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看待法美兩國總統制的異同點
共同點:1、兩國總統都由公民選舉產生,只是法國總統採用直接選舉方式,美國總統採用間接選舉方式,實質上,並無區別;2、在總統與議會的關繫上,兩國總統都只對憲法負責,而不對議會負責,但他們又都與議會保持著廣泛而密切的聯系;不同點:在美國,議會中的黨派構成構成對於總統的執政過程並不產生直接的決定性的影響。在法國,總統所屬的黨派是否在議會中佔有多數席位,對於總統執政則具有直接的、決定性的影響。因為憲法賦予總統的許多權力都是與議會共同行使的,即必須得到議會的同意才能行使;2、在立法動議權方面,兩國總統並無差別,但美國總統不僅擁有對於法律的擱置權,還擁有對於法律的否決權;3、美國實行嚴格的分權體制,總統不得解散議會,但議會可以彈劾總統。法國總統可以解散議會,議會雖然擁有對總統的彈劾權,但只有當總統犯有叛國罪時才能進行彈劾。4、美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法國總統是國家元首,也掌握有最高的行政權力,但法國總統之下還有總理,在名義上,總理才是政府首腦。5、在外交權和司法權方面,法國總統的權力似乎更大一些。在使用非常權力方面,美國總統則完全受制於議會,必須議會討論通過,而且在六個月後便自動中止。法國總統只需與議長磋商,無須由議會通過。
B. 德國的君主立憲制、法國總統制與英國君主立憲制、美國總統制的主要區別。詳細分析
在近代國家之中,英國和德國都曾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然而兩個國家的君主立憲制命運卻十分不同。在英國,自從確立君主立憲制之後,這個制度源遠流長以至今日,而德國的君主立憲制卻十分的短命,只是存在於近代的德意志第二帝國時期。二者因何有如此迥異的命運,實際上與兩種政治體制的差異有關。
與英國相比,德國的君主立憲制確立時間要晚得多。如果以1689年權利法案的頒布為英國君主立憲制確立的開始的話,德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是在1871年普法戰爭之後,二者相隔近200年之久。從邏輯上講,採用君主立憲制的德意志帝國應該吸收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的經驗使其民主制度更加完善。但實際上卻不是如此,德國的君主立憲制更多的與剛剛統一的德國社會各階層的利益相關。我們如果過多地相信理論的推導那就會在豐富多彩的歷史面前經常吃虧上當。理論和現實相比,現實永遠是色彩豐富的,這也就是恩格斯所說:「理論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樹常青」。當時德意志帝國剛剛完成統一,其主要領導人無論是趾高氣揚、年輕氣盛的威廉一世還是剛愎自用、老謀深算的俾斯麥,絕不會允許力量軟弱的資產階級分享更多的政治權力。而當時的德國,資本主義經濟雖然有所發展,但是無論與世界強國--英國相比還是與其自身內部的封建勢力相比,資產階級的力量都相對弱小,而普魯士王國的軍國主義傳統和勢力較為強大的容克貴族也使德國在選擇君主立憲制的時候自然會更多地保留了傳統制度的一些特點。因此,通過王朝戰爭完成統一的德國,政權還是基本上掌握在普魯士貴族手中,即使採用君主立憲制,也不會像英國那樣去限制君王的權力,而只能將君主立憲製作為一種粉飾來安慰弱小的資產階級,同時表明自己政治的開明,其保留更多的封建因素是十分自然的。那麼,德國的君主立憲制與英國相比具體有哪些差異呢?
