡長的伯爵,但這一職務已經完全封建化,他們成為地方上的封建主,是私法意義上的統治者,而非公共權威的執行者。但法國也在發展地方行政管理系統。這種嘗試首先出現於王室領地。11、12世紀一種被稱為"普雷沃(Prevots)"的人物出現在王室領地上代王行使權力,從稅收到司法都管。但是他們的職位及其作為報酬的采邑被世襲化了,所以難以稱其為純粹意義上的國家行政管理官員。"貝利斯"作為國王的代理人出現,他們起先有盎格魯諾曼人的巡迴法官的某些職能,與英國郡長相類似,能夠在許多事務上代表國王,他接受國王的指導.監督國王的財務並向國王報告工作,可審理國王中央王室法庭的訴訟。並且他們的職位由巡迴變為固定,每一位代理人都有固定的管區,在此管區他為王室施政且是一名法官。而普雷沃則漸漸變成了貝利斯的下屬。他們繼續負責地方事務的管理,執行國王的命令。他們由當地那些謹慎守法和受人尊敬的人士擔任,在地方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從英法兩國的情況可以看出西歐國家行政制度發展的大概輪廓和主要特點。
第一,王室官員逐漸分離發展為國家官員,國家行政機構增加,與之相適應的是大量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進入國家機構,成為國家行政官員。他們在從司法到財政的諸多事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國家的職能越來越明顯,國家處理一應事務也就相應增加,司法審判在增加,頒布發行的令狀在增加,徵收稅款也在增加。這些官員大都出身於中下階層,但在當時興起的大學中接受過教育,尤其是法律方面的教育。這些人在政府中的存在及大量增加事實上已經改變了國家政府的形象與職能。受他們的影響,從中央到地方都有相當多的王室及政府的支持者。他們不是政府官員,但在幫助政府履行其職能上起了重大的作用。如英國各種法庭上的陪審員,他們成了國家行政事務事實上的幫助處理者,是行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而法國在許多時候的征稅工作若少了那些估稅人的幫助是難以完成的。成千上萬的人進入幫助政府徵收稅款的列,如1314年徵收一項騎士協助金,僅在巴黎近郊就有322名征稅人。這又從另一個側面反映當時西歐各國行政制度發展的普及狀況。
第二,行政制度的發展不僅是一個與封建世俗勢力爭奪權力及利益的過程,也是一個與教會勢力爭奪權力與利益的過程。前者可稱為封建私法權力的"公法化",後者則可稱為政治力量的世俗化。教會是西歐各國不容忽視的政治實體,它在各國從中央到地方的事務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從12世紀開始,西歐各國王權不斷削弱和限制教會的力量。這種斗爭的直接後果是教會只能在其有限的范圍內行使權力。中央政府與教會做斗爭的重要武器是那些來自下層的地方世俗小官員,他們到地方上代理國王行使權力,干預教會事務,限制教會權力,使王權大伸。以至像圖盧茲大主教那樣的封建主必須尋求皇家樞密院的干預來保護其教會的基本權利。不僅如此,人們對世俗政府的觀念已經有了改變,人們選擇國王的政府而不是教會作為服役的對象,更有甚者,許多宗教人士也來到國王的世俗政府,而將其教會的義務拋諸腦後。
第三,雖然國家行政制度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但顯然不能對此誇大。此時的行政制度表現出相當模糊、不定型、臨時以及重疊、職責不分等較為原始的特徵。它表明中央政府機構仍然沒有完全從王室家庭中分離出來。地方行政系統則即使在英國也沒有上通下達的管理制度。英國的郡長之於其下的百戶區或村,沒有如中國那樣明確而直接的統轄權力。管理在更多的時候仍然靠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個人能力的表現,王權的發展也因此受到限制。
古代羅馬的政治制度P17
1. S平民與貴族的矛盾集中在三個問題上:即土地問題、債務問題、平民向貴族爭取政治權利問題。其中心內容是土地問題
2. S古羅馬王政時代政治制度的內容;它是氏族制度向國家的過渡時期,其特徵是軍事民主制;主要內容有:1.庫里亞大會即羅馬的人民大會;2.元老院即長老院(相當於庫里亞大會的預決機構);3.王或勒克斯(軍事首長,身兼最高祭司和審理某些案件的審判長);
3. S古羅馬共和時代政治制度的內容;它打破了由氏族貴族壟斷政治的局面,是以大土地佔有制為基礎的新老貴族聯訣執政,全體羅馬公民有限參與的寡頭民主制;其內容有:1.人民大會(兩種形式:森杜里亞大會即百人隊大會;以及特裡布大會即平民大會);2.元老院:處於權力的中心地位;3.行政官吏:執政官(兩人組成,擁有軍事權和民政權),獨裁官(國家緊急狀態下元老院任命的特殊官職,有最高的軍事權和民政權),行政長官(訴訟方面的最高長官),監察官,保民官,
4. S古羅馬帝國時代政治制度的內容;實行的是軍事獨裁統治.先後採取了三種體制: ⑴元首體制(奧古斯都體制),他只用元首,保民官和軍事長官的稱號,實際上凌駕於元老院、一切官員和全體人民之上⑵四帝共治體制,戴克里先把帝國劃分四個部分,由四個統治者治理,兩名為奧古斯都,兩名為凱撒⑶君士坦丁體制,他廢除四帝共治體制,從而成為羅馬世界唯一的統治者,是徹底的君主專制政體
5. S古羅馬帝國軍事獨裁統治元首體制的含義;即奧古斯都體制,奧古斯都保留共和制的形式,人民大會,元老院,執政官,監察官,保民官等機構仍然存在,他本人通過共和制的合法程序當選為元老院的首席元老,人民大會的首席公民,並被任命為終身執政官(兼監察官),終身保民官,行政長官和軍事長官稱號;實際上是凌駕與元老院,一切官員和全體人民之上.同時還建立了一套與共和制政權並存的元首制新機構:元首的督辦員,元首的御前會議,元首的內務府.帝國的實質在於行省.
