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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監獄的刑具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10-04 00:35:15

⑴ 八大酷刑是什麼

酷刑,指的是殘酷的刑罰。酷,意為殘忍、暴虐到極點。下面我整理了八大酷刑是什麼,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中國八大酷刑

八大酷刑之一:提鈴

殘酷程度:★☆☆☆☆

據劉若愚《酌中志·內臣職掌紀略》中記載:“提鈴者,每日申時正一刻,並天晚宮門下鎖時,及每夜起更至二更三更四更之交;五更則自乾清宮門里提至日精門,回至月華殿門,仍至乾清宮門里,其聲方止。提者徐行正步,大風大雨不敢避,而令聲若四字一句,‘ 天下 太平’雲雲。”這種刑罰專用於宮女,受罰的宮女每夜從乾清宮門到日精門、月華門,然後回到乾清宮前。徐行正步,風雨不阻,高唱天下太平,聲援而長,與鈴聲相應,這是清宮最輕的刑罰。

八大酷刑之二:禁食

每日禁食三餐,而且還沒有水喝,罪刑輕者禁食一日,罪刑重者禁食三到五日不等,罪刑極其嚴重者直接餓到死為止。

八大酷刑之三:掌嘴、掌臉

殘酷程度:★★☆☆☆

這種刑罰只用於太監身上,一般受到這種刑罰的,都是話太多,所犯的禁律也都在嘴上的人。所以要掌嘴。刑具一般都是竹板或者木板,掌嘴也是有輕有重的。輕者,把嘴打腫。重者,能把牙齒都打掉。掌臉和掌嘴差不多,同樣用的是竹板或者木板,輕者,把臉打腫。重者,能把槽牙打掉。疼痛到讓你數日無法進食,期間還不準許醫治。這期間創傷處還很容易感染潰爛,痛苦萬分。痛苦還不能自殺,如果自殺不成被發現,不但死不成,還會受到更加嚴厲的懲罰,總之不得好死。

八大酷刑之四:杖刑

殘酷程度:★★★☆☆

懲處宮女、太監最常用的方式。責打太監的杖、板都是竹子做的。杖是長五尺、圓五分的實心青竹;板是長五尺、寬五分的青毛竹板。 行刑時, 先將受刑者按倒在地, 令撅起臀部, 然後一人按頭, 二人按手, 二人按腿, 一人掌刑, 一人喊數。受刑時要注意打得皮開肉綻, 但不準傷骨頭。受刑者一面受打一面口裡喊饒, 若不求饒, 則視為頑抗, 要加倍處罰, 甚至打死。行刑後, 由二人架著受刑者到主子那裡叩頭謝恩, 行刑才算結束。杖打分兩種: 一是由敬事房和各宮各處之官杖打, 或本處責打; 二是慎刑司的責打。慎刑司的責打令人毛骨驚然, 被杖斃者慘不忍睹。不過, 太監受杖者極少, 偶爾有過失,多蒙寬宥。對婦女用杖臀全刑時一般可以保留內褲,但對犯淫罪的女人一樣要剝光褲子,其用意大概是,反正你不要臉,也就不給你臉面了。太監在宮中的身份與婦女一樣,所以用刑時一般不脫下褲子。慈禧太後經常要打太監,有的太監就在屁股上襯一塊牛皮,稱之為"護身符"。後來被發現,又被剝光褲子狠打了一頓。

八大酷刑之五:枷號

明朝創設的一種恥辱刑。 枷:一種方形木質項圈,以套住脖子,有時還套住雙手,作為懲罰。強制罪犯戴枷於監獄外或官府衙門前示眾,以示羞辱,使之痛苦。明代的枷號有斷趾枷令、常枷號令、枷項游歷之分。刑期為一月、二月、三月、六月、永遠五種。如宮內園庭 釣魚 蝦者,不分首從均枷號一個月,枷的重量從二、三十斤到一百五十斤不等。戴上最重枷的囚犯往往幾天內就會斃命。後來也從恥辱刑演變成了致命的酷刑。

八大酷刑之六:斬監候、絞監候

斬監候,zhǎnjiānhòu,又稱“斬候決”。明清時代刑律謂將判處斬刑的犯人暫時監禁,候秋審、朝審後再 決定 是否執行。這一制度發展到今天,就是現在的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簡稱死緩。如清代曾禁止太監吸食鴉片, 並規定有關禁令下達半年後, 太監有在宮內吸食鴉片者擬斬監候, 有在外圍、陵寢、王公大臣私宅吸食者擬絞監候。此外, 凡宦官無故持刃入殿者、假裝瘋病者、酒醉肆意胡鬧者、在宮內欲行自溢自盡而經人救活者,照例須處以絞監候。

八大酷刑之七:板著

“板著”是一種專門懲罰宮女的殘忍刑罰。受罰的宮女面向北方立定,彎腰伸出雙臂來,用手扳住兩腳。不許身體彎曲,一直要持續一個時辰,即兩個小時左右,一般情況是受罰宮女必定 頭暈 目眩,僵仆卧地,甚有嘔吐成疾,至殞命的。

八大酷刑之八:墩鎖

殘酷程度:★★★★☆

墩鎖:也是一種專門懲罰宮女的殘忍刑罰。字面理解為囚禁,關進某個指定區域的意思。其實,這是一種誤解。所謂的墩鎖,是一個刑具的名字。高約20厘米,一尺見方的木箱。上蓋有四個洞,分別鎖住手腳。由於宮女無法站立而得名。宮女在箱中無法站立,故名墩鎖。時間一長,宮女會因四肢淤血, 呼吸 困難,大小便無法進行,導致痛苦難言,經過幾天生不如死的折磨後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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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監獄里都有什麼刑罰

《監獄法》規定,第五十條罪犯的生活標准按實物量計算,由國家規定。第五十一條罪犯的被服由監獄統一配發。第五十二條對少數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習慣,應當予以照顧。在實踐中,現在服刑的生活標准按規定不能低於當地居民的生活標准。監獄確保服刑人員「吃飽、吃熟、吃的衛生」,在節假日還進行改善生活,具體的伙食一般結合當地飲食習慣進行安排。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第三條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第四條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第五條監獄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等活動,受法律保護。第六條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依法實行監督。

