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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贈與稅從多少開始

發布時間:2022-08-27 15:01:18

Ⅰ 法國稅收·

法國的稅收制度十分完備、完整,是西方國家稅收體制的典型。

一、稅收制度諸原則

法國稅收制度的設立、運轉、改革是根據一系列原則來進行的,現分別簡述如下:

(一)法制原則

首先,法國憲法規定了稅收制度的地位。第五共和國憲法第34條規定:由法律確定稅收規則、方式、稅率等;憲法第34條還規定了稅收制度不僅根據國家利益,還根據地方利益來設立;

其次,整個法國稅務體系是由稅務總法(CODE GENERAL DES IMPOTS)來進行規定、規范的。所有稅務的徵收、分配、處罰、檢查等均以稅務總法為准,而各項政府有關政令實施細則也根據稅務總法及憲法規定的稅務制度性質來制定,由行政法院加以監督;

第三,對稅收范圍、征稅比率、新稅種的設立、納稅種類的取消等,均須以法案形式通過議會立法才能生效;

第四,所有稅務爭執均須通過司法途徑、根據法律加以解決。

(二)公立原則

稅務制度是以國家為代表、對國民各種收入及經濟行為課以稅務的體制。因此,只有國家的代表才能實施征稅行為。整個稅務徵收部門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屬國家公務員。由中央政府對稅務部門實行一元化領導。

(三)平等原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表現在稅務方面,即是個人與國家在稅務上有爭端、個人與稅務機構有爭端時,雙方以平等地位通過法律來解決,還有稅務徵收平等原則,指的是稅收規定如針對某一類型收入,則有該收入者均交同樣的稅,並無例外,對於已定的稅收標准或規定而言,相應的納稅人是平等的,不會發生針對某些人以一個標准,另一些人以另一個標準的情況。

(四)富者多交、貧者少交的原則

這是法國稅率政策的一個基本原則。如收入所得稅即實行高額累進稅制,收入越高,納稅稅率越高,反之亦然,以上是法國稅收制度的四個基本原則。

二、稅種一覽

從大類而言,法國稅種可歸為四個大類,即收入所得稅、消費稅、資本稅及地方稅。

(一)收入所得稅(IMPOTS SUR LE REVENU)

收入所得稅的概念是指對工作、投資、經營等各類職業、經濟活動所帶來的收入進行征稅;但是,在有關稅收法中未對這一稅種的概念作精確定義,看來這是給以後稅收政策的制定留下足夠的變動可能性。

具體而言,「收入」這一概念還不僅僅是金錢形式的,如實物等各種非金錢的收入也可被列為「收入所得」之中。此外,為獲得這一收入而支付的開支、價格、負擔等一般可從收入中相應扣除,剩餘部分作為凈收入才算作「可征稅收入」(REVENU IMPOSABLE),收入所得稅分作對法人徵收與對自然人徵收兩部分。

1. 公司稅(IS:IMPOT SUR LA SOCIETE)

這是對法人徵收的收入所得稅。凡是在法國進行經營活動的股份有限公司、責任有限公司,不管其經營活動屬何種類型,是本國公司還是外國公司,均須徵收這種稅務;而一些人員組合公司類型如集體名義公司、民事公司等,原則上不須繳納這種公司稅;但這些公司的人員可作選擇:是將收入納入個人所得稅交還是按公司稅交,一旦作出決定便不可改變。此外,合作社、協會、公立部門如其活動是盈利性質的,也須交納公司稅;一些互助組織、協會如其經營並非追求高額利潤則可享受免稅待遇。

公司稅是對公司的凈利潤進行征稅,這一凈利潤是根據會計對公司年度營業成果進行核算而作出資產負債表(BILAN)來顯示的,在稅法與會計法中,對凈利潤的計算、折舊、成本、開支、庫存等均有明確規定,故在凈利潤定義上不可能出現混淆。

