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官僚機構的對官僚機構的看法
(bureaucracy)
理性官僚制、官僚主義是和官僚機構相關的兩個術語。
官僚機構問題從一開始就在馬克思主義思想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馬克思是憑他對摩塞爾地區飢饉時期國家行政機構運轉失靈的親身體會,形成了他的有關官僚機構的理論(參看他在1843年1月17、18、19日在《萊茵報》上發表的文章)。官僚機構這一概念,是他從存在於掌握權力的機構和從屬於這些機構的社會團體之間的官僚主義關系中引申出來的。他把這種關系稱為一種主宰著決策者本身的主要的社會關系。因此,在馬克思看來,一個官僚主義國家的行政機構,即使是懷著最善良的意圖、最充分的人性以及最大的智慧來行事,除了使日常生活中被稱為官僚主義這種現象一再重現之外,是不可能完成自己的實際任務的。這些機構是根據它們自己的特殊利益來行事的,然而它們卻把這些利益作為公共的或大家的利益來代表並強加給社會:「官僚機構掌握了國家,掌握了社會的唯靈論的實質,這是它的私有財產。官僚機構的普遍精神是秘密,是奧秘。保守這種秘密在官僚界內部是靠等級制組織,對於外界則靠它那種閉關自守的公會性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02頁)。
盡管馬克思和恩格斯對官僚機構所進行的最初的批判是很激進的,但是他們對官僚機構的真正作用的估價決沒有擺脫種種設想,而這些設想並沒有被過去一個半世紀的歷史經驗所證實。馬克思無論在他的早期或晚期的著作中,都把官僚機構局限為國家的行政管理,並且認為生活(指生產和消費)始於權力消失之時。例如,在《霧月十八日》第7章中,他把法官的行政權力描繪為「有復雜而巧妙的國家機器,有50萬人的官吏隊伍和50萬人的軍隊」,一個「儼如密網一般纏住法國社會全身並阻塞其一切毛孔的可怕的寄生機體」;而其效果則是:「每一種共同的利益,都立即脫離社會而作為一個最高的普遍的利益來與社會相對立,都從社會成員自己行動的范圍中劃分出來而成為政府活動的對象」,他並且得出結論說:「一切變革都是使這個機器更加完備,而不是把它毀壞」(《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691—692頁)。然而,從上世紀中葉以來,一種具有官僚主義性質的管理方式日益在經濟中產生影響,僅僅把它作為一個單純的、經驗性的事實來看待(「一個樂隊指揮完全不必就是樂隊的樂器的所有者」,《資本論》第3卷,第435頁,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他們的另一個大錯誤是跟他們對未來社會主義社會的想像聯系在一起的。他們沒有考慮到即使在廢除生產資料私有制以後,官僚主義的結構也還會繼續存在、不斷重現並且逐步占統治地位。他們的某些思想甚至為東歐國家的國家管理的辯護學說開辟了道路。例如,他們認為,未來社會主義社會的國民經濟會象一個大企業那樣進行運轉,而權威的原則無論如何必須加以維持(見恩格斯的《論權威》)。他們的關於由自由生產者組成社會的概念,跟他們關於官僚機構的早期觀點只發生支離破碎的聯系。 在今天,形形色色、多種多樣的馬克思主義思想,無論是在西方還是在東方,都帶有以上兩種錯誤的痕跡。在高度工業化的西方社會里,官僚主義化的過程以各種不同的方式繼續著,並達到了高度的水平。在商業企業中,管理的權力擴大了,而國家行政機構對經濟決定的影響作用也大大地加強了。與此同時,工會和政黨的領導變得越來越官僚主義化。對於這些過程,馬克思主義未能及時地或是有效地做出反應。因此,對於這些變化進行分析,便主要留給其他學派的社會科學家去做了(從麥克斯·維貝爾和米歇爾斯開始,參看馬克思主義的批評家條目)。
這一切對馬克思主義起了雙重的不良影響作用。一方面,在共產主義運動中依然保留著一種不合時宜的、浪漫主義的反資本主義傾向,這種傾向並沒有考慮到反官僚主義斗爭的日益重要的意義。這種傾向是歐洲共產主義潮流(參看歐洲共產主義條目)的嚴重障礙,因為它阻礙了對西方現存力量對比關系展開現實主義的、批判性的社會主義分析。另一方面,在修正主義和改良主義的方針(即社會民主)中,這種情況則有利於一股官僚主義的而不是反官僚主義的潮流的興起。工業官僚主義的主要口號乃是「參與制」(即西德的Mitbestimmungsrecht——參與決定權),它實際上確保對各種工人運動實行幾乎是完全的控制。在東方,首先是俄國,新型的社會的經濟結構是在列寧主義的思想基礎上、作為馬克思主義的「東方大教派」的一種成果而出現的。但這種結構主要仍然具有反資本主義而不是反官僚主義的特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這類結構擴展到中歐和東歐的一些國家。在這些國家中,對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廢除並沒有導致官僚機構的減少,事實上官僚機構甚至大有增加。這樣,盡管議會對國家行政機構的控制被取消了,盡管資本家對企業管理的控制也被取消了,但是卻沒有以非官僚主義的社會控制的新形式來代替它們。
跟這種國家管理的模式相對立的,是南斯拉夫在1949年後所提出的自我管理的理論及其實踐。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理論也具有一種衛道的性質,它捍衛著這樣一種實踐,在這種實踐中,自治機構大都是在形式上起作用,而官僚主義機關才起著一種主宰的作用。因此,可以斷言,要使馬克思主義想在西方和東方復興,其主要條件之一就是立即對官僚主義進行切中要害、卓有成效的批判。
Ⅱ 法國大革命前夕,路易十四統治的政府叫做什麽政府
波旁王朝
財政困難主要源於法國的貴族階層不用納稅,以及路易十四的戰爭拖垮了國家機器
Ⅲ 政治學名詞解釋,什麼是「官僚機構」
在政治學上,官僚機構是指所有大型組織中由受過訓練的專職人員組成的行政管理機構。
Ⅳ 法國的公務員制度
各國對公務員的稱謂有所不同,英國稱「文職人員」,法國稱「職員」或「官員」,美國稱「政府雇員」。
論法國公務員制度的現代化改革
作者:李和中 主題類號:D01/公共行政 【 文獻號 】1-1314
【原文出處】《法國研究》
【原刊地名】武漢
【原刊期號】200101
【原刊頁號】104~120
【分 類 號】D01
【分 類 名】公共行政
【復印期號】200105
【 標 題 】論法國公務員制度的現代化改革
【 作 者 】李和中
【作者簡介】李和中 武漢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 正 文 】
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應對世界政治、經濟一體化的進程,西方發達國家先後啟動了公共行政改革。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即是公務員制度的現代化。與英國、美國八十年代中葉開始的激進化改革相比較,法國在整個八十年代由於兩黨交替執政的結果,其改革進程發展較緩慢。1995年希拉克出任總統之時,為了調整政府管理與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多重矛盾,公務員制度現代化的進程被視為整個公共行政改革的突破口,「以國家全面改革這一更宏大的形式出現」(註:(法)呂克.魯邦、雅克.齊耶:《從行政現代化到國家改革》,國家行政學院國際合作交流部編譯:《西方國家行政改革述評》,國家行政學院1998年版,第85頁。),至二十世紀末,其成績卓著且已初見成效。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探討法國公務員制度現代化的基本模式及其改革內容,無疑對我國公務員制度現代化具有啟迪作用。
一、法國公務員制度現代化改革的動因
法國公務員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改造舊的公務員規章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大約經歷了近半個世紀(1946至1981年)而漸臻成熟。由於歷史的傳統原因,法國的公務員制度具有下述體制特徵:其一:典型的科層官僚制。法國公務員在任職期間受國家保護,官職等級按年晉升,職務可以調任,官職分立,同類同職級人員可在不同地區、不同機關間調任,從而形成終身僱用的封閉官僚系統。其二,瞻循化的默許規則。即機關行政首長可直接以「紅包」形式獎勵下屬,此類「紅包」系非法定給予,故以個別、秘密方式交付,雙方秘而不宣,但預算上承認該項開支。其三,民主參與機制。公務員可通過「人事管理協議會」直接參與人事行政,並以此調節行政機關與公務員的雙方利益。其四,考試培訓嚴格結合任用。其五,公務員隊伍實行精英主義。
法國公務員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各自所屬的公共事業機構(如學校、醫院等)編制內正式擔任專職的工作人員。法國公務員在法律概念上分為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和醫護公務員,它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機關各部門從事行政管理事務的常任工作人員、外交人員、教師、醫務人員等。其總數約400萬人,其中國家公務員有220萬人(185萬人在政府機構中工作,其他則是軍隊工作人員與教師),地方公務員100萬人,醫護公務員80萬人。公務員佔法國就業人數的11%。
