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國人在中國上海買房需要什麼條件
外國人在中國上海買房需要提供自己的居住證明和收入證明,並有連續繳納五年以上社會養老保險的證明,結婚證等即可辦理相關的購買房產手續。供參考。
Ⅱ 外籍人士在中國買房有什麼要求,可以貸款嗎
06年國家出了《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及《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住商品房。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一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
一 貸款對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及在中國大陸有居留權的境外、國外公民;
2、交齊首期購房款(不低於購房總額的30%);
3、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同意以所購房產作為借款抵押。
二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合法的戶口簿(不限本市)、身份證或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或合法居留證、護照。在當地購買銀行指定發展商的商品房(是指存量房);
2、在銀行開立存款專戶,存款余額不少於擬購住房款的30%;
3、具有有效的購房合同,協議和其他證明文件;
4、同意以購房合同項下的房屋物業作抵押;
5、願意履行貸款合同的全部條款;
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Ⅲ 外國人在中國買房 需要哪些手續
買受人為外籍人士的,要在合同上同時簽署中文與外文的姓名,房屋買賣合同自公證處出具公證書之日生效。
二、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所需資料
1、買受人為港澳台人士的,需提交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向國外及港澳台人員租、售房屋審批表》;
2、買受人為外籍人士的,需提交護照、居留證、經公證的中外文名字對照或外國人在中國的工作證、居住證(證件上需同時注有此人的中文及外文姓名)、《向國外及港澳台人員租、售房屋審批表》。
三、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境外公證的要求
1、台灣人:委託書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後,經海基會傳遞至海協會,由海協會將公證書遞至文書使用地的公證管理協會認證。(註:整個過程需15個工作日左右)
2、香港人:委託書須經大陸司法部門認可的律師公證即可。
3、其他境外人:委託書經委託人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後,往中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即可。
Ⅳ 外國人中國買房條件和資料 外籍人大陸買房政策
2015年,國家政策鼓勵外國人在中國買房,很多外籍人士只要滿足購房條件、將所需資料准備好就能夠在中國買房。外國人中國買房的政策中,外國人的稅收標准、貸款要求並沒有特殊要求。到底外國人需要買足哪些條件才具有在中國的購房資格?買房的時候應該准備哪些資料?我國政策有對外國購房者有哪些規定?
外國人在中國買房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購房人員需要在中國居住滿一年;
2、購房人在簽署合同的時候需要在合同中同時註明中文和外文姓名;
3、購房人提供身份證明,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向國外及港澳台人員租、售房屋審批表》;外籍人士需提交護照、居留證、經公證的中外文名字對照或外國人在中國的工作證、居住證(證件上需同時注有此人的中文及外文姓名)、《向國外及港澳台人員租、售房屋審批表》;
4、所提供的公證材料是外文的需到翻譯公司翻譯,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託書、同意書等必須經境內、外機構公證、認證後方為有效;
5、備齊資料後,需首先交由北京市涉外審批辦公室進行審查;
6、如購房人需要貸款且在京無固定收入的,其收入證明、婚姻證明及配偶同意購房抵押貸款證明均需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
外國人中國購房政策:
1、外國人購房採用實名制
房地產產權登記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則辦理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產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2、外國人在中國購房用人民幣付款
外國人以人民幣支付購房款,需提交人民幣的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先將外匯結成人民幣,再支付購房款。具體在辦理結匯時需提交:①商品房銷售合同或預售合同;②有效護照等身份證明;③在所在城市購房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等相關證明;④一年期以上的有效勞動僱傭合同或學籍證明。
3、外國人在中國購房的稅收情況
外國人在中國購房的稅收情況並不存在不同的徵收標准。因此外國人除了必須進行買賣合同公證外,在國內購房的最大門檻還是購房資格問題。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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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外國人在中國買房需要哪些手續
買受人為外籍人士的,要在合同上同時簽署中文與外文的姓名,房屋買賣合同自公證處出具公證書之日生效。
一、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所需資料:
1、買受人為港澳台人士的,需提交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向國外及港澳台人員租、售房屋審批表》;
