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國法的發展歷程(六法的內容)
《法國六法》包括
《法國憲法》、
《法國民法》(1803年3月15日公布,共2281條)、
《法國民事訴訟法》(1807年1月1日執行)、
《法國商法》(1807年9月21日公布)、
《法國治罪法》(1808年11月27日公布)、
《法國刑法》(1810年2月22日公布,共484條)。
『貳』 法國處刑方式的逐漸轉變是什麼
大革命之前的法國,處決死刑犯都是用車裂,即類似中國古代的「五馬分屍」。用這種刑法處決犯人時,其慘象叫人不忍觀看。
法國有一位叫約吉坦的醫生,在國會里當議員,對車裂的刑法看不過去,認為這是不人道的事情。於是在1789年12月1日的議會會議上提出,想改革車裂的刑法。議員們覺得他的想法合理,當即通過了他的議案。
『叄』 法國刑法典的結構體系和特點
民法法系又稱大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是西方兩大法系之一,影響范圍最大。它於中世紀羅馬法復興後萌芽,近代資本主義法律誕生時最終形成。和普通法法系比較,它具有以下特點:(1)系統地,直接地接受羅馬法的影響。羅馬法的影響深遠,英美法系也不例外。但是,英國法只是部分地接受羅馬法的原理或制度,間接受其影響。法國,德國等國則系統,直接地接受羅馬法的影響,它們將羅馬法演變為基本法性質的民法體系,並且作為整個法律制度的基礎。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結構,內容,原則,形式都深受羅馬法的影響。這兩部著名的民法典是民法法系的核心和標志,法系有兩個分支:一個是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拉丁分支,一個是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兩者各具特色。(2)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形式,重視法典的編纂,由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構成完整的成文法體系。法官審理案件以法律明文規定為依據,一般不受判例拘束。制定法律注重層次和體系,講究相互和諧與配合。法學教授,專家對法律的制定和發展有較重要的影響。(3)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規定審查案件,法官在法庭審判中卻起著主導作用,法官往往通過解釋擴大適用法律條款。鑒於成文法無法包羅千變萬化的社會現象引起的法律問題和案件,容許法官適用類推,類推成為成文法的補充形式。隨著時間的推移,兩大法系有相互影響和溝通的趨勢。普通法法系國家的制定法地位上升,民法法系國家判例的實際作用提高,但兩大法系仍保留著自己的基本特點。
『肆』 請教下國外有哪些關於野生動物傷人的相關法律
一、野生動物資源刑法保護的中國規定
1997年《刑法》在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第341 條,規定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狩獵罪三個罪名,在第346條規定了單位犯罪,在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二節「走私罪」第151條規定了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分述如下:
(一)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犯罪構成是: 1. 犯罪客體是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珍貴是指其價值高,瀕危是指其有瀕於滅絕的危險。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特定環境中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如何界定,即在動物園或公園中經人工馴養的野生動物以及科學研究過程中使用的野生動物,能否成為本罪對象。有學者認為,「現有關法律、法規未就捕殺野生動物的區域以及捕殺特定環境中的野生動物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因此,無論行為人於何處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都可以構成本罪。」[ 2 ]筆者認為如此界定有利於有效打擊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活動。2. 犯罪客觀方面。本罪的行為方式包括獵捕和殺害。獵捕是指用器具、葯物等狩獵、捕捉、捕撈野生動物,殺害是指殺死、害死野生動物。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無論行為人是只有獵捕或殺害行為之一,還是行為人兼有獵捕與殺害行為,均只定一個罪,而不應數罪並罰。本罪屬於行為犯,不以「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作為犯罪成立要件。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的具體標准,是依據2001年《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准》(下稱林業局、公安部動物案件立案標准) 。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了三個量刑檔次,即「基本犯」、「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最高院動物司法解釋)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作出了明確界定,在解釋的附表中按照涉案數量確定了「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量認定標准[ 3 ] 。3. 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犯罪按照法定刑量刑即可;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341條規定的法定刑處罰。4. 犯罪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故意獵捕、殺害[ 4 ] 。
