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國大革命是頒布了什麼法案
法國大革命中頒布的綱領性文件是《人權宣言》,宣稱人們生來自由,權利平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法國大革命,法國特定歷史時期,是1789年在法國爆發的革命,統治法國多個世紀的君主制在三年內土崩瓦解。法國在這段時期經歷著一個史詩式的轉變:過往的貴族和宗教特權不斷受到自由主義政治組織及上街抗議的民眾的沖擊,舊的觀念逐漸被全新的天賦人權、三權分立等的民主思想所取代。對法國大革命結束的時間,世界史學界看法眾多,難成共識。在中國,以熱月政變作為大革命結束標志比較普遍,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和教參也採用了此觀點。
1794年7月27日,熱月政變推翻了雅各賓派的統治,宣告了法國大革命中市民革命的結束。1830年7月巴黎人民發動七月革命,建立了以路易·菲利浦為首的七月王朝,至此法國大革命才徹底結束。在政變中建立了以熱月黨人為代表的政權。法國歷史進入維護大革命成果時期。
❷ 法國歷史上的政體
法國現行的政體為半總統半議會制,屬明主共和制,國家機構為總統、議會和政府。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的統帥,行政權力的中心。任期五年,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法國不設副總統,一旦總統不能履行職務,由參議院議長代理總統。 法國總統的主要職權有:
1、任命總理,並根據總理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員;
2、主持內閣會議、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
3、有權解散議會;
4、擁有外交權(與總理分享,但總統權力更大);
5、可將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決。 總理是政府首腦,由總統任命,總理的主要職權有:
1、領導政府活動,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政策;
2、向總統建議任免政府各部部長和國務秘書;
3、除憲法規定的例外情況,副署總統的文件、法令和命令;
4、對國家防務負有責任;
5、可代替總統主持內閣會議、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
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兩院組成。 國民議會由577名議員組成,議員任期五年,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國民議會的主要職權:
1、立法權。
議會的立法權集中在公民權利與義務、婚姻與繼承、稅收與貨幣制度、公共機構的設立等領域。
2、財政權
議會有權對政府的財政法案和經濟計劃大綱進行審議、辯論和表決。法國國民議會召開會議
3、監督權
議會的監督權包括對政府的法律監督和活動監督。其中,彈劾是國民議會對政府監督最嚴厲的手段。
參議院共321個議席,由國民議會議員、省議會議員、市議會議員組成的選舉團選舉產生。參議院保證共和國各地方單位的代表性,居住在國外的法國人在參議院中應有代表。在行使立法權方面,參議院和國民議會有同等的權力,但是無權彈劾政府。
❸ 法國發展史(詳細點的)
法國發現的最早人類遺跡大約200萬年以前。公元前1000年,凱爾特人在法國定居。公元前1世紀,羅馬的高盧人總督愷撒佔領了全部高盧,從此受羅馬統治達500年之久。公元5世紀法蘭克人征服高盧,建立法蘭克王國。
10世紀後,封建社會迅速發展。1337年英王覬覦法國王位,爆發「百年戰爭」。初期,法國大片土地被英侵佔,法王被俘,後法國人民進行反侵略戰爭,於1453年結束百年戰爭。
15世紀末到16世紀初形成中央集權國家。17世紀中葉,君主專制制度達到頂峰。
隨著資產階級力量的發展,1789年法國爆發大革命,廢除君主制,並於1792年9月22日建立第一共和國。1799年11月9日(霧月18日),拿破崙·波拿巴奪取政權,1804年稱帝,建立第一帝國。
1848年2月爆發革命,建立第二共和國。1851年路易·波拿巴總統發動政變,翌年12月建立第二帝國。
1870年在普法戰爭中戰敗後,於1870年成立第三共和國直到1940年6月法國貝當政府投降德國,至此第三共和國覆滅。
1871年3月18日,巴黎人民舉行武裝起義,成立巴黎公社。同年5月底,被法國軍隊殘酷鎮壓。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法國遭德國侵略。
1944年6月宣布成立臨時政府,戴高樂擔任首腦,1946年通過憲法,成立第四共和國。1958年9月通過新憲法,第五共和國成立,同年12月戴高樂當選總統。
法國作為歐洲五大強國之一,與其的歷史根源性有很大關系,法國有著歐洲交通樞紐的優越地理位置,讓它能快速的發展變強,但是由於法國的面積並不太美好,又被歐洲其它五大強國包圍,所以實力一直很一般。
當歐洲逐漸從羅馬崩潰的陰影中走出,當時阿拉伯帝國也在東方崛起,在近東重創拜占庭帝國,沿著北非攻佔西班牙,入侵法國。
由於阿拉伯軍隊在普瓦提埃戰役中敗給法蘭克王國,最終入侵歐洲的核心區的理想沒有實現,攻佔西班牙已經是阿拉伯帝國對歐洲擴張的極限了。
