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國1875年憲法如何體現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的
1875年憲法
1875年憲法。1875年憲法是法國歷史上實施時間最長的一部憲法。這部憲法最終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制。1875年憲法由三年憲法性文件組成,即《參議院組織法》、《政權組織法》和《國家政權機關相互關系法》。其基本內容是:
①憲法規定,議會是立法機關,由上院(參議院)和下院(眾議院)組成。兩院都有立法權和行政監督權。
②憲法規定,總統是國家元首,由參、眾兩院聯席會議選出,任期7年,連選連任。
③憲法規定法國實行責任內閣制。內閣是國家的最高管理機關,它由議會多數黨組成,內閣成員單由總理提出,以總統的名義任命。
④憲法還肯定了拿破崙一世創立的參事院這一國家機構。它既是咨議機關,對立法和行政方面的事務進行咨詢,同時又是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訴訟案件的終審法院。
⑶戰後憲法。戰後法國先後制定了1946年第四共和國憲法和1958年第五共和國憲法。這兩部憲法在形式和內容上互有差異,反映了各個時期階級力量的對比關系,以及統治階級內部當權集團和派別的利益。1958年憲法經過四次修改一直實施到現在,是法國現行憲法。
請採納答案,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貳』 法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間的關系是什麼
法國政治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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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3-9 13:24:46 來源: 編輯: 117
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為法國第十六部憲法,1958年由戴高樂負責起草,同年9月28日公民投票通過,10月4日生效。後經5次修改。憲法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任期7年,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有權任免總理和批准總理提名的部長,主持內閣會議、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有權解散議會,可超越議會將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決,在非常時期擁有「根據形勢需要採取必要措施」的全權。總統離職期間,由參議院議長暫代行總統職權。
法國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擁有制訂法律、監督政府、通過預算、批准宣戰等權力。國民議會共有577個議席,任期5年,通過普選直接選舉產生。1993年選出的國民議會,議長為P.塞甘。參議院共有321席;參議員任期9年,每3年改選1/3,以省為單位,由選舉團間接選舉產生。1992年9月選出的參議院,議長R.莫諾里。法國主要政黨有:①社會黨。前身是1905年成立的工人國際法國支部。1920年該組織中的多數派另組共產黨,少數派仍保留原名,1969年改組為社會黨。②法國保衛共和聯盟。前身是戴高樂創建的法蘭西人民聯盟,1976年改現名。堅持以核威懾為後盾,主張優先發展戰略核武器。強調法應對歐共體建設和歐洲統一發揮主導作用。主席J.希拉克,總書記A.朱佩。③法國民主聯盟。1978年成立。④法國共產黨。1920年成立。⑤國民陣線,又譯民族陣線。成立於1972年,前身是被取締的極右組織「新秩序黨」。⑥綠黨。成立於1984年。
『叄』 美國、德國、法國、英國四國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與立法機關三者的相互關系(急用,謝謝!)
美國:總統是元首,也是政府首腦,享有最高行政權,立法機關為國會(參議院+眾議院),與聯邦法院構成三權分立,分權制衡。
德國:總統是元首,沒有實權,總理是政府首腦,立法機關為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控制政府而不是監督政府。
法國:總統是元首,是國家的權力核心,政府首腦是總理,輔佐總統,立法機關是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可以監督並彈劾總統。
英國:國王(女王)是元首,沒有實權,對政府決定有否決權,但近幾十年從未動用過,政府首腦是首相,需要向元首負責,同時對議會負責,議會是立法機關,分上下兩院。
總的來說,這四個國家都遵循分權制衡的原則,立法權和行政權互相分立和制約,以防止集權(極權)的發生。但沒有實權的元首不在這個權力制衡的系統之內。
『肆』 求法國,德國的司法機關,他們各自與議會是什麼關系
德國。議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聯邦議院行使立法權,監督法律的執行,選舉聯邦總理,參與選舉聯邦總統和監督聯邦政府的工作等。
法國 分為兩個相對獨立的司法管轄體系,即負責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與負責公民與政府機關之間爭議案件的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有三類:1、專門法庭(包括兒童法庭、負責處理僱主和職工之間糾紛的勞資調解委員會、審理商人之間或商業公司之間爭端事件的商務法庭和社會保險法庭)。2、民事法院。 3、刑事法院(包括判決輕微犯罪案件的警察法庭、判決輕罪案件的輕罪法庭、判決重大刑事案件的重罪法庭)。