(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設的罪名,即第341條第1款:「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罪客體是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包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所謂「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前已說明,此不贅述。所謂製品,系指製成品,即通過某種加工手段而獲得的成品與半成品。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用死亡野生動物加工而成的製品,包括毛、皮、骨骼、角、牙、臟器、屍體等,以及其他有極高經濟價值的部位,如犀角、象牙、虎骨等。二是用活的野生動物肢體或器官加工而成的製品,如麝香、熊膽汁等[ 2 ]。本罪行為是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故意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按照2000年最高院動物司法解釋,「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3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有「收購」、「運輸」、「出售」三種行為之一的,定一個罪,行為人同時具有其中兩種或三種行為的,仍定一個罪,不要數罪並罰。行為人只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或者野生動物製品的,或者將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同時收購、運輸、出售,均只定一個罪,不要並罰。按照2000年最高院動物司法解釋,本罪犯罪對象為野生動物時,其立案標准和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均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標准。
(三)非法狩獵罪
刑法第341條第2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有關法律法規,如《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犯罪客觀方面是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的行為。禁獵區,是指國家對適宜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或者資源貧乏、破壞比較嚴重的地區,劃定禁止狩獵的區域。禁獵期,是指國家野生動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野生動物的繁殖或者皮毛、肉食、葯材的成熟季節,分別規定的禁止狩獵的期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人獸安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損害野生動物資源正常繁殖、生長以及破壞森林、草原等的方法[ 4 ] 。如何理解「情節嚴重」? 2000年最高院動物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2001年林業局、公安部動物刑事案件立案標准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20隻以上的; 2. 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3. 具有其他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的。該標准還規定,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50隻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100隻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為特別重大案件。本罪主體為自然人或者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
(四)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刑法第151條第2款規定,「走私國家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與之相關的還有第155條「准走私罪」、第156條「走私罪共犯」、第157條關於「武裝掩護走私」和以「走私犯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並罰」的規定。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中有關禁止珍貴動物及其製品進出口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珍貴動物及其製品。根據2000年最高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 條規定,「珍貴動物」的范圍跟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中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范圍完全一樣。本罪客觀方面是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進出境的行為。本罪的立案標准、「情節較輕」、「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2000年最高院走私司法解釋第4條有詳細規定。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
(五)與上述罪名相關的幾個問題
1. 行為人觸犯上述罪名與其他罪名的想像競合。根據2000年最高院動物司法解釋第7 條規定,「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114條或者第11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當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既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非法狩獵罪,又構成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罪名的時候,屬於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斷。