阿拉伯帝國(倭馬亞王朝)為歐洲帶去沉重的災難,同時也給歐洲人帶來了適合他們的重騎兵技術。
但是當時的重騎兵的昂貴開銷,讓法蘭克帝國難以承受,於是分封土地分攤成本的封建主義在法蘭西漸趨流行,以至於封建主之間相互爭斗,弱化了中央權威,此時的法國分崩離析,而這種時刻更大的災難在等待著法國,法國周邊的群狼正在等待法國的自相殘殺,而後進行吞噬。
法國這個歐洲樞紐的位置早有多人貪慕,這次恰好給了這些國家機會,英法百年戰爭(1337-1453)在此刻發生了,當一個國家內部分裂外部入侵的時候,往往國家會放棄私仇選擇大義法國就是這樣,法國的統一也由此開始;
一個叫做勃艮第的態度影響了當時法國的統一,勃墾第是第一個願意在英法戰爭中鼎力相助的諸侯,而後更多的諸侯加入進來,一起為法國而戰,那一刻法國是統一的,是一心對外的。
在英法百年戰爭中,法國重騎兵在英國長弓、火葯、防禦工事面前極其脆弱,而更強大的軍事投入需要中央集權對資源的統一調度,這再一次讓法國看到統一的必要性,這次法國的統一勢在必行,因為法國人面對的外敵不僅僅是英國人。
由於法國兼具陸地與海洋國家的地緣屬性,在維持一支海軍抗衡英國人的同時,也要有一支龐大陸軍面對來自歐洲大陸的競爭,法國面臨的是多線作戰,這種情況也迫使著法國政治朝著集權化發展。
❹ 1848年歐洲革命的法國
法國二月革命是1848年歐洲的革命浪潮的重要部分之一,法國人民面對奧爾良王朝的失政,成功推翻當時的法國國王路易·菲利普,建立共和國(法蘭西第二共和國),鼓勵了歐洲其他地區的革命運動,令十九世紀時由奧地利帝國首相梅特涅組織的反動機制受到進一步打擊。 中產階級及自由主義者的不滿
1840年至1848年,親政府的保守黨派領袖弗朗索瓦·基佐(Guizot)當了首相【弗朗索瓦·皮埃爾·吉堯姆·基佐(François Pierre Guillaume Guizot,1787年10月4日-1874年9月12日),是一名政治家和歷史學家,他在1847年—1848年間任法國首相,是法國第二十二位的首相】。為了贏取大支持,他以官位為獎賞,並濫用權力亂批商業合同,以討好資本家。政府官員在國家資助的計劃中投資,政府答應以高息支付銀行家借給政府以填補巨額赤字的款項。各種丑聞陸繼涌現,令政府信譽受損。
中產階級要求溫和的改革,希望藉擴大選舉權加強民主性以清除政府中的貪污行徑。但吉佐和路易腓立拒絕回應這些要求,並繼續其「無為」(do nothing)政策;路易·菲利普更逐步加強警察審查出版的制度及群眾集會的限制。這顯示他不是一個徹頭徹尾的民主領袖。因此,「七月王朝」的統治基礎從一開始便很薄弱。
路易·菲利普拒絕支持1830年的義大利及波蘭獨立運動,亦使法國的自由主義者失望。
面對政府的貪污及專制,知識分子及中產階級十分不滿政府的統治。共和主義者更希望推翻君主制,成立共和政府,他們要求全民投票,對路易·菲利普的專制完全失望。
工人階級及社會主義者的不滿
隨著法國工業化在1830年代以後突飛猛進,工人階級興起及社會主義思
想亦廣泛流行。聖西蒙(Saint-Simon)、傅里葉(Fournier)、卡貝(Cabet)、路易·布朗(Louis Blanc)及蒲魯東(Proudhon)皆是法國著名的社會主義者。他們成立民間組織,提倡社會主義及人道思想,希望政府加強保障國民的就業機會、老弱者的權益。這種思想亦直接激發「主權在民」的觀念及對普選的爭取。社會主義的宣傳行動,更增加了人民的普遍不滿。
天主教會及正統主義者的不滿
法國的天主教會不滿基佐偏重資產階級的腐敗統治,並對於政府帶有自由主義傾向的宗教政策亦表示猜疑和憂慮。
正統主義者認為路易·菲利普是一個篡權者,他的統治亦沒有波旁王朝的合法性,相比之下,查理十世的孫子尚博爾伯爵更有資格繼承王位。
拿破崙支持者及民族主義者的不滿
路易·菲利普以「平民皇帝」自居,生活簡單而沒有風采,加上施政傾向保守謹慎,沒有拿破崙支持者強調的軍事榮耀,不免叫人失望。
溫和的外交政策亦是奧爾良王朝(Orleanist monarchy)失敗的主要因素。民族主義者譴責路易·菲利普卑躬屈膝的外交政策,讓法國的外交政策臣服於英國之下,更不滿路易·菲利普未能善用時機使比利時受制於法國。加上1840年代拿破崙崇拜的復興,以令拿破崙的缺失被遺忘,其成就卻被歌頌。拿破崙被認為是國威的象徵,被看成是一個英雄,且是社會的改革者。對拿破崙的崇拜最終加深人民對路易腓立政府的失望,人民將之與拿破崙的功績比較,更認為現政權在外交上的不濟。
總括而言,政府的失政、以及統治者缺乏政治魅力是令二月革命爆發的原因。 1847年,自由主義者開始舉行很多「宴會」(banquet),他們在此討論了很多關於改革的問題,這些「宴會」後來被禁止。在1848年2月22日,工人和學生聚集一起納喊,要求推行改革。他們高唱《馬賽曲》,並在街上燃燒雜物。2月23日,國民衛隊奉命恢復秩序,但他們沒有執行命令,反而投向革命的群眾。
路易·菲利普唯有作出某些無用的挽救措施,如撤銷基佐的職務以討好革命者,但最後他還是要放棄王位。拉馬丁(Lamartine)成立了臨時政府,宣布建立共和國(史稱法蘭西第二共和國)。 1848年2月29日,慕尼黑起義,大學生、工人、市民聯合占據軍械庫,要求巴伐利亞國王路德維希一世以及他的寵妾「羅拉內閣」下台,皇帝被逼成立一個由中產階級代表組成的新內閣。如此。內閣的風潮厲行整個南德意志地區,史稱「三月內閣」。
1848年3月18日,柏林革命,中產階級與工農階級聚集王宮廣場,要求實行出版自由、召開聯合會議、組織人民自衛團,普魯士國王腓特烈·威廉四世被逼部分同意人民的要求,但人民並不罷休。3月20日軍隊撤退,3月22日,起義勝利,國王在群眾注視下為一百八十三名烈士脫帽致哀。3月29日,柏林自由派內閣組成。腓特烈威廉四世意識到原先的改革已經無法滿足人民的要求,於是召開了一個立憲會議。他宣稱希望成立一個聯邦制的德意志帝國,在這個帝國中將會有一個民選的議會,國民擁有言論和出版自由。
