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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如何保護離婚女性

發布時間:2022-08-19 05:48:26

㈠ 有哪位高人熟悉法國的婚姻法嗎關於離

一、結婚條件

1、實質要件

(1)須達到法定婚齡。男未滿18歲、女未滿15歲,不得結婚。但出於重大原因,結婚舉行地的共和國檢察官同意免除年齡限制的除外。

(2)雙方同意。

(3)前次婚姻尚未解除,不得再婚。

(4)未成年人結婚須取得父母同意,父母對締結婚姻意見不一致時,仍產生同意的效力。父母一方死亡或不能表達意願的,他方同意即可。

(5)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不得結婚。

2、形式要件

(1)無論普通的婚姻還是宗教的婚姻,都必須在合格的民事官員面前按照規定的形式舉行隆重的慶祝儀式。

(2)結婚的告示必須在市政廳的入口處公布,要求至少在舉行結婚儀式前10天公布,這樣任何阻礙結婚的事由都可以被提出。如果存在嚴重阻礙結婚的事由,結婚的告示將被取消。

(3)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向市政官員提供出生證書(3個月之內簽發的)、醫生的證書(2個月之內簽發的)證明他或她已經進行了醫學檢查。

(4)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前財產協議。

(5)結婚儀式在任何一方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城市市政廳舉行,要求有2個或2個以上的證人出席。由主管出生、結婚和死亡的登記官簽發結婚證書。

二、無效婚姻

法國只有無效婚姻的規定,而沒有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根據法國民法典的規定,下列婚姻無效:

(1)未經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自由同意而締結的婚姻;

(2)在應得到父與母、直系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同意才能結婚的情況下,未經此同意而締結的婚姻;

(3)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

(4)未經同意,無結婚合意的婚姻;

(5)結婚時本人未到場的婚姻;

(6)重婚的婚姻;

(7)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間產生的婚姻。

三、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一)離婚的條件

法國的離婚法具有有責主義和破裂主義並存的特點。該法第229條規定:「下列情形得宣告離婚:夫妻雙方相互同意離婚;共同生活破裂;因有過錯。」

1、因夫妻雙方互相同意而離婚。

因夫妻雙方相互同意而離婚又分為兩種情形:

(1)協議離婚。

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請求而離婚,夫妻雙方無須說明離婚的原因,只需向法官提交確定離婚後果的協議草案,請予批准即可。

法律對協議離婚有下列限制:

第一,結婚時間的限制,即夫妻雙方在結婚後6個月內不得相互同意離婚。

第二,考慮期的限制,即如果夫妻雙方堅持離婚意願,法官應當指出,他們應在3個月的考慮期限之後重新提出離婚申請;如在考慮期屆滿後6個月內未重新提出離婚申請,原來的共同離婚申請即失去效力。

第三,離婚後果的限制,即法官如確認雙方達成的離婚後果的協議對子女利益或者對另一方配偶的利益保護不夠,得拒絕認可並且不宣判離婚。

(2)認諾離婚。

夫妻一方提出申請,另一方接受而離婚的被稱為認諾離婚,即夫妻一方提出具體的事實證明其不能忍受繼續維持夫妻共同生活而請求離婚。如果另一方配偶對法官承認此種事實,法官得宣判離婚而無須對雙方分擔過錯進行裁判。如果另一方配偶不承認此種事實,法官不得宣告離婚。

2、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而離婚

如夫妻事實上分別生活已達6年,一方配偶得以共同生活持續中斷而請求離婚;如果配偶一方的精神官能嚴重受損,夫妻之間無法共同生活達6年,並且此種損害將來也無法康復,另一方得請求離婚。

3、因過錯而離婚

法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反復嚴重違法婚姻權利與義務得事實,致使夫妻共同生活不能忍受時,得請求離婚。」例如,配偶一方被處以刑罰,另一方配偶得請求離婚。

(二)離婚的程序

在法國,只有審理民事案件的「大審法院」才對離婚案件有管轄權,才能對離婚及其後果做出宣告。在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或因過錯請求離婚得情況下,向法院起訴之前,必須試行和解,和解也可在訴訟之間再次試行。