2. 數罪並罰的規定。2000年最高院動物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並罰。
3. 以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犯罪對象的其他犯罪。根據2001年林業局、公安部動物案件立案標准,如果行為人在盜竊、搶奪、搶劫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破壞生產經營案、聚眾哄搶案、非法經營案、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案件中,涉及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陸生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等犯罪對象的,分別執行盜竊、搶奪等罪名的相對應的立案標准。
二、野生動物資源刑法保護的域外規定
在國外刑事立法中,關於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規定情況不一。有的國家專門規定了野生動物犯罪,有的國家則突破了「野生動物」的概念范圍,將保護外延擴大到「動物」,凸顯了這些國家強調「動物福利」的立法理念。現將有關國家的規定表述如下。
(一)美國。在1962年美國法學會擬制的《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中規定了「殘害動物罪」( cruelty toanimals) ,是指行為人故意地或者輕率地使任何動物遭到殘酷的虐待;或者使任何由他監管的動物遭到殘忍的忽視;或者殺死、傷害他人的動物而沒有得到主人的許可[ 5 ]。在美國,該罪從性質上歸為損害道德的犯罪,屬於四等犯罪(重罪、輕罪、微罪、違警罪)中的「輕罪」,刑罰不超過1年監禁。
(二)德國。1998年《德國刑法典》有關動物的犯罪主要是兩處。一是分則第二十九章「針對環境的犯罪行為」第329條和第330條。第329條第(3)款規定,行為人違反為保護自然保護區、作為自然保護區而暫時加以保護的地面或者國家公園而公布的法律規定或者可能實行的禁止規定: 1. 挖掘或者獲取地下資源或者其他的土地組成部分; 2.從事掘溝或者碓砌; 3. 建成、改變或者除去水域; 4. 從泥坑、泥沼、沼澤或者其他濕潤地帶中排水; 5. 開墾森林; 6. 殺害、捕獲、追捕在聯邦自然保護法意義上特別加以保護的動物或者全部或者部分地毀壞或者移走其蛋卵; 7. 損壞或者移走在聯邦自然保護法意義上特別加以保護的植物或者; 8.設立建築物,和因此相當地妨礙其各自保護目的的,處5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錢刑。第329條第( 4)款規定,如果行為人過失地行使上述行為,那麼刑罰為3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錢刑。第330條規定對特別嚴重的情形中的故意行為,處6個月以上10年以下的自由刑。特別嚴重的情形是指行為人持續地損害瀕臨滅絕的動物或者植物的存在或者出於貪利而行動[ 6 ] 。二是分則第二十五章「可罰的謀取私利」第292條、293條。第292條規定了「私自狩獵」,即行為人在侵害他人的狩獵權或者狩獵活動權之下: 1. 追捕、捕獲、打死或者使自己或者第三者佔有獵物或者2. 使自己或者第三者佔有、損壞或者毀壞處於狩獵權之下的物品的,處3年以下自由刑或者金錢刑。在特別嚴重的情形中,處3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自由刑。第293條規定了「私自狩漁」,即行為人在侵害他人的狩漁權或者狩漁活動權之下狩漁或者使自己或者第三者佔有、損壞或者毀壞處於狩漁權之下的物品的,處2年以下自由刑或者金錢刑[ 6 ]。
(三)法國。1994年《法國刑法典》第五卷《其他重罪與輕罪》全一章《對動物的嚴重虐待或殘忍行動》規定的動物犯罪,有兩個法條。第511 - 1條第1款規定,在並不必要的情況下,對家養、馴養或捕獲的動物實行嚴重虐待或施以殘忍行為的,處6個月監禁並科5萬法郎罰金。第5款規定,開設任何新的斗獸場,處第1款規定之刑罰,第6款規定,拋棄家養、馴養或捕獲的動物的,亦處相同之刑罰,但旨在放歸繁殖的動物除外。第511 - 2條規定,不按照經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資政意見後頒布的法令規定,在動物身上進行科學或實驗性試驗或研究的,處第511 - 1條規定之刑罰[ 7 ]。在《法國刑法典》第六卷《違警罪(條例部分) 》第二編《侵犯人身之違警罪》第二章《侵犯人身之二級違警罪》第二節《放任危險動物亂跑亂闖》第R622 - 2條規定,有可能對他人造成危險的動物,其看管人聽任該動物亂跑亂闖的,處二級違警罪當處之罰金。在第六卷第二編第三章《侵犯人身之三級違警罪》第三節《刺激有危險的動物》第R623 - 3條規定,可能對人具有危險的動物,其看管人眼見該動物在攻擊或追逐行人,反而刺激該動物,或者不對其加以制止,即使未造成任何損失的,處三級違警罪當處之罰金。在第六卷第五編《其他違警罪》第三章《三級違警罪》全一節《非故意傷害動物之生命或身體》第R653 - 1條規定,因笨拙失誤、輕率不慎、缺乏注意、疏忽大意,或者不履行法律或條例強制規定的安全或審慎義務,偶然地造成家養、馴養或捕獲之動物死亡或受傷的,處三級違警罪當處之罰金。第四章《四級違警罪》全一節《虐待動物》第R654 -1條規定,在並無必要的情況下,公開或非公開地故意虐待家養、馴養或捕獲的動物的,處四級違警罪當處之罰金。第五章《五級違警罪》全一節《故意傷害動物生命》第R655 -1條規定,在並無必要的情況下,公開或非公開地故意殺死家養、馴養或捕獲的動物的,處五級違警罪當處之罰金[ 7 ]。
(四)瑞典、芬蘭等北歐國家。1965年生效的《瑞典刑法典》第十六章《對公共秩序的犯罪》第13條規定,虐待、使過度勞累、忽視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正當地使動物遭受痛苦的,以殘酷對待動物罪處罰金或2年以下監禁[ 8 ]。現行《芬蘭刑法典》有三處規定了動物犯罪。一是第17章《侵害公共秩序的犯罪》第14條、第15條。第14條「侵犯動物福利」規定,行為人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地採用暴力、加重負擔、不提供必需的照料或食物,或者其他違反《動物福利法案》的方式,殘酷地對待動物,或者對動物施加不必要的疼痛或痛苦的,以侵犯動物福利罪論處,處以罰金或者2年以下的監禁。第15條「輕微的侵犯動物福利」規定,鑒於疼痛或痛苦的狀況或者其他犯罪情節,如果綜合評定該侵犯動物福利的行為是輕微的,則犯罪人以輕微的侵犯動物福利罪論處,處以罰金[ 9 ]。二是第28章《盜竊、侵佔和非法使用》第10條規定了捕獵罪,即凡不合理的在他人的捕獵區域捕獵,或在他人的捕魚區域捕魚,或以其他方式實施捕捉行為,或者是超越了其具有的基於法律、許可、協議或決議的捕獵或捕魚權利,處以罰金。凡在其沒有權利或不被允許的區域里,故意地且不合理地設置陷阱捕捉或殺死非受保護的動物的,也以捕獵罪論處。三是第48a章《自然資源犯罪》第1條規定了狩獵罪,第2條規定了捕魚罪,兩罪均處以罰金或2年以下的監禁。第4條規定了隱藏非法獵物罪,即對犯狩獵罪或捕魚罪而獲取的獵物而隱藏、獲取、傳送、運輸和交易的,處以罰金或6個月以下的監禁。第6條規定了狩獵禁令,即被判狩獵罪的人可以被禁止狩獵1年以上5年以下[ 9 ]。