由於普魯士作為德意志邦聯中的一個大邦也願意支持自由主義者,某些德意志邦國便也群起仿效。同年3月底,約五千名決心實行民主、自由和平等的德意志領袖齊集於法蘭克福,召開了法蘭克福國民議會,由1848年5月18日開會直到1849年4月21日。這個議會主要是由中產階級組成,希望預備一份聯邦憲法,有代表支持成立由奧地利帝國統治的大德意志,將奧地利與波希米亞並入德國;有代表則支持由普魯士統治的小德意志,不包括任何奧地利領土。
最後,議會的與會者認為,應採取「小德意志」方案統一,並將德意志皇位給予普魯士國王腓特烈·威廉四世。不過,腓特烈·威廉四世拒絕這個建議,因為他害怕奧地利反對,而且新憲法規定國王沒有對法案的否決權,這是他極力反對的,他甚至形容接受由議會賦予的帝位是「拾取在溝渠上的皇冠」,而奧地利和德意志南部諸邦的代表因議會通過「小德意志」方案而退出(害怕北部的新教勢力會主導整個國家)。僅余的「小德意志」議會代表面對失敗,惟有把立憲議會解散,不久之後普奧聯軍攻進各邦議會,數千中產階級的自由主義者被迫逃走至美國。德意志革命力量雖然曾經強大,但最終在封建專制勢力的鎮壓下失敗。但國王被迫接受憲法。 19世紀中葉,奧地利仍是一個多民族的封建專制國家,而維也納作為奧地利的首都,便成為了保守勢力的中心。當地的革命也是由1848年法國二月革命所激發的。1848年3月13日,奧地利首都維也納爆發了推翻梅特涅政府的示威遊行,高呼「自由、憲法」、「打倒梅特涅」等口號,維也納的革命者包括了所有的社會階層,例如宮廷人士,崇尚自由主義的貴族、中產階級和專業人士,他們均要求民主的改革,大批群眾示威,更築起街壘與政府軍展開戰斗,示威人士限令奧皇立即解除首相梅特涅的職務;在國民的壓力下,奧皇被迫讓步,年屆七十五的梅特涅辭職並舉家逃至英國倫敦,皇帝承諾「頒賜」憲法,並於3月17日改組成責任內閣,迫使奧皇及其皇室在5月17日由維也納逃至因斯勃魯克(Innsbruck),國王在7月同意召開立憲會議。
波希米亞
1848年3月,「青年捷克黨」在布拉格舉行會議。他們要求實行責任內閣,承認捷克語和德語之間的平等地位,反對奧皇以詔書形式頒布的憲法和奧地利元帥溫迪施格雷茨的軍事挑釁行動,皇帝在壓力下同意了該等要求。布拉格市民更於6月12日早晨舉行革命。革命者和奧地利軍隊進行戰斗,並逮捕了地方議會議長。但被溫和的中產階級釋放。這位地方議長逃出後便遂同溫迪施格雷茨一起進行反攻,引致6月17日革命失敗。
維也納
19世紀中葉,奧地利仍是一個多民族的封建專制國家,而維也納作為奧地利的首都,便成為了保守勢力的中心。當地的革命也是由1848年法國二月革命所激發的。1848年3月13日,奧地利首都維也納爆發了推翻梅特涅政府的示威遊行,高呼「自由、憲法」、「打倒梅特涅」等口號,維也納的革命者包括了所有的社會階層,例如宮廷人士,崇尚自由主義的貴族、中產階級和專業人士,他們均要求民主的改革,大批群眾示威,更築起街壘與政府軍展開戰斗,示威人士限令奧皇立即解除首相梅特涅的職務;在國民的壓力下,奧皇被迫讓步,梅特涅辭職並逃至英國,皇帝承諾進行改革,並於3月17日改組內閣,4月25日頒布帝國憲法,但新內閣繼續推行反對自由主義的政策,於是整個局勢急轉直下。5月15日維也納人民再次起義,迫使奧皇及其皇室在5月17日由維也納逃至因斯布魯克(Innsbruck),國王在7月同意召開立憲會議。
匈牙利
1848年3月,匈牙利人拉約什·科蘇特(Kossuth)、裴多菲·山陀爾等發起了一場反抗奧地利專制統治的運動,他雖認同匈牙利民族主義,卻否定了傳統以來馬札爾貴族的特權。他指責這些貴族有免稅的特權,要求廢除封建的法庭和隨意強迫農民作工的做法。他的方案包括成立一個民選國會,商人、貿易者、專業人士、中產階級皆有選舉權;他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引入陪審團制度(jury system),於是在1848年3月,群眾在拉約什·科蘇特的領導下要求整個奧地利帝國確立以英國模式為本的憲法和國會,廢除人頭稅,由選舉產生匈牙利政府,並草擬匈牙利法典。3月15日,舊有的國會被迫接受這些建議,在維也納成立一個立憲政府。匈牙利的地方議會迅速通過了一連串自由主義的法案。然而,當俄國軍隊在5月開始援助奧地利時,局勢便變得對革命者不利。在八月至九月份,革命更在俄奧聯軍鎮壓下迅速終結 在1848年1月,西西里首先爆發了反抗國王費迪南多二世專制統治的革命,迫使他賦與國民一部憲法。這引發了亞平寧半島上的人們紛紛爭取自由主義及民族主義,在同年的2月和3月,那不勒斯、托斯卡尼、皮埃蒙特均頒布了憲法。3月18日,米蘭及熱那亞亦爆發革命,迫使奧軍撤出該地。威尼斯亦爆發了起義、共和主義者恢復了威尼斯共和國,迫使奧軍徹退。結果,倫巴底、威尼托、帕爾馬、摩德那亦出現了起義。
薩丁尼亞-皮埃蒙特王國在國王查理亞伯特的領導下聯同倫巴底向奧地利帝國宣戰。然而,教宗不想與奧地利開戰,因為同是天主教的國家。其他邦國亦遵從教宗的決定,僅給予查理亞伯特很有限的支持。於是,薩丁尼亞-皮埃蒙特王國,查理亞伯特讓位與兒子伊曼紐二世。