6. S古羅馬帝國軍事獨裁統治四帝共治體制的含義;宮廷衛隊首領戴克里先由軍隊擁立為帝從此君主取代元首成為帝國君王的稱號,羅馬進入正式的君主制統治時代.他把羅馬分為4個部分由4個統治者治理,2名為奧古斯都,兩名為凱撒,他掌握帝國的最高權力.在四帝共治體制下,元老院的權力被剝奪,所有與共和制相關的職位均成了榮譽稱號,全部權力集中在君主和以君主為首的官僚機構中.
7. S古羅馬帝國軍事獨裁統治君士坦丁體制的含義; 君士坦丁廢除了四帝共治制,從而成為羅馬世界唯一的統治者,所有高級軍政官員完全由皇帝指派,皇帝的意志成為唯一的法律,皇帝本身也已神話. 君士坦丁體制是徹底的君主專制政體.
8. L古羅馬氏族社會解體向城邦過渡的必然性;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某些氏族逐漸變成氏族貴族,並掌握權力,而平民無權分得公地且無權參加庫里亞大會和擔任公職,卻要納稅和服兵役,這種只盡義務不享有權力的地位引起平民和貴族間的斗爭.隨著平民的人數超過貴族,且在經濟和軍事上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對於政治上受排擠受擺布和受歧視的地位越來越不能忍受,他們要求形成中的羅馬城邦國家按照財產的多寡而不是按照氏族門第來確定管轄下的居民的權力和義務.此外,氏族制度也越來越表現出它不適應羅馬統治和擴張的性格.導致了羅馬第六王塞維.圖里烏的改革,並且打亂了氏族血緣關系.
9. L古羅馬政治制度發展的三個階段; 經歷了王政時代、羅馬共和國時代、羅馬帝國時代
10. Y古羅馬政治制度對現代西方國家共和政體的影響和意義:⑴古羅馬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國概念替代城邦概念,是國家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事件⑵古羅馬共和政體被認為是一種混合政體⑶羅馬法是古代世界各國法律中內容最豐富,體系最完備,對資本主義法權概念的發展影響最大的法律,是羅馬人留給人類最寶貴的遺產之一
11. B帝國時代軍事獨裁製的社會根源:⑴土地私有制運動造成的貧貧富極化趨勢愈演愈烈,一方面導致貴族和富有者進一步壟斷政權,另一方面削弱了平民參政的經濟基礎⑵羅馬的對外擴張形成了一支強大的軍隊,股役的軍人本是各等級的產者和自耕農。馬略改革把徵兵制改為募兵制,形成了職業軍隊⑶共和國晚斯不斷發生的奴隸起義沉重打擊了貴族勢力動搖了貴族寡頭的統治。羅馬在這種緊急狀態下,不得不任命軍事統帥為獨裁者
中世紀歐洲的封建君主制
1. S封建君主制的含義: 是對5-17世紀中葉西歐封建國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態的一種統稱。它是西歐封建社會的產物.它先後出現過封建割據君主制,等級君子制和專制君主制三種形式.
2. B封建領主佔有制:是西歐封建社會的大部分時間里,居支配地位的土地佔有形式.即土地由享有特權的大地主佔有者佔有.
3. S封建割據君主制的含義;它出現於9-13世紀,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種早期形態.不同等級的領主統治,大領主的勢力日益擴大,他們與小領主在契約的基礎尚結成封主與附庸的關系,割據一方以對抗國王.大領主在自己的領地內享有的行政,司法,經濟與政治權力不受國王的干預,大領主只是按照封建契約規定的義務服從國王.國王與大領主之間的鬆弛的主從關系是封建割據君主制的核心.
4. S等級君子制的含義; 即議會君主制,是封建割據君主制與專制君主制之間的過渡形態.設立等級代表機構,由確定的等級選派代表組成. 法國的等級代表機構稱作三級會議,即貴族、僧侶和市民三個等級的代表機構,英國是國王,騎士和市民.
5. S專制君主制的含義;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後形式,國家的最高權力全部集中在君主一個人之手,君主的權力伸展到全國各地,成為一國之君. 專制君主制的特點:一是等級會議對王權的牽製作用喪失;二是君主建立起直接對國王負責的官僚機構;三是確立了君主至高無上的地位
6. S分封采邑制的含義;
7. B墨洛溫王朝的土地分封采邑制及特點:法蘭克王朝的宮相查理馬特,對統治階級內部的土地佔有關系進行改革,實行新的封建土地佔有形象即分封采邑制。采邑是連同居住其上的農民一起分封的,農民過去對國家履行的賦役,現在全部轉移到采邑主手裡。特點:國王是全國土地名義上的所有者,他把大部分土地分封給教俗大封建主->公爵、伯爵和大主教及修道院長;大封建主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餘的分封給中等封建主->男爵和子爵;中等封建主也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餘的分封給小封建主->騎士.