四、離婚後夫妻財產的分割

離婚後夫妻財產的分割根據法定財產制或夫妻在婚前協議中約定的夫妻財產制的不同形式,產生不同的效果。

配偶雙方可以在離婚判決下達前久財產分配問題達成協議,或者由離婚判決一並解決財產問題。

在進行夫妻財產清算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公布所有的相關動產和不動產。如果一項財產不在婚姻財產中予以公布,則會導致擁有該財產的一方喪失對該財產的權利。

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法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分為兩種:一是離婚過錯賠償,二是離因賠償。前者以離婚過錯存在為前提;後者以離婚導致雙方生活條件產生差異為依據。

補償金的數額根據受領補償金的一方的需要以及他方的收入情況而定,還應考慮雙方離婚時的情況以及在可預見的將來這種情況的變化。

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夫妻可以依合意確定補償金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此合意經法官批准認可,即具有與法院的判決同樣的執行力。如法官認為合意有失公平,應當拒絕認可。

六、離婚後對配偶的撫養

法國法律規定,在因共同生活破裂宣告離婚的情況下,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完全負有救助責任。如果時因對方的精神官能嚴重受損而宣告離婚的,救助責任包括負擔有病的一方配偶醫療所需的一切費用。

救助義務,以撫養金形式履行。撫養金數額可以根據夫妻各方的財力與需要加以變更。

如作為撫養金債權人的一方再婚或公開與他人姘居,撫養金當然停止給付。

如作為撫養金債務人的一方死亡,撫養金的給付由該方的繼承人負擔。

七、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

離婚後,父母無論是否有監護權或其他權利,仍然有撫養子女的責任。

撫養費的數額由法官決定,法官可以命令分期給付與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給付授權監護孩子的其他人。

重慶律師網頁鏈接

在撫養費的計算上,法官要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如果父母的經濟能力或者子女的實際需要發生了改變,則撫養費的數額可以隨之改變。

㈡ 求 最新法國婚姻法

一、結婚條件

1、實質要件

(1)須達到法定婚齡。男未滿18歲、女未滿15歲,不得結婚。但出於重大原因,結婚舉行地的共和國檢察官同意免除年齡限制的除外。

(2)雙方同意。

(3)前次婚姻尚未解除,不得再婚。

(4)未成年人結婚須取得父母同意,父母對締結婚姻意見不一致時,仍產生同意的效力。父母一方死亡或不能表達意願的,他方同意即可。

(5)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不得結婚。

2、形式要件

(1)無論普通的婚姻還是宗教的婚姻,都必須在合格的民事官員面前按照規定的形式舉行隆重的慶祝儀式。

(2)結婚的告示必須在市政廳的入口處公布,要求至少在舉行結婚儀式前10天公布,這樣任何阻礙結婚的事由都可以被提出。如果存在嚴重阻礙結婚的事由,結婚的告示將被取消。

(3)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向市政官員提供出生證書(3個月之內簽發的)、醫生的證書(2個月之內簽發的)證明他或她已經進行了醫學檢查。

(4)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前財產協議。

(5)結婚儀式在任何一方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城市市政廳舉行,要求有2個或2個以上的證人出席。由主管出生、結婚和死亡的登記官簽發結婚證書。

二、無效婚姻

法國只有無效婚姻的規定,而沒有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根據法國民法典的規定,下列婚姻無效:

(1)未經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自由同意而締結的婚姻;

(2)在應得到父與母、直系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同意才能結婚的情況下,未經此同意而締結的婚姻;

(3)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

(4)未經同意,無結婚合意的婚姻;

(5)結婚時本人未到場的婚姻;

(6)重婚的婚姻;

(7)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間產生的婚姻。

三、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一)離婚的條件

法國的離婚法具有有責主義和破裂主義並存的特點。該法第229條規定:「下列情形得宣告離婚:夫妻雙方相互同意離婚;共同生活破裂;因有過錯。」

1、因夫妻雙方互相同意而離婚。

因夫妻雙方相互同意而離婚又分為兩種情形:

(1)協議離婚。

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請求而離婚,夫妻雙方無須說明離婚的原因,只需向法官提交確定離婚後果的協議草案,請予批准即可。