除君主立憲主義者支持薩丁尼亞-皮埃蒙特王國對奧地利的戰爭外,與此同時,共和主義者也在羅馬發動革命,他們由馬志尼和加里波底帶領,攻入羅馬城,迫使教宗出走,成立了羅馬共和國。然而在1849年7月,共和主義者的革命遭到和君主立憲者同樣的結果,法國派兵推翻了羅馬共和國,並進占羅馬。羅馬的革命被鎮壓,教宗庇護九世在法軍的保護下復辟。最後在8月28日,威尼斯共和國亦被奧地利派軍鎮壓,整個革命到此失敗。1850年,加里波底流亡美國紐約市。 1848年3月21日,丹麥國家自由黨人組織了一次前往克里斯蒂安堡宮的遊行。新的國王,弗雷德里克七世接受了自由主義者的要求,制定了新的憲法並成立了由國家自由黨主導的新內閣。弗雷德里克七世同時也同意了與一個兩院制議會共同分擔權利。丹麥成為君主立憲國家,盡管權利依然高度集中。很多軍官對此表示不滿,但最終也接受了新政府。與歐洲其他國家不一樣,丹麥革命從始至終都處於一個相對和平的狀態,革命之後並沒有爆發反動主義政變。但是新的憲法並沒有延伸到南部的石勒蘇益格公國,丹麥與德意志聯邦的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問題仍然沒能得到解決。第一次石勒蘇益格戰爭隨後在同一天爆發。
❺ 休息權的歷史發展過程
一、勞動者休息權的由來及發展 勞動者休息權的產生及其發展是一個自然的歷史演進過程,從產業工人的自發要求到寫入憲法並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有其歷史的必然性。
勞動者休息權,誕生於職業勞動社會化、契約化的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初期。在19世紀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自由競爭時期,產業革命帶來了社會經濟迅速發展,人們在僱傭關系下為獲取報酬出賣勞動力,同時也給全社會帶來了自由競爭引起的社會問題,即工作時間盡可能延長,[5]大量廉價僱傭童工、女工,工傷事故頻發,工人職業病習以為常。[6]由此激發了勞動工人強烈的反抗和斗爭,他們要求增加報酬、改善勞動條件和限制工時,也引發了各種社會力量的批判與抗議,迫使一些資本主義國家進行勞動立法,規范如何保障勞動者有起碼的休息時間。最早出台和完善工作時間政策與法規的是英國。1784年,第一部明確將每日工作時間限定在10小時的工廠規章在英國工業重鎮曼徹斯特誕生。1802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學徒健康與道德法》,規定紡織工廠18歲以下的學徒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並禁止學徒在晚10時至凌晨5時之間從事夜工。[7]1815年著名的「10小時」運動在英國各地聲勢浩大地展開。1818年,英國上議院組織了專門針對童工勞動條件的調查,並於1819年頒布了棉紡織廠法令,規定9歲以下兒童不得被僱用,9至16歲兒童每日最多隻能工作12小時。1833年這一規定擴展到所有紡織行業,並進一步抬高了標准:13歲以下兒童每日工作不得超過9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8小時,18歲以下未成年者不得從事夜班工作。1843年,英國出台了每日10小時工作製法令。英國這一制度的出台,對其他工業國家在工作時間方面的規定,乃至對世界范圍內勞工權益的保障都起到了推動作用。普魯士於1839年頒布了含有限制童工勞動時間的《普魯士工廠礦山條例》,瑞士1848年制定了一項法律,禁止九種工廠使用12歲以下的童工。法國在1841年推行了對童工的年齡和工作種類、強度、時間的限制,在1848年對巴黎地區的工人實行每日10小時工作制、外省11小時工作制。美國的馬薩諸塞州於1836年通過了童工法,1843年和1879年又規定進一步限制女工和童工工作時間,加利福尼亞州則於1848年頒布了相應的法律。[8]
從1919年德國頒布《魏瑪憲法》開始,勞動者休息權成為憲法權利。《魏瑪憲法》最早將勞動者休息權寫入憲法,使勞動者休息權成為憲法所規定和保障的權利類型。該法第139條規定:「星期日及由國家所認可之休息日為工作休息日及精神休養日,以法律保護之。」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人權意識和權利觀念進一步增強,增加國家經濟總量、提高國民生活水平和保障人權成為各國政府的主要任務,越來越多的國家陸續在憲法或勞動法中確認公民的休息權。曾經有兩位荷蘭學者對1976年前142部各國憲法的研究表明,在憲法中規定了勞動權的國家78個,佔55%,沒有規定勞動權的國家64個,佔45%;規定了公正的和優惠的報酬或平等工資權的國家46個,佔32.4%,沒有規定的國家96個,佔67.6%;規定休息和休假權利的國家46個,佔32.4%,沒有規定的國家96個,佔67.6%。[9]除此之外,亦有國家雖然在憲法的正文之中未曾明確規定勞動者休息權,但卻在實際的法律和制度的范圍之內,事實上實施著某種程度的保障。如美國《憲法》的修正條款沒有對勞動權加以保障,但「自由選擇職業權,在美國憲法中屬於正當程序條款保護的自由權的一部分」,[10]在1935年《全國產業復興法》中規定了最低工資和最長勞動時間,規定工人有組織工會和推選代表與資方集體商訂僱傭合同的權利。
在各國勞動者休息權法定化的同時,國際社會基於和平、正義、人道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重要文本,都寫明了勞動者休息權是人權的內容之一。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把人們對勞動者休息權的共識和意義從道德層面提升至國際法的層位,規定人人有權工作,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其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要保證「休息、閑暇的工作時間的合理限制,定期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報酬」。從此,勞動者休息權由國內法調整步入國際法的調整,從國內保護發展為國際保護。在《世界人權宣言》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將休息權納入基本的社會和經濟權利後,反過來又推動更多的國家實踐人權宣言的精神,制定憲法保障公民的勞動者休息權。