8. 中世紀歐洲封建領主土地分封制的結果:在各個封建領地內,政治統治權力與土地所有權實現高度合一,而整個國家層面上,王權或國家權力則極為分散。第一在這種政治結構中,沒有一個人是至高無上的統治者;第二這使封建領地不僅成為一個經濟實體,而且成為一個政治實體
9. S領主和附庸臣屬關系的含義: 采邑制建立了以土地關系為紐帶的領主與附庸之間的臣屬關系.各個等級依照一定的契約關系享有較大的獨立性.
10. L歐洲封建君主制形成過程中教權與王權的關系及其作用; 從封建領主制到封建君主制是一個漫長而曲折的過程,在這一個過程中,封建主始終面臨著基督教會的強大的政治壓力,基督教會憑借上帝的權威威懾和索取封建王權的合作,而王權在與教會合作的同時也依持從封建經濟中積累起來的種種優勢試圖抵禦教權對世俗領域的侵奪.這種教權和王權既合作又抗衡的政治互動是推動封建君主制形成的重要原因.
11. B歐洲封建君主制形成過程中教權與王權的沖突:教權與王權的沖突的焦點主要集中在王權的來源上,即世俗君主的權力是誰授予的。教權至上論認為教會把治理國家的權力委託君主,而把管理精神事務的權力留予自己;君權神授論認為無論是教皇還是國王的權力都來自上帝,在上帝面前,教權和王權都是平等的。主教授職權之爭是教權與王權沖突的一個重要事件,它的中心內容是關於神聖羅馬帝國境內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長等職務是由皇帝任命還是由教皇任命
12. L封建君主制的歷史演變過程:p37先後出現過封建割據君主制,等級君子制和專制君主制三種形式. 封建割據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種早期形態、等級君主制是封建割據君子制與專制群主制之間的過渡形態、專制君主制是封建群主制的最高和最後形式
㈡ 法國的君主制度。
歐洲君主專制制度是從封建國家向資產階級國家轉變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政治形態。16世紀,歐洲諸國封建制度逐漸解體,資本主義經濟獲得發展,是實現這種轉變的經濟基礎。趨於沒落的封建貴族和羽翼未豐的資產階級勢均力敵,均不足壓倒對方,君主以雙方仲裁者和保護者的角色取得了他們的支持,確立了君主專制制度,法國、英國、西班牙和俄國都形成君主專制制度。但由於各國的具體情況不同,專制統治的方式各具不同的特點,君主權力所能達到的限度也有差別。
專制王權在本質上屬於封建性質,它是在新興資產階級的支持下,粉碎了地方割據勢力之後逐漸建立起來的。所以君主是全國最大的封建土地所有者,是封建階級利益的代言人。他雖然採取嚴厲措施打擊封建割據勢力,使貴族喪失獨立地位,但他處處維護這個階級的特權和封建秩序。當資產階級的勢力進一步發展起來之後,資產階級必然與專制王權徹底決裂,並將君主和專制王權作為資產階級革命的對象。
(一)法國的專制制度:法國資本原始積累的特點是通過國債和包稅兩種形式進行的,因此金融和商業資產階級是新興生產力的代表。他們在政治上和封建王權保持密切的關系。雙方互相利用和支持。國王法蘭西斯一世藉助資產階級財力的支持,不但削弱了貴族力量,而且使教會擺脫了教皇控制而成為專制統治的工具,即「教會的民族化」。隨後,法國君主通過1叨多年的戰爭才最終完成封建專制制度的形成過程。(1)掠奪義大利的戰爭,法德兩國經過叨余年戰爭,法國雖領土略有收獲,但未能佔領義大利的領土,且耗費了大量人、財、物的力量,使王權一度削弱。(2)「胡格諾戰爭」,這是法國南北兩大貴族集團借宗教旗號爭奪統治權的混戰。經30餘年戰爭,南方貴族佔了上風,建立了波旁王朝,兩大貴族集團也在人民起義的威脅下達成和解,放棄分裂,擁立王權。
如果有人讀這本書到此釋手,那他對舊制度政府只得到一個很不完全的形象,他就理解不了產生大革命的那個社會。
公民們四分五裂,閉關自守,王權四處擴展,強大有力,看到如此景象人們可能認為獨立精神已同公共自由一起消失了,以為所有法國人都同樣地百依百順。但情況並非如此;政府已然獨斷專行地指揮一切公共事務,但它還遠未成為所有個人的主宰。
在為專制政權制訂的許多規章制度中,自由仍未死亡;不過這是一種我們今天很難設想的奇特的自由,要想搞清它對我們能有什麼利弊,就必須詳細加以考察。
當中央政府取代所有地方政權,日益充斥整個行政領域時,它原先允許存在的或是它一手創立的規章制度,古老習俗、舊風尚,乃至種種弊端,均在妨礙著它的行動,並在眾多人的靈魂深處保持著反抗精神,使形形色色的特徵保留其堅固性和鮮明性。