(五)國外刑法中動物資源犯罪的立法特點。國外刑法與我國刑法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犯罪對象的范圍較廣。美國規定為「任何動物」,德國規定是「在聯邦自然保護法意義上特別加以保護的動物」、「瀕臨滅絕的動物」。法國將其規定為「家養、馴養或捕獲的動物」。芬蘭則將保護范圍擴大為「動物福利」、「非受保護的動物」乃至「動物」。而我國是將犯罪對象嚴格限定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對上述范圍之外的動物則沒有列入保護范疇。(2)犯罪客觀方面規定較為詳細,許多在中國司空見慣的行為都規定為犯罪。美國刑法規定為「使任何動物遭到殘酷的虐待」、「或者使任何由他監管的動物遭到殘忍的忽視」、「或者殺死、傷害」。德國規定是「殺害、捕獲、追捕」、「毀壞或者移走其蛋卵」,「追捕、捕獲、打死或者使自己或者第三者佔有獵物」。在法國刑法中「實行嚴重虐待或施以殘忍行為」、「拋棄動物」,「在動物身上進行科學或實驗性試驗或研究」,「放任危險動物亂跑亂闖」,「刺激有危險的動物」,「造成動物死亡或受傷」、「虐待動物」、「公開或非公開地故意殺死動物」等都可構成犯罪。瑞典和芬蘭的規定也同樣細密。我國動物犯罪則局限於「非法獵捕、殺害」、「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非法狩獵」和「走私」等行為。( 3)犯罪主觀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美國規定是「故意地或者輕率地」。德國既有「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可能實行的禁止規定而殺害、捕獲、追捕動物或者全部或者部分地毀壞或者移走其蛋卵」的故意犯罪,也有過失犯罪的規定。法國刑法中「虐待動物」、「拋棄動物」、「放任危險動物亂跑亂闖」、「刺激有危險的動物」、「故意殺死動物」等犯罪顯屬故意,而「因笨拙失誤、輕率不慎、缺乏注意、疏忽大意⋯⋯偶然地造成動物死亡或受傷」則屬過失。瑞典、芬蘭刑法也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均可構成。而我國刑法的幾個罪名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沒有過失破壞動物資源犯罪的規定。(4)刑罰處罰都不太嚴厲,且注重財產刑的單處或並科。美國的「殘害動物罪」屬於「輕罪」,刑罰不超過1年監禁。德國對故意犯罪「處5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錢刑」,對過失犯罪處「3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錢刑」,「對特別嚴重的情形中的故意行為,處6個月以上10年以下的自由刑。」法國「對動物實行嚴重虐待或施以殘忍行為的,處6個月監禁並科5萬法郎罰金」,其他情形只單處二級、三級、四級或五級違警罪當處之罰金。芬蘭對侵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重的是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針對動物犯罪的行政處罰沒有在《刑法》中規定,主要由《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來調整。
三、野生動物資源刑法保護的司法建議和立法完善
(一)積極參與國際動物資源保護,加大國際合作力度
國際上對動物資源保護的重大意義認識較早,從20世紀初就開始制定一系列國際條約。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和完善,已經形成了較為健全的國際生物資源保護制度。1.野生動植物保護名單或名錄制度。對需要特別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物種在國際協定里加以列舉,其意義是有利於各國密切合作而有所側重地保護野生動植物,保持地球生態系統穩定。2. 許可證制度。對擬參與國際野生動植貿易的主體實行准入限制,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規定了出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再出口許可證和其他有關證明書,其意義是有利於控制野生動植物的非法國際貿易。3. 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境制度。「生境」是指生物體或生物群體自然分布的地方或地點。通過國際協定來確認、劃定野生動植物的自然生存環境並予以特殊保護。中國除於1981年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於1992年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之外,對有的國際條約還沒有批准。針對當前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跨越國界、形式多樣且日趨猖獗的嚴峻形勢,我國應積極應對,爭取早日加入,參與國際動物資源保護,加大國際合作力度。4. 密切與國際動物保護組織的聯系。目前世界上有許多有序運行的國際動物保護組織,如世界自然基金會(WWF,World Wild life Fund) 、國際愛護動物基金會( IFAW) 、野生救援組織(Wild Aid)等。這些組織已成立幾十年乃至百餘年,具有豐富的國際動物保護經驗,我國的相關動物保護組織應與之加強合作。
(二)樹立刑法謙抑的現代理念,重保護,輕打擊