國際勞工組織也針對不同時期存在的問題制定了一些供各國立法參照的勞動標准。從1919年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到2012年第一零一屆國際勞工大會,該組織總共通過了約400項公約和建議書,這些公約和建議書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各個方面,內容包括就業機會均等、廢除強迫勞動、最低工資保障、工作時間、社會保障等方面,如1921年《工業企業中實行每周休息公約》規定工業企業每周休息一日,均應於每七日的期間內享有連續至少24小時的休息時間;1957年《每周休息公約》規定應保證每周至少休24連續小時,對某些歷外情況,應盡可能地給予補休;1970年《給薪休假公約(修訂)》規定每年工作的帶薪休假至少是三個工作周;等。
歐盟作為一個集政治實體和經濟實體於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的區域一體化組織,其《歐洲社會憲章》的第一部分規定人人有機會在其自由選擇的職業中謀生,所有工作者均有權享有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第二部分具體規定了工作權等普遍權利,其中第2條規定享受公正的工作條件的權利,包括:「1.提供合理的每日及每周工作小時,在生產率增長和其他相關因素允許的情況下,工作周將隨之遞減;2.提供公共假日報酬;3.提供每年不低於兩周的付薪休假;4.為從事危險或有害健康職業的勞動者提供附加的付薪休假或縮短工作小時;5.保證每周的休息時間,如果可能,這一時間應與該國或該地區傳統或習慣上承認的休息日相吻合」。第7條規定了兒童與年輕人受保護的權利,如「不得被雇來上夜班」、「有權享受每年不少於三周的付薪休假」等;第8條規定了就業婦女享受保護的權利,如「婦女在分娩前後一共至少休息12周」、「正在哺乳的母親將有權享受足夠的休息時間」等。在《歐洲社會憲章》的框架下,通過訂立有約束力的法令來規范歐盟范圍內工人的工作時間政策,形成統一的勞工工作時間標准。歐盟委員會還於2000年12月通過了《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其第31條規定「公平合理之勞動條件:1.勞工享有尊重其健康、安全與尊嚴之勞動條件的權利。2.勞工享有最高工時限制、每日與每周休息時間與支薪年休期間之權利」。之後,《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載入2004年通過的《歐盟憲法條約》,標志著歐盟基本人權保障體系的憲法化。
近年來,還有一些西方國家的民間組織推出內容包括勞動者休息保護的國際標准,如SA8000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准,主要設定了勞動環境和條件、勞工權利的9項基本准則,在工時中規定「公司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經常要求員工一周工作超過48小時,並且每7天至少應有一天休假;每周加班時間不超過12小時,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及短期業務需要時不得要求加班;且應保證加班能獲得額外津貼」。SAS000標準的制定和認證機構是民間組織,而非政府立法機關,該標准並不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但是由於該標準是依據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制定出的,具有很強的道德感召力,客觀上推動著勞動者休息權的國際保護。
我國憲法把勞動者休息權規定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1954年《憲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第三章專設「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關基本權利的條款共15條,主要內容有勞動權和休息權等。在規定基本權利的同時,憲法確定了實現權利的途徑和條件,如第87條規定,國家供給必需的物質上的便利,以保證公民享受這些自由。1978年《憲法》第49條規定,國家規定勞動時間和休假制度,逐步擴充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物質條件,以保證公民享受這一權利。1995年開始實施的《勞動法》,作為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基本法律,規定了勞動者休息權的內容,「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在《刑法》中規定了強迫職工勞動罪、非法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在《婦女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女性勞動者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工作時間的限制和休息休假的要求。還明確了休息權的一些具體規定,如國務院發布了《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為勞動者休息權保護提供了基本的量化標准。
