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勞動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護
《勞動法》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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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根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鍾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Ⅱ 勞動法規定國家對什麼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對什麼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勞動保護原則是什麼
勞動保護原則是:
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既是我國指導勞動保護工作的方針,又是從事勞動保護管理的原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就是要求一切經濟部門和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都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要首先保證安全,採取各種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將事故和危害的事後處理轉變為事故和危害的事前控制;
2、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這一原則體現了安全與生產的辨證關系。它要求生產的領導者和組織者明確安全和生產是一個有機的整體,要安全和生產一起抓,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3、安全具有否決權原則。安全工作必須是衡量企業管理工作好壞的一項基本內容,在對企業各項指標的考核和企業的升級評定中,必須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並使其具有否決權。
Ⅲ 國家對什麼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法律分析:勞動法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Ⅳ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法律分析:根據200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保護包括:(一)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二)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三)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四)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五)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七)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Ⅳ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有哪些
法律分析:《勞動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的特殊保護有:1.規定了禁忌從事的高強度高危勞動;2.對懷孕女職工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強度的規定;3.定期健康檢查等。
法律依據:《勞動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的特殊保護有:規定了禁忌從事的高強度高後裝動對懷孕女中工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強度的規定定期健康檢查等。
《勞動法》 第五十八條到六十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勝勞動保護,東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安未滿一八周歲的勞動者。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並、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息從事的勞動。不得安能女的工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Ⅵ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法律分析: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