⑶ 拷訊犯人時有哪些刑具

拷訊犯人時的刑具:鐵鉗、鋸斧、熨斗、鐵鞋、錫管。歷代拷訊犯人時,往往不是單獨使用某一種刑罰和刑具,而是多種刑罰和刑具並用。有些酷吏別出心裁地創造各種稀奇古怪的用刑方式,把許多工具作為刑具來使用,他們殘酷的人性在拷訊犯人時,得到了淋漓盡致的發揮。正史中的酷吏傳及某些筆記小說中,此類記載很多,許多案例駭人聽聞,慘不忍書。

⑷ 監獄的武器有哪些監獄的戒具又有哪些

監獄的武器有槍支、彈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警械有警棍、催淚彈、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

⑸ 酷刑 現在監獄裡面有什麼刑具呀 、》

您好,現在的監獄里是沒有任何刑具的,不可以任何形式毆打犯人。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⑹ 48種刑具有哪些

一、動物行刑
這是羅馬的暴君Nero Claudius Caesar時代的一種殘酷的刑罰。這些女人都是給斗獸場的獅子、豹子等野獸作為食物的。

二、割喉刑
割喉始終是古羅馬所特有的刑罰,因此有"羅馬刑"之稱。它的要旨就是割斷喉嚨。與砍頭刑不同的是:在此刑中,頭和軀干並不分離,但這兩種刑的行刑原則是一樣的,因為犯人主要是由於窒息、失血過多以至腦部失血而死,其直接原因在於頸動脈和主動脈被切斷。割喉刑用的是匕首。但羅馬的刑罰中卻從未將「割喉刑」列為主要的死刑手段。

三、剖腹刑
該刑是用利刃刺入犯人的肚腹並拉開口子,導致內臟受損而死。希臘和羅馬僅是整死人便罷手了,但在古波斯,割開肚腹之後,還要從中揪出六到八米的腸子,纏在絞車上,而日本的割腹刑則是由自己來執行,用於證明自己的忠誠、找回失去的榮譽。在剖腹的同時,一頂有英雄特徵的桂冠便戴到了死者的頭上。所以,並非一般的市井之民也有資格剖腹。他們一般是被砍頭的。在日本,砍頭不僅意味著剝奪生命,還有污辱靈運魂魄的意向。

四、投擲刑
該刑的關鍵在於讓犯人從高處跌落。當然,在沒有高處的地方,便不能夠執行,例如沙漠里……

五、餓刑
如果單純讓犯人飢渴致死,便體現不出施刑者的創意與匠心了。在中世紀的歐洲,最常使用的是"飢餓面具",當面具扣到人臉上後,犯人的口腔里會被塞進一條鐵舌頭,用於強迫他進行呼吸,如此,即便滿地食物,犯人也無法進食,直至餓死。圖片說明:立枷,犯人多有被活活餓死的。

六、十字架刑
該刑在古埃及時便有,在地中海沿岸及中東國家運用得十分普遍。一般說來是用於懲罰社會地位較低的人,如奴隸、乞丐。為了羞辱罪大惡極的犯人,有時也用十字架刑。

七、活埋
活埋一般用於大規模屠殺。在中國的戰國時期,秦將白起一次便活埋了趙國降卒四十萬,秦始皇的坑儒行動只是小巫見大巫。圖片說明:日本的水刑——剛開始人還可以勉強將頭探出水面,到後來……

八、木樁刑
對於此刑,19世紀的《大網路全書》下了這樣的定義:"將人類的殘忍性發揮到極致的創造之一"。行刑方法在於將木樁插入犯人身體,最常見的是插入肛門,任其死去。1958年,伊拉克國王的舅舅因同性戀被處木樁。

九、活剝

活剝即揭人皮,可以是局部、也可以是全部。 在古印度,活剝又稱"小火去細毛",即用火把灼燒皮膚,把身體烤熟到三分。這時,活肉徹底附著在身體上的皮膚分離。然後「置犯人的叫喊於不顧,將他的皮整個地揭下來……他的肌肉完全呈現,血管清晰外露,可以看見內臟在搏動,光線照在他的胸前,肌肉纖維熠熠生輝」。

十、肢解

該刑意味著乾脆地剁下四肢。但發展到一定時期後,

施刑者認為「乾脆」太便宜犯人,於是,有了許多種花樣

波斯人別出心裁的做法是先從手指下刀,然後切腳趾,再砍手、臂、踝、腿、耳朵、鼻子……

中國人的玩法是截去四肢後用金創葯止血,用布包住傷口、再塞入一隻大瓮中,置放在廁所里,犯人要痛苦很久才會死去。到了漢以後,凌遲刑代替了肢解刑,也許在行刑者看來,凌遲刑更痛苦也更精妙……

如今,某些國家依然規定,對小偷可以採用截肢刑,巴基斯坦的法典規定:"第一次犯偷竊罪者將被從手腕關節處砍去右手;第二次犯者將被砍去左腳。"但藉此刑剝奪犯人性命的事幾乎沒有了。

亞洲和中東的民族尤為偏好此刑。該刑的關鍵在於將人體零敲碎打,直至死去。

十一、碎身刑

這是典型的西方死刑,與西方人酷愛擺弄機械密切相關。犯人赤裸著身體被固定在一隻帶鐵釘的大輪盤上,通過搖動手柄,輪盤可以繞軸旋轉,輪盤每轉一圈,固定在地面上的鐵刺就會剮下一條肉來,轉個十來圈,犯人基本上就被扯碎了。圖片說明:解剖刑——從聲帶至乳房,一塊塊地切割,與中國的凌遲有異曲同工之妙。

十二、碾刑

碾刑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用一種固定的重物壓死;二是將犯人放在中間,兩邊同時用力並逐漸加碼;三是用帶有利物的東西軋碎或扯爛。在羅馬和埃及,常會把犯人鋪在尖刺上,然後用巨石碾過,如此犯人決無活機。圖為夾棍刑。

十三、壓杠子

日耳曼人的碾刑用的是沉甸甸的木頭大盤,由馬拖著來回地碾壓,直到犯人變成血肉模糊的 一片醬沫。在波斯,犯人則被塞入那種用來榨葡萄和橄欖的壓榨機中,被這般處理過的犯人,形狀全無