目前對公司凈利潤的征稅稅率為36.6%。至於未有盈利,或是虧損的企業,則只須交規定的基本稅類即可。此外,稅務部門還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對其實行不同的稅率或減免稅:

1)如果是新創公司,則前兩年公司稅免交,第三年交5%,第四年交50%,第五年交75%,第六年才全交;

2)公司資產的長期升值部分,則只按18%的公司稅率交稅;

3)如是非盈利性的地方集體民事公司經營房地產或動產,按10%至20%的低稅率交稅;

4)中小企業用於再投資的利潤,左翼政府規定20萬法郎以內只按20.9%稅率征稅。

2. 個人所得稅(IR:IMPOT SUR LE REVENU PERSONNEL)

這是一種對自然人即個人徵收的稅,個人所得稅是對所有有收入的個人徵收的稅,其原則是根據收入不同而採用高額累進制:即依據人們收入數目而劃分不同的征稅檔次;同時,又根據每個人不同的情況而扣除家庭、職業等開支,來計算有否孩子的家庭征稅參數。

以下三類人須交個人所得稅:

1)凡是家庭、主要居住地點在法國的人,即在法國連續居住6個月(即183天)的人;

2)凡是在法國進行主要職業活動的人;

3)凡是在法國有主要經濟利益者;

因此,凡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者,不論其國籍是否為法國籍,均須就其所有收入(不管是在法國的收入還是在外國的收入 )申報納稅,凡是不屬上述三類的人,即不在法國常住者,則須就其在法國所獲收入交稅。

從1998年起根據新稅務法案,其征稅稅率為:

(1)凡年收入在25,890法郎以下者,不用納稅;

(2)年收入在25,890法郎至50,930法郎者,按10.5%的稅率納稅;

(3)年收入在50,930法郎至89,650法郎者,按24%的稅率納稅;

(4)年收入在89,650法郎至145,160法郎者,按33%的稅率納稅;

(5)年收入在145,160法郎至236,190法郎者,按43%的稅率納稅;

(6)年收入在236,190法郎至291,270法郎者,按48%的稅率納稅;

(7)年收入超過291,270法郎者,按54%的稅率納稅;

上述標准均為單身者的納稅標准,法國個人收入所得稅是按家庭來徵收的,如一個納稅戶有夫婦兩人,則兩人合填報稅單,以兩人總收入除二來進行計算,標准同上;如有小孩須負擔,兩人總收入中則應減去小孩份額(一個小孩算半個份額)來計算。

因此上述標准只是一個參照標准。還有許多可以享受減免稅的項目:如在工資收入中一般先扣除10%、再扣除20%作為工作的支出而享受減稅,購買房子貸款的利息可減稅,消費貸款利息在一定時期內可減稅,裝修、改善舊房設施可減稅,撫養老人、向慈善機構捐款、投資人壽保險、投資出租房產業等也可減稅,故在事實上,申報的須納稅收入是在享受各種減免後才按上述稅率納稅。

2002年,右翼政府重新執政,為履行其競選時的承諾,今年的個人所得稅將減少5%,在本屆政府任內,減稅30%。

以上介紹的是收入所得稅狀況,不管是公司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它們都是建立在對收入的直接征稅上,因此是直接稅。

Ⅱ 請問國外的遺產稅是多少

所謂「遺產稅」,就是對死者留下的遺產進行征稅,遺產的涵蓋范圍不僅僅是現金與存款,還包括房產、廠房設施等固定資產,在國外也叫「死亡稅」。目前,全世界大約有2/3的國家和地區徵收這種稅。 國外遺產稅的徵收對象只是少數高收入階層的人,所課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例也非常小。在美國,每年去世的人中只有2%的人被征了遺產稅。 美國遺產稅制屬於總遺產稅制,從1976年開始,美國將遺產稅和贈與稅合並;採用統一的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8%,最高稅率為50%,後者適用於遺產額達到2500萬美元以上的納稅人. 國外遺產稅的稅率通常在40%-60%之間,在有些發達國家甚至高達80%.這個稅率相對於其他稅種來說要高出很多. 國內徵收遺產稅已經醞釀很久了。