關於刑法的謙抑性,日本學者平野龍一指出:「只有在其他手段如習慣的、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會的非正式的控制或民事的規制不充分時,才能發動刑法。⋯⋯只有在其他社會統制手段不充分時,或者其他社會統制手段(如私刑)過於強烈有代之刑罰的必要時,才可以動用刑法」[ 10 ] 。我國學者也認為,「刑罰猶如雙刃劍,用之得當,利國利民;用之失當,害民害國。用之得當的重要保證是刑罰權不得濫用,刑罰權受制約的積極意義正在於此。」[ 5 ]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最終目標是保護。懲罰犯罪只是保護的手段,而不是終極目的,在保護過程中通過打擊野生動物犯罪而更加有效地預防犯罪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要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教育人們改變不良生活習慣,如不吃野生動物,不穿戴野生動物皮毛製作的服飾等。促使行為人實施野生動物犯罪的原動力是牟取暴利,因此,加大經濟處罰乃至財產刑的懲罰力度,也是阻止犯罪的重要措施。還要強化行政監管,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的主管部門分別是林業和漁業行政部門,兩部門要和其他行政、司法機關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加強行政處罰力度,把野生動物犯罪有效遏止在萌芽狀態。
(三)處理好保護野生動物和動物致人傷害之間的關系
野生動物資源對於人類社會的重大意義不言而喻,但是最近我國出現多起動物致人傷害事件。2007年4月12日中央電視台《今日說法》報道, 2007年2月22日昆明市動物園內遊客小瑞欣在與老虎合影時突然發生慘劇,老虎將小瑞欣咬死。2007年4月30日《東方時空》報道,廣西北海市銀海區旅遊度假村有一個鱷魚湖, 9歲的劉海洋在湖邊玩耍時被幾只食人鱷拖進湖中吞食。據統計,中國每年發生十幾起野生動物傷人事件。因此,如何加強野生動物管理,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協調好保護野生動物和動物致人傷害之間的關系是人們不得不面對的一個問題。
(四)修訂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1. 及時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該法於1988 年制訂,至今已近20年,許多內容的語言表述與現行法律極不協調。如該法第31條規定,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該補充規定已被1997年刑法廢除。該法第32條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0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里的「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系指1979年刑法,現已修訂為1997年刑法第341條。該法第35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投機倒把罪是1979年刑法中的罪名, 1997年刑法已廢除,代之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非法經營等罪名。此外,《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發布於1992年,《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發布於1993年,均存在類似問題,亟待修訂。
2. 定期核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該名錄於1988年12月10日批准,距今已近20年。20年來,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范圍發生了很大變化,不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急需納入名錄,以期得到重點保護。因此,應當盡快對《名錄》進行重新審核修訂。
(五)修訂《刑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1. 將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集中規定。目前,我國刑法中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非法狩獵罪規定在分則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而走私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罪則規定在分則第三章第二節走私罪中,這樣規定顯得分散,不夠系統。從國外刑法規定來看,有的規定在「針對環境的犯罪行為」專章中,有的稱「對公共秩序的犯罪」,有的集中在「環境犯罪」或「自然資源犯罪」專章中。筆者認為,我國刑法將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集中規定的立法思路有兩種。一種是「小改」,即將第三章中的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納入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之中;另一種是「大改」,即設置「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專章,將環境犯罪全部納入,以適應當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大量增加的形勢需要。
2. 可以增設或修改相關罪名。其一,我國有些地方人們濫吃野生動物,易將動物病菌傳染給人類。要改變這一不良習慣,單靠行政處罰遠遠不夠,建議設立「濫食野生動物罪」予以規制。其二,隨著動物園馴養動物、家庭自養「寵物」數量大量增加,許多非國家重點保護動物遭受侵害的案例頻繁出現。諸如北京大學生劉海洋潑熊案、網上熱炒的虐貓、虐狗現象等等,嚴重傷害公民愛護動物的情感,不利於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立法例,將「野生動物」外延擴展為「動物」,設置「虐待、殘害動物罪」,以打擊殘害動物行為。其三,增設罪名保護動物生境或棲息地。其四,通過立法規制外來動物物種入境。據2007年4月14日《焦點訪談》報道,目前在一些城市的寵物市場或在互聯網上,有人公開銷售另類寵物,即從境外走私入境的外來動物,如巴西龜、大個子蟑螂等,有的生性兇猛,會攻擊人類。對此類動物的監管目前很不到位,如果長此以往、任其自然繁殖,其危害是造成外來動物物種泛濫,破壞國內生態平衡。除採取措施嚴格管理動物進出口活動外,在刑事立法上要不要設置「非法引進境外動物物種罪」,也是值得討論的問題。
『伍』 各個國家對盜竊罪的法律
你好,國外立法的相關規定
大陸法系若干國家的刑法對於同時具備兩種以上嚴重情節的量刑標准作了明確規定,但是彼此卻並不相同。具體則言,包括以下兩種情況:(1)法國方式。法國刑法第311—4條第2款規定:「犯盜竊罪,有本條所指兩種情形的,所處刑罰加重至7年監禁並科70萬法郎罰金;有本條所指三種情形的,所處刑罰加重至10年監禁並科100萬法郎罰金。」換言之,法國刑法認為,犯罪人所具有的嚴重情節越多,應當相應地判處更重的刑罰,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2)西班牙方式。西班牙刑法第516條規定:「在所有案件中,即使犯罪者同時符合各其他嚴重情況,法官得根據各有關規定判處適當等級之刑。」