簡單地說,德國與英國雖同為君主立憲制,但是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而德國的君主立憲制屬於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在英國,自光榮革命以後,議會相繼通過《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王權開始受到限制,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實施;而且法律還規定,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根據這些法律,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才得以確立。在這樣的政治結構中,議會處於權力的中心,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國王逐漸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總而言之,在英國,君主不直接支配國家政權,由內閣掌握行政權並對議會負責。君王的權力虛有其表,是國家的象徵,這樣的政治體制稱之為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在德國,根據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德國雖然是聯邦制君主立憲制國家,但是與美國的聯邦制和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相比都不同:從聯邦制角度看,它並不像美國各邦一律平等難分伯仲而是各邦中普魯士居於中心地位;從君主立憲制來看,它也不像英國,君王權力受到議會的限制,而恰恰相反,皇帝和宰相是帝國國家的權力中心,議會基本沒有什麼實權。因為在德意志帝國,雖然議會有立法權,但是權力巨大的聯邦議會(相當於英國的上議院)其議員是皇帝任命的,而議長是帝國的宰相,宰相由皇帝任命並對皇帝負責,這樣聯邦議會其本操縱在皇帝手中。帝國議會(下議院)雖然有立法權,但是其通過的法案必須經過聯邦議會和皇帝才能生效。而帝國議會並無行政監督權,這說明由選民直接選舉的帝國議會實際上權力很小,處於一種從屬的地位。這樣在德國,君主任命對自己負責的內閣,直接掌握行政權,而由議會行使立法權。但君主對議會通過的法案擁有否決權。這樣的政治制度顯然是二元君主立憲制國家。
很顯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的英國於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德國是兩種不同的君主立憲制度,這兩種制度究竟哪個制度更為先進則需要從不同的角度去看:如果僅僅從民主角度看,無疑英國的制度肯定要先進得多。但是民主的理想與社會現實的需求有差距時,理想的追求往往讓位於現實性的需求。當德國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國家完成統一之時,普魯士擔負起了這一歷史使命,統一後的德國得以迅速發展,進行工業革命,向外尋求海外市場,德國的發展到十九世紀末期將老牌的世界大國英國、法國拋在了後面,成為僅次於美國的第二世界強國。這樣的成績與統一後的德國及二元制君主立憲政體不無關系。但也恰恰是這樣的體制,專制的毒素和窮兵黷武的傳統使德國不惜一切代價與英國爭奪海外殖民地和世界霸權,最終引發了第一次世界大戰,這也與二元制君主立憲制體制所保留的封建殘余不無關系。不僅如此,當軟弱的民主制度無法應對一戰後的經濟危機之時,德國人又將自己民族的命運交給了那個專制的混世魔王--法西斯頭子希特勒,而他又將德國人帶進了二戰的深淵。這也與封建專制殘余未能徹底清除有關。這樣看來,如何評價這樣的帶有專制色彩的二元制君主制政體,實在是很難用一句簡單的否定和肯定來說清除。回顧歷史,對德國的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總會有一種「成也蕭何,敗也蕭何」的感覺,實在難以完全否定和肯定。不過從歷史發展上看,其政體中的專制和軍國主義對歷史的發展肯定是消極作用且不符合歷史發展潮流的,要不,德國人也不會拋棄它。畢竟民主是人類社會政治文明的最具體體現,世界各國如此,德國也不例外。
近代法國與美國共和制度的異同
在近代西方政治中,法國和美國都確立了共和制度,但是由於各自的國情不同,其政治制度又有很大的差異。同為共和制度,兩者之間有哪些異同呢?
按教材的敘述,關於近代法國和美國共和制的學習材料主要是兩部法令:美國1787年憲法和法國1875年憲法。教材對這兩部憲法內容的介紹差異很大:美國的1787年憲法主要從兩個角度闡述其內容,一為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分配及其關系,一為中央權力的分配和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法國1875年憲法沒有涉及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只是介紹了國家的立法和行政的職能和二者之間的關系。盡管如此,透過教材介紹的法令內容,我們不難看出兩種政治體制的相同之處:兩國的共和政治都體現了民主、選舉、分權與權力制衡、代議制民主與法制社會等共同的特點。
實際上由於國情不同,近代法國和美國所確立的政治體制雖然都是共和體制但是二者還是有很大的差異的。簡單地說,主要差異是美國實行的是總統共和制,法國實行的是議會共和制。那麼美國的總統共和制與法國的議會共和制有什麼主要差異呢?