Ⅲ 法國的稅怎麼算的,稅率是75%嗎

不是75%,依照有利於企業投資、區域發展的目的而制定。

法國的稅收規則傳統上依照有利於企業投資、區域發展的目的而制定。法國奉行領土原則,只要外國企業在法國擁有常設機構,對於其在法國的所得,就應該按照法國稅法納稅。增值稅在國家稅收中佔比例最大的稅種,其在稅收總額中的比例佔30%至45%。

公司稅占稅收總額的9%至12%。公司稅比例大小與經濟形勢密切相關,經濟好,公司稅所佔比例就大,反之就小。個人所得稅為16%至21%左右。在國家經濟好轉,稅收來源充足的情況下,政府傾向於減少個人收入所得稅,使這一稅種占總稅收的比率下降。

(3)法國贈與稅從多少開始擴展閱讀:

法國稅收要求規定:

1、企業按正常實際稅制納稅的,按月申報交款。在按月申報交款情況下,如果增值稅額每年低於4000歐元的話,每月申報單可每季度提交一次。

2、在分期申報交款情況下,如果上年度的增值稅額低於1000歐元,則取消分期申報;增值稅的繳付,可以用現金、支票和轉賬。如果企業營業額達到76萬歐元至1500萬歐元,就必須通過轉帳直接向法蘭西銀行繳付。

Ⅳ 什麼是遺產贈與稅

遺產稅說白了就是國家對死者留下的財富征稅,國外也有稱為「死亡稅」的。有的國家將贈與稅、遺產稅分別立法,多數國家和地區將贈與行為規定在遺產稅法里調整。從某種意義上稅,遺產稅和贈與稅都不再是獨立的稅種,而只是財產轉移稅的一個組成部分。

遺產稅有助於加強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是防止貧富過分懸殊,提倡勞動所得,增加國庫收入,補充所得稅的不足的有效手段。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許多人已經積累了可觀的財富,已經具備了開征遺產稅的條件,遺產稅的徵收也已列入我國稅制改革的議事日程。

1. 徵收遺產稅的范圍和稅率

根據我國目前立法屆研究的成果,徵收遺產稅的對象可能限定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贈與財產。計算方式為扣除免徵部分後按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遺產稅,最後部分(比如1000萬以上部分)的稅率可達50%。

2. 哪些遺產可以免徵遺產稅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依法歸國家所有的遺產肯定是免徵遺產稅了。除此之外,下列各項可能不計入應納稅遺產額:

(一)一定數額以內的遺產,比如規定2萬元以內的遺產免徵。數額的限定還可能根據不同順序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有所差別;

(二)遺贈人、受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教育、民政福利、公益事業的遺產;

(三)經繼承人向稅務機關登記,繼承保存的遺產中種類文物及有關文化、歷史、美術方面的圖書資料、物品。但繼承人將這些文件、圖書資料、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請補稅;

(四)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或參與創作,並歸本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

(五)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

(六)我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徵遺產稅的遺產;

(七)國務院規定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和其他遺產。

3. 國外的遺產稅贈與稅

遺產稅始於1598年的荷蘭,此後,英國(1694年)、法國(1703年)、義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國(1906年)、美國(1916年)等國家都相繼開征了遺產稅。

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即按遺產或繼承、受遺贈財產的多少,劃分若乾等級,設置由低到高的累進稅率。紐西蘭、英國、南非等少數國家的遺產稅實行比例稅率。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的國家,多數最高階稅率不少於40%,日本最高,達到70%。

4. 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的意義

(一)有利於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開征遺產稅贈與稅,通過稅收調節可以合理調整社會財富分配、佔有關系,防止財富過度集中在少數人手中,防止出現貧富兩極分化,從而實現社會和諧、實現社會成員共同富裕的目標。