投入二十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政治的深刻變化,建立在全球經濟一體化框架下的國際經濟競爭日趨激烈。與其他西方國家一樣,全球化的國際環境及社會、經濟日益深化的變革使法國政府及其公務員制度面臨著愈來愈大的壓力,因為高質量的公務員系統尤其是其管理的質量構成了一國經濟總體競爭力的重要內容,顯然,舊的公務員體制及其積淀下來的傳統價值已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的國際競爭戰略。
具體而言,法國公務員制度直接面臨著來自外部與內部的兩方面壓力。
從外部看,首先是國家公共行政日益面對來自地方權力機構的壓力和企業競爭的挑戰。西方國家公共管理改革的切入點之一是分權和權力的非集中化(法國也不例外)。分權是指削減中央政府職能或把中央政府的職能轉移到地區、地方政府以及半公共組織中去。而權力的非集中化則是將運作責任而非決策責任下放給下級部門,賦予下級在管理活動中更大的職權與自由度。上述改革思路要求對公務員的組織結構與職能范圍作出新的劃分。其次,是公共服務的供方邏輯向需求邏輯轉變的要求。過去「供方邏輯」觀念指導下的公共服務,社會對國家公共管理的要求是被動的,國家提供什麼樣的「服務」,社會就接受什麼樣的服務。隨著向「需求邏輯」的轉變,企業、社會團體認為自己是用戶,是政策的消費者,國家應該按市場中社會消費者的要求制定政策。政府為公眾服務,應考慮公民需求方面出現的越來越大的差異,這就需要調整服務的功能使之更適應分散的和特殊的要求。相應地,公務員本身對參與、理解和分擔責任的需求亦將日益增加。再次,傳統的管理模式已成為更新的障礙。以科層制和規章制度為基礎的組織結構成為政府管理和效率的嚴重阻礙。以官僚制為特徵的科層結構的底層所蘊含的巨大的能源和才能被壓抑,低層員工和服務對象(顧客)最接近政府提供的服務,因而他們掌握了大量的信息,對政府服務最有發言權,但他們的話語卻往往被忽略。因此,唯有賦予被排除在決策過程以外的低。。。。。。http://www.pp369.cn/lw/0408/2004/4-11/125537.html
Ⅳ 歐洲 法國
路易十四的專制主義
1642年黎塞留死去後,年僅5歲的路易十四(1643—1715年)即位,但國家大權則由首相馬扎然掌握。
1648年,法國爆發了反對專制主義的「福隆德」運動。該年5月,巴黎高等法院聯合各地法院通過決議,要求國王撤回派往各地的監督官,國王如要公布新稅和其它財政法令時,須由法院審查登記,廢除人頭稅和包稅制,懲辦貪官污吏與不法銀行家,未經宣布罪狀,不得任意捕人,被捕者需在24小時內交法庭審訊。馬扎然下令逮捕高等法院中倡議福隆德運動的領袖。8月28日巴黎爆發了起義。法王與廷臣逃往聖日耳曼,而後調兵圍攻巴黎。1649年3月起義被孔德親王指揮的官兵鎮壓下去。1650年,又爆發了投石黨運動,該運動堅持了兩年,於1652年也被鎮壓。
1661年3月馬扎然去世,路易十四親政。法國專制主義進入鼎盛時期。路易十四凡事親躬,把國家權力集中於自己手中。宣稱「朕即國家」,「法出於我」,聲明不再需要首相,自己單獨行使王權。路易十四每周3—4天召開僅由3—5人組成的最高委員會處理國政。路易十四還建立了內政、外交、財政、陸軍與宗教委員會等機構,但這些機構只起咨詢作用,決定權仍操於路易十四之手。路易十四宣布教士會議必須聽命於國王,各大臣未經國王同意不得發出任何政令。1665年又宣布,高等法院和地方高等法院不得討論和表決國王的敕令。1664年他派出官員到各郡整肅地方官吏,完善監督官制度以加強對各郡的控制。到路易十四親政的後期,監督官成為代表中央政府常駐各郡的行政官員。
路易十四針對當時法律混亂的狀況,頒布了一系列新法律,即《民法》(1667年)、《水利森林法》(1669年)、《刑法》(1670年)、《商法》(1673年)、《海運法》(1687年),以及關於殖民地奴隸的《黑人法》(1685年)。路易十四憑借法治的手段有效地維持了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秩序。
為了維護封建統治,路易十四加快了軍隊建設。法國軍隊的人數由其執政初年的8萬增至統治末年的38萬人。將軍中大批平民出身的有才幹者提升為將軍,既而又封為貴族。對一些具有反叛傾向的貴族則採用削弱軍權的辦法,並將他們置於負責陸軍的國務大臣和他任命的監督官的監視之下。軍隊因此完全置於國王的控制之下。路易十四為了與英國海軍對抗,在布列斯特、羅什福爾等地建立5個海軍兵工廠。1681年,法國已有戰艦近200艘,海軍1.1萬人。路易十四還開辦了幾所炮兵學校,培養炮兵指揮人才,並在軍隊中建立炮兵團。
路易十四採取了重商主義經濟政策。這一政策的堅決推行者是其財政總監讓·巴蒂斯塔·柯爾伯(1619—1683年)。柯爾伯首先整頓財政,監督收稅官吏,力求收支平衡,一年之內就使國庫從虧空轉為盈餘。柯爾伯主張,要使法國富強,必須使對外貿易順差,以增加國家的黃金儲備,為此必須鼓勵國家工商業的發展。柯爾伯推行保護關稅政策,以保護本國工業。他鼓勵在法國生產威尼斯式的鏡子和花邊,英國式的長襪,荷蘭式的呢絨,德國式的銅器。他招聘外國工匠,給企業主以專利和各種補助。在柯爾伯執政時期,開辦了45家手工工場,使手工工場增加到113家。柯爾伯制定手工工場條例,對不合格產品給以懲罰。他取消國內關卡,改善道路,開鑿運河。他創辦壟斷公司,包括東印度公司、西印度公司、利凡特公司、北方公司,給這些公司以貿易壟斷權,促進了海外貿易的發展。柯爾伯竭力擴大海軍,爭奪海上霸權,以期建立一個法蘭西世界帝國。他修造了1000多艘軍艦和商船,並改造了馬賽、羅什福爾、勒阿佛爾等港口設備。在柯爾伯執政時期,法國擴大了海外殖民地,在印度佔領本地治理,在北美佔領了路易斯安納,在非洲佔領了馬達加斯加沿海、塞內加爾河口一帶。
這個時期也是法國頻繁進行對外擴張戰爭的時期。由於法國工商業在路易十四時期得到飛速發展,從而為法國的對外戰爭准備了充分的物質基礎。路易乘德意志和義大利處於四分五裂狀態,西班牙與葡萄牙開始衰落,英荷相互交戰之機,先後發動了對西班牙的戰爭、與奧格斯堡同盟(荷蘭、奧地利、勃蘭登堡)的戰爭、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等。
持續的對外戰爭消耗了法國的大量財力和人力,臃腫的官僚機構開支浩大,貴族生活奢侈,國力不斷消耗,國民的賦稅負擔越來越重,專制主義的法國開始迅速衰落。
路易十五時代
1715年路易十四去世,其曾孫路易十五(1715—1774年)即位,年僅 5歲,由奧爾良公爵攝政。路易十五時期法國專制主義的危機公開暴露出來。路易十四去世時留下24億鋰國債,其中1/3已經到期,1715年國家財政純收入只有6900萬鋰,財政支出達到1.447億鋰,國家財政處於極大困難之中。1716年國家的財政赤字接近1億鋰。政府企圖以打擊投機與高利貸為名收取罰款,但只得到1000餘萬鋰。
為了解決財政困難,奧爾良公爵起用約翰·勞進行財政改革。約翰·勞是位蘇格蘭銀行家。在1716年他創辦一所私人銀行,發行銀行券,這種銀行券在繳納國家賦稅時同現金一樣有效。1718年,約翰·勞的銀行,被宣布為國家銀行,信譽大為提高。政府和貴族們都用這種銀行券來清還自己的債務。約翰·勞還發行西印度公司股票,該公司享有對美洲進行貿易、殖民和種植銷售煙草的權利。這在法國引起投機的狂潮,由此成為暴發戶者大有人在。約翰·勞從此官運亨通,1720年升任為財政大臣。但是,這一改革由於沒有堅實的經濟基礎,結果使法國的財政陷入了更大的混亂。1720年底,約翰·勞銀行發行的銀行券達30億鋰,而銀行的儲備僅有7億鋰。消息傳出後,引起了兌換金銀的狂潮,約翰·勞出逃它國,銀行倒閉。許多持有銀行券的貴族、富商紛紛破產。盡管政府利用銀行券償還了大部債務,但在這種情況下,只好又恢復了舊的財政制度,引起了社會各階層的不滿。
1723年,路易十五親政,但國家財政未見好轉。路易十五荒淫無度,每年的宮廷開支占國家財政收入的三分之一。貴族集團效法宮廷生活奢侈。首相弗勒里曾一度改革財政,但終究無力挽救危機。下層群眾生活貧困,社會階級矛盾尖銳化。
路易十五繼承了路易十四的擴張政策,不斷發動對外戰爭。先後參加了波蘭王位繼承戰爭、奧地利王位繼承戰爭,都以失敗告終,並退出所佔領的比利時、荷蘭等地。在七年戰爭(1756—1763年)中,法國遭到慘敗,失去了加拿大、俄亥俄河流域、路易斯安娜、塞內加爾的商站。它在印度也丟掉了大片殖民地,僅留下了5個商站。七年戰爭使英國確立了殖民霸權,而法國的強國地位受到嚴重損害。長期的對外戰爭大量消耗了法國的國力,使法國陷入了專制主義的危機。
18世紀法國社會經濟狀況和階級關系
18世紀的法國,仍然是一個封建專制的農業國家。全國絕大部分的土地集中在以國王為首的貴族以及僧侶手中。佔全國人口 95%以上的農民基本上是佃農,耕種地主的土地。雖然從18世紀初開始,法國東北部地區開始出現了資本主義農場,但總的說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不像英國那樣深入農村。
18世紀初,法國的資本主義已有相當程度的發展。在一些工業較為發達的城市和地區,如里昂、奧爾良、阿爾薩斯—洛林等,出現了大量的資本主義性質的手工工場,其中僱傭千名以上工人的分散的手工工場和僱傭百人左右的集中手工工場也不為罕見。到18世紀中葉,一些工業部門如采礦、冶煉等行業,已經開始使用先進的機器。在貿易方面,盧昂、愛克斯、亞眠、波爾多等許多城市都是當時的對外貿易中心。法國對外主要出口酒類和各種奢侈品。進口貨物主要有棉花、香料、皮革、咖啡等。由於工商業發達,法國集中了歐洲一半以上的貨幣。