中央集權制那時便已具有同我們今天一樣的性質、一樣的程序、一樣的目的,不過尚未具有同樣的權力。為了千方百計撈錢,政府出售了大部分官職,因而自己也就失掉了任意封官免職的能力。政府的這一慾望大大地妨害另一慾望:它的貪婪與它的權欲相抗衡。為了辦事,它被迫不斷地使用那些並非它自己製造而它又沒能力搗毀的那些工具。結果它的最專制的意志,經常在實行中變得軟弱無力。公職這種古怪而有害的結構成了抵擋無所不在的中央政權的一種政治保障。這就好比一道堤防,盡管歪歪扭扭建造低劣,卻能分化它的力量,緩和它的沖擊。
當時的政府還不能像今天的政府那樣支配無窮無盡的恩典、賑濟、榮譽和金錢;因而它掌握的誘惑性手段與強制性手段都遠不如今天多。
況且政府自己對其權力的准確限度也並不了解。它的權利均未經正式確認,也未牢固確立;它的行動范圍已經十分廣大,但是它的行進步伐並不穩當,彷彿身臨陌生之地,四周一片黑暗。這片可怕的黑暗將一切權利的界限都掩蓋起來,它分布在一切權利周圍,有利於國王剝奪臣民自由的企圖,但對於保衛自由也常常有利。
政府自感涉世淺身世微,辦起事來總是畏首畏尾,生怕途中碰到障礙。當人們讀18世紀大臣和總督們的來往信函時,就會十分驚異地看到一種怪現象,臣民百依百順,這個政府是如此地富於侵奪性和專制特徵,但一當它遇到最微小的反抗,它便不知所措,最輕微的批評也會使它惶惶不安,簡直到了風聲鶴唳草木皆兵的地步,於是它停頓下來,猶豫,商議,折中,常常不敢超越自己權力的天然范圍。路易十五優柔寡斷的利己主義和他的繼位者的仁慈品德均有此傾向。況且這些君王從未想到會有人要推翻他們。他們絲毫不具備後來的統治者常因恐懼而沾上的那種不安的、冷酷的天性。國王們蹂躪的只是些他們看不見的人。
最不利於確立正規的、有益的自由的那些特權、偏見和錯誤思想,現在使大量臣民在心中保持著獨立的精神,使他們堅決反對當局濫施權力。
貴族們極端蔑視嚴格意義的行政當局,盡管他們不時有求於它。即使他們放棄舊權力,他們仍保持著他們先輩的驕傲,既仇視奴役,也仇視法規。他們毫不關心公民們的普遍自由,對政府在公民周圍加強控制心安理得;但是他們不能容忍政府的控制落在他們自己頭上,為達到這一目的,他們必要時甘冒種種危險。當大革命開始之際,這個行將與王權一起傾覆的貴族階級,面對國王,尤其是國王的代理人,態度比即將推翻王權的第三等級還要激烈,言語更為自由。貴族強烈要求我們在代議制的37年中所擁有的差不多所有反對濫施權力的保障。閱讀貴族的陳情書,我們可以感到,除了偏見和怪癖外,貴族的精神和某些崇高的品質歷歷在目。永遠值得惋惜的是,人們不是將貴族納入法律的約束下,而是將貴族打翻在地徹底根除。這樣一來,便從國民機體中割去了那必需的部分,給自由留下一道永不癒合的創口。多少世紀中一直走在最前列的階級,長起來發揮著它那無可爭議的偉大品德,從而養成了某種心靈上的驕傲,對自身力量天生的自信,慣於被人特殊看待,使它成為社會軀體上最有抵抗力的部位。它不僅氣質雄壯,還以身作則來增強其他階級的雄壯氣質。將貴族根除使它的敵人也萎靡不振。世上沒有什麼東西可以完全取代它;它本身再也不會復生;它可以重獲頭銜和財產,但再也無法恢復前輩的心靈。
教士們自那個時期以來在世俗事務中常常俯首貼耳,屈從於不管哪一個塵世君王,只要君王稍有惠顧,他們就大事阿諛奉承;然而在當初,他們卻是國民中最有獨立性的團體,惟有這個團體擁有人們不得不尊重的特殊自由。
外省已喪失自主權,城市只保留下一點自治的影子。沒有國王特准,貴族不得十人聚會商討任何事務。法國教會一直到最後還保留著定期會議。在其內部,教權本身受到種種它必須遵守的限制。低級教士在這里擁有嚴肅的保障,防止上級的暴虐,也用不著擔心主教憑籍淫威迫使他們屈從君主。
我無意對教會這一古老體制妄下評斷;我只是說,教會絲毫未使教士們的心靈接受政治奴役。
此外,許多教士具有貴族血統,他們把貴族地位所具有的那種自豪、不順從帶入教會。再者,他們都是國家的上流階層,享有各種特權。這種封建權利對教會的道義威力危害甚大,但卻使每個教士在世俗政權面前具有獨立精神。
但是賦與教士們以公民的思想、需求、感情以及甚至公民熱情的特殊條件,乃是土地所有權。我曾耐心閱讀舊的省三級會議特別是朗格多克省三級會議遺留下來的大部分報告和辯論,因為朗格多克的教士比別省更多地參與公共管理細務;我還耐心讀過1779年與1787年召集的省議會的會議記錄,我帶著我這個時代的思想去閱讀,驚訝地看到這些主教和修道院院長——其中許多人以聖潔和學識出眾——就道路或運河的修建撰寫報告,以行家的知識論述修建原因,從科學與技藝各個方面探討什麼是增加農業產品、保障居民福利與增進工業繁榮的最佳途徑,他們同那些負責同類事務的所有教外俗人相比不相上下,常常還更高一籌。
與普遍流行而且根深蒂固的一種意見相反,我敢認為,剝奪天主教教士一切土地佔有權並將其全部收入改為薪俸,這種做法只有助於羅馬教廷和塵世的君主們,人民自己卻失掉了自由的一個極大成分。