十四、火刑

用火燒人是最原始蠻荒的做法,古代的西方和東方都對火刑津津樂道。

十五、烤刑與炙刑

這兩種刑均為常用的處死方法,它們與火刑的區別在於:對犯人一定要用"小火"來處理。將爐火控制在某種范圍內,其目的在於讓犯人在清醒狀態下斃命。

十六、鋸刑

這是一種特別的分解具是鋸。據說東方人喜好橫鋸,而西方人酷愛直鋸。在基督教傳入日本後,日本人也熱衷於直鋸,他們慣常是從頭頂開鋸,而西方施刑者則倒行逆施,從兩腿之間腹股溝的位置開鋸,這樣做的後果最可怕,因為在切到肚臍的位置前,犯人的意識都非常清醒。為了延長受難過程,往往會讓犯人保持頭沖下的姿式,這樣腦部可以得到充分的氧氣,可以避免血流失過快而死。鋸刑史上最後的"傑作"是由某些患有狂躁症的蓋世太保來完成的。他們有各種型號的鋼鋸,在他們手裡,人變成一棵可以恣意妄為的樹,想鋸那個部位都成。圖片說明:16世紀德國多見的一種酷刑——鋸刑,在到達要害之前受刑者絕對意識清醒。

十七、箭刑與貫穿刑

大家看到她的第一感覺是什麼?說出她的用途你大概就會倒吸一口冷氣了,這就是有名的紐倫堡之「鐵處女」。她是一個可以開合的容器,內部布滿銳利的鐵釘,人只要被放到裡面,隨著她的關閉,那將會是地獄的風光。

十八、毒刑

從很早的年代始,服毒致死就是執刑方法之一。

有記錄本案的早期毒殺是對哲學家蘇格拉底的死刑執行。蘇氏因得罪雅典的權貴而被毒死。當毒葯送到後,他問劊子手:"好吧,我的勇士,告訴我該怎麼做?"後者告訴他,喝下毒葯後不要在房間里走動,因為運動會減緩毒葯的發作,延長死亡的時間。也要盡可能地少說話,否則就需喝下兩倍以上的劑量。據說蘇氏都接受了。那時的希臘,多是用歐洲普遍可見的毒芹中提取出來的毒芹鹼來做毒葯。

而在古中國,則多用從動物、昆蟲、礦物、植物中的提取毒物,似乎比起西方,毒死人的渠道要多得多。

現代社會出於對有效性和人道的考慮,又開始使用先民的方法了。毒氣室、安樂死注射似乎都是一種延續。

圖為蘇格拉底之死。

十九、吊刑

它有別絞刑,方法是將犯人雙手反剪,再用繩子捆住手腕吊升到行刑架的頂端,然後,驟然松開繩子使其下落,停頓在高於地面僅數十公分處。在降落停止產生的沖力作用下,犯人的雙臂會被拉得脫臼。

經過重量設計的吊刑則更為殘酷,有記錄表明,如果受刑人腿上捆上超過60公斤的重物受刑,就會連雙腿都會拉脫臼。如果超過100公斤,那麼在沖力作用下,全身的骨頭都會碎裂,就算是肚皮綻開,五臟六腑溢出的現象也並不罕見。

19世紀中葉,中國的清政府曾用吊刑處罰過天主教的傳教士,並將吊刑作為一種合法形式的刑罰普遍運用

二十、鞭刑與棒刑

鞭刑存在於歷史上的各個時期。現代社會文明程度高而鞭刑狠的國家首推新加坡。

二十一、車輪刑

這是一種將人綁在車輪上活活打死的刑罰。

二十二、磔刑

就是中國的「五馬分屍」,該刑的特殊之處在於犯人的四肢要同時遭受"力的作用"……

二十三、扼殺

扼殺即勒死,它和絞刑一樣是一種使人窒息的刑罰。但它不主要依賴犯人本身的重量,而是通過某種作用在脖子上的外力來致死。扼殺曾被亞洲和歐洲的許多民族所施用,但在歐洲若乾地方有規定,不允許處女遭受扼刑,於是劊子手在用繩索或其他刑具套住犯人的脖子之前,要先使處女失身。

二十四、絞殺

絞殺並非絞刑。它與扼殺的原理十分相似,可以說是一種手工死刑的機械化。

最初的絞殺是讓犯人坐在一塊平台上,手系在腹前背靠著一根豎著的木樁,劊子手從木樁上的窟窿中放進去一根麻繩,編成環將犯人脖子套住,再將麻繩的兩端在樁的另一面打結,從中插入一根棍。當轉動棍子時,環收緊使犯人被勒死。這種方式絲毫不傷頸動脈,卻造成人慢慢窒息而死。

後來,出現了用金屬製造的絞殺機、鐵項圈代替了繩套,可以旋轉的螺絲讓鐵環的收縮更加容易。

不太全……

⑺ 歐洲有哪些酷刑

1、動物行刑

這種行刑方式的歷史可能比人類的文明史還久遠,當人類尚在用石塊與棍棒與自然抗爭時,用藤索捆綁起一個違規的同
類去讓動物糟踏乃是最簡單的致死手段,而最早的記載讓我們知道,在公元前7世紀、亞述王亞蘇巴尼巴爾曾把囚犯扔給巨
犬做大餐。埃及人則傾向於用鱷魚。而印度人則鍾情於讓老虎作為「執行官」,至於中國人,偏好「人不義則群起而攻之」
的准則,把犯罪者扔到老鼠堆、蛇堆、螞蟻堆中,籍此驗證強弱、大小、輕重、粗細等對立概念的互倚互換、用大型食肉動
物來對付赤手空拳的人,是鄙視「恃彌凌弱」的中國人所嗤之以鼻的。對動物行刑有著想像之迷戀情結的當數羅馬人。羅馬
曾一度盛行「勒索死」,這實際上是一種溺刑。但在溺死之前,會將犯人連同一隻猴子,一隻公雞,一隻狗,一隻貓及一條
蛇一道放入皮袋,再將袋口縫緊。經過這樣處理的犯人,在被溺死前身上已布滿了斑斕的印痕。在整個古羅馬帝國時代都非
常流行觀看猛獸吃人,這是法典所允許的。所有類型的猛獸都被用於該刑:獅、虎、豹、熊,偶爾也有狼、狗之類。所有的
動物事先被餓或囚禁得發狂。觀眾都是觀賞行家,不允許出任何順序上的錯誤,一般說來,虎較受歡迎,它能快刀斬亂麻式
地把犯人吃個精光。而熊的風格為少部分心理不太正常的人所欣賞,它將犯人急風驟雨般地擊倒,吃的時候卻慢條斯理,拖
泥帶水,咀嚼得十分仔細。除了直接處理的方法外,還有一種間接方法,即用動物的力量來施刑,中國史載的五馬分屍,馬
尾拖便屬此類。而在印度馬通常為牛或大象所取代。至於中東或非洲,多用單峰蛇。縱觀動物行刑的古往今來,最為可怕的
當數中世紀在法國、英國和荷蘭等地都流行的一種刑,即扒了犯人的衣服,仰綁於床,在其肚皮上僅扣一口鍋或一隻籠子,
裡面放上老鼠、鼬或睡鼠,接著點火加熱。為了逃命驚慌擇路的動物便會亂刨亂咬,洞開犯人的肚子深入他們的內臟。