首先,兩國總統的產生方式和職權是不同的。在美國,總統是選民間接選舉的,選舉的過程與議會無關。當選總統任命官員組織政府並領導政府,總統領導下的政府只對選民負責而不必對議會負責。總統行使權力時對議會不負政策上的責任,議會不能因政策問題對總統和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以迫使其辭職,但在總統有違憲行為時,可以對總統提出彈劾。總統應向議會報告工作,且無權解散議會,但是對議會通過的法律可以行使否決權。在美國總統是政府首腦、國家元首和軍事統帥;在法國,總統是經參眾兩院聯席議會選舉產生的,總統雖然也是國家元首和軍隊統帥,但是總統的命令必須經過各部部長副署才能有效,這樣就限制了總統的權力,而經議會同意總統任命的政府也必須向議會負責。由此可見,與美國的總統共和制相比,美國總統的權力比法國總統要大,且美國總統與議會分享立法和行政權,而法國的議會共和制體制更多的是維護了議會的權力,總統的權力相對受到了很多限制。
其次,作為兩國的議會成員構成與議會的職責也有很大差別。在美國,議會的議員是不得兼任政府官員的,議會擁有的立法、監督政府和決定財政預算等權力,而沒有組織政府的權力,政府也不對議會負責;在法國,議會的議員同時也可以是政府成員,議會不僅擁有美國議會的相同的權力,政府(內閣)一般由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來組織,且政府必須對議會負責。議會擁有組織政府的權力是議會制共和制與總統制共和制的主要差異之一,總統制共和制下政府則由總統組織。從議會的職責看,議會制共和制下的議會權力很顯然要比總統制下的議會權力要大一些。
其三、執政黨的產生方式也有差異。議會制共和制下的執政黨一般是指在議會大選中獲勝的那個政黨或政黨聯盟;而總統制共和制下的執政黨則是指在總統大選中獲勝的那個政黨或政黨聯盟。
總而言之,法國的議會制共和制與美國的總統制共和制是近代兩種不同的民主制度,各國的議會與總統等國家權力部門雖然各自擁有的權力有所差異,但是這樣的差異都是基本上適應了各自的國情,都促進了各自社會的進步,也都存在著各自的局限性,因此不宜用統一的尺度來衡量。如果說非要在各具特色的西方民主制度中找一個尺度的話,那就是能否促進民主制度的完善和社會的進步,而這與各自的國情也有關系,到最後似乎還是難以找到一個統一的標准,對此我們還是放棄用一個模式來評價的想法吧。
C. 法國總統制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民主共和制國家 半總統半議會的特點。
法國國家機構由總統、政府和議會組成
總統是國家元首 這點很重要 不管是實權還是名義都是
總統還是武裝部隊的統帥 任期五年 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法國不設副總統 一旦總統不能履行職務 由參議院議長代理總統
總理則是政府首腦 由總統任命
但是這里有一點非常奇特 也是法國的一個特點 就是「左右共治」
法國實行多黨制 政黨林立 沒有任何一個政黨能夠常我絕對優勢
因此往往是及各黨派聯合才能形成議會多數派 並組成聯合政府
所以 法國國內基本分為左右兩派
由於權力分立 總統和議會各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因此可能出現議會與總統來源不同的現象 也就是說
總統是左派而議會多數派是右派
議會多數派是左派而總統是右派這樣的現象產生
總理領導政府 卻對議會負責 因此如果總統按照自己的意願任命的總理
無法得到議會的支持 總理領導的政府就無法正常運行
因此總統必須接受議會提名的總理 而並不是隨心所欲的任命
在日常政治生活中 總統利用憲法賦予的權利 在法國政治舞台上發揮主要作用
任免總理 主治政府 主持內閣會議 直接領導國家行政權力的實施
尤其是在國防和外交領域發揮決定性作用
在國家遇到重大問題時 總統可以通過解散國民議會 舉行公民投票
宣布緊急狀態等 控制國家局勢 決定國家命運
而總理領導政府 具體行使國家行政權力 由於總統和總理都有行政權