普通法院系統縱向上又分為四級:初審法庭、大審法庭、上訴法院和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是最高一級司法機關,負責受理對35個上訴法院所作判決的上訴。院長居伊·加尼韋(Guy CANIVET)。
行政法院是最高行政訴訟機關,下設行政法庭。行政法院對行政法令的合法性作最後裁決,並充當政府在制定法律草案方面的顧問。
法國的檢察機關沒有獨立的組織系統,其職能由各級法院中配備的檢察官行使。檢察官雖派駐在法院內,但行使職能獨立於法院。檢察官的管理權屬於司法部。最高法院設總檢察長 1人,檢察官若幹人;上訴法院設檢察長1人,檢察官若幹人;大審法院設檢察官1人,代理檢察官和助理檢察官若幹人。
『伍』 從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系方面比較法國德國政治體制的不同
法國是總統制,議會是選出總統再由總統認命總理。德國是總理制。由聯邦議會直接選出總統,也由議會選出總理然後總統認命。
『陸』 立法,行政,司法這三者有什麼聯系
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我國統一的最高權力機關就是全國人大。全國人大也是最高立法機關。 其他如最高院、最高檢、國務院這樣的司法、行政機關都是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並對其負責。 同樣的作為我國武裝力量的最高指揮中央軍委也是對全國人大負責的。 因此你說的四者的關系可以用權力機關(立法機關)領導後面三者來表述, 在司法、行政、武裝力量方面,司法地位較特殊。通過行政訴訟,司法機關可以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的審查,因此也可以認為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有一定程度上的監督職權。而對於武裝力量,它作為國家強制力的最終保證,行政和司法要發揮作用都離不開它在後的支持,當然武裝力量的活動也要遵守法律,接受法律的監督。這一點從解放軍軍事法院的最高一級相當於地方高院從而同樣受到最高院的領導就可以看出。 總之,我國的上述四類機關分類並不適用。且我國也不存在典型意義上的三權分立治國模式,可以認為實行了一個有中國特色的權力制衡關系。 下面簡單點說說外國的。因為國家體制可能是總統制、議會制、或是委員會制等等,資本主義國家的三權分立也有其特色。 美國應該是屬於較為典型的以國會、總統、法院作為三大權力相互對立的國家治理模式,在這種情形下,武裝力量的最高首腦也就是國家首腦,也就是美國總統了。這是實質和名義相對統一的結合,即實際上美國總統也確實有對武裝力量進行指揮調動、決定戰爭和平的權力。 相對而言,英國因為實行君主立憲的議會制。他們的國家元首即女王並非行政機關的首腦,因此其對武裝力量的領導只是名義上的,真正的指揮權是由內閣首腦也就使英國首相根據議會也就是立法機關的決定進行的。 當然,無論哪一種模式。立法、司法、行政這三大權力在西方民主國家都是相互獨立存在的。只是在指揮軍隊方面的規定有所不同
『柒』 比較德國與法國早期行政權與立法權關系的區別
項目 德意志君主立憲制 法國共和制
國家元首 德意志皇帝 總統
國家元首產生方式 世襲 由國民會議多數票產生
國家元首任期 終生制 任期制
國家元首權力 掌握國家的實權 掌握國家實權(行政權)
政府首腦 首相 總統
政府首腦與議會關系 政府首相不對議會負責 對議會負責
政府首腦的產生 由皇帝任命 由議會選舉產生
國家權力中心 皇帝和首相 議會
我從歷史PPT課件上貼下來的……
『捌』 法國的國家機構分權與制衡
總統制民主共和制.三權分立1.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2.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互相獨立3.由當選的總統組織政府
『玖』 ~有沒有研究法國政治的~~ 急求法國三大權力機構之間的關系,越詳細越好~還有制憲委員會、行政法院的關系~
半總統制與半議會制結合,介於美國和德國之間。
第五共和的憲法於1958年9月28日由法國民眾全體公民投票通過。1958年10月4日制訂的憲法決定了第五共和國的國家政體運作方式。此後憲法經歷多次修訂,它大大增強了行政機關與議會的關系。
1、總統:國家元首由普選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2000年9月24日法國全民公投之後確立總統任期由七年縮短為五年)。總統主持內閣會議,頒布法律;總統亦是三軍統帥。另外,根據憲法第16條,在面臨重大危機時,總統擁有採取非常措施的權力,例如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或啟動全國動員令等等。
2、總理:由國民議會席次過半黨派或過半聯盟組成聯合政府,並推舉一人為總理,並由總統任命。其為政府的首腦,並根據法國憲法第8條,總理任命政府其他成員。根據憲法第20和21條,在總理的領導下,政府決定並主管國家的政策;領導政府的運作,保證法律的實施;政府向議會負責。
3、議會
國民議會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總共有577名議員,每名議員代表單一的選區。議會成員由民眾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法國總統有權解散國民議會。
共和國參議院總共有346名參議員(在2010年席次由321席增至346席),參議員由一個選舉機構選舉產生,任期6年(在2004年9月以後,參議員的任期由9年減為6年);而且每2年更換三分之一的參議員;並且,參議院的立法職能受到限制;當兩個議會意見不同時,國民議會擁有最後裁決權。政府對議會的議事日程有很大的影響力。
4、行政法院是專門審理行政訴訟的法院。行政法院是大陸法系地區特有,例如法國、德國、中華民國等,與處理民事、刑事訴訟的普通法院屬兩個體系,包括有自己的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在普通法地區中,公民控告政府行政部門的程序和普通民事訴訟無大分別,只是被告換成政府,亦無行政法院之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