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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國家是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國家

發布時間:2022-09-25 15:30:38

❶ 安樂死在哪些國家是合法的

安樂死在以下幾個國家是合法的:

1、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荷蘭對「安樂死」的權利設置了最低年限12歲。同時,12歲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兒如需採取「安樂死」措施,必須徵得家長、醫生等多方的同意。

2、美國。美國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醫療行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協助自殺。2008年11月,華盛頓州近60%的選民投票通過了第1000號動議案,成為繼俄勒岡以後第二個由選民投票允許安樂死的州。

3、澳大利亞。其北部地區議會通過了《晚期病人權利法》,從而使安樂死在該地區合法化。從北部地方開始,類似法案被傳播到了其他省份。不過九個月後。澳大利亞參議院宣布廢除「安樂死法」,安樂死在澳大利亞重新成為非法行為。

(1)哪個國家是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國家擴展閱讀:

狹義專指對身患絕症、臨近死亡、處於極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實施促使其迅速無痛苦死亡的一種方式。又稱無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後者。各國對安樂死是否合法存在爭論。持肯定態度的學者認為安樂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並已臨近死期;

2、病人極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須是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為親屬、國家、社會利益而實施;

4、必須有病人神志清醒時的真誠囑托或同意;

5、原則上必須由醫師執行;

6、必須採用社會倫理規范所承認的妥當方法。

❷ 安樂死在哪些國家是合法的

荷蘭、日本、瑞士、美國的一些州、澳大利亞、德國、比利時、加拿大。

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荷蘭對「安樂死」的權利設置了最低年限12歲。同時,12歲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兒如需採取「安樂死」措施,必須徵得家長、醫生等多方的同意。

日本、瑞士等國和美國的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1976年日本東京舉行了第一次安樂死國際會議。

美國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醫療行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協助自殺。2008年11月,華盛頓州近60%的選民投票通過了第1000號動議案,成為繼俄勒岡以後第二個由選民投票允許安樂死的州。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亞北部地區議會通過了《晚期病人權利法》,從而使安樂死在該地區合法化。從北部地方開始,類似法案被傳播到了其他省份。不過九個月後。澳大利亞參議院宣布廢除「安樂死法」,安樂死在澳大利亞重新成為非法行為。

在德國,安樂死協會的會員1994年已達4.4萬人;1999年,德國外科學會首次把在一定情況下限制和終止治療作為醫療護理原則的一項內容。

2002年,比利時步鄰國荷蘭之後塵宣布「安樂死」合法化,但當年的法律條款只適用於18歲以上的成年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法享有安樂死的權利。

2014年2月13日比利時眾議院通過一項「讓重症患兒享有安樂死權利」的法案。比利時眾議院以86票贊成、44票反對、12票棄權通過了「讓重症患兒享有安樂死權利」的法案。2013年12月,比利時參議院已通過該法案。比利時國王菲利普未來數周內將簽署該法案,比利時將在此後成為全球首個對「安樂死」合法年齡不設限的國家。

(2)哪個國家是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國家擴展閱讀:

實施條件

對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及處於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實施使其在無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為。

狹義專指對身患絕症、臨近死亡、處於極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實施促使其迅速無痛苦死亡的一種方式。又稱無痛苦死亡。 一般多指後者。各國對安樂死是否合法存在爭論。持肯定態度的學者認為安樂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並已臨近死期;

2、病人極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須是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為親屬、國家、社會利益而實施;

4、必須有病人神志清醒時的真誠囑托或同意;

5、原則上必須由醫師執行;

6、必須採用社會倫理規范所承認的妥當方法。

行為分類

一般分為兩大類:

1、積極的(主動的)安樂死,指採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結束其生命,如當病人無法忍受疾病終末期的折磨時。

2、消極的(被動的)安樂死。即對搶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給予或撤除治療措施,任其死亡。