人們把法國的政體領導體制稱為「行政雙頭制」
一般來說總統和總理有基本分工:
總統掌握大政方針 總理負責具體執行
總統佔主導地位 總理聽命於總統
總統的施政重點是國防外交 總理的施政重點在內政經濟
總的來說 總統的權力大於總理 用我們正是老師的話來說就是:總統的那一頭大
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任期5年(2000年6月改為5年,定於9月24日舉行全民公決,之前是7年。),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有權任免總理和批准總理提名的部長;主持內閣會議、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有權解散議會;可不經議會將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決;在非常時期,總統擁有「根據形勢需要採取必要措施」的全權。在總統不能履行職務或空缺時總統離職期間由參議院議長代行總統職權。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擁有制定法律,監督政府,通過預算,批准宣戰等權力。
國民議會共有577個議席,任期5年,採用兩輪多數直接投票制、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院共321席,參議員任期9年,每3年改選1/3,以省為單位,由國民議會和地方各級議會議員組成選舉團間接選舉產生。
1995年7月31日,法國議會通過了一項憲法修正案。這項法案使總統有權更多地使用公民投票來解決經濟和社會問題。法國總統在政府或參議院、國民議會的建議下,可將所有事關公共權力組織、法國經濟或社會政策的改革方案交由公民投票表決。
D. 法國總統與德意志帝國總統掌權有什麼不同
1.法國總統在不同歷史時期權力也是不同的.即使在當下,法國總統的權力也要比其他歐洲國家的領導人權力大.這是由於法國一直以來是一個單一制國家的性質決定的.單一制的國家必然要求有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其國家元首的權力自然也較大.
2.德國皇帝並不是獨裁製,只是權力非常大而已.1870年德國統一後建立的帝國制其實是一種早期的君主立憲制.德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的性質決定了德國的最高領導人的權力必然受到地方邦聯和王國的制約.雖然德國皇帝有權任免官員和宣布戰爭,但是處理日常國家事務的時候還是必須考慮議會和地方政府的意見.
法國是半總統制,總統由全民選舉產生,而總理由總統提名,由國會批准,總統與總理相互制約,總統負責外交國防,總理負責內政方針,如果總統與總理來自同一個黨派,那麼國家的運行效率就會會很高,而來自不同黨派的話,稱做"行政雙頭制",總統與總理之間就會相互斗爭,進而影響國家政權的運行效率。德國屬於議會制共和制,國家元首是總統,但屬於虛位元首,無實權。國家權力中心在議會,而總理又是由議會產生的,所以總理掌握實權。
E. 法國總統制與美國總統制的異同
兩個國家的總統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如一
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
二
總統有權任免和批准提名的部長
三
主持內閣會議、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有權解散議會
不同的地方是
一法國總統是由人民直接選舉任期5年
美國總統是間接選舉任期是4年(也就是有地區選民選取代表,參加國家總統選舉,有點和我國選舉一樣)
二法國是共和制國家,美國是聯邦制國家.
三美國沒有總理只有國務卿,法國有總理.
四法國是半總統制, 因為總理是國民議會選舉出來的, 總理及其領導內閣並不直接向總統負責,美國國務卿由總統提名經過議會同意就可以,服從總統領導.