法律對協議離婚有下列限制:

第一, 結婚時間的限制,即夫妻雙方在結婚後6個月內不得相互同意離婚。

第二,考慮期的限制,即如果夫妻雙方堅持離婚意願,法官應當指出,他們應在3個月的考慮期限之後重新提出離婚申請;如在考慮期屆滿後6個月內未重新提出離婚申請,原來的共同離婚申請即失去效力。

第三,離婚後果的限制,即法官如確認雙方達成的離婚後果的協議對子女利益或者對另一方配偶的利益保護不夠,得拒絕認可並且不宣判離婚。

(2)認諾離婚。

夫妻一方提出申請,另一方接受而離婚的被稱為認諾離婚,即夫妻一方提出具體的事實證明其不能忍受繼續維持夫妻共同生活而請求離婚。如果另一方配偶對法官承認此種事實,法官得宣判離婚而無須對雙方分擔過錯進行裁判。如果另一方配偶不承認此種事實,法官不得宣告離婚。

2、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而離婚

如夫妻事實上分別生活已達6年,一方配偶得以共同生活持續中斷而請求離婚;如果配偶一方的精神官能嚴重受損,夫妻之間無法共同生活達6年,並且此種損害將來也無法康復,另一方得請求離婚。

3、因過錯而離婚

法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反復嚴重違法婚姻權利與義務得事實,致使夫妻共同生活不能忍受時,得請求離婚。」例如,配偶一方被處以刑罰,另一方配偶得請求離婚。

(二)離婚的程序

在法國,只有審理民事案件的「大審法院」才對離婚案件有管轄權,才能對離婚及其後果做出宣告。在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或因過錯請求離婚得情況下,向法院起訴之前,必須試行和解,和解也可在訴訟之間再次試行。

四、離婚後夫妻財產的分割

離婚後夫妻財產的分割根據法定財產制或夫妻在婚前協議中約定的夫妻財產制的不同形式,產生不同的效果。

配偶雙方可以在離婚判決下達前久財產分配問題達成協議,或者由離婚判決一並解決財產問題。

在進行夫妻財產清算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公布所有的相關動產和不動產。如果一項財產不在婚姻財產中予以公布,則會導致擁有該財產的一方喪失對該財產的權利。

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法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分為兩種:一是離婚過錯賠償,二是離因賠償。前者以離婚過錯存在為前提;後者以離婚導致雙方生活條件產生差異為依據。

補償金的數額根據受領補償金的一方的需要以及他方的收入情況而定,還應考慮雙方離婚時的情況以及在可預見的將來這種情況的變化。

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夫妻可以依合意確定補償金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此合意經法官批准認可,即具有與法院的判決同樣的執行力。如法官認為合意有失公平,應當拒絕認可。

六、離婚後對配偶的撫養

法國法律規定,在因共同生活破裂宣告離婚的情況下,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完全負有救助責任。如果時因對方的精神官能嚴重受損而宣告離婚的,救助責任包括負擔有病的一方配偶醫療所需的一切費用。

救助義務,以撫養金形式履行。撫養金數額可以根據夫妻各方的財力與需要加以變更。

如作為撫養金債權人的一方再婚或公開與他人姘居,撫養金當然停止給付。

如作為撫養金債務人的一方死亡,撫養金的給付由該方的繼承人負擔。

七、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

離婚後,父母無論是否有監護權或其他權利,仍然有撫養子女的責任。

撫養費的數額由法官決定,法官可以命令分期給付與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給付授權監護孩子的其他人。

在撫養費的計算上,法官要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如果父母的經濟能力或者子女的實際需要發生了改變,則撫養費的數額可以隨之改變。