(二)有利於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公民死亡後,國家通過徵收遺產稅和贈與稅獲得財產,增加國家財政收入,進而增強國力。從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情況看,遺產稅都是國家稅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資源。
(三)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與主權。稅收徵收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內容之一。由於世界上多數國家徵收遺產稅,中國公民在外國繼承遺產,都要按照遺產所在國法律繳納遺產稅。而我國未開征遺產稅,外國公民在我國繼承遺產則不需納稅,這既損害了我國國家利益,又不符合平等互利原則。
(四)有利於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通過徵收兩稅,可以實現國家宏觀調控功能,促進公益事業發展。尤其我國公益事業經費嚴重短缺,通過此稅調節,可廣開經費來源。無償捐贈給醫院、學校、福利機構、研究院所財產都可從遺產稅中扣除,成為富人減稅和出名的重要途徑之一,更為重要的是能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五)有利於防範腐敗和促進社會就業。開征遺產稅贈與稅必然要完善個人財產登記和申報制度,有利於對官員財產積累的監督,抑制腐敗。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和申報制度、准確及時獲得死亡人信息、掌握和估價死亡人各種形態的遺產等工作,要耗費許多人力。同時,稅收增加的財政收入將向社會福利企業傾斜,這些企業的建立和發展也要增加服務崗位,從而促進了就業。

5. 遺產稅與贈與稅的關系

贈與稅是遺產稅的補充稅,有的國家稱其為禮品稅,主要是為了防止被繼承人在世時將財產贈與子女親友等方式而逃避遺產稅。正因於此,贈與稅稅率一般較遺產稅重。目前多數國家的兩種稅由同一部法律規定。我國的遺產稅法可能也要同時規定徵收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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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贈與的房產要交多少稅

法律分析:房產贈與給他人的,應當繳納這些稅:1、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是親屬間贈與的,當事人就不用去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的贈與是必須繳納的2、契稅3、印花稅4、營業稅,如果是親屬之間的贈與,則不需要繳納營業稅,這個費用就可以免除了5、其他應當繳納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Ⅵ 國外的遺產稅是怎麼收的