法國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任期5年(2000年6月改為5年),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有權任免總理和批准總理提名的部長;主持內閣會議、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有權解散議會;可不經議會將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決;在非常時期,總統擁有「根據形勢需要採取必要措施」的全權。在總統不能履行職務或空缺時總統離職期間由參議院議長代行總統職權。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擁有制定法律,監督政府,通過預算,批准宣戰等權力。國民議會共有577個議席,任期5年,採用兩輪多數直接投票制、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根據2003年7月法國民議會通過的參議院改革法案,自2004年起參議員任期由9年縮短至6年,2010年總席位由321人增至340人,每三年改選一半。由國民議會和地方各級議會議員組成選舉團間接選舉產生。1995年7月31日,法國議會通過了一項憲法修正案。這項法案使總統有權更多地使用公民投票來解決經濟和社會問題。法國總統在政府或參議院、國民議會的建議下,可將所有事關公共權力組織、法國經濟或社會政策的改革方案交由公民投票表決。總統府——愛麗舍宮,總理府——馬提翁宮,國民議會——波旁宮。
美國總統的選舉每四年一次,一般是在民主黨和共和黨兩大政黨之間進行。選民事實上不能參與每一過程。美國總統的選舉制度是一種間接選舉制度,即先由選民選舉選舉人,然後再由被選民選來的選舉人投票選舉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的候選人名單,由民主黨和共和黨分別提出,再由選民投票選舉。而總統的候選人名單也由兩黨全國代表大會分別提出。選舉的程序是:
一、候選人提名:
一般上,在總統選舉年的6月,各政黨由各州選派代表參加全國代表大會,在會議上提名總統候選人。(當然,提名總統候選人並不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唯一任務,代表大會還要通過黨的各個委員會的報告和黨的綱領。)
總統候選人的提名一般是在大會的第三天或是第四天進行。在全部州都提出候選人之後,就由大會代表通過個 別投票方式選舉本黨的總統候選人,得到多數票的候選人將最終獲得本黨總統候選人的提名。
不過,必須提出的是,雖然總統候選人的正式提名要等到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召開時才能進行,但由於本世紀越來越多州實行了總統預選制,所以通常的情況是,早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之前,有意問鼎總統寶座的政治家們往往已經在各州展開了競選活動。
順帶一提的是,美國雖然大小黨派約有15個,但在國內政治及社會生活中起重大作用的只有共和黨與民主黨,可以說是一個兩黨制的社會。
這兩個主要政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一般在7、8月間召開。但是,在5、6月間,全國代表大會的大部分代表已經產生,競選人各自擁有多少代表的支持已經明朗。因此,誰將成為兩黨的總統候選人大體上已成定局,全國代表大會實際上只是認可總統候選人(包括副總統候選人)的提名而已。
二、競選階段:
總統選舉程序的第二階段是由獲得政黨提名的候選人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競選。這種全國性的競選是總統選舉過程中關鍵性的環節,一般在總統選舉年的9至11月進行。
競選活動的主要內容是向選民介紹本黨的政治主張及候選人自己的施政綱領,向選民作出各種各樣的承諾,盡可能爭取最多的選民支持。
正式的總統競選,是在9月第一個星期一以後才正式開始。競選的形式包括在全國各地發表演說、接見選民,以及與競選對手進行公開的辯論等等。
三、選舉總統選舉人:
總統選舉的第三階段是由各州選舉它們的總統選舉人。
美國總統選舉制度是由憲法上的選舉制度與政黨制度結合構成的。根據美國憲法,總統不是由國會選舉,也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而是由選民選派的選舉人選舉。每個州的選舉人數同該州在國會兩院中的議員總數相等。
聯邦政府所在地哥倫比亞特區在國會中沒有代表,1961年生效的憲法修正案給予該特區3個選舉人名額,所以,目前全國50州的總統選舉人總數為538人,一旦一名總統候選人獲得的選舉人票達到270票,即超過全國選舉人數目的一半,即可宣布當選。