在安樂死的討論中,還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垂危病人的安樂死。這里,安樂死只不過使死亡時間稍稍提前一些。

2、非垂危病人的安樂死。若不進行安樂死,病人可以存活相當長時間,並且不一定自覺痛苦,但他的生活質量是低下的,對社會家庭是一個負擔。例如畸形或發育不全的嬰幼兒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處於垂危階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

無論從倫理學還是從法學的角度來看,積極的安樂死接近自然死亡,而消極的安樂死則接近故意殺人。

❸ 安樂死哪些國家批准使用了

目前已立法容許安樂死的地方有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士和美國的俄勒岡州、華盛頓州和蒙大拿州等地,奧地利、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國,允許「被動」安樂死,只准終止為延續個人生命而治療的做法。

1、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荷蘭對「安樂死」的權利設置了最低年限12歲。同時,12歲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兒如需採取「安樂死」措施,必須徵得家長、醫生等多方的同意。

2、日本、瑞士等國和美國的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1976年日本東京舉行了第一次安樂死國際會議。

3、美國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醫療行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協助自殺。2008年11月,華盛頓州近60%的選民投票通過了第1000號動議案,成為繼俄勒岡以後第二個由選民投票允許安樂死的州。

4、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亞北部地區議會通過了《晚期病人權利法》,從而使安樂死在該地區合法化。從北部地方開始,類似法案被傳播到了其他省份。不過九個月後。澳大利亞參議院宣布廢除「安樂死法」,安樂死在澳大利亞重新成為非法行為。

5、在德國,安樂死協會的會員1994年已達4.4萬人;1999年,德國外科學會首次把在一定情況下限制和終止治療作為醫療護理原則的一項內容。

6、2002年,比利時步鄰國荷蘭之後塵宣布「安樂死」合法化,但當年的法律條款只適用於18歲以上的成年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法享有安樂死的權利。

7、2014年2月13日比利時眾議院通過一項「讓重症患兒享有安樂死權利」的法案。比利時眾議院以86票贊成、44票反對、12票棄權通過了「讓重症患兒享有安樂死權利」的法案。

8、2013年12月,比利時參議院已通過該法案。比利時國王菲利普未來數周內將簽署該法案,比利時將在此後成為全球首個對「安樂死」合法年齡不設限的國家。

9、2016年4月14日,加拿大聯邦政府向國會遞交允許醫助死亡,即安樂死的法案。加拿大司法部長喬迪·威爾遜-雷布爾德稱,該法案將允許能夠負責的成年人在難以忍受重病、不治之症帶來的痛苦的情況下,選擇平靜地離開,而不再等待死亡、痛苦和恐懼,當地已有超過20人根據該法律接受了安樂死。

(3)哪個國家是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國家擴展閱讀

安樂死實施條件:

對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及處於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實施使其在無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為。

狹義專指對身患絕症、臨近死亡、處於極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實施促使其迅速無痛苦死亡的一種方式。又稱無痛苦死亡。 一般多指後者。各國對安樂死是否合法存在爭論。持肯定態度的學者認為安樂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並已臨近死期;

2、病人極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須是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為親屬、國家、社會利益而實施;

4、必須有病人神志清醒時的真誠囑托或同意;

5、原則上必須由醫師執行;

6、必須採用社會倫理規范所承認的妥當方法。

❹ 世界上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是

世界上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在我的記憶中是美國,而在中國,可以說很多百姓不接受這個思想。

❺ 安樂死合法的國家有幾個

法律分析:荷蘭,比利時,澳大利亞目前,積極安樂死只在荷蘭和比利時合法。瑞士和美國俄勒岡州的法律則允許間接或消極安樂死。美國俄勒岡州是世界上第一個承認安樂死合法的地方。1994年,該州通過一項法令,允許醫生為只有半年存活期的絕症病人提供他們要求的致死葯物。自這項法令1997年生效以來,已有200名絕症病人在該州實行了安樂死。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目前正在仿效俄勒岡州制定類似的法令。