勞動者休息權從無到有,從靠各國國內立法發展到國內立法和國際法的雙重保護,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
二、勞動者休息權的屬性
勞動者休息權作為一項制度化的法定權利,使休息權能夠更好地得到一國政府行政權力的保障,然而,勞動者休息權本身是每個人按其本性應該具有的天然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
人權是指每個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具體說是指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按其本質和尊嚴享有或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就其完整的意義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或者說,是人人基於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權利。只要「把人當人看待」,就要承認人權,如果否認某個人或某些人享有人權,就意味著他或他們排除在人類成員之外了。[11]人權的客體是各種物質和精神的需要和利益。一般而言,權利具有三種形態: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12]依憑這一邏輯,休息權的權利形態也可以做出這種界分,即應有休息權、法定休息權與實有休息權。應有休息權是倫理意義的、自然法意義的休息權,是一項基本人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休息權的人權屬性為理解其涵義提供基石和標尺。一方面,應有休息權不是約定權利,而是基於人的尊嚴、人的本質所應享有的道德權利;另一方面,應有休息權也不完全等同法定休息權,而是法定休息權的根據和源泉。法定休息權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休息權的總和,是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經濟發展水平的制度表達。實有休息權是社會成員已經享有和實現的休息權,是社會成員已經實現的法益。在這兩種形態的休息權中,理想的關系是二者達到一致。但這只是邏輯推演,現實生活中二者很難完全一致,往往是應有休息權大於法定休息權,法定休息權大於實有休息權。嚴格意義的權利即法定權利,人權意義的權利即應有權利,就是人權。可見,休息權首先是人權,進而才是法定權利。
勞動者休息權的人權屬性突出地表現為它是人人所享有的,體現主體維持尊嚴、謀求發展的一項基礎性權利。第一,勞動者休息權的必要性。休息權是一項實現人的生存與發展的必要的手段性權利,集中體現每個人參與社會生活的深度與廣度。生存是人類的第一公理,人類一切權利的享有都以獲得生存為前提。生存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如一些國家以保障勞動者休息權為出發點而設計的每天8小時、每個星期5天工作,特殊工作崗位的最低休息時間數,夜班、倒班作業工作的最低時間間隔標准,在職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享有的特別休息時間,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使勞動者的勞動力得以恢復、生命和生活得到基本的保障。勞動者不僅能夠健康地生存,而且能夠有保障地生活,這是休息權的生存理念。第二,勞動者休息權的自主性。休息權使得勞動者在參加勞動的同時,具有自己自由支配的空閑時間,可以從事工作以外的其他生活,包括享受學習、旅遊、度假、休閑、娛樂等,做到自立不依附於人,與他人具有同等人格與尊嚴。馬克思說過,「自由時間,可以支配的時間,就是財富本身」。[13]隨著社會發展,休息權不斷顯示其功能和重要性。只有更加多的自由時間,才能享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的生活,是勞動者人權保護的崇高宗旨。第三,勞動者休息權的單一性。勞動者休息權是與生俱來的基本的權利,是社會成員個體不可缺少的,也是不可替代的,不能被拋棄或被轉讓。由於時間是單向的、不可存儲的,一旦過去就再也無法追回。表面上看,休息日工作可以獲得補休,但是超時勞動對勞動者的損害已經造成,很難獲得完全的補救。由此法律必須對工作時間標准作出強制性規定,避免過勞損害的發生。
從世界歷史發展來看,一部人類社會的歷史,就是爭取和實現人權的歷史。在階級社會,人權的發展史表現為被壓迫者反抗壓迫,爭取確認人的自由、尊嚴、價值等基本權利的歷史,反壓迫、反剝削和反歧視是人權的本質特徵和內在要求。勞動者休息權作為一種標示社會成員人格獨立、蘊含人之本性的人權類型,從勞動者休息權誕生之時起,勞動者休息權的發展與保護就成為人權事業發展與人權法律保障的題中應有之義。