因此,各州選舉其總統選舉人的日子也叫總統選舉日(按規定是在選舉年11月的第一個星期一以後的第一個星期二),雖然選民不是真的對總統進行選舉。
在現有的總統選舉制度之下,總統選舉人的選舉對於各政黨競爭總統職位有至關重要的意義。由於總統候選人的提名是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上進行的,而總統選舉人也是以各政黨為單位進行選舉的,一般情況下,選舉人總會投票給本黨總統候選人,因此總統選舉人的選舉實際上也就等於總統選舉。
也因此,美國兩大政黨以及總統候選人都要花費極大精力在各州的預選活動中爭取選民的支持,尤其是那些兩黨的影響力旗鼓相當,選舉人人數較多的大州。
四、選舉人投票選出總統:
總統選舉程序的最後一個階段,就是由總統選舉人在總統候選人之間投票正式選出總統。當各州選出其總統選舉人之後,這些人便組成選舉團,並且在選舉年的12 月的第二個星期三之後的第一個星期一,在各州首府所在地分別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
由於總統和副總統的候選人總是配對參加競選,所以這兩個職位的選舉也就是在各政黨之間進行選舉。加上以上所述的原因,正式選舉的結果實際上在總統選舉人被選舉出來之後便已經確定,因此,選舉人的投票基本上就只是一種形式,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最後,各州總統選舉的投票結果將在選舉之後的第二年的1月6日下午1時,由參議院議長在參眾兩院聯席會議上公布。當選總統和副總統的就職時間是同年1月20日中午。
F. 法國政治制度
法國實行議會共和制。1958年,憲法擴大了總統權力,限制了議會職權, 但仍保留議會制關於政府對議會負責和議會監督政府的基本原則。
總統
總統由普選產生,任期7年,期滿後可再次當選。
法國總統為國家元首,掌 握國家的行政權、軍事權和外交權。法國憲法規定,在共和國總統因死亡、患 病、出國訪問等各種原因無法行使其權力時,由參議院議長臨時代行總統職務。 法國政體中不設副總統。
總統有權任免總理和批准總理提名的部長;主持內閣 會議;有權解散議會;可超越議會將某些重要法案直接交公民投票表決。
議會
議會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擁有制定法律、監督 政府、通過預算、批准宣戰等權力。
涉及國防、行政、教育、勞動權和私有制等立 法問題時,議會只能制定一般原則,具體細則和實施措施則由政府制定。 國民 議會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議員任期5年。
政府
政府由總理、部長、國務秘書等成員組成。
法國政府成員的人數和各部設 置的數目並無法律上的限制。政府決定並指導國家的政策。政府對議會負責。
地方權力機構由地區議會、行政區議會和市鎮議會組成。每一級地方政府 享有極大的行政和財政權力。
政黨
法國實行多黨制。主要政黨有:保衛共和聯盟、社會黨、法國民主聯盟、法 國共產黨、國民陣線等。
G. 能不能詳細談談你對法國政治制度的看法
「半總統制半議會制」系共和政體的主要形式之一(其他各是「議會共和制」及「總統共和制」),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就是實行該制的。半總統制半議會制的定義是議會掌握立法權,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實權,內閣首腦(總理)經議會選舉由總統任命產生,總理負責執行總統指定的方針和政策,總理代表政府向議會負責,議會有權倒閣,總統有權解散議會。
補充回答: 半議會半總統制度是對第三國和國時期議會議員倒閣的限制,是保證內閣穩定及加強總統權力的新設,好像是戴高樂總統執政時制定並實行的,似乎由「58年憲法」確定。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時期(大概1878年起)內閣不穩定,倒閣現象多,議會議員老啟不信任案以實施倒閣,據有關統計,第三共和國時期內閣運行時間好像平均不足兩年或一年。不好意思,這是我全知了,這是外國法制史的內容,也跟政治有關。
據有關學者分析及推斷,半議會半總統制度將來會發展為總理權力擴大,總統則變小,而法國會成為議會共和制的國家。
H. 法國總統制主要內容是什麼
1875年法國確立總統制共和制的資本主義國家,憲法賦予總統極大的權利:總統任期七年,是國家的最高元首和軍隊的最高統帥,有權任命文武官員、締結條約、實行大赦等;經眾議院同意有權任命內閣,經參議院同意有權解散眾議院。
應該就是這些了,我把我們學的都給你一個字一個字的發上來,希望對你有幫助!