對於西班牙刑法的規定加以分析可以發現,該國刑法認為,犯罪人具備兩種以上嚴重情節的,應當由法官酌情加重處罰。 2.比較研究與借鑒意義
我國關於盜竊罪的司法解釋雖然較為詳細地規定了盜竊罪的各種加重處罰情節,但是卻未對犯罪人同時具備兩種以上嚴重情節的盜竊罪作出量刑的指導性規定,因而導致出現此種情況時的司法困惑:是在同一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還是在下一量刑幅度內處罰?筆者認為,相對而言,法國刑法和西班牙刑法的規定都是較為可取的,將來我國立法機關在修改刑法時,或者在修改相應司法解釋時,應當明確指出具備多重嚴重情節時的量刑標准與量刑指導原則。具體而言有二種方式可以借鑒:其一,在修改立法時明確規定,如果行為具備兩種以上的加重情形,則「可以」在下一量刑幅度內處罰,或者「應當」在本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其二,明確規定如果犯罪人具備多種加重處罰情節的,則可以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加重處罰。
對此應當指出的是,我國刑法中的諸多罪名均存在相同情況,即對於犯罪行為設置相對較多的加重處罰情節,例如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即達到八種之多,而對於行為人同時具備兩種以上加重情節的司法適用,卻沒有適當的指導原則。此種將不利於對犯罪的懲治,導致犯罪人在具備一種情節後即可肆無忌憚地再實施其他更為嚴重的行為,因為具備一種加重情節與具備多種情節的司法實際效果是一樣的。
『陸』 《刑法》分為幾大類
(一)狹義刑法與廣義刑法
根據刑法規定范圍的大小,可以將刑法分為狹義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又稱刑法典,是指條理化和系統化地規定犯罪與刑罰的一般原則和具體罪名及其法定刑的法律規范。對於狹義刑法,有些國家明確標明是刑法典,例如《法國刑法典》,也有些國家未明確標明是刑法典,而只是一般地稱為刑法,例如《日本刑法》,我國亦如此,這只是一個習慣問題。在沒有標明是刑法典的情況下,實際上仍然具有刑法典的性質。當我們在一般意義上使用刑法這個概念時,指的就是狹義刑法。廣義刑法,一般指一切刑法規范的總和,不僅包括刑法典,而且包括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二)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
根據刑法適用范圍的大小,可以將刑法分為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普通刑法是指效力及於一國領域內任何地區和個人的刑法規范。這種刑法規范具有普遍適用的性質,通常不局限於某一類主體,也沒有特殊的時間、地點限制,是刑法的基本構成部分。普通刑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刑法典,還包括作為刑法典補充的並具有相同效力范圍的其他單行刑法。特別刑法有實質意義上的特別刑法與形式意義上的特別刑法之分。實質意義上的特別刑法是指國家為了適應某種特殊需要而頒布的效力僅及於特定人、特定時間、特定地域或者特定條件的刑法規范。這種特別刑法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情形:(1)時間的特別刑法,如戰時特別法。(2)地域的特別刑法,如特定地區的戒嚴法。(3)對人的特別刑法,如軍事刑法。(4)對事的特別刑法,如禁毒法。形式意義上的特別刑法是指現行刑法典以外的一切有關犯罪及其刑罰的法律規范,包括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這種形式意義上的特別刑法是國家為了彌補現行刑法典的不足而頒布的刑法規范。在一般情況下,特別刑法是指實質意義上的特別刑法。
(三)單一刑法與附屬刑法
根據刑法規范的獨立性和附屬性,可以將刑法分為單一刑法與附屬刑法。單一刑法是指內容全部是刑法或者基本上是刑法的法律規范。在這種情況下,駭嘗糞妒荼德諷泉釜滬刑法規范是這些法律規范的主體內容。單一規范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刑法典,其內容均為刑法規范。二是單行刑法,是為補充或者修改刑法典而頒布的刑法規范。單行刑法的內容基本上是刑法規范,但也不排除在個別單行刑法中包含某些非刑法規范的內容,例如行政處罰。由於單一刑法在外形或者名稱上便具有刑法的性質,因而又稱為形式刑法。附屬刑法是指規定在非刑事法律中關於犯罪及其刑罰的法律規范。在這些法律中,刑法規范不是其所依存的法律的主體部分,因而稱為附屬刑法。由於附屬刑法在外形或者名稱上不具有刑法的性質,因而又稱為實質刑法。
(四)國內刑法與國際刑法
根據刑法規定是否涉及國際關系,還可以將刑法分為國內刑法與國際刑法。國內刑法是指由一定的主權國家制定、在其刑事管轄權范圍內適用的刑法。一般意義上的刑法,都是國內刑法。國際刑法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國際刑法是指國際公約中旨在制裁國際犯罪、維護各國共同利益的各種刑事法規范。廣義上的國際刑法,除狹義的國際刑法以外,還包括刑法適用范圍中的空間效力問題,即國內刑法中與國際相關的內容,以及各國為避免刑事管轄權的沖突而締結的國際公約。由此可見,國內刑法與國際刑法是兩種不同的刑法。尤其是國際刑法,既不完全相同於國際法,又與國內刑法有著明顯的區分,對其特殊性更應予以充分的關注。國際刑法,往往與國內刑法有著密切聯系,但又超越國內刑法,成為自成一體的刑法體系。因此,國際刑法是國際法的刑法方面與刑法的國際方面的統一,具有國際法與刑法的二重性。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國際刑法具有獨立存在的根據。當然,對於國際刑法之刑法,應理解為刑事法,包括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因此,國際刑法是國際社會懲治國際犯罪的刑事實體規范和刑事程序法規范的總和。這里的國際刑事程序規范,主要是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它是刑事訴訟國際化的反映。由於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與國際刑法存在密切聯系,因而將其歸入國際刑法並無不可。
『柒』 犯罪的分類方法有哪些啊
犯罪分類
一、重罪與輕罪