但是,法國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受到封建生產關系的重重阻礙。在法國資本主義的發展過程中,金融資本始終處於領先地位。從16世紀開始實行的包稅制和國債制度是法國資本原始積累的主要手段,通過包收國家各種捐稅、向國家放債,法國的金融資本家獲得了巨額收入,成為法國社會最為富有的階層。但是,自路易十六即位後,為了緩和其財政危機,用各種手段從金融資本家手中獲取金錢,使路易十一以來王權與資產階級的合作關系遭到破壞,迫使金融資本家為代表的大資產階級也走上了反對封建專制的道路。在工業部門中,由於封建行會制度的存在,使大批手工業作坊無法過渡到手工工場。因為受到封建制度保護的行會制度,對於工匠和學徒的數目、生產規模以及技術等都有嚴格的限制。路易十四時代制訂的一系列工業法規,到18世紀不僅不能推動生產力的發展,反而成為生產發展的桎梏。使法國工業的發展和技術進步舉步維艱,加之封建割據殘余的存在,使各省之間的法律、度量衡、幣制等都有不同,從而導致各地商業聯系的困難。在封建專制制度的殘酷剝削和壓迫下,佔全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處於赤貧狀態,購買力水平極為低下,使國內市場日益縮小。18世紀以來,法國在對外戰爭中迭遭敗績,不僅使國庫空虛,民不聊生,而且丟失了許多海外市場。僅七年戰爭中,法國在北美包括加拿大在內的大片殖民地以及在印度的殖民地均被英國佔領。以法國王室為首的各級貴族,視法國工商業為斂財的重要來源,徵收極重的工商業稅,使工場主和商人所獲利潤大部分流入他們的手中,從而大大地限制了資本的積累。這一切,使法國新興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與舊的封建生產關系之間處於尖銳的矛盾之中。
革命前的法國,仍保持著森嚴的封建等級制度。根據這一制度,所有的人被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等級是天主教教士,第二等級是貴族,資產階級、農民、城市貧民以及手工工場的僱工等構成了第三等級。
天主教會是法國封建專制制度的主要精神支柱。為了維護封建專制制度,天主教會竭力向人民宣傳封建迷信思想和封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鼓吹人們守天知命,不做絲毫反抗。對於一切反天主教會和封建制度的「異端」,則實行殘酷的迫害。天主教會反對科學,扼殺知識,拚命地推行蒙昧主義。因此,要發展資本主義,解放人的思想,首先必須鏟除天主教會。天主教會也是法國最大的封建主。教會土地佔全國土地的1/10,僧侶也和其他的封建貴族一樣,剝削雇農,榨取封建地租。高級教士大多出身貴族,主要集中在城市裡,過著與貴族一樣奢華的生活。但第一等級中的低級僧侶則大都出身於貧苦之家,他們收入菲薄,生活拮據,對高級僧侶抱有敵視態度,同情第三等級。
作為第二等級的貴族,分為兩個階層,一為「佩劍貴族」,一為「穿袍貴族」。所謂佩劍貴族主要指的是世襲的封建貴族。他們中的大貴族大多遠離自己的領地,住在凡爾賽,靠領取年金過著極為奢侈的生活。由於特權,他們壟斷了軍隊、政府和教會中的要職。「佩劍貴族」中的中小貴族,則長年居住在鄉間,盡管不能享受大貴族那樣的奢侈生活,但由於直接剝削農民,成為農村中封建專制制度的主要代表。
「穿袍貴族」不是世襲貴族,他們的貴族頭銜主要是靠錢買來的。因此,大多出身於資產階級。「穿袍貴族」主要任各級法院中的法官,並可父子相傳。他們通過包攬訴訟榨取民財,同樣過著花天酒地的生活。但是「佩劍貴族」歧視他們,也不允許他們出入宮廷。因此,他們也對「佩劍貴族」心懷不滿。
第三等級的成分較為復雜。其中資產階級又有大中小之分。大資產階級主要是包稅商、軍火商人、專賣商、銀行家等。這些人與封建專制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有時他們還花錢購買爵位,成為「穿袍貴族」。因此,他們不願意推翻專制政府。但是,由於政治上他們沒有任何權力,財產也得不到封建政府的切實保證,經濟活動經常受到貴族或國王的干擾,因此他們反對革命而要求改良,只是希望通過在不觸及他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限制國王權力,提高他們的政治地位。中產階級主要是手工工場主和一般的商人等。他們深受封建專制政府的欺壓和勒索,發展資本主義工商業的願望也受到極大的限制。因此,他們極力要求消滅封建制度,建立保護資本主義自由經濟的資產階級共和國。這些人構成了資產階級中的共和派。
小資產階級主要是城市居民。這些人主要是小商販和小作坊主等。這些人既反對大資產階級對他們的壓迫,又痛恨封建專制制度對他們的無窮盤剝。但他們也反對無產者,害怕革命會使無產者擺脫舊日政治經濟地位,從而危害他們的利益。
第三等級中人數最多的是農民。他們遭受著殘酷的封建剝削,不僅要向地主繳納地租,而且還要向地主交納各種苛捐雜稅。此外,他們還必須向國王交納所得稅(收入 1/20的土地稅)、人頭稅、土地稅;向教會交納什一稅。經過層層盤剝之後,農民所剩無幾,很難維持溫飽。18世紀後期,法國進入了歷史上的「封建反動」時期。國王又恢復了農民修築道路和建造營房的徭役。地主則竭力提高封建地租,同時還強占農村公社的公有地,使廣大農民更加貧窮困苦。法國大革命爆發前夜,法國2300萬農民中,競有150萬人淪為乞丐。因此,在第三等級中,農民階級最痛恨封建專制制度,最富有革命精神。盡管第三等級內部各階層之間也存在著矛盾,但在反對封建制度這一問題上,則是一致的。因此,第三等級與國王為首的僧侶和貴族之間的矛盾是不可調和的,只能通過暴力革命才能解決。
啟蒙運動
18世紀的法國啟蒙運動,是適應資產階級和廣大下層勞動人民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需要而開展起來的。這是一些資產階級的思想家,為使人們從封建專制的禁錮和宗教神學中解放出來而發動的一場思想解放運動。他們激烈地抨擊封建專制制度以及教會的腐朽和反動性,指責國王為首的封建貴族佔有了社會的全部財富,而別人卻呻吟在極端的貧困之中。他們反對宗教迷信,指出上帝是不存在的,《聖經》是編造出來的,顯聖奇跡則是教士隨意編造出來的謊言。他們宣揚個性解放,要求人所應有的全部自由。同時,啟蒙思想家論證了摧毀封建制度的必要性,主張社會改革,並勾畫出未來社會的美好圖景。
啟蒙運動是在17世紀唯理主義思潮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唯理主義哲學的代表人物是笛卡,盡管他的哲學思想是唯心主義的,但他所提出的用人的理性,代替神的啟示,用人的分析論證來代替對神的盲目崇拜的思想,對於打破天主教會的精神和文化壟斷,有著重大的進步意義。思想家提出以理性原則代替權威和傳統的原則,提出對過去的一切,包括舊的傳統宗教和國家政體都要用理智加以研究和批判。這種理智和批判的精神,就是啟蒙運動最突出的特點。此外,啟蒙運動的發生,還受到18世紀在歐洲發展起來的自然權力說、社會契約說以及分權理論的影響。啟蒙運動在推動資產階級革命的爆發和吸引廣大人民群眾參加革命方面,起了重大的作用,也使法國革命不同於英國革命,完全拋掉了宗教的外衣,採取了公開的政治斗爭的形式。
啟蒙運動的先驅和創始者是伏爾泰(1694—1778年)和孟德斯鳩(1689—1775年)。他們的學說反映了大資產階級的要求,屬於資產階級的溫和派,成為大革命時期大資產階級建立君主立憲政體的指導思想。
伏爾泰原名弗朗索瓦·馬利·阿魯埃。他的著作浩豐,涉及政治、哲學、文學、歷史以及自然科學等多方面。他的代表作主要有《哲學辭典》、《路易十四時代》、《論各民族的風俗與精神》等。伏爾泰無情地批判了作為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的天主教會,提出了「消滅醜行」的口號,公開反對教會所造成的宗教迷信、宗教迫害和人們的愚昧無知,以及社會上的種種弊病,指出這一切弊病的根源就在於天主教會的欺騙。他痛斥天主教會是「九頭鳥」,羅馬教皇是「騙子」。天主教教士是「文明的惡棍」。他在政治上主張仿效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度,主張將天賦人權交與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取消特權,限制王權。但是,由於他站在大資產階級的立場上,思想上又經常處於矛盾之中。他一方面批判天主教會,但又認為社會不平等是不可改變的現象,一方面主張將「天賦人權」歸還人民,但又認為人民是「群氓」,沒有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需要「聰明人」的監護。伏爾泰的社會政治觀點的兩重性,反映出大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制度斗爭中的曖昧和妥協的態度。
孟德斯鳩出身貴族,曾擔任過地方高等法院的法官。他的主要著作有《論法的精神》、《波斯人信札》、《羅馬盛衰原因論》等。孟德斯鳩與伏爾泰一樣,在反對天主教會的思想專制方面極為堅決。在其著作中,無情地批判和嘲諷了天主教會和教會的殘忍和無能。同時,他也強烈反對特權階層的專制和殘暴。但是,他並不主張廢除王權,認為法國應該效仿英國,建立起君主立憲政體。他的全部政治主張都體現在其著作《論法的精神》中。在這部著作中,孟德斯鳩認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便可限制王權,因此,沒有必要進行一場革命來達到這一目的。這一思想,後來被大革命中的君主立憲派所利用,並體現在《人權宣言》和1791年的憲法中。