一個人在他一生中最美好的時光服從於一種外來權威,而在他所居住的國度又不能有家室,這樣的人可以說只有唯一一種牢固的聯系可以將他維系在土地上,那就是地產。砍掉這道聯系,他便不再有任何特殊歸屬。在這塊他偶然降生的地方,他像一個陌生人生活在一個世俗社會中,在這個社會里幾乎沒有任何利益能直接觸動他。在良知上,他只能依賴教皇;他的衣食只能仰賴君主。他的唯一祖國是教會。在每次政治事件中,他只辯別什麼對教會有益,什麼對教會有害。只要教會自由昌盛,其他無關宏旨。在政治上他最自然的狀態是漠不關心:基督之城的傑出成員,其他各處的平庸公民。一個身為幼童導師和品德指導的團體,既有這樣的情感和類似的思想,便不能不使整個民族的靈魂在觸及公共生活的問題上變得軟弱無力。
必須重讀1789年教士等級的陳情書,才能對人們的地位變化所引起的精神革命有一個正確的概念。
教士在陳情書中常常表現出不寬容,有時頑固地依戀他們以往的特權;但盡管如此,他們同第三等級或貴族一樣,仇視專制制度,支持公民自由,熱愛政治自由,他們宣布個人自由應受保障,不靠許諾,而是要靠與人身保護法類似的法律程序。他們要求摧毀國家監獄,廢除特別法庭和調案,一切法庭辯論公開,所有法官不得罷免,所有公民均可錄用任職,才幹是任職的唯一標准;徵兵對於人民應少帶侮辱性與壓迫性,任何人不得免除兵役;贖買領主權利,他們說,領主權利源於封建制度,與自由截然對立;勞動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廢除內地關稅;大辦私立學校:按他們的計劃,每個教區必須設一學校,實行免費教育;所有鄉間均設世俗慈善機構,諸如濟貧所和慈善工場;盡一切方法鼓勵農業。
在嚴格意義的政治方面,他們比任何人都更強烈地宣布,國民擁有召開議會,制定法律,自由表決捐稅的不可剝奪、不可轉讓的權利。他們認為,未經本人或其代表投票表決,不得強迫任何法國人繳納捐稅。教士還要求自由選舉的三級會議必須年年召開;三級會議必須在國民面前討論一切重大事務;三級會議必須制定普遍法律,任何特殊慣例或特權不得與之沖突;三級會議編制預算,甚至控制王室,三級會議代表不受侵犯,大臣必須始終對三級會議負責。他們也要求各省都設立三級會議,各個城市都設立市政府。關於神權問題,則隻字未提。
盡管他們成員中某些人罪惡昭彰,但總的來說,我不知道在這世界上還有哪國教士比大革命突然襲來之際的法國教士更加卓越,更加開明,更有民族性,更少僅僅固守私人道德,更多具備公共道德,同時信仰更堅定:對教士的迫害很好地證明了這一點。我開始研究舊社會時對教士充滿偏見;我結束這一研究時對他們充滿敬意。老實說,教士身上的缺點只不過是所有行業組織固有的缺點,不論是政治組織也好,宗教組織也好,當它們緊密聯合、結構嚴密時,就好侵佔,少寬容,本能地、間或盲目地堅持本團體的特殊權利。
舊制度的資產階級同樣比今天的資產階級更善於體現獨立精神。甚至它的構造上的許多缺陷也有助於這種獨立精神。
我們已看到資產階級在當時占據的職位比今天的數量多,而且中產階級為獲得這些職位表現了同樣的熱忱。但請注意時代的不同。由於這些職位大都是政府既不能授與也不能奪走的,因而任職者的重要增加了,而他不必受政權的任意擺布,這就是說,今天迫使那麼多人俯首貼耳的因素,在那時恰恰最有力地促使他們受到尊重。
此外,使資產階級與人民大眾不幸分離的各種各樣的豁免權將資產階級變成了假貴族,而在假貴族身上也往往表現出真貴族那種驕傲與抗拒精神。特殊的小團體把資產階級分割成那麼多部分,以至人們在每一個這樣的聯合體中,自然地忘掉整體的利益,一心只顧小團體的利益和權利。人們在這兒要捍衛共同的尊嚴、共同的特權。從沒有一個人會隱沒在人群中苟且偷生。每個人都站在舞台上,舞台確實非常小,但燈火通明,台下始終有同樣的觀眾,他們時刻准備報以掌聲或喝倒彩。
那時,平息一切反抗的手法較之今日還很不完善。那時的法蘭西還沒有變成我們今天生活的萬馬齊喑的地方;相反,它響聲隆隆,盡管法蘭西還沒出現政治自由,只須拾高嗓音遠處就能聽見。
那個時代被壓迫者使自己的呼聲上達的唯一途徑,就是司法機構。法國當時因其政治與行政制度已成為一個專制政府的國家,但是由於它的司法制度,法國人民仍然是自由的人民。舊制度下的司法機關十分復雜、阻力重重、手續緩慢、費用昂貴;毫無疑問,這些是嚴重的缺陷,但是在司法機關從不存在對政權的屈從,而屈從不過是賣官鬻爵的一種形式,甚至更糟。這項致命弊病不僅腐蝕法官,而且很快毒害了全體人民,但在當時,司法機關卻無這種弊病。法官實行終身制,不求升遷,這兩點對其獨立性都是必不可少的;因為即使用萬般伎倆進行收買仍不能迫其就範,這有何妨?