2、割喉刑

割喉始終是古羅馬所特有的刑罰,因此有「羅馬刑」之稱。它的要旨就是割斷喉嚨。與砍頭刑不同的是:在此刑中,頭
和軀干並不分離,但這兩種刑的行刑原則是一樣的,因為犯人主要是由於窒息、失血過多以至腦部失血而死,其直接原因在
於頸動脈和主動脈被切斷。割喉刑用的是匕首。但羅馬的刑罰中卻從未將「割喉刑」列為主要的死刑手段。
在古羅馬的角斗場里,兩個角鬥士中受傷的一方會在倒下後舉起自己的膀子,並用左手無名指指向觀眾,一方面是通過
這樣的手勢承認失敗,而另一方面是請求觀眾從寬。這時,勝利者會來到他面前,做一個單腿跪地的造型,並控制住他的頭
,將刀深入他的頭下,再昂起頭,等待觀念的裁決,如果失敗者在角斗過程盡了全力並勇敢而靈巧,博得觀眾的喜好,他們
就會舉起手示意赦免,如果他的表現不令人滿意,他們就會伸出大姆指向下判他去死,如果這樣,競技場主席便會喝一聲:
「割喉」!
割喉的確帶有幾分榮譽與悲壯的意味。
割喉刑也用於制裁羅馬的意識形態對手———基督教徒。
亞、非、拉美的一些原始部落在祭禮時也用割喉刑。在歐洲,割喉只是為了加重刑罰而設,是為了「割開喉嚨,塞進烙
鐵,將舌頭擠出來割掉後再弔死。」在英王亨利四世擬定的法典里曾有規定,割口必須高及頸下,這樣行刑者便能通過割口
把犯人的舌頭拽出來。
到了20世紀,柬埔寨一度又採用了割喉刑,他們用尖利的棕櫚葉慢慢地剪開犯人的喉管,在頸動脈附近的位置來回不
停地割,「拉出一個很細的口子,然後用盡氣力橫向一拉。血當即四處噴濺,射得很遠。」用這樣的方法,他們處決了成千
上萬的人。

3、剖腹刑

該刑是用利刃刺入犯人的肚腹並拉開口子,導致內臟受損而死。希臘和羅馬僅是整死人便罷手了,但在古波斯,割開肚
腹之後,還要從中揪出六到八米的腸子,纏在絞車上,而日本的割腹刑則是由自己來執行,用於證明自己的忠誠、找回失去
的榮譽。在剖腹的同時,一頂有英雄特徵的桂冠便戴到了死者的頭上。所以,並非一般的市井之民也有資格剖腹。他們一般
是被砍頭的。在日本,砍頭不僅意味著剝奪生命,還有污辱靈運魂魄的意向。

4、投擲刑

該刑的關鍵在於讓犯人從高處跌落。當然,在沒有高處的地方,便不能夠執行,例如沙漠里……
從一個地區到另一個地區,投擲刑的區別只在於犯人最後落在什麼地方,羅馬人把犯人投入喀斯特石林,希臘則在落點
上布一些稜角尖利的大石。波斯人喜愛選擇石板平平的街道。墨西哥則是在水中豎起鐵鉤,再把人擲上去,最講排場的當數
歐洲親教戰爭的地方,都崇尚讓士兵排起方陣,手執矛戟。然後把犯人帶到塔樓、城牆或是教堂頂上,喊著一、二、三扔下
去。歷史學家於貝爾·蒙泰耶寫道:「這是一種最具戲劇效果的刑罰,非常戲謔」。
二十世紀中葉,法軍和美軍又重新使投擲刑死灰復燃。在阿爾及利亞和越南,拒絕說出自己所掌握情報的囚犯往往被從
直升飛機里踢出來,承接地點沒有古代那般考究,但投擲高度卻是古人做夢也想不到的。

5、餓刑

如果單純讓犯人飢渴致死,便體現不出施刑者的創意與匠心了。在中世紀的歐洲,最常使用的是「飢餓面具」,當面具
扣到人臉上後,犯人的口腔里會被塞進一條鐵舌頭,用於強迫他進行呼吸,如此,即便滿地食物,犯人也無法進食,直至餓
死。
「天才的發明」是一種被稱為「恐怖梨」的玩意兒,鐵制,呈梨狀,通過機關可以打開。用它塞進犯人的嘴去,使其無
法喊,無法講,當然也無法進食。有些「恐怖梨」內藏尖刺,可以慢慢從制動口裡伸出,將口腔夾破,喉嚨戳穿……
在印度和緬甸,被判了餓刑的人則會被燒熔的鉛水堵住喉嚨和嘴巴。
在十九世紀的非洲,有些部落把殺人犯與受害者的屍體很對位地綁在一起。「手手相連,唇唇相處,這些受刑者浸潤在
腐血中,飢渴交加,悲慘而緩慢地死去」。
有時,會讓飢渴的犯人在餓死前狂飲暴食一通,然後扎緊小便的玩意兒,再堵塞肛門,讓其脹死。二戰期間,納粹在集
中營里經常對囚犯干這類事。