在啟蒙運動中,代表中產階級的思想家是網路全書派和重農學派中的經濟學家魁奈。網路全書派的主要代表有狄德羅(1713—1784年)、霍爾巴赫(1723—1789年)、愛爾維修(1715—1771年)等人。由狄德羅主編的《科學、藝術與工藝網路全書》反映了他們的全部政治思想觀點,因此他們被人稱為「網路全書派」。網路全書派是16世紀法國革命時代最具代表性的唯物論和無神論的代表。但是,他們的唯物論是機械的、形而上學的。他們認為自然世界是物質的,沒有超自然的上帝存在。他們通過出版網路全書,向人們傳授自然科學文化知識,以揭露宗教封建迷信的荒謬,抨擊天主教會和教士的愚昧和殘暴,並指出宗教是用來抬高國王身價壓迫人民的。在論述社會現象時,他們運用機械唯物論的觀點,認為封建制度是不合人性的,而資本主義制度才是人類合理的政治制度。從這一觀點出發,他們提出應該將王許可權制到最小的限度,換言之,也就是實行君主立憲,但不必要採取革命的手段。魁奈(1694—1774年)是經典政治經濟學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經濟表》等。他是第一個系統的理解和分析資本主義生產過程中剩餘價值問題的經濟學家。他極力推崇資產階級的經濟自由的思想,並創造性地論述了再生產的理論。
啟蒙運動中代表小資產階級利益的思想家是盧梭(1712—1778年)。盧梭出生於日內瓦的一個鍾表匠的家中,早年由於家境貧寒,過著到處流浪的生活,深刻體驗了下層人民的疾苦和心情。因此,他的思想較為激進和革命。其代表作主要有《愛彌爾》、《社會契約論》、《論人類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礎》、《懺悔錄》等。盧梭認為,私有財產是人類不平等及一切罪惡和不幸的根源。因此,在其著作中,他激烈地抨擊了社會上存在的貧富不均的現象。但是盧梭又不主張鏟除私有制,而希望通過保留小私有制達到經濟上人人平等的目的。在政治思想上,他提出了「社會契約論」和「主權在民」的理論。他認為,為了維護人類社會的自由平等,應按社會契約的原則建立國家。他針對路易十六提出的「朕即國家」的謬論,提出國王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僕人,對不稱職的僕人,人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撤換他。「主權在民」的理論是盧梭政治思想中的基本原則。盧梭與伏爾泰和孟德斯鳩不同,他極力主張推翻君主專制制度,建立一個民主共和國。盧梭的思想對於後來大革命中的雅各賓派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在啟蒙運動中,還出現了一批反映下層人民群眾革命要求的思想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梅里葉( 1664—1729年)、瑪布里(1700—1785年)和摩萊里(生卒年不詳)等人。這批思想家的思想中都帶有明顯的機械唯物主義和空想共產主義色彩。梅葉里在其代表作《遺書》中,痛斥了私有制,指出私有制和社會上的不平等現象是萬惡之源,並將教士、投機商人、官吏統統稱為「富足的懶蟲」,稱封建地主是「魔鬼」。他主張每個人在社會中都應做有益社會的事,社會財富應由大眾共同享受。號召人民起來革命,推翻封建專制制度。摩萊里在其著作《自然法典》中,提出應該消滅私有制,建立一個人人平等的共產主義社會。但是他並不主張通過革命來達到這一目的,而是認為只要消滅社會上的偏見和謬誤,就可以實現他的主張。瑪布里的觀點與梅里葉的觀點大致相同。他認為只有消除社會不平等才能消除暴政和罪惡。在其著作《論法制或法的原則》和《論公民的權力和義務》中,瑪布里描繪了他的理想共和國的圖景:在這個共和國里「人人平等,人人自由,一切人皆為兄弟,禁止佔有財產是這個共和國的第一法律」。但是,他又不切實際地提出,這一理想的國家,不能建立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只能建立在荒無人煙的海島上。這種空想共產主義思想,正是當時社會上廣大勞動人民群眾對現實絕望心情的一個側面反映。
由於啟蒙運動,18世紀被稱為「啟蒙時代」。啟蒙運動是繼文藝復興運動以來的第二次思想解放運動,而且是在更高的理性主義的基礎上進行的。在理性主義的旗幟下,啟蒙思想家們將封建專制制度的神聖外衣—天主教和天主教會,以及在這一神聖外衣掩蓋之下,封建統治階級所進行的一切活動,統統放在理性主義的天平上讓人們自己去思考和評斷,從而暴露出它的虛偽和欺騙性。啟蒙運動的哲學前提是社會應建立在自然法則之上。啟蒙思想家們提出既然根本不存在神授的特權,那麼人就是生而平等和自由的,追求幸福、生存是每一個人的權利,是任何人不可剝奪的。這種以人的自然權利來對抗和否定封建特權的思想,是啟蒙主義運動對人類最重要的貢獻。啟蒙運動在提倡科學,反對蒙昧主義方面,也起了重大的作用。伏爾泰、狄德羅等人在反對封建專制主義制度的同時,也是自然科學的狂熱的倡導者和宣傳者。啟蒙主義思想家對於第三等級的勝利滿懷信心,為未來的新的社會描繪了一幅美好的藍圖,從而為法國大革命的到來,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備。動員人民投身於革命,推動法國革命的發展,起了極為重要的作用。盡管他們的思想反映了不同的政治和階級派別的要求,但就整個法國革命的過程來說,每一個階段都可以找到啟蒙思想家影響的痕跡。同時,法國的啟蒙運動,對歐美各國的資產階級革命,也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
Ⅵ 求古代或中世紀歐洲,如英國,法國等國的官職體制,和個官職的詳細職責,覆蓋范圍,不勝感激!
學者大都認為早期中世紀或封建主義的第一階段西歐基本上沒有較為完備的行政制度,由於權力的分割,國家對於地方的行政基本處於無力控制的狀態。但自12世紀始,西歐開始國家重建,國家行政制度也有了較大的發展。
12、13世紀國家行政制度在西歐的發展雖然因國情不同而有不少差異,但也有一些共同特徵,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中央行政管理制度日漸走向專門化和正規化。早期的王室官員只是國王的侍從而非國家行政管理人員,但從12世紀始,這些官員的職責相對明朗,出現了一些常設性的機構和官員。英國表現得最為突出和明顯。在英國一些機構逐漸脫離國王宮廷管理者的性質,而取得國家行政機關的名分與職能。中書省有中書令、副中書令等主要官員,他們負責王廷文書的頒發。文書分證書及令狀兩種。繕寫文書是文書室主管及若干名文書之事。一般文書都蓋有國王的玉璽,掌玉璽者為副中書令。後來因文書繁多,乃有錦衣庫興起,且有小玉璽出現,以便隨王出巡時及時發出各種文書。財政署的出現則標志著獨立的財政機關的逐漸建立。早期國王的國庫被12世紀初年的財政署所取代。後者成為國家財政收支管理中心,形成了一整套復雜而准確的收支計算方法,並裁決有關王室負擔的各種案件,建立起自己的檔案制度。從著名的《財政署對話集》中我們可以較為詳盡地了解財政署的情況,它的成員分為上下兩部,上部組成實際上是小會議的成員,主持者一般為宰相,參加者有中書令、司宮、司廄、國庫長及其他貴族。下部稱收支部,主要成員為國庫長及司宮的代表。負責整個收支部的活動。上部是財政署的神經中樞,下部是其執行機構,做技術性的工作。其他機構還有錦衣庫,它本是國王存放行李的地方,後來地位日重,發展到能夠取代財政署而主管國家的財政稅收。另有所謂的宰相一職也曾短暫地設置過,它在幫助國王主管司法財政等重大事務方面,代王行使職權,權力極大,後來廢止。雖然這些機構及其官員往往相互重疊,但國家行政制度發展是明顯而有效的。
法國的情形與英國類似,雖然它沒有英國那樣完備,但更具有代表性。法國中央行政管理機構的興起是在12世紀初。1105年或1106年法國曾設置王家中書令一職,但1127年被廢止。該機構負責國王的文書之類的事務,這類令狀由文書們草擬,由國王的掌璽官加蓋印璽,然後頒行。直到菲力普·奧古斯都和路易九世時的大量文書語言和格式統一的令狀的頒布證明該機構是常設的,由一班專門官員組成。與西歐其他國家一樣,法國直到13世紀仍然是國王的內府與國家政府沒有明確地區分,國王的周圍有一大幫親戚朋友。但隨著國事日增,尤其是像菲力普四世這樣愛旅行、朝聖和戰爭的國王,使跟隨國王行動的那些機構從其龐大的家庭成員中分離出來而成為常設的行政機構。檔案材料的保管有專門的官員,財政官員也出現了,他們中的一些人甚至是外國人在國王的宮廷出現了。既能持刀舞劍又懂法律的騎士、大量的民法專家也出現在國王的宮廷,由他們豐富的羅馬法知識為國王服務。法國中央政府制度發展最為明顯的一個特徵是王室代理人"貝利斯(Baillis)"的出現。代理人為國王的代表。當時因為國王常常要到東方參加十字軍或者到各地打仗,故將王室事務委託給一些重要人物,他們或是國王的親屬或是親信。他們有解釋王國事務之權力,他們的職位不能任意罷免,除非證明他們犯下滔天大罪。他們代王在國內各地行使各種權力,尤其是司法審判權。他們將審判情形做下記錄,並呈之於國王。這一機構雖是臨時的,卻也反映國家行政制度的發展。