王權確實已從普通法庭手中竊得幾乎所有涉及當局的訟案審理權,但盡管剝奪了它們的權力,王權對法庭還是心懷恐懼。因為王權雖然阻止法庭審理,但也不敢永遠阻止法庭聽取控訴,陳述意見;古法語愛給事物正名,而當時的司法語言保持著古法語的這一風格,所以法官們經常把政府的舉動直截了當地稱為專制與武斷行為。法院不正規地干預政府,這經常使行政事務無法正常進行,這種情況有時倒成了個人自由的保障:正所謂以毒攻毒。
在司法團體內部及其周圍,舊風尚在新思想中間保持著活力。高等法院無疑對它們自己比對公共事物更加關心;但必須承認,在捍衛自己的獨立與榮譽時,它們始終表現得頑強不屈,並把這種精神傳給所有接近它們的人。
1770年,當巴黎高等法院被撤銷時,高等法院的法官們喪失了他們的地位和權力,但是在國王的意志面前,沒有一個人屈服退讓。不僅如此,種類不同的各法院,如審理間接稅案件的法院,雖然並未受到株連和威脅,但當國王的嚴厲處罰已經確定無疑時,他們情願挺身而出,同受處罰。還有更精彩的事例:在最高法院出庭辯護的首席律師們甘願與最高法院共命運;他們拋棄榮華富貴,寧可緘口不言,也不在被羞辱的法官面前出庭。我不知道在各自由人民的歷史上還有什麼比此時此刻所發生的事件更加偉大,可是這事件就發生在18世紀,發生在路易十五宮廷附近。
司法習慣在很多方面變成了民族習慣。人們從法庭普遍接受了這一思想,即一切事務均可提交辯論,一切決定均可復議,利用公開性,講究形式——這些都與奴役性格格不入:
這就是舊制度留給我們的自由人民教育的唯一部分。政府自己也從司法用語中借取了很多語言。國王認為在發敕令時必須說明緣由,在下結論時必須闡明原因;御前會議在下達的判決中冠以長篇前言;總督派執達員傳達他的法令。在淵源古老的所有行政機構內部,例如在法蘭西財政官或當選人團體內部,人們對各類事務進行公開討論,經辯論之後才作決定。所有這些習慣,所有這些形式,都是君主專橫跋扈的障礙。
只有人民,尤其農村人民,除使用暴力外,對於壓迫幾乎始終處於無法反抗的境地。
我剛才列舉的大部分抵禦手段人民都不具備;要想使用這些手段,就必須在社會上有一個能為世人看到、聲音達於四方的地位。但是在人民之外,在法蘭西沒有人——只要他存心——不能巧妙地指責順從,在屈從中抗爭。
國王以首領而不是以主子的口吻對國民講話。路易十五統治初期,在一道敕令前言中說道:「我們統率著一個自由慷慨的民族,無尚光榮。」路易十五的一位祖先早就用更古老的語言,表達過同一思想,他在感謝敢於進諫的三級會議時說道:「我們寧願向自由人而不是向農奴講話。」
18世紀的人沒有那種培育奴性的對安逸的貪求,這種慾望萎靡柔弱,然而又頑固不化,它很容易與一些私德混合、甚至交織在一起,如愛家庭、崇尚風化、尊重宗教信仰,甚至對現行教儀採取不冷不熱但按時參加的態度;它使人篤誠,但排斥英雄主義,它善於造就規規矩矩的人和怯懦的公民。18世紀的人比現在的人要好,但也壞些。
當時的法國人喜愛歡快,崇尚享樂;和今天相比,他們的習慣更放盪不羈,感情和思想更雜亂無章;但是他們對我們眼下的這種有節制的、有禮貌的肉慾主義一無所知。在上層階級中,人們傾心於裝飾生活,而不是使生活更舒適方便,更關心出人頭地,而不是發財致富。即使在中產階級中,人們也從不是一心追求安逸;他們常常拋棄對安逸的追求,而去尋找更美妙更高雅的享樂;他們除金錢之外到處置有某種其他財富。當時有個人用古怪但不乏自豪感的口吻寫道:「我了解我的民族:他們精於鑄造和浪費金銀,但不會用慣常的信念去崇拜金銀,他們隨時准備回復到他們古代的偶像——
價值、光榮,我敢說,慷慨宏偉——那裡去。」
此外,決不能根據對最高權力的服從程度去評價人們的卑劣:這樣就會應用一個錯誤的尺度。不管舊制度的人們怎樣屈服於國王意志,他們卻不接受這樣一種服從:他們不會由於某政權有用或者能為非作歹而屈服在一個不合法的或有爭議的、不為人尊重的、常常遭蔑視的政權下,這種可恥的奴役形式對他們來說始終是陌生的。國王在他們心中激發起種種情感,已往世界上最專制的君主們都辦不到,大革命將這些情感從他們心中連根拔掉,所以我們也幾乎無法理解它。
他們對國王既像對父親一樣滿懷溫情,又像對上帝一樣充滿敬意。他們服從國王最專橫的命令,不是出於強制而是出於愛,因此他們往往在極端的依賴性中,保持著非常自由的精神。對於他們來說,服從的最大弊病是強制;對於我們來說,這是最微不足道的毛病。最壞的弊病是迫使人服從的奴性感。
不要瞧不起我們的先輩,我們沒有這個權利。但願我們能夠在發現他們的偏見與缺點同時,發現一點他們的偉大!
