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葯品必須符合什麼標准
C和D。葯品行業沒有行業和企業標准,只有國家葯品標准,有些企業制定了企業內控標准,是高於國家葯品標準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八條開辦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具有與其葯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能對所生產葯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保證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1)根據葯品管理法國家標准有哪些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六條葯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葯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葯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㈡ 國家葯品標准有哪三個
法律分析:在我國葯品標准分為3級標准:
1級標准:就是《中國葯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是葯典委員會制定,每5 年修訂一次。2010年新版中國葯典分3部,一部 中葯標准,二部 化學葯標准,三部 生物制劑標准。另外 2010年版第一增補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級標准:是局頒標准(國家葯監局)或部頒標准(衛生部),葯品標准開頭字母WS是衛生部批準的,葯品標准開頭字母YB是國家葯監局批準的。
3級標准:基本已經廢除,一般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中葯炮製或中葯飲片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葯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葯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葯、化學葯和生物製品等。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規定國家葯品標准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規定國家葯品標准包括《中葯飲片炮製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葯品衛生標准》、衛生部部頒的葯品標准。葯品標准系根據葯物來源、制葯工藝等生產及貯存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所制定的、用以檢測葯品質量是否達到用葯要求並衡量其是否穩定均一的技術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國家支持以臨床價值為導向、對人的疾病具有明確或者特殊療效的葯物創新,鼓勵具有新的治療機理、治療嚴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見病、對人體具有多靶向系統性調節干預功能等的新葯研製,推動葯品技術進步。
國家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葯研究方法開展中葯科學技術研究和葯物開發,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葯特點的技術評價體系,促進中葯傳承創新。
國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兒童用葯品的研製和創新,支持開發符合兒童生理特徵的兒童用葯品新品種、劑型和規格,對兒童用葯品予以優先審評審批。
㈣ 國家葯品標准包括哪些呢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本身就是原國家醫葯管理局和衛生部的葯政司(及葯檢機構)以及中醫葯管理局的中葯監管機構合並組建的。
SDA建立以後衛生部門不再發布葯品標准。包括醫療機構的自治葯品也是由葯監發批文並監管的。但是有這樣一個情況,因為葯品太龐雜,SDA成立時間有限,很多葯品標准還沒有更新,仍使用的是衛生部時期的標准,當然有效。
㈤ 我國國家葯品標准包括
我國國家葯品標准包括以下幾點:
1、中葯飲片炮製規范、中國葯典、葯品衛生標准、衛生部部頒葯品標准;
2、依據規定,我國的葯品標准分為國家葯品標准和炮製規范。國家葯品標准分為《中國葯典》、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葯品標准和葯品注冊標准;
3、國家標准,即中國葯典,收載的品種為療效確切、被廣泛應用、能批量生產,質量水平較高並有合理的質量監控手段的葯品;
4、衛生部部頒葯品標准(簡稱部頒標准)和地方標准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批準的葯品標准,一些未列入國家葯典的品種,將根據其質量情況、使用情況、地區性生產情況的不同,分別收入部頒標准與地方標准,作為各有關部門對這些葯物的生產與質量管理的依據;
5、葯品標准系根據葯物來源、制葯工藝等生產及貯存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所制定的、用以檢測葯品質量是否達到用葯要求並衡量其是否穩定均一的技術規定;
6、葯品標準是根據葯物自身的性質、來源與制備工藝、儲存等各個環節制定的,用以檢測其葯品質量是否達到標准規定 ;
7、國家葯品標准主要由《中國葯典》、部(局)頒標准、注冊標准組成。其主要內容包括葯品質量的指標、檢驗方法以及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政府在對葯品的生產、流通、使用過程實施管理中必須以葯品標准作為技術標准,以確保各環節的操作具有嚴肅性、權威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葯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葯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葯、化學葯和生物製品等。