地方行政機構的發展以英國為先。早在盎格魯薩克森時期,英國就有郡、百戶區、村之類的行政區劃。諾曼征服之後,三級行政管理系統仍然得以保留。郡的長官為郡長;早期雖曾有郡長封建化的傾向,但在英國諸王的努力下,對其有很大的遏制。1170年亨利二世曾把幾乎全部的郡長及其下屬撤職,然後組織人員調查郡長是否有侵吞國王應得收入及榨取錢財等其他惡行。這就奠定了郡長一職成為國家公職的基礎,避免了封建化的命運。郡長的職責包括行政、司法、軍事等,相當廣泛。郡下面是百戶區,郡的百戶區的大小及數目不一,有大至60多個百戶區的郡,也有小至6個百戶區的郡。雖然有不少百戶區賜給個人,由私人掌握,但國王對它們的控制仍然很緊。一般百戶區由郡長派管家管理,負責執行郡長所發布的各項行政財政指令,主持百戶區法庭。最基本的行政單位是村,它是一種組織共同體。它實際上是古代農村公社的變形,它履行著國家的一些行政管理職能,如維持治安、抓捕盜賊及其他罪犯、出席郡長及百戶區法庭和郡法庭,還要分擔各種罰金及財政負擔等。因此,英國地方行政管理相當發達,盡管人們對是否有村一級行政單位尚有疑問,但近來的研究證明它是存在的。
比較於英國,法國沒有明確而清晰的地方行政管理系統。早期法國地方管理的代表是相當於郡長的伯爵,但這一職務已經完全封建化,他們成為地方上的封建主,是私法意義上的統治者,而非公共權威的執行者。但法國也在發展地方行政管理系統。這種嘗試首先出現於王室領地。11、12世紀一種被稱為"普雷沃(Prevots)"的人物出現在王室領地上代王行使權力,從稅收到司法都管。但是他們的職位及其作為報酬的采邑被世襲化了,所以難以稱其為純粹意義上的國家行政管理官員。"貝利斯"作為國王的代理人出現,他們起先有盎格魯諾曼人的巡迴法官的某些職能,與英國郡長相類似,能夠在許多事務上代表國王,他接受國王的指導.監督國王的財務並向國王報告工作,可審理國王中央王室法庭的訴訟。並且他們的職位由巡迴變為固定,每一位代理人都有固定的管區,在此管區他為王室施政且是一名法官。而普雷沃則漸漸變成了貝利斯的下屬。他們繼續負責地方事務的管理,執行國王的命令。他們由當地那些謹慎守法和受人尊敬的人士擔任,在地方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從英法兩國的情況可以看出西歐國家行政制度發展的大概輪廓和主要特點。
第一,王室官員逐漸分離發展為國家官員,國家行政機構增加,與之相適應的是大量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進入國家機構,成為國家行政官員。他們在從司法到財政的諸多事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國家的職能越來越明顯,國家處理一應事務也就相應增加,司法審判在增加,頒布發行的令狀在增加,徵收稅款也在增加。這些官員大都出身於中下階層,但在當時興起的大學中接受過教育,尤其是法律方面的教育。這些人在政府中的存在及大量增加事實上已經改變了國家政府的形象與職能。受他們的影響,從中央到地方都有相當多的王室及政府的支持者。他們不是政府官員,但在幫助政府履行其職能上起了重大的作用。如英國各種法庭上的陪審員,他們成了國家行政事務事實上的幫助處理者,是行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而法國在許多時候的征稅工作若少了那些估稅人的幫助是難以完成的。成千上萬的人進入幫助政府徵收稅款的列,如1314年徵收一項騎士協助金,僅在巴黎近郊就有322名征稅人。這又從另一個側面反映當時西歐各國行政制度發展的普及狀況。
第二,行政制度的發展不僅是一個與封建世俗勢力爭奪權力及利益的過程,也是一個與教會勢力爭奪權力與利益的過程。前者可稱為封建私法權力的"公法化",後者則可稱為政治力量的世俗化。教會是西歐各國不容忽視的政治實體,它在各國從中央到地方的事務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從12世紀開始,西歐各國王權不斷削弱和限制教會的力量。這種斗爭的直接後果是教會只能在其有限的范圍內行使權力。中央政府與教會做斗爭的重要武器是那些來自下層的地方世俗小官員,他們到地方上代理國王行使權力,干預教會事務,限制教會權力,使王權大伸。以至像圖盧茲大主教那樣的封建主必須尋求皇家樞密院的干預來保護其教會的基本權利。不僅如此,人們對世俗政府的觀念已經有了改變,人們選擇國王的政府而不是教會作為服役的對象,更有甚者,許多宗教人士也來到國王的世俗政府,而將其教會的義務拋諸腦後。
第三,雖然國家行政制度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但顯然不能對此誇大。此時的行政制度表現出相當模糊、不定型、臨時以及重疊、職責不分等較為原始的特徵。它表明中央政府機構仍然沒有完全從王室家庭中分離出來。地方行政系統則即使在英國也沒有上通下達的管理制度。英國的郡長之於其下的百戶區或村,沒有如中國那樣明確而直接的統轄權力。管理在更多的時候仍然靠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個人能力的表現,王權的發展也因此受到限制。
古代羅馬的政治制度P17
1. S平民與貴族的矛盾集中在三個問題上:即土地問題、債務問題、平民向貴族爭取政治權利問題。其中心內容是土地問題
2. S古羅馬王政時代政治制度的內容;它是氏族制度向國家的過渡時期,其特徵是軍事民主制;主要內容有:1.庫里亞大會即羅馬的人民大會;2.元老院即長老院(相當於庫里亞大會的預決機構);3.王或勒克斯(軍事首長,身兼最高祭司和審理某些案件的審判長);
3. S古羅馬共和時代政治制度的內容;它打破了由氏族貴族壟斷政治的局面,是以大土地佔有制為基礎的新老貴族聯訣執政,全體羅馬公民有限參與的寡頭民主制;其內容有:1.人民大會(兩種形式:森杜里亞大會即百人隊大會;以及特裡布大會即平民大會);2.元老院:處於權力的中心地位;3.行政官吏:執政官(兩人組成,擁有軍事權和民政權),獨裁官(國家緊急狀態下元老院任命的特殊官職,有最高的軍事權和民政權),行政長官(訴訟方面的最高長官),監察官,保民官,
4. S古羅馬帝國時代政治制度的內容;實行的是軍事獨裁統治.先後採取了三種體制: ⑴元首體制(奧古斯都體制),他只用元首,保民官和軍事長官的稱號,實際上凌駕於元老院、一切官員和全體人民之上⑵四帝共治體制,戴克里先把帝國劃分四個部分,由四個統治者治理,兩名為奧古斯都,兩名為凱撒⑶君士坦丁體制,他廢除四帝共治體制,從而成為羅馬世界唯一的統治者,是徹底的君主專制政體
5. S古羅馬帝國軍事獨裁統治元首體制的含義;即奧古斯都體制,奧古斯都保留共和制的形式,人民大會,元老院,執政官,監察官,保民官等機構仍然存在,他本人通過共和制的合法程序當選為元老院的首席元老,人民大會的首席公民,並被任命為終身執政官(兼監察官),終身保民官,行政長官和軍事長官稱號;實際上是凌駕與元老院,一切官員和全體人民之上.同時還建立了一套與共和制政權並存的元首制新機構:元首的督辦員,元首的御前會議,元首的內務府.帝國的實質在於行省.
6. S古羅馬帝國軍事獨裁統治四帝共治體制的含義;宮廷衛隊首領戴克里先由軍隊擁立為帝從此君主取代元首成為帝國君王的稱號,羅馬進入正式的君主制統治時代.他把羅馬分為4個部分由4個統治者治理,2名為奧古斯都,兩名為凱撒,他掌握帝國的最高權力.在四帝共治體制下,元老院的權力被剝奪,所有與共和制相關的職位均成了榮譽稱號,全部權力集中在君主和以君主為首的官僚機構中.
7. S古羅馬帝國軍事獨裁統治君士坦丁體制的含義; 君士坦丁廢除了四帝共治制,從而成為羅馬世界唯一的統治者,所有高級軍政官員完全由皇帝指派,皇帝的意志成為唯一的法律,皇帝本身也已神話. 君士坦丁體制是徹底的君主專制政體.
8. L古羅馬氏族社會解體向城邦過渡的必然性;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某些氏族逐漸變成氏族貴族,並掌握權力,而平民無權分得公地且無權參加庫里亞大會和擔任公職,卻要納稅和服兵役,這種只盡義務不享有權力的地位引起平民和貴族間的斗爭.隨著平民的人數超過貴族,且在經濟和軍事上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對於政治上受排擠受擺布和受歧視的地位越來越不能忍受,他們要求形成中的羅馬城邦國家按照財產的多寡而不是按照氏族門第來確定管轄下的居民的權力和義務.此外,氏族制度也越來越表現出它不適應羅馬統治和擴張的性格.導致了羅馬第六王塞維.圖里烏的改革,並且打亂了氏族血緣關系.
9. L古羅馬政治制度發展的三個階段; 經歷了王政時代、羅馬共和國時代、羅馬帝國時代
10. Y古羅馬政治制度對現代西方國家共和政體的影響和意義:⑴古羅馬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國概念替代城邦概念,是國家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事件⑵古羅馬共和政體被認為是一種混合政體⑶羅馬法是古代世界各國法律中內容最豐富,體系最完備,對資本主義法權概念的發展影響最大的法律,是羅馬人留給人類最寶貴的遺產之一
11. B帝國時代軍事獨裁製的社會根源:⑴土地私有制運動造成的貧貧富極化趨勢愈演愈烈,一方面導致貴族和富有者進一步壟斷政權,另一方面削弱了平民參政的經濟基礎⑵羅馬的對外擴張形成了一支強大的軍隊,股役的軍人本是各等級的產者和自耕農。馬略改革把徵兵制改為募兵制,形成了職業軍隊⑶共和國晚斯不斷發生的奴隸起義沉重打擊了貴族勢力動搖了貴族寡頭的統治。羅馬在這種緊急狀態下,不得不任命軍事統帥為獨裁者
中世紀歐洲的封建君主制
1. S封建君主制的含義: 是對5-17世紀中葉西歐封建國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態的一種統稱。它是西歐封建社會的產物.它先後出現過封建割據君主制,等級君子制和專制君主制三種形式.