2、買受人為外籍人士的,需提交護照、居留證、經公證的中外文名字對照或外國人在中國的工作證、居住證(證件上需同時注有此人的中文及外文姓名)、《向國外及港澳台人員租、售房屋審批表》。
二、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境外公證的要求
1、台灣人:委託書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後,經海基會傳遞至海協會,由海協會將公證書遞至文書使用地的公證管理協會認證。(註:整個過程需15個工作日左右)
2、香港人:委託書須經大陸司法部門認可的律師公證即可。
3、其他境外人:委託書經委託人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後,往中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即可。
(5)法國人在中國購房有哪些要求擴展閱讀:
如果想購買的是房子,那麼,首先要考慮的是位置是否優越,因為處於好位置的房子才能滿足的各類需求。它通常具有下列特徵:
1、城市上風上水。在城市中心區的上風上水方向,城市主要工業區的上風上水方向,如北京的上風上水方向為西北方向。
2、交通便捷。從住所到工作地點或常去的其他地點或市中心區,不超過可接受的時間並且有保障,一家兩三口人都有些要求時,應盡可能多的照顧到,並考慮將來可能的變化情況,如工作調動、升學、轉學等。
3、城市化水平高。應在那些各種市政設施齊全地段挑選房子,這些地段一般位於城市主幹道、次幹道附近,不應超過1公里,否則有些設施難以接通,對外交通也會有麻煩。郊區和偏僻地帶,要麼基本設施不全,要麼花大量投資搞市政設施,導致房價增加。
4、生活便利。步行10分鍾左右即可到達各類商業服務業網點,滿足日常生活物品的采購及其他服務需求,醫療衛生、托幼。文體設施也可就近找到。
Ⅵ 外國人在中國購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第一,購房人員需要在中國居住滿一年。
第二,購房人在簽署合同的時候需要在合同中同時註明中文和外文姓名。
第三,購房人提供身份證明,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向國外及港澳台人員租、售房屋審批表》;外籍人士需提交護照、居留證、經公證的中外文名字對照或外國人在中國的工作證、居住證(證件上需同時注有此人的中文及外文姓名)、《向國外及港澳台人員租、售房屋審批表》
第四,所提供的公證材料是外文的需到翻譯公司翻譯,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託書、同意書等必須經境內、外機構公證、認證後方為有效。
第五,備齊資料後,需首先交由北京市涉外審批辦公室進行審查。
第六,如購房人需要貸款且在京無固定收入的,其收入證明、婚姻證明及配偶同意購房抵押貸款證明均需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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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外國人可以在中國買房嗎
能,但購房者必須同時滿足房屋所在地的購房條件,以及國家對境外個人或機構在境內購房的相關政策規定,按照規定,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只能在我國購買1套住房,並且在辦理合同備案和登記的時候,有關部門要查驗購房者的工作證明和無其他房產的證明文件。
二、外國人在中國購房需要注意哪些情況
1、地理位置:房屋的地理位置是每一位購房者都要注意的,最好選擇離自己工作或學習的地方近的,這樣能夠滿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否則距離太遠,後期可能還需要購買汽車。
2、價格:很多外國人的工作地都是經濟發展好的大城市,這類地方的房價,往往都會更高,所以外國人在確認購房之前,必須先確定自己是否有購房的能力。
3、基礎設施:房屋的基礎措施包括日常生活需求、交通設施、醫療配套以及相關的購物需求等等,尤其是交通設施,如果沒有在我國購買車,最好選擇公交站點附近的房子。
4、手續文件:相比國人購房,外國人購房需要提供的文件更多,比如在國內工作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或者境內沒有房產的證明文件等等,所以應該先到房管部門了解情況。
Ⅷ 外國人在中國買房新規是什麼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的通知規定,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法律依據:《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對《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中有關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和境外機構、個人購房的部分政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87]第38號)執行。二、取消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辦理境內貸款、境外貸款、外匯借款結匯必須全部繳付注冊資本金的要求。三、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對於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境外個人購房應當符合當地政策規定。四、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外匯局等有關部門進一步簡化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和改進外商投資房地產管理。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可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直接到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項下相關外匯登記。除上述政策調整以外,《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繼續有效。