首先,在18世紀反對資產階級剝削的空想社會主義者思想中,主張尊重勞動者,反對資產階級的剝削和經濟強權,並從中引申出尊重工人利益的思想,認為休息是人的本性、勞動者應該得到休息,具有進步的意義。18世紀中葉以後,工人階級對資產階級的剝削進行了反抗和斗爭,如破壞機器、集體罷工。這一時期,空想社會主義者對資本主義的剝削實質進行了揭露和批判,初步提出了保護工人利益的學說,其代表人物有莫爾、康柏內拉等。莫爾認為勞動者的勞動是整個社會的基礎,但勞動者卻絲毫沒有得到社會的關懷,繁重的勞動折磨著每一個勞動者,他提出了「人人都參加勞動」、「6小時以外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有選擇技藝作為專門職業的自由」等有關勞動者休息權的思想。康柏內拉認為社會中不應該存在過度勞動和游手好閑的對立,男子應該從事較為繁重的勞動,女子應該從事較為輕便的勞動,老人可以對各項工作提出有益的意見,身體有缺陷的人也應該得到適當的安排,使人人都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14]後來,在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歐文等人提出的各種學說中,包括了勞動者休息權的思想。在摩萊里看來,勞動是人的權利,參加工作是人人具有的同等權利,愛好休息是人的活動的本原,「對於有理性的創造物來說,愛休息和喜歡寧靜是朝著一定的幸福之點前進的趨向,」[15]在《合乎自然意圖的法制藍本》中提出,「各行業的首長定出工作和休息的時間,並規定應做的工作」、「每五天有一個公休日,全年為此分成七十三等分。在閏年,把多出的這一天作為休息日」、「公共的娛樂節日總是由公休日開始,連這一天在內可以延續六天」。[16]歐文在他擬定的《人權憲章》中提出,「為了替世界上每一個人創造最大量的財富,應在全國范圍內使一切不能用其他方法找到生產工作或有益職業的人得到工作」,「採取全國性的措施,使窮人和失業者立即得到有益的工作,同時要改造他們的情感和習慣,保證他們生活舒適和幸福」。[17]進而,有人提出勞動者需要社會福利,即需要「能給人帶來幸福的因素,其中既包含物質的因素,也包含精神和心理的因素」。[18]
其次,在19世紀反對資產階級剝削的斗爭中,反壓迫、反剝削和反歧視,爭取維持生存的自由時間和確認人的基本尊嚴,迫使政府承認勞動者有休息權。人權史是一部斗爭史,勞動者享有休息權,是隨著工人運動發展而逐步得到各國法律規定的。在反對資產階級剝削的工人運動斗爭中,人們要求重視生命、捍衛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勞動者休息權成了必須爭取的基礎性權利。19世紀初,資本主義國家經濟進入自由競爭階段。這一時期,由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大量先進機器的應用,迅速提高了生產效率,出現了機器排斥工人的現象,使勞動力過剩,工人失業。工人的富餘,又使資本家壓榨工人、延長工作時間有恃無恐。英國作為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和工業化生產模式的發源地,最早暴露出工作時間方面的社會問題,遭受工作時間引發的社會沖突,也最早運用立法方式限制工作時間,如《學徒健康與道德法》。一些旨在保障勞工權益的工人組織相繼成立,例如1824年英國議會開始承認工人有結社權,1871年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工會法。1864年在倫敦成立了國際勞工協會(史稱第一國際),1919年根據凡爾賽公約成立了國際勞工組織。在這些國際組織中,英國都是最初的倡導者和積極的參與者、擁護者。19世紀中期開始,越來越多的國家參與到工業革命中,相應的對工作時間在內的勞工權益也為進入工業化國家所關注。在法國,里昂工人起義、二月革命,迫使法國政府在1848年2月頒布《為全體市民提供勞動機會的宣言》,對全體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做出了限制性規定。在美國,150多萬工人通過在1883年到1887年4年時間的4434起罷工爭取到了8小時的工作日制。[19]1919年的國際勞工組織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發布了「每天8小時,每周48小時」,確立了國際性勞動標准並漸漸在世界范圍內獲得普及。
第三,進入20世紀,西方各國紛紛制定憲法,把勞動者休息權寫入憲法予以確認和保護。休息權的歷史性發展,表現為休息權成為憲法規定的權利。人類制憲史說明,憲法自產生時起,就是以對人權的確認和保障為目的,幾乎沒有哪一部憲法不確認和不保障人權,人權的保障和實現必須要藉助於憲法。20世紀初,一些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進入了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僱傭勞動與壟斷資本之間的矛盾日趨尖銳,已嚴重威脅到資本主義國家市場經濟的秩序,資本主義國家放棄傳統的「守夜人」理論,運用政治、經濟、法律等手段來調節市場經濟。其中,在運用法律方式調整勞資關系中,不僅將勞動的權利寫進憲法,還在憲法中規定了勞動者休息權,以期社會的穩定。德國在1919年頒布的《魏瑪憲法》中明確規定,星期日及由國家所認可之休息日為工作休息日及精神休養日,以法律保護之。這是歷史上第一次用憲法的形式來規定公民有勞動及休息的權利,首創勞動者休息權為憲法權利的先河,具有重大的意義。自此之後,勞動者休息權作為人權的基本內容之一,成為一項憲法性權利及人權相繼被一些國家載人憲法,並通過勞動立法加以具體化。[20]憲法歷來被稱為人權保障書,既是對已有人權的確認,也是人權事業進一步發展的保障。憲法所確立的人權是人類文明不斷進步和法律價值日益提升的結晶,是人的主體意識反復強化並不斷超越的必然結果。