2. B封建領主佔有制:是西歐封建社會的大部分時間里,居支配地位的土地佔有形式.即土地由享有特權的大地主佔有者佔有.
3. S封建割據君主制的含義;它出現於9-13世紀,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種早期形態.不同等級的領主統治,大領主的勢力日益擴大,他們與小領主在契約的基礎尚結成封主與附庸的關系,割據一方以對抗國王.大領主在自己的領地內享有的行政,司法,經濟與政治權力不受國王的干預,大領主只是按照封建契約規定的義務服從國王.國王與大領主之間的鬆弛的主從關系是封建割據君主制的核心.
4. S等級君子制的含義; 即議會君主制,是封建割據君主制與專制君主制之間的過渡形態.設立等級代表機構,由確定的等級選派代表組成. 法國的等級代表機構稱作三級會議,即貴族、僧侶和市民三個等級的代表機構,英國是國王,騎士和市民.
5. S專制君主制的含義;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後形式,國家的最高權力全部集中在君主一個人之手,君主的權力伸展到全國各地,成為一國之君. 專制君主制的特點:一是等級會議對王權的牽製作用喪失;二是君主建立起直接對國王負責的官僚機構;三是確立了君主至高無上的地位
6. S分封采邑制的含義;
7. B墨洛溫王朝的土地分封采邑制及特點:法蘭克王朝的宮相查理馬特,對統治階級內部的土地佔有關系進行改革,實行新的封建土地佔有形象即分封采邑制。采邑是連同居住其上的農民一起分封的,農民過去對國家履行的賦役,現在全部轉移到采邑主手裡。特點:國王是全國土地名義上的所有者,他把大部分土地分封給教俗大封建主->公爵、伯爵和大主教及修道院長;大封建主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餘的分封給中等封建主->男爵和子爵;中等封建主也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餘的分封給小封建主->騎士.
8. 中世紀歐洲封建領主土地分封制的結果:在各個封建領地內,政治統治權力與土地所有權實現高度合一,而整個國家層面上,王權或國家權力則極為分散。第一在這種政治結構中,沒有一個人是至高無上的統治者;第二這使封建領地不僅成為一個經濟實體,而且成為一個政治實體
9. S領主和附庸臣屬關系的含義: 采邑制建立了以土地關系為紐帶的領主與附庸之間的臣屬關系.各個等級依照一定的契約關系享有較大的獨立性.
10. L歐洲封建君主制形成過程中教權與王權的關系及其作用; 從封建領主制到封建君主制是一個漫長而曲折的過程,在這一個過程中,封建主始終面臨著基督教會的強大的政治壓力,基督教會憑借上帝的權威威懾和索取封建王權的合作,而王權在與教會合作的同時也依持從封建經濟中積累起來的種種優勢試圖抵禦教權對世俗領域的侵奪.這種教權和王權既合作又抗衡的政治互動是推動封建君主制形成的重要原因.
11. B歐洲封建君主制形成過程中教權與王權的沖突:教權與王權的沖突的焦點主要集中在王權的來源上,即世俗君主的權力是誰授予的。教權至上論認為教會把治理國家的權力委託君主,而把管理精神事務的權力留予自己;君權神授論認為無論是教皇還是國王的權力都來自上帝,在上帝面前,教權和王權都是平等的。主教授職權之爭是教權與王權沖突的一個重要事件,它的中心內容是關於神聖羅馬帝國境內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長等職務是由皇帝任命還是由教皇任命
12. L封建君主制的歷史演變過程:p37先後出現過封建割據君主制,等級君子制和專制君主制三種形式. 封建割據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種早期形態、等級君主制是封建割據君子制與專制群主制之間的過渡形態、專制君主制是封建群主制的最高和最後形式
Ⅶ 英國.法國.美國三國政治制度的比較 從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最高權力機關三個方面
1、英國
國家元首是女王,政府首腦是首相,最高權力機關是議會。
2、法國
國家元首是總統,政府首腦是總理,至於法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個人覺得是國民議會,不過法國的國民議會和英國的議會不同,權力要小很多。
3、美國
國家元首是總統,政府首腦是總統,美國是沒有最高權力機關的,因為實行三權分立,大權分散到各個機關手中。
(7)法國的官僚機構怎麼樣擴展閱讀
由於國體、政體不同,各國的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也不同。
在君主專制國家
君主或獨裁者集中掌握國家權力,並通過其軍政官僚機構對國家實行統治與管理。
在資本主義民主制國家
國家權力一般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個部分,分別由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資本主義國家奉行「三權分立」原則,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約與平衡。
在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權力機關是民主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機關。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國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統一掌握和行使國家權力,國家的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權力機關
Ⅷ 官僚機構和行政機構的區別
官僚制度:
官僚制度一般分為早期的官僚制度和發展了的官僚制度。前者以秦始皇時的中國、新王國時的埃及和後期的羅馬帝國為代表。這個時期超凡魅力的權威是統治社會的基礎,法制卻很不完備.後者始於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以後,西方國家法制逐漸完備,科層組織日益嚴密,並建立起正式的文官制度,這時充分發展的官僚制度已成為維持現實社會所不可缺少的基本工具。
韋伯曾論述過官僚制度一般具備的條件:
1、有強大的中央集權;
2、有較為完備的法律制度作為辦事的依據;
3、有經過專門培訓,通過公平競爭、擇優任用,以辦理公務為職業,靠工資為生的公務人員;
4、有維持國家開支的經費;
5、有層層授權,下級對上級負責的科層組織;
6、公務人員有按照法規自由支配的強制手段和自由處理的權力;
7、公務人員的職位有一定任期;
8、公事與私事、辦公室與私人住宅、公產與私產有明確區分;
9、機構內部有固定的辦公機關與檔案資料等。
官僚制度適應社會生產力的迅速發展和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的需要;它為行政活動,為管理者行使權力提供了正式的規則,因而對提高行政效率,實現行政目標有積極的意義。但是,隨著官僚制度的發展,它也暴露出種種弊端,如滋生官僚主義、出現享有某種特權的階層等,引起了社會公眾越來越多的批評、關注。
行政部門:
行政部門或稱為執法部門的工作就是執行法律,是三權分立中的其中一部份。在現代社會,負責執行法律的公共機構通常稱為政府,執行由立法部門訂立的法。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行政權和立法權、司法權各自獨立行使,互相制衡。
在總統制的國家中,如美國、法國,政府首腦就是國家最高元首,單獨選舉。
在總理制的國家中,國家最高元首是禮儀性的,如德國的總統,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總督,政府首腦是總理,通過選舉,由國家最高元首任命。
在君主立憲制國家中,國家最高元首是國王,如日本的天皇,英國的女王等,政府首腦漢語中稱為「首相」,由議會選舉中獲勝的黨派首腦擔任,經國家最高元首形式任命。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是國務院,首腦是總理,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命。
政府依照法律行使執法權,如果超出法律賦予的許可權范圍,就是「濫用職權」;如果沒有完全行使執法權,就是「不作為」,兩者都是政府的錯誤。
Ⅸ 過去歐洲一個王國的官僚制度是怎麼樣的
國王_公爵_侯爵_伯爵_子爵_男爵
西歐封建主義的形成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論題。許多學者將封建主義的萌芽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晚期的社會結構和日耳曼蠻族原有的軍事組織。其中,法蘭克人的扈從制度(或稱親兵制度)對封建主義形成的影響尤為巨大。一個領域內的統治者為確保其政權的穩固,往往「通過依靠他的可以信賴的軍人組成的扈從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為統治客體的下層民眾之間架起橋梁」,為此他「從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區中賜給他們土地作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時常把他們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塊授予他們的扈從成員」。這種土地的分封,乃是蠻族統治者試圖把個人關系的框架納入正在運行的統治結構的過程,其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作為個人聯盟的國家 封建社會最初是一種「軍事性的社會」。[5](p.249)而隨著公元6-8世紀法蘭克人統治的擴展,這種政治運作機制也逐漸擴及了整個西歐。
但在公元9世紀中葉以前,西歐所存在的還只能算作是一種「准封建」(quasi-feudalism)狀態,只有在查理曼帝國崩潰以後,西歐的封建主義才步入其成熟時期。[6](p.353)所謂「准封建」狀態與成熟的封建主義之間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封建領地是否世襲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蘭克王國中,統治者給予其封臣領地只是作為該封臣個人對其效忠的一種報酬,封臣對領地的擁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終身,當封臣去世後其領地將由統治者收回。[7](p.160)通過這種方式,法蘭克國王們避免了政治統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紀法蘭克王國興盛時期,商務貿易和貨幣仍然通行,統治者還能用貨幣來酬常其臣屬,[8](p.82)故封地並非是獲取效忠的惟一手段。事實上,查理曼很注意國家權威的完整性,他對分封領地非常謹慎,除了恰巧駐在邊境上或蠻族所居地區的伯爵以外,查理曼「從不授給任何伯爵一個以上的郡」,他的理由是:「憑那份進款或那份地產……我就可以使某個臣屬效忠,而他也會像隨便哪個主教或伯爵一樣好,或者還要好些。」[9](p.50)這種政策的實際效果是使貴族的領地保持在較小的規模並與基督教會的教區體系犬牙交錯,從而排除了貴族領地獨行其是的危險性。