6、十字架刑

該刑在古埃及時便有,在地中海沿岸及中東國家運用得十分普遍。一般說來是用於懲罰社會地位較低的人,如奴隸、乞
丐。為了羞辱罪大惡極的犯人,有時也用十字架刑。
作為刑具的十字架通常由兩到三根木樁構成———如果是四邊形十字架甚至有四根,形狀各異。有的是T形,有的是X
型,還有Y型的。T型十字架主要是用來處罰暴亂者,有的時候要倒過來,頭沖下,腳朝天。聖徒皮埃爾便是被這樣處死的
,據說是他自己要求的,因為他自覺不能與基督受用同一種刑罰。早在犯人和劊子手到達行刑地前,十字架的直桿已插入地
中。後人描繪的基督背負十字架走向「顱地」的場面,從刑罰角度來看是違背事實的。
在行刑地,用繩子把犯人綁縛在刑具上,不過更經常的是直接用釘子釘,先釘手,再釘腳,釘子從來都不會釘在手掌上
,因為手掌承受不住身體的重量會撕裂,而胳膊便可能因此得到解放。有經驗的劊子手會將長釘釘入腕骨間一個狹窄空隙,
如今解剖學稱之為德斯托寬隙。
進入現代社會後,十字架刑仍有其生命力。20世紀70年代,越南軍人曾將「叛徒」釘上十字架;80年代,有的國
家的小偷會被處以此刑;90年代,蘇丹等7國則將犯人送上十字架以示眾。

7、活埋

活埋一般用於大規模屠殺。在中國的戰國時期,秦將白起一次便活埋了趙國降卒四十萬,秦始皇的坑儒行動只是小巫見
大巫。
羅馬人處罰犯法的女人時,也多採取「活埋」。
古波斯人在活埋實施前,會將犯人從高處擲入一大堆刻意燒成的灰燼之中,灰燼進入犯人肺部所引起的窒息遠比一般活
埋所引起的單純缺氧要可怕得多。
高盧人和日耳曼人用活埋對待叛徒和逃兵。哥特人則用之專門處理同性戀者。在中世紀的法國,為了「體面」,女人是
不會被弔死的,畢竟一個女人吊在半空中,在眾人的眼皮下甩來扭去,晃動著雙腿是極不合禮儀的事,所以必須活埋她。現
代的活埋記載見於越戰時期。

8、木樁刑

對於此刑,19世紀的《大網路全書》下了這樣的定義:「將人類的殘忍性發揮到極致的創造之一」。行刑方法在於將
木樁插入犯人身體,最常見的是插入肛門,任其死去。
根據木樁直徑的不同,有時肛門事先用擴張器張開或用刀割開,然後劊子手將木樁插入,再用錘子釘。在有的地區,木
樁插入五六十厘米後,劊子手會把木樁豎起來,插入先打好的銅里,讓木樁配合犯人的自重,一點點地深入,直至其從腋下
、胸部、背部或肛腹穿出,在一般情況下,被如此「修理」的犯人往往要承受三天以上的折磨。
歐洲親教戰爭期間,木樁刑尤其流行,在1669年的義大利皮埃蒙城,一個貴族的女兒德拉圖爾渾身赤裸地被穿身而
死,一群劊子手將她高高舉起遊行,並宣稱屍體便是他們的旗幟。
1958年,伊拉克國王的舅舅因同性戀被處木樁刑,之所以選擇該刑是因為他「喜歡在屁眼裡插玩意兒」。

9、活剝

活剝即揭人皮,可以是局部、也可以是全部。
在古印度,活剝又稱「小火去細毛」,即用火把灼燒皮膚,把身體烤熟到三分。這時,活肉徹底附著在身體上的皮膚分
離。然後「置犯人的叫喊於不顧,將他的皮整個地揭下來……他的肌肉完全呈現,血管清晰外露,可以看見內臟在搏動,光
線照在他的胸前,肌肉纖維熠熠生輝」。
這樣的活剝需要技巧,可能已代表人類剝皮活動的最高水準。因為在其他地區和國家,很多人並不追求整張效果,直接
就作「藝術處理」。或切成極細的帶子,或切成圓片、碎片、長方片……處理的最佳傑作是把皮切成狹長的環形細節。
作為刑罰,活剝已消失了數個世紀,但人皮一直是可怕的變態收藏家追尋的對象。19世紀末,人類解剖學史上著名的
斯皮茲那展覽一張完整的被鞣過的人皮。還有納粹,收集了不僅帶有漂亮文身的人皮,並將部份人皮用做書皮、燈罩、墊紙
板或其他藝術品的良材。

10、肢解

該刑意味著乾脆地剁下四肢。但發展到一定時期後,施刑者認為「乾脆」太便宜犯人,於是,有了許多種花樣。
波斯人別出心裁的做法是先從手指下刀,然後切腳趾,再砍手、臂、踝、腿、耳朵、鼻子……
中國人的玩法是截去四肢後用金創葯止血,用布包住傷口、再塞入一隻大瓮中,置放在廁所里,犯人要痛苦很久才會死
去。到了漢以後,凌遲刑代替了肢解刑,也許在行刑者看來,凌遲刑更痛苦也更精妙……
如今,某些國家依然規定,對小偷可以採用截肢刑,巴基斯坦的法典規定:「第一次犯偷竊罪者將被從手腕關節處砍去
右手;第二次犯者將被砍去左腳。」但藉此刑剝奪犯人性命的事幾乎沒有了。

11、凌遲

亞洲和中東的民族尤為偏好此刑。該刑的關鍵在於將人體零敲碎打,直至死去。
波斯帝國對於反叛者的凌遲是四等分四等分地切。羅馬人處理女犯時先割去雙乳,對男犯則先去其生殖器。希臘人在割
肉時還要加上剔骨的程序,弄得犯人每個都像木屑填充的布娃娃。但比起中國人,其他民族都顯得粗糙。中國人將凌遲發展
到登峰造極的地步,使之堪稱絕技。行刑開始時,劊子手會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結,以免他喊叫。然後迅速地出血包紮
傷口,最先動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須只有指甲蓋大小。殺一個成年人必須要施3357刀,刀刀須見血掉肉,要
用大白瓷盤將其貼在上面供觀眾鑒賞,並要得到贊賞,如果犯人在規定刀數前死去,劊子手將被觀眾嗤之以鼻,並有可能丟
掉飯碗。

12、碎身刑

這是典型的西方死刑,與西方人酷愛擺弄機械密切相關。犯人赤裸著身體被固定在一隻帶鐵釘的大輪盤上,通過搖動手
柄,輪盤可以繞軸旋轉,輪盤每轉一圈,固定在地面上的鐵刺就會剮下一條肉來,轉個十來圈,犯人基本上就被扯碎了。

13、碾刑

碾刑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用一種固定的重物壓死;二是將犯人放在中間,兩邊同時用力並逐漸加碼;三是用帶有利
物的東西軋碎或扯爛。
在羅馬和埃及,常會把犯人鋪在尖刺上,然後用巨石碾過,如此犯人決無活機。
日耳曼人的碾刑用的是沉甸甸的木頭大盤,由馬拖著來回地碾壓,直到犯人變成血肉模糊的一片醬沫。
在波斯,犯人則被塞入那種用來榨葡萄和橄欖的壓榨機中,被這般處理過的犯人,形狀全無。