I. 法國總統有實權,德國總統沒有實權。他們的體制有什麼區別
法國是總統制 是憲法規定的,而且賦予了總統很大的職權,甚至解散國會,總管軍政大權。因此選舉的總統擁有實權,當然就是實際元首了
而德國是議會總理內閣制度,德國是聯邦國家,總統是聯邦元首,不過是虛位的。實際政治由內閣負責,當然內閣總理就是NO.1了,大權在握。
J. 法國的國家政體是什麼政體特點是什麼
法國獨特的政體
在法國,總統和議會都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理一職由議會的多數派出任。由於過去實行的是總統7年制、議會5年制,不同的選舉時間,總統和議會多數派就可能不是來自同一陣營,因而造成總統和總理二人一個來自左派,一個來自右派,形成「左右共治」的局面。這也是法國政壇獨特的現象。
半議會半總統制
在1946~1958年的法蘭西第四共和國時期,法國的政體是議會制,即全民選舉國民議會議員,由國民議會中占席位最多的黨派出面組閣。那時候總理大權在握,總統只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沒有任何實權。由於議會內黨派眾多,而且議會有彈劾政府的權力,因此一不小心,多數派聯盟便會分裂,造成政府倒台。在第四共和國存在的短短12年間,共更換了20屆內閣!政府的頻繁更迭造成政局不穩,國家動盪。
1958年,曾因反對議會制而退出政壇的戴高樂上台,建立了法蘭西第五共和國。他重返政壇後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修改憲法,制定總統制。出於穩定政局的目的,他繼承了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時期總統任期7年的傳統。他一方面削弱了議會的權利,剝奪了議會任命總理和批准政府組成的大權;另一方面大大增強了總統的職權,甚至賦予總統在「非常時期」可以解散議會、進行全民公決等權利。1962年他宣布法國總統應由全民直選產生,並於1965年當選為第五共和國第一位直接選舉出來的總統。
然而,第五共和國的政體並非絕對的總統制,議會對總統仍有制約,主要是:議會可以彈劾政府,迫使其下台;對議會通過的法律,總統須在15天內簽署,最多隻能讓議會復議一次;總統不得在一年之內兩次解散議會。
「左右共治」
在這樣的政體下,總統只有得到議會多數派支持時,才能充分行使權利,反之,只能與反對派分享權利,把總理一職和組閣權交給政治對手。
實行半議會半總統制政體的初期,反對黨勢單力薄,總統的執政地位穩定,長達7年的總統任期又使其能夠充分施展手腳,總統的優勢得以充分發揮。
活躍在法國政壇上的主要政黨是右翼的保衛共和聯盟和法國民主聯盟以及左翼的社會黨和共產黨。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法國左翼力量迅速上升,形成左右兩大派旗鼓相當的局面。此時,一個新的問題顯現出來:由於總統和議會任期不一致,因此無論是總統選舉還是議會選舉後,都有可能出現總統與議會的多數派分屬不同派別。
1986年,前總統、來自左翼社會黨的密特朗執政時,由議會多數派產生的政府屬於右翼陣營,法國從此出現了 「左右共治」的局面。自1997年以來,國民議會一直被若斯潘總理所屬的左翼勢力所控制,而希拉克總統則屬於右翼政黨保衛共和聯盟。
總統任期改革
自1986年以來,法國已歷經3次「共治」。「共治」期間總理、總統相互牽制,難以放手施政,嚴重影響效率。2000年6月,法國議會以絕對多數通過政府提出的關於「總統任期5年」的修憲法案。同年9月舉行的全民公決中,贊成票佔了73.2%。呼籲多年的法總統任期改革終於得以實現。
從今年開始,法國總統選舉和議會選舉同步舉行。現在,希拉克已連任總統成功,下個月,法國還將選出577名國民議會議員。在短期內的兩次選民投票中,出現截然不同兩種結果的可能性很小,這就使得「左右共治」的可能性大大減少,但也不意味著從此徹底消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