然而,查理曼死後,卡洛林帝國便陷於內戰不已,並遭受來自馬扎爾人、維金人和阿拉伯人外來入侵的混亂局面,查理大帝約束大貴族割據傾向的努力付諸東流了。查理曼子孫之間的骨肉相殘致使帝國權威急劇衰落。查理曼的幾個孫子為擊敗競爭對手,爭相拉攏一些有權有勢的大貴族,而在戰亂頻繁、貿易中斷的情形下,貨幣失去了它原有的價值,土地成為君主收買臣屬的主要手段。於是,他們拋棄查理曼那套限制貴族領地規模的策略,開始允許同一個人擁有不止一個郡的領地。當一些貴族因領地膨脹而實力大增時,國王們自然而然地又向他們作新的讓步,給予他們對其領地的世襲權利。西法蘭克王國的禿頭查理開此風氣之先,877年他頒布詔令,承認由兒子繼承父親領地的做法。在北義大利,由於查理曼長孫羅退爾的軟弱,貴族領主的獨立更加徹底。當奧托一世及其後人征服該地時,羅退爾被迫承認北義大利諸侯世襲制的既成事實。在東法蘭克王國境內,領地世襲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時期,以1037年著名的《米蘭敕令》為標志,神聖羅馬帝國內的貴族領地也世襲化了。《米蘭敕令》確立的原則是:任何領主(無論主教、修道院院長、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領主)都不得被剝奪其領地,除非是按我們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級領主集體裁決他犯了罪;附庸在認為受領主或同級領主不公正對待而可能失去領地時,可以向帝國最高法庭上訴;領主的領地應由兒子或孫子繼承,如無子嗣則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異母的兄弟繼承。[10](pp.383-384)
領地世襲化的意義是領主把所屬領地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王權或政府權力連帶地產—起分散給了權貴,再無王權能予回收。大世襲領主在自己的世襲領地上可以獨行其是,全權管理領地內的各類事務,排斥王權對領地內部事務的干預。他們可以進一步分封聽命於己的附庸,並設置法庭來解決附庸之間的糾紛。[11](pp.45-50)亨利·哈蘭姆總結了封建主義鼎盛時期法蘭西的封建主擁有的特權:(1)鑄造貨幣;(2)發動私人戰爭;(3)除向領主提供財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稅;(4)擺脫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領地內行使司法權威。「這些特權是如此地廣泛,與一切主權原則如此地相對,會令我們從嚴格的意義上把法蘭西看作是一個諸多國家的聯合體。」[7](p.205)
這種中央政府權威被排擠出地方政治領域的事態,與歐洲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聯系在一起。與9-11世紀西歐普遍的領地世襲化進程同時進行的一個事態是,伴隨著內戰和私戰的綿延及外族的不斷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權的有效保護,他們被迫依附於當地的強大領主以求在混亂時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領主的方式是將自己的土地奉獻給某個領主,再在封建條件下取回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認自己是某個領主的臣屬,從而承認從來就不存在的所謂地產的「授予」;作為領主的附庸,自由民獲得了領主的庇護,但同時必須向領主履行提供勞役等義務,他們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剝奪,淪為了農奴。這個進程在遭維金人入侵最嚴重的西法蘭克王國地區發展最早,逐漸也擴散到義大利和德意志。由於有了大批農奴的依附,封建領主就掌握了更堅實的經濟基礎,因此封建主義從最初的軍事性機制擴展為組織經濟生產的紐帶。[12](p.38)由封建主義組織的經濟是一種封閉型的自然經濟,西歐各地普遍修築起來的城堡(註:城堡的興起在西法蘭克地區發生較早,在德意志則較晚,大約到11世紀後期才出現,見J.W.湯普遜:《封建時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頁。)則是這種經濟形態的象徵。隨著封建主義的成熟,西歐的城堡結構也逐步改進,在西法蘭克地區,10世紀時的木結構堡壘建築讓位於11世紀以後的石塊建築。城堡強調了這樣的事態,「即領主的權威是基於擁有土地基礎上的地方性現實」;它是力量的象徵,雖然有時是用作鎮壓的武器,但也被當作保護周圍村莊的手段。「領主和附庸、僕役和農民在城堡內高大的廳堂中一同按序進餐,這反映出這些人組成了一個由雙向性義務約束的、存在於國家之內的社團
城堡是西歐封建社會的基層核心,但在最高王權與最底層的農奴之間,不止是有一層領主,而是有好幾個層次,每個領主都可將自己的領地劃成數塊封給自己的屬下,從而形成了一種金字塔形的階梯網路。一個大領主相對於國王或皇帝來說是附庸(vassal),國王和皇帝是他的領主(lord),但相對於這個大領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貴族來說他就是領主,由他分封的人則是他的附庸;依次類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騎士。各級領主與附庸相互按契約承擔責任和義務。在歐洲大陸,通常情況下附庸只對他的直接領主負責,形成了所謂「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則。但英格蘭的情形有所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全體大小封建主宣誓盡忠王室,各級領主便與英王發生了直接的主臣關系。[14]這是英國封建主義的特點。事實上,歐洲各地區領主與附庸間具體的責任和義務及運作方式各有所差,並無統一的規則;神聖羅馬帝國的封建制度與英格蘭的封建制度大相徑庭,法國與西班牙的情形相去甚遠,德意志與義大利的做法也不盡然。這正是西歐封建主義之「非系統性」的一個方面,恰如著名史家威爾斯強調的那樣:「處在其鼎盛時期的封建主義什麼都是,就是沒有系統性。它是粗略組織起來的混亂狀態。」[15](p.638)
不過西歐的封建制度畢竟還有一些普遍性的規范。總的來說,封建領主與附庸之間的關系是一種雙向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他們必須相互承擔一系列的責任和義務。領主除給予附庸封地作為其武器、衣食等費用的資源外,還有保護附庸不受任何傷害的責任,而附庸則必須宣誓效忠於領主並向領主履行諸種義務,大致包括應領主之召隨領主征戰、協助領主處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務、遇領主有特殊事情(如領主被俘需贖金贖身、領主之兒女婚嫁等)時捐獻款項等。[10](pp.367-368)附庸必須遵守封建契約中規定的各種應盡義務,否則就是犯「大罪」(Felony),有可能失去采邑;而如果他能履行義務,其采邑即可父子相傳,領主不得無故籍沒。同樣,如果領主不能盡到保護附庸的責任,或對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對領主效忠的誓言。12世紀後期開始有一些法學家闡述封建主從關系,這些受羅馬法影響的采邑法法學家們非常注重「領主對領地的權利」(dominium directum)和「附庸的權利」(dominium utile)之間的區別,[2](p.220)他們對兩者的權利給予了同等的重視,認為「封建依附關系是一種對雙方都有約束而不只是約束附庸的契約」。[16](pp.98-99)阿拉貢王國貴族向國王效忠的傳統誓言是最好的佐證:「與您一樣優秀的我們,向並不比我們更優秀的您起誓,承認您為我們的國王和最高領主,只要您遵從我們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無效。」[17](p.54)
世襲化的封建領主們珍視他們的權利,堅持這些權利對他們來說就是一項維護榮譽的神聖事業;與這項事業相比,對上級領主的忠誠——在最高層次上即是對王權(也即國家權力)的服從——似乎只能處於次要的地位。1022年布盧瓦公爵厄德致其領主法國國王羅伯特的一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主的心態。布盧瓦公爵在得知國王將通過一次法庭審判來剝奪他的采邑時,拒絕出席受審而代以致信國王以示抗議。他在信中稱:「……任何人都會認為我配得上繼承〔財產〕。至於我從你那裡領得的采邑,很明顯它不是你以國王身份而擁有的,而是我感謝你的恩寵通過從我的祖先那裡繼承而得到的……真的,我為什麼不能去捍衛我的自尊?我要求上帝證明我自己的靈魂,我寧可死得光榮而不願生活沒有自尊。」[4](pp.36-37)
基於這種信念,中世紀領主與領主之間、領主與附庸之間發生爭執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一些爭執能通過同級領主的集體裁決或上級領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決,但還有一些爭執靠裁決無法解決,便只能訴諸武力,由此引發的貴族之間的私戰十分普遍。13世紀中葉法國國王再三頒布禁止王室直屬領地內附庸間相互私鬥的詔令可證明這類私鬥的普遍性。另一個證明貴族私戰普遍性的佐證是基督教會約束私戰的努力:9世紀末法蘭西地區幾次宗教會議(989、990、994年)規定了一種稱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慣例,號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劫掠教會財產和老弱病殘人等。此慣例在11世紀中葉時在歐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廣,名目變成了「上帝的休戰(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會,每周從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間停止一切爭戰。[10](pp.412-417)但從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話,「上帝的休戰」意味著封建武士還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來解決相互間的爭端。
封建主們與國王及皇帝之間的爭執,也應包括在私鬥范疇內,因為在封建主們看來,君主並非最高權力擁有者,在某種意義上他們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權利的維護者、《保衛權利反對暴君》一書的作者宣稱:「上帝授予國王到其王國,與附庸被其領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幾乎完全相同。我們必須得出結論:國王是上帝的附庸,他們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剝奪他們從領主那裡得到的權益……既然上帝占據著最高領主的位置而國王是附庸,誰敢否認我們必須服從上帝這個領主而非身為附庸的國王呢?」[16](p.99)那麼由誰來行使這種對君主的剝奪?自然是那些自認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們往往以上帝之名義集體反抗君主。如在13世紀初反抗國王約翰的英國貴族武裝的首領便自稱是「上帝和神聖教會之軍的統帥」,[18](p.67)這場爭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告終,英國貴族成功地限制了國王的權力,也保護了自己的許多權利。