世界上第一個將積極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是荷蘭,比利時則緊隨其後。2002年9月23日,荷蘭取消了對有條件安樂死實施者的刑罰。目前,比利時和荷蘭都准備就嬰兒和痴呆患者安樂死問題立法。

瑞士允許消極安樂死,並成立了一個幫助他人死亡的專門協會。英國上院正在審理一項允許自願安樂死的法案。在日本,有條件的安樂死於1995年得到最高法院許可。哥倫比亞則於1997年立法確認安樂死是臨終病人的一項權利。

法國青年樊尚·安貝爾的母親曾幫助兒子安樂死,這促使法國議會於2005年通過一項法令,給予沒有希望治癒或處於垂死階段的病人選擇死亡的權利。

澳大利亞北部地區曾短期承認安樂死合法。有關法令於1996年7月生效,但於1997年3月被澳大利亞聯邦議會廢止。

在全球各地,有很多人為安樂死合法化奔走呼號,但也有很多人堅決反對安樂死。在反對安樂死的人看來,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他人死亡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❻ 世界上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是

荷蘭 尼德蘭王國(荷蘭語: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簡稱尼德蘭(荷蘭語:Nederland),因其北荷蘭省(Noord-Holland)和南荷蘭省(Zuid-Holland)最為出名,故又稱「荷蘭」(Holland),是由尼德蘭、阿魯巴、庫拉索和荷屬聖馬丁4個構成國組成的君主立憲制的復合國,是以尼德蘭本土為核心的主權國家。尼德蘭王國政府的權力僅限於國防、外交、國籍和引渡,除了上述權力以外,各構成國皆有完全的自主權和自治權。[1] 荷蘭在1648年以前先後受到哈布斯堡王朝、神聖羅馬帝國和西班牙的統治,1581年成立尼德蘭聯省共和國(荷蘭共和國),[2] 1648年西班牙正式承認其獨立,並在17世紀時達到鼎盛時期,成為當時世界上最強大的海上霸主,曾被譽為海上馬車夫,1815年成立王國,1848年確立君主立憲政體。[3] 荷蘭是低地國家,本土設12個省,下設443個市鎮。首都設在阿姆斯特丹,但其中央政府、國王居住辦公地、所有的政府機關與外國使館、最高法院和許多組織都在海牙。[3] 國土總面積41864平方千米,位於歐洲西偏北部,是亞歐大陸橋的歐洲始發點,與德國、比利時接壤,是歐盟和北約創始國之一,是申根公約、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等組織的成員[4] 。荷蘭是一個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也是全球幸福感最高的國家之一,以海堤、風車、鬱金香和寬容的社會風氣而聞名,在對待毒品、性交易和墮胎的法律是全世界最自由化的。荷蘭是全球第一個同性婚姻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3] 2018年1月1日,荷蘭正式成為聯合國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

❼ 哪一個國家安樂死合法化

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荷蘭對「安樂死」的權利設置了最低年限12歲。同時,12歲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兒如需採取「安樂死」措施,必須徵得家長、醫生等多方的同意。
安樂死(Euthanasia)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葯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中國的定義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一般分為兩大類:
1,積極的(主動的)安樂死,指採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結束其生命,如當病人無法忍受疾病終末期的折磨時。
2,消極的(被動的)安樂死。即對搶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給予或撤除治療措施,任其死亡。

在安樂死的討論中,還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垂危病人的安樂死。這里,安樂死只不過使死亡時間稍稍提前一些。
2,非垂危病人的安樂死。若不進行安樂死,病人可以存活相當長時間,並且不一定自覺痛苦,但他的生活質量是低下的,對社會家庭是一個負擔。例如畸形或發育不全的嬰幼兒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處於垂危階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
無論從倫理學還是從法學的角度來看,消極的安樂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積極的安樂死則接近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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