國於1916年正式開征聯邦遺產稅,對超過5萬美元(相當於現價72萬美元)的遺產徵收,最高稅率是10%。為防止通過生前贈與以及將遺產以信託的方式轉讓給子女的下一代或幾代,從而逃避遺產稅,又相繼開征贈予稅和隔代遺產轉讓稅。1977年起美國遺產稅和贈與稅適用統一的稅率表。 美國遺產稅的征稅對象為美國公民或居民死亡時擁有或被推定擁有的財產,包括不動產,有形個人財產如貨幣,無形個人財產如公司股份、合營公司與信託機構中的權益、債券、保險單、退休金、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益,現有動產,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內贈與的財產。美國公民和居民死亡時,其遺產無論位於何地都應包括在總遺產中徵收遺產稅。非居民外國人死亡時,就其在美國境內的財產繳納遺產稅。構成適用美國遺產稅的居民,是指死亡時在美國擁有長期住所的外國人,即在美國擁有居所且沒有任何以後從居所遷移的明確意圖。 美國採行總遺產稅制,根據美國遺產稅法規定,對應納遺產稅的遺產,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負有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亡後9個月內負責從遺產總額中提取一部分納稅,在繳納遺產稅前不得將遺產分配給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按公平市場價格估算的金額減去扣除額即為應納稅遺產額。遺產扣除項目包括:喪葬費用,遺產管理和遺囑執行費用,債務和抵押財產,已發生而未繳納的稅款,對慈善機構和具有美國籍配偶的捐贈(不受數額限制),作為學費或醫療費的捐贈,對政治組織的捐贈,一定期限內繼承的財產,統一扣除。死者死亡前兩年內繼承的財產可100%扣除,第三、四年前繼承的財產,扣除80%;前第五、第六年繼承的財產,扣除60%,死亡前第七、第八年繼承的財產,扣除40%;死亡前第九、第十年繼承的財產扣除20%。統一扣除相當於對扣除額以下的遺產免徵遺產稅。統一扣除額可用於生前贈與稅扣除,余額用於遺產稅扣除。統一扣除的數額是定期調整的,1997年統一扣除的數額為60萬元,2001年為67.5萬美元,2006年上升到100萬美元。 美國遺產稅的稅率為超額累進稅率(詳見下表),最低稅率為18%,對1萬美元及其以下的應納稅遺產額適用,最高稅率為55%,對不低於300萬美元應納稅遺產額適用。 美國遺產稅稅率表 級數 應納稅遺產額 稅率 1 0-1萬美元 18% 2 1-2萬美元 20% 3 2-4萬美元 22% 4 4-6萬美元 24% 5 6-8萬美元 26% 6 8-10萬美元 28% 7 10-15萬美元 30% 8 15-25萬美元 32% 9 25-50萬美元 34% 10 50-75萬美元 37% 11 75-100萬美元 39% 12 100-125萬美元 41% 13 125-150萬美元 43% 14 150-200萬美元 45% 15 200-250萬美元 49% 16 250-300萬美元 53% 17 300萬美元及以上 55% 應稅遺產額與適用稅率計算出的稅額,作法定扣除後才是實際應納的遺產稅額。就同一遺產美國州政府或外國政府已徵收的繼承稅可以限額抵免聯邦遺產稅。 遺產和贈與稅是美國聯邦收入最少的一個稅種。據美國財政部統計,1999年,聯邦遺產和贈與稅收入為280億美元,占聯邦稅收的1.5%,同期汽油稅為390億美元,所得稅為8790億美元,公司所得稅為1850億美元。據測算,美國遺產稅約佔美國國內生產總值的0.3%,家庭財產凈值的0.1%。 目前,美國國內對遺產稅是否應該繼續徵收爭議較大。反對遺產稅的人士認為,在人死亡時征稅,加重了繼承人的痛苦,不道德;通過稅收籌劃逃避遺產稅已使遺產稅基本上成為一種自願稅;一半的遺產稅來自遺產價值在500萬美元以下的階層,應稅遺產只是非常富有的死者財產的一小部分,這使遺產稅對平均財富分配不起作用;按39.6%的最高所得稅率和55%的最高遺產稅率聯合征稅,意味著將一個人准備傳給後代的73%的財產作為懲罰性稅收由聯邦政府拿走,減少了國民資本,妨礙儲蓄、勞動力供應和經濟增長。反對者經常引用的證據就是遺產稅對家庭農場和以緊密持股、合夥或其他非公司形式經營的小企業發展的傷害。據美國獨立商業聯合會的統計數據,三分之一的小商業企業主不得不出售企業全部或部分來繳納遺產稅,70%的家庭企業主不能將企業傳給下一代。 贊成者認為,死亡對於徵收遺產和贈與稅既非充分又非必要條件;不足2%的人死亡後要繳納遺產稅,表明遺產稅高度集中對富人徵收;遺產稅比所得稅更有累進性,占總數5%的最富有的家庭負擔91%的遺產稅,但只負擔49%的所得稅,20%最富有家庭負擔99%的遺產稅,只負擔77%的所得稅;開征遺產稅有利於促進向社會慈善機構捐贈;通過遺囑認證,可以知道被繼承人財產的真實狀況,而這些資料在徵收所得稅時是難以掌握的,在一定程序上可以彌補所得稅的漏洞。 雖然主張保留和廢除遺產稅的意見還難分高低,但廢除遺產稅的立法程序已啟動。1999年、2000年美國國會兩度表決通過廢止遺產稅的法案,決定在10年內逐步廢除遺產稅及其相關的贈與稅、隔代遺產稅,取而代之徵收20%的資本利得稅,結果都被柯林頓總統否決。美國新總統布希的一攬子減稅計劃包括在10年內廢除遺產稅。但美國遺產稅最終能否被廢止,還有待觀察。(資料來源: http://www.yahoo.com)