在德意志地區,封建諸侯對抗其領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意向更加堅決。德意志的封建割據勢力源於日耳曼部落軍事首領制,查理曼曾對古老的諸日耳曼公爵權勢進行大力抑制,但始終未能將其徹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後,東法蘭克王國境內諸侯割據局面逐漸又恢復起來。從奧托一世起,神聖羅馬帝國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內部,他們始終只能是幾個大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王冠相繼在薩克森家族(919-1024)、法蘭克尼亞家族(1024-1125)、薩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間輪換傳遞。日耳曼人幾大公國的首領可以承認國王和皇帝的職位,也時時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們決不願承認他們從國王處獲得他們的公國,或者說從國王處得到他們的領地,他們聲稱他們的領地是「太陽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陽的領地,以此來強調他們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時機來臨,德意志諸侯總是毫不猶豫地反抗皇帝權威,堅持自己獨立的權利。
封建主義政治機制便是這樣建立在各級領主與附庸個人之間很不穩固的行為規范基礎之上。這套規范,本質上是屬於私法范疇內的東西,它們不能與現代國家的那種公共法律混為一談,現代意義上的公法在中世紀的歐洲幾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學者稱「在封建國家裡,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對此威爾斯作了這樣的補充:「更確切地說是公法淪喪並消失了,而私法則來填補了這個真空;公共責任變成了私下的義務。」[15](p.640)
由於領主—附庸間階梯型網路的破毀,封建國家的界限也是雜亂無章,一個君主所統治的東西,不是對某個確定的地域的統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權利」之延伸。在所謂的封建「權利」中,由聯姻所致的王朝繼承具有特殊的意義。在中世紀乃至近代早期的歐洲,王朝繼承在國際政治中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通過王朝世襲體系安排的個人繼承是國家生存的自然夥伴,王室成員之間的聯姻可以導致國家像財產一樣合並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們將大量的時間花在嫁妝事宜上,嫁妝事宜乃是有關遺產繼承或潛在遺產繼承的一種國際交易」。[21](p.94)這種情形,在法國加佩王朝(987-1328)時期得到了很好的體現。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與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繼承人愛麗娜結婚,有望使普圖瓦(Poitou)、桑頓日(Saintonge)和蓋亞那(Guienne)等大片領地並入王室直屬領,使法國王室領的規模擴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愛麗娜與路易七世的離婚卻一下子使這個成果消失殆盡,而隨後愛麗娜與安茹伯爵亨利(英國國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這個附庸的領地擴大到可怕的規模。[22](p.107)
基於時時變化的聯姻繼承體系和不確定的私人契約關系,封建國家(如果姑且把這些君主的領地稱作「國家」的話)的疆域顯得極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統治著英格蘭,同時又是諾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圖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許可權「從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脈」,英格蘭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為諾曼底等領地的領主,又應是法國國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見法王以示忠誠。[23](pp.184,187)而此時的法國國王名義上是亨利二世的領主,對亨利二世的英格蘭王國並無統治權,就連對諾曼底等地,他實際上也無法行使有效管轄。法國國王腓力普二世在決意控制諾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領主身份剝奪英王約翰在法國的采邑,隨後再派兵攻佔諾曼底公國。[24](p.7)而當1213年羅馬教皇英諾森三世廢黜約翰並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國國王時,法國國王甚至可能把英格蘭歸入他的個人統治。[25](p.32)確定法國國王的統治區域是一件為難之事,雖然法蘭西王國理應含括大致相當於原西法蘭克王國的疆域,但當時人卻往往只把巴黎周圍的那一小塊王室直屬領地視為法國。遲至13世紀末,當法國國王的權力已大大擴展之時,法國南部一些地方如土倫等地的官員還習慣於說「派信使到法蘭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樣,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名義上是德意志、北義大利眾多諸侯的領主,但他對這些地區的統治卻極為軟弱。可他作為西西里國王,卻能在這個基督教國度的外圍地區行使著極其嚴酷的統治,剝奪了貴族、教士和城市的諸多權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為耶路撒冷國王,使自己的權力伸展到地中海東岸地區。[27](p.466)
這些缺乏穩定疆域范圍的西歐封建國家的君主不僅對內無法實行統一的管理,對外也不能以主權者的身份進行平等的交往。一個典型的事例是,1329年英國國王愛德華三世訪問法國,在亞眠受到法國國王腓力普五世的熱情接待,但愛德華三世對是否應向法國國王表示臣服(按慣例是採用交握雙手置於領主兩手之間的儀式)遲疑不決,他的謀士建議他等回英國查閱有關古代契約後再決定對待法國國王的禮儀。在查閱了舊有契約後,愛德華三世致書腓力普五世稱:「吾等已查悉〔英王對待法王的〕禮儀若何,故謹致此函告知,吾等在亞眠尊奉法國國王之禮儀應是臣屬朝見領主之禮。[10](p.366)此事件表明,英法兩國的關系主要取決於兩國君主的祖先之間訂立的契約規范,而不是由國家間的平等法規來決定。九年之後,愛德華三世為對抗腓力普五世,積極地追求同神聖羅馬帝國結盟,他與德意志皇帝結盟的方式是向皇帝巴伐利亞的路易斯效忠,自願作皇帝的附庸,皇帝則封愛德華三世為皇帝在德意志西部的代理,隨後愛德華便召集西德意志諸侯,要求他們出兵為他進攻法國國王。[28](p.22)可見,中世紀西歐國家之間的聯盟也是建立在個人契約的基礎上的,國與國之間關系的性質完全等同於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只不過在層次上有所差別而已。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卡爾頓·海斯聲稱在中世紀歐洲沒有「國際關系」。[29](p.3)
Ⅹ 法國政府機構是怎樣設置的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是由第五共和國的法國憲法確定的半總統制政府。國家宣稱自己是一個「不分的、世俗的、民主的、社會主義的共和國」。憲法規定三權分立並聲稱法國是「由1789年宣言明確的人權和國家主權原則的連接體」。法國國家政府被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分支,許多像美國政府。總統和由他任命的總理分享行政權。整個內閣,包括總理,能被國民議會,國會的低級院通過「不信任案」撤銷;這確保總理總是被議院多數議員支持。國會包括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它通過法規並就預算案做表決;它通過在國會大廈的底層正式的質詢並由成立調查委員會控制行政機構的行為。法規的合憲性由憲法委員會檢查,委員會成員由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議長和參議院議長任命。共和國前總統也是委員會成員。獨立的司法基於從拿破崙法典演變來的民法系統。它被分為司法分支(處理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和行政分支(處理對行政決定的申訴),每個分支都擁有自己的獨立的最高上訴法院:針對司法法院的翻案法院和針對行政法院的國務委員會。法國政府包括各種檢查權力濫用的機構和獨立機構。法國是單一制國家。然而,各種法定區劃——大區、省和市鎮——有各種不同的來源,並且國家政府被禁止干擾它們的正常立法活動。法國是歐洲煤鋼共同體,後來的歐洲聯盟的創建成員。因為這,法國把它的部份主權移交給歐洲機構,如同由它的憲法所提供。法國政府因而必須遵守歐洲的條約、指令和規章。 法國有一個獨創的系統,其行政分支由兩位官員——總統和總理領導。 傳統上,政府包括三個級別的成員。部長是政府最高級的成員;副部長在部長職責的特殊領域協助部長;國務部長在不太重要的領域協助部長,並偶爾出席內閣會議。在第五共和國之前,一些有特殊政治重要性的部長被叫做「國務秘書」;這種做法在第五共和國以一種純粹表示敬意的方式繼續;被命名為國務秘書的部長在政府中被虛設有較高的重要性。部的數量和職責的拆分和它們之間的行政管理從一屆政府到另一屆政府不斷變化。當每個部的名字和確切的職責領域可能變化時,一個人通常至少發現:經濟、工業和就業部(稅務、預算), 內政部(法律執行、與地方政府的關系), 司法部(監獄、運行法院系統、訴訟事務的監管), 國民教育部, 國防部, 外交部, 運輸部。 獨立機構的一些例子:法蘭西銀行,中央銀行,是獨立的。這是歐洲中央銀行系統整合的先決條件。 電子通訊和郵政規章監管局,從前的名字是電信規章監管局,是對電信和郵政服務的開放市場的一個獨立行政機構。 能源規章監管局是一個煤氣和電力的開放市場的獨立行政機構。 金融市場監管局監管金融市場。 視聽設備高級理事會監管無線電廣播和電視以及公共廣播的發射頻率的發放和收回。 國家競選活動帳戶和政治融資委員會監管政黨和政治競選活動的融資和開支。 政府也為它自己的活動的看守者做准備;這些獨立行政機構由通常由高級律師或國會議員組成的委員會領導。國會兩院之一時常有它自己的委員會,但有時他們合作創建一個單獨的國家調解委員會(Commission nationale mixte paritaire)。舉例說:國家計算和自由委員會;公共服務機構必須在創建關於個人信息的檔案前請求它的核准,而且它們必須聽從它的建議;私立機構只須申報它們的檔案;公民在反弊端委員會前有追索權。 國家安全偵聽控制委員會;有關國家安全形勢的有限數量的行政機構委員會的竊聽核准(在其它形勢中,竊聽可能只在司法-行政刑事調查中被核准)。 政府也規定監管關鍵性的市場和有限的資源,以及由法規創設的市場的專門機構。雖然,作為行政部門的一部份,它們次於部長,但它們時常以高度獨立性活動。競爭、消費和舞弊抑制總指導機構監管和控制在對所有經濟角色和私人消費者開放競爭的市場上可得到的產品和服務,並能在弊端情況中發送行政制裁。 民用航空總指導機構監管國家航空交通並發出對航空公司和其它私營或公共組織及民眾的核准。 國家就業局維持失業民眾的社會利益分配的公共注冊處(但現在一個單一的注冊處與獨立的工業和貿易就業協會,一個僱主聯合會和工會的共同協會共享支付給他們),協助他們成為與僱主尋求人的一樣好的人,並控制他們。法國國家指派它的董事長,國會提供它的經費和人事,但它在它的董事會只擁有三分之一的席位(其它席位由僱主聯合會和工會平等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