14、火刑

用火燒人是最原始蠻荒的做法,古代的西方和東方都對火刑津津樂道。
高盧人把犯人關入一個巨大而結實的柳條籃里,然後點火焚燒。日本人在19世紀也使用過類似方法。這種方法據說「
極富觀賞性」,犯人在籃里又叫又跳,可怎麼也爬不出這「獨特的環境」。而斯基泰人則將犯人扔到一輛堆滿了乾柴並灑上
了稀樹脂的牛車上,一旦火起,受驚的牛便會拉著火車穿過整座城市,很具警誡效果。
羅馬人把犯人釘上十字架,再遍身淋滿瀝青和松脂,做成一個大火把,抬著示眾。在中世紀的英國和義大利,則是用柴
草將犯人裹得嚴嚴實實,捆得如同棕子,然後點火。
至於專門的火刑柱則是將人高高綁起,在腳下堆柴燒火,法國的聖女貞德便是這樣被處死的。在她被燒的整個過程充滿
了下流的展覽手段……
據說,火刑有凈化的作用。是故,火刑總是和消滅異端邪惡聯系在一起的。

15、烤刑與炙刑

這兩種刑均為常用的處死方法,它們與火刑的區別在於:對犯人一定要用「小火」來處理。將爐火控制在某種范圍內,
其目的在於讓犯人在清醒狀態下斃命。
羅馬帝國時期實施此刑最著名的犧牲者為基督教派的聖·洛朗,為了紀念他,巴黎有一家以他命名的時裝企業響譽全世
界。當時,他為窮人的事得罪了當權者,於是,他首先遭到鞭笞、又被拔去指甲、敲碎牙齒,然後放在鐵架上用炭火烤。據
說烤了不短的時間後,洛朗對劊子手說:「你不覺得我這一面烤得太過了么,翻翻行不行?」等到翻過來後,他又說:「烤得
很香,差不多了,你可能吃啦。」然後就死去了。至於把犯人全身塗上蜂蜜,用冒煙的柴火熏烤,便是炙刑了,一些人在行
刑過程中尚未「熟」,便已被火煙嗆死。
而亞洲的劊子手更殘忍,他們常常將鐵球燒紅,然後用鉗子夾起,放入事先在犯人頭顱上開好的口子里,這樣,犯人的
腦漿旋即沸騰,從口子里溢出。古印度人用的是鐵棍,在火中燒得發白後,從犯人的咀里插入。
在舊中國,有專門為施「炮」刑的烤爐,多為銅制。

16、鋸刑

這是一種特別的分解刑,刑具是鋸。據說東方人喜好橫鋸,而西方人酷愛直鋸。在基督教傳入日本後,日本人也熱衷於
直鋸,他們慣常是從頭頂開鋸,而西方施刑者則倒行逆施,從兩腿之間腹股溝的位置開鋸,這樣做的後果最可怕,因為在切
到肚臍的位置前,犯人的意識都非常清醒。為了延長受難過程,往往會讓犯人保持頭沖下的姿式,這樣腦部可以得到充分的
氧氣,可以避免血流失過快而死。
鋸刑史上最後的「傑作」是由某些患有狂躁症的蓋世太保來完成的。他們有各種型號的鋼鋸,在他們手裡,人變成一棵
可以恣意妄為的樹,想鋸那個部位都成。

17、箭刑與貫穿刑

用箭射死即為箭刑,似乎各民族都用弓箭,所以這是一種普遍運用的刑罰,只不過用箭先射身體的哪一部位,在處理手
法上有差異而已。
貫穿刑的關鍵在於用尖利物穿透肌肉和組織。但作為一種既定的行刑方式,行刑者總要體現一番創意,於是有了不少種
貫穿手法。用長釘將人一串地穿在上面示眾,是歐洲各諸侯們愛用的,犯人往往要好幾天才死去……最可怕貫穿刑具是一種
稱之為「瑪特·多羅洛薩」的鐵制刑具,它與先前發明的刑具「努朗堡的聖女」有所不同,它不靠刑具上的「少女胸部」位
置夾緊犯人,而是用靈活的機械臂。它也不是用遍布刑具內的各種鐵刺來貫穿犯人的身體,而是收緊臂來讓犯人窒息,然後
刑具的心臟位置會伸出一根鋼刺,插入犯人身體……

18、毒刑

從很早的年代始,服毒致死就是執刑方法之一。
有記錄本案的早期毒殺是對哲學家蘇格拉底的死刑執行。蘇氏因得罪雅典的權貴而被毒死。當毒葯送到後,他問劊子手
:「好吧,我的勇士,告訴我該怎麼做?」後者告訴他,喝下毒葯後不要在房間里走動,因為運動會減緩毒葯的發作,延長死
亡的時間。也要盡可能地少說話,否則就需喝下兩倍以上的劑量。據說蘇氏都接受了。那時的希臘,多是用歐洲普遍可見的
毒芹中提取出來的毒芹鹼來做毒葯。
而在古中國,則多用從動物、昆蟲、礦物、植物中的提取毒物,似乎比起西方,毒死人的渠道要多得多。
現代社會出於對有效性和人道的考慮,又開始使用先民的方法了。毒氣室、安樂死注射似乎都是一種延續。

19、吊刑

它有別絞刑,方法是將犯人雙手反剪,再用繩子捆住手腕吊升到行刑架的頂端,然後,驟然松開繩子使其下落,停頓在
高於地面僅數十公分處。在降落停止產生的沖力作用下,犯人的雙臂會被拉得脫臼。經過重量設計的吊刑則更為殘酷,有記
錄表明,如果受刑人腿上捆上超過60公斤的重物受刑,就會連雙腿都會拉脫臼。如果超過100公斤,那麼在沖力作用下
,全身的骨頭都會碎裂,就算是肚皮綻開,五臟六腑溢出的現象也並不罕見。
19世紀中葉,中國的清政府曾用吊刑處罰過天主教的傳教士,並將吊刑作為一種合法形式的刑罰普遍運用。