在所有犯罪分類中,重罪與輕罪是最經典的一種分類法。這種分類法不僅盛行於大陸法系國家,而且也為英美法系國家所認可。在大陸法系國家,重罪與輕罪的區分來自於1810年《法國刑法典》。除重罪與輕罪外,還有違警罪。在英美法系國家,重罪(felony)作為一類特殊的犯罪,具有特定的含義,指某種殘酷、凶暴、邪惡或卑鄙的東西。因此,同是重罪與輕罪的分類,在兩大法系具有不同的蘊涵。
重罪與輕罪,主要是根據犯罪的輕重程度劃分的,其劃分的意義在於實體與程序兩個方面:從實體上來說,重罪與輕罪的劃分在犯罪的認定與刑罰的適用上具有一定的意義。例如,未遂犯的處罰范圍就與重罪和輕罪有關,重罪的未遂一般都要處罰,而輕罪的未遂只是在法律有規定的場合才予以處罰。刑罰的適用與重罪和輕罪的劃分更具有直接關聯。例如緩刑,一般來說只能適用於輕罪。從程序上來說,重罪與犯罪的劃分在訴訟程序的選擇和管轄級別的確定上都具有一定的意義。例如,在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情況下,對於輕罪一般只能適用簡易程序。此外,在確定管轄級別的時候,重罪由較高級別的法院管轄,輕罪由較低級別的法院管轄,這也是一般的原則。
我國刑法沒有重罪與輕罪的明文規定,但在刑法中存在「犯罪較輕的」和「處刑較輕的」規定,相對於「犯罪較輕的」和「處刑較輕的」情形,當然就有「犯罪較重的」和「處刑較重的」情形。這里的犯罪較輕與犯罪較重,並非指不同種犯罪之間的輕重之分,而是指同一種犯罪中的輕重之別。例如,我國刑法中的故意殺人罪,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基本構成,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減輕構成,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罪,就是故意殺人罪中的輕罪。
二、自然犯與法定犯
自然犯與法定犯,是學理上的一種犯罪分類,這種分類涉及對犯罪性質的基本認識,因而十分重要。
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古羅馬法將古希臘倫理學中的惡性理論適用於對犯罪的理解,確立了自體惡(mala in se)與禁止惡(mala prohibita)兩種不同的犯罪類型。及至近代,加羅法洛在其自然犯罪的概念中,明顯包含古羅馬法中自體惡的內容,在此基礎上形成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兩分法。在現代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分類被廣泛承認,但在兩類犯罪區分的標准上則莫衷一是。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論中同樣存在類似自然犯與法定狎的分類,但由於分類標準的模糊性,理論上不乏對此否認的觀點。我認為,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涉及倫理與法律的關系問題。在一般情況下,倫理與法律是統一的,凡是違反法律的,均是違反倫理的,反之則不然。但在違反倫理的程度上,有些重一些,有些輕一些,這也是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尤其是在附屬刑法日益發達的情況下,某些單純由於違反法律規則而與倫理無涉的犯罪逐漸增加。在這種情況,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具有一定意義。當然,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是相對的,互相之間是可以轉化的。在社會倫理道德演變過程中,環境犯罪等法定犯越來越具有自然犯的色彩,這就是所謂法定犯的自然犯罪化。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分類在刑法上具有一定的意義。例如,在違法性意識問題上,故意犯罪的成立是否要求具有違法性意識,存在各種不同的見解,其中自然犯與法定犯區別論,就是著眼於自然犯與法定犯在犯罪性質上的區分,主張自然犯故意不需要違法性意識,法定犯的故意則要求具有違法性意識。盡管這種見解未必完全正確,但還是說明由於自然犯與法定犯在性質上的差別,可能影響其構成要件的內容。
三、侵害私法益的犯罪與侵害公法益的犯罪
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根據犯罪侵害法益的性質,可以把犯罪分為侵害私法益的犯罪與侵害公法益的犯罪。由於公法益又可以分為社會法益與國家法益,又可以把犯罪分為以下三類: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和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這是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最為通行的犯罪分類法。
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和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三分法,最初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在古羅馬法中,犯罪被分為公罪和私罪或稱公犯和私犯兩大類。公罪是指侵害國家法益和社會法益的犯罪,其法律後果是刑罰;私罪是指侵害個人法益的行為,最初被看成是個人之間的糾紛,只發生債的關系,被害人只能依據普通程序要求損害賠償。後來被害人才可以對私罪提起刑事自訴,不過因此而喪失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及至中世紀,公罪與私罪的分類被世俗犯罪與宗教犯罪所取代。世俗犯罪是指世俗當局管轄的犯罪,包括叛逆罪、犯上罪等。宗教犯罪是指由教會審判處理的犯罪,包括褻瀆神靈罪、異端罪等。貝卡里亞將犯罪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直接地毀傷社會或社會的代表的犯罪,即危害國家法益的犯罪。第二類的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即危害個人法益的犯罪。第三類犯罪屬於同公共利益要求每個公民應做和不應做的事情相違背的行為,即危害社會法益的犯罪。在上述三類犯罪中,第一類和第三類實質上是侵害公法益的犯罪,類似於羅馬法中的公罪,而第三類實質上是侵害私法益的犯罪,類似於羅馬法中的私罪。這一犯罪分類經過刑事古典學派其他刑法學家的發揚光大,成為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犯罪分類的通說,並且為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分則體系的建構奠定了基礎。例如,1810年《法國刑法典》就是以侵害公法益的犯罪與侵害私法益的犯罪作為其刑法分則的基本框架的。