Ⅶ 贈與暨遺產稅的遺產稅

各國及地區徵收遺產稅的情況大致可分為三 類:一是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價值課稅, 以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美國、英國、新加坡、 南非等國都實行總遺產稅制,二是分遺產稅制。這是被繼承人死亡 後將遺產分給繼承人,然後就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課稅。納稅義務人是遺產繼承人,一般稱之謂繼承稅。稅負的大小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疏關系而定。日本、德國、法國、波蘭、保加利亞 等國及澳門地區實行分遺產稅制。世界上實行分遺產稅制的國家 比實行總遺產稅制的國家多。分遺產稅制比總遺產稅制要復雜一 些。三是混合遺產稅制。它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遺產稅,稅後 遺產分配給各繼承人時再就繼承人的繼承財產額征一次繼承稅。 義大利、伊朗、菲律賓等國家實行這種遺產稅制。 大多徵收遺產稅的國家及地區同時徵收贈與稅。

Ⅷ 世界各國遺產稅率大概是多少請列舉常見西方發達國家以及中國的

美國遺產稅的起征點較高,並按物價指數浮動。2006年的起征點為200萬美元,稅率實行超額累進制,最高稅率達55%。
根據日本稅務局的規定,凡留下4億日元遺產者,都須交60%的稅金,而超過20億日元者,則要交稅70%。
德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並按被繼承人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贈與人與被贈與人之間的親疏關系設計不同稅率。配偶、子女、繼子女適用3%~35%的累進稅率;孫子女、重孫子女、父母、祖父母適用6%~50%的累進稅率;兄弟、姐妹、離婚配偶、繼父母適用11%~65%的累進稅率;其他個人和法人實體適用20%~70%的累進稅率。
目前英國的遺產稅適用於價值在28.5萬英鎊以上的不動產,主要是房產和地產,超出這個起征點的部分要繳納40%的遺產稅
法國遺產稅的稅率是根據遺產繼承的數額大小和與被繼承人的血緣關系遠近確定的。原則是繼承遺產的數額越大、與被繼承人的血緣關系越遠,納稅率就越高。如直系親屬扣除免稅額後的納稅率為:繼承遺產5萬法郎以下稅率為5%,5萬至7.5萬法郎10%, 7.5萬至10萬法郎15%,10萬至340萬法郎20%;依次類推至1120萬法郎以上納稅40 %,是為最高稅率。

Ⅸ 贈與稅是怎麼個交法,交多少

贈與稅目前在國內還沒開征。
國內的贈與是受贈者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贈與財產價值的20%。

財產贈與涉及的稅種:
1、公證費:房屋贈與的公證費收取和繼承權公證一樣,收取標准為受益總額的2%,但不低於200元。
2、個人所得稅稅費:贈與財產價值的20%。
3、房產贈與涉及契稅,一般為1.5%

世界各國贈與稅立法實踐的6種模式
1.開征遺產稅的同時開征贈與稅。這種模式為多數國家採用。比如美國、日本、韓國等。
2.遺產稅和贈與稅同時課征,但對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除按年或按次課征贈與稅外,還需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對其生前贈與的財產總額與遺產合並一起徵收遺產稅,原來已繳納的贈與稅給予扣減。義大利、紐西蘭等少數國家採用此種模式。
3.僅開征遺產稅,但對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干年內贈與的財產追征遺產稅。如:英國對被繼承人死亡前7年內贈與的財產課征遺產稅;新加坡對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課征遺產稅。
4.只開征遺產稅,對生前贈與不征稅。如伊朗,只對因繼承或受遺贈而獲得的所有財產徵收遺產稅。
5.只徵收贈與稅,不徵收遺產稅。如:迦納,只對平常贈與徵收贈與稅,對遺囑中遺留財產和無遺囑的財產繼承均不課稅。
6.對遺產和平時贈與都不征稅。根據庫珀·賴布蘭特國際會計公司收集的97個國家(地區)1988年的稅收資料,世界上還有32個國家和地區未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中國為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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