20、鞭刑與棒刑

鞭刑存在於歷史上的各個時期。現代社會文明程度高而鞭刑狠的國家首推新加坡。
鞭可以用各種綿纏材料製成,皮革、植物纖維……上面可以有附著物,例如尖釘、鉤刺、石塊、金屬球之類。總之,如
果決定這根鞭是專門用來打人的話,那它一定是根充滿了惡毒意向的人類傑作。被打的犯人結果就是「變成一塊人形的爛布
」。
棒可以是木、竹、鐵、銅等材料製成,要致人死命比鞭刑來得乾脆,痛苦程度遠不如鞭刑,所以棒刑很不受人青睞。拿
施刑行家的話來說就是:「當犯人還沒有對自己的行為結果的嚴重性做出深深悔意的時候,一切就已經結束了。」而鞭刑的
行刑自由度就大得多,打到一定的時候,可以把受刑者浸到鹽水裡、酸水裡、鹼水裡……還可以在爛皮肉上塗抹各種「醬料
」,最令人發指的莫過於中國歷史上有名的「披麻戴孝」,即將被鞭打者血肉模糊處用白麻布包上,等二十四個時辰後,再
一條條地把麻布從犯人身上撕下來……是故,許多受刑者的喊聲是,求求您,給個痛快,殺了我吧……對於施刑者,剝奪生
命雖然是最終目的,但犯人臨死前表現的一系列痛苦和無助卻只有受刑人知道。

21、車輪刑

這是一種將人綁在車輪上活活打死的刑罰。
劊子手執鐵棒,按照行刑程序,必須先打斷犯人的四肢,一共打八下,將四肢打斷成十六節,最後朝胸口上來兩下,結
束犯人的生命,致命的後擊被稱為「慈悲的一擊」。說起來似乎難以想像,大部份犯人在胸口上挨過兩下後依然還氣息尚存
。劊子手為了證明自己並非手下留情,便會將犯人的手和腿擰到背後,讓它們和犯人的頭碰在一起,在這樣具有悲喜性效果
的姿式里,觀眾或哭或笑或嘆息。
由於車輪刑所具有的展示性,要求劊子手錶現出特殊的專業技能。一名叫拉朗德的法國犯人因一句指責劊子手的話而載
入史冊。當行刑者已利索地解決了他的雙臂雙腿,正要打斷他的胸廓時,棍子輕輕地滑了一下,碰到了他的下巴,拉朗德一
聲大喊:「嘿,這一下不符合規定」。於是,觀眾開始吶喊、有人還舉起了拳頭。劊子手對他道:「怪事,看來他們希望死
的人不是你,而是我」。

22、磔刑

該刑的特殊之處在於犯人的四肢要同時遭受「力的作用」……
關於此刑的最早記載是在希臘人的書里,他們執刑的方法是將人的四肢綁在被人為彎曲的樹上,利用樹的彈性拉裂人體

古中國人和古羅馬人則是用馬拉的戰車來分屍,著名的秦國丞相商秧便是名垂千古的受害者。但似乎該刑執行起來也並
非想像中那麼輕而易舉,人並非像紙那般容易扯碎。16世紀的法國作家米什萊在《法國史》一書中寫道:「騎在鞭打著馬
匹,並瘋狂地緊拽系有四肢的繩索。盡管先前劊子手已用鉗子扯裂了犯人腿上的皮肉,並將雙臂拉得皮開肉綻,但肌肉依然
能夠承受住這么強勁的拉力。無奈的劊子手只好拿來一把大的剁肉刀,割去了一塊塊他認為對執刑有阻礙的肉。這樣,馬才
終於拉斷了四肢……還活著的軀乾落在地上。」
還有記載表明,有時行刑的馬匹都已累得口吐白沫倒下,但犯人的四肢依然連在軀幹上,弄得劊子手,犯人,觀眾都十
分不耐煩。所以在執行磔刑時,劊子手要動十分心思,要研究犯人的身體特性,又要了解行刑馬匹的各自力量……

23、扼殺

扼殺即勒死,它和絞刑一樣是一種使人窒息的刑罰。但它不主要依賴犯人本身的重量,而是通過某種作用在脖子上的外
力來致死。扼殺曾被亞洲和歐洲的許多民族所施用,但在歐洲若乾地方有規定,不允許處女遭受扼刑,於是劊子手在用繩索
或其他刑具套住犯人的脖子之前,要先使處女失身。
從有文字記載始,中國人的扼殺記錄昭著,但似乎此刑專用於上流人士,因為死後尚有「全屍」。直到滿清後期,才有
人發明了一種特殊形式的扼殺,稱為立枷,專門用來處死被認為是罪大惡極的下等人。方法如斯:先綁起犯人的手,將其脖
子套入一塊木板的圓孔里,然後升起木板,置放在一個柵形行刑架的頂端。這樣,犯人的頸和下顎便被懸吊起來,腳懸地約
50厘米。如果需要犯人快死,就往腳上綁石塊。若想折磨他,就由犯人自身重量來決定,通常會需一兩天的時間,人犯才
會真正斷氣。

24、絞殺

絞殺並非絞刑。它與扼殺的原理十分相似,可以說是一種手工死刑的機械化。
最初的絞殺是讓犯人坐在一塊平台上,手系在腹前背靠著一根豎著的木樁,劊子手從木樁上的窟窿中放進去一根麻繩,
編成環將犯人脖子套住,再將麻繩的兩端在樁的另一面打結,從中插入一根棍。當轉動棍子時,環收緊使犯人被勒死。這種
方式絲毫不傷頸動脈,卻造成人慢慢窒息而死。
後來,出現了用金屬製造的絞殺機、鐵項圈代替了繩套,可以旋轉的螺絲讓鐵環的收縮更加容易。
偏愛絞殺的是伊比利亞半島上的兩個國家:葡萄牙和西班牙。因為拉丁美洲諸多國家曾是它們的殖民國,所以,在那兒
也十分流行絞殺……
在中國歷史上,最著名的絞殺當數吳三桂親手處死明末永曆皇帝,而工具是用一把弓。