它將犯罪分為兩大類,即妨害公法益之重罪及輕罪和妨害私法益之重罪及輕罪,以妨害公法益之重罪及輕罪為刑法分則第一編,以妨害私法益之重罪及輕罪為刑法分則第二編,由此形成刑法分則體系。又如,1871年《德國刑法典》,雖然未將犯罪分為侵害公法益的犯罪與侵害私法益的犯罪,而是根據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與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這樣一種概括,建立刑法分則體系。由此可見,侵害公法益的犯罪與侵害私法益的犯罪的分類對於刑法分則體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刑法沒有採用關於沒有侵害私法益的犯罪與侵害公法益的犯罪的劃分法,我國刑法分則體系主要是根據犯罪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的性質而建構的。但社會關系的性質,其內容同樣也可以從侵犯國家利益的犯罪、侵犯社會利益的犯罪與侵犯個人利益的犯罪的角度進行劃分。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具有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的性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具有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的性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具有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的性質。由此可見,侵害私法益的犯罪與侵害公法益的犯罪之區分,對於正確地理解我國刑法分則體系具有一定的意義。
四、國內外犯罪
從刑法的一般意義上說,犯罪指的就是國內犯罪。當涉及國際刑法的時候,才產生國際犯罪的問題,國內犯罪與國際犯罪的區分才具有理論意義。
國內犯罪是指違反國內刑法的行為,因而,根據各國刑法可以確定其犯罪行為。國際犯罪是指違反國際刑法的行為,由於對國際刑法理解上的差別,國際刑法的范圍與種類並不像國內刑法那樣具有確定性。通常認為,犯罪最初都是國內刑法上的犯罪,國際犯罪是從涉外犯罪、跨國犯罪中發展起來的,因而國際犯罪與國內犯罪有著密切聯系。涉外犯罪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犯罪,包括主體涉外,例如犯罪主體是外國人;客體涉外,例如被害人是外國人或者危害的是外國財物;犯罪地涉外,例如域外犯罪,等等。涉外犯罪雖然具有涉外因素,由於這種犯罪認定的標準是國內刑法,因而它與國際犯罪仍然是有所不同的,兩者不可混淆。至於跨國犯罪是指犯罪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度的犯罪。與此相類似的,還有跨境犯罪,指犯罪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犯罪。跨國犯罪的跨國性,使之具有涉外犯罪的性質,但跨國犯罪又具有不同於一般涉外犯罪的特點,即犯罪行為跨越不同的國度。這種跨國犯的最狹義的表現是隔地犯,即行為實施地與結果發生地分別在兩個不同國度,其中一項在本國領域內而形成的跨國犯罪。從廣義上說,犯罪行為本身在不同國家實施,例如跨國販運毒品,或者同一犯罪分別在不同國家實施等。
上述涉外犯罪與跨國犯罪現象的存在表明:犯罪不可能局限在一個國家的域內,隨著國際社會交往的增加,必然會出現與各國相關的犯罪。正是為了維護國際公共秩序,有必要把某些對國際社會的犯罪視為國際犯罪。國際犯罪是從涉外犯罪、跨國犯罪中發展起來的。相對於國內犯罪而言,國際犯罪具有獨立性與依從性。國際犯罪的獨立性,是指國際犯罪作為一種危害國際社會的犯罪,其所違反的不僅是有關國家的國內刑法,而且違反國際社會通過締結國際公約的形式而制定的國際刑法規范,國際犯罪也需要在國內刑法中得以確認,這就是所謂國際犯罪國內化。因此,國際犯罪又具有對國內犯罪的依從性。在這個意義上,一個國家刑法中確認的國際犯罪,同時必然是其國內犯罪,由此可見,國內犯罪與國際犯罪的區分是相對的,應當看到兩者的密切聯系。
『捌』 請問哪些國家有通姦罪
通姦罪
1810年《法國刑法典》規定:妻通姦者處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徒刑,夫於家裡容宿姘婦處一百至二千法郎罰金。受害之夫或妻告訴乃論。甚至規定,夫在家裡將通姦之妻和姦夫捉獲即時予以故殺者,其故殺罪應予宥恕。1994年《法國刑法典》規定:「強奸以外的性侵犯罪,處五年監禁並科50萬法郎罰金,其中主要指通姦行為。」 1910年《美國聯邦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條規定:任何人犯通姦罪處三年以下徒刑。已婚婦女與未婚男子相奸者,男女雙方均構成通姦罪。已婚男子與未婚女子相奸者,男子犯通姦罪。 1968年《義大利刑法》第五百六十條不僅規定了通姦罪,還特別規定了丈夫蓄妾罪。 1971年《西班牙刑法》專有「通姦罪」一章,規定極為詳細,通姦男女均處短期徒刑六個月至六年。 前《羅馬尼亞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已婚者實施非婚姻范圍之性交者,處一個月至六個月監禁。」 可見對同一件事,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人處理此事的方法大不一樣,而他們都有自己的理論依據,並且都認為自己的作法是最文明的。 有「通姦罪」規定的國家和地區還不少,如印度,柬埔寨,以及大部分伊斯蘭國家在美國也有許多州都將通姦認定為是犯罪行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訴。在那些採取過錯離婚制的州,通姦可構成足夠的離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時也會將通姦作為考慮因素之一,可能會授予過錯一方配偶較少的財產。
『玖』 法國廢除死刑的情況
法律分析:1981年10月9日,弗朗索瓦·密特朗總統頒布了在法國廢除死刑的法律。法國由此成為了世界上第35個廢除死刑的國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拾』 法國的重罪、輕罪、違警罪
據因犯罪而被科處的刑罰的嚴重程度將犯罪劃分為重罪、輕罪和違警罪
重罪,在無期徒刑與20年有期徒刑之間設立了30年這個階段
輕罪的拘禁刑包括:10年、7年、5年、3年、2年、1年和6個月共7個階段,輕罪根據《刑法典實施法》,最低額是2.5萬法郎,從分則的規定看,處1年拘禁刑相當於處罰金10萬法郎左右。
對違警罪的主刑,除了也是對自然人所處額度5倍的罰金之外,還有在一定時間內禁止支票轉帳和使用信用卡,以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