㈥ 請問我國現行葯品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是以葯品監督管理為中心內容,深入論述了葯品評審與質量檢驗、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葯品生產經營管理、葯品使用與安全監督管理、醫院葯學標准化管理、葯品稽查管理、葯品集中招投標采購管理、對醫葯衛生事業和發展具有科學的指導意義。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2015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改。
2018年10月22日,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將全面加大對生產、銷售假葯、劣葯的處罰力度。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
(簡稱《中國葯典》)是2015年6月5日由中國醫葯科技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是由國家葯典委員會創作的。
《中國葯典》分為四部出版:一 部收載葯材和飲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劑和單味制劑等;二部收載化學葯品、抗生素、生化葯品以及放射性葯品等;三部收載生物製品 ;四部收載通則,包括:制劑通則、檢驗方法、指導原則、標准物質和試液試葯相關通則、葯用輔料等。
3、《醫療用毒性葯品管理辦法》
是為加強醫療用毒性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的規定製定。經1988年11月15日國務院第二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於1988年12月27日發布並實施。
4、《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是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5年8月26日頒布,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共有八章四十五條。
根據2014年7月29日公布的國務院令653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第十五條修改。
根據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第四十六條修改。
根據2018年9月18日公布的國務院令第703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六條修改。
5、《野生葯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野生葯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是我國對葯用野生動植物資源進行保護管理的行政法規。1987年10月30日由國務院發布,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國野生葯材資源極為豐富,但亂采濫獵情況十分嚴重。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葯材資源,《野生葯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對野生葯材資源的管理原則、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葯材物種、野生葯材的采獵規則、野生葯材資源保護區的建立和管理、野生葯材的經營管理和出口、野生葯材的價格、等級標准、獎勵和處罰等作了規定。
該條例宣布,國家對野生葯材實行保護、采獵相結合的原則,並創造條件開展人工培養。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醫療用毒性葯品管理辦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㈦ 葯品國家標准有哪些
法律分析: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2.衛生部中葯成方制劑一至二十一冊
3.衛生部化學、生化、抗生素葯品第一分冊
4.衛生部葯品標准(二部)一冊至六冊;
5.衛生部葯品標准藏葯第一冊、蒙葯分冊、維吾爾葯分冊;
6.新葯轉正標准1至88冊(正不斷更新)
7.國家葯品標准化學葯品地標升國標一至十六冊;
8.國家中成葯標准匯編內科心系分冊、內科肝膽分冊、內科脾胃分冊、內科氣血津液分冊、內科肺系(一)、(二)分冊、內科腎系分冊、外科婦科分冊、骨傷科分冊、口腔腫瘤兒科分冊、眼科耳鼻喉皮膚科分冊、經絡肢體腦系分冊;
9.國家注冊標准(針對某一企業的標准,但同樣是國家葯品標准)
10.進口葯品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葯品應當符合國家葯品標准。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葯品質量標准高於國家葯品標準的,按照經核準的葯品質量標准執行;沒有國家葯品標準的,應當符合經核準的葯品質量標准。
㈧ 我國葯品質量標準是什麼
葯品標準是根據葯物自身的性質、來源與制備工藝、儲存等各個環節制定的,用以檢測其葯品質量是否達到標准規定。
國家葯品標准主要由《中國葯典》、部(局)頒標准、注冊標准組成。其主要內容包括葯品質量的指標、檢驗方法以及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政府在對葯品的生產、流通、使用過程實施管理中必須以葯品標准作為技術標准,以確保各環節的操作具有嚴肅性、權威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主要依據葯物(化合物)本身固有的理化與生物學性質特性而制定,是質量標準的基本內容,這些指標相對於該化合物而言須具有針對性,但對於不同生產廠家的同一產品而言,此部分指標又具有共性化特徵。
質量標准安全性指標的建立則主要依據來源於原材料中的雜質、合成工藝中引入或產生的雜質、制劑工藝中引入或產生的雜質,葯品在貯藏過程中降解的雜質情況以及影響葯品安全性的其他因素而制定,此部分指標是質量標準的必要且重要內容,對於不同生產廠家的同一葯品而言,此部分指標具有個性化特徵。
㈨ 國家葯品標准包括
法律分析:目前葯品所有執行標准均為國家注冊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五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和醫療機構葯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及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增加監督檢查頻次,並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