因此,如果認為舊制度是個奴役與依附的時代,這是十分錯誤的。那時有著比我們今天多得多的自由:但這是一種非正規的、時斷時續的自由,始終局限在階級范圍之內,始終與特殊和特權的思想連在一起,它幾乎既准許人違抗法律,也准許人對抗專橫行為,卻從不能為所有公民提供最天然、最必需的各種保障。這種自由,盡管范圍狹小、形式改變,仍富有生命力。在中央集權制日益使一切性格都變得一致、柔順、暗淡的時代,正是自由在大批個人心中,保留著他們天生的特質,鮮明的色彩,在他們心中培育自豪感,使熱愛榮譽經常壓倒一切愛好。我們行將看到的生機勃勃的精靈,驕傲勇敢的天才,都是自由培育的,他們使法國大革命成為千秋萬代既敬仰又恐懼的對象。要是在自由不復存在的土地上,能成長譬如此雄健的品德,這才是怪事。
但是,如果說這種不正規的、病態的自由為法國人推翻專制制度准備了條件,那麼,這種自由使法國人比其他任何民族也許更不適於在專制制度的遺址上,建立起和平與自由的法治國家.
㈢ 求歐洲貴族的詳細等級
爵位是歐洲封建君主國內分封貴族的等級制度。它最早出現於中世紀,在近
代的一些國家中仍然繼續沿用。一般以佔有土地的多少來確定分封爵銜之高低,
主要可分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這五等。
公爵:在貴族中,公爵是第一等級,地位最高。這個爵名的由來有三:一是
歐洲氏族社會解體時期,日耳曼部落的軍事首長;二是古代羅馬部落的軍事首長
;三是古羅馬時代的邊省將領,後指地方軍政長官,其拉丁文原意為"統帥"。隨
著封建關系的發展,王權的日益強化,公爵成了統治階級中的上層人物。在英國
,公爵最初是由十四世紀的英王愛德華三世分封的,被封這公爵的全是王室成員
。十五世紀後才打破這慣例,少數非王室人員也被封為公爵。
侯爵:侯爵是貴族的第二等級。查理大帝在位時它是指具有特別全權的邊區
長官,相當於藩侯,查理曼帝國分裂後,變成了獨立的大封建領主。封建王權加
強後,侯爵成為公爵與伯爵之間的爵銜,其地位與其他伯爵相等,十到十四世紀
後,才確認侯爵的地位在伯上之上。
伯爵:在羅馬帝國時,伯爵是皇帝的侍從,掌管軍、民、財政大權,有時也
出任地方官吏,封建制度強化後,伯爵可割據一方,成為世襲的大封建領主。後
來,其地位漸次低落,介於侯爵與子爵之間,為貴族的第三等級。在英國,伯爵
之銜歷史最久,在一二三七年黑王子愛德華被封為公爵之前,它是英國最高的爵
位。這一爵名,來源於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丹麥。
子爵:子爵原系法蘭克王國的國家官吏名,最早是由國王查理曼於八世紀時
封的,後來傳到歐洲其他大陸國家。起初,子爵是伯爵的副手,後來獨立存在,
也可世襲。子爵爵位到十五世紀才傳入英國,博蒙德·約翰於一四四○年第一個
被封為英國子爵,其地位在男爵之上。
男爵:男爵是貴族爵位中最低的一級。在十一至十二世紀時,它是歐洲君主
國國王或大封建主的直接附庸。在英語中,男爵(Baron)一詞,是諾曼人在征
服歐洲大陸時引進來的,本義為"只不過是普通的人",後來演變為"強有力的人"
。當時,英國的那些直接從國王那兒得到土地的大佃主,概可稱為男爵,但這並
非由國王分封。到了一三八七年理查二世約翰·比徹姆為男爵後,男爵才成為英
國貴族的正式爵位。
在上述的這五個貴族爵位中,又根據其能否傳給後代,分為世襲貴族和終身貴族兩類。世襲貴族死後可由長子繼承,終身貴族僅限本人活著時擔任,死後其子不能承襲。
爵位制度
㈣ 西歐封建社會的封建制度是怎樣的,等級又是怎樣劃分的
關於封建等級,從地位高下來說,國王是最大的封建主,以下大、中、小封建主依次降等。地位越低,人數越多,因此封建等級制度被喻為封建金字塔。但是從分封關系來說,並不限於國王只封大封建主,大封建主只封中等封建主,以此類推。封君分給封臣的土地,有多有少,依從於封君的封臣,可大可小。特別是騎士,騎士制度是隨著采邑制的推行而發展起來的。原來法蘭克軍隊由自由農民組成,隨著自由農民的不斷破產,兵源減少,於是改用以服騎兵兵役為條件封賜土地的辦法,以充實國家的戰鬥力量。騎士土地較少,自備盔甲、武器、戰馬。他們作為以戰斗為業的隊伍,對各級封建主來說,都很需要。因此國王有自己直屬的騎士,其他封建主也一樣。遇到戰爭,騎士有義務隨封君作戰。後來由於火炮的應用、雇傭兵的服役,騎士的作用減少,騎士階層趨於貧困沒落。《堂吉訶德》所反映的正是這種情況。
關於封建金字塔下面的勞動者,原來高中課本提到被壓在塔下面的是農奴,而本書圖解中注的是農民和城鎮平民。這是為了更全面地反映剝削關系。農奴處在封建社會的底層,是基本的被剝削群眾。但是大小封建主的剝削對象,並不限於農奴。獨立的小農和其他身分的農業勞動者,都處在封建主的統治下,其所受的剝削與農奴相比,在程度上會有差別,但受剝削則是其基本的方面。因此,這里的農民總的指農村廣大的勞動者,含義比較廣泛。至於城鎮平民,也同樣受封建主的壓榨,只是形式有所不同而已。城市最初是在封建主的領地上重新興起的,封建主以種種手段加以勒索,城市越富,勒索越重,城鎮居民都受其害,普通平民尤其不堪負擔。因此圖解將城鎮居民也列在金字塔下面。