㈢ 法國離婚要贍養前妻嗎

是的。這是因為離婚的代價太大了。婚姻期間雙方的共同財產,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甚至養老金都需要均分。另外,法律也會給女性多一些保護。離婚後,只要母親想要孩子,不管它是否有條件,都會將孩子判給女方。男方不僅每個月要支付幾百歐的撫養費,還要將自己工資的七分之三作為給前妻的贍養費,直到前妻再婚。(法國人人均收入1800歐元左右,相當於人民幣15000元人民幣。需要給前妻撫養費1000歐,相當於人民幣8000元人民幣,基本上一半的工資要用來交撫養費。)所以在法國經常出現前夫想方設法給前妻介紹對象,以及前妻找到了男朋友就是不結婚的奇葩現象。
《法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撫養費的金額和時間,與離婚原因沒有關系,不考慮過錯因素,只憑借「被撫養方的經濟需要」和「撫養方的支付能力」而定。

㈣ 國外研究過離婚冷靜期的比較知名的民法學者有哪些

5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今天表決通過了《民法典》,將從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卻引起了極大爭議。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冉克平參與了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編撰的研討。在他看來,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不僅是避免草率、沖動型離婚,還有保護婚姻中的弱勢群體、實現離婚協議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和正義。

界面新聞:「離婚冷靜期」實際上並不是一個新的概念,我國19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曾規定了「審查期」,但是2003年修改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改為當場發證,你認為當時取消審查期的原因是什麼?

冉克平:1994年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但是,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後取消了審查期,而是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在我看來,2003年取消了「審查期」是有特殊的時代背景。2000年隨著我國加入WTO、改革開放日漸深入,要求逐漸減少公權力機關對私人生活的介入。此外,這個條例的變更和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精神是相匹配的,即強調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以及簡化離婚程序。在此之前,離婚當事人需要提交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後來也不需要了,當時甚至取消了婚檢制度,因此協議離婚的審查期限也順應趨勢被取消了。

界面新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重新規定了30天「離婚冷靜期」,立法初衷是什麼?

冉克平:從民政部公布的數據來看,自2003年起,我國離婚率連續15年上漲,由1987年的0.55‰,上升為2017年的3.2‰。其中,2017年依法辦理離婚手續的共有437.4萬對,比上年增長5.2%,其中民政部門登記離婚370.4萬。這說明登記離婚比訴訟離婚要多得多。我們可以看到,取消審查期之後,導致離婚更加容易、甚至非常草率,產生了不良的後果。

此外,我國現階段的買房、買車、貸款等政策都和家庭密不可分。為了獲得不當的利益,很多人通過虛假離婚的方式來規避法律,導致離婚變得非常隨意,這與離婚成本過低有關。當然,有些政策性規范的正當性本身也值得探討。

離婚冷靜期在某種程度上是對過去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制度的一種回歸,以適度的限制離婚自由,追求家庭與社會穩定。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總則部分新增了一條倡導性規范,「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在我國這樣一個特別重視家庭文化的國度,我們通常認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如果家庭不穩定,則會影響社會穩定。離婚冷靜期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希望通過設立離婚冷靜期的方式減少隨意性、沖動型離婚,以及規避法律的離婚,適當增加離婚成本,維護家庭的穩定,保護未成年子女和弱勢一方(特別是婦女)的利益。

界面新聞:「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是否會使更多人被迫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這是否會導致提高離婚成本?

冉克平:離婚冷靜期適用於登記離婚,而不適用於訴訟離婚。據我了解,在訴訟離婚中,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話,人民法院通常第一次不會判決雙方離婚,並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但是,如果夫妻一方當事人6個月以後再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在立法新增離婚冷靜期的情況下,離婚冷靜期和訴訟離婚相比,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還是要低得多。

相比過去的高度自由的離婚,增加離婚冷靜期後的確會增加時間上的成本。但是考慮到過去的離婚成本太低,甚至跟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離婚成本都要低得多,以至於草率、沖動離婚比較多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這也是我國10多年以來離婚率增多的一個重要因素。現在增加了離婚冷靜期,增加離婚成本是正常的。因此,那種認為離婚冷靜期會將協議離婚推向訴訟離婚的觀點未必全面。

界面新聞:有很多人提出「離婚冷靜期」限制離婚自由,公權力過度介入私人生活,對此,您如何看待?