第四,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尊重人權的思想和觀念也得到不斷的發展,人權從一國國內法律體系走向國際法律領域更加普遍化。在各國把勞動者休息權納入憲法加以確定的同時,國際社會也重視勞動者休息權的保障,在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和區域性國際組織所通過的宣言、公約等國際約法中被確認為人權保障的內容。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在《世界人權宣言》第23、24、25條中明確規定了在勞動領域的基本人權標准,如工作權、自由擇業權、休息休假權、生活保障權等。這標志著人權理論有了新的發展,也標志著休息權的概念有了世界范圍的共識。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再次重申了上述規定。國際勞工組織1930年通過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規定,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1976年生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規定:「任何人不應被強迫役使」,「任何人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勞動或強制勞動」。由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組織的系列文件,構成了國際社會在人權問題領域中的為各國所接受的人權體系,主要包括以國際人權公約、國際勞工標准及其實施程序為主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范和決策程序的准則。
勞動者休息權正是基於對人的生存和發展的理性訴求,人在社會中享有的維持自己生命的最起碼的要求,是人們在現代社會的一項權利,一項基本人權。
❻ 誰能告訴我法國大革命後法國的歷史
歷史發展如下:
1、波旁王朝(君主專制)
2、1789年,法國大革命爆發,三級會議改組為國民公會,《人權宣言》頒布
3、波旁王朝(君主立憲制)
4、1791年路易十六齣逃,1792年,國民公會宣布成立共和國
5、法蘭西第一共和國(吉倫特派)
6、1793年,路易十六被處死,雅各賓派奪權
7、法蘭西第一共和國(雅各賓派)
8、1794年,熱月政變
9、法蘭西第一共和國(督政府)
10、1799年,霧月政變↓法蘭西第一共和國(執政府)
11、1804年,拿破崙稱帝↓法蘭西第一帝國
12、1814年,拿破崙第一次被流放,波旁王朝復辟
13、波旁王朝(君主專制)
14、1815年,拿破崙回國,路易十八出逃↓法蘭西第一帝國(百日政權)
15、1815年,拿破崙第二次被流放,波旁王朝復辟
16、波旁王朝(君主專制)
17、1830年,七月革命↓七月王朝,又稱奧爾良王朝(君主立憲制)
18、1848年,二月革命
19、法蘭西第二共和國
20、1852年,路易·波拿巴稱帝
21、法蘭西第二帝國
22、1871年,普法戰爭,拿破崙三世(即路易·波拿巴)被俘
23、法蘭西第三共和國
24、1940年,二戰亡國
25、自由法國(只是一個組織而非國家,但日後在戴高樂的領導下成功復國)維希法國(納粹扶植的偽政權)
26、1946年,戰後復國
27、法蘭西第四共和國(議會制民主共和制)
28、1958年,修改憲法↓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半總統半議會制民主共和制)
❼ 1848年發生了什麼歷史事件
1848年發生的歷史事件是法國二月革命。
1848年2月22日,法國「二月革命」爆發。人們冒雨走上街頭,高喊口號沖向基佐住宅。2月23日,起義群眾同政府軍進行激戰,工人也舉行了自發的總罷工。
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軍隊發生了動搖。路易·菲利普感到局勢嚴重,下令把基佐免職,授命莫爾伯爵組閣,以內閣交替轉移起義者視線作為緩兵之計,以保全王位。但廣大人民吸取了1830年「七月革命」的教訓,不再受欺騙了。他們決定推翻七月王朝,建立共和國。
二月革命的意義:
對於法國來說,聲勢浩大的法國大革命推翻了封建專制王朝的統治,為資本主義發展掃清了道路。拿破崙帝國時期以法律形式確立起資本主義發展的正常統治秩序,以後的各個王朝也都擔負著進一步發展資本主義的任務。
二月革命推翻了阻礙資本主義進一步發展,和損害工商業資產階級利益的金融貴族的統治,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確立起資產階級的全面統治,為資本主義在法國的進一步發展掃清了道路。二月革命是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繼續,是資本主義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