關於封建等級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按照慣例,封君必須保護封臣,裁決封臣之間的糾紛。封臣的最高義務是效忠封君,並在封君被俘需贖金,或有其他需要時,獻上一定的助金。這種關系發展的結果,會形成「我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的現象。根據西方一些學者研究,這種情況歷史上曾存在於今天法國的一些地區,但還不能說極其普遍。法國由於封建主的強大,查理大帝死後,王權日漸衰落。後來歷代國王經過幾百年的努力,才建立起中央集權制度。而在英國,情況有所不同。諾曼征服以後,威廉一世即申明國王是一切土地的唯一所有者。法律規定,依附農民的份地都直接或間接地來自國王。威廉並要求大小封建主,包括封臣的封臣,一律宣誓效忠於他,並服軍役。這與法蘭克國家只要求直屬封臣效忠的情況不同。因此威廉從一開始就建立起強有力的國家權力。
㈤ 法國封建時期的等級制度
封建等級制度(feudal hierarchy)是指各地封建主之間依附土地佔有和人身依附關系而形成的一種等級關系。大多建立在君權神授思想的基礎上,利用宗教建立等級關系,擴大控制范圍,古代被許多國家的多數君主採用以管理和鞏固自己的統治范圍。封建等級制度中等級最高的是帝王。而帝王以下的,通過行臣服禮和封受采邑(土地)等手段,兩個封建主之間結成君臣關系,在上的稱封君,在下的稱封臣。封臣對封君行臣服禮並宣誓效忠,從封君那裡接受采邑。封臣的義務主要是奉召為封君服軍役(自備馬匹、武器,每年服役期限一般為40天),出席封君法庭,提供意見並共同裁決某些案件,以及在特定情況下(如封君被俘須贖身時)向封君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援。封君對封臣的義務主要是授予采邑以維持其生活,並在封建無政府狀態下對其提供保護。9世紀以後,封建等級制度在西歐各地逐漸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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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歐封建等級制度(feudal hierarchy),一般指西歐封建主之間依據土地佔有和人身依附關系而形成的一種等級關系。封建等級制度又稱為中世紀等級制度。在這種制度下,等級的劃分及其之間的關系首先以一種人身的依附關系為依託,這種人身依附關系,在西歐典型地表現為封君封臣制度。
西歐的封建制度是從6世紀開始,到11世紀前後基本確立的一種新的社會制度。西歐封建制度,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兩個不同的社會歷史交叉,兩種社會歷史因素相互綜合的結果。
2.等級君主制是王權藉助等級代表會議實施統治的一種政權形式,貴族和市民階層共同參政,並在一定程度上分享權力。這是西歐「封建制度」的重要特徵之一。在等級君主制時期司法和軍事等方面的權利漸漸集中到中央,等級代表會議則主要掌控國家賦稅的批准權和分攤權,市民階層的利益和要求開始受到重視。等級君主制相對於中世紀早期的政治混亂和割據狀態而言,具有歷史進步意義,推動了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1265年召開的英國議會和1302年舉行的法國三級會議,標志著英、法兩國等級君主制的初步形成。
3.封建君主制是對5-17世紀中葉西歐封建國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態的一種統稱。它是西歐封建社會的產物。君主專制,實行君主獨裁的政體形式。主要特點是:君主擁有無限的權力,他的意志就是國家的法律,臣民必須絕對服從。君主依靠官僚軍事機構,維護其專制統治,對人民進行殘酷的剝削和壓迫。
附:
㈦ 法國封建等級社會時期,國王在教士之上
靈魂交給上帝,身體交給國王。
感覺樓上說的不是很明白。其實我也不明白。按照我們一般的理論「槍桿子里出**」,國王有軍隊、有貴族效忠,但是教會也有軍事力量,比如十字軍、騎士團。同時教會在經濟方面也有獨立性。說白了還是看誰的拳頭大。
樓主要知道教會權與王權的強弱不是一成不變的。具體請參考網路《西歐中世紀政教沖突》。比如牛一點的教皇如「英諾森三世」在位的時候當然是教會在上面,但是遇到拿破崙這個教會就是一塊遮羞布。(拿破崙自己加冕)
樓主的提問是:法國封建社會的時間。
這個時間段指的是481年從墨洛溫王朝開始到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間跨度那麼大很難說誰在誰之上。當然但從地位上看國王當然是在教士之上了,國王向教皇
下跪的時候教皇都只是代表上帝。有這么一句名
言:An emperor is subject to no one but God and justice.除了上帝和正義之外,沒人可以支配皇
帝。
國王在名義上當然在教士之上,除非你能代表上帝了才能比國王大。
㈧ 法國封建時期的等級制度
應該是分為3級
1皇帝
2貴族,教士
3資產階級,地主階級
農民,奴隸
具體來說,
西歐封建國家實行有條件的土地分封 得到封地的人必須為封主服兵役
西歐封建國家建立起以土地為紐帶的封建主與附庸之間的關系
加強了中小封建地主階層 是西歐封建社會騎士制度的基礎
後來國王以下個封建主也紛紛效仿
形成了不同等級的封建主
西歐的封建社會雖有等級貴族之 但不同等級貴族間沒有嚴格的上下級制約關系
㈨ 中世紀法國封建君主制的演變經歷了哪三個階段
地方分封的封建君主制、等級君主制和中央集權的專制君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