冉克平:我們不能夠把離婚自由絕對化,因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包含諸多價值,例如婚姻自由、家庭和睦、婦女等弱勢利益保護、未成年子女保護等,這些相互價值之間需要立法者進行妥當地調和。離婚自由屬於婚姻家庭編中的重要價值維度,但是家庭和睦、婦女等弱勢利益保護、未成年子女保護也是立法者需要維護的重要價值。如果因為離婚自由成本過低而導致弱勢一方尤其婦女權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到侵害,那麼這樣的離婚自由肯定是不可取的。

從世界范圍內來看,公權力機關對於婚姻家庭的介入的確是增加了。通常情形,夫妻之間的經濟能力、強弱程度均存在差異,為了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西方很多國家的公權力機關(法院或公證機構)會對離婚協議進行實質性審查,以實現夫妻之間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和正義。

我國婚姻登記機構通常不會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配條款與子女撫養條款進行實質性審查,從這一點來看,我國登記離婚制度仍然是比較寬松的,公權力介入非常有限。「離婚冷靜期」只是公權力非常有限地介入離婚的方式,只是設定一個期限,婚姻登記機關並不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配條款與未成年子女條款進行審查,在我看來,公權力機關如果後續真的要介入的話,應該是對離婚協議進行實質性的審查。總的來說,我們也要把握一個度,進行有限的介入。

界面新聞:國外的法律制度中是如何規定「離婚冷靜期」?

冉克平:我國的登記離婚需要三個條件,雙方達成離婚合議,對子女的撫養、夫妻財產的分配達成一致。對比法國和德國這兩個著名的大陸法系國家來看的話,我們在離婚方面的自由度是非常大的。德國是不允許有協議離婚的,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因為立法者認為離婚涉及到身份關系變更這樣重大事項,不得採用協議的方式。

法國在2016年以前,對於離婚要求是很嚴格的。在結婚6個月內是不允許離婚的,同時,還規定了三個月的考慮期的限制,如果考慮期屆滿後3個月內未提出離婚申請的,原來申請的離婚協議失去效力。2016年法國修改了法律,協議離婚的雙方必須在律師見證之下簽訂離婚協議,同時到公證機關由公證人發予存檔證明,在15天之內夫妻任何一方可以撤回離婚協議。

從西方國家的法律的配置來看的話,他們一向認為離婚很慎重、嚴肅,要避免隨意性,因為離婚不僅涉及到財產的分割,更為重要的是它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問題。那麼雙方在達成離婚協議時,或者是對子女的撫養進行商討時,如果時間過短、且沒有其他專業機構的介入,會存在著強勢的一方利用優勢損害另一方的利益的現象,強調公權力機關對離婚自由的限制,是為保障弱勢一方尤其是女性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實現離婚協議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和正義。

界面新聞:你提到「離婚冷靜期」的目的是保護弱勢、實現公平,要如何使得「離婚冷靜期」發揮真正的作用?

冉克平:就大家比較關心的家暴問題、虐待等問題,如果在離婚冷靜期期間撤回離婚申請的一方有家暴或者虐待行為的,可以視為該撤回失效,冷靜期終止,另一方可以要求登記機構辦理離婚登記。

此外,在離婚冷靜期離婚協議所針對的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值得思考。如果沒有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是離婚協議已經成立,而且可能是經過雙方艱難的談判才達成,結果在離婚冷靜期內一方撤回離婚申請就導致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條款都歸於無效,這一點是需要慎重考慮。

㈤ 如何保護離婚婦女合法權益

您好,我國對於離婚婦女有很多的相關規定保護她們的合法權益。例如,無過錯賠償,家暴的保護等等。
如果對方對您實施家庭暴力,您可以向您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進行反映、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後需要及時出警,制止家暴,對於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會進行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若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了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如果男方是因為婚內有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實施家庭暴力等嚴重過錯行為,女方沒有過錯的,可以在訴訟離婚時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㈥ 法國涉外離婚有怎樣的規定

法律分析:法國涉外離婚的規定有:外國人在法國與法國人訂立合同,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的,即使居住地不在法國,法院也可以受理訴訟,對當事人進行傳喚,要求其履行義務,法國法院對相關訴訟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法蘭西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條外國人在法國與法國人成立契約者,縱然不在法國居住,法院亦得傳喚,使之履行義務。即外國人在外國與法國人訂立契約,而負有義務,法國法院仍得管轄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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