25、以石擊斃

該刑幾乎在所有社會都存在過,它帶有一種集體復仇的特性。
不約而同的是,以石擊斃在大多數的國家和地區都針對在兩性關繫上違規的男女,時至今日,尚有十數個國家將之列為
主要死刑法。在處刑時,有將犯人縛在十字架上的;有將犯人置於某個難以迴旋的環境中的;在16世紀的瑞典,犯奸科的
女人要被剃光頭發,在頭皮上塗滿松香,粘上五彩斑爛的羽毛,兩臂做翅膀扇動狀,跑過三百公尺距離,而在這段距離的兩
邊,布滿了手執石塊的男人,假如她能逃出,便能免一死之厄。
以石擊斃的諸種表現形式,與其說是死刑,不如說更像宗教性質的逐出教籍儀式。是故,施刑主體並不贊成用幾公斤的
大石將犯人很快處死。伊朗1979年後採用的法典規定,不可以只用一塊石頭來擊斃犯人。「石頭不能大到犯人只挨一兩
下就死去,但它也不能小到稱不上是石頭的地步。」為了防止行刑時石頭的大小上出現錯誤,政府全權負責提供石頭,並用
卡車押運到行刑地點堆放。

26、溺刑

水與火都是純凈的象徵。在基督徒眼裡,聖洗儀式甚至洪水都是公認的純凈的表現。大部分原始文明社會廣泛用水來處
決罪犯,無疑是受到了宗教信仰和迷信的影響。水是大自然的一個特殊組成部份,將犯人入水,也便是變相地把罪人交給了
創世者。於是,最初的溺刑僅只是把人扔入水中,只要能上岸者,便體現了上帝恩賜的徵兆。但這種情況持續一段時間後,
便產生了大的變數,對執刑者來講,已經下了決心讓人死,又怎能讓他們有逃脫的機會呢?
於是,如果把犯人投進湖海中,則會在他的脖子上掛上錨,或是鐵鏈,或是石磨,再不濟也會綁上塊大石頭。古日耳曼
人和高盧人發現把犯人扔入沼澤地,溺死率是百分之百;羅馬人知道把犯人頭朝下扔入一口小眼井也決無逃生的可能;而把
人裝入袋中再扔進水裡則是中世紀歐洲的常用方法。亨利八世時期,英國人將刑犯用木樁固定在落潮的沙灘上,等漲潮時,
海水便會一點點地將他淹沒。而在拿破崙時代,則盛行用壯漢活生生將人按入淺水中溺死或是把犯人集體捆在船上,然後將
船鑿沉。
近現代的歐洲流行一種溺刑,是用灌水的方式。讓犯人直躺在一條直杠上捆住手腳,將漏斗深深插入犯人喉部、劊子手
慢慢地不間斷地倒水進漏斗中;或是在犯人嘴上蒙布,把水倒在布上。這兩種方法都致力於讓犯人在吸氣時吸進水而窒息致
死。這種「玩法」在法國還有章可循:「大刑18升水,小刑9升」。據稱,在施刑時用清水稱是「以禮待客」,過份一些
便會用臟水和糞水,別出心裁的施刑者則會用醋和辣椒水,對持有身份的人則灌入名貴的葡萄酒……

27、絞刑

絞刑伴隨了人類歷史的各個時期,它是幾乎所有古代文明民族最常用的極刑之一。
由於該刑的簡單直接,操作方便且經濟實惠,現在世界上仍有80多個國家把它定為合法死刑。
絞刑分三大類:第一種是讓犯人爬上椅、桌、火車、馬或梯,在其脖子上套一根與直角形支架或樹枝相連的繩子,然後
抽掉支撐物使其懸空。這種方法最通俗,也是歷史上廣泛採用的,犯人死得緩慢,也很痛苦

⑻ 用於枷號刑的刑具叫什麼名稱

枷刑是一種體罰方式,枷是枷具,刑是體罰,一種藉助枷具來體罰的形式。刑枷的刑具有20斤重.木枷的材質是用楓木做的。傳說三皇五帝時,有一個長的牛頭人身的人名叫蚩尤,他一手執戈,一手執劍。傳說是天上的刑神《山海經.大荒西經》載,在一個稱為宋山的地方,黃帝在這個地方與蚩尤神大戰並俘獲了蚩尤神,在處死前將蚩尤的脖子上戴的枷板丟棄在這座山上,不久這座山都長滿了楓樹,這種楓樹的木頭被人用來做枷板,干濕不裂,非常堅挺耐磨,從那以後歷代朝廷做枷板都用此地的楓木。
枷鐐:木枷和腳鐐。舊時的兩種刑具。
木枷:舊時套在犯人脖上的木製刑具。
枷鎖:鎖指鎖鍊。也喻指束縛。
枷刑:本不是死刑,但唐書里記載的巨枷,人戴上去就要痛苦而死了。《舊唐書酷吏 傳》記載,「作大枷,凡有十號:一曰:定百脈,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 即承,五曰:失魂膽,六曰:實同反,七曰:反是實,八曰:死豬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這名字就令人恐怖,所以才「見之魂膽飛越,無不自誣矣……朝士多因入 朝,默遭掩襲,以至於族,與其家無復音息。」「凡囚至,先布械於前示囚,莫不 震懼,皆自誣服。」《新唐書 酷吏傳》記載,「乃作巨枷,號「翾尾榆」,囚人多 死。又仆囚於地,以門牡轢腹;掘地實棘,席蒙上,瀕坎鞫囚,不服則擠之坎,人 多濫死。……後以鐵為冒頭,被枷者宛轉地上,少遷而絕。」
枷號:明朝創設的一種恥辱刑。 枷:一種方形木質項圈,以套住脖子,有時還套住 雙手,作為懲罰。強制罪犯戴枷於監獄外或官府衙門前示眾,以示羞辱,使之痛苦 。明代的枷號有斷趾枷令、常枷號令、枷項游歷之分。刑期為一月、二月、三月、 六月、永遠五種。枷的重量從二、三十斤到一百五十斤不等(劉瑾)。戴上最重枷 的囚犯往往幾天內就會斃命。後來也從恥辱刑演變成了致命的酷刑。 舊時將犯人上 枷標明罪狀示眾。
枷杻:1.木枷與手械。帶於囚犯頸項 手腕的刑具。2.謂帶枷 上手械。
枷杖:謂上枷並受杖刑。
枷懲:上枷懲處。
枷棒:枷與杖。舊時的兩種刑具。
枷楔:枷與楔。指施酷刑。楔,以扦子楔入手指。
枷研:以重枷壓研犯人之頸。
枷禁:上枷拘禁。
枷項:枷項是將犯人綁在衙門前或市中心示眾的一種刑罰,若枷的重量過高,很容易會令受刑者死亡,所以枷項不但是酷刑,還是一種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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